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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
多年来,我国虽然在残疾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一些制度和机制仍然不健全,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法律需求和残疾人事业具体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可能会导致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服务不够专业。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了解本管辖区域内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情况,针对这些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体措施就缺乏针对性,不能有效满足其法律需求和维护其切身利益。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虽然全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残联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合工作机制,但是在具体实施和执行层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沟通不及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对残疾人服务类别不够细化。目前,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比较笼统,比如在审查程序简化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仅需提供残疾人证即可;在便民设施方面,虽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将接待场所设在临街一楼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方面,将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案件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但是具体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机构按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不同的分级分类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普遍面临不足的情况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相关办案补贴发放不足或不能发放,这既影响了律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服务质量,也难以有效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机构比较单一,服务机制不够灵活。目前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级残联,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参与度还不够,这限制了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二、国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也就是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统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政府体系或机构体系,而是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通过实施单个项目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具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管辖权很小,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省(州/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的条件、提供模式等的规定大不相同,因此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也差异很大。比如美国纽约市的法律援助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它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部分来自政府,部分来自民间捐赠,部分定向来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捐赠。其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为很多项目,其中残疾人法律援助项目为其中之一,它主要为那些符合获得伤残补助、退休金以及虽然符合“补充保障收入(SSI)”或“社会保障(OASDI)”项目规定的福利条件,但却被拒绝或终止福利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协会代表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出相关福利申请、参加行政听证、法庭诉讼,并向他们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符合联邦政府的伤残补助条件,但是却只能从纽约市获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协会的一大职能就是帮助这些人从联邦政府获得应得的伤残补助。
加拿大的ARCH残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较著名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安大略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社区法律援助诊所,为安省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尊严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RCH致力于残疾人和残疾人社团的法律改革与政策建议、社区发展、法律咨询与转介、公共法律教育与诉讼。其法律服务由律师和实习学生提供。其他许多团体也慷慨地与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资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残疾和健康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ARCH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为一些试验性案件的专家证人。ARCH是一个非营利的慈善机构,其成员每年通过会员大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至少一半的残疾人组成。董事会执行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请社区诊所资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残疾人居民,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以尊重残疾人的尊严、独立与充分的社会参与度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ARCH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董事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措施,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等,以满足残疾人遇到的多样化的身体、精神、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尊严与独立。多年来,ARCH办理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残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别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为个人或者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ARCH通过与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共同合作,为残疾人争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进影响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历史比较悠久或者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非常注重对精神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因为精神残疾与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等生理上的残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残疾的人会遭遇特殊的法律问题,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因此,西方国家有不少专门的致力于精神残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大都属于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方向
根据“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关注解决民生领域问题,其中包括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制定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便残助残”措施。
一是要以残疾人为本,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作为相对弱势和困难的群体,其诉求容易受到忽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了解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诉求和相关需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进行残疾人法律需求评估,从而能够充分了解残疾人利益诉求,将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法规政策措施才会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公共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目前已经有一些省级法律援助规章通过将经济困难的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相关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或者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的地方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确保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残联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可以通过残联获取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由残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辅助帮助。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残联等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力度。
四是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培训,提高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可以培养建立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五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只有经费有保障,相关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较好地实现既定目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如此。要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的基础上,逐步细化经费预算项目,明确列出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基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法律援助工作第一责任人,首席法律援助工作者,为援助工作提供领导保障。目前,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悬挂“xx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但是,人员的使用、办公场所的分配往往是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这一现状看来也是一时难以改变的,所以,要巧借东风,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吸引到法律援助队伍里来,既是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直接领导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弥补援助中心机构不独立,人员、资金不到位的作用,有效化解援助中心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选齐配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援助中心编制缺额、人员配备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又对现有人员随意使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成为制约援助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因素之一,也是制约援助工作水平提升的瓶颈。因此,各地在确定编制、选调人员时不得不考虑所进人员在中心可能的工作年限,早打算,梯次搭配,搞好人员储备,确保连续性,防止断层。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者、志愿者和专家人员资料库,为援助工作提供队伍保障。法律援助点多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人才,尤其在咨询方面,更加需要懂得医疗卫生、种子农药、金融债券、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针对这一实际,要建立县域范围内的专家咨询库,集中专家的智慧为受援人解疑释惑,方便快捷的为受援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专业特长,分门别类建立援助人员资料库,有利于受援人从中找到自己喜爱的援助人来办理自己的案件,创办受援人幸福的法律援助事业。
二、业务建设:明确职责范围,突出刑事援助工作重点
法律援助业务大致划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部分。民事部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做法,再者受援人自己也有一些了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在刑事援助业务方面,援助中心要积极与公检法协作配合,理顺关系,强化案件交接,规范运行程序,制定工作预案,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快速、高效运转。采取递送函件的方式,通报各自业务中出现的(及不宜公开的除外)苗头性、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对于一时不能解决的,也可用会商方式解决。经过会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从而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少走弯路,取得最大最好的效果。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绿色通道”,由专人接受函件、办理手续、指定承办机构、确定办案人,要用最短时间向指定(提供)单位送达指定辩护专用公函。在确定办案人方面,做到无缝隙对接,对于时间要求紧的案件,要“先上车后买票”,先通知律师着手办理,所需材料边用边补充,不能因只顾准备材料而耽误了办案,使援助工作环环相扣、有条不紊、整体推进,真正做到管道畅通,无梗堵。
三、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形成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
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一样,要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干什么、怎么干有制度作标准,干错了、效率低有制度作处罚依据,使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的框架内操作和运行,不出轨,不越矩。当前,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应援尽援,适时增加援助范围,扩大服务内容,与时俱进,确保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援助服务,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为弱势群体增加砝码。不断档,不缺位,从对外宣传、受理申请、申请审查、作出决定、指派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案件(辩护)、卷宗归档、回访受援人等九个环节上建章立制。
四、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营造优美援助环境
法律援助工作大多面对的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为适应他们的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在建造办公场所时要从实际出发,临街选址,即使在已有场所调剂办公用房也要做到落地,在一层,最大程度上方便申请人进进出出、来来往往。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残疾者、智障者、老年人的需求,有导引员引导办理申请事项,使通道无障碍,有相应的服务设施,配备老花镜、笔墨纸张、饮水用具等等器械用具,供他们使用。对于需要暂时等待的申请人,要给他们准备用于消遣的报刊杂志,以缓解情绪,稳定人心。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办公场所要足够大,人员要足够多,功能划分要合理,办公用品要齐全,服务设施要到位,信息公示要全面。设施布局要围绕工作转,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起到伸筋活血、去滞化瘀之功效,让申请人、咨询者感到来这里来对了,这里是群众说话的地方,也是可以出气的地方,更是使人顺心的地方。
五、网络建设:实现联网联办,服务优质高效
为解决办事效率低、对外联系不够紧密、服务内容单一的问题,就要借助网络平台,实行网上办公、实现联网联办。对于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提出问题、确定内容、列出完成任务的考核标准。具体可以建立和完善以下板块:(1)援助动态:设立上级文件、领导讲话、通知公告、当前工作、案件分析、舆情前瞻等栏目。(2)援助之窗:设立援助制度、援助资料(受理条件、受理范围)、援助文化、援助案例、经验交流(包括答疑、解答咨询)等栏目。(3)申请平台:有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社区服务大厅法律援助受理窗口、村(居)委会里法律援助明白人、互联网上申请等六级申请法律援助平台。(4)电子档案。(5)指派通知书。(6)承办机构: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指派时间、接案时间、接案人、承办人、督办措施等内容。(7)办案实录:记录承办时间、联系受援人、会见笔录、立案、庭审记录、结案归档等内容。最后通过表格呈现办理案件考评等级。(8)案件回访。(9)监督之窗:设立四级督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援助中心主任、承办机构负责人四级)、意见建议、社会监督等栏目。(10)办件图示:图标显示各承办机构办件数量(分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志愿者三张表格并细化到具体办案人员)。(11)资料库:设立服务人员资料库(含咨询专家资料库、律师资料库、法律工作者资料库、志愿者资料库)、困难群体资料库(含残疾人群体资料库、低保户群体资料库)等栏目。(12)调解之声:载明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条件、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情况反馈、回访等内容。(13)法制之窗:设立法律法规、文书格式、答疑释惑、以案讲法、宣传资料等栏目。(14)学习之窗:设立学习资料、活动园地、活动图片等栏目。(15)对外交流:设立交流单位、交流方式、交流内容等栏目。(16)窗口建设:设立日常工作、评先树优、工作动态、工作总结等栏目。(17)标准化建设:设立规章制度、考评表格、办案成果等栏目。
六、组织管理:强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VG)是由社会科学领域所引发出来的一个概念,也可以称为社会脆弱群体,其在社会学中主要是被用来分析一个国家社会是否存在分配不合理、结构不协调等现象[1]。部分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指的是在正常的社会生活标准中无法依靠其自身力量来进行生活的经济困难人群,但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弱势群体指的是在社会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当中,其在经济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在生活环境方面具有一定的低层次性以及在面对社会压力时具有一定的脆弱性。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判断标准为,在当前我国的社会变革条件下,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权益维护等方面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而是时常落入困境需要国家与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一定的社会帮助以及支持的社会群体,其中包括儿童、老人、失业者、残疾人、农民工、精神类疾病患者以及同性恋群体等[2]。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分析,可以得知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社会化趋势明显。这里所指的弱势群体社会化通常指的是因生理原因而导致的弱势群体来讲,一般来讲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形成原因通常分为两种,其中包括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生理原因指的是公民由于发生意外事故等事件而导致的生理缺陷,并影响了其在进行参与社会活动时的能力和水平;社会原因指的是公民由于社会体制发生改变而出现的下岗、事业等情况,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弱势群体具有明显的社会化趋势。其次,弱势群体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由于弱势群体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失去了平等的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因而使其无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然这也是其成为社会法律援助对象的主要原因所在。最后,我国的弱势群体有扩大规模的趋势。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所以社会结构变革也在不断加大,这样的现象使得因为社会结构及体制变化而产生的弱势群体规模越来越大[3]。
二、分析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较晚,而社会也正处于体制和结构的变革阶段,故使得我国目前的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适用范围狭窄
目前,虽然我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下达了大量有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政策,但从总体上来讲,其适用的范围仍比较狭窄。首先从我国的宪法来讲,虽然其中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老人、儿童、妇女及残疾人等)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制度,但对当前我国以弱势群体身份出现的最主要的劳动力农民工的保护制度建立并不全面,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涉及。其次从我国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讲,其对于因生理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老人、儿童、妇女及残疾人等)的保护制度比较完善,而对于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弱势群体(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待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等)的保制度则相应的缺乏。而且大部分的法律制度对城镇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比较多,但对乡村范围内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则相对较少[4]。
(二)法律中对权力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目前有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条例过于形式化,大多是用于日常的宣讲,缺乏相应的程序性的制度保障,使得在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时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而且在现有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中,其对于社会中受权益保障的主体以及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的定义都过于模糊,而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措施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完全没有程序化的正规条例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在相关的法律条例当中,缺乏对弱势群体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人的处罚条款,这样的现象使得弱势群体在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自身权力的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三)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据可靠媒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3年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资金数目为6.45亿元,均摊到每个国民身上的法律援助经费尽5角钱左右。而根据我国司法部门2013年的相关数据统计发现,这一年由专业律师所进行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支付经费仅为560.24元,这样的金额显然不能够符合专业律师进行办理普通案件的合理收入范围。而我国弱势群体每年所需要接受法律援助进行权利维护的案件大约有62.7万件,按每件案件需花费1300元来计算,我国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是12.98亿元,是目前我国财政为其进行拨款2倍以上。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对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具体措施
(一)实施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
在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措施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对法律援助的主体进行多元化调整。在进行多元化调整的过程中,应坚持以国家政府为承担法律援助的主体,并设立相关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与此同时还应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统一指导下,建立起一个由民间团体所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该机构进行日常法律援助与咨询的过程中,吸纳一部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志愿者来对弱势群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讲解与帮助[6]。
(二)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结构体制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期,在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国家财政的力量进行拨款很难符合目前社会弱势群体所需要的法律援助数目,故应大力拓展和增加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来缓解这一现实问题。首先应加大社会中法律援助资金的募捐宣传力度,引起社会企业以及各类团体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项目的关注。此外还可以运用多种灵活的方式进行社会上的募捐活动,例如采取发放法律援助系列邮票、纪念币等方式,使人们能够参与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项目当中。当然,也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法律援助资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规划,并采取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使得捐款机构能够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资金的流向进行监督。
四、结论
法律援助,简而言之,就是国家对经济上贫穷、能力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或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妇女在男权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贫穷的妇女更是这一弱势群体里的弱者。法律援助为我国弱势群体特别是广大妇女撑起一片法制的蓝天,弱者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妇女权益的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当前,光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生存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但是还有一些紧密联系妇女生存、发展、保护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妇女农民工及农村留守妇女、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加强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一、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由于妇女自身身体原因及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等原因,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妇女维权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类案件。婚姻是家庭的根本,由于传统观念及妇女自身身体原因,婚后大多妇女承担了照顾家庭老人、孩子的重任,甚至为了照顾孩子放弃了晋升的机会,选择了辞职回家做家庭主妇,时间一长夫妻双方在认识各方面产生分歧,有了隔阂,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产生离婚诉讼。
二是房产类案件。房屋产权纠纷在妇女维权案件中尤为明显,绝大多数的房产纠纷与离婚、抚养等问题交叉在一起,各种原因错综复杂。
三是抚养费案件纠纷。婚后妇女大多承担了实际抚养孩子的重任,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孩子入托费、学费的增长,自己很难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向男方索要抚养费,或者向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二、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社会团体和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爱心与同情心,责任心不强,对妇女反映的事情常常推来推去,不认真处理,敷衍了事,导致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维权。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国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拨付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但是,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按照上级要求20__年办案数量500件以上,所需的资金缺口依然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三是对妇女维权宣传力度不够。尽管目前各个地区都设立了妇联,各市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妇联成立了妇女维权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各县市妇联没有法律专业人员,也没有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也显得爱莫能助。同时,由于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覆盖面不广,很多妇女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针对妇女这类特殊群体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一步从工作细节处着手,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妇女,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做扎实。
一是健全援助网络,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构筑便捷的渠道。我们在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老龄委等部门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站,在18个镇(办)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形成了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网络,方便了基层妇女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妇女发给法律援助证,她们需要法律援助时不再审查经济状况。对切实需要援助而又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的妇女维权案件,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经费,尽量满足妇女维权的需要。
二是构建联动机制,提高妇女维权实效。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妇联的沟通、协调和联络,不断强化市、镇(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与各级妇联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和妇女维权方面的有效对接。市、镇(街道)妇联在接待来访妇女时,对其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援助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直接提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队伍作用。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在受理上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受案时间,并在特殊情况下优先办理,在处理方式上,对属于婚姻家庭内部矛盾致使侵害妇女权益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优势,开展非诉讼法律援助,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对于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及严重侵害案件,积极为她们开辟诉讼通道。同时加大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力度,建立重大案件讨论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受理监督制度。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选派具有专长的优秀律师办理案件,对其中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妇女权益保护效益最大化。
四是发挥法制宣传作用,为妇女维权工作创造良好氛围。针对部分妇女
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加大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在法律援助宣传月、“三八”妇女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特定时间,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提高法律援助在广大妇女中的知晓率。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法律素质,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成立妇女维权法律顾问团,团成员深入农家炕头、田间地头、工厂街市为群众宣讲法律故事,深入到社区居民家中或社区居民集中的场所宣讲法律故事,为广大社区居民送法进家。
五是做好三种人员的培训。一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与公检法司结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妇女权益保障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二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三是对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请律师讲课,提高全县妇联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只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贫困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经费的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贫困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贪污、挪用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一)法律援助律师援助经费不合理。委托辩护侦查和审查两个阶段,一个阶段3000多元,两个阶段6000多元,而指定法律援助每个阶段只有300元到400元,两个阶段只能达到800元,两者相差甚远。在利益的驱动下,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时“拉托”,即告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在审查阶段如果转为自行委托,辩护效果会大有改观,其实只是为了得到比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多的经费而已,辩护效果却相差不大。
(二)援助中辩护效果不理想。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明确,所涉罪行较单一,大多证据由公诉机关掌握。在个别案件中,律师的意见甚至只有寥寥数语,如:已属涉嫌抢劫犯罪,建议批捕;犯罪嫌疑人某某所说与公安机关的调查是一致的,建议批准逮捕;本案事实与公安机关调查是一致的,建议批准逮捕;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认不讳,罪名足以认定等。
(三)缺乏不后律师具体职责的配套工作机制。出于矫治、教育的目的,理应详细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以后,对未成年人展开帮教、挽救工作的主体和程序。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即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让检察机关一家具体进行矫治极不现实。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援助律师对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期的具体辩护职责,若能够与社区矫正等机制衔接、有其他配套机制的支持,无疑会更有利于附条件不程序的运行。
(四)缺乏专业从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律师就全国而言,专业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达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许多农村地区还根本没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有关案件时,一般都是随意指定律师义务办理。现实中由于随意指定律师义务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对办案律师缺乏统一的指导和培训,一些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的律师对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不熟悉,因缺乏专业从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导致援助结果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应对措施
(一)如果未成年人是外地人,其法定人、亲属均在外地,在本地也没有学校等基层组织关系,这就很难在这些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并且法律援助律师不是在每次询问时都到场,这时侦查机关必须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在讯问时到场陪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工作。通过法律援助律师行使部分法定人的权利,来保障讯问未成年人时其监护人的在场权。
(二)建立推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中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而建立、推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是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的很好途径。其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的意义在于可以在有限的资源情况下,整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组织共同的、专业的培训,加强不同地域间的协作,推动更多律师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水准,还可以互相交流、互相探讨此领域的知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网络”应当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互相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律师志愿者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志愿者办理的案件应当计入法律援助机构的统计数量,并且,法律援助机构对办理案件的律师志愿者应当根据其办案支出的交通、调查等费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以使其志愿精神得以长期保持。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法治;农村普法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4)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怠于农村的法律援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在实践中,某些市、县会有由市、县比较优秀的律师组成的律师演讲团每月或每季度到农村里向农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解答疑问、或者赠送法律书籍。但是,这个律师援助阵容还是比较小的,存在许多只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观的律师,他们下乡宣传法律知识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并没有认真宣传法律知识。面对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并对法律宣传兴致不高的农民,许多律师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的农民的案件。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法治宣传效果低。
三、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目前全国各大高校都有法学专业,各地方可以开展寒暑假法律援助志愿活动,组织这些法学专业学生深入农村进行诸如法律宣传等法律援助活动,既可以增强他们专业知识、丰富他们的社会实践经历,也可以弥补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学生们的青春活力与热情可以感染农民,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优秀法学毕业生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合计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当前法学的就业形势颇为严峻,许多优秀的法学毕业生不知何去何从,不知怎样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最终造成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面对我国农村当前的情况,各个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所和村委会中设立几个岗位,南法学毕业生担任,农村中的调解员也可以由法学毕业生担任,再怎么艰苦的环境总会有人愿意去。还有,我国目前有些省市建立了村官制度,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担任村官。这样的队伍更加专业,深入农村中,融入农民的生活,便于有针对性地带法律进农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中常见的土地、婚姻、继承等纠纷问题,让这些法学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去讲解更专业、更清晰,让农民们更愿意接受,也使得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获取有益的经验。
主题词:法律援助 服务质量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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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线,关系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法治、平等、公正等基本价值的实现,随着法律援助的不断宣传和普及,法律援助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受援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者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一些地方给法律援助下达目标和任务,着重从法律援助的数量来考核法律援助工作,导致了法律援助机构追求法律援助的数量,而忽视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
法律援助中心承担了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信息的录入及法律援助的指导、管理等工作,有限的人员只够忙于应付日常事务,对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就缺乏足够的、有效的监督。
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知识不够熟练。不能很好地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援助案件中,在案件办理中,致使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关系错误,从而影响了法律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工作者还缺乏专业知识,办好一个案件除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文化、教育、家庭、心理、医疗等方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如医患纠纷这些年逐渐增多,而从事这块的专业的法律援助人员少,擅长打医疗官司的律师又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贯穿案件的始终,从法律援助的受理、当事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取证、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援助服务案件质量,必须重视。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对简单案件的,没有从全方位来考虑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单凭自己的经验来办理,与援助当事人见面交谈少,风险告知简单、调查取证不够仔细,庭前审查证据流于形式,导致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临时出庭、临时辩护。如果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注重一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都会影响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甚至导致援助当事人投诉。因此,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责任意识教育,不论简单或复杂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心中都要树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责任认识,杜绝重形式、走过场、敷衍了事的现象。
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普遍低,一些案件的补贴费不够承办人的交通费、证据的复印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援助工作者办案的服务质量。
根据以上存在的现象和原因,为了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健康发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是建立以基层司法所为补充的法律援助队伍。基层司法所直接面向城市街道、农村,法律援助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有保障,不像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靠服务的案件来生存。因此,应把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全部纳入法律援助队伍中,鼓励司法所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执业的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与社会律师的区别是有工资收入,不靠办案收费生存,他们的职责就是为受援人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避免社会律师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指导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应定期开展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者参加的以法律援助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内容的教育和培训,严肃法律援助的各项制度和纪律。
1、建立质量评估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集中评估,对具体案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对不合格的案件,对评估一件不合格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承办人作出书面意见,二件不合格的,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告诫,三件不合格的,取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资格。
2、加强案件过程的监督
首先一次性告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电话等;其次跟踪办案进程。法律援助中心由专人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受援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建立承办人员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在开庭前或定期就证据收集情况、(或辩护)的主要观点、案情分析意见等内容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四是出席旁听审理。每月有计划地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参与旁听,通过个案的有效监督普遍的警示作用;五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在受理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法律援助案件,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中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主体、法律关系、法律的适用,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3、注重办结案件管理
一是审查案卷。查看卷中材料是否齐全、谈话笔录、调取证据是否符合要求,起(上)诉述、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等;二是回访当事人。采用案件质量跟踪卡、法律案件回访单等形式,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服务质量、事实认定、应用法律等问题向受援人征求意见和进行跟踪监督;三是走访案件的承办机关。定期走访听取他们对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
为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员注重法律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机构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法律援助机
构建立案件补贴与案件服务质量挂钩的办法。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质量等级。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下调案件补贴40%,对质量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上调案件补贴30%,用质量评比和奖励处罚制度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定期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通报,结合法律援助案件检查评比的结果,服务质量好的案件,予以表扬;对服务质量不好的案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书面的整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案件的受理、办理的程序、与当事人的交谈技巧和语言、怎样进行风险告知、证据的收集审查及法律知识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培训的方式要多样化,注重实际效果。
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纪违规情况而被投诉的,法律援助机构逐一查清事实,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纪违规、严重不负责任,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确立的援助对象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包括:儿童、妇女、失去土地的人、伤残者、靠养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兰特,即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案件处理情况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过合同请私人开业律师办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机构关注的主要目标,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拥有自己的雇佣律师队伍,其办理案件的途径已有所改变(LAB在全国各地有自己的办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中心办公室(雇佣律师和公共辩护人)、私人开业律师(LAB付费聘请)、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资金的其他非政府组织)。
3资金与预算
LAB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资金来源于私人捐赠的实验性项目,国家资金并不影响该中心的独立性。它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领导,其负责人由司法与宪法法制部部长直接任命②。过去三年,LAB的资金预算情况可以比较如下:
4影响政策
传统上,南非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门和一个宪法性的影响性诉讼部门。正是通过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内设影响性诉讼部门,为包括妇女、儿童和贫困人口在内的弱势群体开展分类行动和先例诉讼。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机构采用了一项影响政策,法律援助机构不时地抓住机遇,通过承担或者资助诉讼和其他法律工作,积极地影响一大批贫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仅仅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赋予影响政策以实际内容:(1)确立一项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释涉及贫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过开展集体诉讼或者处理少部分事务从而能够解决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具备了处理群体性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的能力;(3)通过战略性干预或者非诉法律服务,具备了促进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潜力。影响性法律服务可由以下机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中心和战略性诉讼部门雇佣的领取薪酬的律师;(2)私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伙伴;(4)法律诊所;(5)以上机构和人员的组合。南非建立影响性诉讼部门,是为了保护人口中的边缘化部分,而致力于将宪法规定的内容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它为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承担并资助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机会,并对一个群体或者该群体的重要部分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性诉讼部门通过诉讼,可以确立法律判例或者为法律的未知领域确立一个标准。此外,通过办理集体诉讼和战略性诉讼,影响性诉讼部门能够在单一事务中,确立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战略规划
2008年9月,LAB批准了南非法律援助战略规划(2009~2012),为了执行这项战略规划,实现法律援助的展望与使命,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援助机构还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每年都对该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南非,使宪法中所珍爱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与防卫,确保正义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机构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通过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以独立、高效并充满关爱的方式,确保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确立了以下目标和战略:(1)发展目标:法律援助机构成为积极高效的促进正义的部门;关注并帮助穷人和弱势群体获得社会正义,对所有南非人而言确保宪法权利得以实现;成为一个可持续的、有效的独立组织,以确保能够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从宪法价值观的公民和社会群体。(2)2009~2012发展战略:①客户和社区、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社区培训有关宪法和法律援助服务的知识;致力于帮助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司法系统;定期向议会和行政机关作出解释,便于他们能够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划和项目。②经费与可持续发展:维持可持续的、经费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确保管理良好;发展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广为认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业发展进程:评估事业发展进程(服务提供和支持),确保服务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经济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专业的、独立的;建立精确的、可行的和及时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告知事业发展进程和决定;确保财政管理合理,事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6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这一阶段的儿童在成长中如果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现世界观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不能给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护,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关怀的儿童在成长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学校作为留守儿童生活的重要环境,本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家庭调查、成长档案管理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聚集的主要地区都处于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边远地区的学校大多没有能力为留守望儿童提供心理建设、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会虽然对农村留守儿童给予关注,但毕竟鞭长莫及。城市里的爱心志愿者距离他们太遥远,不能给予及时的帮助。而边远地区的志愿者队伍发展缓慢,也不能够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因此,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着刑事诉讼问题时,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当前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一部分社会援助。解决资金问题是构建团队的前提问题。司法部门应该关注到问题的重要性,申请更多的财政拨款,同时向全社会发起号召成立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吸纳更多社会捐助。基于此,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进立专业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并组建专业援助团队,针对涉及留守儿童刑事犯罪的主要问题、儿童身心特点,研究法律援助的具体方案[3]。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189-01
1、我国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历史沿革
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所以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也比较缓慢。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①。1996年,国家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司法部的批准并成立。199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1996年底,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开始启动,全国各省市县在司法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和地方司法局的指导下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到2003年止,中国已建立了2774家法律援助中心。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在第六部分“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中向全世界介绍了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②
2、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原因及阻碍
法律援助制度,是对需要专业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③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要遵循社会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规律,符合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满足社会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基本需要,弘扬法律援助精神,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而社会对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公平正义的理念传播,认真负责的态度,甘于奉献的精神正需要大学生这一特殊而优秀的群体充当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新鲜血液来建设这种纯洁的法律援助文化。
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六大障碍。
2.1法律援助对于大学生身份限制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多,援助经费医乏,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严重不足,单靠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及专职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工作大部分由政府承担,而法律援助的人员一般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者、法官等。专业知识不足,知识掌握准确程度的限制以及社会对大学生这一主体心理成熟度的怀疑,成为了大学生法律文化建设的第一阻碍。所以大学生们很难顺利地从公、检、法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当事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④
2.2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建设不明确
虽然现在有部分大学成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并且开通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网站进行相关的工作。但是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以大学生社团为主,作为一个大学生的社团,其工作人员都是学生,与社会的接触不是很多,还不太了解一个民间社会服务团体应如何健康地运有能够很好地贯彻和实施。由于组织建设、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了一些组织纪律松散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目前法律援助组织的活动不够丰富,形式较单一,故此很多同学在从事一两年法律援助工作之后,积极性就逐渐减退了。
2.3大学生法律援助指导人紧缺
大学生法律援助在与案件接触中,遇到自己不能确定的问题,往往会通过与自己的老师进行沟通,当咨询案件较多时,就会给老师带来上课以外额外的负担,有时甚至会比律师还忙。而学生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涉及劳动、离婚、债权债务、刑事、商事等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往往是几个老师都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造成老师指导压力大,大学生们又不能很好的进行法律援助,直接影响援助质量,久而久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就会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帮助比例上偏少,政府机构、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也很少有时间来高校对大学生法律援助进行指导,得不到社会政府的支持,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建设显得异常的艰难。
3、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的完善
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应该包含三个部分,即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法律援助行为文化以及法律援助精神文化。作为大学生来说,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也应该遵循规律,从以上三方面进行。
3.1法律援助制度文化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应该积极贯彻落实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机构设置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机制。财务部长定期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杜绝一切腐败浪费的现象,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沙龙、资深律师讲座、论文大赛、案件全程追踪等不同的方式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调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还可以把学生在法律援助组织的表现与学分相挂钩。
3.2法律援助行为文化
为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的会员面,增强上层骨干力量,防止上层骨干流失,一方面中心可以多动员大三、大四的同学继续从事法律援助的指导性工作,鼓励法律硕士研究生加盟法律援助活动;另一方面应经常进行新老会员的交流,积极培养大一、大二的新会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还可以邀请各方面的法律专业人员做常年顾问,对于帮助同学们更好地运用、理解法律知识,做好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4、结论
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建设依附于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在大学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能力优势的同时,积极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也正是这份文化彰显出的独特魅力,大学生建设法律援助文化有助于大学生在学生阶段锻炼自己,节约了法律援助的资金,让更多的大学生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提前接触实际,把握援助方向,也为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创新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大学生法律援助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为社会减轻法律援助压力的同时势必会为社会培养出更多专业的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输送更好的人才,形成社会主义国家中亮丽的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M].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