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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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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 传统文化商品经济制约畲族

畲族是分布于我国东南赣闽粤三省交界山区一个杂散而居的少数民族,畲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所谓畲族传统文化,是指畲族人民创造和传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是历史上畲民族所处自然环境及特定社会条件下积淀的产物,包含着畲族人民对自然和社会所进行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的传承。这些民族文化对畲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与现代生产力和社会进步要求不相适应的落后因素,它们通过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力,或多或少对畲族地区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着一些消极影响,其制约因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畲族文化是一种农耕文化,二元结构型小农经济是畲族传统文化的基石。畲族传统小农生产在历史上曾一度对赣东南山区的开发有过不可磨灭的功绩,对畲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巨大作用。但小农经济毕竟是一种封闭式自然经济体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畲族主要居住在赣东南地区的山腰带,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早期生产方式是游耕和狩猎,以后逐渐发展到以梯田水稻耕作和定耕旱地杂粮耕作为核心的生计模式。封闭传统的小农经济造成畲族生产方式陈旧、产业结构单一,相当程度地保留着传统手工劳动,依赖于牛耕、手挖、肩挑等农耕形式。社会分工仍延续男女性别的自然分作,家家户户束缚于几亩田地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种自食,程序分工和专业化协作尚属少见。在产业结构上,畲族农民大多局限于单一粮食生产,多种经营开展很少,新兴产业更加难以见到,农本思想普遍存在,习惯于传统单一的农业经济。由于山地生态的限制和耕作技术的落后,绝大多数畲区很少有剩余粮食作为商品出售,即使与汉人之间有一些商品交换,也主要是以柴炭、木材等换取一些犁锄、锅碗、盐油等生产生活用品,而专以商品出售为目的的大宗生产发展不起来。适宜发展林、牧、经济作物而不适于种粮的山场沟地仍在沉睡,自然优势得不到发挥,这与原有的传统产业格局和农本思想的惯性作用以及生产方式的落后无疑有很大的关系。

第二,历史上民族间不平等和所处的弱势文化地位造成畲民文化心理的矛盾性,一方面是极端自尊,另一方面是严重的自卑。极端的自尊往往导致排外心理和封闭式社会关系,表现在经济生产领域,就是排斥外族人进入自己的经济生产圈子,害怕外族及其先进技术和新产业的渗入导致本民族失去文化传统。历史上汉人在畲区进行的不等价交换行为使畲民形成鄙商心理,社会关系主要限于血缘关系和狭隘地域范围,经济生产上横向联系几乎没有,畲族农民经济心理脆弱,对新兴生产技术或项目的引进,往往要观望很久,长期的落后贫穷状态使部分畲民能力信心不足,宿命思想根深蒂固,看不到畲族山区可以开发利用的优势,因而也就无法根据自身特点来发展商品生产。一些畲民尚未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财力支持,通过开展商品经营富裕起来。少数畲族群众由于自卑心理,对贫穷落后感到束手无策,很难做到穷则思变。种种心态或多或少都对畲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三,畲族地区存在畸形消费与扩大再生产和搞活流通的矛盾。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需要,消费与生产之间有着循环性的互动关系。消费水平要与生产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消费就是畸形消费。过去畲族农民生活水平低,但多数人家逢到生孩、盖房、作墓或婚嫁时,哪怕是借高利贷,也要杀猪宰羊大摆酒席,闹他三两天,以为这样才显得光彩,否则会被人取笑。少数畲民即使依靠农副业获得一些收入,也很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而是被奢侈消费掉了。加之畲族群体重视血缘关系,亲戚间的应酬往来也就特别讲究,这些礼俗关系上的钱财耗费,使畲民的生产资金更加困难。此外,畲族地区宗教仪式活动的消费也很大,在祭祖、“做功德”等方面,有的畲民在无钱还债、无粮过年的情况下,还要想方设法弄些钱粮去修宫建庙、烧香拜佛,这些畸形消费造成了畲族民众深受高利贷困扰,陷入还不清的债坑之中。

第四,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畲族地区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教育水平低下,劳动力素质不高,这也是其商品经济受到限制的重要因素。畲族传统文化是一种无文字文化,传统畲区的内部社会关系,很少超越面对面的范畴,社会信息交流勿需通过文字也能进行,正如先生指出的那样:“在面对面的亲密接触中,在反覆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认得,而是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畲族个体的传统社会化或文化习得过程,自然也就无须通过以文字为传递方式的学校教育,而仅以口传身示和劳动实践来完成。因此畲族历史上未形成自己的文化教育体系,后来虽采用汉字作为交流和文化传承的辅助手段,但终因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剥夺畲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加之畲族居住分散,儿童入学不便,山区自然条件的限制,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畲族民众囿于一个传统封闭的社会,人们安于现状,科技人才奇缺,无法对旧的生产方式进行变革,无法进行科学种田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不懂间套种植方法,土地利用率低,难以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合理安排种植业内部结构,造成土地和劳动力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可见,教育水平的低下,已成为畲族人民脱贫致富发展现代商品经济的障碍。

以上论述表明,畲族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这些因素对畲区现代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阻碍作用。畲族地区自然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这与畲族传统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制约很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亦是历史的惰性力”。

参考文献:

第2篇

1.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18.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第3篇

【关键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0-01

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改善了诸多领域与行业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实施,民商法作为经济领域内约束行为的法律文献也难以避免的要进行创新与完善。在这个问题上,民商法要始终以一颗开放、谨慎的心态去面对发生的新问题,将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予以消除。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要坚持传统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体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添加进重视生产与安全的原则。本论文将通过对现阶段民商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

一、现阶段民商法发展现状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组成的,民法是在上世纪50年代设立的,商法是在上世纪70年代设立的,两者共同构成了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在维护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将分开介绍两者的发展现状。

(一)民法的发展现状

民法自上世纪50年代设立以来,在推动我国商业贸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推动作用。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民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一,民法由最初的不健全、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涵盖各种民商关系与行为的健全法律文献。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也在不断的完善与壮大,将各种新兴民商关系行为及时记录在案,切实的做到有据可查。其二,我国制定的民法可以基本反映市场经济需求的情况。我们在新制定的或者修改以前制定的法规中都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需求因素。我国民法虽然具有很多优点,但在现阶段也存在这明显的缺陷。其一,现阶段的民法缺少成型的文献---民法典。另外,现阶段的民法在内容上也存在缺少协调性、趋向行政化、过于形式化等问题,这都是我们需要解决与完善的。

(二)商法的发展现状

上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商业贸易行为激增,商法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商法的出现是为了约束商业关系与行为,提供一个良好的贸易环境与经济秩序。我国的商法制定的较晚,现阶段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具备很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从整体上看,现阶段的商法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政府干预过大。在商法的制定与颁布方面,政府干预力度过大。这使得商法体现出明显的公共利益与领导阶层意愿。其二,商法内容存在明显不足。我国商法内容上的制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理论基础薄弱、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二、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

(一)扩大调整对象

在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调整对象由现实中的经济实体逐渐遍及网络、新闻等领域内的虚拟主体。要想对切实有效的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调整,民商法就要逐渐扩大自身的调整对象范围,既包括现实主体也包括虚拟主体。承认网络等领域中的虚拟主体是民商法扩大调整对象范围的创新举措。网络等领域中的虚拟主体已经占据了经济主体的半壁江山,是现实经济主体在网络领域的另一表现方式,并且包含着大量的经济数据与关系,我们不得不对这个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与关注。除此之外,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扩大不要局限于虚拟主体,经济数据、经济关系、利益冲突、盈利方式都是我们需要调整与控制的问题。

(二)改革制度

调整对象的改变势必会带来制度的改变,民商法在扩大调整对象范围时也要对相应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虽然在网络等虚拟领域内的人由实际的“个体人”转变为“电子人”,但也要接受民商法的管理与控制。为了有效的消除“个体人”与“电子人”在问题上的差异,民商法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为每一个“电子人”设计一个唯一的身份标识,从而承担相应的民法责任与义务。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利于民商法的实施、追查责任人,还可以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法权内容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民商法的法权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扩大调整。商业贸易当事人和民事调查活动都已发生了显著变化,当事人沟通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下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虚拟空间无纸化的沟通成为新型高科技沟通方式。传统意义下民商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行为都已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域名权保护”和“版权保护”、“信息控制权保护”三个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已经成为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创新的主要举措与任务。

(四)民商法实施原则上的创新

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我们要对民商法的实施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高科技时代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要坚持传统民商法平等自治、全面具体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添加进从平等出发、追求效益与安全的原则。添加从平等处罚的原则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良好发展的平台,平等的进行协商与享用经济资源。网银支付、个人信息认证、电子交易等方面需要民商法具有追求效益与安全的实施原则。民商法要承担起保护商户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安全的重任。

三、结语

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改革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实现。希望上述内容能对高科技时代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起到一定的帮助与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蔡广元.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初探[J].现代交际, 2013,6(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