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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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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论文

第1篇

行政案件难受理、难息诉,公民的居住环境受到污染,相邻权被侵害之时,行政诉讼不能、私力救济不能的情况比比皆是。下文将介绍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及德国在公民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的创新之处。

(一)德国的“相对双轨制”制度

对建筑计划和建筑许可进行区分:就建筑计划而言,如果一个建筑计划的内容与私法规定的与排放有关的相邻权保护的标准相冲突,要么从一开始就排除基于私法相邻权的请求权,要么私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就以公法计划法的观点来加以解释。在建筑许可程序中,邻人的私权事实上不需要被审查,所以建筑许可没有影响私权的效力,邻人可基于其私法相邻权排除公法上的建筑许可的效力。

(二)德国公法相邻关系制度简要介绍及其优越性

就公法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而言,德国学者劳夫认为,一种公法规范是否构成公法相邻关系规范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行政许可前:确保邻人参与到许可程序中;(2)行政许可中:存在关于听证程序义务的规范,如赋予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等;(3)行政许可后:邻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对违反公法规范对邻人造成损害的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干预。环境公法相邻关系请求权在应对环境公害等问题上相对于民法相邻关系更具优越性。首先,行政许可前确保邻人参与到许可程序中来,并赋予邻人在许可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异议不成立时邻人有权提出行政诉讼;其次,具体化了私法相邻关系中模糊的概念。《物权法》第90条的规定中“依照国家规定”这一表述中,“国家规定”可以理解为环境法体系中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或者包含有污染防治条款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最后,注重主动干预,许可保留以及邻人对许可程序的参与权能够有效防止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情况的发生。

二、我国环境领域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建设的思路

经过对德国相邻关系法的研究和我国实际情况,下文将通过案例形式将构想的环境领域公法相邻关系制度进行介绍。

(一)特殊领域公法排除或限制私人请求之法律规定

案例a:主管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已对私法上的请求权进行了限制或排除)批准了某居民区附近建一屠宰场。当地居民要求停建,因为这不符合当地同性性要求,理由是畜生的叫声和它们发出的气味将严重妨害本地区。该地区的居民的停建要求不会被满足。当地居民仅能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补偿。工业生产乃国民经济的基础,赋予受害邻人对大工业生产广泛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使得经济公益与环境私益不得平衡。公法相邻关系则能恰当调整。比如,私法相邻关系保护在某些领域被公法排除适用或者受到限制,企业可以信赖行政机关的许可,建设该设施,而不必担心私人提出请求权导致其中断。德国《联邦公害防治法》第14条规定,在一个计划得到公法许可情况下邻人基于民法典第1004条的排除请求权被否定。德国的司法实践将这一思想扩大适用到了公法上的企业、或者虽然是私营的,但是被国家用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企业(例如煤气公司、发电厂)、或者是国家实行的措施(例如高速公路建设)。看似公法排除私人请求权堵塞了邻人私法上的排除请求权,但实质在公法上的许可程序中,有可能受干扰被侵害的相邻人基于公法相邻权,在许可程序中有参与权以及对颁发的许可提出异议和无效控告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公法中的计划或者可具有排除私法相邻权的效力,是因为考虑到私法相邻权与公法相邻权的冲突问题,公法上的行政许可具有排除以下领域邻人基于私法请求权所享有的不作为或者排除请求权的效力:(1)由行为所引起的对相邻土地重大干扰侵入的情况,此处参考的是《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所有权应服务于公共福利”的观点。(2)一个计划获得公法许可情况下邻人私法相邻权被排除,德国《联邦公害防治法》第14条以及德国原子能法第7条、航空运输法第11条也属于这类规范。(3)服务于公众利益、对公众生活具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所应起的干扰侵入。案例a中,行政机构已经事先对司法上的抗辩进行了审查,只要这种抗辩数以一般的法律抗辩,而不是基于特殊的法律“依据”(例如合同),当地居民只能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补偿。

(二)私法请求权与公法请求权相对的双轨制

第2篇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合同请私人开业律师办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机构关注的主要目标,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拥有自己的雇佣律师队伍,其办理案件的途径已有所改变(LAB在全国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中心办公室(雇佣律师和公共辩护人)、私人开业律师(LAB付费聘请)、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资金的其他非政府组织)。

3资金与预算

LAB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的实验性项目,国家资金并不影响该中心的独立性。它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领导,其负责人由司法与宪法法制部部长直接任命②。过去三年,LAB的资金预算情况可以比较如下:

4影响政策

传统上,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门和一个宪法性的影响性诉讼部门。正是通过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内设影响性诉讼部门,为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开展分类行动和先例诉讼。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机构采用了一项影响政策,法律援助机构不时地抓住机遇,通过承担或者资助诉讼和其他法律工作,积极地影响一大批贫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赋予影响政策以实际内容:(1)确立一项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释涉及贫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过开展集体诉讼或者处理少部分事务从而能够解决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具备了处理群体性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能力;(3)通过战略性干预或者非诉法律服务,具备了促进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潜力。影响性法律服务可由以下机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中心和战略性诉讼部门雇佣的领取薪酬的律师;(2)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伙伴;(4)法律诊所;(5)以上机构和人员的组合。南非建立影响性诉讼部门,是为了保护人口中的边缘化部分,而致力于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为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担并资助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机会,并对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的重要部分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性诉讼部门通过诉讼,可以确立法律判例或者为法律的未知领域确立一个标准。此外,通过办理集体诉讼和战略性诉讼,影响性诉讼部门能够在单一事务中,确立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2008年9月,LAB批准了南非法律援助战略规划(2009~2012),为了执行这项战略规划,实现法律援助的展望与使命,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机构还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对该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南非,使宪法中所珍爱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与防卫,确保正义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以独立、高效并充满关爱的方式,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以下目标和战略:(1)发展目标: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积极高效的促进正义的部门;关注并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对所有南非人而言确保宪法权利得以实现;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有效的独立组织,以确保能够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从宪法价值观的公民和社会群体。(2)2009~2012发展战略:①客户和社区、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培训有关宪法和法律援助服务的知识;致力于帮助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司法系统;定期向议会和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便于他们能够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划和项目。②经费与可持续发展:维持可持续的、经费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管理良好;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广为认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业发展进程:评估事业发展进程(服务提供和支持),确保服务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经济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的、独立的;建立精确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告知事业发展进程和决定;确保财政管理合理,事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第3篇

1、自然观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应的土壤;

2、中国崇尚实用主义,擅长总结经验而非创新;

3、“学而优则仕”的第一追求扼杀了人们对自然规律探索的兴趣,读书人的思想被束缚在名利上,过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经济管理,缺乏数字进行管理。

二、主观因素的影响

1.闭关锁国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我们国家没有积极走出去了解其他国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在其他国家开展科技革命的时候,自认为我们国家物产富饶,固步自封,仍旧过着三跪九叩的生活。这种夜郎自大的闭关锁国的政策导致我们国家各个方面日趋落后,严重阻碍了我国近代科技前进的步伐,甚至成为挨打的罪魁祸首。

2.实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上,忽视了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古代一直是“重农”,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实行却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严重阻碍了社会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实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并与之紧密相连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们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这不仅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还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质生活,但是对商人采取严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压制商业经济的发展,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正是因为工商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压制的这种现象到了近代中国依然没有缓解,从而使我国没有充分产生和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

三、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启示

第4篇

    一、会议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是研究和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是时代赋予学术界的历史使命。鉴于此,2016年中国政治经济学论坛年会的主题确定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会议将侧重围绕(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1.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以10000字为宜,学术规范,引用准确,注重知识产权。

    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3.论文格式:(1)首页包括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及职务、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合作论文应注明合作者的相关信息;(2)正文包括论文题目、中英文摘要(约500字)和关键词;(3)注释采用页脚注,参考文献放在论文后面;(5)论文采用Word文档。

第5篇

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WTO后,切实履行与保险有关的入世协议,积极应对入世后保险市场竞争的挑战,需要按照市场化理念和国际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保险竞争规则,以克服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对于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要实行“标本”兼治。特别是对保险业垄断的规制,不能照搬他国经验,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实际,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经济手段进行治理。

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面临的规制挑战

随着入世后对入世协议的逐步落实,我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保险规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1.外国保险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险市场在开放中面临着最大挑战。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不成熟的中资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会给中资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并压缩中资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险市场份额将被重新分割。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根据前对外经济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将面临百分之百的开放,直面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

2.保险费率趋向市场化,使保险定价越来越细,不良风险获得保险保障的困难越来越大。在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必须与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相适应,至少应该接近于其他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费率结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自由定价,否则会失去竞争机会。开放保险市场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不同风险之间价格差异的扩大,保险公司将通过越来越多的风险分级变量把投保人根据其风险水平分成许多不同的费率组别,自由定价的政策将迫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有关保单持有人相关统计信息来确定保单价格,从而使保险市场价格趋于敏感性和多样化。

3.经营费用和人佣金将大幅下降。在所有实施垄断经营、价格控制、卡特尔或缺乏真正竞争的国家,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其经营效率普遍较低,如经营管理费用过高,支付给人的佣金远远超出必要的水平,而这些经营费用水平在完全市场化的竞争中是不可能维持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不断开放,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参与竞争,抢占市场,必定采取低费率政策,从而导致承保利润下降,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和佣金。因此,削减经营费用、降低人佣金将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手段。这必将对目前我国保险经营方式和保险市场利益格局产生巨大的冲击。

4.保险监管机构压力增大,监管体系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加复杂,这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根据WTO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对保险市场竞争的规制上,内资与外资保险机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应一视同仁,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应尽快通过体制和模式的创新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现行保险市场竞争规制与WTO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

我国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虽然正在努力与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过于强调保险市场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样重要的价值目标——自主、效益、公平竞争。尽管WTO法律制度在金融服务问题上给自由化以相对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终是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目标。然而,我国现有的保险竞争规制模式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国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场主体自益的维护;强调行政性的强制监管,相对忽视保险业的自律和保险公司的内控。

其二,将内资保险与外资保险、外国保险区别对待。为强化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业监管,我国制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专门性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表明,我国在针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立法上试图做到内外有别。其实,《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内外资保险公司差别待遇。如《保险法》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企业和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其三,在保险法制的公开与创制方面,透明度尚有很大差距。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这不仅是一项程序性原则,也是一项实体性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上主要协定、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第7条对成员方国内法规创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成员方已经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其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统一的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但是,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对法规的实施实现非歧视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及时地公开和通报,并应将有关法令、规章或行政指令等迅速地报告给服务贸易理事会,还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机制来确保这种公开和通报的全面与及时。我国现有保险法制的公开,虽有了一定的机制,但是仍然缺乏严格的执行和监督规程。特别是监管当局针对具体问题所做出的、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性答复和解释,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其透明度难以保证。根据WTO法律制度的要求,任何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规将影响协议的实施的,有权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迅速改变保险立法的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的状况,我国将可能面临众多来自WTO成员方保险公司的,从而在国际保险合作和竞争中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我国的保险竞争规制制度也缺乏透明度。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制的内容、措施、手段和程序缺乏透明度。诚然,在我国现有条件下,要确保透明度原则在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实践中得到实现,还有一定困难。原因主要在于:首先,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开始建立并受到普遍关注,但由于认识的偏差、物质基础的缺乏及体制的障碍,我国的信息公开,无论从内容、范围还是从形式和程度上都还远不能满足WTO的需求,甚至被认为是贸易上缺乏透明度的国家。其次,部门立法制约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科学和统一。我国的保险法制的草拟和创制者大多是由政府职能部门——中国保监会来充任。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明显的行政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拟创制必然会渗透其主体利益色彩。这势必会影响保险法制的合理、公正和统一,从而在实质上违背透明度原则。

三、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规制的对策

1.确立保险竞争规制的市场化理念

所谓市场化理念,就是对以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市场化理念应该是保险市场竞争规制基本价值体现。因为:①市场化理念是竞争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场竞争规制强调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经济角度分析,它主要通过对该行为的鼓励、限制或惩罚给竞争者以压力,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虽然这种压力的形成也依赖于直接的行政约束,但更多的或主要的通过市场的力量问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在这里,市场仍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也是市场规制与市场管制的实质区别所在。②市场化理念是WTO法律制度的灵魂。WTO所架构的是一种以市场为价值取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应当是完整的、开放的,市场机制是完善的,市场监管是有效的,市场运行是规范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限度。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采取了市场经济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经济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经济联合国”的WTO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有了一个更加广泛的基本制度基础。要在我国保险竞争规制中贯彻市场化理念,必须对我国现行保险市场规制模式进行全面改革和创新,包括:规制主体要从政府他律一元规制主体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多元规制主体的转变;规制手段要完成从政府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单一行政规制手段到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法律规制手段为主的转变;规制的目标上要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控制保险风险为唯一目标的安全规制到安全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制的转变;规制的时问上要完成从事前上报审批的事前规制和向事前报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和惩处的全过程规制转变;规制的内容要从以条款和费率监管为中心到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转变。

2.借鉴保险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保险竞争的国际化,这就要求我国应开展和加强保险竞争规制领域的国际合作。WTO要求成员方在制度变革上应能逐渐地接受金融自由化理念。我国应在维护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的同时,要大胆地为保险法制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为我国保险市场早日真正地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3.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为适应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顺应世界保险业竞争发展的趋势,加快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立有效的保险规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在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法律资源,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一方面,我们按照WTO的要求,抓紧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废除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歧视性待遇规定(如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经营地域和展业范围的限制等)和超国民待遇规定(如税收优惠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惠等),以创造一个内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遵守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律给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以及我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谈判中所争取到的一些权利,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尚属于幼稚行业的我国民族保险业给予适当的保护,使我国的保险开放能够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一个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行业自律为补充、保险公司自控为基础、其他相关部门(如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配合的保险市场规制的多元立体网络结构。在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还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尤其要在法律上明确保监会在保险竞争规制中的职责权限,加强保监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体制,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三,强化对保险业垄断经营的规制。垄断经营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在规制保险垄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照搬他国的模式,而应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我国保险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虽然我国保险业也存在着经济垄断的现象,但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和现行体制设计的缺陷,我国的保险垄断主要还是行政垄断。因此,目前我国保险业反垄断的主题应该是以反对行政垄断为重点,要依法限制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为保险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的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前,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由保险监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反保险行政垄断的职责。必须明确,我国反保险行政垄断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既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新的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和保险监管制度的创新。正如有的学者主张的“行政性垄断综合治理论”那样,解决保险业的行政垄断问题,同样需要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配合使用。

第6篇

关键词:政府支出;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投资;居民消费

1引言

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由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经济环节、经济层次、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构成的。国民经济这一概念突出强调经济的整体性和联系性。

中国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为对象,应用现代经济计量学方法,分析探讨1978-2005年期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活动。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进而由国内生产总值影响居民消费与社会投资,因而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起到直接的影响而对居民消费、社会投资则起到间接的影响。

政府支出规模随经济的增长而扩张。我国的GDP近年来处于持续高速增长的阶段,就2005年而言,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9%,属于“高增长阶段”。根据“瓦格纳法则”,当国民收入增长时,政府支出规模会以更大比例增长;与此同时,R•A•马斯格雷夫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政府支出的规模逐渐增长。因此,本文想探讨一下在未来的时间里,政府支出的变化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投资、居民消费的影响。

2模型设计

2.1模型结构

建立一个能反映农村政府消费支出水平与国内生产总值、投资、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计量经济学联立方程模型,文章共选取了3个内生变量,2个滞后内生变量和1个外生变量。

2.2模型的变量说明

(1)内生变量

Ct-居民消费;单位:亿元

I-社会投资支出;单位:亿元

Y-国内生产总值

(2)外生变量

G-政府消费支出;单位:亿元

(3)滞后内生变量

Y(-1)国内生产总值上一年的值;单位:亿元

Y(-2)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的值;单位:亿元

2.3模型结构方程式

Ct=a+b*Y(-1)+U1(1)

I=c+d*Y(-1)+e*Y(-2)+U2(2)

Y=Ct+I+G(3)

方程(1)反映的是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因素,与上年度的国内生产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2)反映了社会投资与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3)反映了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消费、社会投资、政府消费相关。

3模型的参数估计及检

3.1数据来源

本模型参数估计采用时间序列数据,数据均来自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1~2005年。数据处理与模型计算采用的是Excel2003和Eviews3.1软件。3.3模型检验

本模型估计出来的参数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与经济理论与实践相符;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本模型各方程均能通过F检验,所以模型具有显著性;各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大于0.94,表明模型的可信度较高;估计参数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基本能够通过t检验,参数具有显著性。上述结论表明,本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在经济意义和统计意义上均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历史模拟和事后预测

4.1历史模拟

为了检验模型用于模拟分析的可靠性,本文运用上述模型对样本期数据进行模拟,并进行事后预测,通过计算内生变量1991~2005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来考察模型的预测能力。计算结果见表2。

表2结果显示,本模型变量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绝大部分均小于5%,其中Ct的模拟效果最好,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全部小于3%;Y的模拟效果也较好,除了2004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为14.935%外,其余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几乎全部小于5%;I的模拟效果其中几个年份稍微差了一点,如获至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4年的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相对偏高了一点,但是最近几年它的模拟效果还不错。这表明由随机方程式解释的内生变量的相对误差较低,该模型对历史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用于外推模拟分析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2事后预测

以下预测未来10年,政府支出以5%的增长率增长对国内生产总值、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子奈,叶阿忠.高等计量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政治资源;影响

所谓国际政治资源是指国际政治主体在国际竞争中用来实现自身利益、贯彻战略目标所使用的物质和精神来源。国际政治资源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世界政治与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逐步提出的,它同全球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全球化及其进程,从本质上看是源于对社会财富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获取最大化的财富和利益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尤其是国家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当一国的资源、市场满足不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社会财富和利益的要求时,就会限制其财富和利益的积累,于是自然而然就会超越国界,到全球其他地方去开拓新的市场,去寻找新的财富和寻求新的利益。超越国界去开发新的国际政治资源便成了国际关系行为体谋求社会财富和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在这股动力的作用下,世界各国和各地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多,相互依存度也就越来越高。国际关系行为体谋求社会财富和利益的最大化加快了全球资本的流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化的形成。此外,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壮大是促成全球化的重要因素。国际组织是国际间多边合作的产物,是为了满足国家间政府的或民间的跨国合作需求而产生的各种制度性安排。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资源中重要的硬性政治资源,它的形成既是全球化的重要物质载体和依托,也是推动全球化的地区整合、文化融合、政治合作的重要平台。欧盟、东盟模式的运行已充分说明,国际组织对全球化的推动是一个重要的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开发和利用国际政治资源是促成全球化的重要动因。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化浪潮冲击着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其中就包括国际政治资源,国际政治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无处不受到全球化的影响。

一、全球化改变了硬、软性国际政治资源的作用对比

从资源的性质看,国际政治资源可以分为硬性和软性的国际政治资源。随着全球化的到来,相互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不能像过去那样,以军事等硬性手段为主,通过争夺地理空间来获取重要的国际政治资源。各国已越来越重视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改变了硬、软性国际政治资源的作用对比。

全球化带来的公共问题加深了各国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开发硬性政治资源,因为它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效能越来越差。如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由于美国正越来越依赖石油进口来满足它每天的能源需求,而伊拉克拥有继沙特阿拉伯之后世界上最大的未开采的石油蕴藏量,这对美国来说具有难以抗拒的诱惑力,所以美国打着“萨达姆、在中东地区建立西方民主自由价值观念”的旗号发动了对伊战争。战争虽早已结束,但美国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随着驻伊美军伤亡人数的增加,是否从伊拉克撤军已经成为摆在美国面前的一大难题。由于越来越多的国际关系行为体逐渐认识到许多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开发硬性国际政治资源来解决,因此,国际关系行为体更多的是开发软性的国际政治资源,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知识的竞争方式上,如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信息已经成为各国开展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活动的重要的软性国际政治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和整体性的。从宏观层面来看,由信息革命而形成的全球互联网,所影响的不仅仅是国家范围的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所引发的对世界范围的经济影响,最终影响的是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全球经济,而且这种影响力也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信息经济时代,谁拥有了信息资源,谁就拥有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发展动力。为了占领信息传播的有利位置,国际关系行为体都在不断加大信息技术的开发与革新。美国在信息化时代中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93年1月,克林顿总统授权成立了“信息基础设施特别小组”。9月,该小组宣布了美国建设信息网的宏大计划。在此基础上,美国又进一步提出了“全球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构想。这些构想立刻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激起了世界各国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和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全球浪潮。哈佛大学政治学院院长约瑟夫·奈早在1996年为《外交》双月刊撰写的文章就指出:“信息是国际领域的新型货币,美国在通过信息去扩展其‘硬性’的、‘软性’的国力资源方面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另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关系行为体之间的摩擦与矛盾的解决也已不主要依赖于战争的方式,其他磋商、斡旋、安全合作等方式在协调国际关系行为体间的矛盾中也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国际政治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软性的国际政治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硬性的政治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社会追求的国际政治格局、国际政治秩序以及国际政治规范都无处不与软性的国际政治资源密切联系在一起。

二、全球化加大了国际政治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性

全球化使国家分为三类:一类是前现代国家,一类是现代国家,一类是后现代国家。前现代国家面临的是生存问题,它们没有多少竞争力,被逐渐边缘化,不仅在世界财富与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在战略资源、文化资源、地缘政治资源等方面都成了后现代国家任意支配、控制、垄断的对象。进入21世纪以来,主导经济全球化的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加强了对发展中国家全方位的渗透。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资本、信息、权力和财富的日益集中,尤其是日益集中于跨国公司。文化扩展也是如此。全球化一方面加快了各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另一方面文化扩展在全球化背景下,也日益呈现出不平衡的趋势。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表的《人文发展报告》显示,日益全球化的新文化令人担忧,“因为当今的文化传播失去了平衡,呈现从富国向穷国传播一边倒的趋势”。美国作为西方文化的代表在全球化中具有绝对优势。美国借助高科技把它的迪斯尼乐园、好莱坞电影、麦当劳快餐、可口可乐、微软视窗、NBA等推向世界市场,与此同时也将它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传遍了全球。

此外,跨国公司通过企业文化、品牌广告以及产品的市场占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的控制,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在无意识之中被跨国公司的文化模式所操纵。黑墨林在《文化自主与全球传播现象》一书中就举了几个例子来说明跨国公司充当了文化侵略的工具。例一是:在一个墨西哥村庄,足球赛之前先有传统的跳舞仪式,但它的表演特征却是巨大的可口可乐瓶子;例二是:国际万商公司(IBM)的一个大型广告活动,向纳瓦尔(Nava-jo)印第安人保证,只要他们使用IBM以纳瓦尔字母制造而成的打字机,他们的文化认同也就能够有效地得到保证。这两个例子说明了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正在被侵蚀,逐渐被跨国公司所带来的西方文化所控制。因而我们说,全球化意味着世界资源和财富的不断再分配,也意味着在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国际性不平等。

三、全球化加快了获取国际政治资源的速度

进入21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为了抢占21世纪世界经济的制高点,并购之风此起彼伏,加快了获取国际政治资源的速度,如航空领域两位大哥大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近年来,跨国公司的发展又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特点,“缔结战略联盟”就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竞争的新形式。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实现某个战略目标,集合各自的资源和能力而建立的一种协作关系。在这个战略联盟里,各家公司可以分担成本、分享技术,共同进入全球市场,每个战略伙伴都贡献出自己的拿手好戏。例如,摩托罗拉起初很难打入日本的移动电话市场,摩托罗拉和东芝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共同生产微处理器;作为回报,东芝公司为摩托罗拉提供了营销方面的帮助,使摩托罗拉和东芝公司不仅实现了双赢,而且加快了获取财富的速度。这使得资本和财富日益集中,资源和信息共享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更是为加快获取国际政治资源注入了一股强劲动力。如果说以前的科技革命使能量和物质转移的话,那么今天的科技革命则主要表现在时间和空间的转移。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可以及时、全面、精辟地了解情报资料,加快了国际关系行为体的交往速度。一个国家发生的事情可以在瞬间传遍全球的各个角落,漫长的国境线和海岸线迅速变成了电脑屏上的短兵相接,信息资源的信息化技术正逐步实现共享。在全球化的推动下,与传统的获取信息资源的速度相比,当今要方便、快捷了许多。

四、全球化使国际关系行为体对国际政治资源的争夺更加激烈

全球化打破了地域的藩篱、缩小了地球的空间距离,造成了世界许多热点地区,而热点地区往往又是战略资源的所在地,这使得国际关系行为体对该地区的争夺更加激烈。谁占有较多的资源,谁就拥有较快的发展和具有较强的实力,谁就在世界上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和霸权。早在1921年,斯大林就尖锐地指出了西方对资源的依赖性:“如果把西欧和美洲称为前线的话,那么那些非国家和殖民地则是帝国主义的大后方一资源库。为了赢得战争,我们不仅要在前线取得胜利,而且要在敌人的后方一它的资源库进行革命。”例如,中亚地区不仅是地缘政治上的战略要地,同时也是重要的国际政治战略资源——石油的重要产区。而战后爆发的两伊战争、海湾战争,其战略意图都是为了争夺和控制中东的石油。苏联解体后,美俄等国展开了对中亚地区的“大角逐”(theGreatCame),这也成为后来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发生“”的国际背景。近年来,美俄在里海地区的激烈角逐,也正是围绕地缘政治和里海石油控制权而展开的一场较量。美白宫的《面向新世纪的国际能源战略》以及美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的《21世纪能源地缘政治》报告中也再次确定,世界地缘政治心脏和世界能源的核心地区——中东、中亚仍是美国21世纪的战略重点。石油已经成为各国激烈争夺的重要目标,它们把资源不仅作为攫取高额利润的工具,而且当作争夺世界霸权的手段。

另外,全球化加快了世界上国家、民族间的纷争,大家纷纷抢占市场,抢占资源,尤其是抢占高科技制高点,因为当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依赖于高科技。如宇宙空间市场的开发,人类目前的太空技术投资除了可以获得远程通讯服务、气象服务、遥感探测服务等外,太空还有重大的政治、外交和军事利益。因此,世界主要航天大国都加大了对太空资源的争夺。2005年底,欧洲伽利略卫星定位系统首颗实验卫星“GIOVE-A”顺利升空,标志着欧洲为打破美国在全球定位系统上的垄断局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外,中国“神舟-5号”和“神舟-6号”飞船的发射成功,也打破了俄美在载人航天领域的垄断局面。近几年来,国外对氦矿床的报道颇多,尤其是美国、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等国,这是因为氦有许多可贵的性质和广泛的用途,所以,各国纷纷加大了科研的投人去开发这种新型的资源。总之,全球化使得国际关系行为体对国际政治资源的争夺进入白热化阶段。

五、全球化使传统的国际政治资源观面临严峻挑战

近几十年,由于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运输和通讯成本的大幅度降低,从而直接推动了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和高科技的广泛传播,使整个世界空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随着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商品、资本、人员、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频率越来越高、阻碍越来越小,各国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程度日益加深,共同利益日益增多,需要各国间加强协调与合作。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建立了成员之间进行经常性联系与沟通的渠道,有助于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和立场。伴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许多副产品,诸如世界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人口的急剧膨胀、跨国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民族矛盾、地区冲突等等,对于这些任何一个国家都无力单独解决的问题,需要各国间进行齐心协力地合作,国际组织即是实现这种合作的有效方式。近年来,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组织发展迅猛。全球各类政府间组织的数量在20世纪经历了这样的增长:1909年为37个,1954年为118个,1962年为163个,1970年为242个,1981年为1039个,1992年为4878个,1996年为5885个,2000年为6556个。国际非政府组织1909年为176个,1954年为1008个,1962年为1552个,1970年为3379个,1981年为13232个,1992年为27190个,2000年为45647个。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在整个20世纪,增长了250多倍。

第8篇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属于规费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由于国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资金使用也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订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对缴费人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同时,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无力缴费;有些企业虽然能维持生产,但是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20__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这就使本来紧缺的社保资金更显不足,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在此情况下,财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对其补贴,20__年,各级财政仅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达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税,此 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__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总量达到3亿人。20__年我国离退休人员达到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因此届时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通常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因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机的困境。

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税制。

税目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前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应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在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突出、覆盖面窄,故暂不宜将其作为税目,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

纳税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而且,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国家公职人员。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全部农民和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但可先将有一定规模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列入征税范围,还可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规定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薪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薪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

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较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有限,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目前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其中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其中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实现了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

税种归属选择

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负责,中央并没有统一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参考文献:

1.苏丽华.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2.许娟,王帅.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3.吴文昆,张祖华.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J].市场论坛,20__

4.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__

5.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__

第9篇

去年召开的“2011中国纺织学术年会”是纺织行业的一次产业发展与学术力量系统对接的直会,推出了1名学术大奖、8名学术带头人、15篇优秀论文,在海内外获得了巨大反响。继往开来,本届大会组委会仍将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顶尖纺织专家和学者,跨行业,跨领域的科学家,深谙资本运作与电子商务的成功人士,以及来自海内外知名企业、贸易团体、商会的管理人士等共聚一堂,实现跨界思维共赢,合作集成创新的目标。中国纺织工程学会孙瑞哲理事长、中国工程院姚穆院士分别担任大会组织指导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委员会主席。

大会将围绕新型纤维材料、节能减排与清洁生产技术、高性能复合材料及技术纺织品等热点,进行跨领域、跨学科的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果,额发学术大奖和学术带头人奖,为国内外高层次的纺织理论研究者、纺织科技工作者、纺织生产管理者和纺织技术产业化实施者的零距离接触提供互动空间。现诚挚地邀请您就相关内容投稿并参加此次会议。

一、论文征集范围

(1)纺织基础理论研究;(2)高仿真、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材料;(3)天然纤维的改性研究;(4)聚合物结构与分析;(5)聚合物的合成及在纺织工业的应用;(6)生物质纤维及其关联技术;(7)纤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8)新型纺纱方法及设备;(9)高性能、智能化的新型机织、针织。编织技术;(10)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工艺;(11)节能节水型染色,印花技术;(12)纺织品的复合功能后整理;(13)纺织用酶的研发及应用;(14)化学品资源循环利用技术;(15)各类高功能技术纺织品(含军用);(16)技术纺织品非织遣、机织、针织和编制成型工艺;(17)技术纺织品复合加工技术;(18)技术纺织品长效功能性整理和多功能复合整理;(19)环保低碳纺织专用机械与器材。

二、论文提交细则

(1)会议只接受原创首发稿,文贵自负。

(2)论文可选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但参加“2012年中日纺织学术交流会”的交流论文只能用英文书写。论文的具体格式参见大会官方网站“会议征文”栏目。

(3)作者须在大会官方网站(.cn)在线注册后提交Word格式的论文,会议秘书处会在收到论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用电子邮件回复。如在1周内没有收到回复,请重新提交论文或与秘书处联系。

(4)论文投稿截止日期:2012年8月20日。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支付,信用证,权利义务

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第11篇

「关键词国际支付,信用证,权利义务

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二、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主要当事人有:(1)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即国际经贸中的进口商;(2)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银行;(3)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即国际经贸中的出口商;(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中介银行,即作为联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第三家银行,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或偿付行等。以上主要当事人因为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一经订立并规定了以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进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开证行被授权付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保证向银行偿还垫款的一切条件。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明银行预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备付保证金。对开证申请人的这项存款,开证明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开证明银行破产了,开证申请人预交的备付保证金,也应在银行破产时退还开证明申请人,而不应视为破产债权。因为,开证银行在收取这些资金时,只能算是代企业保管。当然有的企业信誉卓著,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明时,往往不预交保证金,而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开证信用额度。

开证银行完全有权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决定是否支付信用证之款项。开证银行一旦根据信用证明条款解付了其项下的款项,并借记开证申请人的帐户,开证申请人则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或退款。对那些在申请开证时未在银行存入备付保证金的申请人,银行则有权向其索偿所垫付的资金。倘若开证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开证明银行拒付的话,开证银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请人解释,它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开立了信用证,它本身则承担了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责任。当然,开证银行在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得承担谨慎的责任,务必使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条款相符,倘若银行没有尽到此责而接受了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其无权向申请人要求补偿其对受益人的付款。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所承担的另一义务是及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对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所作出的支付进行偿付,并支付手续费,以及如上所述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等。

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取得了对开证银行的特定权利,在其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而开证银行也即有义务付款。假如发生了开证银行违背信用证项下的承诺,而对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开证银行可以免责,即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交单之前已经撤销了该可撤销信用证,则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凭此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的责任。由于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受益人也就凭信用证的条款获得了开证银行对他债务的有条件承诺,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可撤销的,即两者之间由信用证业务的单据交易独立性原则的性质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自信用证发出之日起,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开证银行不得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或买方是受骗开出信用证或买方已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按照信用证的信用承诺付款。当然,如果开证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据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责任,可以对外拒付。

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如果遇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有权要求开证银行赔付。不过,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只限于汇票的金额及其所发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其他种种损失。这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手段是货币,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赔偿。

开证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履行其对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样,受益人也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负有履约的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的单据。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制约受益人无端拖延供货而损失买方的利益,又可防范开证行无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约方式来充分保障契约各方利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

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顺利办理其信用证业务,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银行作为中介银行来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中介银行可能被邀请担当的角色或被委托的业务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的。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除非另有协议,一般都为委托和的关系。在英美等国,普遍认为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只要中介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办理业务,如其应开证银行的指示对信用证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权要求开证银行偿付,索回因充当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中介银行经常被作为信用证业务的通知行或议付行。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通常是一种关系。通知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证事项进行通知。议付银行作为中介银行,并不是开证银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议付的。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在信用证可以具体指定议付银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受益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但是,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如果议付银行已经议付,开证银行就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了。中介银行只有在开证银行的邀请下才对信用证加具体保兑。中介银行一经成为保兑行,即步入与开证银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担对信用证项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会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选择对开证银行或保兑行提供偿付要求。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付款后,则可要求开证明银行对其作出偿付。但倘保兑行并非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付款,则其将丧失对开证银行的追索权。

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双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银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凭以付款之后,因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邮路不通等而使单据无法寄达开证行的情况下,中介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开证银行(必要时包括受益人)同意对信用证展期并接受单据,否则中介银行将持着单据而无权对开证银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为开证银行的行,如果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那它就要按开证银行的要求来办理有关业务,例如仅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以独立于开证银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则有选择权。通常中介银行会被开证银行邀请作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当保兑银行之情况下才对受益人负有与开证银行同等的责任。否则,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密切的关系。

在通知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对电报、电传通知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但是,通知银行对于其传递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负合理谨慎检验之责。为了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银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为通知行,毕竟银行经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虽然可能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其他更大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国际惯例的精神有所冲突,但这实际上将有利于减少对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仅仅作为通知银行的中介银行来说,只负有与通知信用证有关的责任。

议付银行就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票据关系。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2.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第12篇

关键词:国贸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方法

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迅速、全面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这样就急需一大批熟悉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专业人才。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这一要求,作为高职院校培养外经外贸人才的国际贸易专业,必须进行改革,以培养出既有坚实的外贸理论基础知识,又有扎实的外贸实践经验功底的实用型人才。

一、培养目标和规格

1.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外贸应用型人才,使学生即具有必备的外贸理论基础知识和专门知识,又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职业技能,熟悉外经外贸行业管理并且具备一定综合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外贸人才。

2.培养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健康的个性心理品质、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锐意进取求实创新的精神,能够适应外经外贸岗位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掌握国际贸易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进行国际商务谈判能力,草拟和翻译国际商务函电的能力,起草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律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等。

二、课程设置

依据上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课程设置要按照“宽基础、活模块”模式。形成以职业素质和职业综合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1.随着培养目标的改变,专业课程的设置也要随之而变。应在原来的“老三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的基础上,增设以下课程:国际融资与结算实务、报关实务、报验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实务、进出口单证操作实务等。通过以上课程的设置,使学生能看懂并分析各类英文进出口合同和信用证;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能独立办理报验、报关、托运、投保手续等;根据合同、信用证及装运资料,制作所需结汇单据并送交银行,其中以报送、缮制单据这两方面的能力为重点,真正作到“宽基础、活模块”。

2.传统国际贸易方式是一种以纸面贸易单据流转为基础的贸易方式。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平均每做成一笔生意需要大约30份纸面单证,全世界每年因贸易活动而产生的纸面文件数额巨大,并且每次重复输入数据都可能产生错漏等方面的问题。快速发展的国际贸易迫切要求实现全球运作的信息化、电子化,改革以往以贸易单据流转为主体的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实现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创新。为了实现这一创新,还应开设计算机类课程,如: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网络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类课程。

3.为了培养国际上通用的国际贸易实用型人才,还应开设大学英语、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泛读以及外贸英语函电和外贸英语谈判等课程,培养出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懂WTO规则的外贸专业人才。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高等职业教育中,为了更好地贯彻课程设置原则,形成以职业素质和职业综合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必须改革以往普通高等教育中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方法,把“活模块”落到实处,在教学中可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可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公司教学法和研究性学习方法等。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利用案例引起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去思考,并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研讨,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的好方法。案例教学法也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启发性、研究性和实效性的教学方法,能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通过外贸案例教学,将学生引进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中,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案例教学能够巩固所学外贸理论知识、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2.模拟公司教学法。所谓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在人为创造的仿真商务环境中,由学生自主地组建公司并作为公司成员开展工作。公司的业务,如:商品、单价、经营方式等,可以模拟一家真实的企业来进行。在模拟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学生可以进行营销、财务、金融、贸易、储运、税务、海关、商检、保险等业务过程的模拟活动。这种教学方法体现学生是教学的主体,符“合行为导向“”,能力本位”的教学思想。

3.研究性学习法。研究性学习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实际生活中自主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它是一种仿照科学研究过程来学习科学内容的同时,体验、理解和应用科学研究方法,形成科学研究的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性学习的核心是改变学生单存、被动地接受教师知识传授的学习方式,构建开放、民主的学习环境,倡导积极主动的探究式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们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外贸岗位的需求。

这几种方法,都能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把抽象的外贸理论加以演化、通俗化,使枯燥的理论浅显易懂,有利于培养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又有比较强的实践技能的综合型人才。

四、教材建设

构建一套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点的教材体系。在教材建设方面,首先应根据职业岗位的需求,选用或编写具有高职特色,体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材。要优先选用规范的高职教材,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其次,要不断更新教材,使教学内容始终瞄准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最新动态和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再次,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把书本中没有涉及的世界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本学科、本专业上最前沿的经贸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及时传授给学生。如:随着信息技术在国际商贸领域的广泛运用和发展,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逐步实现国际贸易活动的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在选择外贸英语函电教材时,内容要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几大部分。在教材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从网络、电视、报纸和期刊杂志等传媒获取最新信息和资料,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跟踪和瞄准专业学术的前沿问题。我国加入WTO已有好几年了,可以结合外贸教学的有关内容,举行WTO知识讲座,讲解WTO最新游戏规则,使学生获得最新经贸知识,并能了解国际经贸专业学术的最新动态。配合教学内容改革,有些教材要进行整合、归类,突出重点,理论上以“必需、够用”为度,技能上强调“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与此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教学活动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组织教师开发、制作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和教学音像制品。

五、改革考试办法

考核办法以能力考核为主导思想,每门主干课程都建立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的考核大纲和细则。考试改革要实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有利于推动教师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要有利于学生学习方法的改变,从而使我们教学工作的重点真正落实到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上来,使学生毕业后很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在理论课程中可采用笔试、口试、面试等,开卷、闭卷均可:在实践性课程中,以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以结果考核为主,特别应注重实践性考试,允许学生多次参加考试,直至达到目标要求。

六、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要围绕适应培养外贸应用型技术管理人才的要求进行。构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培养模式,主体是专业教师队伍。在师资建设方面,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除应具备各类教育教师都要具有的素质外,还应具备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各种素质。与普通高校相比,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知识储备要更为全面,并且有较高的专业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因此,要尽量吸收具有丰富外贸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作专职或兼职教师,并鼓励外贸专业教师到实际外贸工作部门锻炼或兼职,坚持“内培外引、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双师型”教师,逐步优化“双师”结构,形成符合人才培养模式的1:1的专兼结合的外贸教师队伍。只有这样,师资队伍的整体教学水平才会不断提高。

七、依靠行业、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办出特色,提高质量。

1.成立专业指导与合作委员会。聘请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各行业、企业负责人、学者和专家担任客座教授组成专业指导与合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来校,对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改革与建设、产教结合、实习基地建设等献计献策,参与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订和完善实施性教学计划。

2.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技能应用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其中有相当部分只能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获得,所以,高职院校应发挥行业(企业)优势,拓展教学空间,与外贸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建立互利互惠机制,共同建设与国际贸易专业相匹配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订共建协议,确保校外实训基地的相对稳定,培养外贸实用型人才。在实训中,使学生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熟悉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函电和外贸谈判等方面知识,掌握企业商务流程,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水平与能力,实现由“知识型”向“技能型”转变。

第13篇

    广东的外贸企业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巨大。因此,目前很多高等学校都开办了外贸专业,培养各级各类的专业人才。对于高职高专类学校而言,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为企业输送上手快的实践性人才是很多高职高专类学校的教学切人点。

    一、单证工作在外贸业务中的作用

    近30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得到极大的发展,形成了出口导向的经济格局,外贸业务在我国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外贸业务需要不同国家、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通力配合,每一单业务都需要花费经办人员的大量精力。

    随着外贸业务的发展,外贸公司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大型外贸公司,它在业务流程上的分工越来越明确,不少公司都设有专门的单证部门,专人进行单据的审核和制作。在这类公司里,单证人员有效地规避了外贸业务中因单据审核疏忽和单据制作技巧不足产生的风险,成为整个公司外贸业务顺利进行的有机组合,在外贸流程中起到把关的作用。

第14篇

摘要: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财政支出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广泛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实质在于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如表1所示),年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第15篇

关键词:法制建设;行政伦理;体制;行政伦理规范

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而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构件等方面的道德伦理建设对我国的建设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那么,对我国行政伦理规范和完善是必须首要着手解决的大问题。然而,行败和行政伦理缺失规范以及行政执行失衡等现象还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部分行政人员身上,从而延伸出很多社会问题。从现实角度来说,由于我国对行政伦理及法制建设的投入和力度不够,才导致出这一系列的问题。而伦理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程度的先进与否,也是制度在国家能够无误运行的阳光和土壤。所以,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研究,是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行政伦理的规范

伦理一词原意是源自古希腊语的ethika,原意是指动物经常进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点。后来又代指人的习俗和习惯,或者由风俗习惯养成的品行性格。因此,“伦理”主要是指人的行为的具体规范和原则。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行政伦理法制化则是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同法律一般,在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执行上有等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力度

加强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力度是我国现阶段行政规范的必然选择。对于在社会交际中的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从古至今在一切社会文明中都被赋予了强制性。然而这些道德准则的约束力,是通过将其转变成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因此,在我国行政伦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伦理规范也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规范行政秩序,才能对行政行为起到有效的监管和督促,进而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而行政伦理规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还不足于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所平衡。所以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上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与不足。

1.与行政伦理的相关的系列尚未上升为法律效力。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仅在宏观角度上规定了我国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人民的关系,而没有更详细的规范行政伦理在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起的监管和约束作用。如若我国宪法在对行政主体腐败或行政行为规范上有明确性的规定,那么对于我国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和执法程序有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也对我国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起到了积极效应。所以,当前我国明文规定的法律在对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相关方面还有所缺失,而这一缺失所带来的行政诟病是对我国社会转型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大的挑战之一。

2.对行政人员的伦理价值观建设。伦理价值观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的重要标准。那么对于行政人员的伦理价值观建设,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引导。首先是廉政,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时刻保持清廉守法。不假公济私,不,不贪图私利,从内心对法律保持尊重和敬畏。这也是行政人员的最根本的底线。其次是勤政,是行政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时刻保持对工作的热忱,对事业的热爱,有高度的责任感。最后是良政,这是对行政人员高层次觉悟的要求,是对行政人员为国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追求,是塑造模范行政人员的无上限标准。

3.将行政人员的纪律、义务与行政伦理规范混合在一起。在现实的行政行为中,行政人员的纪律,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以及行政伦理规范没有统一而明确地规定,这使得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这些方面既不全面,也不明确,极易引起行政主体对行政伦理规范的忽略,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偏向和行政效率的降低,如果不有所改观将会影响行政人员和行政主体间的间隙,让人民权益得不到合理的维护和保障,将会加大行政执行难度。

四、加速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效方法

如今,世界各国在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行政伦理法制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趋势。而在信息全球化,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行政伦理法制化已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规范的统一走向。那么借鉴国外先进的一些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在完善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有以下几个方法值得考虑和借鉴:

1.强化行政伦理立法。规范我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伦理缺失情况,加强行政伦理道德观念的建设,使行政主体或行政客体在心理或行为上对行政伦理规范有高要求和高标准。从而推进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普遍认可度。然而,仅有社会认可对行政伦理道德的监督和约束所用起不到根本的保障作用,在没有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规范准则都是容易被人违背和践踏的。所用,除了我国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等以外的现有行政伦理规范以外,应当制定有针对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的关于行政伦理的法律法典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其中要涵盖对行政人员的权利及义务,具体行为规范和行为合法性。

2.建立监督行政伦理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对行政主体的道德层次的提升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重要条件,必须对行政主体的人才吸纳和考核标准进行革新和监管。政府应当建立较完善的针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规范的监督体系并且不断进行优化完善。那么在拥有相关行政伦理法典的同时,也应当建立与之匹配的行政伦理监管体系,这样才能使法律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而目前我国缺失行政伦理监管部门,这样阻碍了行政活动的顺轨进行,缺乏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达不到事后监督和制约的效果。因此,设立专门的行政人员伦理道德检查机构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选择。

3.满足行政人员的个体保障需求。行政人员不仅是人民的公仆,同时也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当然就需要一定的利益的满足,这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对于行政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建立一种适当的公平竞争机制,并把行政伦理作为行政人员任职、升降、奖惩的重要审核标准之一,从而促进其“权、责、利”的统一。我们还可以学习和借鉴新加坡“高薪养廉”的方法,从待遇和福利方面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作者:白英平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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