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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化、国际经济法、法理学、理论多元、中国学术
国际经济法是二战之后新兴的年轻的法律领域,也是一个存在着概念争议的领域,但是,这个领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并未形成繁荣的学术景观和多元的理论争鸣。这大概与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制度实践在当时不够活跃、不够成熟或不够发达有关,也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在当时不够自觉、不够开放和不够沉潜有关。国际经济法理论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终于因缘各种契机(尤其是WTO的建立及其法理和实践)而开始形成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学术上的争鸣、走出总体理论上的幼稚和贫困并进而出现了多元的理论视角和各种视角之间的对话和交流。
一、全球变革——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和话语转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球经济制度实践出现了重大的制度转型。英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拉美严重的债务危机、东亚“四小龙”经济的起飞、苏联解体和巨变,促成了自由市场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复兴,各国经济和国际经济越来越强调市场化和自由化,全球经济越来越结成了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统一网络体系。这种全球大转型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表现为各国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正经历着自由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大变革,在国际层面,WTO、IMF和世界银行这战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三大支柱也发生了巨大的变迁。这种经济领域及其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大变革也带动着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教育、卫生、人权等等其他领域的全球化,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即生态系统的失衡,以及这种天人矛盾所引起的南北矛盾的复杂化导致发展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全球经济及其法律体制所必须面对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越来越走向复杂、多样,同时也孕育了变革的契机和因素。
语境变迁促动了国际经济法学术话语的转型。全球化既促成了传统的一般人文社会学科开始越来越自觉的把经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自己的理论视域,也促使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思考人类社会制度和秩序的一般秩序原理,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理论和学术的理论资源。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学术终于开始逐渐走出传统的,初级的议题和论争,例如,国际经济法是否存在?国际经济法是否有效?国际经济法如何定义?等等。如今,国际经济法学术已经开始超越了这种初期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门类定位和定义之争,广泛深入
到国际经济法的更加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和更加专门性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国际经济法学术也越来越具有法理自觉和理论意识,甚至越来越回归到一般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开始努力尝试走出传统上没有理论和不成体系的状况。这种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话语转型可以概括为“从概念之争到理论之争”。
二、法理思考——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多元和复杂进路
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的十几年来,国际经济法学术开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研究热潮和学术争鸣现象。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夸尔希(Asif。Querish)在其1999年出版的《国际经济法》之中首先意识到并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语境变迁及其多元进路。夸尔希指出,“可以从多种多样的角度来洞察国际经济秩序: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情境的,哲学的(例如分配正义),目标导向的(例如比较优势模型),国家中心论的,个人的(例如人权),机构的,南/北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女性主义的,文化的,或者历史的。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国际经济秩序不可能仅仅从一个单一视角来理解,同样清楚的是,它需要从每个单独视角来更好的理解。”[①]随后,夸尔希教授推动了2001年5月4日曼彻斯特大学国际经济法多元视角的研讨会,并主编了《国际经济法诸视角》的研讨会文集,旨在荟萃国际经济法诸多视角各自的优点和旨趣,这些视角包括法律分析的综合视角、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国际机构冲突与协调视角、民族国家及其国民身份的视角、争端解决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多边贸易谈判的发展中国家视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人权视角、女性主义视角、新葛兰西政治经济学视角、弗兰克国际法正义论视角、伊斯兰文明视角、可持续发展视角、经济分析视角、历史分析视角等等,被划分为9大类16种视角。[②]不过,正如夸尔希所指出的,这些视角并没有穷尽国际经济法的所有视角,它们只是提供了一种观察国际经济法的模糊的大纲,而且,即使这些视角本身也并没有深入展开而仅仅是考察的起点。[③]除了以上这些视角之外,国际经济法的法理视角还广泛包括民主视角、视角、科学视角、视角、非政府组织视角、规制竞争视角、机制冲突视角、公共健康视角、经济制裁视角、域外管辖视角、国际伦理视角以及其他各种不断涌现的理论视角,等等。
在各种视角之中,Thompson阐释了治理全球化的机构视角,认为所谓全球化和国家自治空间的消失是夸大其辞的,国际体系的治理机制不应该被塑造成一个单一的全球治理机构,也不应该像全球激进抗议者所主张的那样被激进的加以彻底摧毁,欧美日三边治理机制的作用也不必被过分夸大,民族国家、国家治理及其适当的国际协调仍然是最重要治理机制,同时,也可以考虑各种可能的区域一体化治理机制甚至可以考虑适当的各种私人市场治理机制和公民社会治理机制。Kwakwa指出,国际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展出现了职能、权限和管辖的冲突与重叠的现象和问题,认为需要保持既有国际组织的多样性,发挥不同国际组织各自的专业化和分工的比较优势,加强不同国际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加强不同国际组织的程序和过程方面的有效治理,并且需要创建世界经济安全理事会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总体战略协调。Carty强调“国民”(TheNational)应该是国际经济法的元概念,他认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的意识形态基础在于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的拜物教,政治与市场的简单二元划分及其隐含的政府消极不干预的意识形态在现实实践中遇到了政治合法性的危机,在认识论上则存在着巨大的困境,“国民”概念提供了一种相对更好(尽管其力量很微弱)避免消费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无法在北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之内实施,只能在国家或区域机构的层面实施,然后,在此基础上,立足“国民”概念而在国际经济法的全球联邦框架之中适当界定“国际”的概念地位,进而,达致必要的全球政治均衡。Sornarajah认为,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支配了当代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机制,为此,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各种可能的战略来质疑目前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诉诸国家豁免原则和国家行为学说,在涉及环境、腐败、文化保护和世界遗产保护等全球公益问题的情况下,要考虑地方共同体乃至国际共同体的政策和价值,最好由国际法院来解决这样的案件,贸易和投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只能用来解决比较单纯的贸易和投资争端。Page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这样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之中可以结成新型的灵活利益联盟,多边贸易谈判的程序尤其是僵化的非正式程序缺乏合法性,应该作出调整,以便更多的更灵活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Pomfret考察多边贸易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几次浪潮,分析了区域一体化对于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认为目前的第三次区域一体化浪潮本身对多边贸易体制没有大的负面冲击,却又一定的积极效果,而且,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仍然是处于领先地位的。Addo认为,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所在和存在理由,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尊严和福利,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应该遵守它们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非国家行为者的活动同样影响到人权,争端解决机制如果限制利害相关的国家提讼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必须把人权与国际经济法相互结合起来,必须认识到,所有国际法的基础都在于人,国际经济法必须兼容人权价值,必须具有人性化的面孔。
Childs与Beveridge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具有性别属性,在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过程之中,妇女的地位、价值、利益和声音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席的”,更是“被排除的”,必须反思国际经济法的机构、规则和过程中的这些问题。Wilkinson将葛兰西的理论和概念分析工具运用到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法领域,指出,国际经济法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跨国统治精英和全球资本主义借以行使霸权的媒介,为此,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之中,应该在新的霸权秩序尚未形成之前,寻求各种替代的可能性。Rehman阐释了伊斯兰宗教法律传统对于当代法律文明和国际经济法的贡献,指出了当代伊斯兰国家面临的追求政治独立和经济繁荣的挑战以及走向伊斯兰国家区域一体化的前景。Subedi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环境法、人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历史与实践,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整合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环境法,有助于实现更高的国际共同体目标。Cass把规范经济学的效率分析、实证经济学的效果分析、博弈论合公共选择理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各种经济分析工具有助于我们丰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解释乃至预测。Botchway从历史视角分析了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演进和发展,认为历史分析有助于我们对于国际经济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把握。Cryer运用弗兰克的国际法正义论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合法性和正义话语问题,尤其强调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最小”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运用。[④]
三、管中窥豹——国际经济法学术的视角选择与学术采撷
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法理视角之中,我们选取三种基本视角加以概括介绍和初步分析。
(一)杰克逊实用主义政策视角、宪法理论与制度分析
杰克逊教授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视角和理论风格都颇为独特,可以说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宪法、政策和制度分析视角。
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研究特别强调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导向、政策考量和便利功能。首先,杰克逊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界定体现出了典型的实用主义风格。杰克逊一方面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非常广阔的领域,既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交易法”,又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规制法”,还包括了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同时又强调避免把许多不同的主题堆在一起的“大杂烩”(smorgasbord)方式。杰克逊屏弃了传统的概念主义的法律分科模式,采用了实用主义的跨国法方法。其次,杰克逊对GATT/WTO研究在总体风格和具体内容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实用主义和政策导向。正如DavidKennedy指出的,杰克逊教授的研究风格超越了传统上简单的公法与私法、经济与法律、法律与政治、外交与贸易、国际与国内的区分,尽管仍然可以看出经济更胜于法律、法律更胜于政治、私法更胜于公法、国际更胜于国内,但比之于传统上国际公法学者而言,杰克逊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更加自如,能够信手拈来的把各种理论、材料和历史融合在一起。杰克逊没有抽象的探讨国际法的存在、性质和效力问题以及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的哲理问题,而是把国际法的存在和效力、自由贸易促进人类福利的好处以及国际法能够促进自由贸易直接作为一种事实、一种历史和一种背景。杰克逊强调世界贸易体制的“规则导向”,强调自由贸易和人类福利的世界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但是,又并不急于倡导建立一种严格的、明确的、肯定的、刚性的国际公法秩序和机制,他对各种宏大的理论和计划一般都持有一种实用主义的经验主义的怀疑。杰克逊强调的是如何通过一种分散化的、多元性的互惠、交易、协调、界面、调适的机制和过程来说服各国决策者支持自由贸易及其法律规则。这是一种管理相互依赖的政策过程和治理技术。第三,关于GATT/WTO法,杰克逊不仅强调一般的规则导向和各种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更强调GATT/WTO乃至一般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体制(system)即宪法问题。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宪法视角既体现了一般的精神,即强调规则导向而非权力导向,强调通过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的“SIFT”过滤功能来筛选出各国的合法的国内政策目标,削减跨国自由的国内障碍特别是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和寻租活动对自由贸易的扭曲作用。但是,他却并不赞成过于理想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他认为GATT/WTO法的“自动执行”或“直接效力”并不可行,因为这会违背国内民主代议制,会限制政府的灵活选择乃至轻微违反国际协定的空间,各国一般不会支持这种直接适用的制度安排。第五,关于问题。杰克逊的理论也明显体现出了实用主义政策导向的风格。杰克逊也否弃传统绝对主义的神话和鬼迷心窍的观念,甚至也赞成废弃这个词汇,不过,他还是认为可以保留这个词汇而重新理解其含义,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就特定事务的治理权力究竟应该配置在国家还是国际、民间还是政府这样一个权力资源的配置及其决策问题,在这里,就成为一种事务性的和技术性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过程。[⑤]
(二)彼德斯曼的自由主义理想视角、理论和人权分析
彼德斯曼是德国人,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他开创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
彼德斯曼结合国际经济法尤其是GATT/WTO法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指出,个人是知识和价值的最终源泉,只有通过个人在国内市场以及跨国市场上自由行使财产权利,才能够实现国际范围的有效的专业化和社会分工,最终促进各国国民财富的持续增长和世界经济的长久繁荣,这就需要各国国内的民主法律规则。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层面,各国历来都深受形形重商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思想和政策的影响,进而在对外(经济)事务领域公共权力不能受到有效制约的国家全权主义问题,结果,往往都是维护国内特定产业部门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损害了国民总体财富和利益。
为此,需要借助于国际法律规则机制予以帮助解决国内层面自由贸易和体制的失灵和失效问题。WBG、IMF尤其是GATT/WTO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安排正是起到了限制和约束各国政府在经济事务尤其是对外经济事务领域的公共权力从而使之不被任意滥用的作用。彼德斯曼认为,WTO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展、法律规则的不断明确、监督机制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强化,表明国际经济法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来保障跨国私人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能够有效约束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权力滥用。但是,彼德斯曼也同时指出,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来约束各国公共权力滥用和保障跨国经济自由客观上存在许多局限,为此,需要把直接约束政府权力行为而间接保护私人权利利益的自由国际经济规则有效地转化为国内法上针对政府权力的私人权利,并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机制直接予以保护。这样,就可以把个人的跨国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提升到一项基本人权的地位,可以通过国际法的直接效力原则抵制国内法层面上固有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特殊利益集团问题,减少国家间谈判和交易层面上的公共权力滥用现象,克服国际谈判过程之中的权力、利益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生产商利益偏向的问题。
彼德斯曼指出,在全球化与复合相互依赖语境中,国际组织的数量扩展和职能扩张在民主的授权、权力和责任链条上拉得过长,确实引起了国际机制的合法性危机问题。为此,
国际组织本身必须同样遵循和良治的一般原则。同时,这种危机也表现为经济领域与社会、文化、环境、健康等等其他领域之间的紧张关系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各国国内立法的民主,或者可以设立一个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参与国际贸易谈判过程,需要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国际经济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需要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决策和行为之中遵守或尊重国际人权义务,尤其是需要在国际争端解决过程之中比较灵活的解释国际经济条约,从而,真正实现财产权利、经济自由——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尤其是有效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争端解决过程及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最终仍然要立足于国内的民主机制。
彼德斯曼运用古典的自由主义的启蒙思想、个人主义的方法论、秩序自由主义的构成原则与调节原则、民主与经济学乃至国际、政府规制与公共选择理论等等这些古典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的理论进路及其当展,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述了从国内民主秩序到国际自发经济秩序,从对外事务失灵到需要自由国际经济规则,从各国分散实施失灵到国际组织实施机制,从国际法律机制的困境到国内秩序的回归的国际经济自由秩序原理。[⑥]
(三)夸尔希的综合折衷视角、全球视野和复杂进路
夸尔希是著名的英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他特别具有国际经济法的学术自觉和理论意识,提出了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独特的多元综合折衷视角(aproactiveeclecticapproach),这种方法或者视角能激活现有的研究,使其深化或提高其水平。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视角可以指称某种追求的理念、观察的角度或者努力的方法,无论如何理解,“视角”必须具有规范品格和分析意义。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纷繁复杂、图景极其广阔且论述多种多样的法律领域,因此,需要采取一种全球的、开放的、复杂的、折衷的过程和进路来追求、理解和从事国际经济法,而不适合追求一种单一的、独特的、清晰的特定或唯一视角。这是因为,对于国际经济法来说,各种视角与其说是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的照明灯(illuminators),还不如说是经常成为教条主义的蒙眼罩(blinkers)。
夸尔希认为,利益驱动了不同的视角。为了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法理视角,必须思考国际经济关系之中存在的不同利益及其承载主体。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分别具有不同的身份、利益和要求,它们分别具有各种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利益,例如出口利益、生产利益、发展利益、环境保护、人权保障、公共健康,等等。为此,需要寻找各种方法、途径、进路来识别、认定和澄清各种利益。这可能包括从各国国内的善治和民主过程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过程来分析和思考。这样,不同的利益及其识别过程就提供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法理视角。法律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可以包括便利基本宪法框架的确立、促成立法的变化和提供行动守则以及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冲突。在国际经济法的不同领域,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国家、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经济法制度)本身存在的差异,由于国际经济法之中公正话语的差异,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分析本身存在各种不同视角,通过采取一种综合折衷的灵活视角,可以包容和审视各种法律视角,可以更好的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和从事国际经济事务。例如,有的强调国家管辖权,有的强调跨国私人经济人权,有的强调实证主义法学,有的强调自然法,有的将国际经济法仅仅理解为一套规则,有的则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一种过程。有的强调国际经济法就是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有的则强调国际经济法几乎无所不包,有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但有的则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是具有不同理论假定因而是不同并且可能相互冲突的两个领域。这些都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不同视角。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正话语(fairnessdiscourse)也体现出法律视角的差异。这里的正义既包括实体维度即分配正义,也包括程序维度即正当程序,这意味着,国际经济领域的成本——收益分配及其影响的配置标准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实施和执行这种配置标准的形式过程也必须是公正的。正义话语的法理分析要求具有一种共同体感,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国家、国际组织、区域组织、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都是我们这个共同追求经济发展的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参加者。正义话语也要求区分集中总和意义上国家间公正,也要考察分散个体意义上的国家内部以及代语境之中个人之间的公正。国际经济法公正话语的核心在于遵循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principle),即只有当处于分配水平最底部的每个其他国家都得到适当的或者不只是适当的利益和好处之时,不平等才可以说是正当的。就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夸尔希认为,国际法院具有一种独特的、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和首要的宪法性的地位。这种地位既保障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又包容和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即不同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夸尔希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与其说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视角,不如说是体现了一种从事(engaging)国际经济法研究和实践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本质上是开放的、包容的和分析性的,因为,这种多元综合视角更多的集中于如何从事国际经济法而非集中于国际经济法的实体内容应该是什么,这保证了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话语不走向某种极端的主张。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首先有助于识别和澄清国际经济法各种可能的视角渊源,包括各种经济或非经济的利益以及表达这种利益的各种人格者;它提供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种可能方向和各种理解向度;它既考察了国际经济法的各种利益驱动,同时也分析了各种理论和哲学基础;它提供了一种能够最大程度上包容和汇合各种国内和国际经济“意识”(consciousness)的必要过程和思路;它也提供了从各种视角来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的思路。总之,国际经济法的多元综合视角作为一种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方法论,在严格的方法论意义上,必须是明晰的和深入的,在实体内容层面,则必须是一种既能够反映人类状况,又能够以一种公正和有效率的方式来实施的包容性的进路。
四、中国学术——国际经济法学术的中国视角和中国问题
中国学界曾经长期争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对象、范围和体系及其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国际商法之间的边界关系问题,无论是教材、专著还是论文往往都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之争问题。[⑦]这既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的自身定位存在模糊之处有关,与国外学界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题、内容和范围的争论有关,也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之中所需解决的各种不同但紧密相连的法律问题有关。此外,这还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自身的两个重要因素密不可分。这里首先涉及到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乃至国际商法学相互之间的学术论争和资源配置有关。[⑧]同时,中国之所以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存在长期论争且迄今尚未取得基本共识,也与中国法学尤其是法学基础理论(理论法学、法理学)受到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有关,法律部门的概念、划分及其标准是从苏联学界学习过来的,法律部门这个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但是,中国学界(以及苏联学界)对于法律部门的论争本身却存在一些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不符合基本的形式逻辑要求。这与其他西方学界形成了明显的对比,西方学界探讨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问题但却并不争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独占调整对象的问题。[⑨]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目前需要深化,进而超越国际经济法的定义问题和概念之争,走向多元视角和理论之争。晚近,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已经开始关注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秩序变迁及其对于国际经济法学术的影响,开始自觉关注国际经济法的多元视角和理论发展,[⑩]开始调动各种理论资源尤其是国际关系理论资源和分析工具,[11]进而拓展国际经济法问题视域,加强国际经济法学术交流[12]。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大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术多元视角的语境之中,中国学界应该加强译介和研究当代西方国际经济法学术热点和学术前沿,发现和思考国际经济法的中国问题,开启当代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术成长和学术繁荣之路,进而,为中国也为世界作出既具中国问题意识又有全球视野的学术贡献。
可以预期,随着国际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法学的不断成熟,国际经济法的观察视角必然越来越多,而且,每一种观察视角也必将走向纵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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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See,AsifH.Qureshi,InternationalEconomicLaw,London:Sweet&Maxwell,1999,pp.3-4.
[②]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③]Ibid.p.vii.
[④]这些视角的综述均依据夸尔希编著的论文集。See,AsifH.Qureshi,ed.,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⑤]关于杰克逊的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JohnH.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nstitutionandJurisprudence,London:RoyalInstituteofInternationalAffairs,1998;John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2ded.Cambridge:MITPress,1997;Jackson,JohnH.,TheGreat1994SovereigntyDebate:UnitedStatesAcceptanceandImplementationoftheUruguayRoundResults,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Issue1-2,Vol.36,1997;DavidKennedy,TheInternationalStyleinPostwarLawandPolicy:JohnJacksonandTheFiel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Am.U.J.Int’lL.&Pol’y,Issue2,Vol.10,1995.
[⑥]关于彼德斯曼国际经济法视角的分析,主要参见:Ernst-UlrichPetersmann,ConstitutionalFunctionsandConstitution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UniversityPressFribourgSwitzerland,1991;Ernst-UlrichPetersmann,TheWTOConstitutionandHumanRight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momicLaw,Issue1,Vol.3,2000;Ernst-UlrichPetersmann,TheoriesofJustice,HumanRights,andtheConstitu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Issue2,Vol.37,2003;王彦志:《国际经济法的进路》,《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⑦]其中关于国际经济法性质、范围及其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比较集中的讨论至少有3次,参见王铁崖、陈体强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9-397页;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39页;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587页。值得指出的是,晚近中国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及其定位已经开始了深入反思,并且提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方式和解决方法,参见左海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徐崇利:《走出误区的“第三条道路”:“跨国经济法”范式》,《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⑧]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2005年7月6日)过程也体现出中国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位以及对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之间关系的学术认知视角的矛盾和学术治理体制的问题。
[⑨]这种强调或者争论法律部门的独特对象和独立地位的现象不独存在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也存在于中国其他所有部门法学界,不过,在中国国际法学界这种争论更加突出而且迄今未能有效解决,这种现象似乎也可以说是中国法学包括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苏联传统和中国特色。
[⑩]See,YangYi&LuZhian,BookReview,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anchester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ssue1,Vol.1,2004,pp.76-81.
国外管理会计学者在研究中大量引入经济学理论。1986年,Watts和Zimmerman在《实证会计理论》中指出:“本书旨在介绍建立在经济学基础上的经验性会计文献的重要理论和方法论。”该书介绍了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计价模型、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企业理论、公共选择、管制理论及契约理论等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应用。齐默尔曼(2000)以机会成本概念和组织理论作为管理会计研究的基本框架,写出《决策与控制会计》。
在管理会计研究中,经济学相关概念的使用比例非常高(50%),经济学成为解释会计现象的一种工具,或是用会计数据来验证经济理论的一种手段。同时,许多经济学家也认识到会计学的重要作用。科斯(1990)认为,会计理论是企业理论的一部分,在经济研究中,应很好地利用会计数据,因为会计数据能够让经济理论定量化,所以经济学家应学习会计学,理解会计数字的含义。国内管理会计学者除了对纯会计理论进行探讨外,也做了很多基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会计理论研究中所应用的经济学理论几乎都是经济学,尤为著名的是“过程的控制与观念的总结”。这一时期,会计学界也引入了西方的一些会计理论,但侧重于从会计角度进行规范论述,并没有涉及过多的经济理论。此时对管理理论、组织行为学理论等却引入较多,如“会计管理”的创立以及会计行为学的研究。笔者认为,《会计研究》1992年第6期发表的《科斯定理与会计准则》(刘峰、黄少安,1992),标志着我国会计学者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开始。此后,有会计学者介绍了实证研究方法,瓦茨、齐默尔曼的《实证会计理论》有了中文译本。《经济研究》刊载的相当一部分会计论文也是实证会计研究的文章,主要是利用国外成熟的模型对中国市场进行检验,其中所用的经济学理论大都来自于国外实证会计文献。会计学者对企业理论、产权理论、理论和管制理论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发表了一些富有创见的成果。
近年来,公司治理理论成为会计学者应用的主要理论,在会计论文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我国的《会计研究》杂志是一本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刊物,该刊自1981年以来,已刊载一定数量的管理会计方面的论文。我们选取1981~2000年《会计研究》上中与管理会计(包括成本会计、成本管理和业绩评价等)有关的363篇论文,进行有关涉及基础理论研究的描述性统计,剔除管理会计与其他理论结合的199个样本,表2表明,经济学在国内管理会计研究中出现的次数最多,应用频率最高。
二、借鉴经济学的精度、广度与深度
(一)借鉴经济学的精度———以研究方法为例
会计的研究方法根源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规范与实证会计研究像经济学研究一样,把规范法和实证法引入会计研究中。下面我们将对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及规范会计研究在20世纪的历史进程与实证会计研究的逻辑推演进行简单的回顾。最早区分规范经济学与实证经济学的是西尼尔,而对实证经济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做出更严格区分的是大卫•休谟,他提出所谓的“休谟判别法”:从事实性、陈述性的说明不能推导出规范性、伦理性的说明,亦即不能从“是”中推导出“应当”。休谟提出了实证经济分析与规范经济分析的判别标准,即实证经济分析研究“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经济分析研究“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同样,规范会计研究着重于说明会计“应当是什么”,而不限于说明会计“是什么”,因而规范会计研究不满足于现有的会计惯例,而是从逻辑性方面概括说明怎样才是良好的会计实务。规范会计理论的主要研究方法有演绎推理法和归纳推理法两种。
(1)演绎推理法
它是从一定的会计基本概念出发,推导出研究对象的逻辑性结构。演绎法的推导程序为:大前提—推导结论—验证—具体问题。其主要步骤为:确定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目标;说明会计基本假设或目标对财务会计的指导作用;根据既定会计假设和目标,推导相关的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基本概念;以会计基本原则或会计基本概念来指导会计实务,规定会计的具体处理程序。演绎法的优点是,可以保持相关会计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会计理论的构建具有逻辑严密性。其缺点是,推理的正确性取决于假设前提,如果假设前提错误,则整个推理得出的理论结构将是错误的。
(2)归纳推理法
其特点是,通过对大量现象进行观察,然后加以分类,从中概括出有关概念的内在联系,再把它们组织或表述为理论。归纳法的推导程序为:观察—分类—概括—验证。归纳法的优点在于,它不受预定的模式束缚,把理论概念或结论建立在大量现象的基础之上。但是,该方法的正确性取决于观察对象的代表性。由于选择观察对象的范围和代表性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定准确。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会计理论研究主要是以会计假设为前提,推导出会计原则、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处理程序。70年代以后,随着新技术革命、决策理论及行为科学等新兴学科向会计领域的渗透,会计理论研究主要以会计为前提,推导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与会计报告的标准。实证会计研究作为一个与传统规范会计研究特点迥异的研究学派,其目的不在于提出会计“应当做什么”,而在于解释会计“是什么”、“为何是这样”,并据以预测未来的会计行为及其影响(罗勇、贾鸿,1998),它是根据实际效用或现实因果关系来选择会计概念、原则、准则和各种程序。实证会计研究的基本步骤为:(1)提出理论假说和有关假设条件;(2)建立理论模型并得出主要结论;(3)对理论假设模型进行经验验证;(4)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提倡在会计理论中引入实证研究的是美国会计学家M.C.Jensen,他在1976年发表的《关于会计研究和会计管制现状的反映》中指出:“由于规范的理论占优势,会计研究是不科学的。”实证会计研究能解释已存在的会计现实“为什么会是这样”,以及为什么会计人员要从事这样的工作。自1968年鲍尔和布朗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发表之后,实证研究成为西方会计研究的主流,也使得管理会计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管理会计的实证研究可以表述为:实证研究认为会计理论的目标是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而这也是经济学大部分以经验研究为依据的研究的基础;以对假设的实证检验代替研究人员的价值判断,对预先提出的理论性假设不是进行一般性的推演,而是采用可观察、可检验的实际证据来进行检验和说明;实证会计研究以定量分析为主,广泛采用精准的计量和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实际数据,对假设进行检验,这使管理会计研究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二)借鉴经济学的广度———以理论为例
人是行为人,而委托人是行为影响的一方。人根据契约为委托人做事,委托人依据契约对人给予奖励。企业的股票持有者与企业经理的角色是不同的,后者是经营(run)企业并做出决策,而前者是在契约签订生效后拥有(own)企业,对企业有剩余拥有权(residualclaimant)。剩余拥有权会产生剩余控制权(residualcontrol),这是一种可以后发制人的机动权(Berle&Means,1932)。理论说明,委托人和人有不同偏好,并且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这将导致道德风险(Moralhazard)、成本(包括签约成本、监督成本、保证成本和剩余损失)的产生。1976年,Jensen和Meckling首次提出成本概念,认为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缘于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一事实。标准的委托—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的假设之上:一是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即在一个参数化模型中,对产生的分布函数不起作用);二是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虽然有一些间接的信号可以利用)。在这两个假设下,有两个基本命题:(1)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担部分风险;(2)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担完全风险(即使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的办法来达到最优结果。委托问题的产生有四个原因,即授权和控制权分离、不确定性和分散投资风险、科层组织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理性和个人能力的约束(向荣、贾生化,2001)。委托人需要一种控制系统来使人按委托人的目标来行事,这种控制系统包括三个部分:决策权的分配(谁负责做决策)、业绩计量与评价(向谁报告何种信息)、奖励与惩罚(收集到的信息与人报酬之间的关系)。契约和决策的形成需要以信息为基础,而会计和审计正是与这种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有关,因此,理论可以用于会计和审计研究中,以分析不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程序的效率特点(ChatfieldM、RVangermerch,1996)。对会计领域问题的研究最有影响的学者有:Holmstrom(1979,1982)、Jensen和Meckling(1976)、Watts和Zimmerman(1978,1983)等。理论可以深入到会计学研究的各个领域(JensenMC,1986),其对管理会计的贡献在业绩评价方面更为显著。例如,在业绩评价指标的选择中,用理论来解释会让我们更深地理解会计基础与市场基础、财务基础与非财务基础、相对基础与绝对基础等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虽然可以通过审计者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内部审计、民间审计都对审查会计信息、降低信息风险承担重要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内部审计组织不够健全,地位尚不独立,民间审计会受到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或不愿审查虚假会计信息,甚至出现审计师与企业合谋的问题(陈关亭,2001)。
(三)借鉴经济学的深度———以产权理论为例
我们首先对产权、交易等概念的历史演进及重要性做一个简要回顾,然后阐述管理会计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性。完全竞争模型被构建出来,该模型的基本前提假设,如理、公司的规模不经济等,都是非常著名的。其假定还有一个与产权相关的隐含假定是支撑完全竞争模型的基础: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是决定价格的市场条件,对它们的利用反映了私人产权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完全竞争,所有的稀缺资源必须是私有的、明确的,并被有保障地拥有。这是从完全竞争模型或者近似完全竞争的模型中推导出的结果,也是由私人分散控制资源而引起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制度隐含在完美的假定中,在对与价格具有同样作用的因素的研究中,对产权安排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1934年,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提出交易的范畴。他认为,“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相互的单位便是交易”,“一次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的物品交易,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未来所有权的让渡与取得,一切决定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第一次提出交易成本。之后,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将等于社会成本”。后来有学者将其扩展、引申为: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将使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可以通过明确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
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是必要的。科斯定理说明,通过改善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和企业产权制度,可以不断地降低企业内外部交易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然而,交易、契约、产权的关系如何?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企业合约安排?哪些类型的交易适合于市场合约安排?威廉姆森(1985)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方面区分了交易类型,认为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且经常重复发生的交易,适合于在企业内部进行。显然,资产专用性对于为何通过企业配置资源给予了很好的解释,但它不能解释威廉姆森提到的作为“卖者”的企业为何存在。
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与逻辑演进,管理会计的现代应用必须渗透到制度经济学提及的众多理论(如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安排等),否则,“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划分、保护、监督等规则,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
三、经济学对管理会计的启示
(一)实证研究(计量经济学)的精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研究的启示
无论管理会计(作业成本会计与作业成本管理、综合记分卡、KAIZEN成本计算、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计算、行为会计、环境和战略管理会计、智力资本管理会计等)的发展趋势如何(余绪缨,2001),无论管理会计研究的内容由内深化与向外扩展如何并举,无论管理会计的选择指标从滞后性向前导性怎样转变,无论管理会计的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析怎样结合,现代管理会计的特点、重点及难点研究,都需要计量经济学的背景支持与后台支撑。计量是会计的一种属性,也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二)理论(信息经济学)的广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的诠释
传统的管理会计都假定信息是无成本的,或者至少不存在因信息而导致的成本差异。但是,信息经济学理论表明,任何信息都有其特定的成本,信息成本因具体情况而异,信息系统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选择。理论在信息经济学的基础上,从委托人与人获取信息的角度,结合人的行为因素,在管理会计中得到应用。
1.有助于管理会计人员在备选决策方案中做出正确选择
在理论体系中,管理会计信息可以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目标服务:(1)用于优化委托人或人将采用的决策的环境进行事前评估,即修正信息;(2)用于评价决策执行的结果,以便在委托人或人之间按照契约的规定来分享上述成果,即业绩评价。决策前信息和决策后信息的作用以及对委托人和人利益的影响,有助于管理会计人员在备选决策方案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例如,业绩评价与激励人的最优努力相关,而人的努力不能被直接监督,如果没有建立业绩与报酬相联系的、能够反映绩效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就不能激励人为委托人而努力工作。
2.对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出现偏差的原因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
管理会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应用都面临现代企业存在的一系列委托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企业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股东与审计者之间的委托关系等。从委托的机制来看,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决定着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与原因。
(1)委托人与人的目标、利益、风险不同
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彼此分离,现代企业存在着一系列关系。委托人和人因各自利益、目标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各异,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时,会损害另一方的效用最大化。
(2)契约的不完备与信息的不对称
会计实务的变化难以预料,这不可避免地使会计法规、会计准则的制定存在滞后性。这些法规、准则不可能把会计实务中所有的情况都包括在内,只能对会计的总体目标、总体原则以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做出规定,而对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规定则相对灵活,这使人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有很大的变通余地。契约的不完备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人可以利用占有会计信息的优势和契约的缺口,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程序及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对自身的业绩进行夸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的深度———对现代管理会计的提示
1.从交易费用的定性到定量分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深度已经渗透到管理会计研究层面能够涉及的深度,如产权理论涉及的交易成本概念就属于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在交易成本理论中,交易成本包括外部交易成本与内部交易成本,涵盖了监督成本、信息取得成本、组织制度成本以及不确定性原因引起的成本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机会成本,即选择不同制度形式的生产或消费所损失的机会成本。在成本管理会计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机会成本理论,这里的机会成本是指选择最优方案而舍弃次优方案所丧失的收入,其实质是选择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生产要素配置与管理方式的问题,它贯穿于投资决策、生产组织和产品销售等过程,是既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机会成本。对企业交易费用、机会成本在定性基础之上进行定量研究,已成为管理会计的核算分析内容。制度经济学研究正在更为深入地展开,将会为管理会计的领域开辟新的研究空间。
2.以资产的流动性划分资产到从专用性角度划分资产
资产的分类一般都遵循一个原则:以资产的流动性为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和管理。按流动性划分资产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信息使用者既不能获得关于无形资产的准确价值计量信息,也不能获得有价值的评估信息。其原因是:(1)存在不能独立存在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无法分离,而能够分离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往往是在企业经营有形资产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所以人们难以清晰地界定其范围;(2)流动性划分与无形资产的相关程度很低,按照流动性进行划分的资产虽有利于描述有形资产的特性,但不能有效地描述无形资产的特征,也就是说,流动性与无形资产的相关程度很低,信息使用者如果仅利用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很难评价无形资产价值的。资产专用性并不是为描述无形资产而提出的,但从会计的角度看,专用性对资产进行另一种分类,能够从财务报表中挖掘更多信息。我们可以对资产的专用性进行一下回顾。
1985年,威廉姆森将描述交易的主要维度分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次数。资产专用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专用性资产一旦被用于某种交易,它就无法在不发生巨大损失的前提下转移到其他交易中。由此可见,资产专用性表明资产有专门用途,其收益依赖于它所支持的专门交易。资产专用性包括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完全为特定协议服务的资产专用性以及名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可能完全,在交易过程中就可能因为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情况。在双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的情况下,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双方的交易关系更加复杂化,进而出了对契约关系进行调整的要求,并因此对组织与交易的匹配关系产生影响。交易发生频率,是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经常性或重复程度。采用垂直一体化方式,能够提高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调整性能,但垂直一体化会增加组织管理费用。因此,只有对较高频率的交易实行纵向一体化,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需要补充的是,考量交易的另一主要维度应涉及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对分工水平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随合约自、合约结构的优化、产权保护程度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
四、结语
关键词:传统文化;体育伦理;文化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蕴涵着丰富的体育伦理思想,能较好地协调古人从事体育活动的价值和利益关系,反映时代精神。 然而,进入高度发达的今天,以伦理道德为重心的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各种影响下出现了一定的弱化和衰退,严重地制约着现代体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建立更为合理、有效的体育道德规范,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文化精神和历史渊源进行探析,并采取扬弃和内省的方式,实现体育伦理思想在新时期的继承与创新。[1]
1 伦理政治型文化与中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
“一定思想文化、价值观念,是一定社会经济和政治的产物。”[2]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专制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始终是以封闭、分散的自然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这种自然经济形态下,老百姓思想封闭,因循守旧,其活动基本限制在家庭范围内,从而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别强调宗亲血缘和家庭伦理思想。并散射开来,要求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有礼有序,和睦相处的人身依附关系,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
在政治结构上,至周朝起,中国封建社会就建立了一套体系完整、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缘家族为出发点,通过“家国同构”的组织建构和“由家及国”、“移孝作忠”的价值导向,达到族权巩固王权,宗统保护政统的目的。[3]表现为对内以血缘亲疏维系政治等级序列,对外用分封制(姓氏和亲戚)和宗庙祭祀制度来维护和巩固统治。实质上,封建统治阶级大肆宣扬“家天下”“宗主即君主”思想的背后,只是借助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家庭伦理和血亲道德对其思想的制约作用,使人们自觉遵守儒家的“纲理伦常”和“礼制”思想,达到维护专制统治的目的。由此可见,伦理道德在社会秩序的建构和调节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最终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世间伦理纲常、现实专制统治为指导思想和行动的主要价值取向,具有明显的伦理性和政治性特征。中国古代体育正是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产生,与其说是被伦理政治型文化深刻影响,不如说古代体育已经成为一种道德教化、礼仪培养的政治工具:古代礼射有严格的礼仪程序和等级规定,旨在“明人伦,知礼法”;儒家主张“文武兼备”,其目的在于提升道德修养,成为君子、圣人;武林各派首倡“武德”,以匡扶正义、捍卫祖国为己任;岳飞背负“精忠报国”之志,拼死沙场,不吝其生……[4]由此可见,传统文化的伦理政治思想已深深渗透到我国古代体育中,使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处处体现“求善”“求治”的意蕴,表现了儒家“仁爱”“礼治”精神。而古代体育过于强调其伦理内涵和政治功用,弱化了竞技体育应有的激烈、竞争的本质特征,与宗教、军事、医学等的紧密结合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后逐渐发展成为与西方体育风格迥异的“哲学体育”。
2 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
2.1 天人合一—自然、人文的和谐统一 博大精深、意蕴深远的“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毕业论文 古代体育作为伦理、政治的附属物,始终以“天人合一”为思想主线,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
“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也是古代体育活动的主体价值所在。所谓“损肤不孝”、“生以养存”,古人从事体育活动之目的在于修身养性、立身治世,与自然、社会保持一种和谐或稳态,体现了对人自身终极的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体育的竞争和博弈意识,有利于培养运动员尊重对手、关爱生命的可贵品质,对中国体育形成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集体主义精神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我们应看到,“天人合一”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内外和谐与平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力量、速度和高度等体育因素的追求,背离了竞技体育固有的竞争、拼搏的本质特征,促使古代体育活动朝着重道德教化,轻竞技对抗的方向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儒家“尚德不尚力”过于看中体育的政治功能,道家“尚柔守雌”而完全脱离社会,人们在儒道两家思想的交织影响下,往往安于现状、守柔不争,表现出与西方的武士精神、决斗风范大相径庭的大陆民族依附性特征,古代体育作为封建道德法则的形式而存在,则表现出了竞技性的缺失,表演性和技巧性的冗余,中国古代体育在封建思想的束缚和压抑下畸形发展,不可能全方位地走向世界。
2.2 和合中庸—以和为贵的处事准则 “天人合一”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社会的融会贯通,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化和合的思想观念。“和”是指异质因素的共处;“合”指异质因素的融会贯通。中华文化和合思想极具辨证思维,它积极地看待自然与人文、社会的差异和矛盾,提倡发挥不同个体的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体的和谐发展。反映在体育伦理思想上,主张科学地吸纳不同流派的伦理精髓,通过异质文化内部的磨合、交融,达到外部的整体和谐。纵观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是以哲学文化为背景,儒道伦理共存互补为主线,援引阴阳五行说,兼揉法、墨、释、医诸家的伦理综合。体育伦理领域这种“兼容并蓄”的博怀,正是源于中华文化的和合思想观念。故今天我们仍能感受到古代体育伦理思想中,既重事功,主张“不仕无义”,又崇尚淡泊名利,行走江湖的侠义情怀;既倡导儒家“仁”“礼”伦理道德学说,又倾心于道家清心寡欲养生理论。
和合思想在儒家和谐理论中表现为“中庸”思想。硕士论文 中庸之道强调人和,反对纷争,重群体,重友谊,适用于人际交往的各层面,在古代体育活动也得到贯彻。传统养生要求“顺应四时”;蹴鞠力求营造“三朋和气满,入队笑声喧,四海人皆喜”的和谐氛围;太极拳要求身形“虚灵顶劲,尾间中正”,推手时做到“无过不及,随屈就伸”、“不丢不顶”等,[7]正是这种中庸之道的直接反映。
因“天人合一”思想而生的和合中庸观念,对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建构具有双重意义:和合中庸思想注重社会的整体和谐,这对于中国体育形成团结合作、友谊第一的集体主义精神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中庸之不偏不依,允之适度观念,限制了人格独立,约束了个性解放。古代体育参与者严守伦常之理、中庸之道,难以突破伦理道德的束缚,在个性上严重缺乏冒险、竞争、超越的精神,从而决定了古代体育始终缺乏“力”之美,最终发展成为与个性张扬的西方体育完全不同的体育形式。
尊德重礼—德礼并举的伦理规范 根植于伦理政治型
文化背景下的古代体育,始终把道德礼仪的培养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实践寓之德礼的“准体育”,影射和强化了深刻的伦理内涵,培养具有理想人格、文武兼备、身心俱德的君子、圣人。
礼射是我国古代的习武礼仪活动。后经儒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思想指导得以重新整理和诠释,进一步强化了道德礼仪的教化功能。一方面,礼射继续保持了繁琐复杂的礼仪程序,体现了森严的等级观念。《礼记·射义》开篇有云:“古有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行乡饮礼,故燕礼者,所以明臣之义也,乡饮酒者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也。”不仅如此,礼射还按照参与者的不同等级身份对配乐、侯(箭靶)、标准(父鹄、子鹄)等加以区分,旨在君臣父子,各安其位,即按既定的方针政策行事,达到明“君臣之义”和“长幼之序”的目的。[8]另一方面,寓教于射,重视礼射的道德教化功能。祖师孔子主张“射不主皮”,淡化射技的同时,重视射手的道德礼仪培养。提倡“揖让而升,下而饮”的爱人精神。孟子也指出“射者,正己而后发,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孟子》)从而确立了“正己从事,不怨他人”的体育道德。
武术是我国古代体育的典型代表,也是中国传统体育道德体系的一个全息影像。医学论文 综观古今所有门派都不约而同地默许和尊崇“未曾学艺先学礼,未曾习武先习德”的思想,把培养德、礼作为习武的前提条件,放在首位。而各门派的门规戒约和谚语格言中,都蕴涵了丰富的伦理内容。
武林门派要发扬光大,首先要精心择徒,而在众多入门标准中,犹以德性考察为重。少林强调“道勿滥传”,应传“贤良之人”;峨眉主张“不仁者不传”。练武以“德薄艺难高”为指导思想,把武德培养视作通向上乘境界的精神航标。这样督促练武者在修炼武功的同时,既遵守基本的伦理规范,笃行儒家伦常之理,中庸之道,提倡忠孝仁义,贤良方正的道德规范。又培养谦和忍让,立身正直,取义轻利,守信重诺的侠义精神[9]。而德中必有礼,礼作为德的外在体现在武术活动中也留有诸多痕迹。习武者相见必抱拳以礼,若要切磋武艺,在交手之前必有“有礼”、“承让”之类谦恭语,且武术交手中通常不伤及性命,主张点到为止。
统治阶级倡导寓德于体,把礼的观念植入体育伦理之中,其目的是引导民众在学艺中培养和升华道德礼仪,在习武中尊崇和默许人伦规范,以巩固其封建专制统治。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体育是中国封建道德体系的一个完整缩影,通过体育可以反映中国古代的道德观、伦理观与审美观。
德礼并举的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的同时,遏杀了中华民族的人格独立和拼搏精神,使古代体育活动从一开始就在人们的主体意识中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可能。而没有公平竞争的体育就不是真正的体育,古代体育在德、礼之双重约束下始终保持“准体育”状态,无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2.4 立德事功—经世致用的主体精神 儒家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即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圣人。但要成为圣人并非易事,必须把修身作为安身立命,齐家治国之根本,努力实践“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平天下。”的经世途径,力求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内贤”“外王”出入坦然的人生境界。
这种爱家及国的民族气节,在重视宗亲血缘,家国同构的古代社会,既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能受到老百姓的普遍敬仰和尊崇,故历朝历代都大力推行以修身为本,“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理想治国模式,鼓励老百姓积极入世,建功立业,影射了中国传统文化长久积淀的立德事功—经世致用的主体精神。
中国古代体育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表现出了极大的功利性。儒家主张通过个体的“身心兼修”以达到“文武兼备”的目的,进而提升到或仁或圣的状态;明代少林武僧为抗击倭寇,而抛开佛门戒律,大开杀戒,血染沙场;清末“少林戒约”后十条之首条要求习武者“必须以恢复中国为志”;岳飞背负“精忠报国”四刺字,去抗击金兵,虽冤死沙场,但铸就了“忠君爱国”的千古美名,永为世人敬仰。
如果完全抛开阶级局限性,从这一角度来认识中国古代体育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古代体育伦理中蕴涵着立德事功的价值导向和经世致用的实用理性,职称论文 集中体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责任意识。古人通过武术抵御外侵,改朝换代,推动中华历史不断前行的同时,促成了民族主义体育思想的形成。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古代体育所倡导的“忠君爱国”、“立德事功”等精神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局限性。在封建社会里,“忠孝”思想是君权专制主义的伦理基础,“忠君爱国”无疑是“忠孝”思想的标榜和典范,古代仁人义士为了维护君主、国家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权利和个性发展,重复演绎“忠君爱国”的高尚节义,实质上影射了古人对封建统治阶级绝对的人身依附和盲从,而这种变相的精神奴役与现代社会倡导的独立意志和科学精神大相径庭。
古代体育所倡导的“忠君爱国”、“立德事功”思想对现代竞技体育仍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因此,我们不难理解运动员获奖时复杂的情感体验和崇高的精神荣誉。也可以反思中国竞技体育大环境为何如此“沉闷”,中国竞技选手在世界顶级赛事上为何屡屡发挥失常等等,只因其背负太多的义务与责任。
以上从四方面揭示了中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的基本文化精神。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其不可避免地有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一面,但谈古旨在论今,在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今天,我们应扬其精华去其糟柏,使我国古代体育伦理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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