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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为了解释经济周期和经济增长与发展问题,1912年熊彼特建立了创新理论,并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应用。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创新理论研究的重点都是产业经济和实体经济企业,很少涉及金融问题。20世纪七十年代,金融市场的扩张、金融服务需求的扩大与金融管理体制产生了冲突,金融创新活动开始快速增长。相应地,一些学者开始将创新理论应用到金融理论的研究中来。到了九十年代,金融创新理论基本上形成了体系,并成为金融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随着金融创新重要性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产生了研究兴趣。
(一)关于金融创新的概念和分类。目前关于金融创新还未形成权威且普遍认同的概念。在较有影响的定义中,David Llewellyn认为金融创新是各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新金融市场的产生以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GreenbaumHeywood认为金融创新是存在金融合同却处于零供给状态的金融产品。广义上金融创新是创造并普及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行为。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对金融创新的范畴做过这样的界定: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的创新和金融工具的创新。这种界定将金融创新的范畴扩展到了金融制度。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如下定义: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
(二)金融创新带来的影响。金融创新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可以归根于与金融创新浪潮相联系的金融重建过程。例如,Michael Carter就曾著文论述过金融创新何以导致了一个更加脆弱的金融机构。Lason认为对金融体系的标准看法产生了对金融体系重构的迷信理解,即认为金融体系的重构总是有利于金融体系。他们建议考察私有经济领域创新过程的源泉,并指出范伯伦的理论对创新源泉的性质提供了有益的见解。范伯伦的理论认为,金融家的行为受两个有力的欲望支配:最大的金钱收益、金融稳定。前一欲望激发对增加收益的各种途径的追求;后一欲望则引致这样一种倾向:大的金融机构以及它们制定的利率左右着金融市场,并在金融市场中形成勾稽同盟和保守管理。由于上述两个因素的相互冲突性,增加了金融创新在金融体系中的不稳定性。
Minsky认为经济扩张会产生一个不断增强的反作用,即高水平的投资产生高水平的赢利力,高水平的赢利力又激发更高的利润期望,这样又会抬高资本的市场价格;接下来,这些过程又增强借贷双方的信心,从而刺激更多的投资。总体上说,金融创新对整个金融体系理所当然的具有裨益。不同金融工具所包含的不同种类的风险已经彼此被分开,这会增加金融系统的效率,因为交易要素更加齐备,而且相关的风险也由最有效的金融机构承担。彼此独立的风险个数的增加应该不会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总风险。
另外,如VanHornc,J.C.指出,过度创新增加社会成本以及出现“泡沫现象”;MichaeIPawley等提出创新使广义货币总量(M3)难以确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A.Saunders等提出风险转移但并不消失,可能造成未来的金融危机;PeterTufanoc等结合案例论证了金融创新对经济社会的福利改善。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的影响
目前,对于金融体系稳定性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构成的市场、金融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规章制度的总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因此, 如果从金融系统本身的组织结构入手,金融体系的稳定表现为四个方面:(1)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是稳定的,即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些金融机构能够持续经营并履行他们的债务,而无需外界的援助;(2)金融市场是稳定的,即交易者能够放心地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反映基本经济因素变化,而当这些因素并未有明显变化时,交易价格不应出现剧烈的短期波动;(3)由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组成的体系是稳定的,即个别金融机构或市场的危机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市场以至于发生系统危机的可能性低;(4)金融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金融市场的运行有较强的监管和控制能力。
如上分析,金融创新对经济发展、金融发展起到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四个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稳定性的影响。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种新型的金融交易也不在旧体制的框架之内。在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和保护本国金融竞争力的动机支配下,八十年代初,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陆续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交易的限制,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出现趋同。许多金融机构有大量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如或有负债、高杠杆借贷、衍生证券等,在传统的账务处理程序下,这些活动不计入资产或负债方,仅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以注释,其实质就是在不扩大资产负债的同时,开展一些投机、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韩国金融机构和大企业就是高杠杆借贷的牺牲品。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前,1997年初韩元汇率为1美元兑换800韩元;2月23日韩国的外汇储备减少至外债总额的5%。这些不透明的业务对韩国金融市场、韩国经济的打击是相当大的。由于韩国金融机构由母公司进行了担保,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蔓延,进入1998年高负债的韩国大企业集团,接二连三爆发了财务危机,表外业务的高风险可见一斑。简言之,当金融机构通过扩张信用以获取高收益时,高风险随之而来,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必然降低。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金融市场出现与基本的经济因素无关的不正常波动,往往是因为有投机力量的操纵,并有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从众心理从旁助阵。当代金融创新为投机活动创造出了大批“撼动”市场的先进手段。一个投机之风盛行的金融市场,显然是不稳定的。其手法有如下几个方面:
1、发难未来,左右现在,加大金融市场的波动。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场和现货市场所做的交易,将“未来”和“现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使投机者可能通过操纵“未来”而反过来影响“现在”。而由于衍生交易成本低,用同样的资本在衍生市场可做数倍于现货市场的交易,现货市场的广度远不能与衍生市场匹敌。从衍生市场发难,利用衍生证券的“杠杆”特性,进攻更具数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不断挤压泰国金融市场,触发泰国金融危机,在随后东南亚金融危机演变过程中,这些基金大规模运用“杠杆”,加重了危机的程度。它们以自有资本作抵押,从银行借款购买证券,再以证券抵押继续借款,迅速扩大了债务比率;不仅如此,它们还将借款广泛投机于具有“高杠杆”特点的各种衍生工具,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杠杆比率。据《经济学家》的报道,量子基金确实早在1997年3月就大量买入看跌期权,以掉期方式借入大量泰铢,卖出泰铢期货和远期,因料定交易对手要抛出泰铢现货为衍生合同保值,轻而易举地借他人之手制造泰铢贬值压力。
2、环环相扣、节节锁定、立体投机、推波助澜。一般情况下,由于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着无套利均衡关系,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及其市场的诞生和发展,外汇即期市场、远期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衍生市场之间环环相扣、节节锁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投机家在各个市场上立体布局:一方面在各个市场加大赌注,为投机推波助澜;另一方面一旦投机成功即可全面丰收,为承受的投机风险匹配高收益。国际投机家进攻香港金融市场时充分运用“立体投机”策略:首先,在货币市场上,拆借大量港币;在股票市场上,借入成分股;在股票期指市场累计期指空头;然后在外汇市场上利用即期交易抛空港币,同时卖出港币远期合约;迫使港府提高利率捍卫联系汇率;在股票市场上,将借入成分股抛出,打压期指……。综合看来,基于金融市场之间的密切联系,“立体布局”使投机家的风险暴露相互加强的同时,更令杠杆投机威力和收益大增。1998年8月之前,国际投机家利用这种手法取得的丰厚回报,无疑助长了他们的贪婪,使其甘冒风险,增大香港金融市场的不正常波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信息化在国民经济信息化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现代金融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客观上要求以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支撑,不断推行金融创新,实现自身的信息化和知识化。为此,需要我们从战略、运作和技术三个层面加快金融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实现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知识密集型的金融业属性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现代金融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在组织架构、运作方式和业务开拓等方面,日益体现出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经营管理特征。金融业的这种行业属性,决定了必须以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支撑,不断进行创新,实现自身的信息化,从而逐步达到整个业态的知识化,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在组织构架方面,现代信息技术不仅为金融业提供着新的管理工具和技术设施,而且不断催生着新的管理方式。当金融业达到高度的信息化之后,它就像具备了健全的神经系统,各末端的信息能实时传送到营运总部,实现智能化的决策和快速的反应。这样,大大强化了管理效率,扩大了管理范围,减少了管理层次,缩短了管理链条,促进了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向“扁平化”方向转变。
在运作方式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信息服务内涵和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同时也带动了对信息服务需求的强劲增长。随着消费者的需求日益个性化、多样化,金融业过去的服务种类、服务方式已经越来越跟不上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金融机构若想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必须转变经营观念,由面向账户的经营转向面向客户的经营,向客户提供定向的个性化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并建立开放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代化营运体系,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在业务开拓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已成为金融业增长的源泉因素,信息系统的服务已经涵盖了金融业所有核心业务流程。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的推行,往往是金融性质的市场行为同信息技术相互耦合的结果。金融市场上的决策行为,则更多地依赖充足的信息获取和基于知识的量化评价。
着眼于金融信息化发展的跨越式
金融信息化的实质,是新兴的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业的一场经济革新,主旨在于把金融业变成典型的基于信息化技术的产业,信息系统成为金融产业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基本方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采用信息技术的步伐并不算太慢,我国金融信息化水平的落后主要是在运行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等方面。加快我国金融信息化体系建设,可以考虑“跨越式发展”的道路,发挥“后发优势”,以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首先,在战略层面,需要我们尽快制订符合国情、具有创新精神并切实可行的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为我国金融信息化指明前进的方向和发展道路。
过去我们提倡金融电子化。从“金融电子化”到“金融信息化”绝不仅仅是个概念的变化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电子化时代的金融信息系统是一种旨在满足内部管理的、封闭式的系统;而信息化时代的金融信息系统则应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业进行重构,并据以建立开放式的金融信息化体系。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过“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见成效的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我国金融业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化服务体系,在金融改革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由于受认识能力、实践经验和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在运行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始终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先进、高效的以计算机网络系统做支撑的全方位、全天候,能支撑我国金融业务、金融管理和金融决策的金融信息化系统。这需要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金融电子化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金融信息化的战略规划,完善金融信息化的总体框架。
在这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国民经济信息化整体战略中,突出金融信息化的带动作用,把金融信息化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龙头来抓,以金融信息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信息化向深层次迈进;二是把金融信息化体系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来以加规划,以夯实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三是把金融信息化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体现,依靠整体创新来实现其发展的跨越式。
其次,在运作层面,应瞄准建立我国新型金融信息化体系的目标,对现行金融电子化系统进行更新、改造,以适应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需求。
金融管理信息系统是连接所有金融业务系统,对其产生的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和分析,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全面信息及各种信息分析工具的核心系统。它的建设和完善,对全面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顺应现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机构管理架构和流程重组,是金融信息化成功的关键。我国金融机构原有的管理架构和流程,是按手工或者部分计算机处理的模式建立的,信息化若在旧的管理架构和流程环境中实施,能发挥的作用很小,工作繁杂而且收效甚微,要实施金融信息化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易于共享数据资源,流程自动化控制与处理,信息快速传递与跨地域存取等特性,重新设计金融机构的管理架构与流程。
重组管理架构和流程的重点是在经营、管理和决策三个层次上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经营层要体现跨时间、跨地点、跨方式的“整体性”和“流水线”作业效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各种操作指令和作业要求,实现经营控制程序化硬约束;管理层要使孤立的信息变成相互联系的信息,使一些潜在的原始的信息变成现实的经过加工的信息,使无价值的信息变成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使各项管理工作由事后反映向事前、事中控制转变;决策层应利用领导决策支持系统,实现战略发展、投资、计划、监控等决策活动井井有条。这三个层次的功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即要清晰划分,又要有机结合,使金融机构整体的资源配置与运行达到最优。
(一)认知度不高
由于不清楚政策规定,部分金融机构不主动向人民银行申请金融机构编码。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权在地方政府,并且机构编码和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对于申报工作认识程度不高,管理不到位,年检不主动。其在申请、变更金融机构编码后,金融机构编码也就被束之高阁,未能在各类金融信息系统中全面应用,制约了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的推广与使用。以巴州为例,虽然每年以正式的文件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将通知发送到全辖金融机构,但是大多金融机构对机构代码及代码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不清楚机构代码的作用和意义,对信息核对和检查等相关工作不够积极配合,联系人经常变动,工作交接不衔接。
(二)沟通协调机制不畅
科技部门作为人民银行的对内部门,多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相关信息,尤其是中小型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因此难以掌握这类金融机构的审批成立时间和数量。如果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消时未按规定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将导致录入的信息不及时,违背了“实时公布”的原则。再者,因未明确商业银行维护机构信息的责任部门,有的是办公室,有的是科技部门,还有一些是由会计业务类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部门间沟通回合多、协调环节复杂。
(三)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条款不明确,责令整改和通报的惩戒力不足。由于缺乏约束力,多数金融机构平时不重视此项工作。信息发生变更不及时更新,或是申报时时间跨度早已超过文件规定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科技部门又无相应的执法权,无法对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日常进行的口头督促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四)属地管理原则与权限设置相背离
金融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和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在不断增加。但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造成县域金融机构在申请机构编码时极为不便。以巴州为例,辖内地广人稀,相距最远县城达上千公里,无论是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还是去现场检查,来去都极为麻烦,且费时费力。而人民银行县支行却没有对应的维护权限,给日常工作造成诸多不便。
二、对策及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扩大机构编码的应用范围
加大编码使用范围,建立信息共享和制约机制。在人民银行信息系统中大力推广使用,建立人民银行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动制约机制,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申请使用编码后才能开展某些业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做好信息验证工作,及时进行系统信息维护,进而加快推动金融机构编码的启用进程,以保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唯一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帮助实现金融机构问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建立全面协调沟通机制
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各类联席会议、业务交流会以及各种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宣讲力度及系统的推广使用。特别是通过行长联席会议等,使得各金融机构行领导特别是分管行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银行金融标准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专职部门负责,指派专人作为联系人与当地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报备机构信息变动所需材料。
(三)建议进一步细化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