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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参考文献[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2]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3]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4]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页。[6]余廷满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7]林菊枝:《亲属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70页。[8]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156-157页。[9]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页。[10]陈棋炎:《民法亲属》,台湾三民书局1958年版,第100页。[11]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113页。[12]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谢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记录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成绩
关键词:专升本 会计专业 毕业论文 质量提升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从2003年开始招收专升本会计专业学生。每年来自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高职会计等相关专业优秀毕业生进入北京联合大学开始为期两年的专升本阶段学习。以2013年入校的高职会计专升本学生为例,其在高职阶段毕业的学校和专业如表1所示。
专升本阶段教育是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知识,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富有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综合职业素养,能在相关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齐再前,2011)。专升本学生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服务于专升本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检验专业课程教学效果的综合性环节。北京联合大学对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高度重视,已经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毕业论文质量控制体系:在毕业论文教学初期,学校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选题进行把关;在毕业论文教学中期,学校组织专家进行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督促学生和指导教师加快写作速度和提高论文质量;在毕业论文教学末期,对所有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进行大学生防抄袭软件检测;学校组织专家对最终形成的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抽查;每年从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中择优分别进行二次和三次答辩评选院级和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并对获得优秀论文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但是目前,在专升本会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择、毕业论文内容和论文指导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改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论文选题存在的问题。
1.选题研究范围过大。有些毕业论文题目研究范围过大,如:“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行为研究”“我国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研究”。这类题目超出了专升本学生专业研究的能力范围。由于专升本阶段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理解能力有限,无法对存在的宏观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把握,结果只能是整合他人的研究成果,很难提出自己的想法,创新不足。
2.选题专业相关性不足。专升本会计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是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审计等方面的理论专业知识应用于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实践进行相关研究。学生在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提升了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体会到学以致用的快乐,也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撰写与专业相关的总结、汇报等工作论文打下基础。而有些毕业论文题目如:“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的思考”“××企业的营销策略研究”等与学生所学专业没有相关性,学生为了写毕业论文,需要从零起点开始学习,花费几乎半年时间所写的毕业论文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提升和未来工作几乎没有任何裨益。
3.选题过于老旧。有些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为近些年没有新的研究成果、比较老旧的偏理论性题目,如:“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这样的题目由于没有新的研究进展,也很少有公开的新的典型案例,教师也写不出有新意的内容,学生只能是把相关资料和别人写的论文进行整合。
4.选题难度过大。有些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选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或感兴趣的内容,要求学生选择一些比较前沿或者比较边缘的题目,如人力资源会计、绿色会计、法务会计等相关内容。这类题目理论界正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本科生进行这类题目的研究难度太大。而且这类题目偏重理论研究,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通常不会遇到这些问题,实用性不强。
(二)部分毕业论文内容存在的问题。
1.理论部分比重过大,实证研究不足。有些学生的毕业论文几乎都是理论性的内容,由于专升本层次的学生的知识积累还无法进行专业相关理论问题的创新研究,只能从网上或是其他资料上整合别人的理论研究结果,这样论文就几乎没有新意和实用价值。这类论文也偏离了专升本会计专业培养财务会计领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偏重数据计算,缺乏自身的分析和思考。这类论文比较典型地存在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类论文中,如“工商银行财务报表分析”“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盈利质量分析”等,这类题目的论文专业实用性比较强,比较适合专升本的学生,可以将学生所学专业知识运用于具体企事业单位的实践。但有些学生只是根据所学的专业知识把进行相关财务分析的一些财务指标计算出来,并罗列在一起,缺乏自身的分析和思考总结。
(三)论文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毕业论文写作期间也是专升本学生找工作和实习的时间段,很多会计专升本学生在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正是事务所年终审计工作最繁忙的期间,有些学生长期在外地出差,实习工作任务繁重。另外,专升本会计专业学生外省生源较多,有些学生回到自己的家乡找工作和实习。很大一部分学生很难做到定期去学校与指导教师沟通,指导教师只能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工作,这比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效果要差很多。
二、对策及建议
专升本会计专业的学生是从高职院校选拔的优秀会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他们普遍勤奋好学,专业知识掌握的比较扎实,在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指导教师的指导和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合理安排对提升毕业论文质量尤为重要。
(一)组织专家对教师进行面对面指导。组织专家在早期对全部毕业论文选题进行检查,中期对毕业论文进度和内容进行抽查,末期对形成的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抽查,这对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其中的不足是早期的毕业论文选题检查和末期的毕业论文质量抽查通常是把专家检查结果的书面意见传达给指导教师,这种书面的交流有时会表达不够清楚。另外,指导教师有时不能认同专家的书面建议,还是坚持原来的论文选题。建议专家对认为不够合理的毕业论文题目和毕业论文内容中存在的不足与相关指导教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指导,这样专家也可以回答教师的困惑。另外,建议每年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题目和毕业论文内容进行点评,指导教师可以从中学习经验和不足,从而提高指导教师的论文指导水平。
(二)建立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专升本教育是培养技术应用型本科人才,强调实用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专业基础理论,应该是在基础理论和基本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专升本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应注重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相对于本科学生更加注重实用性。目前专升本学生的毕业论文通常是指导教师指定题目,或指导教师与学生沟通后确定题目。专升本学生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通常已经有了自己的专业兴趣点,但不知道与自己专业兴趣有关的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选题,建议在校内外专家充分探讨的基础上建立《毕业论文选题指南》。《指南》可以方便学生在与指导教师沟通的基础上从相关论文题目中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题目,也能够给指导教师选择题目提供借鉴。另外,毕业论文的写作应该是将学生学习的理论性专业知识应用于现实实践,但有些指导教师会根据自己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兴趣给学生指定一些与专业无关的题目,如果指导教师建议学生写的毕业论文题目不在《指南》中,学生可以与指导教师沟通,要求写《指南》中的相关题目。
(三)在2年级第1学期初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专升本阶段学制两年,通常在2年级第1学期末放寒假前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学生主要在2年级第2学期完成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而这段时间也是学生实习和找工作的期间,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学生很难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而且由于专升本学生来自不同的高职院校,高职阶段的专业也不尽相同,学生之间的知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指导教师在承担繁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在短期内根据学生的个体特点指导学生完成论文选题和论文内容的写作的压力也很大。由于专升本的学生在高职阶段已经进行过会计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高职阶段也进行了毕业论文写作,已经有自己感兴趣的大致研究方向,而且经过一年的专升本阶段的学习,学生对专业课教师(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也有了大致了解。建议在2年级第1学期初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和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指导教师与学生双向选择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这样学生在2年级第1学期初就可以开始利用课余时间思考和查找写作毕业论文的相关资料,提前开始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这样不仅学生与论文指导教师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沟通交流,也可以解决第2学期学生忙于找工作和实习,没有足够的精力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和不能定期回学校接受指导教师指导的问题。可见,提前确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对于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和毕业论文质量提升都有帮助。
(四)选题要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专升本学生与本科学生不同,他们来自不同的高职院校,高职阶段学习的是会计或与会计相关的专业,导致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差异较大。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在与学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另外,对于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学生应该选择难度相对较低的题目,对于专业知识掌握扎实而且善于钻研的学生可以引导学生选择难度较大且收获也会较大的题目。S
关键词: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材料专业;高等教育;OBE教育模式
前言
大学生工程实践能力是指在校大学生集群,在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学习、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科研项目训练、企业实习实践以及为未来工作、社会责任和人际交往能力奠定的心理素质、实践能力和行为规范。当代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是一项涉及多因素,财力、物力、精力投入大,需多部门协调均衡之工程。鉴于不同办学模式与条件的差异,用二元论观点认识普通本科院校本科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上的优势,并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材料类专业的发展历史、现状与校情特质,以实事求是、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为指导思想,构建适用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材料类专业本科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的创新机制与举措,实现哈尔滨理工大学材料类专业本科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一、构建完善的校院系三级领导管理体系
充分认识大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任务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校、院、系三级领导管理体系。构建以院长为组长,科研、教学、学生等副院长及各系主任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组,以各系主任为主体,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计不同的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计划,以无机非金属材料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为例。课外科技实践活动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牵头,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从根本上保证该项任务有序进行。
二、创建专业实践能力强并富有工程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专业教师是高校本科工程实践人才培养的决定性因素,拥有一支专业实践能力强并富有工程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是实现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前提,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关键。材料学院围绕提高专业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对没有企业经历的青年教师采取将其“带进企业、走进车间、进入生产现场、亲手操作”培训一年,经企业技术考核并颁发合格证书者方聘为合格的专业课教师,获得合格证书者才能走上专业课的讲台,同时,鼓励专业教师参加行业短期技术培训、与企业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参与材料专业的学科竞赛等多种途径提高专业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培养了一批专业实践能力强并富有工程创新精神的教师资源。
三、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递进之策
本科生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三者之间是渐进与深入的关系[1,2],只有掌握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才有可能实现创新之举。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的提升,既要从理论课程中汲取知识素养,更要从工程实践教学、科技创新活动中养成。为更好的提升本科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实践创新能力课程培养体系及实践教学、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培养途径。
(一)创新课程培养体系优化设计
在课程培养体系设计中树立以基于结果产出的学习(Outcomebasededucation-OBE)及工程实践与创新为核心的教学理念与教学范式[3,4],构建基于结果产出的工程实践与创新为核心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将培养本科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融入教学全过程。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依照材料专业优化设计的课程体系安排,修读全部教学课程与实践教学环节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技能成效,包括:所学的理论、观点、知识、完成学业标准,拓宽认知领域,自主获取专业或行业新科学知识、新工艺技能,构建完善专业知识结构和工程实践能力结构,得到工程实践的初级能力。
(二)工程实践能力培养创新
1.专业课程实践。主要以课堂实验教学与实践教学环节为依托,包括: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生产实习、科研训练、技能训练、综合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引入现代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如案例教学法、现场教学法、项目驱动式、师生互动式、虚拟仿真实验等[5],学生体验课堂教学外的实践教学,通过这种操作实践演练,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得到工程实践能力的训练。2.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这是本科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毕业设计的实验研究,在资料查阅分析、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操作、实验数据汇总分析、毕业论文写作等方面的学习训练中学会观察现象、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经指导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帮助学生稳固地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3.建立校内外实践基地。校内,以材料学院四个专业的专业实验室为基础,联合校内工程训练中心及其他学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实验室,建立校内联合工程实践基地;在校外,以校企深度融合的模式,陆续构建一批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践与创新基地,如:高分子专业的生产实习基地。既拓展学生实践能力的操作空间,又使学生尽早接触社会,也为企业发现人才提供机会,实现校企“共赢”。
(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培养途径
1.创新指导课程的尝试。根据培养大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的需要,开设创新指导课程,设立创新学分,开放实验室,使培养学生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真正成为教育教学中心内容。2.个人专业实践。以学生个人能力为依托,利用寒、暑假休息时间,利用专业教师的科研渠道及人脉关系,与相关企业合作,大三、大四学生以实习生的形式进入企业,接受专业技能训练与工程实践锻炼,使学生得到全方位磨炼与成长,从而,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课外工程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机制
大学生课外工程实践创新举措是大学生在学校组织、引导下,在创新教师的指导下,课余时间开展的工程实践创新活动。在学生工程实践创新发展和能力的评估标准上,树立多层次、多种类的培养目标建设,加大学生积极参与工程实践创新的鼓励机制。搭建学生课外工程实践创新平台,营造浓厚的工程实践创新文化氛围。针对不同年级,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工程实践创新系列活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机制。1.开展大学生科技文化节。大学生科技文化节每年举办一次,主要以普及科学常识、培养科研兴趣、交流研究体会、提升工程实践创新能力为目的。形式以专题讲座、艺术沙龙、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等为主,吸引广大学生参与、从而营造良好的校园科技创新氛围,提升大学生工程实践创新能力。2.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以学校大学生科技园为立足点,在校内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地,为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提供平台,促进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大学生科技园由学校按照特定的形式组织管理,提供房间、计算机等科研硬件条件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建立“众创空间”,从而培养大学生工程实践创新能力。3.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实践。鼓励大学生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依据“理论结合实际、鼓励技术创新、突出研究重点、注重应用实效”的原则选择项目,按照“自由申请、导师推荐、择优资助、规范管理、严格验收”的要求管理项目,为大学生工程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物质条件与施展平台。4.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社团。以大学生科协为龙头,成立各种专业协会和科技创新社团,引导大一、大二学生加入,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在科研环境熏陶下,吸引更多学生投入到课外科技活动中来。5.鼓励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目前,全国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有几十种,材料类专业较有影响的包括:全国大学生新材料创新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竞赛、全国“TRIZ”杯大学生创新方法大赛等。通过参加这些竞赛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科研素质,培育学生工程实践创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