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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容易引起争论和质疑,导致纳税人和公众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产生抵触情绪,使征税决定在执行上产生困难和障碍。我国税法实施效果不佳,征税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些抗税案件的发生,与税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关系很大。我们坚持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必然会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问题,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税收法治中的程序问题:理论分析随着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理论的发展,宪法的程序属性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人们开始强调宪法作为“形成法律的法律”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宪法”、“程序”、“程序正义”得到普遍关注。[13]而渊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税收债务关系说,昭示了税收的正当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税者同意基础上的税收立宪契约。为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需要为征税权的设立和运行提供符合税收正义要求的根本程序规则。因此,按照代议制的一般原理,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税收立宪程序成为各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表现为有关税收立宪、修宪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等内容在各国宪法上受到普遍重视,以维护税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正当程序对实体正义的审查职能,这尤其表现在关涉公民财产权的有关税收实体立法的正义性必须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制定符合正义要求的税收法律,实现税收良法之治,税收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税收立法作为分配税收负担和税收权益的资源配置活动,其程序活动的特点在于各种税收价值的选择和相互竞争的各方利益的权衡,这使得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成为税收立法程序关注的焦点。尤为突出的是,囿于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和制定税收法规的职能,而且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着突出的作用,税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机关操作的,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政运作机制。[14]为克服间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导的不利影响,需要突显税收立法过程中参与机制对课税权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张扬程序民主性,保证税收立法过程中竞争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也更易于对立法结果的接受,实现多元税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程序对参与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对税收活动的巨大实质性影响,在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参与的价值与意义。例如,美国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但根据联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构在制定法规时,必须举行立法性听证,以便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因此,通过公开立法、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实现税收意义上的参政权,可以更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减少征税权对人民权益的侵扰。同时,重视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无论对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是极为重要的,这体现为赋予公众在税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承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人类进入社会法治国时代,税收成为介入私人经济、供养社会国家、提供福利给付的基本手段,征税行政权的大量、专门、及时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现代程序控权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税收法治应运而生。“国家命令公民纳税和地方当局让利,与一个持枪强盗逼人留下买路钱之间的区别何在?就在于国家的行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条件为前提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15]由于税收实体正义标准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只有祈求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作出实体征税决定。现代税收程序制度通过选择机制、抗辩机制、参与机制、角色分担机制,保证了参与、公平、中立、公开、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实现,在税收法治建构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税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这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税收程序是税收法治建构的起点,是税收法治运行的动脉,正当程序是税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程序是实现法律对征税权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程序控权论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实体控权论的创新,在中国建构自治型程序控权模式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税收正义的实现仰赖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纳税人基本权的切实维护,而税收程序性权利则是纳税人基本权的核心内容,[16]税收正当程序成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通道。税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税过程获得正当化,并且有助于对实体税法疏漏的补充和修正,从而使征税决定的权威性和正统性得以树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征税权的有效监督和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护,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司法保障,税法司法状况是检验一国税收法治的标尺。税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济保障。法治发达国家都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税法规范实行合宪性审查,赋予纳税人宪法诉权,站在的高度解决税收争议。在税收普通救济中,注意扩大救济范围,尊重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增强和保障救济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拓宽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救济成本。为了保障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确立纳税人诉讼,允许以纳税人身份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和违法支出税金行为向法院提讼,以全面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基本权益。
四、中国税收程序法治化:建构思路在进入税收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17]但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本应成为税收法治建设中心的程序建设,例如,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税法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保障机制,重管理程序轻控权程序,税法实效、税法遵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亟待改进等诸多问题。为因应快速转型的社会变革、日渐提速的税制改革和迅速发展的法治建设,应当在税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将税收程序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切入点,努力推进税收程序法治化进程。通过税收立宪,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税收法定主义等宪法原则,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财税体制、纳税人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等内容。在税法通则等法律中,确立税收公平、量能课税、合比例等税法基本原则体系。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确立立法公开、听证、参与原则,建立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阶段的职业主义原则、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评议和答复制度、审议抗辩制度、审查制度、公布和备案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凡是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都应当为其提供正当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税决定的依据、告知、表明身份、阅览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税机关的中立和独立、平等对待程序当事人、禁止单方接触、听取意见)、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顺序、遵循先例、说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简易程序、选择条款)。尤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程序抗辩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确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税收救济程序中,开放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增强
宪法税收条款的司法化。拓宽救济渠道,废止税收复议前置和先缴税后救济制度。健全和追究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程序的刚性。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中,要增强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增强复议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提倡辩论、质证等言词审理方式。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案件就地消化”),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减少税收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等规定。扩大税收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另外,试行税收调查官制度和调解制度,建立纳税人诉讼,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多样、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2]陈清秀著:《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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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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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10]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3]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税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组成、审议程序、意见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学者的广泛批评,并主张应从宪法论、人权论的高度来完善税制法案的立案起草过程,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页。
[15]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一)办学收益向上流,基层电大收益低
在整个电大系统中,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课程费,其中60%的统开课程归中央电大收取,40%的省开课程由省级电大收取;下一级电大上缴的管理费,按下一级电大的学员人数乘以一定的标准来收取;中央或省级政府的拨款。而作为基层电大的地市级电大、县级电大及教学点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收取学员学费中留下的一部分;下级电大向上级电大缴纳的管理费(仅指地市级电大);相应基层政府部门的拨款;上一级电大的奖励。在系统办学的支持下,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提供的网络教学资源不但可以使基层电大节省很多教学成本,而且资源共享能够最大程度提高教学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目前电大系统学员规模大,上缴的收入在资源建设之后还能为上级电大留有可观的收益;而基层电大上缴费用几乎占到了学费收入的一半,越是最基层的教学点上缴费用就越多,这就影响了基层电大的办学积极性,不利于开放教育的发展。
(二)开放教育各类费用都比网络教育要高
开放教育实施的是网上自学与面授导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中央电大在提供网络教学资源的同时还要求基层电大组织多种辅助学习活动,比如说小组学习、实时交流、课程实践、实践基地等,因此开放教育的教学费用要高于网络教育的教学费用。在教务方面由于电大系统规模庞大、多级管理,而且中央电大没有下放办学自,基层电大开放教育办学的教务费用(包括教务人员工资、差旅支出、考试支出、会议支出等等)也比网络教育要高。另外在管理方面由于开放教育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均高于网络教育,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比较高。这些都增加了开放教育的办学成本。
(三)开放教育前期的固定投入大,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收益
开放教育虽然是以远程网络教育为主,但基层电大必须要有多媒体教室、网络机房、双向视频课堂等硬件设施来保证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开放教育办学的前期投入非常大。在目前的收益分配机制下很多基层电大由于规模原因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其发展,这反过来又影响开放教育的招生规模,形成了恶性循环,阻碍了开放教育规模的发展。
(四)开放教育收费高于网络教育,学员负担较重
开放教育由于教学模式不同于网络教育,需要开展更多的辅助学习活动,导致学费要高于网络教育。另外在教材方面,开放教育的很多课程都有与教材配套的辅导书以及形成性考核册,在学习过程中还向学员收取了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这些在网络教育中都是没有的,直接削弱了开放教育相对于网络教育的竞争力。
二、开放教育成本收益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开放教育的核心价值要求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近几年开放教育学员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学员大多都是刚刚就业或准备就业的年轻人,收入水平还不高,他们迫切需要通过学历的提高来为自己赢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而广播电视大学的核心价值是“平民进步的阶梯、教育公平的砝码、学习者充实自我和增进动力的补给站”。这就意味着开放教育办学是以社会效益优先,关注社会成员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办学收益的多少。
(二)办学成本的提高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开放教育是电大的主业,一直以来都是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开放教育学员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办学成本也不断提高。作为基层电大并不能更多分享规模办学的益处,办学收益不断下降,影响了基层电大的生存发展。
(三)教育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网络技术一直都是开放教育教学的重要支撑,教育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电大系统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中央、省级电大能够获得足够的办学收入与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基层电大在目前的成本收益机制下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行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导致其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制约了开放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四)网络教育的激烈竞争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目前成人教育市场竞争激烈,而高校网络教育在办学形式和过程上都与开放教育大同小异,但是办学收益比较高,成为了开放教育的主要竞争对手。为了增加办学收益,很多基层电大都引入了网络教育作为补充。这也分流了很多开放教育学员,直接影响了作为主业的开放教育的规模。因此只有抓紧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增加基层电大办学收益,才能实现基层电大与开放教育的共同发展。
三、开放教育成本收益机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基层电大收益
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就是要通过改革来提高基层电大收益。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调整目前的开放教育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基层电大在学费方面的分成比例,直接增加基层电大的办学收益,支持其硬件建设。
2.提高收益“二次分配”的规模与效率。目前中央电大在办学收益的“二次分配”上应重视对基层电大发展的资金支持,同时引导省级电大加强对基层电大的支持,这样才能真正为广大基层电大的发展提供资金。
(二)上级电大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教学资源建设
在改革机制增加基层电大收益的同时,上级电大还应该提高对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开放教育软件系统的建设。电大办学的系统优势在于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集中优势资源建立共享网上学习资源,各地的基层电大不需要重复投入资金。但目前上级电大课程建设资金投入少且效率较低,网上学习资源更新慢且质量不高,这就导致了基层电大必须要投入资金去聘请教学人员自建资源,开展更多的教学活动来保证教学质量,无形中增加了办学成本。因此上级电大一定要加大教学软件的投入力度,提高课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使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降低基层电大的办学成本,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
(三)优化系统教务管理开支,减少基层电大的负担
在开放教育四级办学,多级管理的体制下,传统的开放教育教务管理体制不但效率低,而且无形中增加了基层电大的办学成本。为此电大开放教育应该向高校网络教育学习,加大管理软件的投入,开发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优化教务管理开支,提高多级管理的效率,提高办学收益。
(四)调整开放教育费用结构,增强办学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在职培训贝克尔模型人力资本风险决策风险
一、引言
1936年,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Gary.S.Becket)出版了著作《人力资本),被西方学术界认为是”经济思想中人力资本投资革命”的起点。贝克尔用传统的微观均衡分析方法建立了人力资本投资均衡并将其应用于企业的在职培训,提出并分析了一般在职培训和特殊在职培训这两种在职培训模式。在职培训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活动,涉及到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分析。本文基于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视角。为企业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提供可借鉴的分析方法。
二、贝克尔在职培训投资模型分析
(一)贝克尔在职培训投资模型的两个基本假设
贝克尔基于人力资本市场理论。研究企业与个人培训决策中投人产出的经济分析问题,基于以下两个基本假设:
(1)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是都是理性的和利己主义的,受自我经济利益的驱使,可以从事任何净现值为正的投资,而培训正是理想的可以带来高收益的投资决策。
(2)市场被假定为信息完全和充分竞争性的,对已受培训、正受培训和未受培训的劳动力,将分别在市场中均衡产生出不同的交易价格,即表现为企业支付的相应工资收人不同,以此调节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二)一般在职培训
贝克尔认为,对于一般技术在职培训,它可以使所有或许多企业都有可能从中获益。企业承担了培训费用,必然要求收益,即未来员工的边际产出要大其工资。企业才能获得收益。但员工接受培训,提高了生产率,也要求与其生产率相当的工资,否则会威胁离职,因其受训的是一般技术训,在别的企业也能有相同的生产率,可以得到与生产率相当的工资。此时,员工承担所有的培训费用。收益也全部归员工所有。它与其它的个人投资人力资本没有实质区别。
对一般在职培训来说,企业亦可承担部分费用,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在招募时对员工产生吸引力。二是企业承担的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得到画报的。由于在培训期间员工是通过接受低于其边际产出率的工资来承担培训费用的,员工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但费用到底多少才能使企业不必担心员工会在培训后追求工资等于边际产出而离职呢?
假设员工是完全理性的,对于员工离职的成本有:实现流动而付的成本、信息费、交通费及安家费;员工放弃现有职位带来的机会成本;离开熟悉工作环境、亲朋好友所带来的心理失落;不确定因素如失业、伤病等带来的成本。当对某一时期t而言。只要时。即员工预期在本企业的工作期限内的边际产出与工资差额的现值之和大于其离职成本时,员工就有可能作出离职决定。为员工在t时期的边际产出,,为员工在t时期的工资。由于其中K为培训费用,MP0一w。为培训期间员工承担的培训费,MP一w为培训后t时期员工承担的培训费,即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以低于边际产出的工资来支付企业在培训期间为员工承担的培训费用。因而对企业来说。只要员工培训后在预期的工作期限内不离职的话,企业是没有损失的。
(三)特殊在职培训
对特殊在职培训.贝克尔认为,它只对或者说主要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利,企业要全部或部分承担这类培训的费用。在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企业进行培训的均衡条件为对于进行特殊技术在职培训的企业来说,和为其它企业工人的边际产出和工资,而则为其培训收益。c为企业所花费的培训成本。
人们一般会问,特殊培训基本上只在提供培训的企业中才能用到,而企业就应承担全部的培训费用。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受训者付出的时间精力的补偿,受训者可能知道他比企业更有优势,他的流失与否与他本入没有损失,但企业的投资将会丧失它的投资。因而最好地办法则是企业与受训者共同分担培训费用,投资收益在这两个投资者之间分配。企业可以支付低于其边际产出的工资,这样企业就可获得回报。个人若不满意于工资低于边际产出而流失的话。由于其受到企业的特殊培训所花费的成本在其它企业很难收回,会受到损失的,因而最好的选择是呆在原来的企业,不光可收回成本,还可得到收益回报。
三、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类型
1.流失风险
由于企业在职培训投资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企业在职培训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接受培训的员工,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将会带走企业在其身上积累的入力资本投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企业在职培训投资的流失风险首先是由于人寿命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流失风险。入一旦死亡附属于人体的不可以转让的入力资本将不复存在,从而产生不可控制的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其次是由于接受在职培训后的员工离开原企业而产生的流失风险。在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员工离开企业将完全带走附于其身的在职培训成果.企业将失去收回人力资本投资的载体。员工的忠诚度是衡量企业在职培训风险的一个重要变量,在企业在职培训投资决策中引入员工忠诚度并同时考虑员工的流失成本,将可以有效防范在职培训的决策风险。
2.激励风险
企业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形成之后,其效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对员工构成激励的外部环境。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在具备能动性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激励风险。当在职培训入力资本所有者得不到有效激励时,作为所有者主体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从而使其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同时由于企业在职培训的入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企业在直接利用这一资本时无法采用”事先全部说清楚”的一般市场契约模式,必须借助于激励性的企业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来实现对入力资本的使用和调度。
3.贬值风险
与非人力资本相似,企业在职培训形成的入力资本也存在贬值风险,企业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丰富员工的知识,提升员工的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同样会出现类似的损耗,这种损耗可以分为有形的损耗和无形的损耗。有形损耗主要是指由于生疏、遗忘等引起的知识和技能的减少。入力资本后期的投资必须以前期的投资为基础,所以在职培训的有形损耗不仅影响即期投资的收益,而且影响后续在职培训的收益。无形损耗是指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变得相对落后。科技的快速发展、市场的动态变化、产品生命周期的急剧缩短都加速了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的无形损耗。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投资的贬值风险还包括人力资本的利用率问题。对于有一定资本存量的员工,衡量其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关键看入力资本的利用率,利用率越高,对企业的贡献越大。可见.即使企业在职培训投资较高,也会因为利用率低而造成事实上的入力资本贬值。
四、企业在职培训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在职培训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作为一种投资既然有丰厚的收益回报,就必然会伴随着大量风险的存在。结合不同的风险类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进行防范。防范和规避企业在职培训投资的风险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提高接受培训员工的忠诚度。企业在职培训收益必须通过接受培训的员工的行为来实现,在职培训投资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于接受培训员工的忠诚度。企业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时必须同时考虑如何为员工提供最好的训练和发展的资源,提供个人的专业成长机会,提高员工忠诚度。
2.完善企业入力资本激励措施。由于在职培训的入力资本依附于员工存在且不可分离,从个人的效用角度分析,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否得以充分发挥,要看入力资本的载体是否得到有效的激励。建立健全企业入力资本激励措施,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能够反映这种投资主体的收益特性。其次要强化精神激励,包括为员工创造发展的机会,支持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我,建立对话制度或沟通渠道。第三要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使个人发展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得到最佳的结合。
3.不断更新培训内容。由于知识贬损与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加剧。企业在职培训的知识和技能面临贬值和跌价的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时既要考虑市场前沿的发展需要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不断更新培训内容,促进企业发展。
五、启示
(一)企业在进行在职培训决策时,应对在职培训成本与效用进行预测,所得到回报的效用是否大于投入的成本。企业在某些方面面临着”生产”还是”购买人力资本的选择,即到底应该自己培养有竞争力的人才,还是”购买”那些已由别的企业或单位培养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