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财政分权论文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财政分权论文

第1篇

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的指导下实行了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体制的实施不仅完成了其在经济发展及国家建设中的预期目标,而且在平衡各地财力、保证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行政服务的提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财政分权体制下公平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权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来实现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了地区间的财政均等水平,缩小了地区间的经济能力差距,有利地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为财政分权体制公平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近年来财政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为进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公平研究提供了可能。目前,尽管财政分权理论发展已有50多年的历史,但是有关财政分权公平的研究并不多见,有关公平的研究多是建立在分权理论的基础上。

国外学术界关于日本财政分权公平研究的理论文献并不多见,其大多也立足于转移支付角度。米哈尔吉科通过对日本财政分权后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分析指出,日本虽然存在着显著的纵向财政不均衡问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纠正了财政不均衡问题,实现了财政均等化旧。特里萨特尔、梅瑞狄斯在对日本财政体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致认为,日本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其财政均等化的实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国内对其财政分权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关系方面,而从公平方面对其进行研究略微少见。日本学者西川雅史认为,在“用脚投票”理论指导下,日本的财政分权实现了各个地区公共服务及公共品提供的均等化。持田信树(2002)认为,日本财政体制的最大缺点是存在垂直财政缺口,但转移支付制度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缺点,同时实现了全国公共品供给的均等化。此外,他还认为,均衡体制必须精确,以便很好地执行其均衡财政能力及调节支出需求的职能。

二、日本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由收入、支出以及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由于日本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结构是“开”,支出结构接近于“三七开”,因而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填补了这一缺口。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了财政均等化目标。日本主要将中央征收的税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地方。其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交付税、地方让与税、国库支出金三部分构成。地方交付税以实现各地方财政均衡为主要目标;它是为消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差距,保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政府也能维持一定的行政服务水平,而向某地方支付的一种转移资金;其转移资金的额度可以运用法定的标准公式计算得出,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中央政府不加以限制或附加条件。地方让与税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具均衡地方财政的作用,但它充实某些地方基础建设的财源,对地方财政同样具有一定的均衡作用。国库支出金是中央指定用途,交给地方政府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筹建的事业,平衡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确保全国行政服务统一水平是其转移支付的目标。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日本财政分权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为财政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同时为弥补各地方经济能力的差距,确保各地方政府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财政分权进行公平性分析,即对转移支付进行公平性分析。考察转移支付制度在平衡各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全国人均福利水平一致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转移支付进行均等化分析。若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获得收益后,其财政收入得到提高,且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能力差距缩小,实现财政均等化,则认为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公平性,即财政分权体制具有公平性。

三、主要结论

第2篇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十分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免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参考文献

1桂步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划》.《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8月

2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第3篇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

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二、不正确行自由量权表现形式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自看出,行政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所谓“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正如英国十六世纪某大法官所说:“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制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注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辩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注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一种目的违法,其特点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实现种种不廉洁的动机。人民法院对的审查有两方面: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被适用文条的目的);其次是确实具体行政行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由于是一种目的违法、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对此要充分尊重合议庭审判人员一致作出的认定意见。

2、行政处罚显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依据公正原则予以变更。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这一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便可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

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产生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是否适当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关系到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问题。

前已述及,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定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本位,《宪法》第5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强调依法办事。

因此,衡量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看其是否合法,不合法即违法,这是符合逻辑学中的二分法的。如果评价某项行政执法行为抛开是否合法不谈,只讲是否适当,必然增加了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独断专横,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由堂而皇之地为目的违法而辩护,从而丧失执法的公正尺度,以致行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动摇,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丧失信心。可见,这种衡量标准的多元化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那些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非行政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才有是否适当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2)符合立法本意。那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是“合法”的观点。是对“合法”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即不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即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不合法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应当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将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都视为违法行为,正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实质上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视为合法性的一种例外情况予以规定,又反映了立法时的矛盾。笔者对此问题的论述,意在对自由裁量权应加以限制,并非要否认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

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利弊

论在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在范围不同和监督方式不同而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存在的客观依据及其利弊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着重要意义。

1、保证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依法行政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权衡轻重,不至于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过时机,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社会中,必然要加强行政管理,讲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但也容易产生弊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假公济私、武断专横,导致“人治”,就必须对自由裁量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2、立法的普遍性与事件的个别性之矛盾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又一决定因素。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因此,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规定一些有弹性的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进行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却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注3)这也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的重要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昔日消极的“依法行政”,在今天应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的权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不限于现有法律明定范围,只要不违反法律仍被视为符合法治,这不仅不予“法治”相矛盾,而且是对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原来讲法治,主要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主要是防患行政机关。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即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法学界正日益得势。(注4)

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注5)自由裁量权亦复如是。自由裁量权的授予,绝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相反应当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

“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滥用政权的理由。”(注6)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对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六、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自由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同时,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行政法规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规的同时或稍后即行,其施行日期应当与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相同。”以保证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效益。要抓紧制定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等。

第4篇

论文摘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财政集权与分权是其中研究的重点。本文从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分析入手,指出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已不是集权与分权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如何找到一个逼近二者最佳协调区域的联结点。 

一、 蒂博特模型概述 

公共品使用中的“免费搭便车”行为使得政府无法获知应为公众提供多少此类公共品,从而给政府决策带来了巨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政府尽可能地掌握公众的需求信息进而提供恰到好处的公共品,但是困难多多。 

tiebout曾设想,若有足够多的社区供选择,在公共品的提供确实存在地理差异的情况下,人们就会通过选择居住地点来表示他们对公共品的偏好,这被称之为蒂博特模型。蒂博特模型的理论内容主要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推动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产品供应上的相互竞争;二是以自由限期为前提的“用脚投票”。 

市场经济是一国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的保障,在蒂博特的原文中,他假定人们生存依靠的是非劳动收入,这样人们就不会因为工作需要而被固定在某个地方,人们就有可能表现出他们对地方提供品的偏好。只要存在足够的可供选择的“社区”,消费者就会像选择私人产品一样,通过投票行动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服务组合的地方居住,让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来提供公共品,使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水平和其所征收的税收水平达到一致。 

从蒂博特模型的内容可看到,它倡导的是一种分权思想,即当模型成立时,人们通过选择居住点来表达对公共品的偏好。当各地提供的公共品存在差异时,这种现象会非常明显,只有地方政府才能更加清晰地获知这种信息,因为他们清楚本区域内居民需要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公共品,而这种信息是中央政府无法完全获得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更有效率。 

二、 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 

(一)理论局限性——“自由迁徙”的前提条件不稳定 

(1)模型认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国公民在国内可以自由迁徙。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的持续,市场经济也是一个从初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清楚地界定自己所实行的市场经济就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他们或多或少地加入了政府干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基础作用。所以公民的自由迁徙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和束缚。 

(2)模型假定人们生存依靠的是非劳动收入这一条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与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生存的主要依靠是劳动收入这一现实相矛盾。 

(二)现实局限性——现实中采用的模式与模型南辕北辙 

模型认为分权管理体制比集权更有效,但在现实社会,大多数国家时多时少地实行集权管理,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部分财力。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适当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这显然不符合模型的假设,所以模型没有现实环境支撑,其理论也无法完全用来指导实践。 

(三)实践局限性——模型的应用将诱发政府恶性“晋升锦标赛” 

蒂博特认为当人们可以自由迁移后,他们会迁移到能使自己得到的公共品效用最大化区域,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地方政府会更关心公共品收益和成本,这会鼓励地方政府竞争从而努力达到提高自己公共品效率的目的,这种现象不仅受因于市场经济这个庞大的外围因素体系,更多地是为了提高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成绩。在市场经济社会,如果一味地实行分权,地方政府就会得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会导致地方政府恶性竞争。这种超权力竞争演变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本区域内公共品提供的猛增,这势必会引发支出的急剧攀升,在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因为有比以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企图最大化他们的机构机动预算,即总预算与为政客和公众生产其所需产品的最小成本之间的差值。 

(四)哲学局限性 

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绝对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该模型隐含对财政分权管理的肯定,也就意味着对集权管理的否定,而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在财政管理体制问题上,集权管理的功效是不可否定的。 

三、 对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冷思考 

长期以来,我们都一直处于财政集权与分权二者相互博弈与摸索前进的道路中,出现这中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与我国经济转轨有关。 

征对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对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有如下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一个核心问题必须把握——如何促成集权与分权的最优协调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我国到底是坚持集权财政管理还是大力实行分权化争论不休,其实当我们综观各国理论研究与现实选择,这已经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了,因为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已不是集权与分权孰优孰劣的问题了,在财政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我们当下应该适应现实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在集权与分权中间找到一个联结点以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规避其劣势。 

(二)一个传统的原则必须受到重视与坚持——把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轨后,不能因为经济转轨而遗弃传统的管理原则。这个原则的坚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的政治保证。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就是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即使我们不能直接在集权与分权领域更有效地处理二者关系,那我们就可以转换到政治层面通过对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有效的协调进而促成集权与分权的配合。这也是经济与政治互动理论的应用与表现。 

(三)一个认识误区必须明确——分权化改革不是“权”还要分多大而是道路还要走多久的问题 

分税制改革对原有的高度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进了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对财权进行了一定程度明确,中央财权适当进行了下放,地方政府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机动财力权,这也是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要求。但有些学者和政界官员认为分税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认为国家还应该继续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中央还需要加大财权下放力度,这样改革才会是大刀阔斧的,效果才是明显的。 

目前对于分税制改革的再探讨焦点已经不是该不该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分权化的过程了,而是分税制改革的路程还要“走多久”的问题。距94年分税制改革已经十五年有余了,在这十五年改革与完善中,我们不得不深思: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到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以及多少好处;我们目前的分权化是否已逼近它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用的真实区域了;如果还没有达到它本身最有效率的区域,那么我们还要在分权化改革道路上研究多久以及实践多久。 

参考资料: 

[1]许云霄.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5篇

及其福利效应研究”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813号

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以及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农业部门劳动力已经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部门转移,这引发了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需求。

一方面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农户没有时间耕种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效率高且想扩大生产规模的农户却得不到土地,造成了农业效率与农民福利的巨大损失。故亟须改革中国现行农地使用制度,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来调整土地资源。

考察中国家庭追踪调查中的农村家庭数据,对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后发现:无论是租入还是租出土地均有利于提高农户的福利水平,其中,土地租出户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比非流转户高1391.5元,贫困发生率比非流转户低4.1%;土地租入户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比非流转户高852.6元,贫困发生率比非流转户低3.7%。土地价值、农业补贴和涉农贷款对农户租入土地决策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而非农就业机会和城市工资水平是农户租出土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主要诱因。

对不同租赁行为下农户收入增长的影响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后表明:第一,受教育水平提高和农业补贴有利于农民增收,且能使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收益;第二,耕地规模扩大对专业农户的收入增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土地租金是租出土地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低收入家庭通过租出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来实现减贫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三,租入土地家庭的耕地面积依然不能满足农业规模生产的要求,农村家庭中还存在着大量剩余劳动力,这非常不利于专业农户增收。

而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主要是农民自发推动的,流转规模和涉及范围均无法达到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均等化的要求。为了让更多农民从土地流转中收益并实现增收减贫目标,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农地流转制度变迁供给。

制度

财政分权未带来公共服务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陈思霞

武汉大学 卢盛峰

分权增加了民生性财政支出吗?

来自中国“省直管县”的自然实验

《经济学(季刊)》2014年第4期

伴随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为特征的中国式分权改革,中国以发展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且增长缓慢。

基于省直管县外生的自然实验,实证检验中国式分权改革对基层政府财政支出决策行为的影响效应后发现:

1.分权改革导致参与分权改革的县(市)显著增加了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但民生性支出下降。2.参与改革的地区中,贫困县(市)更倾向于降低民生性公共服务支出。3.财权下放直接带来基层政府扩张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民生性财政支出则主要受到经济分权的冲击。4.扩权改革在空间配置上的公共支出结构变动效应逐年递减,但总体影响效应十分稳健。

观点

孩子让父母更诚实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 Daniel Houser等

“不诚实的起源:从父母到儿童”

NBER工作论文第20897号

生活中,人们会遭遇各种为了私利而做出不诚实行为的时候。不诚实行为如何产生,在什么样的经济环境下此类行为会减少或增加尚不得知。

以父母及其3岁-6岁孩子为对象的一项田野实验中,让父母在不同场景下投币,并报告投币结果,进而获得收益。父母可以通过虚报投币结果增加收益,实验以此来衡量不诚实。

第6篇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在财政体制上应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

一、西方财政分权理论

(一)乔治·施蒂格勒的最优分权论。

为了回答地方政府分权的必要性问题,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首先从公众需要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施蒂格勒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对于为什么需要地方政府这一基本问题作了公理性的解释,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选民,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他所管辖的公民的效用与需求;第二,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权对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进行选择。按照施蒂格勒的两条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 事关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决策,应当在最低行政层次的政府部门进行,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二)埃克斯坦的“按受益原则分权”的理论。

美国学者埃克斯坦(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三)奥茨的财政分权理论。

奥茨(Wallac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一书中,为地方财政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理论。奥茨所运用的是福利经济学的方法,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应使社会福利达到极大,即帕累托最优。在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可以改进的。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论证,奥茨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据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四)蒂博的分权模型与“用脚投票”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蒂博(Charles Tiebout)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提出了财政分权模型。蒂博认为,在人口流动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税收体制相同、辖区间无利益外溢、信息完备等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与税负的组合时,展现了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蒂博模型说明由地方政府分散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可行而且有效,该模型为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大量关于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的文献涌现出来。

上述的几种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等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表明财政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有利于减少信息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政府规模的扩大、引入竞争和创新机制,完全否定行政性分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应将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责分配和指定给某级合适的地方政府,而该级地方政府则仅代表该地方性公共产品影响所及的那些民众。因此,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范围大小不同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

二、我国实行适度分权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集权过多,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了解和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是有一定启示作用和积极意义的。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财政体制上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是有益的。

第一,适度分权有利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从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看,由于大部分公共产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与中央政府比较,地方政府更贴近企业和居民,更了解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及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低。从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看,由于各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和结构不同,若公共产品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统一的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水平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地居民的需求。

第二,适度分权有利于使公共产品提供的成(下转第282页)(上接第208页)本费用分摊与受益直接挂钩,可以提高地方居民对政府事务的参与程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当地政府的责任感。反之,如果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均由中央政府拨款,而非本地居民纳税,由于缺乏本地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监督,执行公共项目的地方官员往往不关心项目的成本与收益,地方政府花钱也没有像花“自己的钱”那样精打细算。

第三,适度分权有利于创新。高度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没有或很少有决策自主权,地方官员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各地的支出、税收、工业政策及执政目标等均由中央决定,地方政府无法利用政策创新来与其他地方竞争,体制和政策僵化使得政府缺乏应变能力,管理效率低。而适度分权则有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适度分权有利于税收征管。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纳税人,更了解税源和征税对象的情况,从而在税收征管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防止分散、零星税款流失方面的优势则更加明显。

第五,适度分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高度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长官往往由上级政府任命,这种体制使得地方政府长官只关心如何迎合上级的意图,而忽视地方居民的呼声。而分权体制下,公民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参与度,政府花的钱也主要来自当地的纳税人,地方政府往往比较注重顺乎民意,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形成政府与民众相互信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我国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

省级政府适当集中财权和财力,提高中观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负责本省内资源配置的职能、具有宏观性的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权和主要的经济服务性事权。与此相适应,将营业税、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等涉及社会结构调整和环境改善方面的税种划为省级税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居民的生活服务性事权和一部分经济服务性事权。市政府的经济服务性职能主要是对跨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建设、农业等基础产业设施的管理。县政府主要负责县内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如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配合省、市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动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教育税和契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

另外,可将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涉及国民素质、国计民生方面的支出作为省和市(县)政府的共同职责,以便省级财政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恒龙,陈宪. 当代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述要. 国外社会科学,2007(3)

[2]甘行琼,汤凤林·美国财政分权的效率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04.

[3]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

[4]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三联书店, 1992.

第7篇

关键词:政府行为;土地财政;文献综述

一、 引言

“土地财政”问题基本是一个专属于中国的问题,目前国外系统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在目前的中国,“土地财政”现象十分突出,但是从研究结果来看,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证,看起来都比较杂乱,学者们的各种方法的研究结论也经常相悖。

我在这里整理和介绍国内“土地财政”的相关文献,尽量准确完整的介绍各种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各项研究的优缺点也进行了分析和评述,希望能为今后更加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帮助。

二、关于土地财政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财政”概念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获取收益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利益分配关系(程瑶,2009),这个定义囊括了土地相关收入的收与支两个方面。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所获取的相关收入基本都作为预算外的收入方式存在,所以其的支出方式并不固定,不仅仅是用在土地相关事务方面,所以对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讲“土地财政”主要强调政府依靠土地出让获取财政收入和相关税收收入,对于支出方面基本忽略。

三、 土地财政的成因分析

目前国内普遍的认识就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是造成今天土地财政问题的根源之一,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为了缓解财政困难,不得不实施土地财政(周业安,2000)。而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土地财政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政府行为。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中央的放权和分权制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一个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的主体,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政治高度集权的国家。对地方政府的政治考核激励主要有两种,一是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二是(基于民意调查基础上的)官员任免制度(王永钦等,2007)。晋升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官员有着非常强的政治动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周黎安将其称之为“晋升锦标赛”。在“晋升锦标赛”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晋升的方式通常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发展经济促进GDP以获取更多的税收收入;第二种方式是增加非正式的资金收入,在解决财政困境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贿赂上级来增加自己的晋升机会。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官员换届制,地方政府的目标相对于社会的目标更加短期化,其更加会注重短期内能在经济增长上获得效果的工作,所以地方政府采取第一种方式的动力不强。而预算外的资金基本都有地方政府掌控,灵活性较大。再加上不管是对于政绩考核还是民意调查,中央政府和当地民众都是处于信息劣势,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片面追求经济数量的高增长,并不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吴群、李永乐,2010)。

由于地方经济增长的源泉在非农产业,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第二、三产业,所以片面的依赖GDP作为政绩考核指标促使政府实行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陈钊,陆铭2004)。《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地方政府有权将农业用地征收、开发和出让,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征收农业用地的补偿费用成本要远远低于其收益。被征用土地收益收益的分配格局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占5%—10%(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经济调查总队,2005)。于是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大量农业用地,这些土地一部分通过农地非农流转以“招、拍、挂”的方式在土地二级市场出让,一部分作为砝码,用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借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并且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迅速增长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营业税收入全部属于地方。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财政收入与地方经济双增长(周飞舟,2010),为自己在晋升锦标赛中取的领先增加砝码。

四、 土地财政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土地财政”也从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杜雪君、吴次芳等,2009)三个方面推动着经济增长,并且“土地财政”带来了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基础设施投资的拉动是显著为正的(张军等,2007),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地方政府发展第二、三产业的积极性,扩大了税基,促进了税收增长(曹广忠、袁飞、陶然,2007)。

(二)负面影响

张双长、李稻葵认为“土地财政”推高了房价,地方政府具有推动房价上升的内在激励,房价越高地方政府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式的土地财政必然推动房价持续上涨,从而降低居民个人的效用引起社会的不满。但是,这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再一点土地财政会造成耕地的大量流失,而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依赖土地财政的经济增长模式将不可持续,“土地财政”模式使经济增长方式过度依赖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内需的作用被进一步弱化,固化了消费疲弱的经济格局。

另外,在征地和招商引资过程中容易产生政府官员腐败(王永钦、陆铭等,2007),土地财政的出现降低了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造成了改革的拖延。

五、小结

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土地财政”在我国具有相当的贬义色彩,笔者认为“土地财政”本身并没有错,其仅仅是经济发展阶段所采取的一种必然的方式,问题来自于经济发展对其的过度依赖,我们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要彻底消灭“土地财政”,而是使其步入健康的轨道上来。目前我国学者对“土地财政”问题的研究基本集中在财政体制、政府行为和金融体制等方面,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数据取得有一定难度,所以大部分研究基本局限于规范性分析,缺乏数据的佐证。另外,对于土地财政的研究仅仅是从财政体制、政府行为、金融体制等一些局部进行的,缺乏将“土地财政”放在整个中国市场改革的大环境下进行的相关分析。对此,希望今后能出现更多相关的研究。(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双、李稻葵。“二次房改”的财政基础分析—基于土地财政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视角[J]。财政研究,2010,(1)。

[2]王永钦、张晏、章元、陈钊、陆铭。中国的大国发展道路—论分权式改革的得失[J]。经济研究,2007,(1)。

[3]周飞舟。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4]周飞舟。大兴土木—土地财政与地方政府行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3)。

[5]张晏、龚六堂。分税制改革、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J]。经济学(季刊),2005,(10)。

[6]周业安。县乡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对策[J]。管理世界,2005.

[7]吴一平。财政分权腐败与治理[J]。经济学(季刊),2008,(3)。

[8]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

[9]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1)。

第8篇

陈志勇。男,广西贺州人,1958年4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兼职。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全国高校财政学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财政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学术经历。1981年9月―1987年7月在原中南财经大学财金系就读,先后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原中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财政学、国家预算管理等课程的教学和研究;1999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博士研究生,2002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2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系主任;2003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2005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2004年在加拿大圣马力大学作为期半年的学术研究,近年来先后应邀到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英国卡蒂夫大学、日本京都大学、日本岛根县立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逢甲大学等高校作讲学和访问。

研究领域。主要研究财政理论和财政政策,涉及税收、公债、公共收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宏观调控、地方财政等方面,并形成了财政收支政策与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分权与财政管理体制、区域经济与地方财政三个主要研究方向。

专业业绩。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规划项目、财政部科研项目、湖北省科技攻关项目等各类科研课题2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各三部,领衔讲授的《财政学》课程荣获国家级精品课程。代表作主要有:《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财政政策调控》(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财政学原理》(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国家预算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公债学》(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2007―2008中国地方财政发展报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6.9)、“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2007.3)、“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财政研究》,2007.5)、“公共财政的分析”(《财贸经济》,2007.10)、“财政体制与地方政府财政行为探讨――基于治理‘土地财政’的视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2)、“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财政研究》,2010.1)。2009年度,学术论文“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理论模型与实证分析”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第六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研究报告“科学发展观下湖北公共财政发展职能研究”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发展研究奖(2006―2007年)三等奖,研究报告“本科生导师制度研究――基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实践”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第9篇

1.政府支出结构。

在研究地方政府支出结构的文献中,普遍的结论是地区间标尺竞争和官员晋升激励竞赛成为产生地方政府支出偏向的主要原因。尹恒和朱虹(2011)通过比较县级财政可支配转移支付作“增量收入”和“既有收入”的用途,分析了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制度,使地方政府官员获得提高经济增长率的激励,证明了县级财政存在生产性支出偏向。乔宝云等(2005)利用1979年~2001年的省级数据,发现地区间财政竞争导致政府存在对资本投资的偏好,义务教育财政支出不足,地方居民的经济福利被忽视了。平新乔和白洁(2006)运用1999年~2002年省级数据研究发现,预算内支出主要用于教育等公共品,而预算外支出则主要用于满足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傅勇、张晏(2007)运用1994年~2004年的省级数据同样发现政府支出结构存在“重建设、轻人力资本投资和公共服务”的倾向。

2.政府教育支出结构。

Su(2004)认为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教育资源配置政策对经济增长以及收入分配的效果,文章利用两阶段人力资本积累模型,证明基础教育的支出偏向会有利于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公平,实证部分探讨了公共教育支出的经济效应。廖楚辉(2003)利用Logistic模型验证了政府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支出偏向以及带来的效益增长之间的关系,强调政府加大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期的重要作用。李贞(2012)从教育支出的地域结构角度,借鉴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的经济收敛概念,提出政府应该缩小教育投入的地区差距,向贫困地区、农村地区以及人口大省有所倾斜。王蓉、杨建芳(2008)认为财政分权对省级政府公共教育支出具有显著影响。郑磊(2008)研究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的标尺竞争、财政分权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规模等对地方政府教育支出比重产生显著的负影响,而财政自给度具有正效应。上述研究有助于澄清政府教育支出在三个层级教育以及区域之间分配偏向的原因,但很明显,目前国内学术界在对于本科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这两类高等教育类型的拨款划分比例研究上尚存在空白。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已经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推进,但从基层实践的情况来看,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迎合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以及劳动力市场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3.职业教育投资回报。

DanielaGlocker、JohannaStorck(2014)利用夏普指数(Sharpe-ratio)研究了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与风险,发现应用学科和职业教育的收益/风险比值要高于大学教育。JonathanMeer(2005)研究发现,职业教育不仅有助于降低辍学率,而且提高了弱势群体的收入。综上,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结构性矛盾使得高等教育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定位,高等职业教育在调节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中应该发挥作用,但是我国高职高专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因此本文试图对地方政府职业教育支出的影响因素以及进行分析。

二、实证分析

1.计量模型、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31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2012年的面板数据,探讨地区经济特征,劳动力市场特征,教育发展水平以及政府因素等与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偏向的关系。以地方政府对其所属普通本科学校和高职高专的拨款比值作为度量衡量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的指标,建立以下回归模型:Yit=β0+βTXitT+ai+uit其中,Yit为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偏向变量,本文使用高等职业教育地方财政支出与高等本科教育地方财政支出比作为衡量;XitT为各影响因素向量;β0为截距项;βT为各影响因素的系数;ai不随时间变化的其他因素;uit为因时而变的其他影响因素。我们将可能影响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的因素分为以下四类:具体描述如下:(1)地区经济特征。地区生产总值,来描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由于地区生产总值不平稳,进行回归时会出现伪回归现象,本文对其取自然对数然后进行差分;第三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地区的产业结构;城镇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比例,来度量地区的城市化程度。(2)劳动力市场特征。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招聘设有学历门槛,为了反映本科学历和高职高专学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择业差异,我们采用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占地区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来反映毕业生就业灵活度;分别用就业人员中大专、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来表示地区的劳动力素质或地区对技能型以及理论型人才的需求程度。(3)政府行为。由于考虑到目前我国本科高校具有层次划分,其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也不同。在本科大学中,国家重点建设的中央部委直属重点本科的经费由中央直接划拨,而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由省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拨款筹建。因此,为了研究地方政府在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间的支出偏差,需要剔除中央政府直接划拨给重点本科的经费,表示为各地区本科院校中中央政府给重点本科的拨款比例,但由于我国有11省(自治区)没有中央直属本科学校,因此采用地方属本科学校政府经费与所有本科学校政府经费比值来代替;其次,用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例衡量地方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分别用央地财政收入比值(收入分权度)、财政支出比值(支出分权度)、地方财政收入支出比值(财政自给率)作为衡量财政分权的指标。(4)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偏向也会受到该地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能力,或者学生对该地区高等职业教育需求的影响,我们用各地区本科和专科的学生规模作为指标。但考虑到本科学生规模的统计口径并未区分重点本科和普通本科,这样国家直属重点本科的人数未能剔除,因此以各地区本科院校中中央政府给重点本科的拨款比值作为普通本科学生规模的权重。各变量度量指标的数据来源如下:地方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央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经费收入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中“各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收入情况”;地区生产总值、第三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央及地方财政收入、支出、地方教育支出均来自于《中国财政年鉴》;各地区本专科在校来源于《中国教育统计年鉴》;大专学历占就业人数的比重、城镇化程度(城镇户口人数比例),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

2.实证结果。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为了避免伪回归出现,要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分别采用基于同根假设的LLC检验方法和基于不同跟假设的ADF检验方法,结果显示,地方支付教育支出结构(y)、地区生产总值对数差分值(ggdp)、城镇化水平(city)、人才需求度(xl)、教育资源差异(dedu)、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hedu)、地方支出偏好(dexp)、财政分权各指标(czzj、srfq、zcfq)为平稳数据,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gyrs)一阶差分后平稳,故后续分析中采用国有企业从业人员比例(gyrs)的一阶差分(dgy)作为回归分析变量。在进行面板数据回归时,采用Huasman检验来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或者随机效应模型,根据结果,论文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回归方程进行估计。模型1中加入了国有单位员工人数占总就业人数比重这一指标,结果显示其并不显著,同时与模型2进行比较发现,出去这个变量对回归结果影响很小,进一步更换财政分权变量发现,国有单位员工人数指标始终不显著,且去除后对回归结果影响较小,因此,本文认为国有单位员工人数占总就业人数比重对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结果影响不显著。模型2、模型3、模型4选取了不同的财政分权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各回归变量都显著,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化水平、地区学历需求、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财政分权等指标的系数为正,而教育资源差异和地方支出差异两个指标的系数为负,各变量的系数变化不大,与预期结果相似,因此认为本文的回归分析具有可信性。

三、主要结论

分别来看各项因素对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结构的影响:

1.财力充沛的省份有职业教育支出偏向。

从回归结果来看,地区GDP、城镇化水平、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财政分权指标的回归系数都为正,且地区GDP、财政分权和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三个指标的系数较大,对地方政府高等教育支出结构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初步结论:财力充沛的省份有职业教育支出偏向,经济发展水平越强、财政收入越高的省份更倾向于缩小职业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差距。

2.高等教育资源差距大的省份倾向于缩小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支出差距。

从教育资源差距这个指标的回归系数来看,各模型回归系数都显著,且为负数,系数较大,影响显著。地方高等职业教育和地方本科教育在校学生数反应了当地高等教育固有的发展状态和规模,这个指标的意义在于,地方政府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资源差距越大,地方政府越倾向于在财政支出方面进行弥补,缩小这种差距。

3.地区劳动力市场的学历需求结构对财政支出结构有引导作用。

第10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28-03

[作者简介]素(1965-),女,汉族,浙江舟山人,讲师,研究方向:旅游经济。

一、引言

随着全球极端气候变化,自然灾害频发,不仅人民群众日常的生活规律受到影响,也加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据民政部救灾司的《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基本情况》,2013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388187万人次受灾,1851人死亡,433人失踪,1215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875万间房屋倒塌,7703万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农作物受灾面积313498千公顷,其中绝收38444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8084亿元。一个地区的财政自主度直接决定了该政府的财政行为,一个自主度高的政府能够更加快速地对突发事件做出反应,能够对教育、基建、卫生等民生服务更好地进行资源分配,这和地方政府具有的信息优势有直接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说,财政自主度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和地方官员的权力大小,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如果在面对巨大灾害的时候没有表现出足够大的作用,或者一次灾害的降临使得当地蒙受巨大损失的时候,尤其是频繁遭受台扰的东南部沿海地区各大城市,每次台风来袭都是对地方政府防风减灾能力的考验。地方政府的这种财政自主权力是否会受到限制,正是本篇论文想要论述的问题。由于地震等突发性灾害难以预料、损失较大,往往从一个地方性灾害升级为一个全国影响力的灾害。地方政府的防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完全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能力,财政分权在其中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使得中央政府必须介入,且投入力度要求更大。同时,台风相对于地震等其他突发灾害具有可预见性、区域性、频繁性等特点,而且与地震相比破坏性较弱,重建周期较短,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能够在第一时间就完成救助。因此笔者通过对2003―2010年东南部沿海的台风类巨灾数据,对每个年度的财政分权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巨灾对财政分权的影响。如果巨灾的发生导致财政自主度的上升,说明上级政府希望地方政府能够更合理地分配资源进行防灾工作从而使得将来的巨灾影响减小;如果财政自主度下降,那么中央政府则更希望直接介入地方政府,减小其自主程度,从而防止因为地方政府的效率低下而造成以后的巨灾损失。

多数现有文献讨论财政自主度主要是通过财政效率的角度,根据高琳(2012)做出的总结,财政自主度的提高有利于配置效率,因为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有更加完备的信息,可以更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所以一个地区的财政自主度越高则说明地方政府更有能力进行资源配置。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政自主度高的地方政府能够更快对外部冲击做出应对。这一点尤其是对东南部常年遭受台风侵袭的沿海城市特为重要,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地方政府需要做出紧急应对,如果发生财政收入不足,临时请示上级政府,会大大影响整个抢险救灾的速度,从而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所以地方政府必须拥有足够的财政能力,能够及时对灾害做出反应,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二,较高财政自主度的地方政府能够在地区间竞争上占据更大的主动。应对灾害主要通过灾前的防范、灾难中的紧急救助以及灾后的重建工作三个方面进行。更多时候需要发挥地区的自主能动力,而这种能力很大程度上依靠地方财政能力以及财政配置效率。这就要求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度,从而使得地方的恢复速度得到提高。但是财政自主度也不是唯一衡量政府能力大小的因素,?有很多其他原因也会影响地方的能力,包括地方发展水平,发展程度低的地区的配置难以符合民众的需要,需要更多的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问题、晋升机制等都会造成财政支出的偏移,从而使得财政自主度无法体现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由以及对灾害的应对能力和救助能力。本文主要借鉴台风类巨灾对经济负面影响的相关研究,代入到灾害和地方政府财政自主度的内在关系,同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基于各地级市统计年鉴获得的2003―2010年的基础经济数据,包括GDP、人口、预算内财政收入和预算内财政支出等变量;另一方面是台风统计数据。选取2003―2010年东南部沿海地区(包括浙江、福建、广东三省)的台风类巨灾数据来分析巨灾对财政分权的影响。对巨灾的定义则参考张卫星等人2013关于巨灾定义与划分标准的研究,共选取8年间共计24次影响三省地区的台风巨灾作为主要样本。根据陈硕(2012)关于财政分权文章中财政自主度的衡量方式,选取了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和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值作为被解释变量。预算内财政支出主要由预算内财政总收入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组成。该数值一般在0到1之间。超过1则说明该地能在满足自身支出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进行财政支持。这个数值越大,表明地方财政支出由地方财政收入组成的比例越大,说明地方拥有更强的财政自主权力,反之,则说明地方过度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缺少自己的财政能力,自主度更低。

地方财政自主性=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1-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支出

由于巨灾的数据不足,缺乏详细的关于台风对各个地级市造成的影响(包括伤亡、经济损失等)的统计,本文描述巨灾的发生选择了虚拟变量,当年当地发生台风类巨灾即为1,否则为0。其他主要控制变量包括当年当地人均GDP平减对数、人口、财政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等。图1为浙江、福建、广东三省2003―2010年间平均财政自主度水平,可以明显看出每年的变化并不会很大,同时浙江的自主度水平一直高于福建省和广东省,但是这个差距正在逐年减小。

三、实证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了面板数据的模型来估计巨灾对财政自主度的影响,计量模型设置如下:

govautoit=αit+βitdisasterit+γitXit+μt+εit

其中,Xit为控制变量;我们考察当年的台风巨灾发生会否影响当年的财政自主程度,这里disaster是台风巨灾在当年当地发生的哑变量;lgdppc是平减后的人均GDP对数;pop是该省的人口;income和expense分别是预算内财政收入和预算内财政支出。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用固定效应拟合度更好,所以此模型使用了固定效应的方法。同时回归中加入了年份项,以控制时间趋势上的变化。

同时,这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央政府无法在当年因为台风灾难的发生而惩罚当地政府。同时,考察上一期的台风巨灾是否会造成当期的财政自主度变化。同样,这里控制了地区因素和时间因素,回归结果显示,上一期发生的台风巨灾确实显著降低了当期的财政自主度,如表1第2列。与第1列相比,上期巨灾对当期财政自主度的影响方向上发生了逆转,显著性上也有很大的提高。这说明,巨灾的发生对当地政府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让地方政府在承担灾后重建任务的同时受到中央转移支付的硬性压力。

为考察巨灾发生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因素,本文又针对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以及中央转移支付分别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回归结果显示上一期的台风灾害并没有对当期的财政收入、支出以及政府转移支付产生显著影响。说明地方政府并不会因为上一年的巨灾发生而调整自身的财政收入水平,而中央政府也不会因为灾害的发生而调整自己的转移支付。事实上,台风会造成经济损失,破坏地区经济设施,从而使得地区的发展放缓,从而使政府收入来源减少,而中央会通过转移支付的方法来补贴受灾企业、个人,从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但是通过回归分析,我们并没有看到相符的结果。虽然在系数方向上相匹配,但是显著性却不容乐观。然而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二者的同时作用却影响了地方的收入支出比,即财政的自主权力。这可以看作台风的发生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结构,使得地方的财政收入相对于转移支付发生了缩水。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中央在灾后通过调整针对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制定的转移支付,扶持地方灾后恢复,但同时无形中也降低了地方的财政自主程度,使得整个财政支出并不能做到最优配置,丧失了作为转移支付的部分功能。

四、结论及对策建议

对于浙江、福建、广东范围内台风灾害对各个地级市财政自主度影响的研究发现,台风灾害的发生并不会影响当年的财政自主度,但是会降低第二年当地的财政自主度。并且研究发现,这种财政自主度的下降并不是由于财政收入的减小或者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增加造成的。而是二者同时作用,改变了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从而影响了当地的财政自主权力。台风灾害是对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区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考验,不仅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使地方政府丧失部分财政自主权力。所以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应对台风灾害,做好抗台抢险工作。本文基于实证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积极响应上级政府的部署安排

例如浙江省重点推行“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发展规划,在台风防治上要求不同地级市相互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参与到救灾工作中,将损失降到最低。尤其是以水利为主的重要抗台风部门,因为会牵涉到跨地区的水利问题,更需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精诚合作,减小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推行巨灾保险制度

因为现阶段商业保险对巨灾保险的参与度不高,而且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以及具体的理赔流程,所以巨灾保险的推行在中国仍然没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地方政府可以对易于受到台风侵害的产业,尤其是对气候依赖很强的农业,进行半强制的巨灾债券发行。如果当年的台风超过一定规模,则民众获得一个超过本金的补贴,而如果当年的台风规模并不大,那么民众受到的损失就会减少。由于是政府主导的债券,很难进行证券化,因此只能在一??地区进行,避免较大的风险。这样既能使民众平衡收入水平,也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抗灾救助压力。

第11篇

通过对全区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市八步区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计划》(贺八组发[**]23号)的实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检验干部教育培训的成效,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全区在职干部全员培训工作任务。

二、评估对象

各乡镇和区直单位、部门。

三、评估时间

**年初对**-**年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年底对**—**年的全员培训情况进行总评估。

三、评估指标

1、综合指标(本项指标总分值100分权重0.3)

1-1、领导重视有专门领导小组,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能加强对本单位、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宏观指导,督查严格,措施得力,注重实效。30分

1-2、培训计划制定有切实可行的本单位、部门全员培训计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具体,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符合要求;20分

1-3、经费保障培训经费列入本级(本单位)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在职干部人均培训经费增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培训工作要求相适应;30分

1-4、培训基地逐年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投入,整合培训基地资源,发挥党校、行政学院主阵地等培训基地作用,充分利用其他培训渠道。20分

2、任务指标(本项指标分值100分权重0.3)

2-1、任务具体指标与分值计算:每年按**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计划完成任务,即:从**年至**年,全区各乡镇和区直各单位每年抽调五分之一在职干部参加至少12天以上的各类脱产培训,全区用3年时间对农村“两委”主要领导轮训一遍。任务完成比例指当年实际接受12天以上脱产培训的干部数与当年应参加全员培训的干部数之比,按四舍五入精确到百分数的第一位小数。

3、质量指标(本项指标总分值100分权重0.4)

3-1、培训内容以思想政治教育为重点,特别要学习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突出干部的素质培训,以岗位知识更新、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理论紧密联系实际,针对性和实效性强;10分

3-2、培训时间重点培训的干部五年内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年以前的评估可以按五年平均脱产时间算),普及培训的干部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10分

3-3、教师素质政治品质好,理论水平高,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10分

3-4、教学态度以学员为主体并根据学员特点认真备课,有教案或讲稿,认真对学员们进行辅导、答疑;10分

3-5、教学方法因材施教,重视案例分析、情景模拟,善于运用研究式、互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10分

3-6、教学手段有效运用课件、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和远程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10分

3-7、教学管理有严格的教学检查与听课制度并认真执行,教师严格按培训计划进行教学;10分

3-8、教学效果学员学习积极性高,理论紧密联系实际,重点突出,教师主导性作用发挥好;10分

3-9、学习成效充分调动学员主观能动性,学员对培训感兴趣、喜欢学、听得懂、收获大,学员对培训班意见征询表上各项目的满意率达70%以上;10分

3-10、考勤和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教师、学员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教师和学员出勤记录完整,学员培训档案规范。

10分

4、加分指标(本项指标总分值3分权重1)

4-1、评估对象积极拓宽培训经费渠道,多方面筹集经费,干教经费有保障,并逐年增长;1.5分

4-2、开办的重点和普及培训班次富有特色,方式创新,培训效果好。1.5分

四、评估方法

(一)听汇报听取受评单位的年度培训完成情况汇报;

(二)检查检查受评单位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计划、年度培训计划、有关财政预算和培训经费的具体开支情况(受评单位要准备好培训工作有关文件,以供查阅);

(三)开座谈会召开有关座谈会,全面了解受评单位干教工作情况;

(四)填表按照评估要求对各评估表进行填写,对受评单位进行系统评估。

(五)抽查

1、随机抽查10个单位(其中企业1个),5个乡镇的全员培训情况。检点内容包括:在职干部的《**在职干部全员培训登记证书》登记情况,参加2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学员资料归入个人档案情况,社会实践报告、课程论文,培训班档案材料等。

2、对所抽查单位参加全员培训的干部进行培训质量问卷调查,检查内容包括:在职干部的《**市在职干部全员培训质量指标评估表》(表3),将所抽查单位的培训质量评估分值进行平均,作为培训质量评估分值。

第12篇

【论文摘要】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是我国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是财政联邦制改革的前提框架;而财政联邦制改革,则是完善和规范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必然路径,其目标是在中央政府和市场力量的作用下,推动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建立。

1 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单一制国家,不能否认,我国经济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为突破口,而财政体制的改革,无论是最初的“分灶吃饭”,还是后来的各种大包干,或者是现行的分税制,一直走的是财政联邦制的道路。尽管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在一个层面上,但同为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两种不同的重大制度。因此,必须理清楚二者的相互关系,才能做出恰当的安排,避免相互掣肘,促进和谐的央地关系的形成。但是,在我国的改革中,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关系,实际一直被有意地回避了。可能的原因是,直觉似乎告诉人们,“分灶吃饭”、大包干和分税制等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都是与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相冲突的制度,而中央集权制又是敏感的“政治问题”,只能少说为佳;或者认为弄清楚财政联邦制的各种形式与中央集权制的关系,只会阻碍改革,自然是不清楚更好。在这种氛围中,就是有一些人明知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在我国不能动摇,因怕被人误解,或怕扯改革的后腿,也会三缄其口。正是因为这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及对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关系问题的有意回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出现了不少问题:前期各种形式的大包干忘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严重削弱了中央的财政能力,将整个国家推到了非常危险的境地;现行的分税制又因为提高了财政权力的中央集权程度而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在不推动政治单一制改革的前提下,分税制不可能规范运行,也不能在省以下推行,更重要的是,迷失了改革方向,变成了“分钱制”, 不仅未能解决“放乱收死”的循环问题,而且还导致了严重的“诸侯经济”问题;近年来,更有一种因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不匹配”而干脆否定分税制改革的观点逐渐流行起来,[1,2]财政体制改革面临着误入歧途的严重危险。

由此可见,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充分说明,在我国,理清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的相互关系,实在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2 政治单一制:财政联邦制的前提框架

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具有不可动摇性。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由我国悠久的中央集权政治传统、大一统的儒家文化基础、大杂居小聚居的多民族构成、辽阔复杂的地理超级大国和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等国情决定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因而是不能动摇的。这是已被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些国情不仅从未有逆向改变,而且经济不平衡、新的国际环境等要求中央集权的因素正在强化,尤其是作为后现代化国家,我国正面临着迫切而艰巨的实现现代化的任务,历史和现实经验表明,这一任务的完成只能以政府为主导,必然要求完善和加强中央集权制,以保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指挥和领导。因此,在今天,我国的中央集权制更是不能动摇的根本制度,其他一切处理央地关系的制度安排必须以中央集权制为基本框架和根本前提。显而易见,这纯粹是国情使然,而不存在什么敏感的“政治问题”。

财政联邦制是西方学者借鉴政治学中的联邦制概念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只是对财政分权理论的一种形象概括。同联邦制概念一样,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只能是特征描述性的,而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只要在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地方财政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是财政联邦制,而任何国家的央地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职能分工,任何国家的地方财政都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因而财政联邦制这一概念本身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这使所谓的财政联邦制具有了普适性,由此容易得出的结论是,财政联邦制与国家结构并无必然联系,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可以存在财政联邦制。问题是,这种理论严重忽视了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所谓的财政联邦制的决定作用,很容易导致对他国制度设计的盲目照搬,其后果不仅仅是南橘北枳,而且可能是灾难性的,可能动摇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断送我国的现代化大业。事实上,具体的国家结构模式对一国地方财政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决定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分权明确而彻底,地方的公共支出决策能完全独立于中央,地方的公共支出能完全反映出辖区内居民的需求偏好。因此,地方财政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在我国目前的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下,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划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支不仅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而且还常常通过立法、行政、人事、司法和政策等控制手段的运用,施加间接而重大的影响。因此,地方财政不可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些事实说明的一个道理是,任何国家的财政联邦制只能以本国的国家结构为前提框架,在我国,只可能存在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基本框架内的财政联邦制。究其实,我国几十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实质是以财政联邦制的方式,不断规范和完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过程。财政联邦制改革,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

3 财政联邦制改革:政治单一制的改革道路

尽管政治单一制和是政治联邦制是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但二者追求的目标却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各自优势。政治单一制和政治联邦制也无所谓优劣,能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就是优的,否则就是劣的,而这一目标,只有在国家结构适合本国国情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结构,这使我国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充分发挥具备了必要条件,但并不具备充分条件。这一充分条件是否具备,还要看我国的中央集权制的具体形式。改革之前,我国的政治单一制类型是极端的中央集权制。这种体制将市场和地方应有的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成为一种包办一切但又僵化无能的官僚体制,不仅扼杀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而且还使地方弄虚作假,中央盲目指挥成为必然,不仅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无从发挥,而且在中央极端集权的另一端,呈现的是无法根治的地方滥权,整个经济社会在央地间权力争夺中动荡不安。在30年前,这种体制将我国推到了经济崩溃和政治危机的边缘,因而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

很容易理解,我国的改革是沿着两条线——还权于市场和分权给地方——进行的,第一条线是市场化改革之路,第二条线是财政联邦制改革之路。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中央集权制,只能是这两路改革的不断深入、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是完善和规范中央集权制的必然路径,其实质是在极端的中央集权政治单一制中,加进联邦制的因素,去除其极端性,给地方应有的地位,使其成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以实现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优势的目标,而决不是要将其改造成联邦制。明确了这一性质和方向,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便既不应该存在因动摇中央集权制而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的问题,也不应该存在与中央集权制“不匹配”的问题。财政联邦制改革也正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一条稳妥的道路。因为财政体制是央地关系的核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对其改革能从经济问题入手,抓住关键,推动央地关系这一政治问题的解决,阻力最小,又能取得较大成果。同时,财政体制改革可以在原体制其他制度不动的条件下率先进行,可以保障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中央的权威等良好的改革环境,而财政体制的改革又必将平稳地推动其他所有制度的改革。正因如此,我国的改革以财政体制的改革为突破口。

4 市场化改革:推动财政联邦制与政治单一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

到今为至,我国的财政联邦制改革一直是由中央政府推动的,但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将成为推动财政联邦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动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日益强大的市场力量,根据市场干得了、能干好的事,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场和政府的权力,将政府从自己的领地上驱除出去,并时时严防政府的再次侵犯,迫使其成为“有限政府”和“有用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市场和政府权力划分阶段。第二个阶段的根本任务是由强大而理性的市场力量,根据低一级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高一级政府不得插手,地方政府干得了、能干好的事,中央政府不得插手的原则,将有限的政府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这种权力划分,实质是对公共产品的不同提供主体的选择,是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能充分发挥“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最能反映纳税人的需求偏好”和“分散决策”的优势,能使各级政府的产出适合当地偏好,鼓励政府间竞争和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和创新,[3]也便于纳税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能使各级政府都成为“离纳税人最近的政府”和“最好的政府”。这一阶段可称之为各级政府权力划分阶段。这一阶段实质就是由市场力量推动的财政联邦制改革。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至今还基本处于第一个阶段,市场的力量基本上还无暇顾及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但是随着力量的日益强大和第一阶段改革任务的基本完成,必然会将重点转移到各级政府权力的划分上,大力推进财政联邦制的改革。为了大力推进两个阶段的改革,市场力量必将逐步掌握和充分运用我国各级人大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这又必将推动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即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的全面改革。

市场化改革的结果应该是,我国的各级人大将真正成为纳税人(市场力量)的代表机构,能真正代表全体纳税人的根本利益,能从根本上控制各级政府的行为,使其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各级地方政府将真正同时受到上下两方面的有效监控,既不可能欺下,也不可能瞒上,财政联邦制从下到上的权力授予使其能提供充分满足地方需求偏好的公共产品,中央集权制从上到下的领导又使其无法进行地方主义保护;中央政府将真正成为整个社会调控的核心,独一无二的位置使其能高瞻远瞩,数量不多的任务使其能集中精力,绝对大比例的财政资金使其有能力引导和控制地方的行为,抓关键和利益诱导的方式使其调控具有很高的艺术水平,这将极大地提高其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这样的制度能同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这就是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单一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参考文献

[1] 姚洋.诸侯经济:中国财政联邦制[J].南风窗, 2003(3)

第13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政府的责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通过结合财政分权制度研究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责任及其存在问题,进而结合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资金供给机制,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我国近几年人口老龄化进人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一90()万人;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 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特别是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 24个百分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远远高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对新农村的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一定的影响,各级政府都将面对这种严峻形势。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多级政府责任的理论

    (一)公共物品理论

    1.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黎民认为养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财政职能。马雁军、孙亚忠论证得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政府现有财力约束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

    2.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分权,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对公共物品偏好决定的。美国学者0. 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其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性质,应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尤其是其对于地方居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确无误,因此,当地区之间发生冲突时,中央政府出面调停地区冲突和收人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问题是适宜的。

    (二)从预算管理体制的视角分析

    预算管理体制简称预算体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人体系。在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对于由公共产品效应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级政府间或同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应分项予以明确界定。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应明确加以规定。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已经监督评估,提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支付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归属,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其财政责任,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这种体制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财政分权是必然的。

    二、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责任不清

    1.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混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影响,造成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市场供给方面的失灵,政府要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失败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认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还是商业性,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几乎变成了农民自身的商业保险,截至2004年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 75%降到2004年的7. 10%。

    2.政府的级次过多,使得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造成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制度建立的成本,但是其准公共品性质及受益的范围又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要解决本地区居民消费偏好问题,需要具体的条例来运作。我国现行五级的行政级次层级繁多、设置混乱,不仅使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传输和反馈程序增多,降低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导致信息失真,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各级政府在事务的划分上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其归属的问题处于尴尬的位置,结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立过程中,带来事务的划分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二)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中央政府应承担起主要责任,这不仅包括财政责任还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责任。中央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得以持续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财政支出过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证明,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中央财政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主导或关键的作用。2002年很多地区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中,政府财政责任强化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全面展开,是因为有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是中央财政总体上来说在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是较少的,2008年全国财政收人61316. 9亿元,其中中央本级收人32671. 99亿元,地方本级收人28644. 91亿元。2008年中央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 59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 5%,而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补助为93. 6亿元,除就业支出的400亿,仅占其社会保障支出的4. 0%,占其总支出的0. 3%。

    2.中央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的缺失。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这都没有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关于发达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其立法先行,以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实施。由于制度具有的性质与公共物品无异,其本身所具有的外溢性和规模效益,理应由中央政府来保证其建立、实施,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制度的建立成本,也可以减少执行成本。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执行随意性大,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机制。

   (三)地方政府责任缺失

    1.地方财政困难,无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承担财政责任。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历史遗留的或有债务、财政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经调查过几个省的情况,发现一般省份都是几百亿的债务规模,有的则接近千亿;按照我国有30多个省份来推算,就是万亿的规模。地方财政无力维持基本运转,基本保障不能正常实现。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巨大困难,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需要,更谈不上履行自身的职能和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了。县乡财政困难使县乡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不能较好地造福于民。

    2.地方承担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现有的政府间职责划分和支出范围不明确,是财政体制的一大弊端。在实际的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事权下放而财权上划的事实,使得各级地方财政不堪重负,财政能力严重不足。一方面,在中央政府集中财力,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不断加大对下级的财政收人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的事权则很大,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等,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对策

    (一)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作用

    首先,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事权范围。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可以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物品的特征、受益广度的差异以及各级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主要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和制度建设,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其次,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级次,可以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成本、执行成本,进而为制度建立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稳定的前提条件。第三,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对于财政困难的省份,中央要承担起财政保障责任;对于不同地区居民所享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同水平,中央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省级政府要承担起协调作用。在政府级次减少的前提下,省级政府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应承担起协调中央与县级政府的责任,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都不相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尽相同,在现阶段不能搞一刀切,需要视情况而定。第五,完善“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运用。“省直管县”体制的运作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对于解决县级财政困难也取得一定的帮助,因此,结合“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加强省级和县级政府的关联度。

    (二)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加大中央政府立法进度,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法律制定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加强《预算法》的执行力度,对于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编制预算,加强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执行力度以及可持续和强制性,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规范管理,对基金的运作机构加强管理。

    (三)创新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在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强有力保障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的供给可以选择“中央+省级”两级政府供给模式或者“中央+省级+县级”三级政府供给模式。由于客观原因,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应选择三级政府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基本养老金可以选取农民人均纯收人为指标,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替代率计算,如20%一30%的比例,各个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中西部的基本养老金这一块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但是基本养老金与替代率计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政府来提供。如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为4761元,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20%的替代率计算,人均支付标准为952. 4元,扣除中央660元后,省级提供292. 4元;东部地区,由于各个省份财政收人相对充裕,农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全国农民纯收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县级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农村养老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支出。

第14篇

摘 要 本文从“省管县”财政体制定义和内涵出发,就我国当前“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改革面临的局限性主要包括利益问题、管理体制、监督问题以及适应问题,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省管县”财政体制 分税制

一、“省管县”财政体制定义及内涵

作为分税制框架下的一种财政体制改革方向,“省管县”财政体制,是指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市级和县级财政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包括地方政府划分事权、财权等方面,以及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各项结算补助、预算资金调度等方面,均由省级财政直接对市级和县级财政进行管理。这种制度安排是在市、县级原有既得利益不变的情况下,将部分权限下放给县,在财政关系上直接管县,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从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标准来看,分别包含了对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市级财政实力、县级经济的自身发展能力的评价标准。

首先,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即省级财政有一定的财力来解决县级财政困难或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否则,只是换汤不换药,而且将付出管理失效的成本。例如,在经济发达的江苏、辽宁、广东等省份可进行“省管县”体制的试点。而在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还应该采取“市管县”财政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经济带动作用。

其次,市级财政实力强弱是判断“省管县”还是“市管县”的重要标准。如果市级财力较弱,县级财力较强,则应以省管县为宜;如果市级财力较强,有能力帮扶县级,则应以市管县为佳。

第三,以县级经济的自身发展为标准来看,“省管县”后,县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被赋予了更大的发展自,但自并不代表发展能力。自的扩大也并不意味着发展能力增强。

二、“省管县”财政体制发展现状与问题

从当前全国范围的改革实践来看,目前以强县扩权为突破口的省管县体制改革还只是一种停留在局部的和表层的结构性改革,并没能促使我国政治行政体制环境和地方政府间的纵向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问题与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问题。“省管县”的改革是对旧体制下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尤其涉及到众多官员的切身利益,阻力之大不难想象。一些地级市为了保住既得利益不愿放弃权力,甚至出现市与扩权县争权的现象。扩权强县难关重重,下放的权力“虚”多“实”少。

2.与现行管理体制的冲突问题。根据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办法,财政资金、专款、项目、财政预算由省对县直达,而县级计划生育、财政收入的督察、报表汇总、结算等事项还是由市级负责,县级行政权、审批权、人事权和其他行政管理仍然由市级管理,市级行政还覆盖全市性事权,这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财政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政策的连续性问题,一些政策性财政支出配套资金在省管县前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管县后,市级财政不再负担。

3.监督管理问题。在政府职能不清、改革配套措施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下,“省管县”改革容易出现新的“诸侯经济”和市场分割。改革后县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得到扩大,政府定位模糊不清加上约束不力,极可能出现为追逐政绩而侵蚀市场机制,加剧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的情况。如何有效监督约束县级政府行为,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和重复建设,是要客观面对的问题。

4.适应问题。省管县改革中,县一级政府工作机构、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直接影响改革能否扎实有效地推进,“扩权强县”对县级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权力掌控、政策把握等都提出新的考验,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或监督不力,极易产生政府的行为短期化或扭曲,存在“由放而乱”的可能性。

三、完善“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对策建议

1.推行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和事权改革,理顺中央地方的关系。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尚不能立即做出调整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弱化市级财政,实行市县脱钩,取消“市管县”财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区;虚化乡财政将乡镇财权上收到县级财政进行管理乡镇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承担一级政府的财政职能。

2.正确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做到不“越位”,不“缺位”。首先,就省与下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上而言,根据受益范围、公共产品的技术经济要求、公共产品行为的性质等原则,划分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将省以下地方财政的主要职能转移到保证地方政府区域性公共职能发挥、为辖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其次,在省与下级政府财权的划分上来看,按照财政分级、税种分设和收入分征的办法,根据政府职能分工的层次和收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确定各级财政的主体税种。

3.协调县市利益关系。“省管县”改革过程中要采取渐进的、较为低调的方式,要将改革重心放在发展县域经济、协调城乡关系上,要满足中心城市想获得发展的愿望,要考虑到地级市长远规划和未来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建立地级市和各县的竞争与合作的互利关系。

4.健全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要通过修改政府组织法,规定三级政府构架,以法律形式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使得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科学推行。在三级政府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机构编制法》,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纳人法制轨道,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的现象得到彻底改变或消除。

参考文献:

[1]朱群英.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新探索.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第15篇

论文关键词:新疆,转移支付,财政支出,灰色关联分析

1 引言

国外关于转移支付与财政支出关系的研究并不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唐尼索恩(Donnithorne,1973)[1]认为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扩大了省际间人均财政收入的差异,原因在于当各个省份获得更大财政自主权的同时,富裕省份的上解减少直接降低了对贫穷省份的转移支付规模;拉迪(Lardy,1975)[2]则认为依赖于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省份会比其他省份更倾向于增加在社会服务和投资方面的支出;玛(Ma,1997)[3]研究发现,1983~1991 年间由于省级政府的税收流失削弱了财政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同样也导致地区间转移支付数量的下降;雷塞(Raiser,1998)[4]认为转移支付加剧了地区间的差异,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是基于政治目的而非出于公平性考虑;奈特和李(Knight and Li,1999)[5]通过检验1983~1991 年间的省级预算,得出净转移支付会加剧地方财政支出波动的结论;拜赫勒(Bahl,1999)[6]的研究结论也显示转移支付支出的均等化效应在1990~1995 年间下降了。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更少,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朱云欢(2008) [7],她利用面板数据对转移支付对各省份财政支出波动的平滑效应进行检验,研究表明,我国净转移支付能够减少各省份80 %左右的财政收入冲击,各省份对预算的紧控有利于转移支付平滑机制的发挥,市场化改革和财政分权均弱化了转移支付的平滑功能,同时本科毕业论文格式,东部省份比中西部省份的收入冲击更容易受到净转移支付的影响,尤其是在分税制改革以后,考虑到财政支出平滑的地区差异,中央政府应尽可能采取与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相匹配的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形式。这些研究多将全国各省级地方视为一个集合进行研究,而针对单个地方财政支出受中央转移支付影响的研究尚不多见。

从本文的研究内容及研究对象考虑,把转移支付仅定义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或者拨款,主要是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相互关系,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两者关系的研究,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二是总结和评价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转移支付在支持新疆地方财力、协助新疆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三是对将要实施的对口援疆工作有一定的启发性。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改革开放后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第三部分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进行灰色关联分析;第四部分给出本文的结论。

2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数量关系

为了研究的更加深入,本文根据已有研究的规范性(Devarajan,Swaroop,andZou,1996[8]; Kneller,Bleaney,and Gemmell,1998[9]),将各项财政支出划分为生产性财政支出和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两大类。[②]基础数据来源于《新疆五十年》、2008年和2009年的新疆财政年鉴以及2006~2009年新疆统计年鉴,包含了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性财政支出、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的历年数据。[③]

首先,从总量角度来考察我们会发现下面几个特点。一是从历年数据对比上来看,1978年中央转移支付的量要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但是小于生产性财政支出;从1979年到1987年,中央转移支付的数额即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又大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量;而从1988年往后一直到2008年,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数额是最大的,其次是中央转移支付,最后是生产性财政支出。如果我们用E0代表中央转移支付序列,用E1代表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再用E2代表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我们会发现下面一个规律:E1>E0>E2(1978);E0>E1>E2(1979,1980);E0>E2>E1(1981~1987);E2>E0>E1(1988~2008),可见三者在数量上经历了一个交替上升的过程,从中能够折射出新疆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对三者认识的改变中国学术期刊网。1955年新疆自治区正式成立伊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非常薄弱的,最急需的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两个方面都属于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范畴。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新疆在资源等方面先天的条件,新疆经济进入加速发展阶段。但是由于工业发展仍然相对滞后,收税体系也很不健全,所以收税得不到保障,财政亏空非常大。出于对新疆地区发展的关注以及财政均等化的考虑,中央逐渐加大了对新疆转移支付的力度,使其发展能够得到有力的支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疆先后经历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0年西部大开发战略两项重大决策的实施,新疆无论是在经济基础方面还是在收税体制方面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新疆的财政不需要完全依仗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帮助,同时,新疆财政支出也慢慢向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方面倾斜,尤其是在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政府职能悄然发生着改变,向服务性政府靠拢,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从中反应出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改变。其次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考察一下中央转移支付占新疆财政支出比例变化情况。中央财政补助占新疆财政支出的比例波动是比较频繁的,但比例一直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平均比例达到了61.7%。可见,如果中央转移支付最终全部转化为支出的话,新疆财政支出有一半以上的比例来自中央转移支付。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后,两者的比例有一个直线上升期,说明在这个阶段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明显加强。从历年的情况来看,变化趋势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先上升后下降然后又上升,最高达到84.3%,最低也有41.5%。随着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将有一系列的利疆政策出台,可以预见今后几年甚至十几年新疆将会迎来中央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高峰期。中央转移支付和新疆财政支出的历年数值和比例关系见图1。

图1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

3 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灰色关联分析

灰色关联的研究方法是根据序列曲线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的紧密性,曲线越近,相应序列间的关联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对样本量的多少和样本规律性没有特殊要求[10]。因此,本文决定运用灰色关联的方法对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关系进行研究。具体数值见表1。

表1 新疆财政支出及中央转移支付量 (单位:亿元)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年份

中央转移支付(E0)

生产性财政支出(E1)

非生产财政支出(E2)

1978

9.655

10.449

6.568

1994

29.530

17.218

53.878

1979

10.456

9.734

7.260

1995

52.257

22.437

73.965

1980

11.490

9.131

7.085

1996

59.069

26.740

88.149

1981

12.499

6.302

8.519

1997

68.378

27.410

99.412

1982

12.519

5.776

9.163

1998

80.118

32.345

115.034

1983

13.632

7.561

11.051

1999

95.770

39.563

129.552

1984

15.595

9.458

13.870

2000

119.347

45.479

159.974

1985

20.739

10.260

18.343

2001

189.071

71.329

210.485

1986

24.109

11.161

23.954

2002

217.946

116.684

268.043

1987

25.749

11.383

22.305

2003

237.780

99.631

295.170

1988

23.924

11.774

27.136

2004

282.713

112.664

346.683

1989

23.909

12.397

29.305

2005

343.510

138.480

380.538

1990

24.364

13.026

34.595

2006

470.143

157.643

520.829

1991

24.495

14.096

36.244

2007

509.430

246.372

548.782

1992

29.891

15.293

40.800

2008

685.690

326.269

733.095

1993

29.816

16.729

47.982

得灰色绝对关联度: ;

根据灰色绝对关联度的计算结果分析可知:中央转移支付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变化趋势是非常接近,灰色绝对关联度达到了0.91,意味着随着非生产性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强大也在明显的加大。相比较而言,生产性财政支出序列与中央转移支付序列的灰色绝对关联度只有0.6883,变化趋势相近没有那么明显,但仍然可以说生产性财政支出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央转移支付量的增加。

3.2 灰色相对关联度

灰色相对关联度考察的是序列E0与Ei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之间的联系,E0与Ei的变化速率越接近,灰色相对关联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中国学术期刊网。

先求出各序列的初像值,由

得:

则的始点零化像为:

计算得:

得:;;

又由:

得: ;

再由:

得灰色相对关联度: ;

从灰色相对关联度的计算结果来看,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和生产性财政支出与中央转移支付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都是相近的,其中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与中央转移支付的变化速率更接近一些,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财政支出规模的加速扩张,中央为了更好的支持新疆地区的发展和为了实现财力均等化的目标,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强,再次证明了新疆财政支出和中央转移支付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3.3 灰色综合关联度

灰色综合关联度既可以体现序列E0与Ei的相似程度,又可以反映出序列列E0与Ei相对于始点的变化速率的相似程度,是较为全面的表征序列间联系是否紧密的衡量指标。

得灰色综合关联度:;

通过观察灰色综合关联度发现:δ2>δ1,这意味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需要而引发的中央转移支付增加的量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发的量本科毕业论文格式,换句话说,新疆更倾向于将每年增加的中央转移支付更多的用于增加非生产性财政支出上,用在生产性财政支出上的相对较少。

4 结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央转移支付和新疆财政支出无论是总量还是支出结构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折射出时代的进步和人们意识形态的改变。在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非常匮乏的年代,生产性财政支出成为新疆财政工作的首选。但是随着税收体制以及经济结构等问题越发突出,新疆财政缺口越来越大,阻碍了新疆地区的发展,基于此中央审时度势加大对新疆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确保财政均衡,全力保障新疆地区平稳健康发展。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改革开放越加深化,分税制改革完善了新疆的税收体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则大力推动过了新疆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疆的财力大为改善,财政支出也倾向于教育科技等非生产性财政支出,减小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通过灰色关联分析发现,无论是生产性财政支出还是非生产性财政支出都可以有效的诱发中央转移支付的增加,但是两者相比较而言由于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起的中央转移支付增加的量大于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引发的量,也可以这样理解,现阶段中央转移支付主要是满足新疆非生产性财政支出的需要。既然现行中央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新疆非生产性财政支出,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其中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从而加强中央对新疆的直接干预力度,实现中央对新疆的一系列目标。当然,中央转移支付与新疆财政支出的关系远没有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很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参考文献:

[1]Donnithorne, A. The budget and the planin China: Central - local economic relations [M]. Canberra: Australian NationalUniver2sity Press, 1973.

[2]Landy, N. R. Centralization anddecentralization in China’s fiscal management [J]. The China Quarterly, 1975, (61), 25 - 60.

[3]Ma, J.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ndeconomic management in China [M].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7.

[4]Raiser, M. Subsidizing inequality:economic reforms, fiscal transfers and convergence across Chinese provinces[J]. Journal of De2velopment Studies, 1998, (34), 1 - 26.

[5]Knight, J., &Li, S. Fiscaldecentralization: incentives, redistribution and reform in China [J] .Oxford Development Studies, 1999, (27), 5 - 32.

[6]Bahl, R. Fiscal policy in China [M]. San Francisco: The 1990 Institute, 1999.

[7]朱云欢.转移支付对财政支出波动的平滑效应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5):107-112.

[8]刘思峰,郭天榜,党耀国.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9]Devarajan S., Swaroop V., Heng-fu Z.,1996, “TheComposition of Public Expendi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J], Journal of MonetaryEconomics, Vol.37, No.2, PP 31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