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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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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论文

第1篇

建筑结构概念设计科学原则

实施建筑结构概念设计阶段中,应优选结构方案,确保其经济适用性、切实可行性。应统筹考量工程实际需求、建设状况、环境特征、供给材料、建设条件。同时还应做好水电专业的良好协作交流,进行科学的结构选择、方案规划。应确保建筑构件基于承载极限实现共同工作、受力、体现良好的耐久性。还应做好基础结构规划,良好处理其同上部结构的实际关系,通过整体设计,优化设计效果。另外还应在概念设计实践中引入现代化设计思维,优选计算简图,基于整体结构规划,组合设计,统筹考量,合理布设。应不断积累设计经验,明晰应用程序相关技术状况、适用范围,不应过分的依赖电脑软件,而应做好全面的结果分析、科学核对,进而确保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

建筑结构概念设计实践优化策略

1树立良好的规划设计目标,优化设计方案

为优化设计效果,应在实践设计中树立良好的规划设计目标,优化解决矛盾问题,寻找良好的平衡点,促进投资、成本运行以及效益收入目标的有效平衡。应基于良好的结构概念设计确保投资费用的合理应用,成本费用的有效降低,以及收入效益的最大化创设。针对影响投资建设因素的众多特征,例如土地、结构、装饰费用、智能体系、暖通空调、水电系统成本与消防服务体系费用等,均会对投资效益形成综合作用,因此应做好良好的优化控制、细化分析、综合管理,实施有效的工程维护、运营管理。应以业主普遍接受的投资规划与运营成本范畴,创设最大化效益。还应全面考量产出与投入的相关问题,创设良好的结构概念设计效果。

2优化完善设计约束

建筑工程结构概念设计会综合受到工程功能性、安全性、环保舒适性等因素约束限制,怎样满足这些约束需求,并有效的节约成本投入,创设良好的设计效益,应是我们主力探讨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讲,建筑结构实践设计中呈现的约束包括条件、隐性与规范约束等。

相关条件的约束来自于工程实际影响条件与业主需求约束。工程面临的现实条件约束包括环境条件、工程规模、政府规划策略等,业主需求则更加细化,包括建筑工程总体高度、各结构尺寸、具体投入造价,局部工程功能等。规范约束具有强制性特征,涉及到各类工程建设指标,例如建筑工程宽高、长度、混凝土工程强度、消防标准、抗渗防震级别等。针对上述约束条件,建筑结构概念设计阶段中,应科学遵循其约束标准。而对于隐性约束,则可实施有效的优化控制。即应通过概念设计的综合掌握,衡量隐性约束条件,不应不良忽视。

例如对于北向房屋,由于其阳光投射少,因此可将其优化设计为储藏室、卫生间等功能场所,而将地势优越、享受阳光良好的部位设计为居室、办公室等。还可位于相同面积的场所进行更为合理科学的户型规划设计,进而体现概念设计优越性,做好良好的约束条件优化完善。

3科学引入虚拟现实规划设计理念,优化设计效果

建筑结构概念设计中,应优化引入虚拟现实规划设计理念,基于环境条件,科学利用相关工程结构知识体系、数据库系统、组件库,进行虚拟三维结构模型设计,体现良好的真实感、创造优质的防震模拟效果。利用该技术设计策略,可随意进行工程结构更新、整改,依据业主需求进行优化设计,重复计算、参数变更设定以及实时动态分析。还可基于方案的不同比选、设计结果的多次校验实施良好的一致修改,进而促进建筑结构概念规划设计的完善优化,创设良好的实践设计效果,并为提升后续工程建设水平、强化工作效率、提供技术方案参考作出重要贡献。

建筑结构概念设计实践应用

1抗震结构概念设计

地震灾害难以预防检测,因此更应做好建筑结构概念优化设计,由宏观层面实施有效的抗震结构强化,做好计算结果的科学分析,核准薄弱构造,引入强化措施,创设良好的经济实用设计效果。应在结构概念设计中优选良好的地基条件与场所,杜绝地面变形对建筑工程产生的不良影响,降低直接损失。

同时应做好基础规划设计,相同结构单元不应规划于各异地基结构中,应激发地基潜能。工程体型结构应做到清晰简单、良好均匀、规则布设,进而有效预防地震灾害形成的变形作用,并造成对建筑工程的扭转作用与集中应力破坏影响。结构体系规划应做到科学有序,规范合理,确保抗侧构件的对称良好。还应进行抗震防线的有效布设,杜绝薄弱结构环节的产生。建筑结构构件应做到安全连接,具有良好的抗变强度能效。应体现优质的空间统一性,强化平面互连,并具有良好的竖向刚度。结构概念设计中还应完善实施非结构构件的优化处置,杜绝不利作用。

2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概念科学设计

高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概念设计阶段中,应基于其工程受力特征,进行结构方案的科学取舍。高层建筑属于竖向悬臂体系,其受到水平荷载作用要超过垂直荷载很多,因此应对水平荷载进行科学的结构概念控制设计。应确保高层建筑应对水平荷载的剪力作用、弯矩影响以及相关压、拉影响应力符合有效的刚度、强度要求,令其伴随工程高度的提升形成的侧向变形作用合理控制在良好的结构范畴标准中。

应依据高层建筑工程特征,进行结构类型的综合比选。应基于良好的抗侧力方案解决水平抗力问题,综合考量其高度标准与应用功能需求。结构布置应衡量经济、合理因素,强化结构刚度及其良好整体性,做好构件规划连接,强化薄弱环节处置与复杂结构设计,提升整体结构塑性变形能效,进而有力的化解地震灾害影响能量,弱化其不良影响,提升高层建筑工程结构综合安全性能,优化结构概念设计效果。

第2篇

1生土窑居概述

生土窑居是世界上少有的,最具地方特色的建筑,是在原始土中经人工挖凿而形成的穴居居住形式,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我国目前仍有3000万人口居住在窑居中[1]。生土窑居具有因地制宜、施工简便、造价低廉、适应气候、可再生性强等特点;深藏于土层之中,充分利用地下热能和覆土的储热能力“冬暖夏凉”,具有保温、隔热、储能、调解洞室小气候的功能,符合生态原则,是天然的节能建筑[2]。

1•1窑居的结构特点生土窑居的结构体系完全由挖凿成型的纯原状土拱体作为窑居的自支承体系,没有任何其它支护。窑居建造大多以当地匠人的经验为依据,对所选窑址的土质特征和力学性质没有经过理论分析;对窑居没有进行正规设计;窑居力学结构性能更是缺乏科学计算。但却能够居住百年甚至数百年而不坍塌,即使在地震多发区(我国在役窑居大多分布于地震多发地带,45%的窑居区地震烈度在7度以上),建造年代百年以上窑居也很普遍。其建造经验具有长久的保存价值。

1•2窑居面临的问题生土窑居也存在一些弱点如交通不便、公共设施缺少;窑居室内通风不良、自然采光不足、潮湿阴暗;缺乏整体抗震措施,部分窑居存在安全隐患等。因此,近期很少建造,窑居营造工艺濒临失传。

1•3生土窑居的分类

1)靠崖式位于山坡、土塬沟崖地带,平伸挖掘形成窑洞。从侧面看,呈靠背椅的形式。窑门在山崖边,窑身在崖里,前面有较开阔的平地。窑洞依山势随等高线布置;也有随台梯层层后退布置几层窑洞,下层的窑顶就是上层的前厅。

2)下沉式也称为地坑院式窑洞或天井式窑洞。利用黄土的边坡稳定性,就地向下挖一个方形的地坑,形成四面封闭的地下四合院,再沿四壁向里挖横穴。这种窑洞从远处看不到,就像是平地一样,只有走近才能看到地上一个个的凹坑,向坑里一看,下面是一户户的人家。下沉式窑洞是窑洞最为奇特的一种。

3)独立式实质上是一种掩土的拱形房屋,常见的有土基土坯拱窑洞和土基砖拱窑洞。主要材料仍为黄土,类似于国外的半地下掩土建筑。在土崖高度不够的情况下,保留原状土作窑腿和拱券模胎,砌半砖厚砖拱后,四周夯筑土墙,窑顶再分层夯土1~1•5m厚。也称为人造土堡式窑洞。

2生土地坑窑居建造的几个关键问题开挖窑洞十分讲究,从开挖到建成,大致要经定方位、挖界沟、整窑脸、画窑券、挖窑、修窑、上窑间子、装修等过程。

2•1窑院的方位建窑之前,要请当地擅长天文地理的先生根据八卦上的方位依“风水流脉”来确定窑院主方向的朝向。根据每个院落周围区域的地形高度和地貌特征来确定院落的方位。2•2窑院的布局一般情况下,正窑的对面为下正窑;背对主窑,左手位置的角部部位为进出口通道,右手位置的角窑为卫生间。出入通道要包抄着院子,只要不存在通道路线“翘尾巴”、“甩尾”现象,走向可以自由布置。窑院的通道是在窑洞成型后由下向上开挖的。窑院通过渗井排水,渗井直径1m左右,根据经验,深度和地坑院的深度相等。例如,6m深的地坑院渗井打6•5m深,多出的0•5m用煤渣铺底,这样可以加速地坑院的污水雨水渗漏,获得较好的渗水效果。

2•3窑居的构筑尺寸常见的窑院深度一般为6m,院坑平面尺寸为12m×12m及8m×12m,其中前者窑坑内可挖12孔窑洞,后者挖10孔或8孔窑洞。正窑比其他窑洞要宽大,洞口高3•2m,宽3•5m;后部高3m,宽3•2m;其他窑洞口高2•8m,后部约2•6m;洞口宽3•0m,后部2•8m。窑洞的深度一般7~8m,可根据需要和宅基大小确定。窑腿尺寸的大小受窑院大小(宅基地)影响。窑腿尺寸和窑脸的关系:3m窑脸,窑腿最小2•5m;3•5m窑脸,窑腿最小3m。窑背厚度≥3m,厚度太小的话,则不能承受上面的车辆荷载。最小厚度为2•7~2•8m。太厚也不好,窑洞可能比较潮湿,通风、采光会存在问题。相邻两孔窑自洞口窑脸开始向两侧倾斜,使得窑腿的宽度沿进深方向越来越大,这样有利于受力。

3窑居的开挖过程建造前,按照道家阴阳平衡原理选方位、定座向、下线桩,择吉日奠基之后动工。

3•1挖院坑开挖时,比预先定好的院坑稍小一点的尺寸开始往下开挖。院子的其中一边要留成斜坡,以便往外运土。在挖到4m深之前都是用人挑土从坡道往上运土;挖至4m以下时,在院坑边支起一个绞车装置向上提土。对于较小的院坑,可整体开挖,边开挖边整理,对于较大的院坑,从安全和缩短工期方面考虑,在院面上划好院坑范围后,可分次开挖,先沿边开挖3m宽的深槽,直到所需深度,然后修整外侧土壁,开挖中心环岛。院坑大致挖成后,开始进行表面修理平整。

3•2打窑打窑的过程由打窑、剔窑和泥窑3部分组成。1)打窑窑院挖好土壁晾干后,便可打窑,所谓打窑就是把窑洞的形状挖出。窑匠先在坑壁上起券,券的形状有抛物线形、半圆形、尖券形,还有方、圆结合形,是由当地窑匠根据窑址的土质条件根据经验确定的。打窑时,窑匠先挖一个样板,深约50cm左右,接着由主家沿着窑匠起好的券形往里挖,开挖的洞口只能比券形小,不能大,但不必整齐。当挖到2~3m后停下,将洞晾一段时间,使洞壁新土风干坚硬。晾干之后,再继续往深处挖2~3m,再晾。重复2~3次,直到窑洞尺寸接近预定深度。打窑时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洞壁土中水分大,容易坍塌。2)剔窑依照窑券小尺寸开挖,窑洞粗挖完成后,洞壁凹凸不平,且略小于窑匠最初画的券形,这时还要请窑匠来,从窑顶开始进行修削剔出券形,然后把窑帮刮光,使内壁平整。这个过程叫做“剔窑”或“铣窑”。3)泥窑等窑洞晾干之后,接着用黄土和碎的麦草和泥用来泥窑。

3•3安门窗、扎山墙窑洞的多数部位都有特定的名称:窑口的前脸称窑脸,窑口的门、窗及窗下土坯槛墙统称为窑间子,起封护窑洞的作用;窑洞深处称窑底,窑洞之上的黄土崖体称窑背,窑背厚度通常≥3m。1)修窑脸打窑完成后,首先砌窑洞的前墙———窑脸。通常窑脸用一层砖包砌,上面还挑出一层砖或形成完美的线脚等。墙面用砖拼成图案,清晰美观。由于窑脸略向后倾斜,砖面很稳定,拼砌砖花也要由专业窑匠做才能平整美观。2)安门窗窑脸的窗下墙建起后,安装门窗抱框、门槛、中槛等,然后装上门和窗。窗多以木条订成几何形窗棂,或镶玻璃,或以纸糊窗花。门多为木框板门无任何雕饰;还有实板门、上部为透空的窗格式的门,门的上部有做成实板横批,也有做成格栅的横批,并与窗连成一体;有的窑洞对门墙稍作处理。3)扎山墙由于地坑院较深,考虑到安全方面以及防止雨水流向地坑院内,窑顶上沿崖壁边缘筑有80cm高的护墙,称之为拦马墙。拦马墙有实墙,也有镂空花的。一般情况下,主窑的拦马墙要比其他四面墙体高出一皮砖左右,并且墙上有起装饰作用的圆形构造,根据这个特点可以快速判定主窑的位置及宅院的类型。

4生土窑居的维护(以地坑窑为例)窑居建成后,需要经常维护。维护得好,可住上一二百年,维护不好,住上十几年就废了。

4•1窑背的维护黄土窑洞最怕水患和潮湿,因为黄土多为垂直肌理,在此肌理下,水的渗透能力比水平渗透力要大50倍,因此对水患要慎之又慎。通常的做法是使窑背上面与窑洞进深相同的宽度内不再种树、耕作;窑洞顶部需要经常或定期用石磙碾压,不能有杂草生长,尤其是在雨季;且使窑背向窑外方向有所倾斜,便于排水。一般情况下,麦收前碾压2~3次,用做晒场;每下一次雨就碾压一次,并且及时清理上面的杂草。

4•2裂缝的处理窑洞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和窑脸平行方向(垂直于进深方向)的裂缝,这种裂缝相当危险,它使土体有向院内倒塌的倾向,可能堵塞出口,因而危险性较大。采用类似于基坑支护的方法来约束土体的移动,限制裂缝的发展。用若干短槽钢焊接在一长槽钢两侧,分别在窑洞前面拱顶土层的中间部位以及窑洞后部的相应位置开槽,再用钻打洞,穿入钢筋。钢筋两端过丝,一端和槽钢相连,另一端和窑洞后部埋入土体中的锚固构件相连,拧紧螺栓使土体夹紧,同时给土体施加预应力,再对开槽、洞位置作相应技术处理即可。

4•3局部发生坍塌的处理如果只是洞口部位或者洞内局部倒塌,则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具体方法:清理后先用大约40cm长、26•67cm宽,3•33cm厚的土胚,用掺加秸杆的泥做浆体砌筑出窑腿,上部弧段用楔形土坯做出拱顶,然后用掺加秸杆的泥拱顶表面涂抹一层,再往上面加层土以便使砌好的拱圈均匀受力,再往上面加土,逐层夯实。到窑顶标高附近时,采用上面叙述过的方法处理窑顶。最后再对窑洞内部进行美化处理即可。对于大面积坍塌的窑洞,可以整体填平后,恢复为耕地。此外,窑洞的小修年年有,如鼠、虫都爱在黄土中打洞,造成向窑内注水的孔道,因此需及时补豁、堵洞,补砌土坯,重新抹面。

5结语

生土窑居作为一种民居建筑形式,其营造合理、构筑巧妙、存在自然、居住和谐,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带给我们的不仅是丰厚的建筑文化,更是一种生态精神。虽然它的存在受制于当地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且受到当今城镇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挑战,但是其中蕴含的生态学思想和宝贵的建筑经验,以及特定的文化传统却具有长久的价值,值得继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第3篇

1.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协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也是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双方的对抗。“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基于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所以民事诉讼是以接受其审判权的对立的当事人存在为前提的。并把他们作为主体,让他们去追求诉讼上的利益,这种当事人的对立关系构成诉讼的基本结构。协同主义诉讼构造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通过事实主张和证据的主张与提供,最大限度地提供关于纠纷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内容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处于中立和超然性地位的审判者可以据此作为判决的基础。”即使在以对抗为基调的诉讼结构下,两转贴于()方当事人表现于程序中的相互作用也不仅仅是对立、争斗,同时还有协力合作的成分或侧面。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双方当事人不是绝对的对立,民事诉讼也不是以“竞技”理念构筑的决斗场,为了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该模式要求当事人相互之间加强合作。如在提供案件信息方面的合作,当事人一方可以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争议事实情况及其他信息,以促使纠纷得到尽快与合理的解决。

1.2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制约与协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如当事人拥有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的范围即是法官的审判权不得进人的空间,从而实现对法官审判行为的合理制约。法官则有权采取相应的手段制约当事人滥用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诉讼中的合意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的产物,是“联合讼行为”,这实际上反映了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也同样具有协同的一面。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加强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协同。在诉讼的实体方面法官并非处于完全消极中立的地位,可以通过行使阐明权与当事人在事实的主张与证据的主张与提供上形成互动进行协作。在证据收集上由当事人主导证据的收集与提供的前提与基础上,法官也可以发挥一些积极作用与当事人协同。当事人也同样要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做出自己的努力,与法院合作。如当事人负有真实义务,不得作虚假自认,迟延实施诉讼行为会产生失权的效力等;在维护诉讼秩序和对诉讼进程加以调控上法官与当事人也要协同。法官在诉讼中的指挥和管理作用很明显地得到表现,而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结束也可以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还应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官的指挥和管理。当然当事人与法官的协同并非是没有侧重的协同。在实体方面是在当事人发挥主要作用基础上的协同,程序方面则是在法官发挥主要作用基础上的协同。

2协同主义诉讼构造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2.1协同主义诉讼构造有利于对程序公正

该诉讼构造下法官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承认与保障。当事人双方不但在形式上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而且在其因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而实际不平等时,法官会在适当的时候行使阐明权,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来提醒、启发当事人将诉讼主张、诉讼资料予以澄清、补充或修正,来保护具体诉讼中的弱者,使双方享有同等的辩论机会,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程序参与原则在该模式下也有充分体现。当事人在案件的实体问题上,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对话、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加以质证、反驳和抗辩;在诉讼程序上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2.2协同主义诉讼构造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该诉讼构造下,案件事实的发现是在当事人主导的前提下由当事人与法官协同进行的。法官阐明权的行使保证了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当事人所负的真实义务减少了案件的扑朔迷离。对抗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的辩论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同时法官又不是消极地听取证据而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积极作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使得他们之间信息的传递易于理解与沟通。

3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确立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3.1完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生长的制度环境

对此可以通过对国外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加以借鉴与移植来完善。如我国对证据开示制度加以借鉴建立证据交换制度后,该制度的实施效果之所以不理想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对与证据开示相关的配套制度如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同时加以借鉴与移植。为了使证据交换制度在我国有完善的生长环境,应当将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的相关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下来,而不是将证据交换制度加以扭曲以适应我国“本土化”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的典型职权主义特征已经得到改变,法院的职权被削弱,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已经得以发挥(如在证据收集方面),这些都为我们移植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创造了条件。因而这种移植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3.2推进法官职业转贴于()化建设

针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现状,要使法官的素质能够胜任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对当事人与法官作用分担的安排,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毫无疑问应当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确实是我国法官队伍改革的主流思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职业化和精英化应当不是问题,实际上许多地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或正在积极推动这一进程。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不甚发达的内地和西部地区,法官和律师的整体素质都很低,职业化和和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和其他条件,举步维艰。”其实即便是在法制极其发达的国家中,司法制度中的职业化因素和非职业化因素并存,在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体制内或体制外都存在非职业性的一般民众的参与。所以在我国法官职业化也并非是绝对的,尤其是在一些特殊地区法官职业化并不排除非职业法官的设置与存在,当然这绝非意味着这部分法官的素质不需要提高。

3.3培养人们的现代诉讼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

(1)诉讼权利观念和意识。当事人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客体,不仅仅是被询问与调查的对象,而是诉讼的主体,享有一系列的诉讼实体及程序权利。如权、应诉权、证明权、质证权、回避请求权、上诉权、申请再审的权利等。只有这种诉讼法律观念和意识确立了,才能使当事人自觉主动地在诉讼中发挥其积极性。

(2)诉讼平等观念和意识。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且这种平等不但是形式上的平等,还体现为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平等的诉讼法律观念与意识的树立更需要强调,可以使人们认识到诉讼并非是双方资力、知识等诉讼能力的较量,诉讼能力悬殊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