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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设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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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设计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心理学 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 认知混淆分值表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包括一件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在该案件中,申请再审人为日本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申请再审人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该决定认为:“…将本专利与日本国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简称证据1)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但是,本专利与证据1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的差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来说属于较细微的差别,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普通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105号决定。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判断的主体应当是对“汽车”这一类产品有常识性了解的人,其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的微小变化。“…本专利与证据1所存在的差别属于局部的差别,一般消费者需要施以特别的关注、反复比对才能区别开来,这样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株式会社仍然不服,随后申请了再审。中国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消费者的特点是,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据此得出结论:“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相似的外观设计。”至此,该案“盖棺论定” 。

由于最高法院是中国的最高级别的司法审理机关,其对于此案的再审审理结果无可更改,是中国对于这起行政纠纷所涉及的全部问题的最终答复,是被理解为正确的、中肯的和全面的终极裁决,应该说本已没有质疑和思考的余地。然而,如果我们对此案的审理全过程做进一步考察,不难发现此案仍然遗留了一个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核心问题,即:确定一个“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客观事物进行性状判断,在一个特定的时空域内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介入到判断过程之中: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和判断方法。表面看来,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方面,对于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似已规范得十分细致和周详。比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之4就对“判断主体”规范为“一般消费者”,而且是根据适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的不同,具有“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以及“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等能力的不同消费者群体。中国最高法院在其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也对“判断主体”相应地规范了:“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范并非被落实成原所设计或预期的那样周详和严谨,事实上,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概念和程度并未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和实施。笔者根据“北大法宝”对近两年来中国法院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案件做了粗略的检索和核查,发现中国不同法院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对于“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具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比如:

1.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知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两者整体美感相近似的印象。”

2.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482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参照2006年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规定,(该款规定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笔者)…但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而言,本专利与附件1的整体形状近似,前述方面的差异仅属于外观设计局部的细微差别,不足以对两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在同一案件中,被告专利复审委认为:“一般消费者在观察本专利电炖盅和附件1电炖盅整体外观效果时,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在控制装置和控制面板部位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

3.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各面视图相比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上述案例“1”中,法院把《审查指南》以及最高法院规范的对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做判断的“一般消费者”认定为“普通消费者”,而且把最高法院明确地在司法解释中规范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诠释为“两者整体美感相相似”(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可见该案法院与最高院对于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概念和程度是有差异的。如果说一般消费者里的“一般”与普通消费者里的“普通”属于同义词并可互释,则作为丈量“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尺度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一语与“整体美感相近似”则相去甚远了。在上述案例“2”里,复审委的“会注意到”和法院的“不足以”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上或称拟制程度上以及掌握的尺度上呈现出直白的对立或对抗。在上述案例“3”中,三地法院虽然都在判断主体上采用了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但在以判断结果作为尺度对于判断主体的判断能力的认定,则产生出不甚相同的判定:最高法院对于外观设计判断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的规范,在三地法院的诠释下成为了“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和“显著的视觉差异”。

从上面引述的案例和对比中不难看出,即便有了相对明确的规范,目前施行的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判断仍呈现为一种客观依据较差、主观意识较强的人类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对待“一般消费者”是否“根本不存在显著的视觉差异”,还是“会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而不易混淆。”这一问题,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仍然存在有很大的主观性,因而造成公众/当事人对于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结果难以预判或使判决结果难以达到更趋合理的判决公平和公正度。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国青年旅行总社cyts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cits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等案件上。我们是否可以对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的判断摸索出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来?

只有掌握了客观的、人类认识、分析和判断事物的规律,才能够对人们会不会在“相关公众不会混淆或误认”或“相关公众会混淆或误认”的问题上得出正确的结论,才能够有可能达到或尽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公众、法制建设所需求的公正和公平乃至正义。

 

二、心理学和外观设计的判断

所谓心理学,目前取得比较一致性的观点是:研究人类和动物的心理过程和行为的科学。根据研究目的、对象和方法等等的不同,将心理学大致可分为普通心理学、法律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审美心理学、等数十个心理学分支学科。与知识产权联系相对比较密切的,当属法律心理学。然而,正如某心理学家所言,心理学家在法律问题上开展的研究“过分犯罪化”了。应当说,法律心理学应当除对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的、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劳动改造心理和民事诉讼心理等部分的研究外,还应当包括对侦查心理、预审心理、审判心理、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侵权人心理、证人心理、法官心理等之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对于两种以上事物的感知心理、联想以及错觉心理等内容。可以说,涉及知识产权的心理学应当是随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而应当确立起来的一个新兴心理学学科,它当归属于法律心理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它是将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从上述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现象扩展到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中相关社会公众和/或消费者对事物的认知心理现象和规律上的学科。

同样道理,外观设计的相同相似性判断,如上所述实质上是一个心理学上的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过程,它服从于客观存在的人类认知心理规律。面对外观设计的各类组成要素,如形状、线条、色彩等,做相同相似性判断,人们就是进行了感觉、知觉、记忆、表象、想象和思维等心理活动。因此,为了使外观设计的相同相似性判断更加科学化和实用化,将人类的对事物感觉和知觉以至思维过程中产生的此类认知和误差规律适用到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当中去,就成为了解决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三、知识产权法律心理学适用设想

将心理学研究成果、方法和人的心理规律结合到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实践之中去,实际上是研究、掌握和运用人们是否会根据一个外观设计连带想起另一外观设计并进一步将两者混同起来的心理学中“联想”以及“错觉”等等这种人类认识事物的心理规律的问题。

事实上,尽管存在有人的知识层次和社会生活实践的不同以及思维能力的差异,但造成人对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产生混淆的心理过程都具有符合上述心理学的联想和错觉的规律:它以被感知事物的各个特征,即由人的感知器官如视觉、嗅觉、听觉和触觉得到的特征信息为基础,在感知一事物过程中,引发出与其在各个特征相接近、相关联的它事物的回忆,进而在知觉的过程中,将此与它事物误认为相同。

就外观设计而言,使人就一外观设计联想起在其知识和经验中的另一外观设计,甚至造成两者相混淆(相同或相似)的心理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外观设计的基础特征信息,即:该外观设计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一个外观设计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其构成方式可以拆分成各个不同形态的元素。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之7.2款的规范:“构成外观设计的是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同理,两个商标的联想以及混淆的心理构成过程也是取决于商标基础特征信息,即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方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里可以看到,法律对商标构成要素规定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等项内容。然而,对这些元素做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一个商标的基础特征信息事实上应当由下列元素所组成:点、线、颜色、点线组合构成的发声(文字发声)、点线组合构成的符号含义(文字含义)、点线面组合而成的三维物体形态(方形、长形、圆柱形、菱形、球形…)、上述要素的组合方式以及排列顺序。

从上述规范和分析中不难看出,构成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基本要素,无非是点、线(条),颜色(呼叫)及其组合。而这些能为人们所感知的视觉和听觉客观要素,是造成人们联想和错觉的基本素材或基础。心理学告诉我们,由于人类生理结构的限制,人们通过视觉或听觉感知这些基本要素的某些时候,必然会产生认知结果与客观实际相符或不相符合的心理现象。因此,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把这些自然(生理)现象或规律加以采集、整理、归纳并抽象出来若干规律或定律,然后应用到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相同相似性判断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则可以制订出科学的和客观的相同相似性判断准则、尺度和标准,这不仅会大大提高判决的公信度、公平公正度和广大公众的认可,而且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如何将其适用到实际审理实践中,是一个将心理学上的有关外观设计异同的辨识规律与传统方法相结合的过程。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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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有线电视,网络整改

 

三网融合启动在即,作为省网络公司下县级分公司,无论是网络传输水平还是用户规模与电信部门相比都有相当的差距,而数字用户的整转数量还很小。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启动与逐步实施,进行数字化网络改造工作已成为各网络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一个科学的,先进,的合理的有线网络才可以完成数字电视以及综合数据业务信号的传输。即要使网络更可靠稳定,能支撑将来的多功能业务,又要根据公司的经济实力,依靠当前运行的网络进行整改,逐步达到双向传输的要求,实现广播电视业务和交互业务。

我们县是一个人口不到三十万的小县,拥有有线用户三万户。我们的有线网络分城区和农村两部分。城区网络采用光纤同轴混合网,是一个以前端为中心、光纤延伸到小区并以光节点为终点的光纤星形布局,同时,以一个星树型同轴电缆网络从光节点延伸覆盖用户。网络拓扑是一个星一树形结构。主城区建有地埋管道,实现了光缆入地,老城区采用电力杆路架空。分区布局光节点,共22个。农村是租借联通光纤,依托联通机房,杆路建设的光纤同轴混合网。对城区网络采用的是模数混传,85-550mhz为87-550mhz为普通广播电视业务,安排36个频道的模拟电视节目。550-750mhz为下行数字通信信道,用于传输数字广播电视,采用qpsk调制。远远满足不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

我们在2005年进行了网络升级,更换了所有的线路器材,实现了光缆入地以及光节点的重新规划。但只是采用前端是普通光发,单个光纤单向传输模数混合信号。每个光点覆盖500用户,延长放大器的级联2至四级,电缆网是750的单向放大器,和分支分配器构成的星树形拓扑结构覆盖用户。而hfc接入网,真正实现信号的双向传输,是采用空分复用,频分复用和时分复用技术。在器材使用上,不仅在前端构建数字信号源,前端cmts,反向回传光发,双向放大器和用户端的cable mode。在从光节点至前端(或骨干网的分前端)的光纤传输链路中,上下行信号采用空分复用,即上下信号分别使用不同的光纤传输。为确保信号安全稳定传输,每个光点的光纤数量至少应为4至8根。从光节点到用户的电缆网中,上下行信号采用频分复用,合理规划频道,充分利用资源。5-65为上行通道,87-1000为下行通道。博士论文,网络整改。数据传输采用时分复用。博士论文,网络整改。在hfc的网络中,反向通道的汇集噪声是影响双向数据传输的主要问题。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每个光接点严格控制在300户以内,且放大器级连不超过三级。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认为网络改造必须根据公司的总体规划,分批分片分主次,轻重缓急进行从而达到整改目的。对线路长用户多的片点,要重新规划设计,光节点。特别是楼群加设光站,保证用户容量低于500户,延长放大器最多为3级。根据网络改造的实际情况,原有的网络质量可以,进行整理,使其更合理、更可靠。如果网络质量确实达不到要求,线路又老化严重的话,我们就进行更换,以达到网络的需要。因为资金的关系,可以暂不进行双向设备的更替,主要进线路的整改升级。如果说良好的设计是网络可靠的关键,那么,施工工艺则是网络可靠的保证。网络整改上花大力气严把工艺流程关,有线电视主要是接头工程,光缆的熔接,接线盒的挂放倒要做到规范,做好防水和防雷工作。以及选用优质的线缆器材。保证改造一处,信号达标一处。设计,施工,验收要分步进行,根据技术规范严格实施。

农村是一个大的市场,我们在改造城区的同时积蓄能量,就是攒钱,加大投入建设自己的路由,同网通合作,除技术束缚自己进行新业务的开展,如宽带,电话等,因他的光纤老化,故障频发,停信号的次数频发。博士论文,网络整改。博士论文,网络整改。受人家机房位置影响,农村干线五级以上的村有20多个,信号质量随着电缆的老化也一步一步恶化,CSO,CTO指标严重恶化,电的不同步问题至今困扰这我们的维护人员。博士论文,网络整改。基于现状,建立自己的HFC农网显得犹为重要,目标,主干线采用星型结构到乡镇,分支树形到村,保证大村1或2个光点,小村一个光点,每个光点四芯,1550光主线传输,1330分支,最远处1550二此放大。博士论文,网络整改。路由以公路为坐标,架设线杆,架空钢绳,每公里造价2万元。供电采用集中供电,中心乡镇建设机房,UPS 不间断电源保证信号的畅通。机房处一定要做好地线防雷接地。每个光点采用室外接收机,减少了电缆的使用,提高了信号质量也节省了电费,符合光进铜退的时展。对农村用户来说,提高收视费可能很难,增加节目后,可以适当提高一点。同时降低工程费,达到与非法卫星天线抢夺用户的优势,一优良的服务,及清晰的电视节目,使用户自动的缴费,以达到事业发展的目的。在管理上,进一步加大奖罚力度,保证一线人员的工资待遇,付出同回报成正比,使人们气顺工作干劲高。

有线电视数字化是大势所趋,进行双向网络改造,是实现信息化的必备条件,HFTT+LAN模式是近几年各地成功的经验,我们的目标是不仅是让用户观看丰富多彩的电视节目,而且实现信息互动,冲浪上网等多彩的内容。我相信,在我们广大县级有线电视工作者的努力工作下,一定会建设一个优良的,科学的,先进的数字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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