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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开题报告是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并由导师审查批准的学术文件。准备开题过程是导师对博士生进行课题指导的重要步骤,也是师生在所选课题范围内共同切磋,整理、确定论文思路及主线的重要科学活动。
开题报告是博士生向由本学科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汇报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案等,即汇报博士学位论文“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由本学科专家进行集体审议,检查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正确、研究内容是否恰当、研究方案是否合理,同时也检查博士生对拟进行的研究题目理解是否深入、对相关研究领域研究现状了解是否全面、为进行课题研究所做的主观与客观上的准备是否充分等。在此基础上,评审专家还将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论文的科学思路、研究方法等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建议和帮助,使论文工作的方向、内容和方案更为合理。
二、开题报告工作安排
1、博士生必须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面材料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口头报告。
2、由各博士点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导、教授5~7人,组成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听取博士研究生的口头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
3、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由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最迟应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1、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在该方向的研究现状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
4、研究方案;
5、进度安排,预期达到的目标;
6、为完成课题已具备和所需的条件和经费;
7、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
8、主要参考文献。
四、对开题报告的要求
1、在掌握大量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在该研究方向上(特别是学科前沿)的研究动态、近年来取得的主要进展、主要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对引用的文献和论述要准确注明出处。
2、明确阐明课题研究的目的和课题的理论水平及实际意义。
3、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应在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不少于二分之一,参考文献中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且必须有近二年内发表的文献资料。教材、技术标准、产品样本等一般不应列为参考文献。
4、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书面报告的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
五、评审工作
1、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口头报告及答辩结束后,评审小组应举行内部会议讨论是否准予通过,并对通过的报告提出补充、修正意见。
2、开题报告结束后,评议小组要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结果》并上报各院(系),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对文献综述、博士生的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议。:
3、对通过的开题报告,博士生应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通过后,交院(系)研究生秘书保存。研究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抽查。
4、未通过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将按《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进行处理。
5、博士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的作用和整体思路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在完成文献调研后,写成的关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硕士研究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三个学期末或者第四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既是文献调研的聚焦点,也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展开的散射点,对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对于研究生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国内高校和研究院所在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开题报告,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会议评审《开题报告书》.暨南大学 2002年1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并启用新版开题报告书的通知》.一般,对开题报告选题合适、方法得当、措施落实的,同意论文开题;对于尚有不足的,需要修改报告.有的要求书面回答开题报告会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对于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开题报告,通常只有一次重做报告机会,而且在一个学期以后.在审核开题报告时,若评议为科研能力差,缺乏培养前途的研究生,则认为不宜进入论文阶段,通过中期筛选淘汰.有的单位还要求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尤其对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可是,对如何做好开题报告的文章很少见到,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因博士生开题报告比硕士生开题报告要复杂得多,以下只针对硕士生开题报告加以论述.硕士生的开题报告与科研课题开题报告不同.在科研中,重点项目要求写可行性论证等报告,一般项目写开题报告,科研课题开题报告由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编写,涉及深度和广度都远大于硕士生开题报告.硕士生开题报告目的也不同,主要是培养学生如何选择论文研究题目、辨认难点、确定技术路线、怎样计划安排等,重在科研程序的训练.对应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科研过程,开题报告相当于《设想方案》和《实施方案》的阶段.中物院研究生开题报告内容包括3个大的方面:立论依据、研究方案和主要参考文献.立论依据包括课题研究目的、意义和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方案包括:(1)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3)本项目的研究特色与创新之处;(4)预期的研究进度.其它高校和研究院所的研究生开题报告,因学科不同,格式有所区别,但主要内容和关注点,却大同小意.结合核能科学与工程硕士生近年的实际情况,对开题报告看法如下.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史济彦老师[1]的观点,从课题选择到论题选择体现了选题的整个过程,由4个部分组成,其总步骤是:课题选择→课题综述→论题选择→开题报告.因此,文献调研的深入和全面程度,会相当程度地影响开题报告的质量,在开题报告中反映出来.对没有太多实际经历、在相关知识方面积累较少的研究生,要作好论文研究,必须首先做好文献调研.虽然受到该领域科技发展状况、具体实验室条件、指导老师等因素限制,但为了获得一个好的学位论文选题,充分掌握文献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客观基础,值得学生付出艰苦努力.问题是指事物的实际运行状态和期望状态的差异,是与存在、发展、创造、成果等相关的一个概念.马斯洛[2]认为:科学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不应该以方法为中心.波普尔的理论中,认为科学研究起于问题, 止于问题.这二位科学家,时代不同,角度不同,表述不同,对问题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的看法却是相同的.文献调研的目的,除了掌握情况,丰富知识,提高文献综述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发现问题.在研究生开始接触科学研究之初,就要树立以问题为中心的观念.在文献调研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开题报告中明确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2、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
科学研究中的问题多种多样,对硕士研究生,尤其是应届本科毕业研究生,不宜选择难度太大的问题做毕业论文,因为硕士研究生尚处于科研培养初期,且时间有限;但是,在整个毕业论文过程中,需要建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整体思路.如何开拓新研究领域可以是问题,如何解决分歧可以是问题,如何提高部分技术指标也可以形成问题.没有能够较好地发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就不会有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对问题的研究就谈不上深入,这与研究生培养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其表现形式之一是研究内容扩张,以数量掩盖质量不足,列举了许多难度不大的内容,而需要经过努力,克服困难才能够完成的却讲得较少.特别是有多年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受完成工作任务观念的影响,容易提出过大的研究范围,在开题报告中需要纠正.文献深入调研后,研究生对研究领域的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等会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对学位论文选题有自己的想法,但是因没有实际的科研经验,对复杂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够,要同时兼顾现实性与研究价值,需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选题.这一具体如何选题的过程对培养研究生是重要的.反映在开题报告中,学位论文选题不仅要有较大意义,而且具有可行性.科研条件良好的单位,为研究生提供的选择范围更宽,学位论文选题若能够结合研究生的特长与兴趣,促进研究深度,则是更好.一般开题报告都要求明确学位论文研究目标, 但我们认为,研究目标不宜过分注重,规定得太具体和死板.其原因是,即使条件一定,目标是偏高还是偏低,往往难于准确判断.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未知因素, 各个实验室条件不同,具体研究时条件不同,评价研究工作的水平是复杂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开展研究工作,培养研究能力,而不同于完成规定任务. 研究目标与其理解为衡量指标,不如理解为努力方向,问题的解决程度.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目标体现了研究工作的价值特征.确定合适的研究内容,对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直接作用.研究内容中各种各样的单元技术让学生实际地掌握,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是课程学习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一边用一边学,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掌握,提高应用知识的能力,提高重复能力,为创造能力的培养奠定坚实基础.因此,开题报告中研究内容、技术方法应是具体而翔实的,体现以论文问题为中心,广泛深入地使用相关技术.研究内容体现了学位论文量的特征.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达到目标、实现创新的途径,是解决问题的客观可能性与主观能动性的汇合处,体现了学位论文创造的特征.在文献调研和导师指导下,关键技术的辨别是不困难的;但是,确立技术路线与开展可行性分析,涉及多方面技术发展水平、文献调研、实验室条件、研究的共性和个性、创新、决策、逻辑和想象等,是开题报告中的难点和重点,需要深入全面地开展具体研究.技术路线与论题选择密切相关,相互依存,决定了学位论文的最终选择.在开题报告之前,文献调研的同时,研究生应该尽量熟悉实验室情况,尤其是相关系统和关键设备.在研究生提出研究进度后,需要指导老师修改确定,一方面是因为研究生缺乏实际经验,另一方面是向指导老师学习怎样制定实施方案.开题报告会上,如何安排完成研究工作通常讨论较少.实施方案对实际有效开展研究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险合同复效存在的基础及其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合同复效存在的基础是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暂停履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又向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保险法》之所以引入复效制度,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以及复效的制度价值决定的:首先,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间都比较长(基本都在10年以上),保险费一般也不是一次缴足,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难免投保人会忘记缴纳,一旦投保人记起,应给给予挽回的机会,这样投保人也不会有损失,保险人的客户也不会流失;其次,人寿保险的保险费都较高,算得上是一笔奢侈性指出,在漫长的履行过程中,难免投保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故,一旦经济紧张,投保人很有可能无力在继续缴纳保险费,当投保人经济好转时也会考虑继续缴纳保险费;再次,复效可以使保险人节约成本,对保险人来说,不用按新订立合同的程序执行,也不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本指出减少;最后,由于复效时没有年龄限制,使得超过投保年龄的人不用在担心没有保险。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
首先,无论是立法还是保险法理论均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是原来保险合同继续执行,而不是新订立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针对的是投保人因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情形。“中止”和“终止”是有本质的区别,“中止”是暂时性的,可恢复的,而“终止”却是结束,不可恢复的。故《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两年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才终止。前后的差异,可以清楚的得出复效是原合同的继续执行。
其次,从保险条款本身来看,保险人也认为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不是新订立合同。打多数保险条款都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法》第66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把两者稍作比较就可以清楚的得出: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不同于新成立保险合同。否则,保险条款完全没有必要规定效力恢复后的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不承担保险责任。
再次,认定保险合同复效是新订立保险合同,与合同实际履行状况不符。如果复效是新订立保险合同,则保险人应当退还原保单的现金价值并重新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且不能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以及相应的利息。但从复效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人并未退还原保单的现金价值、签发新保单,却都在复效单上要求投保人应补缴合同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这显然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清楚的得出: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复效)不是订立新合同,而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
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首先,《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没有规定复效时投保人也应履行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之。据此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告之义务的履行是在订立合同之时,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无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其次,大多数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没有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还应履行如实告知。例如《吉祥相伴定期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告知义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做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保险人的询问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无再如实告知的义务。
再次,复效时投保人无告知义务是立法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缴保险费、恢复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近公布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复效时应再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前述立法可以清楚的看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人要求复效(被保险人健在),保险人应当复效,保险公司不得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最初投保时的要求而不给予复效,即复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无需再如实告知。四、最大诚信原则不要求投保人在合同复效时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复效时再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违反公平原则,是最大的不诚信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均不要求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还应如实告知。保险领域之所以引入最大诚信原则,是因为投保人控制着保险标的,了解保险标的的价值和风险状况,而保险人制作专业性很强保险条款,掌握其具体含义,故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信息的对等性,以保证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涵和外延都不要求合同成立后再如实告知。
其次,复效时被保险人患病不会影响保险费的合理性。首先,保险人在拟定保险费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在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患病是正常的风险,也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本不影响保费的合理性;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方式主张,使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时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中途停保对成本的影响,即投保人停保不会影响保险费的合理性。以上两方面充分说明:保险人所制定的保险费已经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中途停保、被保险人患病保险人的风险因素,复效时被保险人患病不会影响保费的合理性。
再次,保险人以复效时要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违反公平原则,是最大的不诚信。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适用。即疾病是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基本事由,是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风险责任。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仅要求投保人缴纳了复效时的保费,还要投保人缴纳了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费(即便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事故),这已让暂停履行的合同恢复原状,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健康状况以及如实告知情况履行自己的保险责任,不应在额外的排除自己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患病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明显是排除自己的保险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是最大的不诚信。
五、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效力问题
从前述分析可知,复效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违反公平原则。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复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但实际上,保险合同复效,仍然是保险人把一切待“协商”的内容设计好,投保人填写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即复效过程不具有协商的性质,仍然是双方履行保险人制作的格式条款。既然格式条款,就应当公平合理,根据《合同法》即民商事法律规定,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其无效或撤销该约定。
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并不是所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均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而免除自己的赔付义务。基于合同约定而免除保险人赔付义务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在复效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没有法律规定,故它属于免责条款。一旦保险人没有做到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