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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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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社会道德 失范 重构

    网络空间是网络技术带给人类的奇异礼物,它是一个技术范畴,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Cyberspace)。正是这一空间浓缩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类开辟了第二个生存空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如麦克卢汉曾断言的那样,“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不过,在网络社会中,同样会出现网下社会或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诸如道德、伦理、侵犯等,而这些都归之于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名下。

    关于失范的研究,具有开创性贡献的法国学者马里·居友从失范的正功能角度去理解,而我们此处的行文逻辑则是从失范的负功能开始,因为我们是将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看成一个社会问题,是偏离了社会常态后的一种纠偏行为,而不是着重论述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对社会产生的有利影响。渠敬东在总结涂尔干失范观点时认为,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是指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状态。失范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整合的病态征兆,是“社会在个体身上不充分在场”的结果。不难发现,失范始终与社会常态无法分开,偏离了常态且长期运行,便概之为失范。

    一、社会失范、网络社会道德失范

    在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之前,必须先探讨社会失范的涵义。所谓社会失范,一方面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也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这里将社会失范的定义放开了,以免把那些可能是重要的失范现象排除在外。规范瓦解与行为越轨是理解失范范畴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失范行为”,及“行为失范”的解析,应当同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活动本身联系起来,即失范是行为主体在其行为活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这里的社会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等一般的社会规范,也包括规章、规程和纪律等组织机构的特定规范。行为失范的直观表现,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偏离了社会规范所预设出的“正常运行轨迹”。行为主体走向失范、作出某种失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也可以折射出其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的一些偏失或缺位。

    网络社会源于以计算机为结点的“物的网络”与以人为结点的“人的网络”的复合。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所以,网络社会仍然以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人的参与作为核心要素来运行的。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某种程度上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社会失范,这也是不断强调社会失范的缘由之一。

    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的行为道德失范,它同时也是人的网络道德走向偏差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所应遵循的特定道德准则要求,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以及因为不适当地使用互联网络而导致道德偏差的情况。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是人作出的一类特殊的行为,它与发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失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两者之间的不同,无非是在发生的“场域”,和展现的形态上有所体现而已。所以,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参照系是网下的社会道德,以网下社会人的道德行为准则来要求网络社会中形形的上网者,当然包括大学生。

    二、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毋庸置疑,大学生是网络行为发生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成为时代新技术和新科技的应用者和实践者,故而本文择选大学生群体来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以期对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起抛砖引玉之功效。网络社会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重铸了当今社会的许多现代意识,如,自由与平等、信息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创新以及开放与兼容等现代意识和伦理精神。自由与平等是网络社会的初衷,也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梦想和追求,网络社会一开始就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网络社会滋生的大学生的道德行为却发人深省。

    李伦在《鼠标下的德性》中指出: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物质享受、交往便利和丰富信息的同时,网络行为“也带来了道德失范行为、网络犯罪、人情隔膜、情感危机、道德权威缺失和人性异化等问题。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网络时尚,困扰着网络文化的精神提升。信息崇拜、技术至上和工具理性导致人的价值取向的偏离。进人新世纪以来,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社会在给人类开拓生存空间、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既有政治层面的,也有经济层面的;既有文化层面的,也有人性层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本文探讨大学生的网络社会道德问题,主要集中于他们比较习惯的网络场域,即网络游戏、BBS论坛和电子商务等,从中总结出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其一,虚假信息与信任的缺失。在诸多BBS论坛中,大学生群体一般不会公布自己详细、真实的信息,他们以匿名人的心态公布虚假的信息,尤其是在高校BBS匿名版聊天时,这种论坛连ID账号都不再使用,每个人都是匿名的、陌生的,人处于最典型的“无标识状态”。这样,有了匿名性的遮掩,使很多信息者把BBS论坛作为发泄情绪、无聊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诚信在这些大学生中荡然无存。大学生在BBS论坛中具有双面性存在,一方面在网络实名制要求下的BBS论坛,为获取一个ID,他们必须公布真实信息且相信别人也同样会真实信息;另一方面,在高校BBS匿名版中,他们却借匿名将信任置于不考虑之列,道德的窘境在信息的真实与虚假之间客观地存在着。

    其二,网络犯罪行为的增加和对人起码的尊重的消失。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或以此传播虚假信息从而达到占有他人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自从1994年我国发生第一例大学生张男电子邮件诈骗案以来,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盗窃和诈骗的报道屡见不鲜。如哈尔滨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因英语成绩始终不及格,便产生了用黑客人侵学校网站改成绩的念头。将“桂林老兵木马”程序植人到了所在大学的教务部网站中,将自己40余科成绩都改为80分以上。不仅如此,王某以修改一科大学生考试成绩要50元或100元的价格,先后为本校20余名大学生修改了成绩数据,共收取赃款13130元。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使得彼此间起码的尊重荡然无存,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础之一即尊重在网络社会中消失,并且进一步延伸至现实社会。

    其三,网络黑客的崇拜与网络麻木。对于网络黑客行为,很多人把它纳人技术分析行列,但是,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所以,必须从社会与人性的角度去对待网络黑客行为。黑客行为起码触犯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即安全。“正因为它(即安全)是从正常人的原始本能产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看成是第一性的社会利益。大学生对于网络黑客行为表示出的态度令人瞳目。

    2005年11月末,沈阳师范大学在沈阳市10多所高校中发起了“大学生网络文明抽样调查”,将3000份调查问卷发放到沈阳市的部分大学生手中,参与调查的包括沈阳师范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等各年级的大学生。调查问卷涉及的问题除上网时间、上网喜好等基本情况外,还毫不避讳网恋、网络黄色网站、网络黑客等敏感话题。关于网络黑客的问题,表示崇拜网络黑客的被调查者竟占到74.3 %,但同时也有88.3%的被调查者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网上犯罪,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分析一个群体,关键是看其所行,而非看其所想或所说,网络黑客在大学生中制造的崇拜氛围已经在大学生的行为模拟中表现得十分清晰,而网络黑客作为一种危害网络社会基础的行为,大学生对其表现出的崇拜恰恰说明了大学生人文素养的缺乏,网络麻木。

    三、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策略选择

    解决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必须与现实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因为网络中的行为个体扮演着双重角色,即身份制的人和匿名性的人,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问题。既然网络行为仍旧是人的具有社会性的行为活动,那么,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人的行为活动都应当遵循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来加以展开。

    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形成虽然有其十分复杂的原因: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但其关键还是“人”和“信息”的原因,其实质则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由网络技术衍生的一切问题既源于人又必须依靠人来解决。鉴于此,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诸多策略选择必须围绕个体大学生和群体大学生两个层面展开,具体策略表现为强化技术设置、注重个体建设、延伸高校引导、规范网络法律的警示与制裁功能等四个方面。

    1.强化技术设里。

第2篇

论文当中引用的参考文献要做明确的标记,来确定文中引用内容的的具置,而且要在实际中可以查阅的到,有的文献提供的链接地址是无效的,页面显示也是不存在或者删除,这些都是没有意义的,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网络道德缺失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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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一)网络营销的优势

1、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

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可以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和商家信息,利用网络工具广告进行宣传,所耗费的成本相对于传统营销活动而言要少很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包括通信成本、采用成本、促销成本、广告成本等。

2、增进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

互联网平台拉近了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距离,它提供了一个活跃的信息传输渠道,企业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有关商品和企业的各类信息,将商品和企业推广给消费者,并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变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询价或者了解订购信息,同时提出对商品的改进意见,实现互动双向的市场销售流程。

3、突破了时空限制

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企业利用网络可以开展全天候的销售活动,随时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同时,网络营销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把企业的销售渠道建设到网络存在的地方,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销售机会。

二、企业网络营销道德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缺失的表现

网络营销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在电子商务中将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融合为一体,网络营销道德涉及的范围也较为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这里从企业网络营销流程结构示意图可以窥见网络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图1)。

1、资金流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由消费者、网络商家、银行和认证机构参与的信任体系仍然存在不足,安全的电子支付体系还没有完全构建完善,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把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为了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家往往无故取消订单或者以种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增加支出,扣押来往的货款,导致消费者财物两空,降低了网络营销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2、物流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商家一般会通过自建的物流体系或者借助第三方物流配送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发送到消费者手中,这也标志着一次网络营销活动的结束。商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无故延迟发货,而商品一旦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发生损坏,商家与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则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3、商流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根据销售的阶段性划分,网络营销过程中商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售前环节,商家采用虚假宣传,在网店中所描述的产品质量和功能与实际不符,过分夸大产品质量和功能,以次充好,消费者在网站上看到的商品信息和图片大多数都是经过美化和夸大的,与商品本身存在一定的区别;售中环节,商家为了达成销售,在利用网络客服与顾客商讨交易细节时往往作出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比如顾客拍下商品后给予一定的折扣或者返款,诱导消费者尽快购买商品,当销售目的达成时却拒不兑现承诺;售后环节,商家承诺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或者商家要求消费者为原本应当免费的售后服务支付费用等,原本在“三包”期限内的产品或者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信息流中存在的道德问题

信息流中的道德问题主要涉及信息的安全性、私密性、真实性、数字化产权和信息竞争等。信息私密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即便是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许可,企业也很容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职业、收入、个人爱好甚至银行卡密码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被不法企业当做商品出售给有需要的商家,这种私自公开或者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信息的安全性。虽然目前网络营销过程中采用多种安全加密技术和安全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但是目前的信息安全机制和加密技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不法分子仍然可以利用系统和商家网站的漏洞,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银行卡号和密码,增加了网络营销的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在商家利用互联网商品信息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部分商家利用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在网站上虚假的广告、不健康或者违法的商业信息,部分消费者难以甄别信息的真伪,难以选择合适的商家和产品或者被恶意引导而受到侵扰,这给消费者带来了相应的损失,也有违公德;数字化产权。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版权意识的提高,数字化产权问题在网络营销活动中日趋受到关注,数字签名、数据的所有权、电子合同、信用记录、数字商标等新型道德问题开始不断浮现,成为对商家网络营销道德的拷问;信息竞争。企业为了提升知名度、美誉度,获取商业利益,往往在网络中采取不正当的广告竞争,如在网络平台设置弹出式广告和浏览器插件,或者利用网络工具恶意捏造散布不利于竞争者的信息,混淆视听,侵扰了消费者网络购物的自。

(二)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网络营销的道德意识缺失

网络营销建立在一个开放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之上,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没有直接的接触,交易的虚拟性强、可追踪性较差、监管难度大[1]。为了短期内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利益,部分企业虚假的商业信息、以次充好,道德意识缺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且网络维权成本较高,因此许多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往往忍气吞声,对企业道德缺失的行为不予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实施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成本,助长了企业不道德行为。

2、网络营销的立法缺失

目前针对我国网络营销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当消费者遭遇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时往往难以从现有的政策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营销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势头,网络营销中新的道德缺失行为形式更加多样,原有的政策法规中缺少对这种新行为的判定和约束条例,更谈不上如何对商家采取惩罚和追究,网络营销的法制建设急需改善。

3、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虽然网络营销大大增强了消费者对产品和商家的了解,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仍然严重,消费者依旧处在信息弱者的地位[2];网络营销过程中的监管、追踪和事后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消费者网络消费遭遇侵权的事件较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却比较少,导致消费者在网络营销中处于弱势地位。

4、道德监管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网络营销的商业环境、信誉体系、诚信档案建设尚不够完善,再加上网络自身的虚拟性和跨时空性,造成一旦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道德问题很难真正有效地进行监管,这也是网络营销中出现不道德商业行为屡见不鲜的根本所在。

三、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缺失的影响

(一)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企业网络营销道德缺失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企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随意侵犯,不仅会给消费者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二)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尽管企业在短期内可以通过不道德商业行为,如:欺诈、误导消费者可以获得眼前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必然会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美誉度降低,一旦这种行为被大范围披露,势必会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极大的破坏,企业将会遭受来自消费者、社会的谴责和监管机构的追责,难逃失去顾客和市场的命运。

(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企业处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相应的合法利益,这有助于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但是,有部分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打击竞争对手、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道德的商业手段,比如虚假宣传、诋毁竞争者、窃取商业机密、欺骗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等。这些行为对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公平,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破坏整个社会道德秩序

当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的过程中实施不道德行为造成部分消费者上当受骗时,由于消费者具备相应的外部连带性[3],他们会将上当受骗的信息传递给其他的消费者,考虑到信息的扩散效应,这些虚假信息将会在短期内以几何级数在信息源周围扩散。虚假信息将会驱逐真实信息,会造成消费者和社会对网络营销的不信任,进一步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机制,导致全社会道德秩序混乱、诚信水平下降。企业泛滥的网络营销失德行为不仅会对整个网络的诚信水平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严重败坏整个社会的风气,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网络营销道德建设途径研究

(一)建立健全网络营销法律规范体系

为了建立网络营销诚信机制,加强网络营销的立法建设是必经之路[4],要想把对网络营销的监管落到实处,就必须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将网络营销行为纳入到法律法规可控的范围之内。对于网络营销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问题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约束,这也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必须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营销中的商业行为。二是修改广告法。网络广告已经成为“第五媒体”,但是针对网络广告制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有的针对传统广告媒体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广告,因此必须强化针对网络广告的立法建设。三是完善电子合同法。随着网络交易的兴起,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而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电子凭证,它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的认可、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等问题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势必会影响到网络营销的健康发展。四是加强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网络隐私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一旦网络隐私权被侵害,极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损失。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阶段,因此必须对现有网络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补充完善,切实保护网络营销消费者的隐私。

(二)加强社会监管,提升企业网络营销道德意识

对于企业在网络营销中出现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管,利用全社会的力量配合政府机构一同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增加企业违德经营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网络营销道德意识,规范企业的网络营销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实施:一是充分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利用网络的开放性将不道德的企业暴露在广大消费者的视野下。二是充分利用消费者的舆论监督,网络为消费者之间沟通和交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如公告栏、论坛等等,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分享自己的购物心得,将自己在网络消费过程中遭遇的商家不道德的商业行为通过各种网络途径进行曝光,引起其他消费者的共鸣。只有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抵制市场中的不道德商业行为,才能抑制整个网络营销过程中的不道德商业行为,迫使企业提高自身的网络营销道德意识。三是利用行业的监督,行业监督是整个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行业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约束行业内企业的道德规范。

(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鉴别能力

在目前我国网络营销法制尚不健全、管理还存在不足的现实情况下,政府机构及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利用各种传播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鉴别能力等。市场中的每一位消费者都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不法商贩做斗争,减少受骗上当的可能性、避免遭受损失。

(四)提高企业的道德自律意识

提高企业的道德自律意识,是加强企业网络营销道德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营销的特点[5],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商业信息等多个方面加强道德自律工作。主要来说可以从3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企业全员道德意识教育,引导企业内部广大员工从思想上重视网络营销道德。二是建立网络营销道德规章制度,当企业自身或者员工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出现不道德行为时,做到有根有据,将企业网络营销道德伦理落实到日常的规章制度中,并通过制度建设防范网络消费者遭遇道德风险。三是严格执行道德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负责企业网络营销道德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