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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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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论文

第1篇

政府的公共资源,无论是存量,还是流量,实际上仍处于割据的状态。财政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财政流量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其占GDP的比重在不断地提高,但财政能力受整体制度的约束而难以增强。经济总量(流量)在不断地扩大,而公共债务也在飞速增长,这不只是表现在中央政府,也反映在地方各级政府。法律上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但各级政府大搞"准财政"活动,政府融资在部门利益的推动下迅速扩大,未来资源被加速使用。另外,在转型过程中,社会"推定"给政府的支出责任和义务也不断增加,这使政府承受着很大的未来支出压力。总而言之,我国财政风险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或者说,正日渐超出社会公众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这种状况的出现有某种必然性,从世界各国来观察,也具有某种共性,这是在全球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是在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工业化、金融化和城市化的环境中产生的,是这种环境的变化速度超出了制度变迁的速度所导致的一种结果。因此,要究其原因的话,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是制度安排出现时滞造成的。换句话说,这是改革滞后于发展所导致的。

进一层分析,整个改革的滞后,形成了一种风险传导机制,使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的风险不断地积聚和集中,"百川纳海",致使财政风险不断扩大。

一、"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

改革打破了"利益大锅饭",而"风险大锅饭"依然如故。我国改革是从物质刺激入手的,使社会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并使其各自有了明确的利益边界,原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锅饭"被彻底打破。这就是说,通过2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各个不同层次的利益主体都有了强烈的利益动机。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利益日渐清晰,由此形成了一种以"逐利"为动力的竞争局面。

但另一方面,风险责任的界定却是相当模糊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界定,仍在吃"风险大锅饭".这导致公共风险扩大,最后不得不由政府财政来兜底。1998年以来,政府几次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其不良资产等措施(注:1998年为四大国有银行注资2700亿元人民币,以充实其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14000亿元人民币;2004年1月再次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元美元,为其股份制改造做准备。),最典型地说明了"财政兜底"这个客观事实。

(一)政府替国有企业承担风险

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是整个经济改革的中心,但无论是两步"利改税"、承包制,还是现代企业制度,都只是从激励的角度调整了政府与国企的财政关系。1993年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企改革目标至今也没有达到,"盈了归己,亏了归国家"的局面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政府承担着无限的责任和风险。其关键在于忽视了风险的分担界定。给予了国企各种权利,如融资权、投资权、资产处置权、分配权等各种权利,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如债务风险、投资风险等却没有规定由谁来承担、承担多少。可以说,我们是在无风险的假设条件下来进行国企改革的。这样一来,企业经营者的避险动机严重不足,在投、融资过程中往往是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未来的成本,从而使企业处于巨大的风险状态之中。因此,国企改革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以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为前提条件的。

在国企还没有学会在市场这个大海中游泳之前,以由政府承担全部风险的办法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许在改革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这个改革初期的措施却造成了严重的路径依赖,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1.激励与约束不对称

搞活国企是以给企业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开始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到80年代的"利润承包",都以"减税让利"为主要的改革思路,寄希望于通过利益诱导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到20世纪的90年代,提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思路从一味地"减税让利"转到了落实"经营自"上,试图让国企变成真正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但随着国企经营自的落实,却造成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的监督形同虚设,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经营者常常采取拿国有资产冒险或大量借债的方式来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这种激励与约束不对称的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尤其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强烈的逐利动机更促使经营者采取冒险的举动,至于其背后的风险则考虑不多,甚至不予考虑。大量国企的这种行为造成严重的公共风险——经济效率的普遍低下。

这样,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不仅是导致政府拥有的经济资源减少(资产流失和资产收益流失),而且还会因国企的高风险偏好而带来大量的债务,并通过"国企-银行-财政"这根链条转化为政府的债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盘、大量国企实行"债转股"等等,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终都给政府带来了大量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处理通常不透明,没有在政府的预算报告中反映出来,从而表现为政府的隐性债务。

2.国企信息不透明

每一个国企的经营绩效几乎都是一个"黑箱",不仅社会公众不了解,政府主管部门也未必清楚。许多在账面上连续盈利的企业,实际上却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即使是改组上市的公司,这种状况也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尽管对信息披露有强制性规定,信息不透明也造成了多重的危害,如虚盈实亏,使所有者权益虚假;资产转移,使所有者权益受损;高风险投融资,给所有者带来大量隐性债务;监控失效,造成"内部人"控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信息不透明的最大的危害,是隐藏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这不仅仅是给所有者权益造成潜在损害,而且会误导政府宏观决策,容易误判国有经济的整体状况。同时,这也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觉,致使相关利益者遭受损失。这些都会导致公共风险,加大政府作为公共主体的未来支出压力。

3.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

人的问题一直都是各级政府的一块"心病".对政府来说,不怕资产流失、不怕企业亏损,最怕国企职工的安置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政府采取了一种"通过养企业来养人"的办法,明明知道企业亏损严重,债台高筑,但各级政府也是想方设法为企业筹资金、找贷款,让企业苟延残喘。其目的就是一个,把那些国企职工养起来,以减少公共风险,稳定社会。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或国企职工长期形成的对企业依恋心理没有根本性的转变以前,政府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来稳定国企职工。这样一来,国企职工成了各级政府的"软肋",同时也成为经营者转移风险的最佳借口。

在某种意义上,经营者以企业职工为"人质",可以不断地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政府的国企改革目标往往在这种要求下变异为"安抚"政策,如提供"安定团结贷款"、税费减免等等。曾经风靡一时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说的"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就变得更软了。但这时,政府与国企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父子"关系,而是讨价还价的"对手"关系。随着这种关系的转变,政府对国企的政策只能是"激励+激励",而约束仍是踪影难觅。这种"单边政策"的后果就是政府总是被动地替国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名义上是以国有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却承担了无限的支出责任和义务。1998年以来,尽管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试图把"养人"和支持企业分开来,减弱国企职工的"人质"效应,但效果并不理想。

(二)公共预算对政府行为的软约束

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是政府存在大量的预算外活动,也就是说,政府行为和活动并不受国家预算的严格约束。在我国尤其如此。

财政收入是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政府行为和政府活动都应体现在政府的预算之中,正如在1949年12月12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会议上所指出的:"国家的预算是一个重大的问题,里面反映着整个国家的政策,因为它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的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决策过程,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政府其他决策都应建立在预算决策的基础之上。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政府的活动并不受预算的限制。表面看来,这是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所导致的。其实,不是因为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支撑了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而是相反,政府的大量预算外活动引致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尤其在地方政府,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预算内保吃饭,预算外搞建设".在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缺乏严格监督的情况下,预算无法约束政府行为,相反,政府的行为处处在左右预算。

由于缺乏预算约束,政府活动的范围可以说"漫无边际",几乎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基本不用考虑所需的资金是否列入了预算。在这种行为方式下,政府产生了大量的"准财政"活动,其引发的后果不只是预算外资金的泛滥,削弱了健全的财政基础,增大了财政的脆弱性,而且,给政府带来大量债务。各级政府的各部门官员为了把事情干成,在预算没有安排资金或安排的资金不够的情况下,要么是通过收费,要么是通过借债、欠账等手段来解决所需的资金。一旦背下了债务包袱,最后交给财政兜着。短期内,这不会造成什么大的问题,但若长期这样,就会给政府财政累积下大量的不透明债务。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

看起来,超越预算行事是一种消极的举动,实际上是不顾政府财政风险的短期行为,也许对短期的事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利,但在长期不可持续,累积的风险会毁掉一时繁荣带来的短期成果。

(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模糊

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下级政府的一切债务实质上都是上级政府的"或有债务",上级政府承担着替下级政府最后清偿债务的潜在义务,而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仅解决了一个利益的分配问题。

分税制设立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建立了一个利益共享的机制。虽然中央政府在利益共享机制中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完全控制了税权,而且也集中了超过50%的全国财政收入,但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地方政府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财政自。没有税权,但地方可以"自赋"收费权;没有发债权,但可以借债;缺少发言权,但可以用地方公共风险来增加讨价还价的筹码。一方面看,在利益分配中,中央占有优势;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风险分配中,地方占有优势。下一级政府总是可以利用各种风险事件来巧妙地把风险转移给上一级政府。当下一级财政濒临破产的时候,上一级财政不可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在风险责任不明晰、且没有建立分担机制的情况下,上一级财政往往承担了风险事件的全部风险。既然上一级财政不可能不最后兜底,那么,下一级财政就可以无视风险的存在,大肆从事各种"准财政"活动,以谋求政府任期内的各种政绩。因此,在既无风险分担机制,又没有健全的监控手段条件下,势必会引发普遍的道德风险,导致地方隐性债务增加,从而恶化整个财政风险状况。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下面4个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水份"较大。二是人为隐瞒赤字现象普遍。截至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赤字10.6亿元,为当年决算反映赤字的7.2亿元的147%.三是债务负担沉重。49个县(市)截至2001年底,累计债务达到163亿元,相当于当年可用财力的2.1倍。四是欠发工资问题仍较突出。欠发的工资实际上是政府的负债(注:参见2003年7月4日《报刊文摘》。)。

总之,在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中,政府总是最后承担了国企的全部风险,给予国企的只是"激励+激励".在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个部门都有权力在预算决策范围之外进行各种"准财政"活动,却不承担风险责任。在各级政府之间,下一级政府的所有债务实际上都是上一级政府的"或有负债".另外,在各届政府之间,本届政府可以通过大量融资来搞各种"建设",只享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好处,而风险却可以推给下一届政府。这种缺乏风险约束的激励,尤如脱缰的野马,随时可能把经济,社会之车带入沟壑,甚至深渊。

改革的使命仅仅完成了一半——建成了激励机制,而另一半——构建风险约束(分担)机制,还只是刚刚破题。打破"风险大锅饭"应将是今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

二、"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后果

利益与风险对应,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原则,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是低利低风险,高利高风险。这既是规则,更是一种理念,约束着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只有这样,市场竞争才会有序而富有效率。作为社会原则,它映射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政府也不例外。作为公共机构,政府自身及其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自身的利益,同样,不论其以何种形式去追求利益(如政绩、权力、影响力、经济利益等),也应当承当相应的风险(法律追究、行政处罚、经济损失、名誉扫地等),而不论其动机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也只有这样,政府政策、政府行为、政府活动才能有序而富有效率,公共利益才不会沦为一个谁都可以打的旗号。但"风险大锅饭"破坏了利益与风险对称这条基本原则,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淀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如不找市场找市长),大家都只想得到利益,而不想承担任何风险。风险自担的理念在我国还只是一颗幼苗,随时都可能夭折。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由于失去了风险的约束,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在面对公共风险以及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的态度、行为随之发生变异,导致政府干预失当,表现为追逐高风险,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

(一)避险动机不强

在广义的公共部门内,缺乏避险动机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国企、国有金融机构,还是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对于各项决策往往都强调了有利的一面,而忽视了可能引致风险的另一面。漠视风险的态度,使风险分析难以展开、深入,更谈不上卓有成效地进行风险评估。

对政府来说,促进经济增长是头等目标。至于如何去促进经济增长,采用什么手段,以及不同手段的风险成本大小,通常是不多考虑的。在政府预算内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政府会采用扩大赤字,增发国债的方式来刺激经济。1998年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通过调整预算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这项政策原计划只在短期内实施,实际执行一直延续到现在,达6年之久。其中隐含着哪些风险,学术界有一些探讨,但也许要若干年以后才能真正显现出来。事实上,从一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没有风险、风险多大,并没有展开讨论,当然也谈不到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我国的经验来看,一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常常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经决定,是不允许唱反调的。风险,是决策者常常忌讳的字眼。在这样一种态度下,政策制定和调整不大可能去研究其中隐含的风险。

由于《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搞赤字政策,上述办法只有中央政府才能采用。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更倾向于采取预算外的支持形式,如利用地方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各种担保(注:据笔者调查,至2002年10月底,某省归财政部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50个,涉及到省级单位和18个市县,其中由政府担保的,占债务总额的62%.其中由省本级担保的和市县担保的债务,分别占担保债务总额的84.7%和15.3%.有的市县债务水平很高,超出了当地的承受能力,其政府担保外债,加上外债的总额,占2001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率都超过了100%.)、对投资者给予某种承诺、设立"窗口公司"筹资等等。在各地方政府"政绩"竞争的推动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是用在这方面。至于这样做,引致的风险是什么,会不会给地方财政背上债务包袱,地方政府未来的支出压力是否会增大等等问题,一般是不予考虑的。

据笔者调查,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少省份甚至将招商引资定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并将招商引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这种运动式的招商引资,势必以政府的大量承诺、优惠政策为条件,其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但当招商引资被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完成的时候,其风险被彻底地抛在一边。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在2003年的招商引资中,江苏一些市县在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完成任务不足年度任务一半的,其单位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限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其班子成员不得提拔、调动、晋级、评优,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任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注:截至2002年10月底,该省拖欠中国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建设银行等转贷的外债项目达到25个,拖欠面(占到期应还款项目比率)92.6%,其中,省级占78.6%,市县占21.4%.在拖欠债务中,政府担保的债务拖欠占拖欠总额的92%.拖欠即违约,政府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债务就会转化为政府的直接债务。从中不难看出政府担保所引致的债务风险。)。这是一种严重的短期行为,完全不顾风险的做法,恐怕很快就会导致"鸡飞蛋打"的局面。

至于对上级政府的各种转贷资金,如过去的周转金、现在的各种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等等,地方政府多数都是全力争取,根本不考虑还贷能力,有的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还款。如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各地"哄抢"国债转贷资金,就是一个生动的实例。

由于缺乏避险动机,地方政府由此背上了年复一年累积下来的沉重的债务负担,只得采取拖欠、逃债等方式来搪塞,使地方财政风险状况恶化。但最后买单的可能还是中央财政。一方面,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拖欠采取强制性的扣款措施,另一方面,中央财政又不得不加大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至于连地方工资也要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拨付。这说明,地方的财政风险正在向中央转移。

(二)避险能力不足

"风险大锅饭"不仅造成了避险动机的弱化,而且也使政府避险能力不足。这是在既定体制环境下造就的一种结果。

1.风险辨识能力不足

前面已经说过,财政风险是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公共风险,那么,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时很容易出现偏颇,如出现政府介入不及时,错过了干预公共风险的最佳时机,一旦介入,急于求成,往往介入过度,包揽太多。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都有这类案例存在。在经济领域,对一些破产金融机构的救助存在同样的问题。这都反映出公共应急能力不足,手足无措,匆忙应对,从而导致了不惜代价的种种场景,使短期财政风险加大。

因此,避险能力不足首先反映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风险的态度和理解,二是对风险的分析。对风险采取讳疾忌医的态度,这是十分普遍的一种现象。学术界对财政风险探讨的热情有加,而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和财政风险状况大都是讳莫如深。对一些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多数都是采取隐瞒的方式来"内部处理",而不愿意对社会公布。在这种鸵鸟式的风险态度下,对财政风险所产生的后果难以有深刻的理解。在认识上是个侏儒,在行动上不可能是个巨人。思想认识上的局限性自然限制了对财政风险的深入分析,包括对各种风险来源的分类、识别、评估等等,更谈不上对公共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跟踪研究和全面监控。

2.缺乏风险内在化的政策和体制

政策和体制是避险能力的载体。政府避险能力的高低是通过一定时期的政策和体制显现出来。在"风险大锅饭"的环境中,由于没有风险约束,难以制定出和实施谨慎的财政政策,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在预算内来谈论政策,忽视预算外活动给政府带来的未来支出压力。二是静态地考虑当前的情况,忽视未来各种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风险。特别是当风险超出了本届政府任期的情况下,这种倾向更为明显。风险内在化的财政政策应当是既全面评估财政状况,又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的谨慎政策。

风险内在化体制是指不同层面的风险分担制度、准备金制度、风险披露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风险分担制度是风险内在化体制的基础,它使风险在不同层面上相应化解,减少公共风险的出现的频率,同时也就减少了财政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政府未来支出压力。准备金制度是在出现突发性支出的情况下,保持财政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的基本保证。风险披露有助于及时化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协调政府各个部门行为,保证前面各项制度有效运行的后盾。当缺少其中的某一项制度时,风险就会外溢,并通过或明或暗的途径转化为财政风险。这就意味着政府避险能力的降低。从现实来看,我们还没有建立起风险内在化的体制,这是导致避险能力严重不足的根本因素。

3.缺乏具体的避险方法

这是针对一些政府项目和操作性措施而言的。具体的避险方法应当溶合在部门预算的编制过程之中。实际上,项目预算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对各个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否符合立项标准、是否与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否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在整个项目周期中政府承诺与介入标准等等。由于部门预算的改革还没有到位,项目预算的编制还较粗,基本上还谈不上风险评估,更毋须说各种避险方法的运用了。

从这里也可看出,避险能力的不足是一种"综合症",非单一因素所致,只有通过改革的全面深化,并不断提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政府的避险能力才能逐步得以提高。

三、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尤其在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类公共风险发生的频率加大,风险总水平大大提高。在既定的体制框架下,公共风险是人们的主观活动造成的,是各自从个人理性出发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合成谬误".这需要政府运用公共理性来纠正,即通过政府的干预来防止各种可能的"合成谬误"的形成。

但如果现行体制存在许多的漏洞和缺陷,则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及其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风险就不能在相应的层次化解掉,最后汇聚形成公共风险。这个过程是公共风险的形成过程,也是公共风险的积聚与集中的过程。而我们现实中"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说明现行体制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缺陷,为公共风险的积聚和集中提供了条件。"风险大锅饭"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的边际风险得以转移给社会,构成公共风险,并最终转化为政府财政风险。如在环保制度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向江河排污超出许可范围和程度的可能性很大,制度——物化的公共理性就难以抑制不当的个人理性,这将会造成公共风险扩大,即未来边际社会成本可能增加,政府财政的未来支出压力加大。在经济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这类因制度缺陷导致的公共风险不是在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因此,在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面对的公共风险就像滔滔洪水,在积聚与集中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这使处于发散状态的财政风险加剧。

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共风险的干预并非总是恰当,由于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严重不足,这又使财政风险进一步加大。如政府对公共风险干预失当,在介入时机、介入标准等方面出现失误,就会导致干预成本增加,即增大财政风险。特别是当公共部门内部不协调,风险责任不清,"风险大锅饭"严重的情况下,政府在干预公共风险过程中往往会产生新的风险。如政府通过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来化解金融风险,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过程中,避险动机和避险能力不足,很可能不但收不回几个钱,甚至反而要搭进去不少财政资金。若是这种结局,倒不如一次性核销,这样,财政成本更低。要防范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对政府干预给予严密的风险监控。但问题是,在现实当中,政府干预公共风险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

"风险大锅饭"的制度性存在从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风险的集聚和集中:制度性缺陷和在这种制度下的政府干预失当。这就像面对滔滔洪水,堤坝(制度)到处都在溃决,而抗洪措施(政府干预)又时常失误,洪水泛滥(公共风险)将呈扩大之势。利益与风险不对称,风险责任不明晰,最终的结果是使风险不断地向中央财政积聚和集中。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如亏损或破产,最后的债务清偿总是转移到各级政府身上;政府各部门的融资、担保,债务清偿的责任往往最后全部转移到政府财政部门;下级政府的财政风险,如工资拖欠、无力清偿债务,上级政府很难"见死不救",层层传递,最后中央兜底。本届政府面临的风险总是可以"金蝉脱壳",转移给未来的政府。这种不以风险责任界定为基础的风险转移,导致公共风险快速积聚和集中,从而使财政风险悄无声息地急剧放大。

可见,"风险大锅饭"是当前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导致财政风险呈不断扩大趋势的深层原因。如何打破"风险大锅饭"应成为今后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1)HanaPolackovaBrixi、马骏主编:《财政风险管理:新理念与国际经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2)Governmentatrisk,EditedbyHanaPolackovaBriXi,AllenSchick,TheWorldBank

(3)刘尚希:《财政风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研究》,2003年第5期。

第2篇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论应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务中,因此,在设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应遵循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一般原则:一是相互牵制原则,是指一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分配给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完成;二是领导带头原则,即内部控制成功与否取决于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自觉控制意识和行为又是关键;三是协调配合原则,是指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从而避免扯皮和脱节现象,减少矛盾和内耗,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四是程式定位原则,是指企业单位应该根据各岗位业务性质和人员要求,相应的赋予作业和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处理手续,明确纪律规则、检查标准,以使职、责、权、利相结合;五是成本效益原则,要求企业单位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效果;六是整体结构原则,指单位各项控制要素、各业务循环或部门的子控制系统必须有机构,成为单位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目标

设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首先应该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容特点和管理要求提炼内部控制目标,然后据以选择具有相应功能的内部控制要素组成该控制系统。

1.确保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财政国库资金是指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为维护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建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的授权批准、职务分离制度。如果没有严格的审批授权控制制度,它们较易被冒领、挪用或转移,严重影响政权的正常运转。因此,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要保证一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职务分离制度才能进行,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维护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2.确保国家财政支出政策的贯彻执行。编制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履行分配职能的重要手段。为强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应,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国库集中支付机构作为财政预算的执行机构,在支付财政资金时的各种支付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数据的反映和财务报告信息的披露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财政支出透明、规范和合理。

3.确保集中支付信息的合理反映与揭示。无论是政府决策层、审计监督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本身都会关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所反映的财政支出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和可靠性。国库集中支付机构要使相关人员和部门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和可用,应规范自身的会计行为,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财政支付评价体系,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的反映进行科学合理地整理分类,防止财政支付信息反映模糊、不准确、不及时,为政府决策层提供真实、有用的决策数据。

4.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随着IT技术特别是以Internet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进一步向深层次发展,但同时也对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确保原始数据操作的准确度。电脑中的原始数据都是由人工事先进行审核和输入计算机的,一旦原始数据在输入中发生错误,计算机无法识别,只会将错就错地进行各种计算工作。因而一切数据的处理方法和过程都必须规范化,并保持准确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这样才能保证支付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控制操作人员的职能。授权、批准控制是一种常见的、基础的内部控制。如果不加强内部控制,就会使某些计算机操作人员直接对使用中的程序和数据库进行修改,操纵处理结果,从而加大了出现错误和舞弊的风险。三是避免会计档案无纸化和电脑操作无形化带来的风险。实行电算化后,凭证、经济业务事项的说明和账簿等大多要依赖计算机方可录入、阅读或查询。有些业务或处理结果可能不被打印出来,只有依靠电子计算机才能阅读这些数据。所以不仅要保存纸介质会计核算资料,而且要保存、保管好以磁性介质方式存储的各种会计数据和计算机程序,以及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

按照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至少应包括:预算指标的管理、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支付申请与支付、支付资金的清算、会计核算以及内部审计等内容。

1.预算指标的管理。预算指标管理是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源头,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国库集中支付的质量。预算指标管理应体现预算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考虑与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的有机结合,确保财政支出预算的有效执行。指标管理至少应包括二个层次:一是管理程序。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预算指标时应以年初部门预算为依据,清楚、完整、真实地反映年初财政支出预算的内容,因此,应建立预算指标的录入、审核、审批的授权控制程序,设置职务分离制度。二是管理要素。指标管理至少应包括预算单位、功能科目、经济科目、预算类型、经费类型、指标用途、指标金额、指标来源等要素,并区分为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非政府采购项目。

2.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是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用款的承诺,涉及到国库资金的合理调度。财政部门应对预算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汇总、分析,科学合理地调度好国库资金。在用款计划的审批与下达环节中,应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准确测算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二是按照“轻重缓急、保重点、保运转”的支出原则审批和下达用款计划;三是制定好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的要求,规范预算单位的编制行为;四是统筹考虑结余尚未使用完的用款计划以及财政支出进度;五是尽量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确保财政部门最大限度地监管财政支出行为。

3.支付申请与支付。支付申请与支付环节是国库资金流出的最后一关,其控制的重点:一是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二是支付申请的额度应控制在批准的用款计划内,确保支出预算的有效执行;三是区分支付方式是财政直接支付还是财政授权支付,加大财政部门直接监管财政资金的力度;四是设置好职务分离制度,保管好支付凭证和支付印鉴,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因此,在设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内部岗位的设置,使一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活动在相互牵制的程序下进行。另外,应强化支付风险管理,对大额的财政支出应通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事前询问、跟踪调查、完善手续等手段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4.支付资金的清算。支付资金的清算是指银行在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时对其已垫付的资金与财政部门进行划款结算,确保财政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银行的相关账户。在清算支付资金时应重点控制以下关键点:一是银行是否已真正准确、及时地支付;二是已支付的款项是否是根据合法的财政支付凭证进行支付;三是银行提交的划款清单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第3篇

财政审计制度产生于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责任关系以及国家公共行政模式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和内容,演变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财政审计制度模式。

林玲(2006) 和余春华等(2004) 等专家学者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公共财政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做了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对于我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的独立性和财政审计权,分析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影响因素,提炼出中国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线,形成对财政审计制度变迁规律的初步认识和把握。

国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现今世界上己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160个国家(地区),财政审计制度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代议机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司法体系,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独立型,即财政监督权独立于代议机关、司法和行政之外,独立展开审计,如德国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政府,如前苏联、中国、韩国等。

1.1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英国为例

19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行政部门,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职责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审计署对政府财政的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两种。

1.2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法国为例

第4篇

实践中,用保证金条款任意处罚供应商的现象非常普遍,归还保证金的时间没有统一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也无统一的比例,且采购机构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都特别在乎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因为预收的巨额保证金一方面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可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作为自己“合法”的利润收入。

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来看一下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性质和缺位情况。

首先,采购主体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法定依据。投标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几乎所有的招标采购文件都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保证金是投标的担保形式,为了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能够得到执行而设定的。供应商交付投标保证金只是获得缔约的机会,但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定金属于违约金交付定金是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由合同当事人给付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我国《担保法》有定金罚则。)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往往将投标保证金按定金罚则执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2005年6月7日对中标供应商北京瑞源大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则处理决定:供应商在自治区政府采购警用设备项目中对某产品投标中标,但在中标112天后函告确认无法执行该项目合同,不能承担中标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取消贵公司的中标资格,招标方经研究予以同意。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供应商的行为已属违约,因此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等处罚内容。案例所述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依据是行政规章所规定的,但行政规章中的这一条款违反了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为无效内容。因为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不存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条款,况且我国的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形式。

第5篇

关键词:财政政策;制度变迁;效应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手段之一的财政政策,其主要政治经济目标就是:社会稳定、经济增长、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长期以来,在政府执行的财政政策能不能产生有效的政策效果的问题上,不同的经济流派对此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分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凯恩斯的需求管理财政政策又被很多国家作为增加国内总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政策工具。我国真正意义上借鉴西方的财政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非常时期,为的是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刺激消费、克服亚洲金融危机。自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执行以来,国内理论界对其效应进行了很多分析,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效果显著论、效果一般论、效果无效论。多数学者的观点是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作用明显,实现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我国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带动投资3.2万亿元,拉动经济平均每年增长1.5-2个百分点),其他如拉动民间投资与消费等方面不尽人意。笔者对其持相近观点,并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许多可能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旧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在向新制度变迁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政府财政政策传导机制的梗塞,甚至出现政策的作用机制发挥失灵。怎样才能在转轨时期低成本高效益地运用好西方的财政政策,从而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通过对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寻找出部分目标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以便能在目前进行的中性财政政策实施中有所借鉴,便是本文的宗旨。

二、财政政策效应的认识

财政政策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总体来说其政策目标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是一致的,但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财政政策的类型和目标是不同的。财政政策的总体效应则是财政政策实施效果与预期的政策目标的比较,看其结果怎么样。但在对政策效应具体分析时,必须重视政策成本这一指标,因为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两大手段来进行的,政策的实施势必会影响财政收入和国家债务水平。以日本为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克服经济衰退执行了以扩大政府公共支出为主要手段的财政政策,尽管政策效应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政府持续性的扩大公共支出几乎没有增加任何产出,对经济稳定所起的作用极小,而且还导致公共债务的大幅增长,使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这一点上,我国许多地方为片面追求所谓的GDP高增长,不惜大量举债搞市政工程或建设项目,不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后形成财政风险,与其颇为相似。事实证明,只有财政政策的净收益大于成本,才能说财政政策效应良好。

三、影响我国财政政策效应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机制成熟的国家,财政政策效应受制度的影响较少,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有着长期计划经济烙印的中国,财政政策的制度安排背景明显不同于成熟市场,在这里一些西方理论甚至失灵。如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大量的发行国债,会使利率上升,产生投资挤出效应,事实上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在利率不断下降的同时,却扩大了社会投资需求,引导了企业投资。以1999年为例,国家用90亿的国债资金作为计改贷款贴息,带动银行贷款和企业配套资金1800亿,形成20倍的资金规模。同样减税政策,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制度安排下,其政策效应也会大打折扣。可见,在制度变迁中的今天,很多过去制定的、且与经济社会不相适应的制度继续在发挥作用,这种滞后,将对财政政策的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来说,影响财政政策的制度安排有:

1.民间投资领域的制度安排。包括行业的进入与退出制度、直接和间接融资制度、税收制度等。

2.就业领域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失业再就业制度、优惠招收下岗人员的工商税收制度、就业观念等。

3.教育领域制度。包括教育收费制度、教育产业化制度等。

4.住房领域制度。包括福利分配制度、货币补贴制度、取消实物分房制度等。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制度、一体化制度等。

6.各经济行为主体与政府的制度安排。新制度经济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研究表明: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容易形成各种利益主体,而利益主体的行动又会影响政府的外在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变迁角度看,制度由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主导,前者包括习惯、习俗、伦理道德、传统等,后者包括正式制度,按政治程序规定而来,作为制度制定和供给的主体,其经济人行为,容易被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影响,出台有失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制度。

7.所有制结构制度。包括对国有企业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等。

8.其他可能影响财政政策的政治、经济制度。

四、对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我国近几年进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其手段是以发行国债增加政府支出为主、结构性减税(费)为辅的,其主要目标是拉动经济增长、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带动民间投资、提高就业水平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整体效果的研究,国内经济界已经有许多文献,不管是效果显著派、还是低效、无效派,但是通过政策的实践看,中央的相机决策的财政政策,应该是果断、科学的出手,有力地促进了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彻底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避免了国内的经济衰退。当然,在我国经济处于制度变迁的特殊时代,财政政策的效应不可能是各个方面都十分理想,如果要说失误,政策的最不成功之处,也是笔者最大的担忧在于:积极财政政策是以牺牲环保、过度开采资源为高代价,经济增长明显存在短期行为,基础牢固性值得商榷,扣出环保、资源因素,或者投资成本(包括高额的国债还本付息代价),财政政策净收益恐怕在1%上下。

为了更加理性地总结其成败,这里再就效果不明显的三个分项目标做一分析:

1.民间投资带动效应

我国政府为了能够刺激国内民间投资,从积极财政政策开始执行至转型,主要采取了扩大公共支出的手段,期望对民间投资起到带动作用。从理论上讲,在不存在制度约束和障碍的前提下,政府的公共支出会产生一定的乘数效应,决定乘数效应大小的关键因素是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越大,投资乘数就越大,因此而新增的国民收入就越多,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越明显。同样,乘数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通过政府的投资可以带动民间投资,从而使社会投资总量不断递增。就公共支出而言,理论上也有两种方式:一是靠政府发行公债直接扩大投资规模;二是政府应用杠杆支出方式,以少量的公共支出来带动或刺激民间的投资支出。这两种方式都被我国采用。由于政府直接投资属于国有单位的投资,其对国有单位的投资快速增长作用十分明显,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增长作用不显著。根据《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按所有制结构对我国的投资结构进行比较,以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1998年为界限,可以发现1998年之前的三年,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0.97%,而个体经济为20.7%,其他经济成分为19.33%;1998年之后的三年,国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年平均投资增长率为13.13%,而个体经济为10.47%,其他经济成分为11.2%.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约束。在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尚在建立,制度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旧的国有企业的特权制度仍然继续产生作用,并对民间投资行为的扩张起到限制作用。大致来说,影响民间投资的制度安排主要有:

(1)行业准入的制度限制。这些行业包括公用事业、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石油开采等。民间投资希望进入这些行业,但种种条件限制制约了其投资。据《浙江省民间投资状况分析》报告指出:市场准入的制度限制是影响民间投资的第一个因素,部门保护主义使“系统外”的企业很难参与公共建设。国家原计委研究所也指出:民间投资在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民间投资不足,制度的制约确实影响很大。

(2)融资制度的偏好。我国现有的直接融资制度和间接融资制度,历史上基本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信贷政策存在非国有企业歧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多年来得不到有效解决。浙江的地下钱庄的贷款利息长期大大高于国家银行的利率,但生意一直兴旺。贷款制度的歧视对民间资本大规模扩张起到了限制作用。许多民间资本逐步退出了实业投资,进入投机领域,如近年流行的温州炒房团。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启动民间投资效果不理想,政府完全依赖持续、大量的发公债来进行公共支出,支出项目的过于单一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其后果是强劲拉动了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进而形成局部投资过热。

2.提高就业效应

实现充分就业是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之一,2003年初中央政府更是将增加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应用积极财政政策增加就业的理论依据是通过政府的大规模公共投资,一方面直接增加新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带动民间投资、刺激消费,进而创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城市相当部分失业是制度造成的自愿失业,比如不愿到二级劳动力市场就业,不愿从事低层次的劳动等。而积极财政政策新创造的就业机会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在城市失业人口不愿去的背景下,来自农村的失业大军成为了填补对象。同时,国有企业在此期间进行的“减员增效”,也加大了城市失业数量。

3.刺激消费效应

从我国制度安排上分析,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对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和消费能力的提高形成了严重制约,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农村的消费能力,储蓄养老、防病等消费预期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消费紧缩;高校教育的高收费制度、甚至中小学的不断增长的收费制度,大大降低了居民的消费预期;近几年房地产价格严重脱离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连续高涨,更使人们的收入消费支出力下降。据“中国白领阶层过着蓝领生活”的调查报告,年收入5万元左右的江浙城市居民,根本不敢消费,未来十几年的收入大多付于房款,生活十分节俭。我国土地供应及城市安居房建设制度的脱离实际,影响了居民的收入支配能力、制约了他们在其他领域的消费,也形成了经济中的局部过热现象。以笔者分析,国家通过给公务员涨工资等提高居民收入的手段,是希望以此增加消费,进而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但社会保障、教育收费、住房分配市场化带来的管理失控等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使我国的积极财政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有限,行业冷热不均,多数行业依然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居民的整体消费意愿不高,储蓄仍然为居民首选。

可见,财政政策的效果好坏,必须重视政策实施的制度约束。

五、对中性财政政策的几点建议

基于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基本实现,在经济出现局部过热的情况下,及时淡出扩张的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巩固、调整,很有必要,因为任何政策都有强大的惯性,存在时滞效应。在实行6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后,转入针对局部过热、以“有保有压”为特征的中性财政政策,着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前财政政策的取向。以笔者的认识,中性的财政政策要达到良好的效果,应从有关影响政策效应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在政策手段上多运用税收的方式,具体而言:

一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制度。

二是运用税收手段对企业科技创新、环保、循环经济等项目加大税收扶植力度;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低层次重复建设等项目的企业进行重税。

三是放开针对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高科技、环保、旅游等行业的投资。

四是及时推出物业税、加大地方政府的经济适用房的规模,切实控制房地产的投机,减轻居民的支出压力,稳定社会,提高其他领域的消费。

五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稳定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坚决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继续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六是转变城市居民就业观念、通过培训、发展第三产业、继续引导民资、吸引外资投资实业,努力降低失业人口率,创造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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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晓。财政制度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从明。重视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05(1)。

[6]何乘材。积极财政政策的回顾与评价[J]。经济研究参考。2003(81)。

[7]文建东。公共选择学派[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

[8]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第6篇

1.乡镇未设立财政金库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省、市均不再设立乡镇金库。因为,不同乡镇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乡镇地区拥有的金融机构相对比较少,通常只有信用联社会在不同乡镇设置网点,其他商业银行很少会在乡镇设置营业网点。根据财政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一般对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参考县级改革模式,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开展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针对采用“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将每个乡镇看作是同县级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由于乡镇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很难参考县级改革模式实施改革。此外,因为当地金融机构不足,十分不利于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科学选择行。

2.缺乏细致的预算编制

现阶段,预算管理改革在不同乡镇的应用虽然越来越广泛,然而,预算编制工作仍然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支出标准也还不够统一,不利于提高预算执行力。目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经对支出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形成支出科目的类、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门预算编制必须要尽快实现精细化。而乡镇工作相对比较特殊,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十分直接的关系,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造成部门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年内预算常常需要再次进行调整,无法对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细化处理,不利于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对策

1.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力度

随着乡镇财政国库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以及资金支付等均出现很大改变,面对这种变化,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乡镇账务人员技能培训,通过组织各种培训活动,给财务工作者提供更多学习机会,丰富其财务基础知识结构,提高其财务专业技能,使其熟练使用各种财务软件,掌握各种科学的财务处理技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乡镇财政国库改革工作可以持续、稳定进行。

2.完善监督审查工作

不同乡镇财政部门尤其是负责人必须度重视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将其纳入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乡镇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进一步取得乡镇领导的关注及支持,针对各级负责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各乡镇进行有效的工作监督。根据现实需要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建立监督领导小组,深入基层,全面检查和监督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挖掘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督促其进行纠正和改进,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全面推进建设乡镇信息网络的速度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要求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促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扩展到乡镇范围,保证县乡财政部门、银行以及清算银行三者能够实现有效联网,进而确保乡镇预算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以及资金清算等信息数据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及时传输,同时提高县乡财政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率,有效促进财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乡镇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

4.促进预算编制准确性有效提高

不断加强预算编制工作,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行精细化改革,针对财务部门预算制度实行全面推广应用,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工作,保证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清晰度,促进预算工作科学性的提升,同时增加其可执行度,确保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能够有效推进。

5.选择合理科学的改革方法

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综合分析各个乡镇的管理水平以及实际发展状况,根据相关规范开展管理工作,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够为乡镇带来便利,根据乡镇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改革模式,提高改革效果。由于很多乡镇均未能设立金库,再加上当地的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建议将全部乡镇看做同县级财政一样的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贯彻和执行。

6.根据政策要求规范相关操作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乡财县(区)管”的原则,避免预算管理权出现改变,尽量保持资金所有权以及资金使用权处于原来的状态,防止财务审批权发生改变,同时不允许不同层级的财政监管责任出现变化。此外,针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统一设置,促进资金支付方式走向统一化。针对账户设置方面,乡镇仅需保留“村账乡代管”账户即可,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一律撤除,禁止乡镇财政单位以及预算单位自行另设资金账户。针对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根据先预算后支付的要求,统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针对不同支出项目,采用科学的支付方式。

三、结语

第7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一、我国目前土整项目的财务管理现状

我国的土地整改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建设投入资金越来越多,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财务管理问题。例如工程款结算不及时,存在长期挂账行为,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等等。就目前的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而言,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对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和分析。 

二、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建设的重点

(一)土地整理项目的关键工作。对于土地整理项目而言,资金调拨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工作,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进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财政部和主要部门进行沟通,将土地整理项目的进度、组织实施情况以及财务结算情况进行及时的上报,保证资金能够得到充分的调拨,确保土地整理项目能够顺利的实施。(二)土地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在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现金结算业务进行,工程部门的一些备用金要做好定期的结算,每个单位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结算需以银行转账为主。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做好掌印分管工作,保证岗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银行账中存在的差错应当及时的进行查明更正,属于银行对账错误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单位错误应当及时的进行分录更正或补充入账。 (三)费用的结算管理。在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保证财务部门动态的了解工程施工的进度,并且在进行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上,要防止出现超额付款的情况,在进行结算施工费用的时候,土地整理单位一定要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发票的获取和提供,发票上的金额一定要保障与本期工程的完成量相匹配。(四)土地整理的补偿款项。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土地拆线补偿费用难免会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拆迁补偿费用的发放一定要与实际的调查统计顺序相同,而且结算时我们需要做好顺序的填表发放,根据拆迁补偿的协议书进行补偿费的发放,补偿协议书还需要做好装订,以便于查找。

三、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思想。我国土整项目项目的财务规划主要涉及项目资金的管理、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管理等等,对于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与财务会计和土地资源管理政策相关,以准确把握土地整理项目的具体水平,特别是对与管理有关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费用、政策使用、付款程序、收款标准、付款主体、项目费用等基础内容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为土整项目项目财务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和技能基础。(二)持续改进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与其他部门相比,土地整理项目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整体项目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对资金的收支有特殊要求;二是不断加大对国家规划编制投资,土地复垦,土地资源专项资金,土地资源调查,地质灾害预防控制,如何更好地发挥本基金的功能,财务管理土整项目项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加强土整项目项目的财务预算管理。如何确保有效实施土整项目项目的预算是土地资源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课题。目前,土整项目项目的资金和材料数量大,使用政策强,收费类型较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和预算方案进行预算管理和预算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编制有关部门预算;各业务单位也应以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提供适当的预算申请,项目预算目标,技术标准,时间跨度,计量基础和支出标准严格限制,对非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存在花费。对于那些改变工作计划或由于新的工作项目而言,有必要在预算变更报告后添加适当的预算,并在单位经过单位经理批准后才能添加适当的资本预算,最终实现资金的高效利用。

对于土整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而言,还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摸索和研究进行补充和完善。在本文章的研究中,笔者对土地整理的财务管理重点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措施进行论述。旨在通过财务管理制度的良好建设实现对我国土地整理的推动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群.浅谈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煤矿现代化,2011,(05):78-80.

第8篇

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现象。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以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造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压力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检点是本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因此,首先应纠正对内部监督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思想;其次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各环节(比如在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拨付渠道,使每一环节的财政资金的运转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同时,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循私情,排除一切人为干扰,依法监督。

第9篇

1.有利于节约资金,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实行公共财政是缓解当前县级财政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切实解决县乡难题,确保县乡财政正常运行的根本出路,而推行政府采购恰恰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县级财政收支矛盾一直比较尖锐,而在财源的培植和拓宽上又无法在短期内见效,所以就要在“节支”上下功夫。从我国各省推行政府采购的实践看,节支率一般在10%左右,县级政府采购因为刚刚起步,节资的空间应该更大一些。在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对财力有限的县级财政来讲,财政扶贫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都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对这些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将会节约大量资金,从而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现状。

2.有利于增强乡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政府采购是一个大的消费市场,不容忽视。政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采购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乡镇企业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就必然会在降低产品成本、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完善服务上下功夫,这一过程就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通过政府采购有意识地引导他们经受市场的考验,并通过调整政府采购规模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县域经济战略调整,提升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县域经济的活跃程度,推动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3.可以抑制腐败,促进县级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机制。采购过程中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容易出现有意采购价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败现象,使本来就有限的财力更加困难。政府采购作为“阳光采购”,它以公开投标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来提高采购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个人说了算带来的寻租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政府行为,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高效廉洁的运作机制。

二、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困难。一是有些人认为县乡实行政府采购没有必要。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拿出资金来购买产品,县级财政大部分处于“吃饭财政”的局面,只能暂保人头费,而不能保证公用经费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钱来,各单位购买的物品,大都是本单位自己的钱,也就用不着政府采购了。二是认为县级开展政府采购不大可能。因为县级政府采购规模不大,价格就难以下降,不但达不到节约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单位拿出资金来供养采购机构的人员,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2.市场发育不规范,具体操作规则滞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的进程,但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地方经济条件发达,市场发育相对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就可以顺利推行,反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相对滞后,政府采购工作就难以开展。对于供应商来说,由于县级采购规模比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购本身要求价格较低,除去成本无利可图。所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很难吸引较多供应商,尤其是资质好、业务大的企业,某些项目的采购供应商还达不到法定的三家,无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全、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政府采购机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程序滞后,政府采购法对县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采购还没有可遵循的规范或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3.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县级财政应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可脱离于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委托上一级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业务。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县采购办是挂靠在财政局某个科室,而成立采购中心来实际履行集中采购任务,并规范、制定各种制度,建立信息库、专家库,负责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的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为机构设置不合法、不规范,也就失去了开展政府采购的意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优势,采购单位不理解,采购人不接受,从而制约了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采购方式单一,采购程序不规范。受财力和采购规模的限制,县级政府采购主要以询价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采购因要采购信息,增加费用且时间较长而采用不多。这虽然节约了时间和费用,但不能形成规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购法》中“以公开招标为主,其它方式为主辅”的要求。在具体采购操作中,也是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来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采购没有计划,形成采购中心坐等采购单位报来临时采购计划的现象,造成了采购活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5.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财政、财务管理知识,还涉及到商品质量鉴定,招、投标等知识,专业性很强,特别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强的采购项目,更是陌生。县级采购中心一般只设3-5人,且都是从财政内部其它科室抽调去的,对于市场知识、法制知识以及政府采购知识懂得不多,对于一些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未纳入政府采购,例如:一些专用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为采购单位不进行集中采购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管理。

6.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由于编制不足,采购办单独设立的很少,采购中心既要组织采购活动,完善手续、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监督科室对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力量明显不足。由于财政部门内部对政府采购的职能设置不明确,手续程序不够规范,对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例如,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的,由于年初没有采购预算,也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预算科或国库科将资金直接拨入单位在集中支付的账户而不拨入政府采购账户,单位自行采购后,在报销票据或检查时作为问题提出时,单位振振有词,认为财政将资金拨入集中支付账户,单位认为就可以自行采购,致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三、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县级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从基础工作入手,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法》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推行综合预算,为县级政府采购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县级的采购资金十分有限,不能只在预算内资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政府采购工作与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现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停滞在简单粗糙的将资金入财政笼子,在支出时各单位认为是自己的钱,财政无权干涉,正因为财政对他们的支出没有进行深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造成政府采购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预算外资金成了部门资金,改变了资金的性质,使推行政府采购没有了基础,也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2.制定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少、规模小的特点,上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切合县级实际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来规范和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目录要结合各县的经济状况,认真筛选政府采购商品的范围,既不能项目过于琐细而难以操作,也要防止项目过于简单而使采购单位有空子可钻。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几个比较容易的项目进行采购,取得经验,待时机成熟后,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3.明确机构设置,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要保证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作,又要考虑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及采购成本、机构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县级政府采购设立采购办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即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手续,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准采购资金的支付,保存备案的采购文件,履行对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以及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质疑。县级是否设置采购中心,应以当地的政府采购规模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并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对于一些集中采购程度高、规模大任务重的县可设置独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它一些采购规模较小的地方,不必县县建机构,这些县区的一般性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部门采购或区域联合采购,对于一些大型或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机构采购。但县级政府采购的机构无论是设还是不设,都要在管理与执行上形成制约机制,也要在管理机制和程序上与执行的运作机制和程序上形成制约机制。因此研究制定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内部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4.创新采购模式,扩大采购范围。针对县域市场狭窄、选择余地小的劣势,可以采取横向联合采购和纵向委托采购的办法。横向联合采购即临近的县之间互通采购信息,对相同或类似的采购项目,自愿联合组织实施采购,建立起县际之间的协作制度。纵向委托采购即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根据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市级政府采购机构报送,委托市级采购机构统一集中采购,对个别技术含量高的大宗商品,还可由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采购。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小,规模相对较小、采购零散的特点,打破县、市区界限,建立以经济区为特点的联合政府采购体系。对零散的采购项目,包括一些办公用品、电脑设备、较小的建筑工程、医药药品等采购项目,可以由市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县级采购部门,推行跨区域联合采购,提高采购规模和采购资金量,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节约率。对小宗的、经常性的采购项目,要注重发挥市级政府采购规模大、成本低的优势。县级采购部门可以委托市级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采购,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节约率,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拓宽政府采购的领域。

第10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第11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第12篇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是强化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支出管理被看做是一个长的价值链。政府通过公共支出向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核心问题之一是加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因此,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政府采购,是保证实现公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第13篇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现状;实践;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比较大的改变。社会进步得越快速,人们对国家政策的关注度和要求也就越严格。为了能够使公共财政制度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自21世纪以来就开始借鉴国外财务方面的预算管理制度,不断结合新出台的各项财政制度,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这次改革对我国国库收付形式来说,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财政革命,其实践与应用也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的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库账户单一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将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里管理,不管是支出还是收入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来实现。我国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属于国家的,我国应派专门机构不定期地到各个单位进行预算审核。由于资金存在商业银行会产生利息,所以银行存款也会相应地给客户或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因此,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可以为国民提供更集中的收付管理。与此同时,在建立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针对各类不同的支付类型,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法,以便快捷有效支付到我国各个供应商及用款单位。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一)集中收付制度的观念保守

国库集中收付是一种透明的、全新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方式,通过几年时间的改革、演变、探索,已经发展成一条线的收付管理体系。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增加了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设立“小金库”、“账外账”等现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特别是对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也会出现一些人对这项改革的不满、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有抵触。西方早就有这样全面的收付管理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始发展国库收付方式,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根据中国的经济现状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零余额风险。如果在收付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就会按照财政制度退回财政账号的零余额,这样的过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是财政资金最大的风险。其次,预算凭证及退库凭证带来的风险。财务部门在银行入库国有收付是需要凭证的,在处理预算凭证和退库凭证时要谨慎,每一细节都要认真处理。因为凭证在传递过程中很容易被替换,所以存在潜在风险。再次,规范国库集中收付的执行力度不大带来的风险。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侧重于规范和监督,而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最后,我国的制度改革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从刚开始的分散型到集中型,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风险。

(三)不能有效解决预算执行不力的问题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点是要突出宏观管理、强化预算、详细制订用款计划,另外,业务部门和资金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非常重要。要规范资金的划拨方式和现金的大额提现;在国库资金支付过程中进行电子数据远程监控,监督支付资金的范围。但是,现在仍然没有效解决基层单位预算执行力的问题。原因是开户行对资金的审批不严格,允许随意支付资金,造成决算与预算偏差大。

三、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思考

我国是新型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制度必须要按照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功的经验。世界一些发达的经济国家都是实施单一账户制度,财政是不能在国库单一账户外的体系运行的,因此会设有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支付执行机构。本论文作者对我国国库集中收付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思考,针对实践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更好地实行财政集中管理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早就普遍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度,将政府各部门财政性质的资金全部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里,或者实行国库存款账户,在各大商业银行都有存款账户。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要对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必须以预算完整性为基本准侧,加快国有预算资金管理制度的改革;以财政上作统一为原则,规范每一部门预算的制定;以决策法制性作为原则,健全预算和决算的审批程序,从而实现财政统一性与预算完整性、决策法制性和国库集中性的完美结合,构建起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

(二)构建一套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我国国库信息的完整性

现在是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网络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技术进步和改革。目前,财政系统的硬件配置还算比较过硬,但是要想加快进行改造,必须加强软件开发,为了建立完整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三)实施并积极推广国库监督控制体系

我国的国库需要过硬的监督系统,这就需要财务监督观察局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审计和把关。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责任机制是使改革进行下去的重要因素。一是要建立完善内部责任机制。要通过法律来确保管理系统的构建,在资金支付周期的每个阶段建立明确的内部责任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能顺利完成。二是要建立外部的全方位监督制度。审计部门是对国库集中收付情况进行外部监督的重要环节。

(四)减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执行阻力

采取积极向上的措施减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执行阻力。首先,要取消商业银行各种预算单位的账户。这样做是为了减少各商业银行由信贷带来的资金问题,有效地控制银行信贷规模。这样一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压力。所以,当地银行要尽量减少信贷资金的支出。其次,国家政府的财政资金是属于国家的,因此会不定期地对各个单位分散使用进行预算,现在集中支付后的预算也会失去先前预算资金的直接支付权,同时也存在利息收入。人们之所以会把钱放在商业银行,是因为商业银行能带来利息,假如在银行存款没有利息,大部分的人都不会选择把钱放在银行。因此,国库集中收付支付是为了更集中地进行收付管理。与此同时,需要我国政府实行统一管理支付,在政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依靠法律手段来提高政府在集中收付过程中的透明性和完全性,减少政府部门通过自己手里的权力来进行大量的权钱交易行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在运用此制度,在未来的时间里,会更多的政府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支付制度。加强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力度利国利民,力争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结语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支付制度对实施国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有健全的监督制约体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监督我国国库集中的财务性质资金的合理收付政策;要尽早适应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地区集中收付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使其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熟悉改革的法律条文、相关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与配合,使财政国库的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每个地方的财政局都要正式实施国库中收付支付制度。这也会全面地改变中国之前分散性质的资金管理模式,加快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完整性,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是以集中收付来规范国有资金问题的。我国可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努力将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各级预算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国库集中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吴伟光,沈月琴,顾蕾等.制度创新和森林生态旅游价值的实现[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03).

[2]白鹏飞.农村信用体系微观建构[D].延安大学,2007.

[3]李江源.教育制度的本质与现代转型(下)——基于社会哲学的视野[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4(02).

[4]张健.新闻生产的时效、利润与制度选择——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经济学阐释[J].新闻大学,2006(01).

[5]姜宏青.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A].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转型经济下的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C].2003.

第14篇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第15篇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