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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弈假设本文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的演化博弈模型作如下假设:1.确定博弈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那么缴费主体则为企业和职工。①演化博弈研究的对象是一个“种群”,注重分析种群结构的变迁,而不是单个行为个体的效应分析。[8]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征缴资金来源看,可将企业和职工视为两个不同的群体,他们的目的是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2.确定博弈主体的行为策略空间。企业除了遵从制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可能采取退出或抵制策略。社会保险由政府垄断提供,以法规为保障强制实施,如果企业拒绝参保将面临被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厉处罚,影响企业的声誉,因此企业会尽量以合作的态度参加,故退出行为一般不会发生,本文也就不考虑此种行为。抵制行为是指企业在表面上遵从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并不认同参与社会保险可以为其带来最大利益,会采取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或缴费人数等方式以尽量消除社会保险制度对其造成的影响,实现利益增进。《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任何企业和职工不得干预和拒绝”,那么职工缴费与否完全由企业决定,缴费决策地位的不对等使得职工处于劣势,但职工可以根据企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调整自身的工作态度以降低这种不对等程度。如果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将能够提高职工的满意度,职工将以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如果企业为了减轻负担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将导致职工利益受损并造成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职工可能因此对企业心怀不满而降低工作积极性,甚至采取某些过激方式来报复企业。故职工的行为策略空间为“积极反哺,消极响应”。3.确定博弈过程并引入奖惩制度。由于缴费决策完全由企业决定,职工会根据企业的行为而做出响应。然而在现实中,企业逃欠社会保险费可能存在与职工共谋的现象,如高收入职工不满足较低的社会保险待遇,低收入职工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来降低流动性约束。高收入职工一般是人力资本较高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为了留住他们往往会提供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并为其购买补充性商业养老和医疗保险。随着当期现金工资的增长、人们养老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低收入职工因短视或流动性约束而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在不断降低,同样希望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来抵御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认为这两类职工与企业形成的共谋现象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逐渐消逝。本文的博弈过程设定为:当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后,职工会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促进企业增产和提高收益;若不努力工作,企业会采取一些隐性措施增加职工的工作成本或降低职工的经济收益。当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后,除非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②否则职工会将企业瞒报缴费基数或少报职工人数的行为举报给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会遭受相应的惩罚。
(二)构建博弈模型令R为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时除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获得的长期稳定收益,Q为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时获得的短期收益,C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包括职工的代扣代缴部分),D为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时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额,W为职工的工资,P为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未来收益的贴现值,α为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时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的产出系数,β为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但给予职工少量经济补偿时职工反哺企业的产出系数,γ为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而职工不反哺企业时减少的工资系数,λ为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却没有补偿职工而被举报受到的惩罚系数(包括补缴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演化稳定策略
假设x为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的比重,1-x为选择消极抵制策略的比重;y为职工选择积极反哺策略的比重,1-y为选择消极响应策略的比重。企业选择积极遵从和消极抵制策略时的期望收益μ11、μ12以及企业整体的平均期望收益μ1分别为。当企业以x*的水平选择积极遵从策略时,职工选择任何策略的收益无差异。当x>x*时,由于F''''y(0)>0且F''''y(1)<0,则y*=1是职工的演化稳定状态,动态演化路径如图2(b)所示。当企业以高于x*的水平选择积极遵从策略时,职工的策略选择逐渐由消极响应向积极反哺转移,最终积极反哺是职工的演化稳定策略。当x<x*时,由于F''''y(0)<0且F''''y(1)>0,则y*=0是职工的演化稳定策略,动态演化路径如图2(c)所示。当企业以低于x*的水平选择积极遵从策略时,职工的策略选择逐渐由积极反哺向消极响应转移,最终消极响应是职工的演化稳定策略。
(一)动态复制系统稳定性分析由式(7)、(8)可以建立社会保险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博弈的动态复制系统,该系统的局部均衡点构成演化博弈均衡。根据上文对企业和职工的演化稳定策略分析可知,该系统共有五个局部均衡点:(0,0)、(1,0)、(0,1)、(1,1)、(x*,y*)。为确定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演变的最终结果,需要对该动态复制系统的各个局部均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Friedman(1991)提出用微分方程描述群体动态时,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可由该系统的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出。[9]据此,社会保险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动态复制系统的稳定性可以由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分析得到。从表2可以看出,局部均衡点的行列式值和迹的正负性与职工收益情况无关,它取决于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比较。通过判别职工选择积极反哺策略时企业选择不同策略的收益(1+α)R-C与(1+β)Q-D,以及职工选择消极响应策略时企业选择不同策略的收益R-C与Q-λC两组条件的大小关系,可以确定该复制动态系统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表4中的结果显示,在相应的约束条件下,局部均衡点(0,0)、(1,1)在动态复制系统中达到稳定状态,(积极遵从,积极反哺)、(消极抵制,消极响应)是该演化博弈的稳定均衡策略。如图4所示,若初始状态在D区将收敛于点(1,1),形成企业遵从制度安排及时足额缴费和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的良性循环累积;若初始状态在B区将收敛于点(0,0),产生企业抵制制度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利益受损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恶性循环现象;若初始状态在A区或C区时,稳定均衡点取决于企业调整策略选择的速度。若初始状态在A区,如果企业及时调整决策,使选择积极遵从策略的比重大于x*,演化动态将穿过L2线进入D区,最终稳定均衡策略将为(积极遵从,积极反哺),反之则不存在稳定均衡策略。3.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动态复制系统无稳定均衡点,该演化博弈不存在稳定均衡策略,表明企业和职工的策略选择具有随意性。4.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局部均衡点(0,0)在动态复制系统中达到稳定状态,(消极抵制,消极响应)是该演化博弈的稳定均衡策略,却是劣均衡状态。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职工无法忍受利益受损而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容易形成群体利益受损的恶性循环。
(二)参数讨论通过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演化博弈的动态复制系统稳定性分析发现,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情况决定着最终的演化稳定策略,不同收益关系下将形成不同的演化稳定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积极遵从,积极反哺)是演化稳定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且时,(积极遵从,积极反哺)和(消极抵制,消极响应)是演化稳定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消极抵制,消极响应)是演化稳定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本文研究的主旨是通过观察缴费主体在收益最大化下逃欠费行为的演变过程,采取相应措施来不断调适和修正其策略选择,以实现企业遵从制度安排及时足额缴费和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的最优均衡状态,促进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有序运行。根据研究的需要,上述四组条件中的后两组条件无法实现最优均衡状态将不予考虑。在前两组条件中,均有(1+α)R-C>(1+β)Q-D,则β<[(1+α)R-C+D-Q]/Q。这表明当企业选择消极抵制策略并给予职工少量经济补偿时,职工反哺企业的系数应尽可能的小,使得企业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所获得的短期收益小于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获得的长期收益,倒逼企业选择积极遵从策略。前两组条件的区别表现为第二组条件下有两个稳定均衡策略,要避免(消极抵制,消极响应)劣策略的发生,主要取决于R-C与Q-λC的大小关系。当λ-1>(Q-R)/C时,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演化博弈存在唯一的优稳定均衡策略,避免了劣策略的形成。即当企业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惩罚系数大于短期额外收益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时,企业会选择遵从制度安排及时足额缴费。由此,本文提出社会保险逃欠费的最优惩罚系数λ=(Q-R+C)/C+ε,其中ε为可调整参量且ε>0,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不同时期征缴率的变化情况调整ε值的大小来调适和修正企业的逃欠费行为。这种可调控的惩罚力度对逃欠费企业的震慑作用较大,能够有效地遏制企业逃欠费冲动,引导企业在面临严厉处罚情境下做出积极遵从制度要求的选择。从图3可以看出,当β减少、λ增加时,y*增加,鞍点(x*,y*)沿着L2线上升,D区的面积减少,逐步向稳定均衡点(1,1)靠近,最终形成企业遵从制度安排及时足额缴费和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反哺企业的良性循环状态。
三、结论与展望
1.社会保险缴费主体逃欠费行为关系动态复制系统的稳定性仅与企业的决策有关。动态复制系统的稳定性由该系统的雅克比矩阵的局部稳定性决定,观察表2可看出,局部均衡点的行列式值和迹的正负性与职工收益情况无关,而是取决于企业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比较。判别企业收益(1+α)R-C与(1-β)Q-D以及R-C与Q-λC这两组关系的大小,可确定该复制动态系统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
2.企业在不同策略下收益的大小关系决定着该演化博弈模型最终的稳定均衡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存在唯一的稳定均衡策略(积极遵从,积极反哺),且是优策略;当(1+α)RR-C>(1+β)Q-D且R-C<Q-λC时,存在两种稳定均衡策略(积极遵从,积极反哺)和(消极抵制,消极响应);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存在唯一的稳定均衡策略(消极抵制,消极响应),却是劣策略;当(1+α)R-C<(1+β)Q-D且R-C>Q-λC时,不存在稳定均衡策略。例如,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就业和税收而放松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制,企业追求相对竞争优势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利益受损,职工无法忍受利益受损会做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决策,容易形成群体利益受损的恶性循环累积,这将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论文关键词:社会经济利益;习惯法;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力
在经济法的学理研究和立法实践中,对经济利益独立性的认可表现在其作为一个经济法上的基本原则,即社会经济利益原则的确立。但是,社会经济利益原则既出现在私法法域,亦出现在公法法域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第三法域。这种状况导致了法律体系内部的混乱与冲突,同时也阻遏了法律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的有效协调与统一,从历史中搞清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的起源是非常必要的。
一、前国家社会的利益观念、分类及其关系
摩尔根在对印第安人进行了长期观察后提出,处于蒙昧时代的人,“财产是极其微弱的。他们对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十分单薄。这里的财产观念单薄指的是私人财产的观念。与此相反,古代人却有着极强的集体观念,如低级野蛮时代的村庄周围就出现了木栅,中级野蛮社会的人们用石块砌成堡垒保卫公共住宅。原始人的这种做法充分表明,他们有着明确而且肯定的集体观念。
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吕振羽先生在《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中对我国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制度的考察为我们解析史前社会的利益观念提供了直接证据。鄂伦春人的季节性狩猎一般都采取集体的形式。狩猎工具是各家自己购置的,平常归各家私有。但是在出猎的时候,所有“乌力楞”的财产都是公用的。他们猎获的食物一律在整个“乌力楞”中平均分配。由此可见,鄂伦春人不但有“我们的”观念,也有“我的”观念,而所谓“我的”就是私有观念。简单讲,“我的”观念中体现的就是个人利益,“我们的”观念中体现的就是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原始人不单产生了“我的”和“我们的”的利益观念,而且还萌芽似的触及了“我的”和“我们的”的关系问题。鄂伦春族的“乌力楞”制度中关于猎物的分配就具体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始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还表现在财产继承制度上。摩尔根在论述这一问题时使用了“权利”这一概念。摩尔根的考察表明,伊罗奎人曾经出现过三种重要的顺序相连接的继承法。第一种是遗产必须由死者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分配;第二种是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配;第三种是由死者的子女继承。但是无论如何死者的财产必须保存在氏族之内。
基于以上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原始社会时期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既相互依赖也存在着长期不间断的冲突。冲突的结果产生了古代社会的分配制度和继承制度。第二,社会利益的产生先于私人利益。摩尔根认为氏族社会是由最初的血婚制家族发展而来的,中间经过合婚制的过渡。摩尔根认为,社会中的个人一开始就是存在于集体之中的(先是家族后来是氏族社会)。卢梭认为社会的形成是因为“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于是,人们之间达成了一个共同的契约,每个人将自己及其自身的一切自然的权利交给整个的集体,于是社会产生了。同样,在卢梭看来私人利益的产生是早于社会利益的产生的。第三,私人利益依赖社会利益而存在。第四,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互限制。私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利益的扩展范围,社会利益一也决定了私人利益的实现和延及的范围。第五,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实现方式有区别。社会利益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以社会规则来支配,而私人利益则完全由私人支配,这就是利益在实现动力上的表现。
二、前国家社会的社会经济权力或权利的重合
按马克思·韦伯的观点,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进而,迈克尔·曼又将权力分为集体权力和个体权力、权威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本文所指的前国家社会的社会经济权力是一种典型的弥散性权力,同时又是一种集体性权力。值得关注的是,在人类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这种集体性权力对内作用时又有一种向个体性权力转化的趋势,同时,社会经济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也积淀了一定的权威性。社会经济权力的集体性表现在,这种权力的形成是基于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而结成的相互之间的合作,而不是一个人通过暴力对另一个人强行的贯彻自己的意志。这一点可以从历史学家们对前国家社会中狩猎和灌溉农业的考察中得到证明。这种社会经济权力的弥散性表现在它对社会内部的调整、规范,个体权利的实现不是依靠明确的命令和有意思的服从,而是从一种更加本能的、无意思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社会的人口之中的,是靠着人们之间相互的理解和共同的道德或者来实现的。其次,这种前国家社会中的社会经济权力的功能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经济利益。
从上述对前国家社会利益形态的分析中我们得知,社会利益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分,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见的区别。从外在条件上看,只要具备了利益、自由和度量三个要素,权利就可以形成。因此,相对于社会经济权力,社会中的每个个人也同样存在着个人私权利。若干个个人的结合就构成整个社会,而若干个个人权利的重合构成社会整体的权利,也就是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应存在的社会经济权利。在后者的构成中同样存在利益、自由和度量这三个权利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在主体、利益和实现方式上完全是重叠的,所以在前国家社会,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是混同的,或者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重合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由于人类史前社会中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并存,因此,在社会经济权力保障、实现社会利益的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在确认和保障若干个体权利的集合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前人类社会中,社会经济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共生也意味着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的并存,他们共同的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迁。同时,社会经济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力在某些特定语境下也能实现并存融合。
三、社会经济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对抗与融合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出现便产生了对权力和权利的渴求,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得到其认可才能成为合法的权力或权利,尤其是权力,其合法的拥有者只能是国家。经典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经过法律确认的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用来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的合法武器。
而作为私权的权利是阶级利益冲突和被统治阶级对统治的妥协的产物。其中,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统治阶级的让步都对私权利的产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两种力量协调的结果是权利和权力的共存。这样,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都被认为是合法的。
但是,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因其本身的弥散性并未在国家产生后融人到国家权力之中,还消极的弥散在社会生活中,也未取得合法性,甚或有时还成为非法的权力或权利。而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本身具有的集体性,或者说具备的社会基础决定国家权力并不能将其瞬间兼容或者消灭,由而国家权力与社会经济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力呈现了一种既对抗又融合、既消灭又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之,对国家权力来说,其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兼容社会经济权力或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
与我们的观点不同,国家起源融合论的代表人斯宾塞认为,国家的形成是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发并加剧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因此“各个部分组成了一个在同一个基本原则上构成的集合体”。融合论的观点可以从迈克尔·曼对美索不达米亚的灌溉农业国家的形成的分析的得到证明。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经济权力完全是前国家社会经济权力的延续或者说是由其演变而来。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道理在于:在前人类社会中,无论是冲突论还是融合论都不能否认国家和社会在主体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社会意志体现为一种公共的意志,而国家意志在阶级利益冲突中或者在集团利益冲突中,最终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阶级的意志和集团的意志。这样就使得以利益为内核的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经济权利相悖离。对社会经济权利来说,如果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作为其利益内核的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经济利益,只能在私人权利中得到保护。而作为私法的核心的私人权利,却反对任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的权利。因此,融合论学说的结论只能是,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利益在很长的时间被人们所遗忘,并进而使社会经济权利在这一阶段缺失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经济权力的分离
接前述,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融合是一个历史的持续过程,其中也伴随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融合,但是在这个过程的任何阶段,社会公共利益都没有丧失其独立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将社会公共利益再次拉进人们视野,引发人们关注的是,现代工业化生产对传统农业生产的冲击。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生产使得人们无论在个人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上,越来越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这样导致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产生了新的认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助于个人利益的保障,因此,当人们再对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保护时,人们之间就必然能达成相互合作、理解并且显现空前团结。而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产生的社会经济权利就很难再次被完全整合到国家权力中去,对峙的结果只能是,立法机关把社会经济利益的保障主要放到私法领域来确立、维护。近现代以来的私法的公法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广泛使用,实际上就是人们对社会公共利益关注所导致。也就是说当人们不愿意将社会经济利益交由给国家公权力的同时,国家同样是不可能赋予社会上任何一个非国家机构的主体以公权力。
关键词:乡村旅游,社会变迁,影响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的乡村旅游悄然兴起,进入90年代中后期,我国乡村旅游进入了发展较为快速的阶段。国家旅游局1998年推出了“华夏城乡游”,1999年推出了“生态旅游年”,全国各地纷纷抓住机遇,形成了一股乡村旅游热。这一旅游形式和农村以及农民生活息息相关。乡村旅游对农村社会的生产方式、农民生活、农村文化等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一、乡村旅游吸引力的内在机制
乡村旅游吸引力的本源在于城市与乡村文化势差。文化在旅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最活跃的因素。现代旅游已然不再仅仅停留在自然景观的表层,它更需要文化元素的充实。古老而厚重的乡村文化积聚着中华上下5000年文化的精华,千百年来历史不断冲刷而形成风格各异的村落民居,承载了丰富的文化、民俗等人文信息,传承着中国传统的农耕文化。在传统的乡村文化面前,中国城市文化呈现着另一番文化形态。中国城市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渗透了西方文化的因子,它是中西文化的混血儿,难以保存中国本身最为原真的文化面貌。两者之间出现了文化势差,这正是乡村旅游形成的吸引力本源。这是一种现代人追求的生存质量,更是一种生活时尚。这种文化势差是建立在空间势差、视觉势差、心理势差的基础之上。城市的喧嚣繁杂与乡村的宁静悠然、城市的钢筋水泥与乡村的砖瓦木房、城市快速的生活节奏与乡村的慢调节奏,这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是文化势差的表层现象。生活在城市的人们空前地渴求着远离城市的喧嚣,返璞归真,亲近泥土,将情感、智慧和理想纳入一片宁静平和之中。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的中心和独特的卖点,客源地的城市性与目的地的乡村性级差或梯度是乡村旅游的动力源泉。都市人在追求清新宁静的乡村环境,释放心理积郁的同时,他们更深层的是在体验与城市文化截然不同的乡村文化。
二、乡村旅游与农村社会变迁的关系
乡村旅游是发展乡村旅游地区农村社会变迁的加速器,社会变迁促进或影响乡村旅游的发展。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旅游形式,反映出了旅游动态的一个特征――流动。最基本的一点是乡村旅游带动了人的流动。人的流动又带动了信息,资金和人才的流动,把现代文明,外部信息带进了乡村,促进了当地农民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改变。作为乡村旅游接待者,他们开始注意到科学文化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们开始放弃过去头脑中长期形成的小农经济观念,不断参与就业市场竞争,他们开始以商品经营者的身份,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去生产经营。乡村旅游加速了乡村人观念的转变,进而加速了乡村社会的变迁。社会变迁之于乡村旅游有一个先被动后主动的过程,乡村旅游首先带动和促进了乡村社会变迁,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乡村社会又会主动改变自己以适应旅游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社会变迁促进或影响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三、乡村旅游对农村社会变迁的影响
乡村旅游对农村社会变迁的影响牵扯到方方面,包括人口变迁、经济变迁、社会结构变迁、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迁、风俗文化的变迁等。当然,影响社会变迁的因素有很多,和大时代的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发展乡村旅游的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是影响农村社会变迁的主导因素。
1. 人口变迁
旅游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乡村旅游需要一整套的服务设施,不仅需要导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还需要住宿、饮食、商场、交通、文化等行业,能吸收利用大量劳动力就业。根据乘数效应理论估算,旅游业每创造1个直接就业机会,将产生另外3个间接就业机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2. 经济变迁
乡村旅游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吸引力之一就是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一种为人类提供各种服务的特殊资源。在人类社会早期,良好的生态环境就像阳光,空气,水一样,是自然界本身提供的,并不具备经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污染日益加剧,人们对乡村清新的空气、优美的自然风光产生强烈的需求,使乡村生态环境成了稀缺资源,具有了经济价值。乡村旅游能够使生态效益转化经济效益,成为充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而这种促进反映在乡村旅游中就是乡村旅游的发展势必对乡村旅游地的农民和农业经济发展起到一个带动作用。表现在:
(1)乡村旅游的发展,使一大批老少边贫地区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贫困地区依托本地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业,是脱贫致富征途上做出的一种实事就是、因地制宜的选择。这种选择,使脱贫致富的路子越走越宽广。据河南省有关调查,全省通过发展旅游业而脱贫致富的农村即达到1200多个,30万户,近百万人。据此推算,全国通过发展旅游业而脱贫致富的村庄不会少于1万个,人口不会少于300万人。这是发展旅游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所做出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同时,对促进我国旅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乡村旅游的发展,为闲散的劳动力开辟了广阔的就业门路。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当地居民围绕着游客吃、住、游、购、娱的需要,兴办了各类企业,围绕旅游点而发展起来的餐饮业、运输业、旅馆业等比比皆是。人们通过开展各种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找到就业机会,有了生财之道。促进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减轻了各级政府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压力。
(3)发展乡村旅游缩小了城乡差别。在我国大城市的郊区县,具有发展乡村旅游的区位优势,其主要表现就是直接面对周末假期、民俗佳节、庆典活动等需求的稳定而庞大的城镇居民市场。在大城市发达的工业文明的辐射下,都市附近的县郊区已经进入现代化农业文明阶段。发展起来的乡村旅游,不仅使本地的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也使当地农民增加了收入,加快了大城市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城乡落差已越变越小。
3. 社会结构变迁
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管理层面的全面改革,旅游产业增加了村庄管理者的业务量,促使管理者改进管理方法,使许多管理者由原来的“兼职”管理村内事务的同时,农业生产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变为“全职”,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参与管理所得。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机构的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村委会负责村内的所有事务,现在可能很大一部分事务由村民组建的“股份公司”处理,经济组织与政治组织呈现相分离的趋势。社会成员地位结构也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显著的变化。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村民生产致富的机会,但是由于村民们资源条件的差异以及抓住机遇的能力不尽相同,总有一部分人更快发财致富,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地位影响社会地位,对于不同村民来说,旅游产业的发展在提高他们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社会地位体验,这就是农民阶层的分化。农民的分化是由于财产关系与职业系统的变迁,出现了多样化的职业类型、生产资料的所有形式及经营形式的背景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当农村在集体经济之外引入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双层经营形式,在农业劳动之外引入了其他多种职业类型之后,农民相互之间的地位差别才变得明显起来。此外,乡村旅游业很好的结合了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村民职业由原来的“纯”农民转变为服务业从业者与农民的混合职业者,村民职业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
4. 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迁
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主要是通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思想体系表现出来。人们的社会活动都是程度不同地在价值观念指导下发生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往往成为整个社会变迁的先声。乡村旅游带动了人的流动,而人的流动又带动了信息,资金和人才的流动,把现代文明,外部信息带进了乡村,对乡村传统价值观念产生了最强烈、最直接的冲击,促进了当地农民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改变。他们转变了对待传统和变革的态度,由恪守古训,求稳怕变转变为主动迎接新时代,接受新观念;转变了传统村民知足常乐、固步自封的态度,转而积极进取,主宰命运;他们转变了怕冒风险和胆小守旧的处世态度,逐渐提高了风险意识和承担风险的承载能力;他们转变浪费时间、不讲效率的劳动态度,使“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他们转变了对待知识与科学的态度,更加重视对自身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对下一代的教育投入。
生活方式由价值观念所主导。农民的衣食住行不断追求品质与高效。例如中国民间饮食结构逐步由过去的主食消费向主副食相结合转变,传统的粗粮细吃、稀稠搭配也有了新的内涵。
5. 乡村文化的变迁
这是分析社会变迁内容的一种综合角度,主要是指文化内容或结构的变化,包括因文化的积累、传递、传播、融合与冲突而引起的新文化的增长和旧文化的改变。发展乡村旅游使得社会文化的表现更加丰富多彩。
(1)乡村旅游本身存在的传统文化对旅游者产生的影响。旅游者(主要是城市居民)离开居住地到乡村地区旅游的最大起因就是城乡之间在自然景观、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生活方式、文化特征等方面具有差异性,因此决定了传统乡村文化在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组合中可以作为最重要的素材和着眼点的地位。天人合一式的环境,健康、朴素、简单的生活,可以读到历史,可以看见的美德,正是这些传统乡村地区所独有的魅力,也是乡村与现代化城市环境,生活的差异成就了乡村的旅游吸引,因此可以说,乡村传统文化是乡村活动的最大特点。乡村旅游注重传统事物和传统价值,将旅游活动和旅游者融入乡村生活之中,为旅游者提供一个安静、自然和原原本本的乡村生活体验。免费论文。
(2)乡村旅游有助于保护乡村文化和历史遗产,增强乡村社区的自豪感。有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乡村旅游将对旅游地造成较大的文化冲击,破坏传统的乡村文化,同时游客的大量涌入将对旅游地的古建筑等历史遗产造成破坏。而国外的很多研究案例表明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在乡村旅游开发之前,乡村社区的一些独特文化和历史传承很少为人所知,处于逐步衰微的状态,乡村旅游的开发不仅没有破坏乡村的独特文化,而且在保留历史传承、发掘乡村文化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开发乡村旅游,通过发掘、包装和宣传当地的历史传承和独特文化,提高了乡村的知名度,增强和复兴了乡村社区的自豪感。事实上,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和当地政府总是会逐渐认识到乡村文化在旅游业中的核心作用而加以保护开发。某些乡村文化和历史遗产,其最好的保护方法是让它成为乡村旅游项目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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