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旅游保险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旅游是一种户外行为,人数多,流动性强,除乘机、乘车、乘船等存在风险以外,特别是——些新型旅游项目推出后,旅游的风险因素加大,如蹦极、攀岩、漂流、骑马、峡谷探险、雪山滑行、高空缆车等风险。对此,旅行社很难控制,加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旅游风险增多,由此产生的投诉案件和旅游纠纷居高不下。
旅游保险叫好不叫座
怎样规避旅途中的种种不测和意外风险,减轻因旅游风险给旅游者本人家庭及旅行社带来的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专家认为,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即利用少量的保费支出来转嫁旅途中难以预料的风险,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其实旅游保险在我国已开办多年,出门旅游一趟,个人花几十元钱买数份保险应不成问题,但这项业务目前推广起来十分缓慢。以2002年为例,国内外旅游近8亿人次,若以国内一般旅行社规定的每个旅游者30元保险计算,一年的旅游保险费收入应该在240亿元左右,但当年的实际旅游保险费收入仅10亿左右。
这一巨大反差,问题在哪里?业内普遍认为,一是游客的保险意识弱化。大多数旅游者认为外出旅游就那么几天时间,没必要花钱买保险。二是随团出行,景点门票中含有保险,即使出险也有旅行社兜着。其实,随着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旅行社只对发生在行程内的保险事故负责,旅行者一旦游离规定的旅行时间或线路而遭遇风险,后果还得自负。三是保险公司不重视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和营销,认为旅游保险收费量小,工作量大,难以达到规模经营,因此吸引力不大。四是在国内旅游市场上除强制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外,为游客提供保险的品种看来很多,但真正深受游客欢迎的很少,特别是难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多样化需求,因旅游包含着相当多的风险因素,除旅途意外伤害外,还有旅游盗抢、自然灾害、天气突变和出游后家庭财产安全以及随身携带的物品等都面临损失的可能,而现有的保险品种又无法满足游客的上述需求。五是险种不配套。在我国由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业务属分离经营,旅客需要分别到经营寿险的公司和经营产险的公司咨询和投保,并且,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只为通过旅行社组团游客的随身财物上保险,而没有为散客自助旅行财产上保险的业务,更没有经营包括人身、财物和游客家庭财产在内的旅游综合保险项目。六是投保渠道狭窄。目前主要是旅行社、机票销售点代售、网上投保三种形式。因旅游保险保费少,佣金低,旅游公司、机票销售点对销售的热情不高,而网上买保险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还相当陌生,游客一般选择到保险公司网点去购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大多数保险公司只售团体保险,而将自助旅游者拒之门外,有限的承保方式和陕窄的投保渠道,不仅使自助、半自助式的脖客享受不到保险保障的权益,也使保险公司失去一块相当大的保险市场。
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旅游的人群中约80%选择自助游。此外,如十分流行的探险、蹦极、攀崖、漂流、滑雪等一些刺激性较强的新兴高风险旅游项目都属个人行为,一般都不在保险责任之内,使绝大多数散客只能选择与保险“再见”。
出行前备把“保险伞”
2001年国家旅游局了14号令,全面施行《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规定》,该规定要求,凡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理顺了保险各方和现行保险法规的关系,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为游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实行旅行社责任保险以后,因组团旅行社和当地接待旅行社均已投保,可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发生事故后各方都不会互相推诿,能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行的保障。加之旅行社责任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宽泛,不仅负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负责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摄像机、照像机、衣物等随身物品和财产以及旅客因病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内旅客既使自己不掏钱也能获得一份8万元、出入境游客16万元最低基本保险保障。14号令还同时规定,对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旅游企业,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实施,无疑维护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只承担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旅游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这只是转嫁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而游客在旅行途中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旅游者自己承担。《旅行社投保旅行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强调,由于旅游者自身疾病、个人过错以及在个人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旅游者并不能因为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而高枕无忧,有些风险仍然需要游客通过购买旅游保险来加以分散。这样才能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险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扩大,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旅游保险产品的开发、宣传、营销、后期服务等方面做文章。
——将重点放在旅游意外险,游客住宿人身保险。旅游责任险、旅游救助保险这几类主要产品的开发上。比如某公司推出的“团体旅游求援保险”,境内5日游仅用5元钱即可获得5万元的保障,而且保险责任涵盖范围比较广泛,如24小时中文求援热线电话、安排就医、转院治疗,转运回原居住地、后事安排、给付医疗费用等等。还有的公司推出了被称为“海陆空”一卡通的“世纪行差旅出行保障卡”,这是一种专门为经常旅游和出差人士定做的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保险。该产品一年只需支付50元,即可获得总计40万元的风险保障,包括航空、火车、轮船、汽车人身意外保障,并可享受全国40个城市免费急难救助。
——开通电子商务网站,实现在线投保。随着一些大中城市家用电脑的增加,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已成为一种便利、时尚的生活方式。目前旅游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能实现网上在线投保。居民只要在网上输人相应保险公司的名字,很快就能找到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险种。
——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方便出行者及时快捷投保。如95511、95522、95500、95518、95519、95567等等。这些专线电话简单易记。
一一增加服务附加值,实行延伸服务。如某国有人寿保险公司与国际求援中心(SOS)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就保证了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通过拨打专线电话,就可获得旅游咨询和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等多项服务,从而增加了人性化服务色彩,使游客在旅途中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开采旅游保险“富矿”
在我国旅游业属于朝阳产业。据有关人士分析,2004年我国入境人数将达9790万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05亿美元,国内旅游人数8.8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3900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入将达5600亿元。
另据国家旅游局预测:随着我国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举办及奥运经济的开发,未来20年,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性的历史阶段,也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时期。旅游业有望在21世纪前10年成为多数地方的支柱产业,并进一步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我国在过去的20年已经实现了从旅游资源大国到亚洲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再用20年左右时间,我国将跻身世界旅游强国的行列。
有关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至3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至82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1至3万亿元人民币,届时,旅游业总收入将超过3.6万亿人民币,相当于占当时国内生产总值的11%。由此可见,旅游业在我国的确是一项大有开发前途的新兴产业。
随着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旅游保险如何做大?首先是扩大宣传,提高认识,让人们认识旅游风险。应通过媒体和社会力量扩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如在旅游景点设立宣传牌、旅游车上播放宣传片、景点门票提示旅游保险等,让游客认识旅途风险,自觉参加保险。
一方面是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旅游所产生的风险却相对缺乏国内旅游者的重视。这些风险或者来自于旅客们热衷参加的旅行途中各种较危险的项目如登山、潜水、滑雪、漂流等,或者来自于旅行社不规范的管理与操作,或者来自于旅客正常旅行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意外风险,在众多风险面前,旅游社与游客却没有采取足够的风险管理手段来保障相应的风险,由此导致的旅游风险事故层出不穷。如2012年2月12日13名济南游客在泰山自助游并采用非正规渠道进山,结果2名驴友因迷路失踪。泰山景区公安、消防、和景区工作人员200多人搜救一天一夜,只救出一名男子,另一女子则最终遇难。又如2012年4月10日,北京教授张国玺及其夫人参加了昆明的“西双版纳”豪华游,却遭遇旅行社擅自转单,而地接社由违规将两位老人转给私家车主,结果遭遇交通意外,教授当场死亡,其他四人受伤。还有2012年5月河南驴友去攀登大峡谷,一行7人包括向导遭遇雪崩,2人当场遇难后,另有3人受重伤被困雪山十多天,尽管最终获得了救治,但由于地处海拔很高的大峡谷,没有道路通行,给营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耗费了不少的人力与物力。这些旅游风险事故,不仅给游客本身带来了极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由于要对游客进行救助和治疗,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经济负担,因此,探讨合适的旅游风险管理方式,有效降低旅游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是当前旅游市场一个重要的任务。
2旅游保险及其内容
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与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的“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务保障与个人法律责任保障。我国现行的旅游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责任保险。
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主要保障旅行社在从事各种旅游业务与经营活动时,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而由法律判定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所有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这表明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并非旅客或旅行社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由于所有的旅行社都必须投保,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客不需要参与就能获得的一种旅游服务保障。可说是旅游保险里的第一道重要保障。
(2)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主要来自旅客外出购买车船票时提供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保费附加在票面金额内,占票价的5%。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用医疗费用的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从旅客检票进站或上车上船起算,至检票出站或下车下船截止。在该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期内,若在车船行驶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伤残或丧失身体机能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险费和相应的医疗费用。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也是一种法定保险,也是旅客不需要单独购买就能享受到的旅行保障。
(3)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主要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加一些危险项目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旅游者在旅程中若有意参与如登山、探险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项目时,购买该保险能够有效地保障出现的风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所开设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按国外游和国外游进行区分,国外游保额30万到50万不等,国内游10万到20万,期限都不超过7天。保险期限自购买保险开始旅游活动时起,到整个旅游活动结束时为止。
(4)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该保险也属于商业保险,由旅客自愿选择购买。是保险公司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入住宾馆、饭店的所遭遇的风险开发的人身保险。其保险责任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向住宿旅客提供的人身保险金5000元;其次是向住宿旅客提供的见义勇为保险金共1万元,第三是为旅客随身物品遭受损失提供的补偿金200元。保险期限为15天,自住宿之日起算,期满可以续保。
(5)旅游救助保险。
该保险是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合提供的国际旅游救助险种,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扩展后发展的一种险种。除了保障旅客在旅行途中遭遇的人身意外伤害外,还可保障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后医疗费用垫付、安排就医、紧急搜救、医疗转运等内容产生的费用。旅游保险作为旅游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旅游保险及其具体作用
(1)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保持旅游增长。
拥有了旅游保险,让人民群众能够安全出行、放心旅游,既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增长,又有利于消除旅游风险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作用,2006年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共同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中就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稳定旅游市场、保障旅游安全、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旅游保险的发展对游客和国家来说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2)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
我国当前旅游业发展较快,随之而来的旅游事故也大量涌现,受到了媒体和大众的普遍关注。如果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能够有效解决旅游事故剧增的问题,无疑是保险业整体形象提升的一个良好的宣传契机。各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旅游保险对旅游风险的保障与管理,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社会参与与社会管理作用,积极培育旅游保险市场,实现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
(3)发展旅游保险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
根据国外旅游保险的开办经验显示,旅游保险有着目标客户分布广散、风险易分散、收益稳定的特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属于盈利性较好的险种。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传统财产保险的利润所得被进一步压缩,而作为新兴业务种类,旅游保险的大力发展,必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与业务结构的优化。
4我国旅游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旅游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游客认识不足。
旅游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产物,发展的时间较短,游客对于旅游保险并没有一个全面而清晰的认识,具体表现在有些游客常常分不清楚旅游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有些游客则对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缺乏了解,更多的游客则干脆连什么是旅游保险都一无所知。在这样的环境下,要让游客们积极参与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就非常有难度。这是游客方面存在问题的一方面。游客方面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经济刚刚进入小康社会,可以说国内大多数民众都才过上“放下饭碗、背上背包”的这种较高质量的生活不久,因此在对旅游的认识、准备、规划与安全意识都与国外游客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旅游保险特别是需要自愿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大多数游客都把它当做一个额外的经济负担,缺乏主动购买主动寻求保障的安全意识。这样的客观条件制约了旅游保险业务在游客中的发展。
(2)保险人方面。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主要存在三大问题:①保险人不重视旅游保险业务。我国保险业目前还存在传统经营体制意识下的“重长期轻短期,重大额轻小额”的经营观念,对旅游保险这种短期小额的险种,认为其利润有限,经营的主动性不足。在业务上投入的资金和人才都有限。这导致了旅游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领域的弱势地位。②旅游保险险种有限,险种设计不合理。现有的旅游意外保险险种覆盖范围有限,很多旅游常见的项目如攀岩、滑雪、漂流等易遭遇的意外都不能获得保障,此外,针对旅程延误、行李丢失被盗、极端天气等造成旅游障碍的困难也无法获得保险产品的支持。旅游责任险方面,目前采取的责任险是所有的投保人统一费率,不采取差别费率。这在短期看不出缺点,长期而言,却对不同规模的旅行社带来不同的影响。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业务量大收入高,遭遇的旅游风险也大。而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本身收入有限,却要与大型旅行社缴纳相同的旅游责任险费用。这给小型旅行社的持续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且也影响了旅行社市场的竞争的公平性。
(3)旅行社所存在的问题。
旅行社虽然被法律要求购买旅游责任险,但很多旅行社并未配备专门的旅游保险人才。缺乏专业性的短板使得旅行社在开办旅行业务时很难正确跟客户解释旅游责任险的内容与特点,而且往往会过分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这种造法很容易造成客户的误解,引起事故发生后的法律纠纷,损害保险的形象。旅行社对待旅游保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出事故后认为所有工作都属于保险公司,不能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处理事后理赔工作,造成了旅游保险的理赔难问题。
5未来旅游保险发展对策
旅游作为国内新兴的产业,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热点,而旅游保险做为转移旅游中遭遇到的各种风险其作用不可低估,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与利用,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旅游保险在我国旅游经济发展中的功能,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旅游保险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现存的旅游保险产品存在着诸多不足,存在着很多可以进一步优化和改革的方向。未来应注重产品的进一步开发,消除其现存的缺陷。具体措施包括: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应在适当的时机,推行差别费率,对不同规模的旅行社采用不同的责任费率,风险大规模大的旅行社可以收取较高的责任费率,风险小规模小的旅行社可以收取较低的责任费率,以实现旅行社市场竞争的公平。旅游意外险方面,首先应努力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把以往旅游保险排除的一些旅行中经常遭遇的风险进行保障。这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能够根据不同的群体,设计出适合的保单。在保障对象上,则应将自助游游客、驴友等个人客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旅游保险客户范围,才能利用大数定理增强旅游意外性的稳定性。其次,则应在认真研究当前旅游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的基础上,开发创新意外险产品,新产品应不再只局限旅行的出游方面,而应包括整个旅行过程的吃、住、行、游等各个环节,加强各个保险产品之间的互补性,以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体系。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上,不要墨守成规按照其他保险产品设计来老思路来思考旅游保险产品,应充分考虑旅游保险的特点,结合旅行过程中旅客会遭遇的各类风险来设计。这方面,可参考国外的实际开发经验,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予以选择。如法国保险公司所开发的“后顾无忧”度假保险,不是保障在旅游期间旅客遭遇的人身和财物风险,而是保障旅客在外旅行期间,家中因无人照看而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类保险充分考虑了旅客出行的顾虑,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又如西班牙一保险公司开发的“阳光保险”业务,只要游客在外旅游的天气里遭遇一定天数的雨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旅客的旅游费用,游客不用担心出去旅游遭遇雨天而浪费资金,这类保单对游客也很有吸引力。
(2)加强旅游产品销售服务与售后服务质量。
在商业旅游保险产品销售上,应改变传统只通过旅行社进行销售的方式,多渠道开拓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市场。如在销售场所上可通过旅游景点销售门票时代为宣传和销售,也可通过旅行的重要购物场所等地销售旅游保险。在销售手段上,可以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和通讯手段,继续大力开办网上旅游保险销售。从人保财险2004年推出的网上销售的旅游专用保险产品——旅游保险卡产品和“e”系统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看,网上产品的受欢迎程度要好于预期。其他如电话销售、卡片销售、报纸销售、信件销售等销售方式也可考虑逐步采用。在售后服务上,应加强与旅行社的交流与合作,协力构造完善的旅游保险售后服务体系,让游客获得及时、有效、专业的保险售后服务,提升旅游保险的整体形象,为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奠定基础。
(3)做好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旅游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足主要由于旅游保险的作用与特点尚未为很多游客所熟悉和了解。因此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措施上,首先需要政府和社会管理者通过常见媒体实行基础宣传,促进游客旅游消费心理的成熟,提升旅游保险在旅游市场体系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则应积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旅游保险的各种险种,如与开办规范的旅游商业网站合作,通过网络推广旅游保险相关产品。或者通过将旅游保险作为意外伤害险等常见险种的附加险方式进行销售,利用传统险种扩大旅游保险的接受面。
(4)充分发挥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作用。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体育旅游业从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以30%~40%的速度上升,比一般的旅游增长要快.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另据报道,1996年,国内出游者(包括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达到36.2亿人次,专家预计,体育旅游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在我国每年外出的旅游者中,大约80%是自助旅游,只有20%是随旅行社出游.而旅游意外保险作为旅游保险的主要险种,只对旅行社的游客,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把80%的游客放在了“无保”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现状: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2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2.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人的发展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2.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登陆中国,这一切都为我国的体育旅游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体育保险体系未建立
相对于国外比较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可以说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首先,由于体育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其次,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构成冲击,所以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体系.
3.2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不足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3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视和开发不够
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因此,如何把这种“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就成为了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4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对策
4.1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4.2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与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4.3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还未起步的时候,国外的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策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4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当前,我国体育旅游者忽视体育旅游保险,除了认识不足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小.因此,作为体育旅游保险经营方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还要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4.5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3))白亚波《保证保险应当注意的风险》《保险研究》2004.4
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一,建立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其二,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便会带来了巨额的索赔,在我国船舶技术水平较低,老龄船所占比例较高且船舶企业规模较小的环境下,大多数船舶所有人都无法独立承担如此巨大的索赔。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赔偿受害人。其三,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也可以缓解承运人的资金压力,避免船公司在巨额赔偿款下遭遇破产的威胁,从而促进航运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提高了船公司的营运成本,市场准入条件也随之提高,以此迫使那些无足够经济实力的船舶运营公司和航运风险较大的老龄船退出船舶市场。
二、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现状
既然是强制责任保险,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其依据,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两大部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有《1992年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国内立法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事诉讼法》等,这几部法律主要是对于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且相关规定分布较为零散,不成系统。为了进一步详细地规范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国务院及交通部于2010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文简称《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就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实施办法》也就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实施办法》就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及额度、承保的保险机构的条件、保险证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规定,是目前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的一个较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这两部行政法规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其一,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根据《1992年责任公约》和《2001年燃油公约》之规定,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适用范围仅包含2000总吨以上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所造成的油类损害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船舶所造成的燃油损害。但依据《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之规定,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均需投保(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即我国国内法将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至2000总吨以下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持久性油类损害、2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非持久性油类损害以及10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燃油损害。其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额度得以进一步规范。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以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等,但这些规定分布分散,因而在时间适用上较为混乱。对此,《实施办法》依据现有规定对不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加以梳理:(1)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责任限额应适用《1992年责任公约》之规定;(2)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船舶其额度应适用《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规定;不满300总吨的和从事我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应依照《海商法》关于非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50%计算。这样方便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三、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定义过于狭隘
《实施办法》中规定,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是船舶所有人,但是此处的船舶所有人是否可以广义地理解为既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亦包括船舶的经营人?依据《海商法》第7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处所有人是与船舶所有权一起定义的,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这里的船舶所有人应当狭义地理解为船舶登记所有人而不包括经营人。即我国国内立法中仅仅将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方狭隘的限定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并不包括船舶经营人。但是,船舶的经营人对燃油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其应当对于燃油负有一定的照料义务。此外,尽管相对于船舶的登记所有人而言,船舶经营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在一次运输中也绝不会出现多次更换船舶经营人的情况,所以让船舶经营人承担投保义务未尝不可,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于在立法中将负有投保义务的责任方定义得过于狭隘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国外某些国家的相关立法情况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改善。美国的1990OPA(美国1990年油污染法案)就规定船舶经营人在某些(例如发生燃油事故)的情形下责令其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视其为污染责任人。再或者可以参照国际公约的做法,对燃油损害事故的责任人分不同船舶不同情况予以特定的规定。
(二)责任限额过低,有损于受害人利益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额制度主要建立在《1992年责任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以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基础之上,2010年实施的《实施办法》也仅是将分散于以上国际公约和国内规章中的内容加以系统梳理,换言之,本质上还是适用了十几年前的责任限额制度,这过于保守。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适用过低的责任限额是极其不利公平而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对于责任限额过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最直接的改善方案是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直接提高责任限额。此外,还可以通过扩大船东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形来达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美国1990OPA就采取了此种做法。美国的有些州甚至规定船方不得享有责任限制。
(三)对于1000总吨一下的小型船舶,我国尚未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依据《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在中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产担保。即1000总吨一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无需投保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笔者认为小型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缺失是不利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保障受害方利益。对此,我们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将这一部分小型船舶的污染损害纳入强制保险制度,倘若小型船舶的油污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仅仅只对大型船舶进行强制保险,海洋污染的治理是得不到改善的,并且受害方的利益也不会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直接诉讼制度的不全面
摘要:欠发达地位开展农业旅游对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改善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些区域经济现状制约着旅游资源的充分开发。本文以廉江市为例,分析农业旅游从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到产销服务体系的整合,探讨立足有限资源建立高效、环保型农业旅游模式的途径。
现阶段我国旅游经济的核心主要集聚于城市,欠发达地区农业旅游则一般缺乏现代企业投资、规划和管理,旅游资源往往难以得到深层次开发,如果不科学地整合各种旅游资源,可能造成对资源的破坏,同时无法深化旅游产业发展对农业地区经济的带动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发展农业旅游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县级区域正陆续完成本地的旅游产业规划。[1]这是整合资源、发展可持续旅游经济的出发点。相对于现代城市旅游的集中性、丰富性以及便利的食、宿、行,欠发达地区农业旅游发展中资金、基础设施制约使得这些地区不能简单套用发达地区的旅游规划经验,有限的资源不仅要用在旅游景点的建设上,还要致力于利用各种市场营销手段使之真正成为市场中有吸引力的竞争者。以湛江市资源普查为契机,笔者对下辖的廉江市掌握了比较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探讨廉江市以农业旅游资源为主的县域旅游经济的整合途径,对欠发达地区农业旅游资源整合作出实例分析。
1.欠发达地区发展农业旅游的重要意义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集生产、游乐为一体的多功能观光农场,利用区域性的特色农业种植园、特色农业养殖场建起旅游设施,通过广告策划,吸引大批城市居民全家前往休假、游乐,吃放心菜、尝无污染果,并留宿农场与庄园。我国旅游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涉及这一领域。[2]2004年7月首批全国203个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产生更是激起了各地发展农业旅游的热潮。在一些旅游资源较丰富的欠发达地区,农业旅游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和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良好机遇。
1.1欠发达地区旅游资源特色与整合研究的意义
欠发达地区旅游资源一般少人造乐园和现代文化色彩,但城市生活的规律性和人工化的城市生态环境,使得自然生态和农耕文化的回归也成为对城市居民的一种重要旅游吸引力。客源市场侧重国内特别是附近地区的游客,旅游资源侧重打造农村自然环境及生产活动等特点。[3]在旅游需求个性化、多样化的今天,旅游者对于回归自然、领略农业文明和参与性很强的各项农业旅游项目兴趣很大,市场广阔。
因为经济上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在人才和管理上必然也受到一定制约,尤其是农业旅游的先天配套条件不足,农业旅游的规划起步就略显薄弱。在规划中对旅游资源、产业、营销的关注受制于旅游产业自身的视角以及协调能力无法充分协调。这种割裂了旅游产业发展与营销的天然联系的发展规划在欠发达地区经济、交通的制约下显示出一些弊端,常常会造成地方政府有旅游资源就能迅速发展旅游经济、就能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偏颇观念。因此,在具体的区域旅游规划和景点详规进行之前,有必要对广义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分析优劣,决定发展路线,为旅游业全面发展做好基础工作。
1.2欠发达地区农业旅游资源整合的三个层次
农业旅游首先要生产出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这就包括对先期工作中的旅游资源调查与评价,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主题提炼、形象定位,以及生产领域的路线、配套设施、服务水平等软硬件的建设。但是这一整套的过程只是完成了旅游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生产问题。进入到信息社会的今天,生产是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但远远不能构成经济再生产的全部内容,其后继的生产流通过程对于实现效益更是至关重要的。
廉江市处于东部沿海区域,本地的物价水平已经相当之高,进行综合性生产后形成的旅游产品必然也就价格偏高,竞争力下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降价就能见效。广东省游客消费能力较高,出远门甚至游世界的兴致很大,农业旅游只要能以丰富的内涵填补短期休闲度假旅游的缺口,市场空间很大。所以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是吸引游客的手段之一,更是实现旅游业创收的必要途径,要克服随意性,用科学的方法去制定这个“风向标”和价值尺度。在农业旅游发展较好的成都等城市,农业旅游往往容易成为周边城市地带的“后花园”,我们可以看到与传统的观光旅游不同之处,好的项目往往游客的重游率很高,能形成周末度假的经常性光顾模式。
最后,旅游产品要投向市场,必须借助丰富的资讯向目标市场的旅游者传达产品和服务的特色,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并建立便利的销售网络实现生产和消费两个环节联系起来,最终实现旅游经济的再生产。只有把握这三个层次的旅游资源整合,才能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农业旅游产品。
2.廉江市农业旅游资源整合对策
2.1农业旅游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珠三角地区城市群已具雏形,而且历年来广东省的旅游经济总量常居全国首位,是我国最大的旅游客源市场和目的地。从旅游本质上的求新、求异特征来看,大力发展农业旅游已经具备了市场基础。欠发达地区与珠三角历史、文化渊源上的天然纽带,在此基础上的农业旅游更容易给游客朴素、回归自然的感受。廉江市地处雷州半岛北端,是湛江市下辖县级市,有湛江糖、蔗主产区,红江橙等菜蔬果品基地,经济结构上农业仍然具有重要地位。黎湛铁路纵贯全境,325、207国道和渝湛高速公路从南部穿过。从区位、经济结构以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看,廉江市既有地利之便、接纳广东省的客源市场,又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出海口、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发展农业旅游的潜力很大。
廉江市农业旅游资源比较丰富,农、林、渔业都具备开展旅游的资源优势,在区域经济联系日强的趋势下,廉江作为沟通西部的重要通道,区位优势也逐渐提升。现阶段农业旅游与资源的丰富度相比发展处于滞后状态。发展农业旅游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繁荣经济、保护生态、和谐社会,因此当前的农业旅游发展并不仅仅是建设方面的问题,更应当以市场的拓展为重心,重点抓好旅游产品的生产、定价和销售三个主要的售前环节。
2.2廉江市农业旅游产品整合
旅游产品包含了各种有形物品、服务、地点、组织和想法,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生产,并且包含了大量无形的服务,使得产品的提供者很难达到完全标准化的生产并实现顾客之间一致的满意程度。[4]在邻近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农业旅游已经成为一个新的亮点,后来者要重新获得市场配额就必须以游客需求为导向进行旅游线路的生产组合,其色农业资源是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是保证,服务是直接面向旅游者的软环境。廉江市应重点抓优势资源的建设配套,提高从业者素质,树立鲜明的旅游地形象,增强地区旅游吸引力。
2.2.1重点资源与主题
通过对普查资料的分析,廉江市的优势资源是绿色生态游,这是近期的重点开发线路。把廉江的旅游定位为:绿色廉江之旅——红树红橙红土地,红红火火生态游。而廉江的生态游正是以其特色的农业资源为基础的,其中最具特色与优势的景点有如下几处:
资源属性景点名称资源等级
自然资源地质地貌石角三合温泉一般资源区域级
生态高桥红树林自然生态保护区优势资源国家级
利民水果基地一般资源区域级
红橙示范基地优势资源区域级
谢鞋山森林公园优势资源区域级
人文资源历史文化同安古堡一般资源区域级
现代文化鹤地水库优势资源区域级
塘蓬上山民族村一般资源区域级
宏达山庄一般资源区域级
(根据2005年廉江市旅游资源普查资料整理)
2.2.2形象定位
要真正实现游客对景点“过目不忘、有口皆碑”,本区特色旅游景点的资源建设要进一步配套完善,同时形象建设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理念形象中,把握本市旅游特色,“中国内陆最大片的红树林、最丰富的物种、最长见识的游览和最深入人心的生态观念”,作为发展目标系列的重头戏。并把这种生态意识贯彻到廉江之旅的整个过程。红树让我们看到广阔、坚强与希望,重审生命的轻与重,让人体会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特色景区的开发应以鹤地水库和高桥红树林生态旅游区这两个常年供应的旅游产品为双核,以季节性的水果生产为特色和亮点,覆盖周边景点,多种组合线路,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
景区服务形象方面,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生态意识,一举一动都要反映出生态旅游的“绿色”,时时环保、事事环保。同时本区景观主要体现的是生机勃勃的生态环境,相应的,从业人员也应培养一种“活力”型服务:生态保护区内柔声细语,不惊扰鸟儿的好梦;出外则生动活泼,热情而有感染力。这种情与景的交融易使游客记忆深刻。
2.3廉江市农业旅游价格整合
农业旅游产品价格策略对市场竞争力非常重要。农业旅游往往是借助农业生产而发展,农业生产的收入可以作为保底,旅游收入则成为一种高附加值的农业经济的拓展,生产成本普遍不高,并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农业剩余劳动力来实现生产服务,对农村地区提高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以及保护生态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廉江现有农业旅游小本经营为主的模式使得旅游定价比较混乱、不稳定性强,要在旅游者中形成强的竞争理和良好声誉,价格必须进一步规范化。
2.3.1旅游基本价格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旅游多数只具有县域或地区级的影响力,新投入的农业旅游项目多数是希望打开市场。分析廉江市农业旅游的现状和区域经济的整体情况,应以扩大市场份额作为目标,抓住重点景区和主要活动项目,迅速占领粤西的主要农业旅游市场,在此基础上扩大影响力,对广东其他地区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广西东部地区产生一定的辐射。
立足于上述目标,廉江农业旅游对整个粤西地区应定位于获取较大市场份额,采取渗透定价策略吸引市场。但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复制技术较为简单,并能够大批量生产,仅以低价格作为竞争的主要砝码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借助红江橙、荔枝、龙眼等岭南佳果生产基地着力提高旅游产品品味,以合理的价格和更优质的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旅游企业介入不够的情形下,政府和物价部门也要完善其宏观调控职能,在价格制定方面加以指导和限制,克服农业旅游定价的随意性,促进旅游价格机制的良好运行。
2.3.2旅游非基本价格
在增加旅游收入方面,虽然渗透定价是以较低的基本旅游价格吸引旅游者,但非基本价格还是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充分调研,掌握市场信息,结合专业人士、旅游者、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多方意见,可开发出更多的旅游娱乐和购物产品,提高旅游经济收入。廉江市旅游购物类产品长期存在很大缺口,这也是农业旅游价格难以进一步提升的瓶颈之一,制约了旅游的经济发展。旅游购物作为旅游要素中唯一的“无限消费”,在城市旅游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但农业旅游往往因为起点不高,规划多数只停留在食、住、行这些基本生理需要层面,同时这些相关的供应设施档次也偏低,总体利润率不高。寻找旅游购物的突破口,一方面可以增加旅游收入,扩大就业;另一方面,特色旅游产品也是对旅游区的软性宣传促销。
2.4廉江市农业旅游销售整合
廉江农业旅游多数以家庭、果园为单位分散经营,规模小、销售资源匮乏。大大小小的果园、农庄都希望搭上旅游的“快车”迅速发展经济。在这样经营模式下,促销手段及销售渠道都比较单一,很难适应农业旅游自身季节性变化和现代旅游市场的高度竞争。首先,促销不得力淡化了旅游者对目的地的认识。廉江市的促销没有树立自己独特的品牌意识,只作为湛江市旅游整体的一个构成部分向外界推介。这种推介从增强湛江市旅游整体吸引力的作用来看功不可没,但从廉江市的角度就无法深刻反应自身旅游的鲜明个性,还要以更详细的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等进一步推销产品。比如“彩色湛江”旅游宣传中把廉江定位于“绿”,但绿的丰富内涵又岂是一片果园就能包含的。它有谢鞋山原始森林浓密的幽绿,有红树林生机盎然的葱绿,有香茶遍野新鲜的翠绿……只有用更大的精力去发掘和宣传,才能成为旅游者决策时的有用信息。此外,还要做好专门针对细分市场的促销。鹤地水库的水上运动以其动感易于吸引年轻人的细分市场,而垂钓、游船、疗养等功能又是老年人的至爱;农庄、果园的休闲,其乐融融,对家庭出游有较大吸引力;高桥红树林生态旅游在专业考察休学旅游方面优势突出。大杂烩式的旅游宣传促销很难吸引个性化发展的现代旅游者。
销售渠道比较单一,也影响着旅游经济的发展。廉江“红橙旅游文化节”的节庆品牌宣传促销颇具成效。“红橙节”叫响了“中国红橙之乡”和“南国电饭煲之都”两个品牌,使各地客商更加了解该市的投资环境。[5]红橙旅游文化节已经形成一个很好的品牌效应,其影响也不仅限于旅游行业,但一年一度的季节性很难形成长效机制。应藉此契机,结合其他种类水果花期、果期,适当配置相应休闲活动,努力克服淡旺季过于集中的弊端,发展当地旅游经济。
为扩大旅游产品销路还政府部门和当地旅游企业通力合作,需要寻求更为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其中建立有效的分销网络是比较经济可行的途径:立足于本地旅游特色,主动出击联络各级旅游中间机构,以招待会等形式首先让旅游中间商知道有什么产品可卖;在适当的机会和利润条件下中间商会运用其直接面对旅游者的优势分销旅游产品,而不是坐待旅行社送客上门。这种营业推广在销售资源不足时是很有好处的。网络传媒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传播途径,经济有效,而廉江市的旅游景点图文资料不丰富,资讯更新和互动功能落后,宣传效果一般。网络销售成本较低,销售范围极大扩展,应该好好利用。其他方面也可以借助公共关系活动和目的地营销沟通等手段多方位宣传推广旅游产品。
3.结论
在全民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今天,旅游业也不能以“无烟工业”自居而忽视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接待业产生的各种固体垃圾尤其是白色污染,对景区及产业自身的公众形象已经造成负面影响。其中农业旅游既缺乏风景名胜区的专业化经营管理,又没有城市旅游的良好设施和资金配置功能,在生产经营上就更需要有科学的规划和营销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充分调查及不断地发掘潜力,进而生产出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以有吸引力的价格,多样化的促销手段和销售渠道来完善农业旅游具有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勤飞.对制定县域旅游业发展目标的思考[J].社会科学家,2005(1)
[2]程道品,梅虎.农业旅游研究综述[J].改革与战略,2004.10
[3]戴雪梅.论欠发达地区旅游资源的评价与开发[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4(3).
论文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 仅占旅游收入的0. 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 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 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 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 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 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 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 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 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 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 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 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 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 - mail 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 年9 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 游客在出游前, 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 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 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 ( 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 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 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 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 确定不同的费率, 加强风险防范。( 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 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1] 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2] 李红雨.对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经济师.
论文摘要:旅游保险是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我国旅游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旅游保险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而作为旅游业软环境之一的旅游保险却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业的法制化、规范化,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旅游保险的收入过低。2000年,我国旅游收入超过4000亿元,而旅游保险的收入,以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也仅为5888万元。由此推算,中国旅游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1亿元,仅占旅游收入的0.025%。2001年,全国国内出游的人数7.84亿人次,旅游收入5566亿元,按每人购买10元的旅游保险计算,一年就该有70多亿元巨额保费收入,而实际的保费收入却只有这一数字的20%左右。2002年,国内旅游收入为3878亿元,国内旅游人数达8.78亿人次。如果以现行旅游保险较低价格10元推算,国内旅游保险费总收入可达87.8亿元.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旅游业收入近年来每年都以迅猛的势头增长,但是旅游保险的收入却增长缓慢,与旅游业的发展不相协调,旅游保险的发展还有很大潜力。
2、旅游意外保险险种少,产品单一。目前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险种主要有四大类: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旅游救助保险。其各自的内容见表1。这实际上是以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来代替旅游保险,旅游保险的自身定位不清。这些险种无法涵盖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旅行中行李遗失、证件遗失、因行李及证件遗失而引起的额外的旅行及食宿费用、对他人的伤害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3、开办旅游意外保险业务的公司较少,且旅游保险业务得不到重视。我国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两种,分别属于财产险和寿险,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财产险和寿险必须由不同的公司经营,所以它们分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目前,国内只有三家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经营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它们分别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二、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导致热旅游、冷保险的重要原因。游客通常认为,外出旅游就几天的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自己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不重视。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旅游保险的宣传、险种的设计开发、销售方式的开拓创新方面都显得不太重视。此外,就是保险公司对旅游风险的控制技术水平较低。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多数的旅游意外险只针对旅行社团体进行销售,而对于自助游的散客暂不承保。这是因为团体险可以使保险公司通过简单的承保程序为大量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人提供保险保障,而自助游旅游者由于身体素质、文化背景、旅行经历、旅游目的地各不相同,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为保险公司选择承保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由于风险控制水平比较低,难以对旅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很多保险公司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而这些风险系数较大的项目正是随着野外生存游、生态游日益流行的今天,旅游者们最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
3、旅游保险的险种存在问题。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游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5元钱左右,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另外在在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
4、旅行社经营不规范。一是因为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二是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三、发展旅游保险的对策建议
1、加大旅游保险宣传力度
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态度冷淡导致旅游保险市场需求方面的匮乏。针对这种状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及媒体要对游客或潜在的游客进行旅游保险的宣传,既需要保险经营者和政府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又需要通过大量的风险事故来教育民众,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其保险意识,使其既愿意投保,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理赔的程序。
2、加强保险公司服务功能。这主要指的是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第
一、在销售服务上,主要表现为旅游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过窄。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旅游保险产品,既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游客投保,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既可办理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了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发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推出了旅游自助卡,它将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投保”。第
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游客造成损失。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时理赔。
3.加快旅游保险产品研发。现有的旅游保险险种远不能满足旅游者日益变化和增长的需求,只有产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才能从本质上改变供应者的尴尬境地,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产品开发上下大力气。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1)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链,为游客提供全面保障。(2)扩大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对旅游险市场和旅游险条款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并可以将自助游游客纳入保障范围,针对团体、散客以及公务旅游者的不同旅游特点设计不同的保险条款,确定不同的费率,加强风险防范。(3)针对特定的旅游项目设计单项保障。像过去不提供保险保障的探险旅游、野外生态旅游、漂流、登山、峡谷旅游等,随着人们旅游方式的转变,现在此类项目已日渐流行,旅游者们对此类项目的保险也是翘首期盼,保险公司可设计此类项目的相关保险,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
4.发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保险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要尽快制定出一些关于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1]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旅游学刊.
[2]李红雨.对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经济师.
1.基于微课的翻转教学模式研究——以大学影视英语课堂为例
2.中美两国影视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比较研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
3.产业融合视角下的影视旅游发展研究
4.影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路径探析
5.影视旅游研究:一个应有的深度学术关照——20年来国内外影视旅游文献综述
6.我国影视旅游发展与规划探析
7.国内外影视旅游研究进展及启示
8.从韩剧旅游热论中国影视旅游的深度开发
9.“文化帝国主义”的传播扩张与中国影视文化的反弹──加入WTO,中国影视艺术的文化传播学思考
10.影视主题公园旅游体验质量研究——以无锡影视主题公园为例
11.影视旅游者动机细分及其形成机制——新西兰霍比特村案例
12.影视型主题公园旅游开发“共生”模式研究及其产业聚落诉求——以央视无锡影视基地为例
13.影视湘西:想象共同体及其与湘西旅游的共生发展
14.影视旅游:旅游目的地营销推广新方式
15.中国影视文化产品“走出去”的问题与对策
16.论影视作品的法律关系
17.高职高专影视动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18.《红楼梦》影视改编与传播研究述评
19.影视旅游的发展现状、影响及问题
20.论影视动画场景设计中视觉艺术的创建
21.论影视翻译课程的技术路径
22.中国影视旅游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23.影视旅游形成、发展机制研究——以山西乔家大院为例
24.影视后期制作在影视作品中的应用研究
25.数字技术在影视广告后期制作中的运用
26.论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
27.影视大数据:影视互动体验与量化认知的根本
28.中国影视文化贸易现状及原因分析
29.旅游目的地形象感知与游客旅游意向——基于影视旅游视角的综合研究
30.我国影视城旅游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无锡影视基地、横店影视城为例
31.影视主题公园游客旅游体验质量评价研究——以横店影视城为例
32.影视翻译的语言特点及翻译技巧
33.中国影视翻译研究14年发展及现状分析
34.影视翻译──翻译园地中愈来愈重要的领域
35.影视文化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
36.影视史学的思考
37.影视字幕翻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8.中国影视基地现状和产业化发展对策
39.西方语境下的影视翻译研究概览
40.中国的影视翻译研究
41.影视营销对游客旅游决策影响实证分析——以张家界借力《阿凡达》营销为例
42.影视字幕对词汇附带习得的影响
43.基于影视旅游动机的城市居民出游意向研究:以天津市为例
44.影视的传播与文学的接受
45.功能对等理论在影视翻译中的应用
46.民俗的影视整合及审美价值
47.服饰是影视艺术无声的语言
48.影视拍摄对外景地旅游发展的影响分析——以浙江新昌、横店为例
49.中国影视贸易国际化目标市场选择模型研究
50.新世纪以来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研究述评
51.“韩流”给我国影视旅游的启示
52.旅游景区影视营销模式研究
53.影视教学法在初级阶段日语语体教学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54.体育影视作品及其价值取向探析
55.大电影产业链的完善之路——长影集团影视资源衍生价值开发与影视文化拓展
56.影视人类学——人类学的扩展
57.影视产业与旅游产业深度契合研究
58.中国影视文化贸易逆差形成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59.中国影视基地现状和产业化发展对策
60.论中国影视文化安全——基于韩剧与国产影视剧比较的视角
61.全球价值链视阈下我国影视产业升级策略探究
62.横店:中国影视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一个样本——基于共享性资源观理论的案例分析
63.简论中、美、日三国当代动画影视风格差异
64.论影视艺术的文化属性
65.影视文化及其审美教育的理论与实践
66.影视旅游者旅游动机研究——铁岭龙泉山庄旅游者实证分析
67.文学与影视:双重视域中的纠结与互动
68.我国影视行业与影视教育现状、问题及发展策略
69.从影视本体研究看文学与影视联姻的必然
70.体育影视价值解读
71.影视城发展模式比较研究——以横店影视城与镇北堡影视城为个案
72.从改编到生成:寻找文学与影视的平衡
73.关于严歌苓作品影视改编的思考
74.影视文化三论(上)
75.对影视文化创意产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76.日语高年级听说课中影视教材的导入
77.重视影视教育 培养电影思维——高校要建立正确的影视教育观
78.论网络小说的影视改编
79.论影视旅游及其“资源—产品”转化
80.浅析影视翻译目的
81.基于价值链的影视旅游产品开发研究以横店影视城为例
82.色彩在影视动画中的审美意义
83.影视文化产业走出去研究——以江苏广电总台为例
84.影视为出版造势——对影视图书出版的研究分析
85.中国影视翻译研究十四年发展及现状分析
86.试论舟山海岛的影视旅游
87.当代影视文化传播研究的历史性转向——兼论视觉文化传播理论的现状与发展
88.受众与影视品牌战略发展的民族化思考——北京电影、电视观众基本情况调查分析
89.影视的网络化传播与大学生价值观教育
90.旅游目的地推广与影视旅游研究
91.影视文化价值取向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对策
92.国产影视作品的译制与国际传播
93.浅论构建新媒体时代的公共气象影视服务体系
94.从民俗影视片的特点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95.西方影视翻译研究的最新发展——《影视翻译:屏幕上的语言转换》介评
96.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的冲突与交融
97.国内外影视旅游发展研究综述
98.从韩流看“影视表象”与“旅游地形象”的构筑
99.基于影视艺术的教学资源建设新模式——网络影视课件学
100.影视旅游者目的地形象感知及行为意向研究——以澳门为例
101.建构民族影视的核心竞争力——从传媒变革看当代影视教育的方向
102.论影视语言的特性
103.中国影视业在亚洲影视业新格局中的文化定位及其历史使命
104.翻译目的论与影视字幕翻译
105.中国影视行业如何形成世界级竞争力
106.“复仇”的“原型、仪式、跨文化性”——从《基督山伯爵》的影视改编谈文学经典的传播现象
107.探析视听语言在影视作品中的表现
108.现代素质教育理念下的影视教育
109.论影视旅游产业机制与发展策略
110.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思考
111.贵州影视旅游开发现状与发展思路
112.浙江影视旅游的发展与营销策略研究——以横店影视城为例
113.从韩国影视旅游的成功谈我国影视旅游的开发
114.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影视文化消费的趋势与对策
115.我国影视城的旅游开发研究
116.影视发热 旅游升温——谈影视与旅游的产业联姻
117.论搭建我国影视产业保险体系的策略——以好莱坞影视保险体系为蓝本
118.对外汉语影视课中教师的主体作用
关键词:自助游;法律问题;法律建议
一、我国自助游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自助游方式:第一种是由旅行社发起的自助游。第二种是由俱乐部发起的自助游。第三种是指“驴友”自行组织的自助游,是由旅游爱好者共同协商形成自助游团队,来进行各种各样的自助探险活动。
现实生活中,前两种旅游方式由于旅游者与组织者之间签订了协议,一旦出现事故通过彼此签订的协议即可得到解决。而对于第三种出游方式,由于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一般都不签订协议,也没有专业的旅游设备、丰富的出游经验、救援方案也不够完善,使得出现事故后不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且也无法确认由谁来承担责任,各个驴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使得受害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合理赔偿。论文研究的自助游是指第三种方式的自助游。
对于第三种情况的自助游,笔者认为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彼此之间无亲属、劳动雇佣等人身关系,完全由他们自发组织的旅游形式。这种自助游完全是由旅游者自己安排一切旅游事项,通常由有经验的旅游者来发起,发起者称为“驴头”,其余的人为“驴友”。
二、自助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忽视对自助游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
近年来,自助游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日益增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统一标准,经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目前,我国旅游相关法律对自助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很不完善,保护范围过窄,致使许多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由于缺乏对自助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因而经常会出现差额较大的赔偿情况。
(二)保险制度对自助游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一方面保险公司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一般也只有两到三个品种,保费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保险天数和保额大小,与自助游的出行内容、目的地却没有太大的关系。另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没有将保险标的的风险分级,往往是把跳伞、攀岩、滑翔、潜水、蹦极、狩猎等自助游活动统统列为除外责任,让自助游者交同一标准的保费。
(三)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组织者的发起行为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对于此种发起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旅游法也只规定了导游、旅游提供者和旅游服务者的法律责任,所以对于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是无法可依的,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
三、解决自助游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尽管我国在2013年已经出台了新《旅游法》,但这部法律并不是一部全面的《旅游法》,这部法律更多的是调整旅游纵向关系,对横向关系没有过多的关注。我们既要完善现行的旅游法,也需制定《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保险法》、《自助游组织者法》等一系列单行法规的出台,让这些法规同时保护我国的自助游群体,以便更好的促进自助游的发展,提高人们的出游积极性。笔者通过对自助游事故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完善我国的立法。
(一)制定对自助游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
第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了平衡自助游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应将赔偿的范围限制在人身侵权以及特定财产侵权。第二,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社会实效现实中,法院不仅应支持受害者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应使该赔偿达到一定的社会实效。第三,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我们在重视对受害者精神保护的同时,也应规范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二)完善旅游保险制度
第一,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险的种类。保险公司在增加保险种类时可以推出部分特殊险种,为自助游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其在遭受各种伤害时都能够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应依据自助游者身体条件有所差别的现实情况,推出不同保额的人身伤亡保险。第二,我国法律应当强制规定,自助游参加者必须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我国《旅游法》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主必须依法给机动车辆缴纳交通意外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具体规定,将旅游意外保险作为一种法定的险种,强制要求自助游者必须购买旅游意外险,这是自助游者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而免除,违反这一义务自助游者应受到法律的惩戒。这样可以让受害者得到更好的补偿,分担其承担的损害,也同时减少组织者和其他旅游者的公平补偿责任。
(三)界定自助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组织者应负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应规定组织者对自助游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发起自助游活动时,对目的地、出游活动、自助游者的基本信息有足够了解,并且在发生事故时,组织者能进行紧急救护措施。其次,明确受害者的自甘风险责任。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损害时,受害者自身应对其损害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最后,自助游参加者之间应负互相救助义务。法律应规定参加者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在事故发生时,需在合理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救助,若参加者违反此种义务,能实施救助行为,却对受害者视而不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随着自助游群体的扩大和自助游活动方式的增多,加之社会各界对自助游群体的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自助游事故频繁发生。本文通过对自助游事故解决过程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研究,得出我国目前的旅游法还不够健全,并通过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的方式,希望能从根本上减少自助游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陈寒.自助旅游组织者侵权责任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1(1):27-33.
[3]李倩倩.试论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J].企业导报,2013(6):16-23.
关键词: 休闲旅游 政策保障 产业发展
休闲旅游以丰富的文化内涵、显著的休闲性和深刻的体验性等特征,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代表体验经济时代旅游发展的新趋势。随着人们休闲意识的逐渐强化,休闲旅游快速发展,呈现出休闲方式多样化、旅游时间分散化、旅游活动计划化、休闲诉求层级化、消费更加理性化等特点。本文以珠海市金湾区为例,探讨城市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特点及对策,希望能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1.珠海市金湾区休闲旅游业的现状
1.1发展势头迅猛。
目前金湾区依托临港工业和河口地理环境特征,交通条件优越,工业和传统农业观光基础条件优越,高端旅游产品硬件条件较好,对海泉湾温泉旅游区、航空城、金海滩、会展、高尔夫、乡村游等产品开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14年金湾区实现本地生产总值(GDP)200.36亿元,同比增长11.7%;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21.01亿元,同比增长9.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48.14亿元,同比增长13.5%;固定资产投资108.65亿元,同比增长2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82亿元,同比增长20.5%;外贸出口39.83亿美元,同比增长43.9%;珠海机场旅客吞吐量407.59万人,同比增长40.8%。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休闲旅游产业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背景下,休闲度假旅游发展呈现出更快的趋势。
1.2发展面临瓶颈制约。
目前休闲旅游发展还存在很多制约。如集中性的节假日制度对旅游能级的提高起到严重阻碍作用。旅游消费需求具有弹性和多变性,但节假日时间过度集中,使旅游消费需求在同一时间集中释放,导致旅游客流过于集中,交通运输、旅游接待设施、旅游景区景点承载过量,服务质量下降,游客满意程度随即下降,旅游消费需求转移,削弱了旅游消费能级的提升。因此,目前的休假制度只适应浅层次的观光旅游,却制约和阻碍了高层次休闲度假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文化认同也是我国休闲旅游发展的另一制约因素。目前的大众旅游市场的消费指向基本还是“多景点+低团费”模式的产品,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多数居民尚处于富裕与非富裕之间,另一方面对“无所事事”境界的休闲度假方式还不能完全认同。
1.3市场尚需培育。
休闲度假市场还需要多方共同培育。从政府宏观管理角度而言,要促进休闲产业的发展,就要在全社会倡导选择健康、积极的休闲消费和生活方式,制订适合休闲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制度法规。从游客受教育程度讲,休闲方式的选择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因此通过提高全民受教育水平倡导健康的休闲文化和休闲消费,是促进发展休闲产业的重要途径。当然企业的积极参与更是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最大动力。
2.对策与建议
2.1突出品牌,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滨海休闲旅游产业。
以海泉湾温泉度假旅游区为中心,加快海洋温泉旅游产品的设施和服务配套建设,策划内容丰富的活动内容与演出,加强与周边地区旅游景点的线路组合,辐射游艇、沙滩、龙舟等水上项目旅游,形成功能较全的区域性滨海休闲旅游服务。
2.2强调生态文明,充分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发展休闲农业旅游产业。
充分利用辖区内的休闲农庄、果园、鱼塘、农家乐等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结合基本农业的保护,继续保持其传统生产模式,通过系统的展示和解说,将其开发成为独具特色的农业观光、休闲体验项目,学生认识社会的教育基地。
2.3依托国际航天航空博览会契机,发展会展产业。
依托国际航天航空博览会展览中心,结合西区特色产业开发,配套商务会议设施,优先发展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展会、品牌展会和国际著名展会,推动品牌展会培育和发展,全面提高珠海会展业的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
2.4突出地域特色,利用本地地理文化资源,发展康体休闲旅游产业。
区域文化的挖掘是旅游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区域文化也是旅游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内容,是其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和极具优势的战略财富。通过突出区域文化,提升旅游产品的档次,塑造形象,可以带来规模化的客源,并大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金湾区历史名人、历史文化、森林生态、金湾高尔夫俱乐部等资源的空间组合优势,将古镇观光旅游、山地运动和高尔夫度假有机组合,依托城镇功能,提高绿化率,完善道路、河湖沿岸和公园等的绿化和景观设计,形成综合性旅游胜地。
将金湾区海洋温泉、高尔夫、游艇、乡村游、航空等丰富的旅游资源协调发展,打造集“海、陆、空”三位一体的休闲旅游产业群,推进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如图)
3.发展休闲旅游产业的政策保障
3.1经济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完善金融信贷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最大范围地消弹休闲旅游领域内的价格歧视政策;做好休闲旅游的财政预算,完善休闲旅游的供应链体系,建立休闲特征明显的娱乐、演艺等的专项资金制度。
3.2社会促进政策。
鼓励个人和企业投资休闲旅游发展,形成社会投资的良好氛围,牢固休闲旅游的社会基础;鼓励公益设施、基础休闲设施等的社会捐赠;大力发展休闲教育,培养休闲旅游的专业人才;增加旅游保险险种,扩大旅游保险范围。
3.3科技支撑政策。
科学技术能够缩短旅游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的时间距离,能够密切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能够拓宽旅游资源的发掘与利用范围,能够给旅游者带来新鲜的旅游体验。同时,旅游的异地性、知识性、体验性等诸多特性使其对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密切跟踪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重点关注世界各国高新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趋势,是加速我国休闲旅游发展的关键。
3.4环境优化政策。
关注生态文明,加速生态恢复;重视休闲场所和社区的旅游氛围的营造;建立软、硬环境保护和改善的监督保障机制。除制定并落实完善的休闲旅游政策保障体系之外,随着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还应该针对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政策修改,修订不合时宜的条文,完善政策内容。同时,还要明确大政策下的小细节,维持政策的连续性,拓宽政策实施的渠道,保障政策的顺畅推行,最终确保休闲旅游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卫武.我国休闲旅游业的现状、特征与发展趋势.旅游科学,2007,6:1-5.
[2]王蔚.山东省休闲旅游发展研究.博士论文,山东大学,2010.
[3]邓小海,曾亮,罗明义.国内休闲旅游产业研究文献分析.旅游研究,2014,10:45-47.
[4]黄群玲,刘晓平,梁琪.中山市休闲产业定位及结构分析.韶关学院学报,2009,6:23-25.
[5]罗自力,温萍.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定位思考.农村经济,2007,3:12-14.
[6]张颖.产业转型视角下的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探析.商业时代,2013,9:20-22.
[7]程琳.桂林旅游产品转型研究.硕士论文,广西大学,2008.
[8]蔡磊,张莉.我国城郊健康休闲旅游产业的发展对策研究――以济南市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11,12:28-30.
[9]吴克祥,李舟.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探讨.商业时代,2004,3:25-28.
英文名称: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黑龙江苏省上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出版周期:
出版地址:
语
种:
开
本:
国际刊号:1005-913X
国内刊号:23-1373/F
邮发代号:14-260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81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联系方式
期刊简介
《北方经贸》是由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主管、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经济类综合期刊。1981年创刊,月刊,128版,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ISSN 1005-913X CN 23-1373/F。《北方经贸》为中国期刊网全文入网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本刊坚持“”,坚持“两为”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办刊宗旨,以创新的理念、科学求是的刊风、追求卓越的团队精神,为社会、为大众提供一个创新的论坛。本刊融理论性、指导性、实践性于一体,立足龙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成为“经贸英才创新的论坛、企业团队学习的宝典、中华经贸崛起的鼓角、世界经贸交流的金桥”,在全国拥有广大的读者和作者群,深受工商企业管理者、经济管理干部、经济理论工作者和高校师生的喜爱。 创刊20多年来,《北方经贸》以经济类综合期刊为依托,以较强的理论性、较大的信息量、较广的辐射力为特色,涵盖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经贸、金融、财税、管理等内容,发挥自身优势,突出“专、精、特、新”,积极创办专业化、精品化栏目,构筑经济信息、学术交流的平台。本刊辟有:《特稿》、《理论探讨》、《改革探索》、《经济纵横》、《经济策论》、《经济与法》、《经贸广场》、《环境经济》、《旅游经济》、《货币与资本》、《金融与保险》、《财政与税务》、《财务与审计》、《企业家天地》、《企业诊断》、《管理方略》、《市场营销》、《教育论坛》等栏目。 《北方经贸》注重理论前沿和现实问题的研究,刊载了一批对经济热点问题研究具有前瞻性、开拓性的优秀论文。所刊载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管理科学丛书》、《跨世纪战略丛书》、《世界艺术文库》转载,成为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经济信息的媒介。
[关键词] 新旅游法;导游工作;影响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085-2
2013年新《旅游法》的颁布,必定为我国旅游业带来新一轮的改革,作为旅游业中直接为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导游,在新旅游法的规章制度下,也会对导游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导游业现状分析
(一)导游人员整体素质偏低,难以保证服务质量
1.导游人员学历、等级普遍偏低。导游的工作主要是全程为游客提供服务,需要导游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来保证服务质量。但是,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发现,我国的导游人员中普遍存在学历、等级偏低的情况,很难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
在目前的导游队伍中,高中、中职中专等学历人员达到41.7%,而大专以及本科学历的比例分别为39.4%和18.9%。其中96.3%的导游人员持有导游资格证书或是初级导游员证书。而具有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证书的比例仅为3.7%。学历及等级过低,很难适应旅游业的需求,影响导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2.小语种掌握导游比例偏低。我国目前导游业中主要分为中文类导游和外语类导游,而两者的比例严重不平衡,人员比例为5:l,中文类导游占比83.9%。虽然外语类导游人员的学历与中文类导游相比稍高,但是仍然有52%的为大专以下学历,加上外语类导游数量的严重欠缺,很难满足大量外国游客入境旅游的需求,制约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二)导游人员薪酬制度不合理,经济压力大
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却大幅度降低,主要原因在于导游人员收入机制不合理。总体来说,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出团补贴和景点门票差价、小费和回扣等。而许多旅行社没有固定的基本工资,或是在300-500元之间,加上出团补贴和景点门票差价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因此回扣成为多数导游的主要收入,使得导游整体平均收入水平有所下降。
据调查发现,其中72.8%的导游人员年平均收入在2万元以下,针对导游工作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其中有46.5%的导游人员认为收入水平偏低,44.7%的认为是中等水平,仅有8.8%的导游员认为其收入在中等偏上水平。薪酬机制的不合理,过低的经济报酬使得多数导游人员面临经济压力,严重影响导游工作质量。
二、新《旅游法》对导游工作的影响
我国为了大力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的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给我国整个旅游事业带来新景象。
新旅游法从第三十九到四十一条,对于导游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要求导游工作人员取得导游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及从业经验,还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在从事导游服务过程中,要佩戴导游证、领队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和,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除了执行旅游行程安排外,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不得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导游工作将带来一定的机遇与挑战。
(一)新《旅游法》给导游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旅游法的颁布,除了保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外,也对其产生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规范我国旅游业的市场秩序。而对于导游工作的具体规定,除了对导游人员的学历、等级及语言水平有所规定外,还对于导游工作人员的业经验有要求,这就会减少许多学历、等级偏低,语种掌握缺乏的导游人员,同时也对兼职导游的工作有所约束,可能会带来导游业大规模的人员淘汰情况。
同时,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以小费和回扣为主,但是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导游不得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会使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再加之规定导游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更会严重影响导游人员的收入。
(二)新《旅游法》给导游工作带来的机遇
1.导游人员素质将会有所提高。为了适应新旅游法对于导游的相关规定,加强导游人员的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是旅行社改革的有效途径之一。旅行社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导游发展的培训计划,灵活多样的形式,能够提高导游培训的积极性,有目的、针对性的培训,能够增强导游对职业的认同感,加强服务意识的培训,掌握规范化与个性化的服务原则,克服消极情绪,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能够更好的展开导游工作。
2.导游人员薪酬制度的调整。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导游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出,导游的薪酬应该以“基本工资+带团补贴”为主体,“佣金福利”为补充,还要结合业绩考核,建立与报酬相一致的导游执业激励机制。旅行社为导游提供稳定的基本工资保障,加上根据导游学历、等级、工作经验、服务质量等来确定的带团津贴,成为导游人员稳定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给予导游人员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能够缓解导游的经济压力,提高工作服务质量。
三、结语
新旅游法的颁布,为导游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也是新的发展机遇。在新旅游法的保障下,可以对导游行业进行革新,培养一批能力素质极佳的导游人员,建立起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为导游的收入带来保障,并激励我国旅游事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伟光.关于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研究[J].江西:企业经济,2006,(9):94-96.
[2]涂远芬,李志强.浅析我国导游人力资源现状及建设对策,[J].北京:商场现代化,2005,(26):178-180.
[3]陈艳红.导游人员职业倦怠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137-183.
[4]王元凤.“旅游乱象”法律治理之我见――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J].河北:商情,2013,(10):193-194.
【关键词】地方;旅游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活动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1997年国家旅游局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2000年后旅游保险渐成规模。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接待国。但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地方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地方旅游保险,解决这诸多问题,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服务,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面临的艰巨的任务。
一、地方旅游保险的现状问题分析
1.地方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旅游者的责任进行界定。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
2.地方旅游保险发展不完善,对旅游保险市场缺乏准确定位,保险种类相对单一,险种发展不平衡。地方旅游保险没有根据具体旅途中会遇到的风险状况,确定个性化的保险范围和保险费用,旅游者对旅游保险都持谨慎态度。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等承保的风险类型更广泛,对游客的保障更为充分,承保方式更灵活,市场空间也理应更大。但由于旅游险种、保险业务办理的复杂性和对消费者欠缺旅游保险的宣传,使旅游者忽视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在整个旅游保险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导致险种发展很不平衡。
3.旅游者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旅游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4.投保渠道不畅通,地方旅游保险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积极性不高。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目前我国旅游保险的投保渠道主要有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3种方式,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还未普及,由旅行社完全保险销售,旅行社成为最主要的投保渠道,而对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的积极性不高。
5.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业务重视不够。由于旅游保险本身具有保险期限短、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特点,造成保险公司对开办旅游保险业务的重视不够,在旅游保险的宣传、旅游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产品较为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旅游保险链,无法为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6.保险公司市场缺乏旅游保险业务专门人才。由于缺少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乏,限制了旅游保险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影响了旅游保险业发展。由于旅行社人员对旅游保险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其很难向旅游者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和推荐合适的险种,所以限制了旅游者的购买热情。
7.旅游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相对较少,宣传力度不够。地方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
二、发展地方旅游保险的解决对策
1.地方保险公司要依托政府的行政主导力量发展旅游保险,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入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
2.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建立起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3.地方保险公司要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合理确定保险责任,加强对旅游保险市场的调研,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4.地方保险公司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旅游保险工作。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医疗救助险、旅游设施财产保险等各险种之间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及保险行业应联合起来,组织专门人员对当地的旅游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充分开发和运用各种商业保险产品,为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科学、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
5.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6.健全销售体系。在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机构,借助银行、邮政业务,在各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为旅游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7.拓展保险业务范围,最大限度提供保障。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全面保障。对风险较大的旅游项目提供保险保障,丰富旅游险市场。加大旅游保险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增强各产品之间的互补性。推荐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
8.地方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扩大旅游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保险意识,使消费者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后知道保险理赔的程序。做好旅游风险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在公共媒体上的宣传投放力度,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和给付的保险案例进行重点宣传,以事实证明购买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朱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及对策[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7).
[2]亚妍.中国旅游保险业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7(7).
[3]崔连伟.对于发展我国旅游保险业的思考[J].旅游学刊,
2006(8).
论文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文化知识的掌握对步外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导游英语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在导游英语教学中如何进行中国文化知识的有效导入的方法和策略。
如何对导游英语教学内容进行了合理取舍、整合和充实,加强实用性、交际性、主题性、可操作性,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语用中国文化的传播能力,为旅游业输送优秀的旅游专业人才成为深化旅游院校教学改革急待解决的课题。
一、中国文化知识导入对涉外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重要性: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感悟。中国文化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无数海内外旅游者。涉外旅游专业人才(本文主要针对涉外导游人员)的翻译和陈述帮助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游客们获得中国历史、文化、民俗民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让游客从亲历旅游目的地的人生经历中流连忘返并获得美好的享受和无限的遐想。因此高素质的涉外导游人员需具备中国文化的丰富知识,在实践过程中提供丰富的信息,满足游客求知、求解、求乐和求美的多种旅游需求,帮助外国游客了解中国,增加旅游体验的文化内涵,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文化大使,’;迫切性:21世纪的旅游市场需要高素质的涉外导游人才,旅游学校是培养新时代涉外导游人才的摇篮,旅游院校只有实施针对性教育才能确保旅游院校毕业的涉外导游人员具有完整的知识结构和适应旅游工作需要的技能和技巧。因此,随着我国人境旅游市场的迅速发展,全面培养符合其职业需求的涉外旅游人才是我国旅游院校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导游英语教学的局限性
教材的局限性,《导游英语》教材内容主要涉及中国国情、地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民俗、饮食、物产、建筑等,它有着很强的专业性和与其它基础英语课不同的特殊性。但导游英语教材也存在部分教学内容过时陈旧,无法体现中国目前迅猛发展的趋势和知识的不断更新的需要,同时,有的内容过于表面形式化,无法传达真实的概念和传授实用的旅游知识,学生均反映在转换成实际运用过程中缺乏灵活的交际性,知识的掌握与现实社会、实践需要严重脱节。教材相对比较单一,专业名词多、知识面宽、词汇量大也成为教学的主要难点;教师的局限性,导游英语在旅游院校已成为旅游英语、出境领队、涉外导游、导游服务与管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等多个专业的必修课核心课程。导游英语教学的教师目前大多数都是英语专业毕业,专门学旅游英语或导游英语的教师少之又少,因此在讲授的过程中很难把握课程的侧重点,或者是把握的不够。教师的教学也与实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并无经验可以借鉴,导致传播知识的过程趋于死板和枯燥乏味。
三、中国文化知识在导游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导入的方法和策略
本文根据笔者自己近年的教学实践和多年的涉外旅游的相关经验,提出了中国文化知识在导游英语教学中的有效导人的方法和策略。
锦上添花法;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以加强中国文化知识的有效导人,便于外国游客的理解和易于沟通。外国国家的游客由于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他们对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中国国情下的特殊国策,和中国特有的一些历史文化现象都有比较浓厚的兴趣。比如,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很多外国游客都对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很感兴趣,甚至很多主张人权的西方游客对于这个政策很不理解。在学习“人口控制(Population Control )”的章节时,除了讲解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什么样的政策?中国为什么会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利与弊及独生子女的成长教育问题等等,根据实际需要,可进一步根据国家的政策诊释计划生育政策的真实含义,如从城镇、农村、少数民族三个角度分析和解释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性化的一面。这样,学生能在拓展开的视野中学到如何充分利用课堂知识、书本知识去服务于职业需要了。再比如学习“中国的传统节日(Traditional Chinese Festivals)"。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因此,传统节日文化可以说是了解一个国家传统文化的窗口。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讲解应包括:春节(theSpring Festival )、元宵节(the Lantern Festival )、端午节( the Dragon Boat Festival )、中秋节(the Mid-autumn Fes-oval )。除了从来历、节日风俗等方面来介绍这些中国的传统节日外,增加中国的“元宵(sweet dumPling)‑sweet dumpling“倒福(reversed fu )" ,“爆竹(firecracker“压岁钱( red-envelope money )”等这些代表特殊的中国文化内涵的知识。通过丰富这些与中国人民息息相关的独具特色的节日生活习俗的知识内容,学生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可以让游客对于中国的传统习俗有更深人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在旅游过程中体会这种文化碰撞所带来的新奇和。 推陈出新法,中国目前迅猛发展的趋势和知识的不断更新的需要,只有与时俱进,才能更与现实中国的国情接轨,才能让学生的知识结构更符合职业需要。比如在介绍“中国的主要宗教(Major Religions in China )”章节时,讲解了佛教(Buddhism )、道教(Taoism )、伊斯兰教( Islam )、基督教(Christianity)传人中国的历史、特征,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民的生活产生的渊源影响。但实际上很多外国游客都会奇怪为什么那么多的中国人都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我们身边的中国人,也许进寺庙的时候会烧两柱香,向菩萨许个愿,但若问起他们的宗教信仰,大多数(包括我们自己)都会回答没有宗教信仰。中国人的宗教信仰(religious belief)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其实与人们的传统文化、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和社会风俗习惯有紧密关系。我们讲的儒家文化(the Confucian culture)、道家的养生修炼之道(Tao-ism),“无为(action by non-action )”正体现了中国人的宗教性质的信仰。儒家、道家虽然不是宗教,但作为具有宗教性的文化体系是具有宗教性的。因此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阐述为什么那么多的中国人都没有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这个问题。另外,还可以通过强调中国政府在宗教问题上所采取的政策:Citizens enjoy the freedom tobelieve in religion and the freedom not to believe inreligion:(即每个人都享有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通过这样的私翻及引导,使学生能结合现实的情况有利地进行思考并合理地运用文化知识。再比如在讲解“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security system )”时,特意以国家公务员、社会自由从业人员等为实例讲解了目前中国现实国情下的保险制度的实施范畴,并把与旅行社相关的管理条例下,导游人员应享有的“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 )" ,“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工伤保险(in-jury insurance)”等社会保险做了详尽的介绍。这样,把教材中枯燥的定义和政策的描述提升到能在实践中应用的特色知识,这样的学习让学生们充满了强烈的求知欲,弥补了知识的掌握与现实社会存在脱节的不足之处。
兴趣点导向法,游客是带着好奇来中国旅游的,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兴趣浓厚。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有着5000年的文明历史,对于大多数国外游客来说,中国深厚的文化魅力是吸引他们来中国旅游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是何其的深广庞杂,对于地道的中国人来说,理解起来尚有一定难度,何况是与我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外国游客呢?因此,在导游英语教学过程中针对外国游客对中国传统文化普遍感兴趣的几个方面,例如:中国的戏曲(oper-a)、武术(martial arts )、中医(Traditional ChineseMedicine )、茶文化(tea culture )、酒文化(wine culture),中国人生活水平的发展趋势以及婚姻价值观念的取舍等进行有侧重的讲解,而不是面面俱到。并且在讲解的时候把书面化的内容尽量转换成浅显的语言,口语化的表达方式,以增加旅游事物的真实感和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如学习“八卦(Eight Diagrams )"“阴阳(yin andyang)" ,“风水(Fengshui)",“拔罐( cupping )" ,“刮痞(Guasha Treatment)"“足浴(herbal foot massage)”等等这些中国文化有的词汇和相关的内容,注重转换成外国人能懂的英语,使文化知识的传授更人性化,更贴进生活实际,更能给予学生学以致用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也激发了学生学习中国文化知识理论的热情和极高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