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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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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市场论文

第1篇

一、审计市场结构

在产业组织学中,一般把行业当成市场的同义语。一个行业就是一个市场,考察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结构也就是考察审计市场的结构。行业集中率(ConcentrationRatio)是指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的有关数值X(销售额、增加值、职工人数、资产额等)占整个行业的份额。这是市场结构度量指标中最常用、最简单易行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其中:CRn表示行业中前n家最大企业的有关数值的行业比重,Xi为第i个企业的有关数值,N为行业的企业总数。

笔者收集了1997-2000年间国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各年业务收入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排序。在资料整理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按业务收入排序,位居前8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涉外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涉外所”),考虑到涉外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笔者按业务收入参变量,分别统计了排名前8位、前20位(分别称之为“所”、“二十大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总额,据此,利用公式(1)计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集中率时,我们选定n=20、n=8两种情况,X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于是计算出行业1997-2000年的CR8分别为11.38%、13.11%、13.57%、14.27%;1997-2000年的CR20分别为16.05%、17.58%、18.94%、19.89%。既然“所”均为涉外性质的事务所,因此不妨将CR20减去CR8,得出业务收入排名第9-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十二大国内所”的市场占有率,1997-2000年的CR20-CR8分别为4.67%、4.47%、5.37%、5.62%。4年间,不论是“二十大所”还是“十二大国内所”,其市场集中度都在提高。尽管我国的审计市场集中程度到目前为止还相当低,但至少在这四年中是呈提高趋势的,其中1999年的行业集中率较上一年的增幅最大。1997-2000年是全行业脱钩改制的关键几年,也是全行业规模化进程真正启动的几年,尤其是到1999年底,全行业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笔者认为,行业市场集中率的提高正说明了行业制度变革对市场结构的变化发挥了作用。

当然,尽管我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从绝对水平来看,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1997-2000年间,我国有4000-6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二十大所”的市场占有率不足整个市场的20%。而美国在1983-1987年间当时的“”国际会计公司(现在的“五大”前身)的市场集中率就已达到82%-86%(Tomczyk和Read,1989),到1989年则高达96%(Tonge和Wootton,1991)。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从1997年深圳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试点算起,到1999年底全行业完成改制,会计市场才真正走出了行政垄断,转向市场化的自由竞争阶段。与国外注册会计师市场数百年的发展相比,我国显然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集中度不高也在情理之中。

二、证券审计市场结构

在前面对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的统计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排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可以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所)和注册会计师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头羊。我们着重考察1998-2000年证券资格所的审计市场结构。

继续利用公式(1),这里我们设定N’=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总数,其他假定保持不变。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事务所1998-2000年的业务收入总额分别为20亿元、16.6亿元、21.6亿元。由于全行业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因此,运用公式(1)的有关数据计算出的1998-2000年的CR20’分别为56.79%、67.09%、74.52%,CR8’分别为42.35%、48.07%、53.47%,CR20’-CR8’分别为14.44%、19.02%、21.05%。这可视为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市场集中度,也可称之为“证券审计市场结构”。这一结果显示,我国的“二十大所”在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逐年升高。从1998年的56.79%分别提高到1999年、2000年的67.09%、74.52%。“所”、“十二大国内所”亦是如此。换句话说,证券资格所的审计市场占有率集中在“二十大”所。不过,其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十二大国内所”的证券市场市场占有率明显低于“所”。这与涉外所垄断B股、H股、N股、L股的审计业务,且审计公费的收取标准远远高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有直接关系。

三、两种不同结论的差异分析

过去国内关于审计市场集中度的研究,之所以会得出集中度不升反降的结论,主要原因是在研究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程度时,所选取的度量标准、研究范围与本文不同。按照国际上研究的通行做法,衡量一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应使用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指标只是参考。但是以前的研究者没有使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收入数据,而是用了客户数量、客户的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净收益等指标。从研究范围看,以前的研究均集中在证券市场审计领域,而本文是对整个行业进行研究,因此更能说明国内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变化趋势。

第2篇

一、独立审计市场的含义及特征

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独立审计市场是指在独立审计活动中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其功能是通过审计市场机制——审计市场运动中内在的机能与其各要素间的相互制约作用而实现的,即依靠审计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来实现审计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促进审计商品的供给方提高产品质量,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优化审计市场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总体效用水平。审计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买卖“审计服务”的产品市场,与一般的产品市场类似,审计市场也存在着审计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交易“审计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行为。但审计服务还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价值高,审计服务直接影响广大社会相关利害人的经济利益。二是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不允许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三是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一般商品的供需双方关系明确而单一,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者董事会,尽管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仅仅表明目前大股东的意愿,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为了某种目的一定会对事务所施加某种压力。

二、独立审计市场需求特征分析

(一)政府及法律法规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政府作为最大的审计信息需求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最早的是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会计报表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我国第一批法定审计需求。此后财政部、证监会陆续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年报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是法定的要求。《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其它报告;证监会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有关监管政策和上市规则中都将审计意见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等。

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进行了脱钩改制,审计市场的地区分割开始被打破,但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控制着主要的股权,这些地方政府控制下的公司便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还欠发达完善,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审计市场上存在着没有委托人的契约人。公司的权利掌握在人管理当局手中,因此,审计服务的需求表现为一种形式。上市公司的很多行为不是面对市场,而是面对政府和相应的监管机构,只要能符合或满足了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企业就可以获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比,如避免被摘牌,获得配股资格等。对企业来讲,取得主管部门的认可是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因素,因为审计质量不是寻求上市的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成本效益函数的变量,审计质量的高低对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影响;相反,若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可能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企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我国的审计需求是形式上的审计需求者,管理当局不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只不过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信息向公众传达公司的财务信息。这部分需求者(其实是管理当局)迫于无奈,为了应付政府管理机构的要求而接受审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审计需求及审计产品质量的高低却与其无关;管理当局关注的是审计费用,往往根据审计价格的高低,而不是根据质量、信誉、规模等会计师事务所的内在价值选择供给方,且质量对需求的弹性小于价格对需求的弹性。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在IPO市场,还是在已经上市的公司中,均缺乏对高独立性产生自愿性需求的制度环境。这就从根本上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缺乏保持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机。由于经济还处于转轨时期,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还未有效地建立起来,上市公司中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本结构,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有绝对控股权,社会公众股的投票权形同虚设,其利益没有制度保障,管理当局很难有自愿聘请高独立性审计服务的动机。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这种被扭曲了的审计关系造成市场上对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淡漠。如果公司存在刻意粉饰报表的现象,公司管理当局自然是不愿意被社会公众了解,因此管理当局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外,管理当局拥有聘任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同时还是审计费用的支付者,因此审计合谋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发生。

(三)社会公众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是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更关注审计的质量,这源于对资本市场中相关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广大的社会公众总是希望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但为了转嫁或降低自身资产保值增值风险,往往会对审计质量提出尽可能高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表明:会计信息作为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其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债权人为保证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收回,必须对贷款企业财务状况准确把握。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独立鉴证,能够最好地满足债权人的这一需求。但从我国的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个人股占整个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的比例还不到30%。股东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少,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相差太远,基本上没有个人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因此,个人股股东没有能力去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只能成为“搭便车”者。这部分投资者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和股票市场较高的换手率。据统计,我国的换手率一般在200%,如果考虑到流通股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0%,我国的换手率将达到700%-1000%,是美国67%的15倍。极高的换手率说明个人股股东大部分在投资股票时是做短线操作,甚至直接把股市当作赌场,根本就不需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谈不上对上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现实中审计服务的最终需求者是资本市场中现实或潜在的资金提供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由于这一部分人为数众多,各自独立地提出审计服务需求是不现实的,通常需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的机构(如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等)代为提出审计服务需求,并代为约束和评判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审计市场中,应尽可能保证审计服务需求者与其最终需求者根本利益目标的一致性。

三、独立审计市场强化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减少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力量,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提高管制效率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逐渐向独立管制模式过渡。我国审计市场建立之初,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创造市场需求,并直接创造或间接调节审计供给。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市场化的效率,但这种行政干预下的市场,缺乏对独立审计的自发需求,审计供求主体之间缺乏正常的供需关系,低价竞争大量存在,审计市场难以正常的成长。近年来虽然审计市场的局面有所改观,但政府对审计市场的过分干预依然存在,审计供求关系依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自愿性需求市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审计报告,作为沟通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同时也是约束公司管理当局行为的一种有效监督机制。改进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是:“保护股东权益,倡导股东积极主义”,即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应具有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审计中应该保持事务所和审计人员聘用过程信息的透明度,使得股东大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机制不至于流于形式。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管理当局掌握了聘请主审事务所的所有权力,管理当局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条件和审计收费水平,在不满意时还能以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威胁。鉴于上市公司中由于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比例过小,董事会和监事会所起的制衡作用就显得太弱,由此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管理层谈判时力量单薄。建议在上市公司中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和外部专家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上市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支付审计费的数额、审计工作的程序等重要事项,以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的“权力来源”,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的可能性。

(三)大力推进开产权制度改革由于几乎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来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加之我国上市公司持有股权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多上市公司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股东“一言堂”的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和监事会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管理当局的作用,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的公司机制才真正是外部审计发挥作用的根本制度保障。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赖于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与各方面的完善。客户是否真正需要独立性高的事务所,取决于管理当局有无向所有股东提供可信财务信息的动机。我国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管理当局很少有动机聘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事务所,而是聘请“独立性低”、“容易配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满足其目的。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几乎都是控股的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不同。这些股票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东没有动机通过提高其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使其财富最大化;正因为不能流通几乎不用担心失去控股权。然而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需要高独立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强烈动机。因此,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显得迫在眉睫。降低或削减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持股比例,相应扩大社会公众持股份额,从而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特征,这是奠定形成有效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也是最终可以使公司股东中的众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对公司的控制(包括对独立审计的需求)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使股权(产权)真正流动起来的方法。正是由于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与参与,才使“高独立性”的自愿需求市场所需的产权基础得以确立,自愿需求高质量的审计市场才能够被培育起来。

(四)积极引导普通投资者,提高素质提高普通投资者的素质,培养其投资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扶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如养老金基金、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其有能力也有激励去关心自己所投资的公司的治理状况,如有能力广泛收集信息并派人员参加股东大会等;积极引入境外投资者(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同时让境外法人股减持,实现境外股全流通;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成为真正的投资场所,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

第3篇

审计市场作为供求双方实现对审计产品的出售和购买的实现方式,是一国商品市场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产品市场的特点。在这个审计产品市场上,有以下市场要素:供给方,即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方,即需要向社会或有关利益主体提供经审计的会计信息的市场主体,或需要以审计后的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市场客体,即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审计产品;供求关系,即供给方和需求方围绕审计产品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所造成的或业已存在的供给方和购买方之间的关系。供求关系以价格为调节手段,相关利益主体围绕价格进行竞争,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竞争又会随着基本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呈现出不同的竞争特点,例如,完全竞争市场的自由竞争,不完全市场的垄断竞争,以及寡占市场的竞争。当市场因为规则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时,便需要政府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

同时,审计市场上,作为审计客体的审计产品是一种信息产品。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又具有一般产品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在提供给一个使用者使用后并不减少其使用价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审计信息可同时提供给无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竞争性。正是由于审计产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审计产品产生了外部不经济的经济后果,容易产生社会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车”,即使用审计信息而不付费,使实际审计产品供给量小于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审计产品供给量,造成供给不足。这要求政府进行干预,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次,在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时,无疑是发挥了注册会计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专门人才的力量;在进行独立管理时,需要在独立机构中吸收专家的加入;在进行政府监管时,同样离不开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参与。换句话说,审计市场管理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离不开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公会的参与。

第4篇

(一)模型建立和变量定义本文的研究假设通过混合面板模型进行验证,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其中FROEt表示t期的预期净资产收益率,由于预测数据无法获得,这里FROEt采用曾颖和陆正飞(2006)、蒋琰和陆正飞(2009)的方法,由t期期末每股收益与t期期初每股净资产的比值获得。GLS模型要求采用至少12期的预测数据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本文设定T=12的预测区间,对于终值的前三期采用实际数据计算获得,而对于后9期采用递延或者迭代的方式求得预测数据。其中,FROEt从t+3期开始向行业平均水平直线回归,从t+12期开始保持在行业均值水平。而Bt在有实际数据的年份以实际数据替代预测数据,此后以迭代的方式求得,公式如下:Bt=Bt-1+Bt-1×FROEt×(1-K)。其中k为近5年的股利分派率平均水平。GLS模型的含义在于股权融资成本是使得企业未来各期净现金流的现值总和等于当前公司股票价格的内含收益率。(2)解释变量。本文的解释变量包括审计意见(adopinion)、审计质量(adquality)与金融市场环境。其中,参考朱凯和陈信元(2009)、魏锋(2012)、魏志华等(2012)将审计意见分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与非标准意见,以虚拟变量衡量,其中保准无保留意见为1,其他意见为0。由于公司审计的统计截止日期为年末,但披露时间为下一年第一季度,故而选取审计意见的滞后一期作为解释变量;雒敏和麦海燕(2011)、徐寿福(2012)、张鸣等(2012)以会计事务所的实力即“国际四大”或者“国内十大”作为审计质量的度量,本文借鉴前人观点,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为国际四大则审计质量为1,其他为0;金融市场环境则引用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市场化指数衡量。(3)控制变量。综合相关文献的研究(D.Henry,2009;支晓强和何天芮,2010;Z.Lin,et.al,2011;CF.Baum,et.al,2011;张宗益和骆垠杏,2012;杨兴全等,2012),选取企业性质(cqxz)、资产规模(lnasset)、资产负债率(lev)、盈利水平(roa)、成长能力(growth)、账面市值比(btom)、风险系数(beta)、资产周转率(captur)、股票转手率(stotur)等反映企业特征的控制变量,同时设置行业、年度虚拟变量控制行业、年度差异。变量定义如表(1)。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本文选择2007年至2009年沪深A股有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为基本样本,由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计量需要未来3年预测数据,本文以实际数据的计算值替代,故而实际样本为2007年至2011年。样本删减的过程中:(1)剔除股权融资成本在[0,1]范围之外以及存在数据缺失的公司;(2)剔除ST、PT公司、金融业公司,由于注册地在的公司市场化水平与其他地区差异过大,同时删去注册地在的上市公司;(3)剔除各个变量数据存在异常与极端值的公司。经处理得出1195家公司每年的平衡面板数据。市场化指数源自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股权融资成本通过财务数据进行计算获得,通过Matlab编程获得批量股权融资成本数据。文章实证过程采用Stata12软件。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通过样本描述性统计表(3)可以发现,各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差异较大,最大值为0.8400,而最小值仅有0.0002;独立审计方面,从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均值为0.9598可看出绝大多数公司都能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其财务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由于差异不大看不出审计意见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于是做出审计意见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分组描述,由表(3)发现,审计意见为0时股权融资成本均值为0.0458高于审计意见为1的股权融资成本均值0.0419,初步符合本文假设。然而对比审计质量,仅0.0675的均值说明只少数公司在信息披露时聘请高质量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并不是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外部治理方式。市场化指数最大值为11.8,最小值为3.25说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显著,不同注册地的上市公司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环境中,很可能成为影响股权融资成本的因素之一。

(二)回归分析首先进行是全样本的多元回归,同时为了考察不同企业性质是否会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独立审计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本文还按照企业性质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4)和表(5)所示。可以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表(4)的6种回归模型与表(5)的结果均表明,审计意见均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即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比获得非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承担更低的股权融资成本,并且审计意见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股权融资成本,该结果说明审计意见作为外部治理的一项方式能够有效补充内部公司治理,促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影响投资者的预期与资金投向进而作用于公司的股权融资成本,验证了假设1。(2)表(4)的模型2、4表明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即聘请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的上市公司承担更低的股权融资成本,但是二者关系不显著。然而在表(5)的分组回归结果中,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正相关。出现两种迥异的原因可能是,审计质量与公司治理存在两种效应:一是高质量审计能够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披露,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种治理机制,能够降低企业内部的管理层与股东冲突,提高企业营运效率进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雒敏和麦海燕,2011;魏锋,2012);二是问题越突出的公司越有聘请高质量的外部独立审计的倾向(曾颖和叶康涛,2005),故而高质量审计同时反映企业内部治理问题,影响投资者的预期进而影响股权融资成本。综述所述,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不确定,由治理效应与信息披露效应的相互作用决定。假设2没有得到验证。(3)金融市场环境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环境直接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具备更加效率的竞争、交易机制,更畅通的信息传播渠道,更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进而减少企业融资的效率损失,降低股权融资成本;二是金融市场环境通过加强独立审计的治理作用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发达的金融市场环境使得投资者更为全面的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能力,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独立审计能够引起足够的关注进而影响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表(4)模型5中,金融市场环境对权融资成本的直接影响系数为-0.0004,并且二者关系并不显著;而模型6中,审计意见与金融市场环境的交叉变量的系数为0.0056,并且审计意见、金融市场环境、二者的交叉变量均与股权融资成本关系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金融市场环境主要通过第二个途径影响股权融资成本。假设3得到验证,但关系不显著,假设4得到验证,关系显著。(4)性质不同的企业,其股权融资成本受到独立审计、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国有控股公司比民营控股公司承担更高的股权融资成本。由此,按照企业性质对金融市场环境、独立审计与股权融资成本进行分组回归,得到表(5)。可以发现,一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审计意见系数、金融市场发展系数的绝对值为0.0811和0.0085,分别大于民营企业的0.0197和0.0021,并且审计意见、金融市场发展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更显著,即独立审计、外部治理环境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影响更甚。这意味着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与信息披露强度较低、问题更突出,外部治理的改善能够显著降低其股权融资成本。二是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正相关,再次证明了审计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的关系不确定。

(三)稳健性检验为了考察研究的稳健性,本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包括:在计算股权融资成本时将预测期从12期延长到18期;对审计质量的衡量从国际四大扩大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布的排名前十的会计事务所;增加公司治理的控制变量,如独立董事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两权分离等;将金融市场发展的衡量指标替换为金融业的竞争程度。不管是改变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或是控制变量,研究结果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实证结果基本稳健。

三、结论与启示

第5篇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及各省市的经济持续增长,在宏观经济强有力的支持下,各省市的体育产业也得到了空前发展,体育产业的发展不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体育商业化的必然结果;其既是人民群众对体育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体育市场从出现到现在还不到20年,其中健身市场的发展时间更短,健身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兴起以来,共经历了90年代中期、后期3个时期,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健身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并已经成为了组成我国体育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据不完全统计,河南省健身市场自出现以来,已经建成了276家健身场馆,其中单一性健身场馆(经营内容为健身舞、健身操或健身器械等单一形式)就有219家,综合性健身场馆(经营内容同时包括健身操、健身器械等项目)57家。单一性健身市场的快速发展集中于90年代初、中期,自此以后,单一性健身市场过渡到平稳发展期,就总体而言,健身市场是随着人民增收、经济发展、消费及生活理念转变而发展起来的,已经成为了人们娱乐健身、提高生活质量的理想之所。

(一)健身市场的经营状况我国健身场馆主要为民营场所,且多为租赁场所。以河南省为例,在数百所健身中心中,仅有3家健身中心为国有投资,有94%以上都为民营健身场馆。健身场馆的经营项目普遍以健身操、器械健身为主。在单一性健身场馆中,约有87.6%的场馆经营项目都为健身操,主要服务于女性消费群体;而器械健身中心的服务对象则主要为男性;综合性健身房的经营项目不仅有健身操和器械健身,还包括各种休闲娱乐项目(如美容、桑拿、淋浴、气派、茶饭、羽毛球、台球、乒乓球等),根据场所性质的不同,健身中心的开放时间也会有所差异。

(二)健身市场的投资-效益分析在健身场馆经营中的投资,主要包括实物性与非实物性两方面,其中,非实物性投资具有长期性特点,实物性投资则为一次性。据相关资料显示,陕西单一性健身场馆的投资资金平均值在3.8万元左右,利润额平均值在6.1万元左右;而综合性健身场馆的投资额平均值则为33万元,利润额平均值为7.8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单一性健身场馆的投资更少,同时由于其收费低廉、开放时间短,所以经营性支出更低,所以利润要高一些。综合性健身中心,在环境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方面的投入费用较高,趋于贵族化,所以综合性健身中心在健身市场中,以经济型场馆更受欢迎。目前,支撑陕西健身市场的主要为普及型、大众化的单一性健身场馆。综合性健身场馆的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陕西62家综合性健身场馆中,仅有18家赢利,33家持平略余,剩余11家都处于亏损状态,但由于其经营方式为滚动式收益,所以其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尽管单一性健身场馆在投资回报率方面比综合性场馆更高,然而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必将被逐渐淘汰,由综合性健身中心取而代之。

(三)消费状况分析体育消费是一种非生产性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某一阶段后,才会产生的事物,体育消费必须建立在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基础之上,人们为追求享受、发展而做出的一种满足高层次需要的选择。目前,关于我国人民的体育消费支出还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城镇居民在文化健身消遣方面的消费,仅占全部消费的0.34%,只有10%的娱乐、社会消费支出用在体育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居民在体育、健身方面的消费较少,造成这一现状的因素很多,如社会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传统消费理念及习惯等。在对健身房会员的抽样调查中发现,人们的收入水平与选择的健身场所有直接关系,同时年龄、职业也会对健身场所及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影响,通常选择单一性健身场馆的主要为普通职员,健身会员的年龄表现出两极分化,主要为年龄偏小或偏大的低收入人群。综合性健身中心会员则多为个体经营者、干部、高级职员,年龄分布参差不齐。总体来看,参与健身的人群都具有可支配收入高的特点,并对健身运动有一定的热情,其在体育方面的消费支出明显比城镇居民平均水平更高。由此可总结出体育消费与收入呈正相关,同时在年龄分布方面,呈现出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一方面是青少年在体育、健身方面的消费有增长趋势,其主要因为现在的家长十分重视孩子的身体健康,愿意花钱买健康;另一方面,老年人在体育、健身方面的消费支出较多,这与老年人重视自身身体健康,有富余时间、精力及金钱有关。

二、我国健身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知名健身企业较为缺乏在健身市场中,企业本身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良好的知名度、声誉意味着其在服务理念、技术指导、管理等方面具有先进性,其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累积而成,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是吸引广大消费者的重要内因。我国目前的健身市场中,主要为中低档单一性健身房,上档次、有规模、经营先进、管理科学的知名企业还较为缺乏,这也是阻碍我国健身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员工素质、内部环境、硬件设施、经营者管理水平、企业知名度等都会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现代社会中,企业竞争就是人才竞争,健身企业要想提高市场份额,在健身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人才是关键,企业应当引进、培养一批懂技术、懂法律、懂业务、精明强干的经营管理者,同时还要不断提升员工素质,以先进的管理理念、良好的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二)健身市场环境尚不成熟体育市场环境,不仅包括健身场馆的人文环境和硬件设施,还包括健身消费氛围,人均可支配收入,传媒宣传引导,政府扶持力度等。健身娱乐行业是满足人们娱乐休闲、强身健体需求,而提供技术指导、锻炼场地、体育器材等服务的行业,所以其不但要具备良好的场地、器材等硬件设施,还应当完善技术指导,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健身环境,从而放松心情达到健身目的。从陕西的健身场馆情况来看,仅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健身场馆在运动环境、基础设施方面较为优越,其他绝大部分的健身场馆的基础设施都较为简陋,其环境营造、场地选择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健身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在“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了要为陕西体育产业发展提供保障体系,努力争取税费减免,提供融资、投资渠道等优惠政策。大众传媒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其在健身市场发展中的力量不可小觑。社会心理学认为,人的思想、行为易受舆论影响,媒体是具有舆论导向作用的重要工具。利用媒体对健身市场进行引导、宣传,能让普通群众更加了解健身的作用、功能,让健身活动更易获得人们的接受与认可,同时对人们的健身理念、健身项目爱好产生影响,引导人们参与到健身活动中来,最终达到促进健身消费的目的。在以前,我国的大众传媒普遍只重视报道、宣传各种体育赛事,而对健身市场的关注度则普遍较低。近年来,媒体对健身市场的关注度有了明显提高,不少电视台都纷纷开辟了与健身相关的栏目(如江西电视台的《胖友减肥训练营》),这些都有益于推动我国健身市场的发展。

(三)经营管理不善目前,我国健身市场的经营项目呈现出了全方位发展态势,但在市场定位、项目设置方面则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在设置经营项目时,并未对市场进行科学、充分的考察,很多都是凭感觉、凭经验,一些盲目上马的项目很容易就出现了门庭冷落、供给过剩的情况,从而造成经营困难。目前,我国健身市场在从业人员数量、经营项目、消费情况、注册资金、企业性质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与雏形,但是在管理经营方面则存在较多问题,如经营者素质普遍偏低、经营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针对这一问题,企业经营者有必要以内部管理、内部教育为抓手,重点提升员工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积极创新服务理念,强化管理,从而提升服务水平,打响企业知名度。同时还要加强场馆的卫生环境管理,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健身环境,以树立企业形象。

(四)经营策略有待改进我国健身市场自出现以来,就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健身在我国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时间较短,所以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健身企业在经营策略方面也还有待改进和完善。从陕西的健身市场发展来看,体育场馆数量本来就少,同时部分场馆还并未面向社会开放,一些上档次、高标准的综合性健身中心更是屈指可数,单一性健身场馆数量虽多,但多为民营性质、租赁场地,在健身环境、设施设备方面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再加上平均每年一两千的健身会费,对于大部分的中低收入人群,尤其是青年学生而言,都是数额不小的一笔开支。这些因素都是制约我国健身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健身市场突破这些制约得以推广、发展,就有必要构建一套完整、科学的营销策略。对于企业来说,市场营销是其根本和发展基础,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首先,我国健身市场应当将单一性健身房作为基础,重点改善其经营环境,将青年学生、中低收入人群作为场馆的主要对象,注重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并以低价格吸引广大消费者,从而逐渐将健身市场做强、做大。其次,各地区还应当充分运用自身的体育资源,引进外资,建设一批与国际接轨的高级健身场馆,引进知名健身品牌入驻,并利用这些知名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准确把握市场脉络,挖掘潜力,以减低消耗和成本,以合理的价格面向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打造多个一流健身俱乐部品牌。

(五)市场发展失衡我国健身市场在布局、产业结构方面较不平衡,尤其是定位于中低档健身服务的企业,发展较为缓慢,而各种热门项目(如跆拳道、瑜伽等)经营单位则不断涌现出来。另外,在健身市场局部方面,健身企业、设施多集中于市区商贸中心,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居民住宅区域则十分缺乏健身企业及配套健身设施,这也导致了健身市场布局的失衡。

三、促进健身市场发展的相关对策

(一)更新健身理念在体育经济视角下,我国健身市场应当紧贴城市人群,以城市为中心,向中小城镇、农村辐射。树立并倡导休闲健身理念,倡导多元化、人性化、个性化服务,将“以人为本”作为健身服务宗旨,在健康观念的导向作用下,逐步深入普及健美健身运动,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的带领下,大力培养具有全民健身指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投身于体育健身事业,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进而推动我国健身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找准市场定位要推动我国群众健身运动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健身市场或经营产业,首先必须有正确的发展战略作导向,并找准健身市场的定位:如坚持全民健身战略,立足发展,面向未来,市场开发与技术培训并举,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指导员培训和服务为主,同时努力推进私人健身教练、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服务为辅的双轨制培训与服务模式,为社会培养并输送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健身理论与实践指导能力的高水平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实践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的基本国策服务。

(三)规范健身市场规范的健身市场,是我国健身运用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并落实健身行业相关规范、标准与政策,加强体育事业改革及政府机构指导力度,突破健身产业的行政垄断局面,对健身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以引导健身企业规范、有序地竞争,真正地让人民群众获得实惠,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各健身企业的优势互补。

(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健身品牌健身会所是我国健身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们为大众健身发挥着良好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故此,我们在引进国外先进健身理念的同时,不忘挖掘民族传统的、优良的养生健身方法,将其发扬并推向世界,使之成为中国的特色.同时抓住国外健身产业向国内转移,同时跑马圈地抢占先机,实行有限联合或独立经营,逐步打造或形成自己的健身旗舰。

(五)实行可发展战略要实现我国健身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研究并遵循市场规律,挖掘健身健美资源潜力,依托市场经济,努力发展健身产业,在健身市场的发展和运作上坚持结构、质量、效益、规模的并举和协调统一,不以牺牲环境、质量、信誉为代价,不搞破坏性、重复性建设,同时健全必要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行业规范,这样才能开拓我国健身市场的发展与强盛之路。

(六)扫清我国健身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目前,我国健身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健身市场管理、规范不到位,行业自律性较差,在行业准入资格审核方面,执行力度较差,存在着恶性竞争现象,这些都是造成健身服务行业效益下滑的重要原因;其次是缺乏人才优先理念,普遍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再次,器械场馆质量规模、服务手段、服务设施不到位;最后,健身企业对健康理念的宣传工作普遍不够重视。上述因素都是制约健身市场发展主要瓶颈,要促进健身市场发展,就必须通过建立、落实行业规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等措施,扫清各种障碍,为健身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

四、结束语

第6篇

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

第7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前期准备阶段;管理阶段;决算阶段;影响评价;投资与财务;对策及建议

Abstract: Through the project audi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preparatory stage, construction stage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final stage, project operation benefit and environment of regional impact assessment stage problems revealed and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audit cost composition conflict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working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audit and the effect.

Key words: audi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preparation stage; management; the final stage; impact assessment; investment and financ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工程管理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真实、合法、绩效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也越来越多。从这几年审计结果来看,在项目前期、工程管理及竣工决算、运营效益评价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不规范,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解决。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项目决策与可行性研究阶段

通过审计发现“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越来越少,但将一个建设项目拆分为多个子目、分次报批,或则以不同的名称报批以及实际投资额远超概算、变更设计扩大工程规模等现象逐渐增多。比如某办公楼批复概算300万,实际结算500多万,超概算比例达66.67%以上。

2、项目勘查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包括装修标准),增加建筑项目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问题较多出现。如在审计一办公楼项目中,发现将原批准的办公楼改为一、二层为商业网点的综合楼项目,增加了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实质性地改变了项目的用途。

工招投标与施工合同阶段

这一阶段问题较多,诸如未按规定程序招标,搞形式上的招投标(如指定中标单位)和串通招投标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是弄虚作假,凭空虚构假合同、假工程量、假验收报告,“空手套白狼”套取财政资金或者以非法“关联交易”骗取资金。

审计中发现某大楼从600万元投标价中标,但签合同时又以补充协议、指定分包等形式更改原合同,以追加投资、抬高单价、虚列工程等方式增加投资100多万元。

二、项目建设管理阶段与施工决算阶段

1、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建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责、经办人的职责范围等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审计中发现某公路桥梁、涵洞工程中,由于对材料采购管理控制不严,经办人收受贿赂,导致钢材采购价偏高,增加建设成本50万元,导致整个项目造价增高。

项目具体施工过程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随意认可签字以及对隐蔽工程事后难以检查的部位大开绿灯,造成质量隐患。

在对某大楼审计现场勘察时发现,雨棚部分有明显的修补痕迹,进行综合检查后发现雨棚板面负弯筋均在底部且单向板受力筋均敷设在分布筋之上,形成严重的质量隐患,但相关隐蔽验收记录均签有此处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的字样。

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资本金未及时、足额到位或挪用资金对外借、存款以收取利息以及将结余资金用于其它支出等问题多有发生。

如审计某工程时发现原项目办将原购置交通工具等设施抵卖用于招待费或者将建设期间施工方产生的违约金、取消部分项目等收入用于为职工发放福利和奖金。

竣工决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是又一工程问题的“重灾区”。施工单位以次充好、降低材料等级、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在合同范围内增加签证、重复计算工作内容、高套定额子目,提高取费标准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串通一气,虚增工程量,多算、高算工程造价,“回馈”有关人员等。

审计中发现,某一土石方工程中施工单位虚增土方1000m3,将原5公里运距变更为15公里,虚增造价30万元。

三、项目运营效益与环境区域影响评价阶段

项目运营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集中在车站、码头、机场、大型工矿企业、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车站、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运营规模预测与实际运营规模相差较大,建设期较长,市场变化较大,技术更新加快,但相关设施设备仍按原有计划购置,导致设备闲置,极大地浪费国有资金。

审计某污水处理厂时发现污水处理使用效率低,仅有50%左右,近一半泵站及消毒设施闲置,部分设备材质能耗低下,故障率高、运行不稳定,其部分消毒措施不当,已对当地环境造成损伤。

四、投资与财务审计造价构成与管理规定的冲突

根据现行投资造价构成分为建安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

但据2002年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建设成本包括建安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等项目。

两者除建安工程费用外,在其他方面差别较大,分类不清。如建设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临设费等费用支出在造价构成中分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中,在财务规定中属于待摊投资支出。财务规定中设备投资支出不好界定(如锅炉设备中的土建项目),应该分属造价构成中的建安工程费用。

第8篇

【关键词】 商品住宅;渗漏;原因分析;对策

商品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改善居住环境、投资、消费的热点。在提倡和谐社会和品质生活的今天,也成为各级政府所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之一。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和日趋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对商品住宅的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商品住宅在交付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质量问题,让人们对品质住宅产生怀疑。住宅渗漏因影响住宅部分使用功能和观感,成为工程维修和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之一。

本文对一个22万m2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的反映的住宅渗漏进行汇总,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预防和处理这些渗漏的方法。

1工程概况

锦昌文华小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和大浒路的交叉口,毗邻城市主动脉上塘高架快速路,总建筑面积约22万m2,1300多户约4000人居住的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分二期开发建设,2006年第一批交付使用。

2小区住宅各种渗漏问题

2.1外墙面渗漏,主要表现在墙体大面、外墙与各种突出外墙面装饰构件如花岩装饰线条的交接处。

2.2屋面、屋面与墙面交接处,突出屋面的烟道、排气道、管道周边。

2.3铝合金门窗框周边,从和铝合金窗框接触墙侧和窗框底边渗入。

2.4厨房、卫生间内的排汽道、烟道、管道周边,阳台翻梁侧边及阳台的雨落水管周边。

2.5覆土地下室各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地下室和主楼间连通的沉降缝,地下室排风机房和主楼间的连通口,以及各种管线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地下室专业配电房电缆沟槽处。

2.6室外地面高于室内地面的房间,如临街商铺室内地面往往和市政马路平齐,而小区内为了整体的景观效果,往往土方堆坡较高,超过室内地坪。

3小区住宅渗漏原因分析

很复杂,是多方面的。有设计、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方面的原因,也跟现有材料有一定的关系。下面针对上述存在的渗漏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

3.1现阶段商品住宅外墙装饰材料一般为涂料、面砖和石材,档次规格高的采用铝板幕墙做法。现仅对用常见装饰材料的外墙渗漏进行分析。从工程实践来看,外墙渗漏肯定有雨水渗入的途径,如外墙面砖存在勾缝不密实,面砖铺贴底糙存有裂缝等不密实的情况,雨水顺着缝隙渗入,涂料墙面渗漏的原因也和面砖差不多。外墙与突出墙面装饰线条交接处的渗漏主要是该部位结节没有处理好。如锦昌文华项目一期工程底层裙房外墙采用湿贴花岗岩加干挂花岗岩装饰线条,裙房以上外墙大面为面砖,局部窗套及外立面腰线为涂料。从住宅交付后报修投诉来看,反映干挂花岗岩大线条和面砖交接处渗漏较多,经多次维修花岗岩和石材胶缝后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分析原因为面砖先施工,花岗岩压住面砖或和面砖平齐,经打胶暂时可以保证不漏,但热胀冷缩会使起密封作用的胶封开裂,或者大线条以上面砖勾缝不好,就会在花岗岩干挂腔体内存水,而线条以下共花岗岩墙面为湿贴,该部分水为无法直排出,只好沿湿贴灌浆的花岗岩基层渗入墙体。如遇砌体是多孔砖或加气块,水就会从室内渗出,业主室内已装修完成的乳胶漆或木制品装饰面层就会起皮或发霉,如附图。

另外就是剪力墙穿墙螺杆孔未安排人专门封堵或封堵不到位,脚手架搭设连接孔未封堵好,物料提升机或人货梯的施工洞未作专项处理等,这些部位如外墙存在着裂缝,雨水就会顺缝隙或自身的毛细孔渗入。

第9篇

一、侵害权等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条规定采取的是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相结合的办法,对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受到损害,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该《解释》对民法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某些具体人格权如权和配偶权等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未作明确规定,对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也没有做出界定,不能不说有些遗憾。

1、侵害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人们一般认为只有妇女才有权。其实,权男女都有。「1对于侵害权的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外国法上早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此处“相同的请求权”是指“金钱赔偿请求权”,也就是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

我国对权的法律保护,刑法上有刑罚制裁,行政法上有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以及《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从而使得受害人特别是受害的妇女的精神损害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其实,侵害权的行为如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权的受害人反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这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根据最高院这一次的《解释》,侵害权可以作为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但这毕竟没有把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来得直接和有力。

2、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义务的侵害(但不限于义务),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新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2此出的“赔偿”应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是,有的认为不是。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而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与受害者配偶通奸的“第三者”;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侵害配偶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等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害权一样,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是进行保护。

3、一般人格权的范围界定问题

目前,民法理论界对于一般人格权已有相当之研究,但仍嫌不够深入。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的某种精神利益受到伤害的确给他们带来了精神痛苦,但这种精神利益很难归结到某种具体人格权甚至一般人格权的范畴中;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人们又会把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归结到其中去。前者如侵害“住宅吉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该案是这样的:某甲刚买了一套新住房,他和乙房屋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乙的油漆工某丙在该新房中上吊死亡。很显然,在这一案例中,某甲肯定受到了精神损害,但究竟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很难认定。既然难以认定某甲的何种权利或精神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就难以对他进行有效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如所谓侵害“家庭幸福权”案件。在美国,有一个案件,家庭主妇某甲状告足球俱乐部乙夺走了她的丈夫(其丈夫是位球迷),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某甲的精神赔偿的请求。在此案中,某甲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有人认为其“家庭幸福权”受到了侵害。试问假使某甲的丈夫呆在家中,不去看足球,某甲就会幸福吗?笔者认为很难做出肯定的回答。在我国,与此类似的案例有,因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试问,解除恋爱关系和解除婚约侵害了当事人的何种权利?同样很难回答。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一般人格权“权”与“非权”的界限,理论界必须加强研究,立法或司法解释必须明确加以界定。

二、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态度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日本外,其他国家很少有规定。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情形,根据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据此,日本法对侵害财产权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予以支持。除立法外,“日本判例对于受害人因人格利益及财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精神损害提出的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也广泛地予以承认。”“对于因财产利益受侵害而肯定受害人的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判例,在日本明治时期便已存在。如:从先祖处世袭而来的土地被他人强占及宠物猫被他人的小狗咬死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抚慰金赔偿请求均被得到承认。判例的这一立场,仍然持续至今。”「3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承认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粗暴蛮横,受害人可以请求因财产上的损失引起情绪上的损害赔偿。「4

我国以往也不承认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直到今年,司法解释才有限制的承认之。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规定,并非任何侵害财产权的行为都可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父母或配偶的遗照等受到侵害,才有可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只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必须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条件,如果被毁损的特定纪念物品,能够修复或可以重新复制,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侵害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一般的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主要是,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以财产予以填补,受到损害的一方足以得到补偿,不应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也有的国家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瑞士以及英美就允许。但其理论上的解释仍是按照侵权行为走。如英美法学者主张,“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赔偿请求权,不过这种赔偿是名义上的,表面上是一种违约赔偿责任,实质上应视为一种侵权赔偿责任。”「5

我国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有关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次,法院的判决也不支持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例如吴某在从乌鲁木齐到洛阳的列车上受老鼠惊吓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又如海南“死神陪伴之旅”15名游客诉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逾百万元精神赔偿案,法院虽然认为海南青旅构成违约,但没有支持15名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不过,法院也不是一概否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例如,苏州阀门厂5位工程技术人员欲赴伊朗洽谈合作事宜。由机票销售员在电脑中漏输了他们的姓名,致他们在曼谷转机时被当作偷渡者而关押起来,后费尽周折才回到了原出发地上海。事后,他们与责任方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对方先以“没有先例”加以拒绝。后来,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除获赔机票费、食宿费、误工损失费外,每人还另外得到补偿四万五千元。这“另外的补偿”就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过,应当指出,这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由法院判决支持的这方面案例,目前还没有。这可能与我国法院沿袭大陆法的办案逻辑有关,即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就不能判决支持。

但事实上,违约行为的确会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有时这种损害甚至是巨大的。例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将自己一生的积蓄,借给一位亲戚做生意,没想到这位亲戚把这些钱都挥霍了,再也不还钱给他。这名男子因此受到家人的抱怨,忧郁寡欢,进而成疾,终致死亡。这件事发生以后,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那个亲戚还钱,并要求对该男子的死亡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不表明其精神损害不存在。

既然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既然侵害财产权的损害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有赔偿。不过,我们应当先弄清楚,在哪些情况下,违约行为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应当指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违约行为都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违约行为才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常见的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情形有:一是因重大的金钱债务不清偿致债权人疾病或死亡。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老百姓积蓄一点钱还很不容易,特别是在金钱债务数额较大,或者该笔金钱有专用或特殊急用的情况下,债务人故意不偿债,的确会导致债权人精神痛苦;二是提供服务有瑕疵致债权人受到精神伤害。如前述机票电脑操作员漏输苏州工程师姓名而导致他们在曼谷机场被扣留案,就属于机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导致的债权人受到精神损害的案件。

应当指出,因违约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适用于法人。理由是,侵害财产权不会给法人造成精神损害,只有侵害法人人格权才会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既然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也就不应要求赔偿。

至于违约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赔偿原则、赔偿数额等问题,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将在另文中讨论。

四、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因等行为而侵害受害人权的情况尤为严重。这是我们讨论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得不正视的现实。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理论界向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认为受害人无此权利,其理由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他们认为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认为受害人有此权利,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只能说明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并不能说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赞同肯定说。理由是:第一,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罪、流氓罪等侵害他人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6第二,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后者是犯罪分子对受害人承担的私法责任。公法责任的承担,虽然使犯罪分子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也会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程度乃至很大程度的安慰,但这种责任毕竟不是直接对受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毕竟没有受到物质补偿。因此,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代替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否定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依据。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属于实体权利,而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程序权利和行使实体权利的途径。程序权利的欠缺和途径的不通畅,仅表明该实体权利的行使有困难,而不表明该权利的不存在。因此,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表明它无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前所言,刑事案件受害人不能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表明他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也应当指出,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确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恰恰反映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维权机制的不合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对权等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认识不足,尤其是没有从民法的角度对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

总之,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使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当然,这最终将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近期世界范围内的热点问题。在外国,争论的结果,是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开始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逐渐进入国家赔偿范围。

就立法而言,《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 而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7

就司法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法国在二战后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父母对于他们的孩子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导致死亡,要求对感情痛苦进行赔偿。法国法院判决赔偿一千法郎。尽管这只是象征性的,但毕竟开了国家进行精神损害的先河;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赔偿的方式也比较多,除支付精神赔偿金外,还有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用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准备不足的原因,也有实务上的操作原因,还有国家财力和社会心理的原因。首先,从理论上讲,当时理论界对侵害人格权是否要进行物质补偿,认识不足,认识也不一致。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立法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故其难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其次,从司法实践上讲,当时人们认为,不仅精神损害难以认定,就是能够认定,其赔偿数额也不好确定,在司法上难以操作。再次,从财政负担上讲,当时人们认为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赔偿范围不宜过宽,过宽,则国家财政恐难以承受。最后,从社会心理上讲,当时(甚至包括现在)的中国老百姓,在他们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以后,如果能“讨个说法”,即如果能够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就已经很满足,那还敢企望国家对其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但是,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国家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是的确存在的,不能回避。特别是在民事关系领域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和司法等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得极不公平。首先,国家应正视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试以陕西的“处女”案为例。清白的麻某在被拘留的15天中,所遭到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对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任何人恐怕都不能忽视这种伤害。国家也不能忽视。其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法理障碍。尽管有人认为国家侵权和个人侵权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的主体不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国家侵权反而可以免除责任。其实,国家侵权所造成的危害,丝毫不必公民差,有时甚至更为严重,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恣意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赔偿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人之所以认识不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可能与其一直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考虑有关。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位高于一般公民,对公民权利受到的损害可以视而不见。其实,他们正好颠倒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从本原意义上讲,不是国家权力产生了公民权利,而是公民权利产生了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伤害其权源基础,国家对其给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理所应当。再次,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特殊的操作上的困难。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公民侵权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操作上没有本质的不同,它们可以使用相同的规则。当然,其中的具体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在世人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给公民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此其时也。

注释:

「1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7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3 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外国法译评2001年第1期。

「4 胡兰玲、赵海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5 吴建依:《论精神损害赔偿》,当代法学2000年第2期。

第10篇

    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问题。而随着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再次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并且在金融界与会计界掀起了一场论战。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提出了改进国际财务报表列报的建议。因此,探讨公允价值及其计量问题,使公允价值与财务报表列报更为及时、准确与决策有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探讨了公允价值作为单一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构建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复合性概念,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以市场价格(价值的表现形式)作为计量属性基础的计量属性体系的建议,希冀对公允价值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有所启示。

    二、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表外披露过程中由于对企业影响不大,所以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论。但一旦牵涉到在表内确认,便遭到主要使用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对。AICPA1994年的调查报告(Jenkins报告)证明使用者并不主张以公允价值模式代替历史成本模式,主要是出于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一贯性、可靠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等的考虑。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反映的动态性与报表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被准则制定者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希望通过公允价值的计量动态实时反映企业的价值,提高会计报表的有用性,满足更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但从目前发展来看,公允价值却只被发展成主要围绕金融工具进行计量的一种属性,脱离了其字面所含的本源思想。众所周知,金融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极大,信息瞬息万变,希望通过一种计量技术来完全定量化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确定某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难度很大。公允价值在制定时就被赋予实时和动态反映企业目标价值的作用这一点从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57号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市场上出售资产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付出的价格”就可得到证明。该计量日是指从初始计量到资产退出或负债结算之间所有可能的日期,可以是任何一个日期(葛家澍,2008)。所以计量日期的不确定性表明这种计量需要动态实时反映计量对象定量化的信息变化,动态实时本身就包含着信息的不稳定性。而对于财务报表编制来说,却是定期反映的,这种定期报告内含着静态和稳定的要求。把一种动态的计量赋予一个相对静态的报表,本身就是矛盾和不合理的。所以期望公允价值动态、实时地反映企业的价值是不合理的,并且定期编制的报表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也达不到这种要求。

    (二)价值的衡定性与价格的波动性之间的矛盾

    按照劳动价值论,价值是由凝结在商品中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构成的,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它应该由生产某种商品所消耗的平均社会劳动时间来衡量。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它不会完全脱离价值,在一定时期内价格将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价值在一定时期应该是一个衡定的数字,价格只是捕捉价值的工具,这种捕捉是需要较长时间、多角度的信息反映才能实现的。但是准则制定机构却把会计报表上反映的价格定性为价值,通过波动来反映衡定的价值,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狭义具体的公允价值计量难当此重任。

    (三)公允概念的全局性与应用的局部性之间的矛盾

    公允是一个描述会计人员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的全局性概念。正如James W. Pattillo(1965)所说的,财务会计的基础是公允。“真实与公允”观念没有多少技术操作性,它的主要作用有两点:一是支持会计职业的发展,二是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使其遵从公认会计原则。而后一个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会计师的素质。目前无论FASB还是IASB在发展公允价值概念时都把公允价值定性为一种狭义的计量属性。但是,把一个全局性的概念用来定义一个目前只能部分应用到金融工具计量的“狭义的计量属性”,这显然有违公允的本义。这种把全局性的概念运用到狭义计量属性还容易产生下列后果:

    1.计量过程中的错配问题。会计错配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于确认引起的会计错配,也就是承担金融风险的一些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中进行确认,而另外一些则不予以确认。第二种是由于计量引起的会计错配,也就是承担金融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按照不同的基础进行计量,例如,企业可能会发生一笔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业务,以便管理其固定利率债券,如果互换按照公允价值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而债券以摊余成本作为基础,那么就会产生会计错配,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会造成互换的损益立即确认,但是在债券上却无法体现(苏莉,2007)。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发展之初是希望运用于所有项目的,但由于政治以及实际可操作的原因未能坚持其最初的发展方向,而变成部分计量确认的工具,即主要只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另外,即使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未能完全做到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部分金融资产和负债仍然采用摊余成本(历史成本的变形)进行确认和计量。这就把不具有可加性的由不同计量属性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累加在一起,会使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降低,产生计量过程中的错配问题。

    2.公允概念单独被赋予一种计量属性的合理性问题。公允价值在发展之初是包含统合理念的,这一点可以从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7号的论述之中得出结论。在SFAC No. 7第7段中FASB认为“近年来,FASB以公允价值作为多数初始确认及后期新起点计量的目标。第5号概念公告中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这一术语,但其中提到的一些计量属性与公允价值是一致的。在初始确认时,除非有反方面证据,否则收入或支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历史成本)通常会被假定相当于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价值均在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内。但第5号公告所述的可实现净值和现值的概念与公允价值的定义不相符。”如果贯穿这种思想,则公允价值概念应该是一种广义的、包括所有计量属性的混合计量属性①。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则被公允价值统合的这些计量属性在一定的条件 下都符合公允价值概念。但FASB与IASB当前逐渐把公允价值发展成一种狭义的计量属性,是与其他几种计量属性相提并论的一种计量属性。他们强调公允价值的理由无非是在运用这种狭义的计量属性时,由于估值基础是建立在假想交易基础上的,所以会计人员必须要注意公允的立场。这种强调本来无可厚非。但单独把公允概念运用在一种计量属性之上,却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其他计量属性得出的信息到底公允不公允,如果不公允的话,则当前的会计实务中还能不能使用。James W. Pattillo(1965)曾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应该建立在公允的基础之上,会计人员在编制报表过程中无论使用任何方法都应该保持公允无偏的立场。这样说来,公允的前提条件取决于使用者的立场。无论使用何种计量属性,只要反映了交易发生时的客观情形,应该都是公允的。如果把报告者的立场单独赋予一种计量属性(狭义的公允价值),则容易给信息使用者造成错觉,即只有这一种计量属性得出的计量结果是公允的,而其他计量属性得出的计量结果都是不公允的。

    (四)公允价值运用在现实过程中的困境

    公允价值作为狭义的概念,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这是建立在市场流动性较好基础之上的。但如果市场流动性消失,估计公允价值的基础也完全消失,则衍生金融工具也无法计量。就是说,真正的公允价值,可能就是在活跃市场(也就是交易频繁又正常有序流动性较好的市场)中金融工具的市场公开报价。对于生产经营用的资产来说,公允价值作为狭义规定所需要的运用条件,显然无法满足。另外对于生产的实物商品来说,他们显然不像金融衍生工具一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五)从公允价值的三级估计来看更适合于虚拟经济

    社会经济交易按形式可分为实体经济(各种实物的生产和交易)和虚拟经济(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从公允价值的发展及估值过程要求的条件来说,公允价值更适合在虚拟经济下运行,而历史成本却更适合在实体经济下运用。虚拟经济的发展繁荣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支持和发展。对于实体经济来说,持有资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直接销售,而是希望通过生产增值。因此,建立在脱手价格基础之上的公允价值,由于对资产的市场流动性要求较高,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衡量所持有的各种生产性资产,以及衡量的可靠程度是值得怀疑的。

    (六)公允价值作为具体计量属性的先天不足

    1.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公允价值难以承担作为主要计量属性的重任。财务会计分为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表内确认的数字应该是企业已经实现的、有历史数据可以稽核的信息。就这一点来说,作为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它表述的信息具有可靠性、如实反映以及可核性的特点,在实际运用中符合会计核算系统的要求以及作为纳税机关征税的基础,是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重点部分。表外披露的信息是表内不能确认而又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如果不进行披露可能对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决策失误。但表外披露的信息重点在于解释和说明,需要应用会计进行核算的信息非常之少。如果把公允价值仅仅作为表外披露的补充计量属性,显然有违IASB与FASB的初衷,但如果把公允价值作为表内确认的主要计量属性,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又难担此重任。因为通篇的报表如果都建立在估计的基础之上,所有资产(包括企业长期持有、并不准备出售、也无公开市场的资产)都按估计价格估计,财务报表变成了估计报表,这样的报表很难使使用者接受和相信,会计的基本功能在这里也消失了。

    2.中介机构难以对公允价值提供的信息发表有效的审计意见。传统的审计是进行账证、账实、账账核对,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增加,在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为了有效地节省审计成本,审计变为制度审计。后来随着企业经营不确定性增加,审计单位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同时节约审计成本又发展成为风险导向审计。但无论审计如何发展,审计师审核的最终基础都离不开凭证和账簿,并且其承担的风险在统计上也是可以确定概率的。但是如果让审计部门去对根本没有凭证、并且又以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公允价值编制的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很难对表内的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审计。在不能有效审计的情形下,如果让审计师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显然审计师承担的风险将会被无限放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审计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要么就是审计收费会大幅度提高,或者是审计行业全部变成价值评估行业。

    3.IASB与FASB在处理公允价值中的困难处境。从公允价值的理论基础上来看,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在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方面,无与伦比,其他计量属性根本做不到公允价值那么完善,具有及时性、动态性及决策相关性。因此IASB与FASB非常急于把公允价值纳入到制定的具体准则中去。尤其FASB更是出台了一系列的准则指南,如FRS133号以及后来的FRS157与FRS159。尽管这些准则出台了,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困难重重,因为准则实施的市场条件要求较高,如活跃的市场、最高最佳使用等一些定性的条件,虽然理解并不难,但操作却非常困难。FASB花了很大代价以及很多年制订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只能沦落为进行表外披露或者编制辅助报表才能使用的计量属性,这可能有违FASB制订公允价值准则的初衷。同样IASB虽然想在FASB公允价值相关准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公允价值的国际准则,并在国际范围内推行,但FASB花费如此长的时间尚且不能有效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何况IASB。加之IASB制定的准则准备在全球推行,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条件根本不适合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从这方面看,IASB无论从需要的时间角度,还是从需要的支持力度来看,都离公允价值的推行很远。而历史成本虽然广受非议,但却还得依靠其进行确认计量。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的发展无论从理论层面上还是实践层面都难以承担确认与计量的重任,这是与公允价值不恰当的发展方向有关的。即公允价值不能作为单一的具体计量属性,而应该作为统合其他计量属性的广义属性进行发展,这才是公允价值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

    公允价值本身不是一种计量属性而只是一个检验尺度,一种计量属性是否符合公允价值的含义,要看此计量属性提供的信息是否对决策有用(石本仁和赖红宁,2001)。公允价值分为 广义和狭义两部分,广义的公允价值涵盖了其他几种计量属性,是一种抽象概念,而狭义的公允价值是与其他计量属性并列的一种计量属性(黄学敏,2004;杨晓磊,2006;周春明,2009)。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公允价值应该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葛家澍和刘峰(2003)指出,公允价值的目的在于确定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当前市场价格(脱手价),历史成本就是过去的市场价格,现行成本也是当前的市场价格(买入价),它们都符合公允价值概念,因此公允价值是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谢诗芬(2004)认为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有: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短期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和以公允价值为目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概括了各种会计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

    严格地说公允价值应当被视为“公允价格”,因为公允价值最理想的代表是市场价格(葛家澍、杜兴强,2003)。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无数交易被买卖双方普遍接受的公允价格,应是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市场价格是动态的。任何时候,从时态分,市场价格都可以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预期)三种。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职能,就是将一个企业已发生的,过去已经交易的事项作为处理对象,即APB Statement No. 4所明确指出的“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主要是历史性的,即有关业已发生的事项信息”。因此,公允价值应当作为统合性的概念,而把当前应用到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上的计量属性更名为现行市价将更有利于公允价值概念的应用和推广。

    (一)公允价值概念作为统合性概念的优点

    1.公允价值作为计量企业整体价值的统合性概念更符合该定义的本源。公允是一个支持会计职业发展的概念,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公允,则会计职业将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最终将导致会计职业不复存在。作为会计核心任务的计量过程必须贯彻公允的立场,这样才能使得会计信息建立在公允的立场之上。在某一时刻的价值是一个均衡的概念,而我们只能通过各种计量技术手段去模拟和近似反映某种商品的价值。如果把公允价值作为一个统合性的概念,则意味着利用所有其他的计量属性来模拟和近似取得公允价值。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提供不同的信息,只要这种信息是相关和可靠的,则提供的信息就属于能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公允价值信息。这样规定的结果将更加符合公允价值的本源。

    2.可以解决运用的局部性和概念的全局性之间的矛盾。如前文所述,概念的全局性与运用的局部性的矛盾是公允价值发展不顺利的原因之一。但如果把公允价值概念作为统合性的概念,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矛盾。(1)解决会计错配问题。以公允价值统合所有计量属性,根据不同的要求提供以不同计量属性基础生成的会计报表,可以一体解决会计错配问题。比如对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来说,其只能反映已发生的交易事项信息;而现行市价则只能反映当前及未来的信息,它们之间如果混合计量则可能出现会计错配问题。在公允价值复合概念统合下,分开列报以不同计量属性生成的汇总数字,比如以现行狭义的公允价值(本文提倡变为公允价格)与历史成本双重列报,这样可以避免不同计量属性所计量的数据在累加后变成毫无意义的会计信息情形的出现。(2)解决公众误解情形。如果把公允概念单独赋予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其他计量属性的误解,认为除了狭义的公允价值以外,其他计量属性提供的信息都是不公允的。这与当前为了取得不同的信息需要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现实情况是不符的,对于会计职业的发展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如果以公允概念统合所有的计量属性,则可以表明所有计量属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只要正确采用都是公允无偏的。比如在市场高度发达且流动性较强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市价获取当前及未来信息,而在市场不发达或者流动性消失的情况下,采用历史成本获取过去的信息等都是公允的,它们都是企业公允价值的近似。不同的具体计量属性可以从不同侧面全方位反映企业的相关信息,方便使用者的不同需要。

    3.可以使概念框架逻辑一致,解决计量属性的混乱问题。随着人们对计量属性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增加,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曾提出过九种计量属性,它们分别是:过去的购买价格、过去的出手价格、修正的账面记录、当前的购买价格、当前的出手价格、当前的均衡价格、使用中的价值、将来的购买价格、将来的出手价格(见FASB与IASB联合概念框架计量阶段的讨论稿),而且这几种计量属性已出现了在财务报表中混合使用的实际情况,哪一种计量属性都有存在的理由,FASB和IASB在制订概念框架时也难以取舍。IASB与FASB在目前情况下虽然力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实务中主要对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有效,对于其他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及负债难以计量,因此这两大机构也没有指定主导的计量属性,这体现在IASB与FASB在联合概念框架的声明中。研究者为了得到估计可靠的公允价值,加大了对计量属性的研究。但作为概念框架来说,我们认为不应该出现计量属性混乱不堪的现象,而应该出现一个主导的计量属性。因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②是由一部章程、一套目标与基本原理组成的、互相关联的内在逻辑体系。这个体系能够指导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并指出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和局限性。目标辨明会计的目的与意图,基本原理则指引应予以进行会计处理的事项的选择、各项事项的计量以及汇总并使之传递给利害关系集团的手段。由这类概念派生的其他概念,在制定、解释和应用会计与报告准则时又必须反复引用他们。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类概念是最基本的(葛家澍,2000)。概念框架的目的是为了导致一个逻辑一致的概念体系,现在连自身的计量属性概念体系都混乱不堪,又如何能对外部进行指导,以使外部制定的概念和准则内部逻辑一致呢?如果以公允价值作为复合概念来统合全部的计量属性,则可以贯彻和实现概念框架的意图和本源。

    4.可以为公允价值的研究与推行争取时间。按照Irji(1975)的观点,会计计量应该属于会计的核心,缺少会计计量属性的概念框架必然是有缺陷的概念框架。如果能够将公允价值定义成统合的概念并作为诸多计量属性的集合,则弥补了概念框架的不足,也为新出现的业务选择计量属性时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由于最初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有几种报表,因 此长期以来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都被称为财务报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信息瞬息万变,仅仅依靠几张报表远远不能反映企业所需要的信息,也满足不了决策者的决策信息需要,于是产生了表内报告与表外披露联合进行,对外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称谓也从财务报表变成了财务报告,从而也使概念框架在会计信息表达的定义方面更加准确。那么对于当前的计量属性的多样性,同样可以从其本质方面去定义。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种信息要想对决策有用,必须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但是会计数据的产生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估计,如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资产折旧的分摊等等。要想使估计和判断能如实反映经济事实,离不开会计人员的立场,即站在公正、公允的立场处理经济业务。因此会计人员的立场对于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的影响至关重要。建立一个能够给人以公允反映态度的信心也至关重要,这就是公允价值在颁行之初虽然研究结果与经济决策关联性不大,但却能够给投资者提振市场信心的原因。因此在概念框架中可以从广义方面对公允价值进行定义,即能够提供给决策者决策相关的公允信息的计量属性。同时作为统合的计量属性,只要能找到公允计量企业价值的计量属性,都属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这就为公允价值的研究和推行争取了充分的时间。因为作为统合性的计量属性,包含了各种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的广适性打下了基础。

    (二)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

    公允价值作为独立计量属性存在不足,而作为统合性的概念却有诸多优点。因此,需要对作为统合性概念的公允价值和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进行重构。

    1.以公允作为目标。公允是会计职业存在发展的必然,作为贯穿会计实务全局的会计计量属性在应用过程中离不开公允概念的支撑。当然,公允是一种个人判断,不是估价规则,使用公允价值一词是一种有趣的策略;这个聪明的标签使得反对者在辩论起始便处于劣势(Sunder,2008)。以公允作为计量体系的目标对于计量体系的稳定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它既可以起到保护会计人员的作用,也可以作为反击的工具。所以在重构的会计计量体系中以公允作为目标可以保持计量体系的稳定。

    2.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础寻找企业的价值。市场是商品实现自身价值的场所。在市场经济中,商品都以公平交易中形成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交换的。而交易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值正是在买卖双方力量达成均衡时的发现。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企业的价值是他们进行决策的基础之一。同时市场交易价格应该作为计量属性体系首选的参照基础,因为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可观察性,可以满足会计上的可稽核性、可验证性的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如实反映或可靠性的要求。但如果没有直接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参照,则利用的各种估值模型也要尽量以市场获取的参数作为首选,因为市场才是价值实现的真正场所。

    3.以脱手/购入价作为外在表现形式。按照FASB157号第16段的陈述:所谓购入价格(entry price)是指在资产或负债交易中购买一项资产或承担一项负债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代表了购买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或者承担负债而收到的价格;所谓脱手价格(exit price)是指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代表销售资产将会收到的价格,或者转移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就概念而言,购入价格和脱手价格是不同的。主体未必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价格出售该资产。同样地,主体未必按承担负债时收到的价格来转移负债。但在相同市场上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在相同时点脱手价格应该等于购入价格。脱手和购入价格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反映企业的不同信息,“购入价”反映企业的投入成本,“脱手价”反映企业的产出价值,价值和成本对比可以计算企业盈利。

    购入价代表的是企业的投入,表明企业在生产组织方面的效率。这部分是结合市场从主体角度对企业的考量。如果一个企业生产相同的商品,但投入较少,这个企业必然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也必然是投资者投资的首选。相反,则企业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最终必遭市场的淘汰。购入价还是衡量企业价值的基础,因为成本是企业价值的有效组成部分。购入价与时点结合可以衍生出过去的购入价、当前的购入价、未来的购入价。这三种购入价格可以反映企业不同的信息。过去的购入价即历史成本可以反映企业过去的投入信息,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效率,通过纵向对比,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经营效率的变化情况,并可以分析这种变化的原因;当前的购入价可以反映企业当前的经营实力、经营效率和财务弹性,同时当前的购入价为实物资本保持提供了相关信息;至于未来的购入价则可以衡量企业的未来投入情况,可以间接反映企业对未来风险的把握情况。一个善于经营的企业通常可以锁定未来的投入,使得企业的风险被确定在较低的范围之内。而相反,一个不善于经营的企业对于未来投入的把握能力较差。

    脱手价代表的是企业的产出价值,表明企业当前所占有的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风险情况。公允价值所定义的脱手价值仅是指单项资产、负债或资产组的脱手价格。如果能够把企业整体脱手,脱手价格代表的就是企业的整体价值,所以脱手价只能是企业整体估值的基础。从资产角度来说,脱手价表明企业拥有的资产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风险;从负债角度来说,脱手价格代表企业承担的义务情况。同样脱手价格与时间结合可以衍生出过去的脱手价格、当前的脱手价格和未来的脱手价格。通过对比当前与过去的脱手价格可以反映企业的价值变化情况,这种变化结果在某种情况下(比如市场完美)可以作为企业综合收益的计算的直接依据。如果知道未来的脱手价格,则可以确定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持有或买入的衍生金融工具必须以买入价记账,在后续期间或摊销或与脱手价进行对比可以得出持有收益或者已实现的收益。

    对于企业来说,作为价值的产生单位,投入和产出是企业的价值创造的起点和终点。有了这两方面的信息,再与时间结合,就可以把握企业的过去、现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未来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的分布以及财务弹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现行市价等无不是购入价与脱手价 在不同时点的称谓。即使估值模型的使用也离不开购入价与脱手价等相关参数的输入。因此我们从中也不难理解IASB和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中,为什么抛开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现行市价等形式,而直接采用购入价与脱手价与不同时间结合衍生出不同的计量属性了。

    4.计量属性体系的重构。综合上面的论述,并参考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图解,同时根据IASB和FASB的联合概念框架计量阶段的初步设想与会计计量属性形成的相关观点,本文试图按图1构建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

    

    图1 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重构

    该体系以公允为目标,各种计量属性为形式,但计量属性以市场价格(价值的表现形式)为基础。所以会计计量的合理体系是以公允价值统合的计量属性体系。公允价值不应是计量的具体属性,过去与当前的市场价格才是可信的计量属性。如果将来预测科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未来的价格有80%以上的概率能够证实,未来价格也将成为公允价值计量体系中的新成员。此外,狭义的公允价值即当前的市场脱手价(或买入价)也可以成为独立的计量属性。因为它毕竟对金融工具计量最相关,对衍生工具的计量唯一相关。但它应当是金融工具活跃市场中公开公正有序的报价,使公允价值真正产生于市场,并由市场参与者共同裁决,而不带主观的利益偏向。如果此种工具确实没有市场公开报价,也要进行估计。然而估计的假设与方法、技术及其数据来源必须充分披露且整个估计过程与结果应由社会上独立的、公正的、有定价经验的估价与定价机构全程参与,以确保其得出的结果可靠和客观。在统合计量属性体系之下,通过多种计量属性的并列使用,可以从不同侧面提供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根据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出相关的评估与判断。而不是由公允价值直接实时、动态地去反映企业的各种信息,从而导致狭义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出现的各种问题。

    注释:

第11篇

关键词:服装产业 产业集群 问题和对策

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特色,并呈明显的区域集中分布态势,而且群内主要是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恶化,我国服装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冲击。对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一)总体规模扩大,产业集群特色鲜明

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现已具有较大规模。服装产业集群的服装总产量已占全国服装生产总量的70%以上,主要集群地集中了全国76.38%的规模以上纺织服装企业、60.97%的从业人员、79.74%的销售、86.04%的出货值和90.08%的外商和港澳台资本,已经成为我国服装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我国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已形成了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为载体的服装产业集聚地和以温州、晋江、宁波等中国品牌服装制造中心地为载体的产业集群,后者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已经成为从事出口加工生产为载体的多层次服装产业集群。

(二)集群内以民营企业为主

服装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小规模、小批量、多品种、快速生产是该行业的特色,所以我国大多数服装产业集群中以民营企业为主。集群内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对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在创新生产和投入上存在着不足,制约着产业升级。集群内过多的中小企业会导致过度竞争,也不利于集群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服装产业集群地域分布相对集中

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我国的47个服装产业集群中,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服装产业集群占据了服装集群数量总数的60%以上,大部分服装产业集群主要分布在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河北等地。2001年在服装行业里,全国排名前118位的服装企业就有95家落户这些地区,占到总数的80.51%。这一分布特点一方面表明这些省份具有集群形成和发展所需的良好经济条件和设施基础,另一方面也会加剧这些地区的资源紧缺状况,如土地资源紧缺造成土地成本上涨、人力资源不足、劳动力成本增加、水资源供给不足、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一系列问题。产业集群过于集中增加了服装生产的成本,降低了集群的经济效应,削弱了我国服装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链条过短,群内企业缺乏合作

成熟、完善的服装产业链条应该是延伸较长且分工非常细致的,一般包括面料辅料业、设计业、剪裁、缝制、贸易业、信息咨询业、展览业、模特业、出版业等。目前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内的分工合作已初步形成,但存在产业链纵向延伸不足,产业链条过短的问题。由于我国服装产业进入的门槛较低,群内存在大量的“小而全”的企业,服装生产过程基本上在一个企业内完成,企业间没形成明细的专业化分工,不仅阻碍了产业链的延伸,而且还会造成群内众多的企业在同一层次上生产过多的相似产品,致使过度竞争,进而挤压了企业的盈利空间,降低了集群整体的发展水平。

(二)缺乏区域品牌,产业大而不强

目前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缺乏区域品牌,集群内企业大多数是从事贴牌生产,就连大企业也不例外。如我国国内男装第一品牌雅戈尔,其对外出口的服装全都是贴国外厂家的商标,在国际上没有真正的声誉,知名度很低,致使我国服装产业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仅获得较少的加工费用,利润空间狭小,产业集群大而不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缺乏品牌意识。集群内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受制于“小富即安”观念的束缚,缺乏培育品牌的理念。二是设计能力低下。由于企业长期从事贴牌生产,设计环节的能力较低,而且企业拥有的设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把握服装的流行趋势,同时还存在专业化设计手段不足、设计氛围不浓的问题,企业严重缺乏服装产品的专业设计人员。

(三)集群的服务支撑体系不健全

首先是群内企业融资困难。据有关统计,约有80%的中小企业存在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其原因:一是企业与银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不高,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风险水平难以预测,银行为了避免坏帐的发生,将资金安全性放在了首位,从而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二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贷款一般具有贷款需求急、贷款频率高、贷款数量少、风险大的特点,造成了贷款成本过高和风险过大,以至于在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很低。三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上的政策不足,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机构和专项基金。

其次是中介服务滞后。目前我国服装产业集群的中介机构发展缓慢,还没形成体系化的服务模式,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和完善,如还不能及时有效地为服装企业提供所需的服装信息、技术、设计、品牌、人才、法律、审计会计等中介服务,同时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监督体系,致使相应的集群内配套企业难以建立,没有为集群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不利于服装产业集群的稳定发展。

三、促进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发展的措施

(一)延伸产业链条,深化群内企业分工合作

完整且长的产业链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防范风险,所以必须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我国服装产业集群产业链过短是由于缺乏外包意识造成的。从历史经验来看,外包是促进专业分工的一个有效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增强企业外包意识和提高社会信任度着手,逐步推进产业链的完善。通过发展外包业务,将一个企业存在不足的环节分包给群内优势明显的其他企业,促使企业围绕主要产品形成完善的产业链,改变企业原有“小而全”的低效率状态,使其变为“专、精、深”分工合作的规模效应状态,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

(二)加强服装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

区域品牌对产业的发展与推广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服装产业集群应打造集群品牌,把集群品牌和产品品牌结合起来推向市场,增强集群的整体竞争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已不再明显,加工生产的利润空间逐渐缩小,而且还面临其他成本低廉的国家竞争的压力。服装企业应树立危机意识,科学确立生产经营方向,强化品牌开创意识,营造体现自身品牌价值的文化氛围,营造能够真实反映消费者需求倾向的产品品牌。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资金对产业集群的发展十分重要,必须切实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首先,应加强政府和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准确及时地向企业提供银行信贷政策,同时也应保证银行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加深对企业的信任度,消除信息不对称。其次,建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贷银行。该银行应是政府出资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目标为宗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最后,应加快推进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培育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

在中介服务中,行业协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集群内企业应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行业规章,并通过引导、推动、协调的方式,使企业有章可依循,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行业协会还应及时有效地为企业提供发展规划、服装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市场行情信息咨询、展览与国际交流、专业技能培训等各项服务。同时,还应保持与政府的沟通,准确及时地向政府反映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产业咨询,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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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2008年服装业利好政策报告.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ctei.省略/

第12篇

摘 要:处于初创时期的中小民营企业,其内源融资渠道单一,且筹资成本较低,而到了发展时期,其外源融资渠道增多,但融资成本较高。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应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同时,政府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性政策,优化资金融通市场。

关键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5002

0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具有活力的主导因素,民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非常有限,民营经济融资渠道主要为内源融资或地方政府金融安排。内源融资的金融安排只适用于民营经济的初创时期,当企业发展进入追求技术进步与资本密集的阶段后,需新的金融安排。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其中资金不足是困扰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中小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更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既定目标的实现,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文章通过找出并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要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应采取的对策。

1 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投入。据调查,有90%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而且企业规模越小,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二是企业自身盈余。在企业经过一定发展后,其自身盈余留存所占比重增加。外源融资广义上是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资金的流通,具体到某一企业则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但在民营企业中比例都非常低。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企业规模越大,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规渠道诸如非法集资也大量存在,企业往往以高出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一倍至数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这在小型企业所占比重。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我国的制度环境息息相关,但更为关键的是民营企业自身的因素。

2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2.1 企业自身的问题

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偿债能力弱,缺乏信用基础是摆在眼前的缺点,但究其原因,是落后的思想和错误的经营体制所导致的。

(1)民营企业用人的思想观念落后。

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观念落后。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发展目标不明,发展步伐减缓,发展规模层次难以健康拓展,发展理念难以及时提升。如果再加上社会体制、环境等因素的负面影响,传统道德观念的束缚,以及自身知识、素质、能力、见识、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这种错误观念所导致的隐性危机日渐严重。

(2)民营企业经营体制带来的风险性。

民营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经营不确定性高,市场竞争中的脆弱性表现出了高倒闭率,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因此,信用评级低者也居多。另外,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缺少审计部门确认的财务报告,银行难以相信营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人为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银行“惧”贷,民营企业“难”贷的直接后果,增加了贷款的难度。

2.2 外部金融制度环境的问题

国有银行商业化后,更多的只是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其经营观念、职能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并未彻底改变。当国有商业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国家经济增长目标相悖时,政府会出面干预,引导经济增长。这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行为就是被动的,出现了贷款向国有企业一边倒的倾向,有的地方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足其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这种多年形成的“公”与“私”大不相同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的支持。

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性融资,还可分散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了给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把由信贷市场提供的货币性金融支持转换为由股票市场提供的证券性金融支持,国家组建了证券交易市场,并出台相关政策。但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证券市场融资最低限额。这样大部分民营企业就被排斥在证券市场筹资的行列之外。即使有上市融资资格的民营企业也因与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成本而对股票筹资望而却步。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中,它的成本可由外部消化。而民营企业的资本大多为自有.成本只能由内部消化,过高的成本使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证券市场。

2.3 融资困境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民营企业资金需求主要是在创业起步阶段、大规模投资阶段、争取垄断产品市场时期和以债还债的债务衔接环节。但银行贷款并不与此配套。企业生产经营旺盛时期一般能得到全额的信贷满足;经营平稳时期,也可在抵押担保额度内受贷。但企业经营状况下滑时,银行首先要保全资金.即使亏损的企业出现转机,银行也常是趁机收回逾期贷款,企业埋怨银行“薄情”。银行的这种经营行为也是符合资金安全和效益为先的经营原则,问题出在银行业务经营能力与经营理念的矛盾上。

3 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对策分析

3.1 民营企业自身经营思想和观念的转变

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占据重要管理岗位,决策上独断专行。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引入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3.2 借鉴国际经验,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资金短缺是世界各国民营企业发展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取各种政策来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资金匮乏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对于缓解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有:(1)以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开业优惠、资金援助、税收优惠、咨询和培训的优惠、鼓励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在资金方面支持企业对基础阶段和应用阶段的技术进行研究开发等。(2)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提高民营企业层次。政策的着力点在于提升民营企业结构层次,改变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劣势。(3)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建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由于这两类服务具有非盈利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主要由政府提供。(4)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5)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为企业提供支持,尽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3.3 扩展直接融资,构建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资本市场作为经营资本的专门市场,面对差别很大的企业和对风险、收益持有不同心态的投资者,应该是多层次的。顺应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建立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的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来化解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民营企业直接融资能力。加快市场的发展,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平台,鼓励、扶持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经营资金,并允许其上市交易或进行场外交易;创新设计出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债券品种,允许技术型、长线型、出口替代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民营企业发行自己的债券,并允许流通转让;大力发展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商业汇票等。此外,设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目前,由于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为民营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设备更新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

3.4 加大金融改革和创新步伐,减少信息不对称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在金融企业产权制度上,我国国有金融成分一直在金融业中占绝对地位。由于金融是经济领域中对政治影响最直接的行业,因此,政府在对待金融产权制度创新时表现得谨慎有余。所以,加快改革和创新现有的金融制度显然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远离低效率状态的有效手段。首先,加快国有银行以股份制为主的综合改革的步伐,完善金融产权制度,深化股份制银行的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推进金融机构体系创新。应在金融领域放松管制,促进金融深化,培育产权明晰的中小银行,发展多样化、分工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其中主要是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中小金融机构拥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我国的民营经济必然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系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直接融资方面,消除所有制的歧视,民企国企一视同仁,发展担保体系,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发展民营银行,调动民间资本。同时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体系,降低民营企业的在A板市场上的上市门槛,积极推进二板市场的建立,发行企业债券,以推进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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