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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基本形势的认识可以简括为“四个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劳动教养独特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劳动教养产生、存在和发展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功过是非”无需专门和过多的评价,简单地讲,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现在困扰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两大难题,在劳动教养产生时代的中国社会普遍地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都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制。这是劳动教养问题与监狱行刑问题的最大区别,也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今天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从实际的意义上讲,无需过度地对现实的劳动教养进行这种“回头看”式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和评判,而只需从现实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即可。
(二)中国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同样的缘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几乎与当时的劳动改造立法同步,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也被历史性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真正的历史性变革。法制和法治成为社会生活普遍的基本规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人们尚欠清晰的理念别是在与劳动改造结合的意义上,提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必然的。但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正是在进行这种劳动教养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发现了劳动教养与监狱问题的根本不同。政府权力的规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以及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建构等,都是监狱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复杂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历史必然性
我们对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基本认识是,在过去15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不具备出台劳动教养法的条件,劳动教养立法的时机发育尚不成熟。至少我们现在还难于形成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科学认识,今天的劳动教养立法应当从零开始,从科学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务性的调查研究开始。因为,目前在缺乏必要论证和准备的条件下,直接从事劳动教养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会条件、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都是不充分的。
首先,劳动教养立法与国家的体制即宪法规定的国家与公民和个人的关系有关、与政府的行政权力有关、与国家的司法程序有关、与国家的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司法体制有关。因此,必须基于对中国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形势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才能真正把握劳动教养立法的要领。上述客观情况实际上对劳动教养立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离开了对这一社会条件的科学而深刻的分析,劳动教养立法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某种意义上讲,前15年劳动教养立法就是走过了这样的路程。
其次,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健康进行有赖于一系列基本理论准备的支持。这些基本的理论准备包括: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公民-个人”关系及其对国家和政府体制的影响;国家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对“权力-权利”机制的影响;国际社会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人权保障的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现阶段法治社会建构中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内的刑事法制的改革与完善、政府行政处罚的分析;在体制、刑事法制、行政法制和司法程序中对劳动教养问题的定性和定位;等等。这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是需要在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进行专门、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教养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第三,类似中国劳动教养的实际作法,在国外早已存在,诸如保安处分、违警罪、轻罪等皆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尽管这些国家的基本国情、立法思想和具体作法等都未必适合中国国情,但应当说在基本的方面,它们对中国的劳动教养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和直接的借鉴意义。可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从客观的角度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考察和研究还相当薄弱,特别是从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借鉴角度的理性观察更是十分微弱,甚至当我们带着自己的某种框架或者期待去了解时,还会觉得那些东西与中国的劳动教养是“零相关”,对中国国情而言,那些东西根本就是“水土不服”,其实并不尽然。所以,目前从借鉴和使用人类文明成果及国外有益经验的角度看,我国劳动教养立法法典直接起草的条件也不成熟。
【论文摘要】本文从一起劳教行政处罚案件谈起,阐述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革的路经选择。
一、案情回放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07年7月9日,侯某某为向他人索讨赌债,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胡某、刘某某、颜某等人,携带大砍刀、折叠刀至上海市江场路1400号附近时,被发现并当场查获。刘某某不服该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对于原告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仅对侯某某等七人的行为进行了概括性的认定,对刘某某实行了哪些寻衅滋事行为,则未做出具体的认定;被告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对于原告刘某某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据此对原告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被告自2007年8月9日起至释放日止,按每天83.66元支付原告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对二案均不服,上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被告共赔偿原告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9241.8元。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令人质疑、审批权缺乏监督等诸多问题,这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法制社会的治国方略是及不相称的,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对该项制度的反思。
二、案情评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不足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种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后一种属于行政规章。这些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多相互矛盾的地方。
(二)合理性令人质疑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或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但这种处罚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甚至严厉得多。
(三)审批权缺乏监督
目前,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定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它们主要的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实践中,这两项职权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和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教、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三个月期限内(含本数)的审批权。
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发挥过其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我们当前更应该正视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维护公民基本人权、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明显弊端。改革不是要彻底否定过去,而是为了面向未来。当前我国的治安状况并不乐观,把劳教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理念,对现行劳教制度进行合法、合理的改革,是当前真正有意义的选择。(一)依法明确适用对象
当前,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已经由最初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种扩大到现在20余种。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地方性法规也在扩充其适用对象,从而使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增加过多过快,甚至在实践过程中被“灵活地”滥用,一些不应当被劳教的人员。因此,劳动教养立法时,必须使其适用对象法定化,避免对象上的泛化。具体而言,主要应适用于以下几类行为人:(1)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2)有犯罪证据但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人;(3)有严重潜在社会危害的违法者;(4)《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5)确有司法证据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司法矫治处分的人员。
(二)促进处分期限的合理化
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与刑法中的管制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的原则,在实践中会导致种种反常现象。
笔者认为对于矫治期限的设计,一是采用相对确定矫治期限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规定矫治的最低和最高期限,具体每个矫治对象适用的期限由法官根据人身危险的不同性质来决定,如戒毒型矫治人员的矫治期限一般应高于普通常习性违法者的矫治期限。二是应建立健全人格调查制度。人身危险性是根据矫治对象的成长过程、人格特点、精神状况、违法行为历史等一系列因素做出的判断,客观上要求建立人格调查制度。三是法官宣布的矫治期限并非不变期限,而是根据矫治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的增减可以减期、提前解除或延长期限。矫治期限变更的决定应由执行机关决定,决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矫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最大限度地防止裁量随意性以及自由裁量权力的滥用,不能单纯地以违法者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决定处分的定性因素。
(三)完善程序,加强监督
一、劳动教养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仍然依据高检院[*]高检发<三>字第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管理、教育、生活、劳动、安全防范等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仍然使用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办法》是国务院针对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制定的,距离现在已经20多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劳动教养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无论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以及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方面已远不适应当前时展的要求,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加快法制进程,因此,对劳动教养必须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改革和完善现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监督机关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监督不同步。
目前劳动教养的审批只有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批权只集中公安机关一家手中,这种缺乏外部有效制约的权限,是不正常的现象。劳动教养作为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最多可达4年之久的处罚措施,没有检察机关的参预,没有经过必要的司法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只限制在对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不同步,缺乏全程监督的环节,因此,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应限制在执行环节,应全程监督。
二、加强劳动教养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1、加快立法进程,有法可依。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时了,成为我们治国建国的行动指南。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广泛地应用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地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特别是*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和完备。但是劳动教养制度还仍然使用原有的单行决定,这不能不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缺陷。劳动教养处罚是存在于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是刑法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补充和完善。为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劳教立法势在必行。只有劳教有法可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才能更有章可循,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保障劳教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2、加强环节监督向全程监督的力度,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驻在检察机关对劳教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劳教人员的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应当采取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应采取四步走的办法:一是在呈报之前,对劳教人员的百分考核、现实表现等进行监督检察。二是在呈报环节,对已拟呈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看是否符合呈报、呈批条件。三是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当场纠正的有效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纠正。四是对呈报的人员要由执法执纪小组联合审查。五是在呈批之后,对所外就医、所外执行要进行定期复查,看是否失去条件。通过这些方法,能真正做到全程监督,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职业枯竭感;劳教工作警察;情绪衰竭;去人性化;个人成就感
An Investigation on Job Burnout of Police Officers Working in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nstitutions. Yang Suyong, Yang Bo, An Shasha.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xtent of job burnout of polices working in Reeducation though Labor Institutions (RLIs). Methods 176 polices were assessed by the revised MBI-HSS. Results (1)There are different degrees of job burnout between polices working in RLIs and in common policestation. (2)Gender, education, job level, age, duration of job experience and regions are important indicators of job burnout of polices working in RLIs. Conclusion Job burnout of RLIs polices have their own unique character, and we should put more emphasis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job burnout in younger polices who supervises prisoner directly and have fewer working experience.
【Key words】 Job burnout; Polices working in Reeducation though Labor School(PRLS); Emotional exhaustion; Depersonalization; Personal accomplishment
职业枯竭又称工作倦怠,是个体不能有效面对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压力,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综合征,多发于教师、警察等助人行业[1]。随着近年政府对警察身心健康状况越来越重视,职业枯竭现象也逐渐受到研究者们的关注。我国的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工作的警察称为劳教工作警察,是对这些违法者进行监管和教育的主体[2]。劳教工作警察的特殊工作对象和职责使得他们的工作具有既不同于公安警察、也不同于监狱工作警察的特点。但目前,我国对于警察职业倦怠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安警察领域[3-5],而对劳教工作警察的职业枯竭调查目前尚未见文献报道。研究旨在初步调查和了解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感的状况和特点,对影响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感的因素进行初步探索,为提高劳教工作警察工作效率改善其身心状况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研究采用整群偶遇抽样,对北京、云南两地5个劳教所(其中4个为专门收容男性的劳教所,1个为专门收容女性的劳教所)的警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80份,回收有效问卷176份(有效回收率97.8%)。其中男性114人(64.8%),女性62人(35.2%);受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下学历68人(38.6%),本科及以上学历108人(61.4%);年龄32.98±8.97岁,25岁以下52人(29.5%),26~30岁40人(22.7%),31~35岁26人(14.8%),36岁以上58人(33.0%);警龄8.07±6.67年,5年以下97人(55.1%),6~10年28人(15.9%),11~15年22人(12.5%),16年以上29人(16.5%);工作岗位为大队警察96人(54.5%)、大队领导15人(8.5%)、机关警察53人(30.1%)、机关领导12人(6.8%);每天平均工作时间8.99±1.53小时,其中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有100人(56.8%),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有76人(43.2%);北京警察117人(66.5%)、云南警察59人(33.5%)。
1.2 研究工具 劳教工作警察的职业枯竭感使用许燕等修订的《警察职业枯竭量表》测量。该量表共17个项目分为情绪衰竭、去人性化、个人成就感3个分量表,采用6点计分法1表示“从不这样”,6表示“长期这样”,经验证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6]。情绪衰竭表现为个体情绪和情感处于极度疲劳状态,工作热情完全丧失。这种疲劳感越来越强烈,就会像情感资源干涸了一样,个体就不能像原来那样对他人倾注关怀和感情了。去人性化表现为个体以一种消极的、否定的、麻木不仁的态度和情感去对待自己身边的人,对他人再无同情心可言,甚至冷嘲热讽,把人当作一件无生命的物体看待。个人成就感表现为个体对自己工作的意义和价值的评价,对自我效能的信心,如果在工作中体会不到成就感,个体就会丧失工作积极性,不再付出努力。其中,情绪衰竭和去人性化2个维度的得分越高、个人成就感维度得分越低,表示职业枯竭程度越严重。由于职业枯竭感是一个3维的结构,所以最后的枯竭程度是用3个维度的得分分别表示,而不是累加成一个总分进行测量[7]。本次调查中该量表的Cronbach α为0.75(17项),3个分量表情绪衰竭分量表、去人性化分量表、个人成就感分量表的Cronbach α分别为0.92(7项)、0.66(3项)、0.77(7项)。
被试还需填写性别、年龄、警龄、受教育程度和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所在地区等基本情况。
1.3 研究程序 对5个劳教所的在岗警察进行团体施测。由作者亲自担当主试,在施测前讲解指导语,所有项目一次完成。
1.4 数据处理 收集到的数据经整理后,采用SPSS 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现状 在本次调查中,劳教工作警察情绪衰竭维度平均分为24.52(SD=7.99),去人性化维度平均分为8.35(SD=2.87),个人成就感维度平均分为30.57(SD=5.11)。
2.2 劳教工作警察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见表1。
表1为劳教工作警察与国内警察常模[6]的比较,结果显示男性劳教工作警察在情绪耗竭(t=-6.32,P
2.3 人口统计学变量与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感的关系
2.3.1 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的性别差异 结果表明(见表2),在情绪衰竭方面女性警察与男性警察相比有显著统计学差异(t=-2.051,P
2.3.2 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的受教育程度差异 见表3。
由表3可见,受教育程度在本科及以上的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3个维度的平均分都高于大专及以下者,其中,情绪衰竭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这说明在劳教工作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警察所体验到的情绪和情感疲劳可能更明显。尽管,在去人性化和个人成就感维度未发现不同受教育程度间的统计差异,但这提示我们受教育程度高的警察体验到的职业枯竭感可能更强。
2.3.3 职业枯竭的年龄差异 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结果表明(见表4)。不同年龄者在去人性化(F=4.313,P
2.3.4 职业枯竭的警龄差异 见表5。
从表5中可以看到,4个不同从警年龄段的劳教工作警察的情绪衰竭和去人性化得分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且在平均数上表现出先降低再增高的“V”型变化;在个人成就感方面未显示统计差异。进一步事后检验(LSD)发现,在情绪衰竭维度,从警16年以上者得分高于从警6~10年(P
2.3.5 职业枯竭的工作岗位差异 不同工作类别间职业枯竭感比较表明,在4种劳教工作岗位上的警察在去人性化(F=3.936,P
2.3.6 职业枯竭与日均工作时间的关系 不同日均工作时间组职业倦怠感比较发现见表7,在情绪耗竭维度上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警察的得分显著高于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警察(t=-5.269,P
2.3.7 职业枯竭地区差异 见表8。
从表8可以看出,北京地区劳教工作警察在情绪衰竭(t=8.394,P
3 讨 论
在本次调查中,劳教工作警察的情绪衰竭、去人性化和个人成就感维度平均分为24.52、8.35、30.57。国内警察常模是基于公安警察(n=4855)的职业枯竭感调查获得的[6],因此与国内警察常模的比较实际上是劳教工作警察与公安警察的比较。经对比发现,男性劳教工作警察在情绪衰竭(t=-6.32,P
职业枯竭是否存在性别差异,国内外的文献中报告的结果不一[3-5,8]。本研究中女性警察的情绪衰竭显著高于男性警察,在去人性化、成就感方面则没有差异。国内研究者们在分析女警与男警间未发现显著差异时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女警多集中于压力较小的工作部门[3,4]。女子劳教所的女警察处于劳教工作的第一线,与男子所的男警察一样直接面对劳教人员、承担主要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因此职业枯竭感较强烈。进一步比较同样处于劳教工作第一线的不同性别警察的情绪衰竭得分发现,女性大队警察平均29.21分而男性大队警察平均23.50分,差异具有显著统计意义(t=3.32,P=0.001),从而在一定程度支持了国外研究中女性情绪衰竭高于男性的结果[8]。
调查发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警察所体验到的情绪和情感疲劳更加显著,这与国内研究也有所不同[3,5]。不同受教育水平的劳教警察具有显著的情绪耗竭差异,可能是因为学历高者具有较高的成就动机,工作卷入程度更高,但面对矫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心理准备不足,导致更强烈的情绪衰竭和工作挫折感。高学历者日均工作9.11小时而大专及以下学历者为8.80小时,可见在工作的卷入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异。
从年龄上看,本研究中年轻警察的情绪衰竭、去人性化均高于年长的警察,体会到的成就感也较年长的警察少。控制警龄的影响发现,年龄对去人性化(F=3.66,P=0.014)和成就感(F=3.93,P=0.010)的影响仍然显著存在。这说明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感化的长期过程中,除了在工作中获得相应的经验,如何在工作中调节自己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的成长和成熟有关。
从警龄上看,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警察在工作中体验到强烈的情绪衰竭、较低的工作成就感,表现出更多的去人性化行为。随着警龄的增长,职业枯竭有减弱的趋势。但从警超过16年以后再次出现职业枯竭的危机。这与国外研究结果类似[9]。控制年龄因素后,警龄只对情绪衰竭(F=3.41,P=0.019)有显著影响。这提示工作经验的积累对于减小情绪衰竭有积极的作用。调查数据提示,年龄对劳教工作警察的去人性化和成就感得分、警龄对情绪衰竭有积极的影响。相反,在公安警察中年龄越大,警龄越长,个体的情绪疲惫和去人性化就更严重[7]。这说明劳教工作与公安工作对警察职业枯竭具有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区别考察。
从本研究结果来看,处于领导岗位但不参与具体工作的机关领导,在工作中产生的身心疲惫和对他人的冷漠显著低于其他三类人群,而且由于身居领导地位体验到的成就感也最高。这提示适时的晋升和提拔有助于提高警察的职业成就感,从而改善职业枯竭感。研究发现与工作强度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因素是日均工作时间,本研究中超长时间工作对职业枯竭的情绪衰竭影响最大,这与对公安警察的研究结果一致[7]。
此外,不同地区劳教工作警察的职业枯竭也有很大的差异。北京警察情绪衰竭、对人冷漠、体验到的成就感较少,云南的劳教工作警察则相反。这提示不同地区的经济生活状况也会对职业枯竭产生影响。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年龄、警龄等对劳教工作警察职业枯竭的影响与它们对公安警察的影响有较大区别。劳教工作警察长期性肩负改造违法分子的重任,因此在研究警察心理健康时应当对劳教工作警察单独加以考虑和重视。在劳动教养机关预防和干预警察职业枯竭时,应当特别重视那些工作在第一线、参加工作时间短、日均工作时间长、高学历较高的青年警察,以此确保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提高警察心理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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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前科报告义务 标签理论
一、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概述
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过的刑事处罚而不得加以隐瞒的义务。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来源于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100条关于犯罪者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尽管该法此后经多次修改,但该规定一直未变,由此可见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才在该修正案第19条中对未成年人作了限制性免除,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报告义务。这就是我国限制性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法律原理和背景渊源
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中强调犯罪者的前科报告义务,有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最有代表性的事件就是1996年2月发生的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被杀案,罪犯张金龙正是通过种种关系手段隐瞒了自己以前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事实,得以参军入伍,还当上了李沛瑶的警卫员,最终却因窃财行凶走上了不归路。这一事件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们对张金龙隐瞒犯罪前科从而混入军营这一情节印象深刻、深恶痛绝。为防范此类现象再度出现,通过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对犯罪者进行从业资格的限制和禁止,就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普遍心态。于是犯罪者(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在第二年即1997年修订颁布的《刑法》中应运而生。从犯罪学理论来说,这实际上就给犯罪者贴上了无形的“标签”,伴其终身,也就是著名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起源于美国的符号互动学说,并由该国社会学家莱默特和贝克尔等人于20世纪60年代正式提出。标签理论认为,由于社会公众绝大多数对犯罪分子存在天然歧视和排斥的思想,即使犯罪者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身上的犯罪标签并未揭去,仍然会受到周围的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歧视和冷落,从而使其人格、自尊严重受挫。该犯罪者就会在潜意识中自我堕落和自我修正,与常人相比就容易实施新的不法行为。
如上所述,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者来说,这种影响更为明显。因其在犯罪时身心发育不成熟 ,具有相当的冲动性、盲目性,犯罪后又具有更强烈的悔改性和可塑性。与一般犯罪者相比,他们的人生之路刚刚起步。如果给未成年人贴上无限期的“标签”,只会让其难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彻底断绝其悔过自新的希望,从而增加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正是如此,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日本等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明确作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或相类似的规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少年犯罪执行完毕或免于执行,适用相关人格之法律规定时,在将来视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三、对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规定的利弊分析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免除乃至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呼声不绝于耳。受此影响,我国在1997年以后的立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观点也逐渐明晰起来。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未成年人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在复学、升学、就业时不受歧视。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中也作出了相类似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限制性免除的规定,正是上述立法精神的传承和体现。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议的重大进步,是对原来前科报告制度的一种改革,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但是,笔者认为,从该规定来看,仍存在以下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在法律上存在冲突。在就业问题上,由于我国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等都对有犯罪前科的人从事该职业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告知自己的前科,用人单位都会主动审查其个人信息,即进行所谓“政审”。由于仅仅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告知义务而非彻底消灭其前科记录,用人单位仍可以通过公安、法院等部门所保留的档案记录获知相关信息,并将其“一票否决”。而且从法理上说,用人单位这一做法也并不违法。因此,在未对上述法律作出修改的前提下,仅仅在《刑法》中规定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仅仅具有象征意义。
2.在表述上存在疏漏。我们都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制裁更多体现在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以及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方面,而《刑法修正案(八)》中仅仅明确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三种情形。对于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以及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是否能适用或参照适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不适用,则对这一部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的未成年人反而造成了法律保护上的空白。此外,对未成年人来说,除了入伍、就业之外,还有复学、升学等更为现实的问题。那么当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时,是否也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该规定也语焉不详,没有明确。
3.在制度上存在缺失。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可以免除向有关单位的前科报告义务,但有关单位究竟是指什么单位,无从得知。而且,掌握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公安、法院等部门是否应负有保密义务,对何人负有保密义务,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既然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权,那么当这一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如何进行有效地进行法律保护,也没有规定。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法律规制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上述种种弊端,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免除未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予以改进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1.完善法律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上述《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等作出相应的修改,使之与《刑法》保持一致性,从而消除相互之间的冲突,维护我国立法体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明确主体资格。一方面应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所谓重罪的未成年人首犯、主犯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使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不得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另一方面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于包括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因一般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未成年人,明确规定也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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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安处分;保安性措施;人身危险性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8-0065-03
一、保安处分的理论蕴含
保安处分的概念,至今没有明确而统一的定论。笔者所能检索到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概念表述主要有:第一类,从适用对象的分类出发,强调保安处分的广义与狭义概念之分――“广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作为依靠刑罚以外的处置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由国家施行的有关犯罪对策的一切处分。广义的保安处分不仅包括对人的保安处分,还包括对物的保安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是指使社会摆脱每个犯罪人的危险性而得到安全的处分,是指因此而把这些人隔离、拘禁或者教化改善的国家的处分。狭义的保安处分,仅仅意味着对人的保安处分。”第二类,在概述保安处分的含义时,集中在其相对于刑罚的突出特点上――“保安处分,是国家基于维护法律秩序之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之保安需求,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替代或补充刑罚适用的,以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进行的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第三类,对保安处分(偏狭义)适用对象上进行适当的精分――“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者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和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可归纳出如下特征:①制定形式上,保安处分必须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具体明确地做出规定,其制度设计应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适用对象上,保安处分具有对象的特定性,主要适用于犯罪人和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当然更广义的保安处分还适用于特定的与犯罪相关的物。③适用条件上,其核心集中于人身危险性,只有行为人具有犯罪的危险趋向,才能对其处以相应的保安处分;同时人身危险性又具有反复性和可变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保安处分的开始、变更和终止,都应当根据保安处分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改变,因而保安处分在适用期间上具有灵活性。④制度属性上,保安处分的性质基本可视为是作为刑罚的替代措施或补充措施而存在的,其最突出的目的在于预防,通过对行为人适用保安处分措施,以预防犯罪或者再犯罪。⑤具体措施上,保安处分在其强制性之外,更注重对适用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的预防性矫正,包括矫治、感化、隔离和医疗等具体措施。
二、保安处分之于中国刑罚结构的定位分析
在刑法和一些行政法律中,存在着多种与保安处分性质近似的保安性措施。相较于国外系统化、理论化的保安处分制度,我国的保安性措施欠缺刑法上保安处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特征:①没有被系统、明确地规定在刑法或单行法律中;②主要关注社会危害性,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③不构成与刑罚的直接关联和衔接;④我国的保安性措施缺乏司法化的适用程序,其惩处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极易被滥用。
保安处分制度为何在中国无法在制度配置和司法实践上得以系统化的规范呢?笔者认为应当先从中国的刑罚结构入手进行分析。
(一)中国特色刑罚结构的制度解析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就已明文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当时的刑法理论指出,“非刑罚处理方法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作为处理案件的一种手段,其主要是刑罚的必要补充。”1997年《刑法》在沿用1979年《刑法》规定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而基本奠定了当前我国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核心结构。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刑罚的种类”指出,主要的刑罚结构可分为三类:主刑、附加刑和非刑罚方式,三者在适用关系上主要是以主刑为核心,以附加刑(和赔偿经济损失)为辅,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免予刑事处分者适用包括民事强制处分(赔偿损失),强制教育方法(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司法建议方法(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三类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从这三大刑罚种类的区分,我们也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结构上是排斥保安处分制度的配置和适用的,而如前述符合完全意义上保安处分的强制医疗和刑事没收或者刑法修正案新设的禁止令,不是视为诉讼法层面的制度,就是作为刑罚或行刑制度的配套性措施。亦即中国特色的刑罚结构在本质上是力图通过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式所形成的体系来实现治理犯罪的目的。
(二)中国刑事立法新动态的体系化解读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将社区矫正和禁止令作为犯罪治理的重要手段做出规定,这事实上已颇具保安处分的性质,体现了我国为预防和治理犯罪而进行了非常有益的尝试。而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即直接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作为《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之一纳入规定,并分三款明确规定了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适用主体和期限与违反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扩大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其实质亦学界谈论的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化。中国刑事立法的新动态为保安处分在中国现有的刑罚结构中的定位探索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保安处分制度融入中国刑罚结构必是一个颠覆突破传统、任重而道远的过程,但毫无疑问也必是大势所趋,而这也是中国刑法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应共同致力和前进的方向。一方面,保安处分事实上从未退出过学界的各种重大讨论,并且其与现代刑法“目的刑”取代“报应刑”的治理观念又是格外契合,刑罚结构开放化、轻缓化,乃至国际化的趋势不可违逆。另一方面,在中国现今刑民互动的社会背景下,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等相关制度完全废除的过程正需要更为与时俱进的治理方式与其衔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仅要着眼于对犯罪行为人的惩戒,更重要的是预防其进一步危害社会并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三)保安处分预防机理对中国刑罚结构的意义
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保安处分以专章形式进入刑法典”的建议未被采纳。此后,仍不断有学者提出在刑法典中采用“刑罚――保安处分”双轨制的建议,这或许多少是受到德国刑法的影响。将保安性措施刑事法律化的理由,从法治层面分析,就是使保安性措施的决定权法治化、司法化;从人权保障层面分析,就是要禁止保安性措施的滥用;从实体层面分析,就是要确保保安性措施在设置和适用上合乎法定性、正当性与合比例性;从程序层面分析,就是要实现保安性措施适用的司法化、诉讼化,并为适用对象设立完备的救济程序与途径。
保安处分与刑罚相衔接,不仅可以使刑罚结构更具开放性,还意味着刑罚机制渐趋轻缓化。不同于以往“报应刑”思维下的惩戒犯罪,其更多体现为刑事实证学派所提倡的“目的刑”思维和广义刑事政策概念。
三、保安处分在中国刑事法律化的瓶颈及其解决
(一)当前,通过对保安处分刑事法律化的中国情境分析发现,中国法学界对保安处分刑法化的热度依旧有增无减,实务界更是多能在近几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九)中看到诸多借鉴保安处分制度的端倪
1.传统法学对犯罪原因的认识仍在深入发展,从原先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发展到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我国刑罚目的中的预防,与保安处分中的预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适用保安处分有其自身的困难――人身危险性的判断过于主观,导致了各国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与可控性较差,对人权的保障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当然《刑法修正案(九)》新近规定的“职业禁止”已将该保安性措施的适用主体明确规定为法院,无疑已大有将法官裁量作为保安处分刑事法律化的重要适用主体之势。
3.我国目前诸多保安处分措施在实质上有违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保安处分直接涉及到适用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的保安性措施在形式合宪性上虽已通过立法的规定实现正当化,但在实质合宪性上仍未引起足够重视。除了已废除的劳动教养外,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强制治疗性病、强制戒毒等保安性措施在期限和限制程度上颇近似于短期自由刑。对这类措施在实质的权力分配以及权力行使规制方面缺乏科学设置,必定导致权力的不当使用,甚至出现“被精神病”等荒唐的情形。
4.现有法律对保安处分的规定非常混乱,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尤其像将强制性病和戒毒医疗等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权仍交由行政机关,就明显有违人权保障的原则。另外,刑事法律内对保安处分措施的规定仍存有矛盾之处。如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应归于政府,属于行政权中的治安权;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决定权应归于法院,属于司法权。
5.保安处分面临着公正和效率双重缺失的质疑。
(二)保安处分在中国制度建构的两大层次
1.宏观规范与微观协调。刑事立法宏观规范。中国现行法律中的保安性措施系统性不足,各类保安性措施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甚至行政规章中,故而相关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在其他国家保安处分的具体规定中,主要是依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从预防再犯可能的作用出发进行分类整合。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也可以考虑对保安处分进行全面的刑事法律化,并在刑法典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对保安处分的具体制度和适用条件及程序进行专章宏观规定。
中国目前实际上也存在着颇具突破性的立法尝试,比如尚处于起草阶段的法律提案――《违法行为矫治法》,用以替代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当然,这一名称多少有些名不副实,首先矫治的对象不应当是行为而是人,其次只有经常性的违法行为人才有进行强制矫治的必要性,而规范上过于笼统仍有待讨论和修正。
单行法律微观协调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有待建立健全,也应当考虑通过单行法律对部分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保安性措施进行先期规范。如2008年6月我国首部《禁毒法》正式实施,其第四章即专门规定了戒毒措施,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四种戒毒措施。
2.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从保安处分预防犯罪的不同形式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保安处分在中国的适用还应当考虑其预防的两个渐进性的层面。保安处分措施实际上还有两大分类:其一是适用对象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或刑事违法,为预防适用对象再次犯罪或再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其二是适用对象的违法行为虽未构成犯罪或刑事违法,但为预防其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严重刑事违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学界一般也称前者为特别预防,后者为一般预防。保安处分措施的刑事法律化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要注重该措施在理论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又要注重与我国的法制和社会实际结合的可行性。第一类保安性措施在刑法化时,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联程度较小,在理念上也易于为民众所接受,作为刑罚之外附带性的保安性措施,其主要目的显而易见,是为预防行为人再次犯罪设置的一道防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可以考虑优先在刑法修正案,如禁止令的制度设计和单行法律中进行规范化、体系化建构。而第二类保安性措施的刑法化,会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乃至与其发生冲突,引发国家权力不当、侵害公民自由等一系列问题。考虑到当前民众的刑法观念和现行的刑事政策,应重点增加第一类的保安性措施,待到日后时机成熟,再逐步增设第二类保安性措施。
综上所述,保安处分具有与刑罚相辅相成的巨大优势,应当纳入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矫正违法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将来的刑事立法可通过制定单行刑法或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包括禁止令和强制医疗等现有制度在内的保安处分制度,将更多具有现实作用的保安性措施纳入该制度体系中,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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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公安 行政强制法 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贯彻。行政合法性原则则是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下行使,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据此,公安行政强制法定原则的内容大体包括:
(一)实施主体法定
实施主体法定是指有权对相对人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才有权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并结合公安实践,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公安行政主体,这是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志之一,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和第51条的授权取得了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资格;交警支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人作出强制行为;公安边防检查站根据规定,可以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人实施强制行为。
(二)实施程序法定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是法律程序的两大基本要素。行政强制除了从实体上加以规制外,更需要从程序上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行政主体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散见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公安特别法律规定当中。但《行政强制法》详细的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运用到公安执法中就是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要报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得到批准后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强制执法人场,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需告知行为人享有的权力义务以及救济途径,并且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有行为人签名,如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然后补办批准手续。可见实施程序法定在规范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有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
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创设,其他机关都不能创设,尤其是行政主体更不能自己给自己创设行政强制手段。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体现。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牢牢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其目的就是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制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权扩张行政强权,进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主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权,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没有统一的规定,使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很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应当遵循该规定。
二、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以及强制手段内部手段时必须基于正当的考虑,并尽量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选择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一)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简言之,就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够实现所追求的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不能与法定目的相背离。
有效性原则要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如《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必须符合:切实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嫌疑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的;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见,继续盘问适用于案件性质不明、嫌疑人身份及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情况,如果公安民警对没有达到上述条件的人适用继续盘问,那么就是明显违背立法本意,违背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众多能够相同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有数个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同时存在,如果只有唯一的手段能够实现目的时,行政主体无从选择,则该原则无法适用。必要性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使用强制措施时是否是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关系的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的权力,只有在迫不得已通过其他手段无法解决时才能够进行强制措施。也就是说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不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而且公安机关在对公民或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尽量温和,采取对公民或财产损失最小的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如公安机关在进行专项整治斗争中,要充分预先做好调查取证,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制定计划,选取合适的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三、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行政手段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利益。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某项行政权力、采取某项行政措施前,必须将其对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实现行政目的可能获得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在后者重于前者时才能采取,反之,则不能采取。而比例性原则要求公安机关适用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时,在多种措施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衡量当时的客观因素,如危险或危害发生所获得的实际公共利益的大小和避免危险发生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的比较。这些条件为公安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提供了标准,比如对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实行交通管制,必要的时候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等多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就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对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进行权衡。《行政强制法》第23条第50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比例原则的确定为公安行政执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即通过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这强制措施。
四、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既要体现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又有贯彻教育被执行对象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强制不是其主要目的。因此在公安执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均体现强制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如《戒毒条例》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治疗、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在社区戒毒中,规定了“戒毒知识辅导”等措施,又如《关于严禁的决定》中规定“因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的,实行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67条、第68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既劳动教养。可见,“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教育功能能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行政强制的实施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结果是对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这样强制措施不能够滥用,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高度,尽量避免强制行为的运用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把行政强制行为更好的作为一种补充备用的行为。把教育与强制融合在一起,就是说首先进行教育,当教育行为不能达到目的时才运用别的强制措施。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意味着就是要片面的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教育与强制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经教育仍无效的,应当实施行政强制。其实本质上强制本来就是一种教育,强制的目的就是教育行为人能够改正错误,所以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公安行政执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作文教育 现状 出路
在当前我省的语文高考中,作文的分量是可谓重中之重;而作文能力在整个语文能力中是属于最为尖端的能力。在语文教学中,通过作文训练,对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能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现在的应试教育,使得当前的作文教育步入误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学生的作文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一)作文结构简单,模式明显,缺乏新意。一个学生从小学到高中,其作文的结构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一成不变。这使得一个高中生的作文水平与一个小学生相当,同一个班级的几十个同学的作文模式几乎雷同。这是一个令人震惊更令人深思的现象。这种情况便是由于学生为技巧而技巧的结果,不是从内容和情感出发选择技巧,而是从技巧(模式)出发编造或改造内容,并且一用再用。如此的作文,必定不真实,而且行文拘谨,思维落入俗套。
(二)语言枯燥乏味,缺乏锤炼。一些作文的句子,上次用了,下次还是继续用,只是增加了一些“狗尾续貂”式的乏味的语言。这种情况也是必然现象,当前的教育,使得学生要么上课,要么做作业,剩下一点课余时间也大都话在背作文选上,而没有时间读一下优秀的文学作品或者是尝试锤炼语言。
(三)搜集材料搭作文,缺乏理性思辨。这在议论文中较为明显。学生一般都备有论据资料合集,书中分门别类,学生要用时一查便可,或者只记住几个较常用的,每个都可以派好几个方面有用场。于是,搭积木式的议论文便大量出现:开头一个观点,中间三两个材料(或正反,或中外,或古今,或详略),最后总概括(或照应开头,或重申观点)。然而,评判一个人的写作能力的高低,并不在于文章中材料是否翔实,而在于其理论上的分析是否深刻。因为,前者是记忆性的,而后者才是智慧和能力的体现。
(四)立意不深,缺乏挖掘。给定一个题目或一份材料,学生普遍立意不深,只及皮毛,并且在深层次的挖掘上更不显功力。这也正体现了学生对生活体验不深,缺乏思考,缺乏思辨。
(五)作文题材一般限定在简单的说明文、记叙文和议论文上,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字数。这种形式很不利于学生的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学生是在为作文而作文。以往形成的模式拿来一套便完成,而这也正是应试教育的需要与结果。
应试教育的教学方式使学生走向文学的途径不能再依靠学校和教师了,而只能依靠自己的兴趣爱好去努力了,或者是家庭的支持,但沉重的负担和复杂的社会、家庭关系,又使得学生无法或没有勇气去实现他的兴趣爱好,家长也不支持孩子的文学之路。这样,学生时代接受文学的机会便就此失去了。
面对如此现状,在语文高考中,学生的作文水平和得分只能停留在基本面上,无法脱颖而出,在语文成绩和总成绩上占尽先机。应试作文,不仅应该学会最基本而又常见的模式,也应该多增加阅历,广博知识,方能逐步摆脱千人一面的现状。
(一)培养学生对文学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成功之路的基本起点。受调查的438名世界知名作家几乎都对文学有着入迷的兴趣,对所爱的事业有着执着的追求,其中95%以上自幼就对文学发生了浓厚的兴趣,把全部热情和爱扑在文学事业上,有的甚至不顾社会的压力,不顾家庭的反对,依然走上了文学之路。如意大利的彼特拉克,出身贵族,父亲是著名的律师,希望儿子也学法律,但彼特拉克却酷爱文学,终于做出了辉煌的成就,成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三颗“巨星”之一,同但丁、薄伽丘并立于世界文学之巅。试想当前教育下的学生,有几个有如此的气魄。因此,从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丰富学生的阅历、见识,使学生有丰富的生活底蕴。“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丰富的生活是文学创作的宝贵源泉,是对学生写作的最佳素材库。纵观古今中外文坛,不少作家曾是流浪汉、军人、记者、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不幸者,因为他们的生活底子独厚。苏联优秀长篇小说《表》的作者连卡·班台莱耶夫,幼年丧父,少年时与母亲失散,流落街头巷尾,与小偷、流氓、骗子为伍,被遣送劳动教养,以后又放过电影,当过皮鞋匠、图书管理员。他深知自己生活的优势,选择了文学创作的道路,把笔触伸向自己亲身经历了的劳动生活领域。
(三)丰富的阅读量,并且敢于标新立异。阅读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影响学生的作文水平,所以,作文教育不应只是一味的写,而应有大量的阅读量。这方面家庭的影响也很大,书香之家的后代对文学的嗅觉也更灵敏一些。丰富的阅读量,还要敢于创新,敢于标新立异。在许多诺贝尔文学奖的评语上,都写着“新颖的独创性”、“创造新型性格的才能”、“诗意的想象力”、“大胆的探索和新奇的独创风格”、“不妥协的锐利的笔锋”……当然,在短期之内对学生的要求不能太高,更多的时候要引导学生多加阅读,鼓励他们敢于独创思路和语言组合。
关键词 强制戒毒人员; 成人依恋; 人格特征
分类号 B848.1
DOI: 10.16842/ki.issn2095-5588.2016.07.005
1 问题提出
依恋(attachment)是指婴儿和照顾者(通常指母亲)之间存在的特殊感情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于婴儿与照顾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一种社会性的感情联接和纽带(Hazan & Shaver, 1987)。成人依恋是指成人对其童年早期依恋经验的回忆和再现以及当前对童年依恋经验的评价(吴薇莉, 方莉, 2004)。国外对于成人依恋的研究起步较早,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涉猎的领域也相对比较广泛,其中主要涉及对负性情绪(抑郁、焦虑等)(Burge, Hammen, Davila, Daley, Paley, Lindberg, et al., 1997; Cooper, Shaver, & Collins, 1998)、人格特质(Carver, 1997; Crawford, Shaver, Cohen, Pilkonis, Gillath, & Kasen, 2006)、自尊(Man & Hamid, 1998)以及主观幸福感(Moore & Leung, 2002)等的研究。相比国外的研究,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吴薇莉是国内最早进行成人依恋的研究者(吴薇莉, 简渝嘉, 方莉, 2004)。
人格(personality)是构成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及行为的特有的统合模式(彭聃龄, 2001)。人格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外向性、神经质和精神质都高的人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适应社会,会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宫火良(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罪犯具有高精神质和高神经质的人格。马海鹰和张小远(2005)研究发现罪犯普遍存在偏离正常人格的倾向。罗艳红等人研究结果表明罪犯群体的人格特质与成人依恋存在非常紧密的关系(罗艳红, 蔡太生, 唐鑫, 陈贵, 2013)。不过罗艳红等学者的研究中采用的是成年所有类型的罪犯,并没有区分罪犯的类型。其他的学者大部分都是研究大学生人格特质和成人依恋的关系(郭庆童, 2007; 曲晓艳, 甘怡群, 2012; 杨冬, 2009)。杨红君,谭鑫, 楚艳民, 刘琴, 刘利和周世杰(2008)
的研究结果表明人格障碍与依恋显著相关,不良依恋经验对人格障碍症状有显著预测作用;国外的学者主要采用人格障碍量表来研究人格特质与成人依恋的关系(Timmerman & Emmelkamp, 2006)。
然而,关于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质与成人依恋的相关研究在国内比较少见。已有研究的对象大部分都是大学生,而且采用的基本是人格障碍量表或者五型人格量表来测量被试的人格特征。因此本研究采用艾森克人格量表(EPQ)和亲密关系体验调查问卷(ECR)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调查,以期从不同的方面探讨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与成人依恋的关系,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对吸毒人员预防、干预积累经验。
2 研究方法
2.1 被试
本研究对象选自四川省某牢强制戒毒所因吸毒而被劳动教养的男性吸毒人员,发放24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94份。其中汉族141人,彝族53人;已婚55人,离婚54人,未婚85人;文盲17人,小学68人,初中90人,高中17人,大学2人;农村84人,城镇68人,城市42人。
2.2 研究工具
2.2.1 艾森克个性成人问卷(EPQ)
本研究采用龚耀先(1986)修订的艾森克人格问卷(EPQ)。该问卷共有88个项目,包括四个分量表:内外向(E),用于说明个性的内外倾向性“记分越高”则外向倾向越明显,反之则内向倾向越明显;神经质(N),主要表明情绪的稳定与否,高分者趋向于不稳定,反之则趋向于稳定;精神质(P),高分者精神偏移倾向明显,得分低者精神偏移倾向不明显;掩饰性(L),高分者说谎倾向明显,反之则说谎倾向不明显。该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
2.2.2 亲密关系体验调查问卷(ECR)
《亲密关系体验调查问卷》(李同归,加藤和生, 2006)包括36个项目,采用7级记分制(从非常不赞成到非常赞成),包含两个维度,“依恋回避”和“依恋焦虑”分别由18个项目组成。该量表回避维度的α系数为0.94,奇数项和总量表的相关在0.6~0.73之间,焦虑维度的α系数为0.91,偶数项与总量表的相关在0.5~0.67之间,是公认的设计较合理,信度和效度较高的问卷。
2.3 施测程序
在戒毒所干警的统一组织下,由专业人士担任主试,测验环境是进行心理健康课的教室。每人发放一份问卷和一支铅笔,严格按照测验手册的规定和说明进行,但是由于有些学员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所以由班组长(来自学员)念题目,被试听懂题目并理解意思的情况下自行作答。施测时间为30分钟,所有问卷当场回收。
2.4 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使用单样本t检验进行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与全国常模的比较,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和成人依恋进行民族上的比较;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比较不同生源地、婚姻状况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和成人依恋风格;用Pearson相关分析与多元回归分析考察强制戒毒人员成人依恋与人格特征的关系。
3 结 果
3.1 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与全国常模的比较
强制戒毒人员的EPQ各因子粗分与常模(瞿雪峰, 余林, 吴明霞,2009)比较,强制戒毒人员的神经质、精神质得分高于常模,而掩饰性得分低于常模,内倾性得分与常模无显著差异。见表1。
3.2 内倾性、神经质、精神质、掩饰性在人口学变量上的差异性检验
对强制戒毒人员人格特征的内倾性、神经质、精神质、掩饰性在人口学变量上进行差异性检验。结果显示:汉族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得分低于彝族。强制戒毒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在精神质上差异显著,婚姻状况在内倾性和掩饰性上差异显著。进一步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在受教育程度上进行多重比较,结果表明文盲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得分均大于小学,初中以及高中教育程度的强制戒毒人员,小学受教育程度的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得分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的强制戒毒人员的对应得分,其他受教育程度间均无显著差异。对强制戒毒人员的内倾性和掩饰性在婚姻状况上也进行多重比较,结果表明已婚的强制戒毒人员的内倾性得分高于未婚的强制戒毒人员的内倾性得分,已婚被试的掩饰性得分高于离婚被试的掩饰性得分。见表2。
3.3 依恋回避和依恋焦虑在人口学变量上的差异性检验
对强制戒毒人员的依恋回避以及依恋焦虑在人口学变量上进行差异性检验。在依恋回避上,强制戒毒人员在受教育程度上差异显著。进一步对强制戒毒人员的依恋回避在受教育程度上进行多重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强制戒毒人员中的文盲和初中、小学和初中均存在显著性差异,文盲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小学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在其他人口学变量上,依恋回避和依恋焦虑均不存在显著差异,见表3。
4 讨论
4.1 强制戒毒人员的人格特征与成人依恋情况
本研究发现,强制戒毒人员的EPQ各因子粗分与常模比较,强制戒毒人员的神经质、精神质得分高于常模,而掩饰性低于常模,内倾性与常模无显著差异。这个结果说明强制戒毒人员的情绪比较不稳定,易冲动,喜欢对别人抱有敌意。总的说来是情绪容易失控的人。这与瞿雪峰,余林和吴明霞(2009)以及邓文,徐彩霞, 容倩华, 郭锦涛, 吴穗玲, 沈文元等人(2006)的研究结果一致。本研究还发现在精神质上,彝族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得分高于汉族的精神质得分。这可能与彝族的人们从小的生活环境有关,彝族学员大部分生活在凉山、阿坝等偏远山区,挨打,挨饿以及亲人离别等创伤性事件经常出现,这可能使得他们更加自我中心、冷漠、固执、冲动、敌意、攻击性、怀疑以及精神病态。在内倾性上,研究结果表明已婚的强制戒毒人员的内倾性得分高于未婚的强制戒毒人员的内倾性得分,已婚被试的掩饰性得分高于离婚被试的掩饰性得分。可能已婚的强制戒毒人员更为外向,也更为掩饰自己。文盲强制戒毒人员的精神质得分均大于小学,初中以及高中教育程度的强制戒毒人员,小学受教育程度的精神质得分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这个结果可能与受教育程度较低人员从小的生长环境有关。可能父母从小对他们关心程度很低或者他们生活在残缺的家庭里,长期从父母那里得不到足够的爱,因而在长大后很容易缺乏同情心,对别人的态度很冷淡,不喜欢帮助别人。加之彝族学员大部分生活在偏远山区,受教育的机会更少,往往因为不怎么识字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歧视,因而可能慢慢地养成他们孤独的习惯,同时可能也比较冷漠,缺乏同情心。
在成人依恋回避维度上,文盲强制戒毒人员的依恋回避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小学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大于初中受教育程度的依恋回避。这个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可能对依恋的回避越严重。俞晓歆和姜永(2013)的研究表明母亲教养方式中的“温暖理解”与依恋回避存在极其显著负相关;严厉、偏爱被试与依恋回避存在显著正相关。这个结果说明依恋回避可能也与父母的教养方式有关系。
4.2 成人依恋方式与人格特征的关系
研究结果表明人格特征中的神经质与亲密关系经历量表中的依恋焦虑成正相关关系,这说明了强制戒毒人员往往对自己与爱人或恋人之间的关系很焦虑,而这种焦虑往往通过情绪的不稳定表现出来。研究结果还表明人格特征中的精神质与亲密关系量表中的依恋回避呈显著正相关,这与杨冬(2009)对大学生进行的研究结果一致。他的研究结果表明成人依恋回避维度与人格特质中的精神质呈显著正相关。这也说明在强制吸毒人员中,依恋回避的程度越高,精神质得分可能也越高。精神质得分高的人往往比较冷漠,缺乏同情心,不喜欢与人沟通,即使是自己最亲的人也会抱有敌意。
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依恋回避能显著正向预测强制戒毒人员精神质的8%。有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成人依恋回避维度与人格特质中的精神质呈显著正相关,精神质对成人依恋回避维度有一定的预测作用(杨冬, 2009)。他的结果还发现人格特质中的内外向、神经质是预测成人依恋焦虑维度的重要指标。而本研究的结果表明依恋焦虑能显著正向预测强制戒毒人员神经质的11%。出现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杨冬的施测对象是普通高校大学生,而本研究的对象是强制戒毒人员。
5 结论
(1)强制戒毒人员神经质得分与成人依恋焦虑得分呈正相关(r=0.34,p
(2)强制戒毒人员的依恋回避能显著正向预测强制戒毒人员精神质的8%,依恋焦虑能显著正向预测强制戒毒人员神经质的11%。
参考文献
邓文, 徐彩霞, 容倩华, 郭锦涛, 吴穗玲, 沈文元, 马棠玉 (2006). 劳教人员的人格特征及其心理因素的相关分析.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14(2), 18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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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童 (2007). 大学生成人依恋与人格特质及应对方式的相关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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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2009). 大学生成人依恋现状及其与家庭环境和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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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merman, I. G. H., & Emmelkamp, P. M. G. (2006).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ttachment styles and Cluster B personality disorders in prisoners and forensic inpati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29(1), 48-56.
关键词:司法行政系统院校 新闻采编与制作 课程设置 现状分析 原因分析
一、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截止2014年,笔者统计现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共28所,其中开设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有5所。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一
笔者以网络资料及以上六所院校官方网站信息为基础,对其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进行分析,总结出六所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1.专业设置意欲突出特色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达到效果
如上表所示,六所院校中除山东政法学院外,全部都以“法制新闻方向”为后缀,标明了其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的司法行政系统行业特色。在它们的人才培养目标中,都注重突出了这个专业的“政法性质”,基本可以概括为: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新闻传播学知识和技能;既能够胜任各种媒体新闻报道工作,又能够从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1]
可见本系统院校新闻制作与采编专业的培养目标更重要的是能够符合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宣传人才。因此,司法行政系统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的课程设置原则应该是:为保证毕业生的新闻媒体对口性和政治敏感性,要以新闻媒体专业理论及技能课程为重;其次,为让毕业生能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必须以语言基础课程为根基,特色辅以传播、公关类课程,并以法律课程作为提升。
以下通过分析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法制新闻方向)人才培养方案所提供的主要课程安排,按照上文推导出的课程设置原则,列出下表以明晰各院校课程设置出现的问题所在:
表二
通过上表所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语言基础课程的重要性被忽略;其次,传播、公关类课程重视度较低。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还是明显以培养新闻媒体人才为目标,忽略了学生在基础文字功底以及对外宣传、沟通能力的培养。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说是并未严格按照其最初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来开展。
2.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对本专业建设的重视度不足
服务于司法行政行业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是大有可为的,但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制作与采编专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并没有搜索到任何相关论文。可见司法行政系统对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重视程度较低,尚缺乏对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就业前景、实践锻炼方法等各方面建设的系统的梳理与学理性研究。
二、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形成原因
1.院校缺乏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相关经验
在笔者以“高职新闻采编与制作课程设置研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相关22篇论文中,没有出现以“司法行政系统院校”为限定词的文章,即现今本课题研究内容尚无研究成果可以参照借鉴。
通过以下列表,可以看到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所用时间都并不长:
表三
专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实训室等方面的建设”,是一项在长期过程中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工程,但如上表所示,司法行政系统院校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时间最早的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但其专业建设时间也才刚步入第10年,更多院校对本专业的建设更是尚处于摸索探寻阶段。因此,对本专业课程设置的研究与讨论都尚未出现完善成熟的理论成果或实践经验。
2.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警务化”特色被忽视
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又被大众称为司法警察院校,它是指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和管理的,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培养人民警察的高等院校,这也就是民众熟悉的“警校”中的一个类别。由于司法行政院校的特殊性质,其学生管理和所设专业方向也必然都是突出“警务化”的特点。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在外界看来只是一个普通的文科类专业,其就业方向多限于各类传播媒体,看似全无“警务化”特色。
虽然文中所涉及到的司法行政系统院校都已经在专业方向上加了“法制新闻方向”的限定,但它的就业方向相较于传统的“警务化”专业而言是更加多元化的,因此本专业的“警务化”特色也就相对容易被忽视,在这些司法行政系统院校中容易被作为“异类”,导致在专业建设上不被重视。
参考文献:
[1]《高职高专专业建设评价观念研究》赵琼迪、覃群发《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0卷第2期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缓刑最早产生于英国,由该国法官希尔(Hill)首创,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是起源于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立法上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加之实践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缓刑制度的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本文在论述缓刑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具体适用的情形,并对我国缓刑执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且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因为被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是严重犯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关押,一样是放在社会上对其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挂有多个刑种或跨有较长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就会导致缓刑无法适用或适用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发挥。宣告刑较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因为宣告刑是审判人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的危险性很强,审判人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较轻的刑罚。可见,宣告刑更能反应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2、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必须是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这一实质条件的理解,是正确适用缓刑的关键。
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的这一实质要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这一条件如何把握,无法定标准。如果仅凭审判人员的主观推断,自由裁量权较大,一旦疏忽,容易发生偏差和失衡。对于这一实质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关于“犯罪情节。”从立法精神上去理解,“犯罪情节”实际上是指犯罪事实,就是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实质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大小。因此,在理解犯罪情节时,不必拘泥于各种细节,只要抓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就抓住了该概念的本质。
(2)关于“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表现。它可以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因此,悔罪表现是衡量犯罪人的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由此可见,在适用缓刑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前的表现,犯罪的事实及悔罪表现。如果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悔罪表现”提供具体明确的标准,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待罪行”、“主动检举同案犯及其它犯罪行为”、“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将更利于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3)关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缓刑的适用最难把握的条件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适用缓刑的一个实质性条件,立法上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科学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各人理解相差甚远。“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是审判人员对犯罪人未来情况的一种主观上的推测和判断,是审判人员对犯罪分子各种因素归纳的结果,只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或绝对性。 它对审判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了要求审判人员忠于事实,秉公执法外,对于犯罪人在缓刑宣告后的思想变化和行为选择,审判人员是难以掌握的,有的犯罪人在审判时确有悔改表现,但在缓刑考验期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作用的结果又犯新罪,这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不能将审判人员在审判时所做出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视为审判工作的失误而予以追究。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罪犯的思想和行为也不会静止不变,它既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变,也可能向坏的方向转变。只要在审理时对罪犯做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有根据,并合乎缓刑条件,审判人员没有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也不是徇私舞弊,即使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也不能由此否定适用缓刑的正确性。
所以,对于条件中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中的“确实”不能理解为“绝对”。否则,缓刑就不可能适用。如果能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量刑前调查制度,设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对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表现及对其放在社会上考察,犯罪人面临的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做出调查,提供报告,会使审判人员对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断更理性,更科学。
3、适用缓刑的限制性条件。
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须不是累犯。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之分。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的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
二、正确适用缓刑
目前,刑法只对累犯不适用缓刑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哪些情况应适用缓刑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如果立法上能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选择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或罪犯类型,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轻伤害犯罪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的;犯罪中止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等可以引导审判人员对此类符合缓刑条件的优先适用缓刑。此外,在实践中,应结合犯罪事实,犯罪前的表现,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等正确把握缓刑的适用。
1、犯罪动机是比较恶劣的故意及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不宜适用缓刑。 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对其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该类犯罪即使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以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多次犯罪、犯罪动机复杂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如盗窃犯罪,某个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作案,占有公私的合法财物,即使数额不大,但屡次作案,犯罪动机属复杂性,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这类犯罪不宜适用缓刑。
3、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的可考虑判缓刑。过失犯罪;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及坦白交代积极退赃的;从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未受过刑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两次以上治安处罚的,可考虑适用缓刑。 这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实质条件的具体化。犯罪动机是驱使罪犯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中。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向良性方向转化。例如某一犯罪分子盗窃得逞后,想到被害人的处境可能因此而艰难,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将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对于这类犯罪可判断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因其主观上已经开始了改过自新的变化。对于这类犯罪,可考虑适用缓刑。过失犯罪;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的均说明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又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应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的政策。可将现行刑法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两次以上治安处罚”,这样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罪,说明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 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从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这些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了刑罚的社会效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已经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并积极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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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张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张某怀疑李某盗窃自家财物而追上去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抽出皮带殴打张某,张某被打了两下后,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夺过皮带打了李某一下,致李某右眼损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此案发生后,张某积极地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李某也对张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该案虽是重伤害,但考虑到案件的起因及张某的犯罪动机,对张某适用了缓刑,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社会矛盾。
4、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 ,可考虑适用缓刑。 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注重教育感化,这是世界各国推行的刑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并于第38条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干预从宽,尽量避免关押是我国上述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缓刑,至少在适用缓刑上对未成年犯适当地予以倾斜。司法实践中他们适用缓刑后的重新犯罪率大大低于成年犯。未成年犯由其身心特点所决定,是否实际执行刑罚,对其产生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年犯。实践也证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使之不脱离原来的学校和单位,有利于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中顺利完成弃旧从新的历程,避免因被监禁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例如未成年人陈某抢劫一案,陈某随同成年人吴某、高某闲逛,看见一外地牌号出租车,吴某、高某遂提议敲诈该出租车司机,陈某听后未表示反对并随同前往,三人拦截并乘坐该车,途中,高某提出提前下车,下车时以假装扭伤脚为由,吴、高二人向司机索要钱财,司机不从,吴某让高某拿刀戳司机,司机反抗并及时跳车逃跑报警,抢劫未遂。陈某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说话也没有具体行为,该案虽由敲诈勒索转化为抢劫,但考虑到陈某是未成年人,且在犯罪中只起辅助作用,又系初犯,依法对陈某适用了缓刑,在惩罚的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上述建议既遵循了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又易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三、缓刑执行的现状
目前,我国缓刑的执行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院对缓刑人员“一缓了事”,没有建立规范的定期回访制度;缓刑的执行机关也即公安机关由于自身任务繁重,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也不知如何“配合”执行机关,以致造成某些地方有些缓刑人员外出打工、经商无人过问的现象存在。对缓刑人员的考察、监管不力,缓刑制度就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建立缓刑的价值取向,使缓刑制度的存在不仅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而且还可能产生滥用缓刑,导致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缓刑执行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对缓刑犯的考察监督。对于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人员落实情况较差。虽然《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犯进行考察,但实际上,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他们没有精力和力量来对缓刑犯进行管理和考察。公安机关内部一直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而是由公安派出所来兼管这一工作。此外,基层公安机关任务重,警力不足,根本抽不出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也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无形中就造成了对缓刑犯的监管不力。
2、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据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交付执行程序,公安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人员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没有确定具体配合考察监督的单位或组织,以至在缓刑的执行中,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监督考察措施落不到实处,客观上造成监管真空,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在多数地方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督的状况。
3、现行的监督考察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缓刑犯考察工作的需要。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农民进城打工,做生意,城镇居民去外地投资,搞项目,人口流动加剧,城乡居民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各种改革措施逐步落实,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各种农村活动成为主要形式。农村的各种组织也因农村改革而成为一种松散状态。这大大增加了缓刑犯的监管考察的难度。由于监管不力有的缓刑犯违法乱纪, 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严重地影响了缓刑的质量。
四、缓刑制度的完善
1、把好判决关。人民法院对考虑判缓刑的罪犯不能就案断案,应作量刑前调查,使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适用缓刑的关键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和悔改表现来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种判决是对犯罪人未来情况的预测。因此,我们可以设计一系列评价标准,建立起一种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体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量刑前调查。 国外适用缓刑的第一步是量刑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要向法官提交量刑前调查报告。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⑴犯罪情况;⑵犯罪人的情况;⑶被害人的情况,包括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情况,被害人的个人特征,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态度;⑷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其面临的生活状况、就业状况;⑸量刑建议,说明是否可以对犯罪人判处缓刑,供法官在量刑时参考。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因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量刑前调查,我国法官可在量刑前,走访犯罪人所在的单位或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犯罪人所在学校,犯罪人的邻居、同事,请他们对该犯罪人以前的表现,生活、工作态度发表意见,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对于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再犯可能性小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再犯可能性大的不适用缓刑。
2、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构。 在公安部设全国缓刑考察监督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设缓刑考察监督委员会,各地、市及县、区也设立缓刑考察监督委员会,各公安派出所设专门考察人员。缓刑考察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为:(1)领导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2)制定、完善、实施对缓刑犯的帮教措施及对撤销缓刑提出建议;(3)检查、督促缓刑考察工作的落实。专门的缓刑考察人员应针对缓刑犯的不同特点和心理状况进行具体帮教,对不同的缓刑犯要因人施教,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教育措施,缓刑犯存在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有针对性地帮教;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克服自卑感,树立自信心,排除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自觉地坚持思想改造,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缓刑犯履行刑法第75条所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本着政治上不歧视,生活上要关心,经济上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缓刑犯,在考验期不安排职务,降低其工资待遇,但不得以此为借口开除公职;对于无业、待业的缓刑犯,要通过各种途径,尽量安排工作,解决其生活上的困难,大胆使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既要坚持对缓刑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缓刑考察监督委员会应为每一个缓刑犯建立档案,并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制定缓刑犯的定期汇报制度,缓刑考察人员根据每一个缓刑犯的缓刑考验期的长短,确定其汇报的次数,缓刑犯应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缓刑犯的汇报材料,缓刑考察人员对其实行的帮教措施及缓刑考察人员对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阶段性评价均应存入缓刑犯的档案,这样便于掌握缓刑犯的活动方向和思想改造情况,避免脱管和放任自流。
3、专门的缓刑考察人员在每一个缓刑犯的考验期间,可以与其居住地的社区联系,安排缓刑犯参加当地社区义务服务,每个缓刑犯每月必须参加若干小时的社区服务,内容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可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种做法也使《刑法》规定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实践中具有了可操作性。
2000年,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承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的子课题“社会转型期不同职业群体主要社会应激源与心理健康研究”,其主要目的是发现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的压力状况。2000年8月份,课题组赶赴某国营大型矿业集团公司,对井下工人、社区人员、下岗员工、一般职员、教师、医生、高层领导、中层领导等十余种不同职业人群进行了46场座谈会和大量个别访谈后,获得参与者反馈调查问卷1408份,累计8545种压力。经过对数据统计处理,结合访谈和测评的内容,课题组最终将这8000余项压力总结归纳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10个方面89种引起压力的事件,涉及社会环境、工作压力、个人成就、经济收入、人际关系、社会支持、家庭、住房、子女和个人生活。2001年开始,这10种因素89项压力源在全国不同省市继续进行检验。4年时间,调查人群已经涉及企业员工、医疗卫生人员、教育工作者、农民、公务员等十几个职业群体共7999人。
蓝领和白领:经济压力并不总是第一位的
在各类工人九类压力源排序中,矿工把职业发展排在首位,然后是住房问题、工作特征。国企职工的排列是工作特征、社会环境和职业发展,而住房问题排在三甲之后。火车司机则将社会环境排列第一,然后是工作特征和职业发展。
如果将工人、农民、农民工简单归类为蓝领,将教师、医生、机关工作者等归为白领,则可以看到白领和蓝领人群对压力源的排序是不同的。教师跟工人的排序正好颠倒过来,他们认为教学条件是最为主要的压力源。现在的老师多少都有倦怠感,觉得从事这个职业非常辛苦,没有什么前景,整天重复同样的工作,没有创造性。学生也越来越不好带,小学四、五年级的学生已经开始谈恋爱了,中学生则更不得了,老师打又打不得、骂又骂不得,正面教育也无法沟通。老师的倦怠感非常严重。许多老师本身又是孩子家长,他们带着情绪回到家里面对自己孩子时,情绪表达有时会非常负面,所以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蓝领工人则把经济收入放在压力源的首位,第二、第三位的压力源则是社会环境安全感缺乏和住房条件较差等。一个国营企业就像是一个相对完整的小社会,在岗职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对压力源的排序基本相同,仔细分析后还可以看到,下岗待业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压力源排序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他们大多将经济压力放在第一位。这也就是说,有工作岗位和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在感受生活、认识生活时是不一样的。
有位国营企业工人,收入倒算稳定,但妻子下岗以后,家庭就变得困难,孩子正在上大学,每年学费和每月花费,都让这位硬汉子一筹莫展,妻子因为经常生病下岗,家庭的压力就更大,虽然妻子看病有医保,但自己的支出日积月累也是不小数字,近两年身体状况还在每况愈下。眼看儿子将要毕业,同班同学都有了着落,而自己的孩子还在吊着,一般的工作孩子不愿去,好工作自己又没门路。在一次心理健康讲座的讨论中,这位硬汉子流下一腔热泪。自己既没有学历,也没有职称,能有个稳定工作也就罢了,但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孩子又顶不上,实在让人心焦。他说,目前最大压力就是经济压力。
农民和农民工:更需要平等和基本安全感
对照城市居民和农民、农民工对压力源的排序,可以看到两种排序完全不存在一致性。虽然城市社区居民中包括有下岗职工、残疾人员、退休职工等所谓城市弱势群体,但城市里的弱势群体跟出生在农村、生活在农村,或者到城里打工的农民相比较,所面对的生活压力还是不同的。对社区的居民来讲,他们更多地关注自己能不能找到更好的工作,可能还有一点精神上的追求,需要有多一点点的个人发展空间。而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远离了自己所熟悉的环境,整天感受到他人的白眼和歧视,内心的人际压力和内部冲突非常强烈。他们更需要人与人的平等和基本的安全感。
农民则更多地把与当地村干部的关系和冲突排在压力源的首位。虽然土地承包了,但是各种各样的收费、集资摊派等等,都由乡村干部直接向农民收取,如果乡村干部自己假公济私、只唯上不唯下、不与农民谋福利,那么农民与他们之间的冲突就会相当强烈。
有位来自西部农村的女士,因为不满足于当地的穷苦生活,初中毕业后来到北京打工,认识了一位餐馆老板,尽管年龄大她20岁,但是老板的热情和真诚,却让这位农民女工备感亲切,感受到了家庭般温暖,不顾家人反对,就与这位离异的老板结了婚。生活十年之后,女工依然像以前一样勤劳,承担了许多家务和餐馆业务,由于老板的管理方式老套,逐渐不得不把餐馆让位于老板娘来打理。老板退居二线后,老板娘大展宏图。但不久以后,因为公司业务拓展,老板娘与老板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情分越来越薄。有很多男性向老板娘抛出橄榄枝,但她却始终不敢越雷池一步。老板这边也逐渐担心起来,变得多心。老板娘白天应酬业务,晚上还得细心应付丈夫。老板娘虽然心中感恩,却也滋味复杂,长期以往,情绪压抑,渐感郁闷。农民要融入这个城市需要付出很多代价,城乡差异和年龄差异让这位女士伤透了脑筋。
学生群体:学业压力始终是第一位
中学生的应激事件压力源分为三类,第一类压力源的排序为学习压力、异往、老师对学生的态度。其中学习压力位于首位,第二位是异往的压力,特别是在中学里,异往是中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压力源。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上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生活事件,如贫富差距、官员腐败事件等 也都被中学生认为是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压力源。在北京一所很好的中学,有很多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好,他们的钱包里平常就带有上千元,买东西和吃东西都很随便。这当然对于那些经济状况并不富裕的老百姓家的孩子会产生很大影响。
从年级角度看,中学所有六个年级的学生,始终都将学习压力源放于第一位,而异往压力到初三时开始变得明显起来,成为第三四位的压力源,到了高中年级时,已经处于第二三位的重要压力源了。
有一位初二女生,因为睡眠障碍和注意力不集中来寻求帮助。她说上初中以后,突出印象就是作业特别多。用她的话说,同学之间根本没有时间聊天,自己住校,和父母平常交流少,周末回到家,怕惹父母不高兴,净挑好人好事向父母汇报,长此以往,父母实际上对孩子根本不知情。五一长假时,父母心疼孩子,想带孩子出去散散心,只能硬着头皮帮孩子做一天作业,才给孩子换个喘息的机会。在校期间,孩子觉得实在苦闷,想对宿舍好友谈谈心事,但由于她成绩很好,好像她把老师同学热情的目光都吸引过去
了,室友都对她敬而远之。没办法只能和男孩交朋友,慢慢对班长男生有了好感,本来就招人嫉妒,这又惹了风波,老师也对她改了看法,因此常常神情紧张。其根本因素还在于学习压力太大,因为老师家长无形的加压,形成一种紧张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孩子们自然要寻找情感释放,男女由好感发展至恋情也就成了必然。但由于年龄、时机都不成熟,不免会有顾虑担心,后来就形成了复杂冲突的心灵困境,让孩子们无所适从。当然这还只是“优等生”的困惑,对于那些成绩不好的学生,压力估计只会更强。
科研人员群体;工作和生活冲突非常严重
我国科研人员的压力源大致归为五类,即“工作与生活相冲突的压力源”、“工作直接相关压力源”、“个人经济收支压力源”、“子女教养及家庭生活周期压力源”、“人际关系矛盾压力源”等。工作与生活冲突对科研人员来说非常严重,他们经常长时间工作,工作对于一些人来说已变得非常单调,似乎只有工作,没有了个人生活。他们内心还是渴望有更多的娱乐休闲和家庭生活。因为他们工作压力太大,难以找到更多的娱乐休闲时间,所以这种冲突给许多科研人员造成了心理困惑。为完成任务超时工作,承担责任重大的科研项目,承担过多科研任务,缺少休闲娱乐、缺乏体育锻炼,作息时间不规律,工作中与科研无关的应酬过多,科研工作与家庭生活相冲突,过度吸烟、酗酒。而且,大多40岁以上的科研人员,他们的子女也都到了要考虑小升初、初升高(中考)或者高考的年龄阶段,子女教育的压力开始突出起来,也对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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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0预防医学(二)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3201护理学导论
04435老年护理学 03007急救护理学
03004社区护理学(一)
00015英语(二)
旅游管理
020210 06011旅游学概论 01868民族文化概论 00198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基础教育
040120 00266社会心理学(一)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578中国小说史
04577中国通史
应用化学
081209 02521食品分析与检验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8306环境分析与监测 08291环境影响评价
软件工程
080720 07028软件测试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7172信息安全 07169软件开发工具与环境 07171项目管理软件
道路与桥梁工程
080807 06076结构设计原理
06078交通工程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6082筑路机械及施工 06081隧道工程
06080高速公路
汉语言文学教育050113 06414汉语言文学教育学 00539中国古代文学(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语言学概论 0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英语教育
050206 00830现代语言学 06425中学英语教学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832英语词汇学 00600高级英语
地理教育
070702 02099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2遥感概论 02105地理教育学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2099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1区域科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思想政治教
040202育 00481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033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00312政治学概论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79当代资本主义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00480中国传统道德
历史教育
060102 00771中国现(当)代史专题 00773世界现(当)代史专题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768中国古代经济史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6427西方文化史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770中国近代史专题
00775历史教育学
生物教育
070402 02084 组织胚胎学 02088 生物教育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081进化生物学 02077 中学生物教学法 00015英语(二)
02076 遗传学(一)
法律教育
030113 04336教育法规概论 00227公司法 00249国际私法
00264中国法制思想史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167劳动法 00226知识产权法
信息技术教育080713 04345信息技术教育与研究方 01141信息技术与当代社会 0434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 05181计算机网络与远程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080745 02339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02328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02326操作系统 02336数据库原理 00015英语(二)
数学教育
070102 02013初等数论 02011复变函数 02014微分几何 00015英语(二)
物理教育
070202 02033数学物理方法 03218中学物理实验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化学教育学
070302 02056仪器分析 00413现代教育技 02059化学教育学
音乐教育
050408 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 00735音乐教育学 00732简明配器法 07976音乐欣赏(二)
美术教育
050410 00745中国画论 00742美术技法理论 02200现代设计方法
体育教育
040302 00503体育教育学
应用电子技术
08073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94制冷技术与控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5英语(二)
06541现代通信技术
英语翻译
050134 05350中级英语笔译 05384科技英语翻译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355商务英语翻译 05351高级英语笔译
汽车服务工程
082232 06904汽车保险与理赔 04444汽车鉴定与评估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447汽车维修工程 04946汽车发电机原理与汽车理论
制药科学与工程
081204 03031药物分析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29药剂学 03026药理学(二) 07781药事管理(一)
药学
10080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义务教育
040125 09338课程设计与评价 00465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9288义务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概论 09290初中语文学科基础
历
层
次
星期五(4月15日)
星期六(4月16日)
星期日(4月17日)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上午
(8:30—11:00)
下午
(2:00—4:30)
本
科
计算机及其应用080702
02324离散数学
02318计算机组成原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326操作系统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325计算机系统结构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0015英语(二)
计算机网络
080709 02318计算机组成原理
02335网络操作系统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751计算机网络安全 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4742通信概论
00015英语(二)
建筑工程
080806 02439结构力学(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198线性代数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442钢结构
00015英语(二)
汉语言文学
050105 00037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13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819训诂学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537中国现代文学史
00814中国古代文论选读
00015英语(二)
英语语言文学
050201 00087英语翻译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831英语语法 00832英语词汇学
00016日语 00604英美文学选读
会计
020204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39西方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054管理学原理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61国家税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60审计学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58资产评估
00015英语(二)
工商企业管理
020202 01051企业经营战略
00139西方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管理学原理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0061国家税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53质量管理(一)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52组织行为学
00015英语(二)
金融
020106 00139西方经济学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管理学原理
00061国家税收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78银行会计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79保险学原理
0015英语(二)
市场营销
020208 00139西方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5商品流通概论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61国家税收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184市场营销策划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83消费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国际贸易
020110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097外贸英语写作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5844国际商务英语
03709基本原理概论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99涉外经济法
物流管理
020229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15英语(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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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9 国际私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 00258保险法
00167 劳动法 00226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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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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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60破产法
公安管理
030401 00369警察伦理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70刑事证据学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861刑事侦查情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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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
04729大学语文
监所管理
030109 00929劳动教养学 00931矫正教育学 00934中国监狱史
00930监所法律文书 00927中国司法制度
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行政管理
030302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18公共政策
00024普通逻辑学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1848公务员制度 00034社会学概论
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00015英语(二)
教育管理
040107 0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55教育管理心理学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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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
教育学
040108 0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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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68德育原理
00472比较教育 00453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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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英语(二)
小学教育
040112 06230小学艺术教育 00542文学概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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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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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24普通逻辑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881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 00885学前教育诊断与咨询
00402学前教育史 00467课程与教学论
00015英语(二)
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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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工作分析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041基础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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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
080307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5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200现代设计方法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38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00015英语(二)
护理学
100702 03202内科护理学(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200预防医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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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3201护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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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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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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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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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
081209 02521食品分析与检验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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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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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与桥梁工程
080807 06076结构设计原理
06078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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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教育050113 06414汉语言文学教育学 0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语言学概论 0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英语教育
050206 00830现代语言学 06425中学英语教学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832英语词汇学 00600高级英语
地理教育
070702 02099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2遥感概论 02105地理教育学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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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
040202育 00481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033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00312政治学概论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79当代资本主义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00480中国传统道德
历史教育
060102 00771中国现(当)代史专题 00773世界现(当)代史专题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768中国古代经济史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6427西方文化史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770中国近代史专题
00775历史教育学
生物教育
070402 02084 组织胚胎学 02088 生物教育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081进化生物学 02077 中学生物教学法 00015英语(二)
02076 遗传学(一)
法律教育
030113 04336教育法规概论 00227公司法 00249国际私法
00264中国法制思想史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167劳动法 00226知识产权法
信息技术教育080713 04345信息技术教育与研究方 01141信息技术与当代社会 0434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 05181计算机网络与远程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080745 02339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02328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02326操作系统 02336数据库原理 00015英语(二)
数学教育
070102 02013初等数论 02011复变函数 02014微分几何 00015英语(二)
物理教育
070202 02033数学物理方法 03218中学物理实验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化学教育学
070302 02056仪器分析 00413现代教育技 02059化学教育学
音乐教育
050408 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 00735音乐教育学 00732简明配器法 07976音乐欣赏(二)
美术教育
050410 00745中国画论 00742美术技法理论 02200现代设计方法
体育教育
040302 00503体育教育学
应用电子技术
08073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94制冷技术与控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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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翻译
050134 05350中级英语笔译 05384科技英语翻译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355商务英语翻译 05351高级英语笔译
汽车服务工程
082232 06904汽车保险与理赔 04444汽车鉴定与评估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447汽车维修工程 04946汽车发电机原理与汽车理论
制药科学与工程
081204 03031药物分析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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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
10080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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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040125 09338课程设计与评价 00465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9288义务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概论 09290初中语文学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