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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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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元化教学方式

民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其对案例教学是极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如何区分,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应否区别等等,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分清现状、理清法理。但从现有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来看,其实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在民商法学中如何更好地应用案例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应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

(一)案例教学的引进——对传统教学的批判

1.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没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更好地应付考试,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对于学习民商法学的学生来说,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不断变化发展。

3.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即由学生总结案情,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而在德国,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统教学,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教学目标——理论+实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2.教学开展方式——教师+学生情景互动

法律现实主义者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为上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拥有书本上和行为上的法律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为主导,自己动手去查找大量资料,在资料查找过程中,进行总结,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师则是一个提示评价的角色,在学生进入误区的时候给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结束时做一个总结,评价学生们的观点。可见案例教学是能培养将理论与创新,动手与动脑结合的法律职业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学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运用的恰到好处,否则案例教学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二、问题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学与现实的冲撞

在我国实际的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体现出了很多的问题,其价值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价值问题

在我国,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批判和对国外教学经验借鉴的产物。然而我国对引进来的案例教学的定位却偏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现今,我国高校虽然认识到案例教学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却没有吸取到精华,只是一种表象,其实未能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所讲内容,老师采用中间穿插小案例的形式来阐述问题。这种中间穿插式案例教学的确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但完全错位了案例教学的价值定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是使学生动口动手动脑,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力,预期达到一种对话式的教学,以学生为主导,老师是一个中立的评价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多方位多角度地培养学生,从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法律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从知识、思维和实践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

(二)案例教学的选材问题

案例教学,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例。

1.案例的选择问题。如何选择一个案例,既可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很好地说明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这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国,案例来源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决书显然是选择案例的绝佳途径,但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每一个判决;而法院公开的判决,又都是有选择性的,因此,案例来源相对有限。

2.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问题。在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中,大多数案例来源于教课书,它们大部分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设计编写的,并不能很好地涵盖和深入每一个知识点。而法院的判决书,对学生来说,又是一个固定版本,学生通过判决书在得到真实案情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在无形中固定了学生的思路,使学生往往只是从法官判决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启发学生思维。

(三)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问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包括根据教师选择的案例,查找相关资料,分析和总结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的纠纷,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学生,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例如在模拟法庭这种案例教学中,学生们只是在课下反复地模拟排练进而在课堂上发挥。纵然有些教师很好地应用了案例教学法,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案例教学只是情景创设,纸上谈兵对学生来说依然是无实战的教学方式。

三、出路探寻——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探思

在我国,案例教学本可期待的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寻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时,我们一方面应极大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将其作为深化理论知识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以求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实践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入

“诊所式”教学方法,顾名思义,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进行教学,强调教师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缩小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笔者预期将“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即将案例教学归属于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即是通过情景创设让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知识,而将“诊所式”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作为传授“行为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中,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与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校可以将经过案例学习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学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真正地作为法律人,可以亲身接待当事人,参加案例研讨和庭审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学生将由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带领学习。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或者义务法律事务所。如武汉大学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在该中心服务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亲身接待咨询,回复信件和电话,诉讼,并且组织街头法律宣传教育等等。

3.与知名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如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中学生可以参与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证券公司更有机会了解实践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这些课程使学生获得课堂上无法传递的知识,并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对学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进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护中心,自愿无偿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并可能经常看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学生们就会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觉添上的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重构

对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法预期的目标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教授学生法律内容,更注重教会学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

1.对教师的要求

运用案例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教师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完成从划分专题选择案例提前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几项明确的任务,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1)对于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来说,其可以按照课时,将本学期所开课程分为几个专题,针对这些专题进行系统的教授。按照相关专题,教师要选择好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等,但要注意案例应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教师将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提前交给学生预习准备,并应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个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或者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论文。

(2)在课堂中,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学生必定要从该案例中收获很多。教师在课堂中处于引导作用,可以提前将学生分成小组形式,课上,让每个小组代表作课前预习思考的汇报发言。然后,老师可以就理论知识背景做个简短介绍。再针对学生的思考发言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题,并让每位学生都参与问题讨论。每个问题最后教师都可以做一下有关此问题的前沿观点介绍。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来源学生对其参与的的积极性。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很高。

(1)课前预习,学生要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然而学生却不是简单地进行阅读,要在阅读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发现疑问,然后带着这种阅读的成果,在课上与老师同学进行交流探讨。那么这样一个阅读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就形成一个理论深化过程。

(2)对于在课堂中,学生的积极表现,是使课堂不至于冷场的前提。提高学生课上发言的积极性,除了从学生兴趣入手外,应该制定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即将课堂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可以将课堂表现列为70%,考试成绩列为30%,甚至不用考试将课堂表现列为80%,平时的案例报告或者小论文列为20%。这样一来,学生就没有偷懒的机会,同时也给那些害羞不善表达的同学一定的动力。

(三)构建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几点问题

1.引入“诊所式”教学出现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行“诊所式”教学时不可避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经费问题。在“诊所式”教学的基地,学生开展的是义务法律帮助,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如何维持基地运行,经费来源是个重要问题。现有已开办“诊所式”教学的学校,解决经费的来源除了学校自己拨款,主要是与国际学校开展合作项目,得到国际支援。因此,今后在开办“诊所式”教学时,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国家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一种法学教学的改革,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毫无疑问,政府应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2)师资来源问题。“诊所式”教学虽然类似于放羊式的教学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师的指导。但是在高校中,一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是很少的,而教师的科研任务很重,加上教学任务,就很难再分身从事“诊所式”教学基地的指导任务。所以可以考虑从律师事务所招聘一些兼职实践导师,主要从事在幕后给予学生指导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业合作开办实习基地,从而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学生的实践导师。

2.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构建案例教学,首先就需要对高校传统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即高校“进门”难,“出门”容易现象的改变。这一现象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进入大学后的学生,出现懈怠迷茫,甚至只想混个文凭,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这个问题必将导致,在课堂教学中,经常出现冷场,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上述案例教学其价值实现,就必须依靠活跃的课堂气氛。因此高校将“出门”的门槛拉高,将课堂上表现作为成绩评定标准,如果学生不积极应对,课前不做大量准备,那么他就会挂科,而将挂科与毕业的标准挂上钩,挂上一门课学生就毕不了业,这样就会督促学生努力配合老师搞好学习。再者大班教学问题,要发挥案例教学的实质意义,小班教学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这就对高校师资力量提出了考验,而在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尴尬境地的今天,相应的缩小法学教育的招生数量,不失为一个良策。

第3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超级秘书网

(五)开展商法实训

第4篇

咬伤常发生在人体的暴露和凸出部位,如()、颜面部、肩部、上肢及胸部等。轻微咬伤一般仅在皮肤上留下肤浅的咬痕,稍重的咬伤可形成皮下出血伴有擦伤,更重的咬伤使皮肤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挫裂创,甚至组织器官缺损。咬痕以对称的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椭圆形较多见;在手指或其他凸出部位,如、鼻、耳等,咬痕可基本对称地分布在对应的两侧面上,上、下颌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严重者组织或器官部分缺失。

由于人体各部位的形态、皮下组织的厚度、皮肤松驰度以及施咬的一方所处位置、用力程度、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咬痕形态特征各异,某些特征不明显的咬痕极易与其他类型的皮肤损伤相混淆;再者,咬伤致使组织器官缺损,相应咬伤特征表现不典型。二者都会给鉴定损伤是否为咬伤带来困难。案例1,笔者结合伤者损伤特征、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首先,伤者自述为咬伤所致,嫌疑人自述系地面玉米茬割伤。二人陈述虽存在差异,但互殴中有两人抱在一起的过程,存在咬伤的机会。田地里有玉米茬,客观上也有造成损伤鼻部的可能。其次,从损伤特征分析(1)本例伤者鼻部整体创面及创缘不整齐,符合钝性暴力损伤所致;(2)从图1可见新鲜创口创缘及愈合后瘢痕的创缘、创面均不整齐,损伤左右侧基本对称,上方创缘呈弧形;另从愈合后瘢痕上下缘间距的测量结果也在咬伤范围内,符合咬伤形成的特征;(3)损伤另一个特征是损伤局限于鼻部,未伴有周边面颊部、口唇及前额等软组织损伤,创缘周围亦未伴有明显擦伤,如为地面损伤通常应伴有周边组织器官损伤;(4)如为地面或地面玉米茬损伤,分析应为从上斜向下的暴力,从双方陈述的打架过程及局部损伤特征分析,互殴过程中地面或地面玉米茬不易形成该方向的暴力。因此,对损伤机制、损伤特征及周边组织器官损伤情况的分析结果,均不支持伤者鼻部损伤系玉米茬割伤所致,最终形成鼻部损伤系咬伤可能性大的意见。本例在鉴定过程中还拍摄了嫌疑人的牙齿的照片,其显示牙齿完整、无缺损。

案例2,已经明确是咬伤,鉴定时为伤后6个月,且进行了植皮术。法医学检查时仍可见其前额组织缺损部位整体呈椭圆形、左右两侧损伤基本对称等咬伤的一些典型特征。

在人咬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案情资料,重点收集伤害过程,调取伤者、嫌疑人(或咬人者)及无利益冲突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必要时应由伤者和嫌疑人(或咬人者)详细向法医陈述受伤过程。(2)及时留取伤者损伤特征及相关证据。对致伤方式的鉴定,伤后早期、原始和清晰的损伤特征证据至关重要。为避免伤后对致伤方式存在争议,同时鉴于较轻的咬痕很快消失,咬伤鉴定中应在早期常规通过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取证据,注意多方位拍摄并加贴比例尺。有条件的,还应常规提取咬伤部位唾液斑或其他可以进行DNA检验的物质,以备进行个人识别和同一认定。如果咬痕较浅界限不清时,可先用95%酒精棉球在创口处进行轻轻擦拭,干燥后可显出比较清晰的咬痕。(3)损伤特征检验。需要重点关注损伤整体形态及局部形态是否符合咬伤典型特征,尤其关注损伤是否对称及咬痕整体形态。其次关注周围软组织是否伴有损伤。(4)综合分析。从损伤特征及双方陈述的受伤过程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咬伤,分析损伤特征与损伤过程的符合性。(5)如能确定嫌疑人,应拍摄嫌疑人牙齿照片备查。

作者:郭兆明黄胜才朱晓斌王旭狄胜利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第5篇

“‘在商言商’,顾名思义,就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站在商家的立场谈问题”,只考虑市场收益,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属于经济学术语。商务英语作为国际商务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也具有其本身的价值和效用。人们对学习商务英语的投资也是为了将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两者在此具有交合点。因此,我们可以把“在商言商”这一术语引用到商务英语的教学上来,以期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和模拟公司的运作及管理,使得他们能够从学生思维逐渐转向公司在职员工的思维,站在商家的立场来看待和处理问题。也就是说,在从事商务活动时,参与人员要时刻以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我们可以把“在商言商”这一术语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称作为“在商言商教学法”,进而把其定义为:在商务英语教学过程中借用公司经营、管理方式来组织商务英语教学。在此过程中,教师不仅是教育者、学者而且也扮演着商人或外贸公司CEO的角色。那么,学生除了学生身份以外,也扮演着公司员工的身份。这就要求教师不仅掌握商务知识,而且要具备实际外贸操作能力、管理能力、有效沟通和激励“员工”的能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把整个班级看作一个公司,并把其分成若干职能部门。教师是“公司”的领导者,学生们是“公司员工”工作在不同的岗位上。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各种商务活动。本教学方法旨在培养学生使用英语进行跨文化商务交际沟通的能力和掌握公司管理、营销、贸易等业务基本技能及商务英语文本制作的技能。因此,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商务英语谈判”课程的教学最适合以这一教学法为指导。因为商务英语谈判是商务英语人才培养的核心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能体现出谈判者的综合能力,对贸易的成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培养和提高学生商务谈判能力在商务英语人才培养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商务英语谈判实践教学

在商言商教学法,要求用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来组织商务英语教学,所以在商务英语谈判这一课程的教学上,我们可以完全按照这一教学模式来进行。商务英语谈判除了相关的谈判理论及案例分析外,主要还是以“模拟谈判”为核心。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注重多组织模拟谈判实践活动来培养学生的实际谈判能力。

(一)谈判准备阶段首先,把班级以五人一组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选出一个领队,其余四人分别为秘书、商务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秘书主要负责本公司和产品或产品规格的介绍;商务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价格和交付条款的谈判;财务人员主要负责支付和信用保险等;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合同条款的制定和法律阐释。其次,让每两个小组通过合作分别代表海外公司和国内公司来达成买卖关系,而且双方所代表的公司一定是现实存在的贸易公司,以便他们更容易地查找相关资料。接下来就开始安排谈判工作了。一个完整的交易谈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开局阶段、讨价还价阶段和达成交易阶段。双方在建立了客户关系以后就逐步进入了具体的操作。谈判可以是整个的交易过程,也可以设定单一内容进行谈判,比如初次建立客户关系、价格、技术转让、投资、付款方式、合同、利益分配、经销、赔偿等都可以拿到桌面上谈。合作双方要事先确定好谈判主题,然后才能着手准备相关工作。在准备阶段,每个小组的领队要带领小组成员一起制定谈判策划书和谈判方案,然后分工进行相关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并对此进行整理和分析。

(二)谈判对决阶段准备工作做好以后,双方就可以坐到一起进行初次的交涉了。第一次会面只是初步了解阶段,双方只做试探性的询问和答复,不做具体的探讨。在此期间,双方谈判人员互相察言观色,并获取相关信息和将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各自回去,对信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为问题及早做出策划。等双方都考虑成熟之后,就再一次地坐在一起进行具体谈判。在谈判对决的过程中,每位谈判者都各尽其责和发挥各自的作用。在激烈的讨价还价之后,双方最终找到了交合点并达成了一致,使双方都能从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让不参与谈判的同学对每一场的谈判进行录像,以备事后让参与者观看并找出不足之处来进一步改进。在整个的谈判过程中,教师对每个组只做出引导和启发而不参与其中。此外,在双方对决的过程中,教师应仔细观察两组的合作及每个组和每个谈判者的表现,以期事后对其进行评价。

(三)评价和回顾阶段在谈判双方达成了一致并签署了合同等一系列程序完成之后,教师应从语言表达、专业知识、应变和决策能力对每个组及每个组的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给出改进建议,要求每组谈判者通过录像回过头观看自己在谈判中的表现,找出问题以期下次做得更好。每组成员要坐在一起对谈判的整个过程进行回顾和反思,看谈判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是否符合事先预期的谈判目标,是否采用有利于己方的方法来解决的问题,是否付出与收获成正比等。除此之外,每个谈判者也要通过回顾整个谈判过程来看自己是否体现了个人价值,是否历练了心智,是否自己综合能力有所提高等。通过反思能够使每个组每个人发现不足之处,进而做出改正和调整,为下次做得更好做好准备。最后,每个组都要对自己的谈判写出总结报告。此种教学方法实施后,通过对在校实施对象的调查和回访发现:商务英语谈判教学以在商言商教学法为导向,能够切实地使学生了解外贸公司贸易流程,培养他们的实际谈判能力,使他们能够从学生身份转向公司员工身份来培养他们的商务意识,以使他们从学生语言和思维转向商务语言和思维,进而使他们能够用商务思维去分析和解决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培养其跨文化国际商务交际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结语

第6篇

项目化教学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成具体的实践技能训练项目,根据项目真实仿真来组织实施教学与考核,从而达到高等职业教育做中学,学中做的人才培养能力目标。项目教学法的学习的重点在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学生在这个过程中锻炼各种能力。核心追求不再是教师简单地将掌握的现成知识技能传递给学生作为追求的目标,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去寻找得到结果的途径,并最终得到这个结果,从而进行展示和自我评价。该教学方法不仅使课堂教学形式更加丰富,而且从职业人才的角度使学生在校就能得到专业化训练,使职业技能与职业意识的综合培养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其教学实施的主要流程为:教师选择并明确项目任务———划分项目小组———制定学生项目计划———学生实施项目计划———学生制作项目成果———评价评估项目效果———共同总结项目中的知识点并推而广之。

二、项目教学法下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具体实施

相比较传统的教学,项目教学下的电子商务课程创新教学过程一般按照以下的教学准备阶段来进行。

1、明确电子商务项目教学的任务,设计项目内容

这个阶段通常由教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需要,将教学中将相关的知识点融合到项目教学中并提出一个或者几个有针对性的项目任务来进行设想,然后有了这样的项目后,学生们在一起讨论,从而最终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以学生作为先导,以教师教为引线,以师生辩为契机,让学生达到在做中学,学中想,想中悟,悟中用的教学目的,着重培养学生的知识提炼能力和实践分析运用能力。基于上述教学思想,将《电子商务概论》以“网络采购(购物)员”和“网络销售员”为模拟岗位,以完整的“网上交易”工作过程为依据,以模拟任务或企业、个人淘宝商的真实任务为驱动的组织模式,具体将教学内容分解为十个项目:(1)电子商务的认识、(2)网络商务信息收集与利用、(3)CA认证与电子商务安全、(4)C2C网店开设与交易、(5)网络营销与促销、(6)电子商务物流管理、(7)电子商务项目规划和建设。

2、具体步骤

以(4)项目“网上购物(采购)与网上支付”为例,每两个学生组成一组,两人分别为卖家和买家。卖家先根据各自的分工在网上开店(如拍拍网、淘宝网),买家主动洽谈交易意向,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一次真实的网络交易。具体步骤如下:第一,任务引入:淘宝、拍拍等知名的C2C网店已经走入百姓的生活,看到周围有朋友创业开网店,A同学也想试试自己开店,且A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在网上G品牌的服饰销量不错,便联系了天猫分销平台的G品牌商家,请求代销G品牌商家。双方经过几次交淡,最终确定由A同学代销G品牌服饰。过了几天就有网名为C的客户主动留言,询问货号GM18服装的相关信息,A看到后非常高兴,立即进行了回复,期间C要求A给予10%的折扣,双方进行了几次磋商,第三天C如愿获得10%的折扣并下了订单,并通过支付宝付款。A看到订单后及时联系了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发货,双方成功完成了交易。第二,相关知识:C2C第三方平台及其特点;网上商店开设的流程与规则;实名认证的方法与作用;C2C后台动作流程;C2C交易流程。第三,任务实施:C2C平台上创建网店;C2C平台上完成实名认证;对产品进行描述并将商品信息在网店中;在后台修改商品信息;在C2C平台上进行个人注册;准确地在C2C平台上搜索主题商品和合适商家;在C2C平台上洽谈、下单;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处理订单信息;发货及进行物流信息查询;确认收货;完成交易评价第四,项目小结:体验了C2C平台开店及购物;了解了它们的基本购物流程,掌握了网上交易的方法,增强了沟通的能力。学生在完成任务中除了获得报酬外,还能收获经验和技能,使以后的学习有了更明确的方向。第五,拓展练习:衍生到其他网站的购物

3、项目总结和评估。可以让学生采用PPT的形式对项目完成情

况作出汇报,老师则根据其汇报的项目实施过程等具体情况对考核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课程成绩考评应实施“理论+实践+过程学习+态度”的考核方式。细化考核点,将项目中的每一个环节设定为一个考核点,每个考核点中又分阶段根据学生角色分配来考核学生完成情况以及工作的态度。另外,参考学生提供的总结材料、工作日志、态度、考勤、效果给出成绩。

三、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语法教学;自主学习模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快,跨国商务活动日益频繁,作为沟通这种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商务活动的语言工具----商务英语正脱颖而成为一门新型的跨学科而综合性的专业学科,学习商务英语的特点,这对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好商务英语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商务英语特点

1.专业特点

商务英语的特点主要在于其教学的专业化、口语化和较强的针对性,归根到底,实用性是商务英语最大的特点。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要培养具有扎实英语语言基础和广博的商务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英语在对外经贸部门及企业单位从事外经外贸实际工作,独立完成外经贸业务,从事商务活动,胜任翻译、商务谈判、单证处理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学生的特点

(1)大多数学生英语基础知识较好、但听说读写能力一般。

(2)从心理上看,大多数学生对学习商务英语较感兴趣,他们学习的动机较明确,主要是为更好的就业,但对本专业缺乏细致的了解。

(3)从学习能力上看,学生缺乏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规划。

3.商务英语语法特点

通过传授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英语语法知识,使学生学会运用语法规则指导语言实践,提高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能熟练运用这些语法的基本规则,分析解释各种语法现象。

教师面对学生实际状况,要完成教学任务和培养方案,并为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二、自主学习的涵义

1.自主学习的定义

国外许多专家对“自主学习”进行了不同的描述。Holec把自主学习定义为“控制自我学习的能力”(theabilitytotakechargeofone’sownlearning)。Dickinson认为“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对其学习所作出的一切决策和对实施这些决策要全权负责”。国内教育心理学研究认为自主学习一般是指个体自觉确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方法、监控学习过程、评价学习结果的过程。

2.培养自主学习能力的意义

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观点,使培养学习者自主性成为近年来英语教学界的共识。外语积极学习的实质是:教学过程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参与耳听、眼看、动脑、动手的学习习惯,掌握自辨、自治、自理、自学能力,知识技能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因此,明确学习目标和要求,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在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同时,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表达能力及演示能力。三、自主学习模式的实施

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要贯穿于英语学习的全过程。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是一个主动的过程。结合学生的认知水平,灵活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要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原则、和谐的师生关系则、多样性原则,科学性评价原则,多层次、多途径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1.结合教材,激发自主学习的内在动机

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在入学考试时的成绩普遍较高,大多数学生能认识到英语的重要性,存在不会学习的现象。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越浓,其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就越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兴趣。以《体验商务英语英语语法》教材为例。Unittwo的Pastperfectsimple。看似十分普通的时态,却有许多值得注意的知识点。教师在授课时运用PracticeA中的内容对此时态的背景进行presentation,使同学们进一步了解和此时态相关的商务信息和常识。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已有的语言知识得到激活,激发了求知欲,进而对所学内容产生兴趣。

2.引导学生掌握自主学习的基本方法

(1)明确学习目标,优化“预习作业”

“预习作业”包括单元学习目标、学习重点难点、学习策略和方法等。通过完成预习,学生意识到自己是学习的主体,从而产生了学习的愿望,养成了自主学习的习惯,为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打下基础。

(2)创造学习机会,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努力创设良好的语言情景和语用情景,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教师应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让学生“敢学”、“敢说”,自主学习的信心得以树立,自主性这一人格特征得以培养。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提高了自主学习能力。

3.强化训练,开发自主学习的思维潜能

注重课内和课外的有机结合,根据学生的程度,有意识地给学生布置一些课外任务,训练学生独自计划、实施和完成一项语言任务。锻炼学生的英语表达、演示能力。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从BEC剑桥英语中级练习册中摘选相应的练习,让学生在课后完成,在学生完成这些任务时,能及时地对学生的语用能力进行评估和反馈。使学生获得同一主题的更多词汇和语言素材。

四、结语

通过对商务英语语法的实践教学,笔者认为: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有期自身的独特性,因此培养这部分学生的学习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英语教学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特点,考虑教学目标、选择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活动,要把知识的掌握、技能的提高和学生兴趣态度和情感紧密的结合起来,让他们的学习更加自主和有效,促进学生有特色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笃勤:英语教学策略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

第8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教学听说法

一、前言

听说法是第二语言教学史上一种理论基础非常雄厚的教学法流派,于20世纪4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50一60年代期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大影响。六十年展达到了顶峰,并流传到世界各国,蜚声世界外语教学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趋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合作日益加深,在世界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人对商务英语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种背景使得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适应市场需求的“懂业务、英语精”的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各大高校纷纷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引进了许多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大开了英语教学工作者的眼界。

二、商务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在飞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互动的呼唤下,商务英语已形成一门单独的学科。它不仅可以帮助商务人员提高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还可帮助英语人才掌握商务方面的基本知识。因此,各大高校纷纷开设商务英语专业,社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或以帮助学员考取商务英语证书为目的,或以帮助学员跨越工作当中的语言障碍为目的的商务英语培训班。

商务英语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英语语言教学,它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和专业性。因此要求商务英语教学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英语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如果商务英语教学者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可能削弱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而对学生而言,他们不仅要具备英语语言的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一定的商贸知识,并自如运用英语从事商务活动。然而高校中商务英语专业低年级的学生普遍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很强的语言技巧和语言能力。

三、关于听说法的具体说明

听说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美国军队中形成并获得成功,五十年代初在美国流行,六十年代中叶发展到养日语听说能力的教学法。

2.听说法的理论基础

听说法是第一个自觉地把系统的语言学和心理学理论作为自身理论基础的教学法体系。它的语言学理论基础是强调第二语言教学要从口语开始,从说话开始,通过掌握语言结构学会目的语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其心理学基础是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华生提出的刺激一一反应s—R)论。

(二)听说法的优缺点

1.听说法的优点:以口语为中心,以培养听说能力为主;强调句型的训练。创造了一套通过句型操练进行听说读写的基本训练方法:限制使用母语但不排斥母语的作用;通过母语和外语对比确立教学重点和难点;运用现代化视听手段进行教学。

2.听说法的缺点:强调听说,忽视读写;听说是枯燥的机械性操作,句型操练脱离语境。不利于培养创造性地运用语言的交际能力。

(三)听说法的历史意义

在多种商务英语教学法中,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体系还是方法方面,听说法都较其它教学法更系统和全面,内涵也更丰富。听说法将现代语言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与外语教学结合起来,并自觉地将语言学的理论作为外语教学理论的础,这在外语教学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外语教学发展的一大进步。

四、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1.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流程

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有五个阶段,分别为:

(1)认识(rec0gniti0n)阶段:教师通过直观手段或上下文、情景等手段向学生发出语言信号(主要是句型),表明语言信号所表达的意思,让学生把信号和它所表示的意思联系起来,即“听音会意”。

(2)模仿(imitati0n)阶段:让学生通过仿说一纠错一再仿说,同时记忆。

(3)重复(repetiti0n)阶段:让学生重现通过模仿已经记住的语言材料,作各种记忆性练习,一直到能正确理解和背诵为止。

(4)变换(variati0n)阶段:为了培养学生活用语言的能力,作各种不同的变换句子结构的练习。如,替换(substituti0n)、转换(c0n—versi0n)、扩展(expansi0n)等操练活动。

(5)选择(s日ecti0n)阶段:让学生从已学的语言材料中选用某些词汇、成语和句型,描述特定的场面或事件。即综合运用,进一步培养学生把学过的语言材料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2.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

商务英语教学与普通英语教学一样,包含听、说、读、写四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听说被放在了首位,由此可见听说的重要性。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笔头能力的高低不能确切的说明英语知识掌握的多少,究竟听到了多少,能讲多少英语才是评定英语能力最重要的指标。而听说法或口语法是以掌握口语为目的的教学法体系。

其语言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语言学“语言是言语,不是文字”的理论,以口语为中心,以句型或结构为纲是听说教学法的主张。听说法把语言结构分析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外语教学中,使教材的编写和教学过程的安排具有科学的依据。教材用会话形式表述,强调模仿、强记固定短语并大量重复,极其重视语音的正确,尤其强调语调训练,广泛利用对比法、并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这对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加速外语教学的过程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贡献和进步。

五、结语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日益增强,懂英语、懂商务、会财会等的商务英语人才被社会所青睐,越来越多的院校先后开设商务英语课程。商务英语课程的建设与发展,也成了各院校极为关注的一个大问题。听说法是被探讨的重点课题之一。与以前传统的教学法相比,听说法具有明显的优势,学生可以依靠更简洁的形式、更有效的操练学习活商务语言。因此,听说法被引入商务英语教学.给商务英语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同时促进了商务英语教学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蔚萍.面向21世纪的我校商务英语教学叨.莆田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

[2伟.大学英语教学模式的本质与模式验证[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4):44-47.

第9篇

一、美术作品与生活比较

生活是艺术的源泉,任何美术作品都基于生活,且高于生活,并用艺术化的方式表现生活、美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如在讲授“自然与艺术----中国山水画”的欣赏教学时可以选择一些内容相同的反映自然物象的图片和美术作品,让学生进行直观的比较。如将李可染的《漓江图》和反映漓江自然景观的图片进行比较,引导学生发现身边的美术,把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美术经验相联系,将自己对某些生活和自然现象的感受、体验与画家对它们的表达联系起来,尝试用自己喜爱的美术方式表达出自己的体验和感受,这样学生就能很快找出艺术作品与自然生活的区别,明白艺术形象来源于生活,但比生活更集中、更典型。因此,与现实生活比较是最基本的比较方法。

二、东西方美术作品的比较

在进行中西绘画欣赏教学时,如果不很好地联系作品进行比较分析,学生往往产生认识模糊。为此,在教学中我选择一些中西方画家题材内容类似的作品让学生进行比较分析,如将中国画家的人物肖像与西方画家的肖像画,将中国的山水画作品与西方画家的风景画作比较区别。至于中西人物画技法的欣赏教学时,我选择了古代的《仕女图》和西方的肖像画哈尔斯的《吉普赛妇女》让学生比较,引导学生结合中西方的文化底蕴和时代背景进行深层次的比较,一般通过具体作品的比较,学生自己讨论,加上老师的归纳,就加深了学生对中西方绘画基本艺术特征的认识。

三、同一时代、同一题材的作品比较

在美术作品中有不少作品是同一题材并处于同一时代的,但表现手法不同,对此可注重了解这一时期绘画的主要特点以及代表人物的艺术风格。如中国古代人物画的欣赏教学时,采用多种不同技法作品作比较欣赏,能使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我国传统绘画技法的多样性。如把潘天寿的《映日》和齐白石的《荷塘》作比较,很容易看出《映日》中线条强劲并以浓重的墨色与红花相映衬,表现出“映日荷花别样红”的意蕴。《荷塘》是深秋景色,画中荷梗以有力的线条组合交错,产生丰富的变化,无序中有序。学生从中强烈感受到了中国传统绘画的多样性、生动性,以及一种韵律美,更能激发起学生热爱民族传统文化的情感。

四、不同时代、同一题材的作品比较

第10篇

关键词:脑挫裂伤手术治疗

脑挫裂伤是指头部受暴力作用后脑组织发生的器质性损伤。包括挫伤和裂伤两种病理类型。是颅脑创伤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损伤类型。

脑挫裂伤的治疗当以非手术治疗为主,应尽量减少脑创伤后的一系列病理生理反应、严密观察颅内有无继发血肿,维持机体内外环境的生理平衡及预防各种并发症的发生。除非颅内有继发性血肿或有难以遏制的颅内高压手术外,一般不需外科处理。

约有1/3严重脑挫裂伤的患者合并血肿、血性脑水肿、颅内压增高。非手术治疗无效者,需要手术。原发性脑挫裂伤一般不需要手术治疗,但当有继发性损害引起颅内高压甚至脑疝形成时,则有手术之必要。对伴有颅内血肿30ml以上、CT示有占位效应、非手术治疗效果欠佳时或颅内压监护压力超过30mmHg或顺应性较差时,应及时施行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对脑挫裂伤严重,因挫碎组织及脑水肿而致进行性颅内压增高,降低颅压处理无效,颅内压达到40mmHg时,应开颅清除糜烂组织,行内、外减压术,行脑挫裂伤失活组织清除术。放置脑基底池或脑室引流。在手术缝合过程中,术区放引流管,用于引流手术部位渗血和渗液。脑挫裂伤后期并发脑积水时,应先行脑室引流待查明水原因后再给予相应处理。治疗严重广泛的脑挫裂伤、恶性颅内高压应采用标准外伤大骨瓣方法。此方法能起到充分减压的目的。

本组患者男62例,女17例,年龄10~79岁,平均44.6岁。损伤原因:车祸伤53例(67.1%),打击伤11例(13.9),高处坠落伤9例(11.4%),摔伤6例(7.6%)。

(1)手术适应证

1)CT显示颅内局灶性脑挫裂伤并发脑水肿与水肿,有明显占位效应。

2)颅脑创伤手术探查未见血肿,仅发现脑挫裂伤,脑压明显增高者。

3)非重要功能区的脑挫裂伤如在额极、颞叶,合并有血肿,不论是脑内或硬脑膜下,已引起脑室受压,中线移位>5mm者,都适于手术。

4)脑挫裂伤已经出现脑疝前期表现或脑疝者。

(2)禁忌证

1)局灶性脑挫裂伤,范围小,水肿轻。颅内压增高用药物可以控制者。

2)年龄过大,全身性疾病严重者。

3)脑疝晚期,处于濒死状态者。

(3)手术方法

1)开颅切口大小适当,额颞部脑挫裂伤,采取发际内的额瓣。切开硬脑膜时,必须注意避开语言运动中枢、外侧裂,以免在脑内张力特别高时,硬脑膜一处突破,脑皮质与侧裂区血管由硬膜切口挤出以至损伤出血。通常宜先在颞叶表面的硬脑膜作一小切口,将硬脑膜下血液部分放出。稍待脑部张力下降后,再扩大脑膜切口。探查额叶外侧面与底面、颞叶前部、脑挫裂伤区,在脑挫裂伤严重之区域,避开言语运动中枢,在稍靠脑底外侧部将脑皮质切开一小口可见脑组织碎块、血液由切口溢出。通过此皮质切开向深部进行软膜下挫裂伤坏死组织吸除,并吸除血肿,仔细止血。如此,可以减少手术侵袭。手术过程勿伤及语言运动区脑皮质。勿伤及外侧裂血管支。术毕,用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周围表面及脑底、外侧裂内积血。

脑挫裂伤的手术要点如下:外伤大骨瓣开颅,清除失活脑组织。如果清除失活脑组织后,脑压仍高,可切除额极或颞极进行内减压。

2)脑重要功能区的脑挫裂伤以开颅减压为主。也可由非功能区切开,冲净脑内积血。同时冲净脑池内血液。

3)急性脑膨出和有散在脑表面渗血不止时,要查明是否脑内有血肿或为多发血肿。将挫碎、出血浸渍的脑组织从软膜下吸除,清除积血与血块。这样可使脑膨出减轻,尚可采取过度换气辅助呼吸的方法使颅内压降低。辅以去骨瓣减压手术。

(4)术后处理:与一般开颅术后处理相同,但对下列情况应与特殊处理:1)脑疝时间较长,估计不能短时间清醒者,宜早期行气管切开术。2)对继发脑干损伤严重,术后生命体征不稳的患者,应进行人工呼吸机辅助呼吸及低温治疗。3)术后收入ICU病房,进行全面监护。

(5)主要并发症:1)术后复发血肿或对侧迟发血肿,应及时发现并处理。2)继发脑水肿和脑肿胀应妥善处理。3)预防患者因长期昏迷易发生肺部感染、水电解质平衡紊乱、下丘脑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等并发症。

参考文献:

[1]张纪.枕部着力的重型颅脑损伤的临床分析[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2,2:85.

第11篇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校的周围环境不当,就很可能会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在事故发生前与社会各方面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

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比如,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与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及学生受教育权和自由权的矛盾如何解决;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方冲击学校给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他方面损害如何计算赔偿问题;学校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其赔偿金的来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部门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涉及。

参考文献:

①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9;

②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9;

③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6,12;

④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M],1993,8;

⑤吴祖谋,李双元:新编法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0;

⑥陈本亮,吴仁华:法制在学校[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6;

⑦杨安定,吴志宏: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3;

⑧昃晶雯,于毅:学校成为被告[J],人民日报,1999,4,7;

第12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函电教学方法教学实践

一、引言

商务英语,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英语,涉及到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国际金融等多个领域。商务英语函电是商务英语课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高校对外经济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英语专业高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该课程旨在将商务知识和英语知识相结合,培养学生如何在不同的商务环境下撰写出表达准确、得体的商务英语函电,从而能够达到不同的商务目的。

二、扩充学生商务英语知识和外贸业务知识

“由于专门用途英语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因此,基础阶段的英语教学是外贸函电教学的基础,外贸函电教学实际上是基础英语教学的扩展和延续。”学生通过一定时间段的基础英语的学习,基本都达到了一定的英语水平,所掌握的单词量,语法和句型,以及对于篇章的理解已经达到了较高的程度。此外,学生通过相应的外贸专业课的学习,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法等,对于整个国际商务业务的各个环节都已经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学生可以更好地学习商务英语函电这门程。“根据对外经贸商务活动的实际运作过程,函电内容会涉及到建立贸易关系,询盘,报盘,还盘,订单,支付,包装,运输,保险,索赔与理赔,等各个业务环节。”在教学过中,教师在学生掌握词汇基本意义和实用熟练的基础上,进一步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商务专业术语的含义和用法,这些与之前所学习的基础英语词汇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例如,(1)offer在基础英语中作为名词使用是“提供”的意思,而在商务英语中表示“要约”或“发盘”(“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标明一经对方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order在基础英语作为动词使用,表示“命令,指示,”但在商务英语中表示“下订单,订购”。此外,在商务函电撰写中,还会用到一些缩略语,例如,FOB(贸易术语),S/C(SalesConfirmation销售确认书),L/C(LetterofCredit信用证),A/R(AllRisks保险险别,一些险)等,这些缩略语涉及到商务交往中各方面的信息,也是从事外贸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熟悉的。在教学中,针对不同的商务英语函电使用的商务环境,教师有必要对外贸业务环节和学生一起进行复习回顾,补缺和巩固学生的外贸业务知识。如果由于学校课程设置,学生之前没有学习过相关的外贸专业课程,教师还应该让学生了解有关的国际贸易知识,为函电撰写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例如,在商务英语函电课程中有“支付”的函电,其中最重要的是让学生掌握用信用证支付时如何撰写相应的信函,这就需要教师对其基本知识进行复习或概括性地讲解,包括信用证的定义,用途,特点,有关当事人,内容,流程,种类等。学生在了解熟悉上述内容后,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信用证的信函内容,从而进一步地学习和独立写出有关信用证支付的信函。

三、结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1.理论教学

商务英语函电是以文字为载体,对国际贸易中各实践环节进行展开。它是一门涉及面广,内容繁多,针对性强的课程。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层层递进,首先,要向学生介绍商务英语函电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函电的各种写作格式,组成部分,撰写函电的7“Cs”原则(Courtesy,Consideration,Completeness,Clarity,Conciseness,Concreteness,Correctness)。其次,以国际贸易流程为主线,让学生学习各个环节函电的撰写,在涉及到每个重要的商务活动环节的信函教学时,教师应该让学生回顾了解有关的商务知识,学习商务专业术语,英语句型,习惯表达和信函撰写的内容。并通过商务函电实例分析,帮助学生对函电内容的吸收,理解和运用。例如,在讲解有关询盘(enquire),发盘(offer)和还盘(counter-offer)的信函前,要让学生理解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什么,以及在发盘中实盘(firmoffer)和虚盘(non-firmoffer)的区别。学生在掌握了这些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阅读,翻译和撰写有关的商务信函。

2.实践教学

商务英语函电的学习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能够独立地阅读、翻译和撰写各类函电,因此采用多种形式的练习巩固学生的函电学习是必不可少的,让学生可以做到“熟能生巧,应用自如”。

(1)巩固商务专业术语

前文提到掌握外贸专业术语是学生在学习商务英语函电课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教师可以用提问的形式让学生复习所学过的专业术语,或者可以用口语练习的形式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采用角色扮演模拟每个商务往来的情景。这样,既可以让学生练习专业术语,又可以活跃课堂气氛。

(2)理解和翻译商务英语信函

在独立撰写出商务英语信函之前,学生要能够准确地理解和翻译各种信函。教师可以结合书本上的信函实例,以各种商务环节为基础,分析信函的语篇结构,归纳出常用的句型和表达方式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并且可以用提问的形式检验学生对信函的理解。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自己分析其他重要信函的结构,进行句子和信函的英汉互译练习,掌握商务信函的专业表达方式。(3)撰写商务英语信函

书写出得体的商务英语信函,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的写作练习。因此,教师可以让学生模仿书上函电例子撰写,或者写回复信函,还可以给出具体的商务交往的情景,让学生根据所学习的内容独立地写出相应的商务英语函电。此外,教师要对学生信函写作的错误及时地给与反馈和纠正,帮助学生提高商务英语信函的表达能力。

四、突出教学内容的系统性

商务活动环节多,情况复杂。因此,商务英语函电涉及的信息量大,内容繁多,商务用语表达更是不计其数。如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逐一列出商务活动环节,词汇和句型,学生会觉得没有系统性,不知道该从哪里开始学习,不能够举一反三。因此,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教学情况,系统地进行归纳,总结。

1.商务知识总结

如前文所提到的,在具体教授每个商务环节使用的函电之前,教师可以给学生先列出整个商务活动实际运作流程,涉及的内容,让学生认识到每一个商务环节是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

2.句型和习惯表达的总结

在教授商务英语函电时,教师可以把有相同意思表达的词组给学生进行归纳,或者先让学生总结,教师在进行补缺。例如,以下常用的函电句式:

(1)告知对方信函的内容:Withreferenceto…/Referringto…/Regarding…

(2)在信函中向对方提出请求:Couldyoupossibly…?/Iwouldbegratefulifyoucould…/Iwouldappreciateitif…

(3)信函中结束语:Wearelookingforwardtoyourearlyreply./Weappreciateyourearlyreplyandlookforwardtoyourvisit./Yourfavorablereplyisrequested.

总结归纳这些常用句型以后,不仅方便学生掌握和记忆,而且可以让学生在撰写信函时,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来丰富信函的内容。

3.信函语篇结构总结

商务英语信函的种类较多,如询盘信函,还盘信函,支付信函,等等。虽然信函种类繁多,专业词汇和句式的使用更是不计其数,但是从写作角度来看,还是有一定规律的,一封商务信函的语篇结构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破题部分,承接部分和结尾部分。例如,在撰写询盘信函时,首先,在破题部分介绍获得对方产品的途径和本公司的详细信息。E.g.Wesaw(引用)yourIBM-compatiblePCsattheInternationalTechnologyExhibitionheldinBonninJune.Wearewholesale-dealersofelectronicproductsinourcountryandinterestedinpurchasingyourcomputers.其次,在承接部分向对方询问产品的具体信息,包括产品目录单,价格单,报价,交易条款,折扣等。E.g.Wouldyoupleasesendusdetailsofyourcomputersincludingthefunctionsandthenecessarysoftware?Whenquoting,pleasestatetermsofpaymentanddiscountyouwouldallowtopurchasenotlessthan500sets.最后,在结尾部分可以告诉对方,如果我方对产品满意的话,就会购买产品。E.g.Shouldyoucomputersbeofgoodqualityandcompetitiveprice,weshouldplacealargeorderwithyou.这样,学生在撰写适合不同商务背景的信函时就不会感到无从下手,而是能按照相应的结构写出表达准确,立场合理的信函了。

五、加强和其他课程的协调

对学生来说,任何课程的学习都不是独立的,而应该和其他的课程形成一个系统,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商务英语函电的学习也是一样的,首先,在前文中提到学生学习这门课程,最好是在完成大学英语和外贸基础专业课学习之后,这样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和应用商务英语函电所学内容。其次,教师可以把这门课程和学生所学的其他专业英语课相结合。例如,货代英语,外销员英语,物流英语等,让学生融会贯通,加强对外贸活动各环节的认识,从而培养学生综合的外贸业务操作能力。

六、结语

商务英语函电课程因其在商务领域中突出的实用性,已经成为高校对外贸易和国际商务英语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于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笔者相信还有新的领域需要去探索和实践。作为高校专业英语教师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丰富自己的外贸知识,使商务英语函电教学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刘法公.论基础英语和专门用途英语的教学关系[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

第13篇

摘要:在新课程理念下,教师要改变传统满堂灌的语文教学方式,不断激发学生的语文学习兴趣,分小组讨论教学法能够充分体现学生主体地位,使学生充分地参与到语文学习的课程当中来,不断掌握知识,不断提高各项综合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关键词:语文教学;小组讨论法;教学效率

在传统的语文教学理念下,教师不注重学生知识探究、与人协作能力的培养,学生也往往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能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往往导致语文教学的低效。小组讨论的教学组织形式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语文教学的整体效率,本文就小组讨论教学法的有关内容展开探讨。

一、新课程理念下的“小组讨论教学方法”

新课程改革在不断进行,要求教师不断更新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和综合素质,小组讨论的教学方法是在这一教育理念下诞生的一种新的教学方式,顺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小组讨论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语文课程的课堂教学中把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就某些学习问题,小组成员之间进行任务的分配和合作学习,经过充分的讨论,自由交流,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探究和掌握知识。

小组讨论教学方法在语文教学过程中的运用,能够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充分参与到语文课程的学习当中来,就不同的语文学习任务,学生们通过任务分工的形式来完成学习任务。例如学习了《背影》这一课后,为了让学生进一步去感悟亲情、养成尊老爱幼的习惯,培养对家庭的那种责任感,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我爱我家”的话题讨论,把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4-6人,小组成员先分工搜集有关家庭亲情图片、家庭温馨故事等材料,然后进行整理和归纳,最后形成小组统一的探究成果。每个同学通过自己和其他小组成员对材料的搜集和展示,能够真实地感受和表达亲情,传递亲情。这都要求学生对自己的学习任务有着很强的责任感,需要学生间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在这种小组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能够体会到这种知识的获得过程,通过自己的动手和动脑来得到知识。教师在小组讨论教学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精心设计,合理分配好任务。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是一个导演,而不是演员。

二、“小组讨论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比较

在传统的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的教学方式往往是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师就是课堂的主宰,往往从课堂开始一直讲解到课程结束,学生好像只是被动学习的接收器,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也易形成懒惰的学习心理,教师讲解某些语文问题,即使进行问题的提问,学生也懒于思考,因为已经形成了一种不良的学习习惯,教师会把答案直接讲出,学生的任务就是读一读、写一写、记一记,没有思考和主动学习的习惯。

小组讨论的教学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摒弃满堂灌的教学策略。根据教学任务对学生的讨论主题进行选择和设计,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评价。教师的引导,对学生讨论主题的设计,直接影响到讨论学习的效果,学生对讨论主题有着足够的学习兴趣,学生就能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积极主动的进行相关问题的准备工作,在小组中有着自己的学习任务的分工,而不是传统的担任听课的角色,明确了自己的学习责任,根据讨论的内容和要求,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如何完成自己的任务,并注重与其他成员之间配合,增强了团队意识。在小组讨论的学习中要引进学习竞争机制,奖励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三、在课堂教学中如何运用“小组讨论教学法”

小组讨论教学方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的积极性。讨论主题要符合学生的心理实际和教学的需要,学生能够充分的展开思维。例如在学习《春》这篇课文时,教师首先引导学生通读课文,对学生进行小组分工,分别对描写春天好的词语、美的句子进行标记,文中用了哪些修辞手法,文章的主旨句在哪里,对文章的主题思想进行总结,对这些问题进行分工,通过分工,学生们进行积极地准备,品味文中精彩生动的语言,一起分享给大家,同时也能表达自己对春天的真实感受,通过小组的讨论和分享能够学习到作者是如何描写春天的,用了哪些写作手法,对各种写作手法能够真正的理解和运用,因为这些写作的技巧是学生们通过自己的讨论得到的,通过这种学习方式也能够实现本堂课的教学目标,进行文章的赏析,培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讨论和发言中,能够锻炼自己的各种综合能力,而不是教师仅仅对课文进行泛泛的的讲解,没有学生的参与和思考。

小组讨论教学法的使用,学生对学习知识充分的讨论,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例如在写作过程中如何寓情于景,学生们或许不能够真正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教师可以布置这样一个讨论话题,什么是寓情于景?能不能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让学生去准备并回答,对寓情于景的各种理解,最后老师进行讨论总结,寓情于景就是将自己的感情融入到景色之中,借助现实中的景色来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情感,抒发自己的情怀,通过充分的交流,学生对寓情于景的写作方式有了真正理解。在小组讨论学习的过程中,学生成为了学习的主体,不断的展示自己的个性,例如通过学习老舍的《济南的冬天》这篇课文,老舍描写了济南的冬天的美,真实的描写了济南的山、水、阳光和白雪,教师可以组织一个话题,如果对一个没有去过济南的人进行讲述济南的冬天应当怎样去进行生动的描述来吸引别人,学生进行讨论如何进行语言的组织,表达技巧的运用来描述一个独特真实的济南的冬天,学生的各种表达的欲望能够得到激发,语文新课标要求培养学生的各种综合素质能力,在与同学、教师的讨论和交流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到新的知识,新的学习方法,提高了与人交际、协作的能力,这也是进行语文教学的总体目标。

小组讨论教学法,能够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充分参与到语文学习的过程当中来,有利于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培养学生的个性,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在进行小组讨论教学法的教学实践中,需要继续进行探索和研究,来充分发挥小组讨论教学法的优势,真正提高语文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第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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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提纲

2、内容摘要

3、正文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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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内容摘要注明关键词(至少为三个;三----五个)

P5正文注意:论文字数不少于6000——100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三份评审表论文,其中手写稿一份,二份打印稿,一份电子打印稿);标题用3号黑体字(宋体);正文用4号宋体;并存A盘(写明班级、姓名、学号),论文左侧竖向装订。

P6注释(至少为十个)论文中注释为脚注(标明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第几页;如是期刊写明发行年月或刊号)。

P7参考文献(至少为五个);参考文献需要列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如是期刊写明发行年月或刊号。

实习报告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打印二份;4号宋体字。该报告应有实习单位的评语(200字左右),并注明实习时间(2006年X月——X月)及加盖实习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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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正文注意: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80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三份评审表论文,其中手写稿一份,二份打印稿,一份电子打印稿);标题用3号黑体字(宋体);正文用4号宋体;并存A盘(写明班级、姓名、学号),论文左侧竖向装订。

P6注释(至少为三个)论文中注释为脚注(标明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第几页;如是期刊写明发行年月或刊号)。

第15篇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