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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电子税务”并非全新的话题。我国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2001年5月1日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在总则中指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这使电子税务的思想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二、实施电子税务的意义
(一)显著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实施电子税务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税务能显著地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纳的成本。主要表现在:(1)电子税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让纳税人随时随地通过电脑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可通过网站获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服务,既节省了报税纳税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事务。(2)电子税务使得税款征收和税款划解从传统的手工化、纸面化操作向电子化、无纸化转变,由新颖的电子化票据代替传统的纸面实物票据,这必然会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3)实施电子税务必然带来税务档案的电子化。电子化税务档案既能保证纳税档案的完整、系统,又能让税务人员按其不同的需要极其方便地调阅。如可以按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同税种、纳税人的业务特点等分别生成不同的税务档案,供调查、研究使用。(4)电子税务的实施和各种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必然会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质量,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公开,更好地实现法治税”
实施电子税务对于促进税务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必然会利用互联网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种税收政策法规以及税务部门的职能、组织机构、办事规程等,公众既可通过网络了解各种涉税事宜,也可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监督、举报税务人员的作风和行为,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由原来的神秘、封闭走向透明、公开,成为阳光下的公正的行为。
电子税务对“依法治税”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对自身的纳税义务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如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资金流转情况就可通过网络直接反映到税务部门,这样将有利于约束、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税务执法人员在电子税务条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层面的执法人员从不同的执法环节进行的制约,又要受到来自上级机关的监管,同时还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得“依法治税”落到实处。
(三)电子税务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税务机关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大量的经济分析与决策任务。电子税务对提高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电子税务借助互联网的应用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资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决策信息更加全面、丰富;第二,在决策方法方面,电子税务既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获得大量定量、系统的分析,又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外部专家展开广泛的联系,使得头脑风暴法、特尔菲等常用的决策方法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现;第三,互联网为税务部门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提供了极为顺畅、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税务部门在决策时集思广益,听取公众的呼声,采纳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又有利于公众通过互联网监督税务部门的决策,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电子税务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税务机关负有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改善税收环境也一直是各级税务部门长期努力的目标。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税务机关往往采用散发税务资料、办培训斑、面对面宜传咨询等方式,但由于传播面小、成本较高等原因,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实施电子税务后,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知识的宜传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传播面广、时效性强等特点,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在不少税务网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规”、“纳税人信箱”、“举报与投诉”、“税务论坛”、“案例分析”等栏目,这些栏目对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有重要的帮助。纳税知识的普及、纳税意识的提高,必然使税收环境得到改善。
三、电子税务的主要形式
发展电子税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实施电子税务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根据网络技术的优势,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笔者以为,电子税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电子报税
电子税务的核心内容当属电子报税。电子报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两个部分。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电脑、电话机等相应的报税工具,通过因特网、电话网、分组交换网和DDN网等通信网络直接将申报资料传送至税务机关,以完成纳税申报的全过程。电子申报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电子信息交换。电子纳税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和国库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电子申报所提交的纳税信息,直接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或专门的税务账户划拨税款,以完成纳税人税款缴纳的工作。
具体来说,电子报税可以采取以下多种方式。
1.互联网远程报税
互联网远程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并实现税款自动划转入库,完成电子申报和电子纳税的整个过程。互联网远程报税以互联网为载体,使得纳税人可以将填报的相关的纳税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快速地传递给税务机关,无需纳税人去税务部门窗口完成纳税申报,同时大量的纳税申报数据可以与税务机关的电子管理档案系统无缝联接,实现对数据的存储与管理。这种报税方式对企业或个人来说所需的投入很小,因为它只需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和一根普通电话线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这种方式报税的单位与个人基本都有相应的设备,并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互联网远程申报对那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报表数据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经济性;对一些收入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处外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理想的报税方式。
2.电话报税
电话报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电话,通过电信、银行和税务系统的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电话报税综合应用了现代通信、计算机网络和呼叫中心等技术,使得纳税人可直接通过拨打电话自助地完成报税事宜。与互联网远程报税相比,电话报税具有设备投资少、操作简单、技术要求低等特点,所以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纳税数额相对较少的“双定”纳税户。他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完成申报缴税义务,同时也可减轻税务机关的前台工作压力,节省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电话报税的缺点是交互性差,直观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使用面。
3.银行网络报税
银行网络报税是指税务机关与指定的代收税银行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纳税人(主要指个体双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前到该银行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储不低于应纳税款的资金,由银行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事项。纳税人可在每个纳税期满10日后,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银行网点领取完税凭证,完成申报纳税全过程。
银行网络报税可以充分发挥银行网络的资源优势,对各方都具有实际意义。对银行来说,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增加存贷业务的数量,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对税务机关来说,通过银行网络征收税款,可以大大减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对纳税人而言,通过银行报税,可以节省到税务机关报税的时间和费用,还可以减少在银行反复存取现金的差错。对“双定户”而言,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电子报税使纳税人真正实现了新《税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与电子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所以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报税方式,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都必须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电子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进行检查,以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实施电子税务后,税务机关可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取纳税人所属行业情况、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情况、银行资金流转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机关还可以与网络银行资金结算中心、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等部门联网,共同构筑电子化的稽查监控网络,以加强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群众提交的电子邮件形式的税务举报也将很寻常。电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举报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活动的起点,群众举报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传统的税务举报通常有口头举报、信函举报、电话举报和传真举报等方式。这些举报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头举报因举报人的身份暴露通常会使举报人产生心理压力;信函举报随着近年来民用信函业务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响;电话举报由于语言沟通及书面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传真举报需有专门的传真设备,应用范围受到制约。
与传统的举报方式相比,电子邮件举报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优点,既可传输文字资料,又可传输图像和声讯资料,使得举报内容更为翔实、可信。另外,电子邮件举报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举报人可以随时随地提供举报材料,税务机关也可全天候地接收举报信息。同时,电子邮件举报者的身份较为隐蔽,一般不必担心身份暴露受到打击报复。举报人有自己专门的电子邮箱,便于税务机关与其进行直接、专门的联系,双方的沟通更为顺畅、快捷。
对税务机关而言,接收电子邮件举报并不需要专门的软、硬件设备,也不需要建设独立的税务网站,只要配备能上网的电脑,并由专人管理就能进行举报受理了。
2.税务网站直接举报
税务网站直接举报是与电子邮件举报既相类似又有区别的另一种电子举报方式。它是指举报者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网上举报窗口,直接向税务部门提供举报线索。这种举报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专门税务网站的税务机关中实行。
对税务机关和举报人来说,通过网站进行举报无疑具有极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现在网上举报有统一的格式,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另一方面,网站举报通常具有举报结果查询功能,举报人有受重视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税局的网上举报页面,举报人只要凭借税务机关提供的举报查询账号和密码,即可查询网上举报的处理结果。另外,举报人还可以直接得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邮件回复。
3.电子化查前准备
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除了准备必要的文书、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外,还要搜集、了解稽查对象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有的放矢。
传统的税务稽查查前准备通常是调阅在税务机关存放的稽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如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资料等。现在,随着税收征管软件的运用,通常是先运用征管软件查询稽查对象的电子信息,必要时再调阅其纸质档案。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内部存有的书面或电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滞后的。
实施电子化查前准备,税务人员可以直接登录稽查对象的网站,动态地了解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大量即时的信息。税务人员还可以登录稽查对象的相关行业网站,了解该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指标的平均值,通过稽查对象与本行业的对比分析,以发现蛛丝马迹,为税务稽查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典型案件网上公示
税务机关利用互联网这个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进行典型案件网上公示,可以切切实实地为纳税人提供遵纪守法指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税务机关在运用典型案件网上公示时,一是要注意案件选取的典型性,尽量选择在当地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让纳税人尽可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二是要有专业人员对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问题,找出症结所在,使其他纳税人从中得到启发、受到教益。如厦门市国税局网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资料翔实、典型性强,教育警示作用较大,具有借鉴意义。
(三)税收电子化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条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财力、场地等方面的限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无论是在服务品种还是服务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与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利用互联网来改善税务机关的服务是一条重要的途径。目前,国内不少已经建立起专业网站的税务机构,都把电子化服务作为网站基本的应用。如把税收政策法规、纳税资料、办税指南等内容在网站上,供纳税人随时随地方便地查询。也有的税务机关在网上开设了专门的咨询中心,接受纳税人的各种问询,并向他们提供专业、系统、有针对性的服务。功能全面一些的网站还提供搜索引擎、资料下载、常见问题解答(FAQ)、网上发票查询、企业资信情况查询等服务。
四、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税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初创到今天不过短短数年时间。在这数年时间里,全国各地许多税务部门结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区的特点,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电子报税方面,上海的纳税人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后,选择、填写、提交相关申报表即可完成本次申报。在电子稽查方面,无锡市地税局设立了电子邮件地址为"ltax@"的举报信箱,专门受理电子邮件举报案件。在电子化服务方面,北京市地税局推出了“网上地税局”,它为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网民提供了大量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和办税手续、复议听证程序、纳税人权利义务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国税局于2002年12月开通了远程网上发票认证,纳税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同时进行即时或批量认证。企业自行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识别后,通过Internet网络将扫描识别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规划建设的“金税工程”三期,不仅涵盖国地税所有的税种和执法环节,还将与企业联网,从而为我国电子税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发展电子税务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实施电子税务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国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不容乐观的情况,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之间沟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岛,信息资源浪费严重;技术方面标准不统一,扩展性差;等等。这些方面必须很好地加以解决,否则将阻碍电子税务的健康发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况,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因为无形的互联网部分地代替传统的税务机构完成相关的涉税事务,对人们的观念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当中既有不少税务工作人员对电子税务的发展意义缺乏认识,也有人担心电子税务的发展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所以,要成功实施电子税务,就应首先扫清观念障碍。其次是人才问题。电子税务属于高科技的范畴,不仅需要组织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术人才攻关,而且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素质。而我国目前的税务人员队伍现状与这个要求尚有不少距离。大量引进人才毕竟不很现实,只有在适当引进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础上,全体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业人员素质以及全社会人员的素质也需相应提高。再次就是投入问题。实施电子税务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对欠发达地区而言,这个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国税局近年来在税务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过5000万元,而正在建设的国家“金税工程”三期计划5年内投资逾60亿元。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各级税务部门想方设法、多管齐下地来筹集。最后还有个安全问题。税务部门的职能进入互联网,如果安全没有保证,电子税务就不能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进程中务必对安全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既要通过防止黑客攻击、限制用户的访问权限等方式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又要保证数据免受病毒破坏,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在实施电子税务的过程中,不断地解决上述问题以及新出现的问题,电子税务将迎来长足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赵俊峰,陆海燕.电子税务初探[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2]蔡荣华.税务信息化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一项延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案,继续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指出“采用电子商务进行的交易相对于非电子方式进行的交易应接受中立的税收待遇,电子商务的税务应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简便的方式进行管理”。OECD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上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显得相对保守,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成员国的财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则上同意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综合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则,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公平税负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3)便于征管原则。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订应考虑Internet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从而难以成为一种可靠的税源;(4)简单、透明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若干选择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带来了直接的挑战。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首先必须在以下几个税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选择:
1.征与不征的选择
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它们的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因此,根据现行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都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公平税负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一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就意味着对其他纳税人的歧视,从而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美国,沃尔玛特等传统的零售商对电子商务免征销售税也存在较大的异议。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如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办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地域、无国界的特点,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面前,税收的国家和由此带来的国家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当然,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应通过延迟开征时间和—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来实现。
2.是否开征新税的选择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国际上对其是否开征新税也众说纷纭,一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因特网传送的信息流量的字节数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开征新税比特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和税制建设来说,征收比特税显然是不现实的。再说在许多基本问题尚未搞清之前,如哪类信息的传输需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跨国信息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重复征税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税未免过于草率。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的税种,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对一些传统的税收基本概念、范畴重新进行界定,对现行税法进行适当修订,在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3.税种的选择
在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的情况下,原有税种如何使用需区别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通过因特网提供网上教学、医疗咨询等业务,则应属于服务业,宜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税的选择
关税问题是电子商务带来的重要税收问题。1998年5月20日,WTO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召开的电子商务大会上达成了一项临时性协议:“网上贸易免征关税的时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从而影响这些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是要对电子商务正式开征关税,从技术上来说,各国都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我国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网上贸易零关税”的政策显然是明智之举。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动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值得注意的是,WTO电子商务“零关税协议”中并不包括离线交易达成的贸易,因此对这部分交易可视其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而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当然,在具体征收时还应掌握灵活性的原则,在一定时期给予必要的优惠措施。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世界各国在对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有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属人原则”的,有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不过,很少有国家只单独采用一种原则来行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往往是以一种为主,另一种为辅。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多坚持“属人原则”为主来获取国际税收的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收入较少,希望通过坚持“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目前外来投资较多的实际情况,在行使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的标准。
三、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管理部门的一项迫切任务。现行税制的改革,主要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订税收实体法
我国税收实体法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其中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是流转税法。流转税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这种有形动产是通过什么交易方式实现的。二是对营业税法的修订,主要是在营业税法中增加网上服务和在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转让”,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将网上服务等同于一般服务,按“服务业”征税。另外,相应地在所得税法和其他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
2.完善税收征管法
完善税收征管法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现行税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税务机关备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企业,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实行起来并不严格,征管法中也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从进行征管和稽查。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收管。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除了上门直接申报、申报、邮寄申报外,允许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6)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税务机关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而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网络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积极参与制订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电子商务税制问题上,必须同其他行业、领域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订。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理,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订出了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拥有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协调,共筑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问题,实际上就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订,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参考文献]
[1]姚国章,王秀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学情报,2000,(1):37—41.
[2]姚国章,王秀明。我国税收如何面对电子商务[J].福建税务,2000,(3):25—26.
[3]闵宗银。电子商务及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1999,(6):12—15.
[4]江经杰,刘红林。面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J].税务研究,2000,(6):51—55.
当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千方百计地制止地方政府乱占耕地行为。从短期来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会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所以还会出现直接的或者变相的乱占耕地问题。在北方一些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地价不断攀升,已经直接影响了当地投资的成本。所以,如果没有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地控制制度,那么,土地泡沫破灭之日,就是中国的经济灾难到来之时。
抑制土地价格增长过快的问题,有三个途径: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大土地的供给,保证市场源源不断的土地需要。这种手段在我国根本行不通。二是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批租的速度,防止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的开发。由于地方利益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可能不打折扣地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所以行政手段作用十分有限。三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制定合理的税收和财产分配制度,保证利益的各方都能获得理性的预期收入。
现在看来,征收物业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征收物业税可以从消费环节抑制需求。在中国的城市发展中,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热的现象,一些城市居民购买房产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进行投资。浙江温州炒房团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市场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以消费型为主的购房行为已经逐渐地被投资性的购房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制度都应该调整。具体到税收制度方面,国家应该对占用土地资源而进行的房产投资活动征收特别的资源税。其次,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遏制开发商的投资冲动。当商品房交易市场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开发商必定会对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有一个合理的计算。他们不会轻易接受地方政府提出的开发项目,将自己的资本集中投入到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去。第三,征收物业税还有利于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征收物业税可以有效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资源税的重新划分,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防止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截留国家收入。
征收物业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立法部门必须首先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对那些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的房屋,不应该征收物业税,对那些投资性购买的房屋,应该征收物业税。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科学的资产申报体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房屋业主购买的目的。在我看来,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物业实行普遍征收原则,然后再通过补贴的方式,对那些城市的贫困者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国家大力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并且通过廉租房的方式保证城市贫困人口拥有必要的住房条件。
(一)“量身定做”的信息系统
1.高可管理性。面对金融业务的不断增加,对数据和系统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天津国税通过方正公司搭建的独特的税务系统拥有强大的网络管理功能,能够有效的帮助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网络管理和远程监测,大大提高企业对网络的可管理性和可维护性,同时,降低了国税局及地方税务局在IT资产的总拥有成本。
(二)“简便易用”的培训系统
天津国税局为了提高公务员素质,使其更好的跟上税务信息化步伐,建成了一个供税务内部人员使用的信息培训教室。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内容涵盖了税收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质量要求高,各种新技术,新系统,新软件的不断出现,国家重点税务信息化系统,金保工程系统编由四个软件系统构成,分别为:每一个系统的成功实施,都需要项目相关官员的积极配合和学习,因而为适应未来信息化不断深入的要求,对项目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时的信息化培训非常必要。考虑到税务系统的特殊性,各种税务系统繁多,系统维护人员较少,安全性要求较高,现有的网络培训系统以不能满足税务行业的需求,因而,天津国税局委托方正公司建成了一个供税务内部人员使用的信息培训教室,并使用了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双翼税务培训系统解决了网络建设上的难题。由于天津国税局在建设税务征管信息化方面的不懈努力,有效抑制了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政策决策的理性需求以及税务检查效率,朝着税收征管现代化大踏步迈进。但是在天津国税向下级基层税务机关普及信息化培训过程中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省市级税务机关好于县区级税务机关,因此也暴露出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二、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因素
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影响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因素很多,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概括:
(一)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剖析,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缺乏观念支持,基层税务人员对信息化建设认识有偏差。税务征管信息化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尽管已经进行好几年,但发展很不平衡,究其原因,主要是观念上的问题。对蓟县分局的10多名税务人员初步调查:对税务信息化缺少必要的认识,不知道税收信息化是什么的占大多数;认为信息化建设高不可攀,客观条件不具备的也很普遍而能清楚回答当前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内容的只有2人。或许这样的调查不能代表较深层面的现状,但可以看出加强基层税务人员信息化观念迫在眉睫。
(二)客观原因
1.成本太高,基层税务机关的财力难以承受
从长期来看,虽然相对在降低税收成本减少偷税漏税方面带来的收益是“物有所值”,但有限的财力制约基层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在网络建设、硬件配置、设备维护等方面都难以快速推进,因此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计算机依托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基础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不高、源端信息和集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能共享、数据传递和存储技术有待完善等问题。
2.缺乏专业人员
就税务系统的人才状况来看,目前税务系统内部不仅缺少网络管理人员,而且缺少系统操作和应用管理人员,更缺少精通税收、经济、管理以及数学等专业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由于没有专门人才对税收信息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使税收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只停留在简单的模拟手T操作的水平上,即使有的地方初步应用了一些辅分析系统,也只是局限于对历史数据的静态分析,尚不能做到动态预测与管理。究其原因,都是受人才引进渠道和工资待遇等诸多因素影响,而工作在基层,尤其是郊县的就更少。以蓟县分局为例,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几乎没有,全市国税系统系统仅有的这方面人才又都集中在市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基层征管基本上是没有熟练掌握征管软件程序的人,另一方面,县级国税局受工资制度限制,也难以留住人才。再有就是信息技术培训缺乏系统性,仍有一部分人虽会操作也仅限于开票,打字等,计算机功能远远没有发挥。
3.税收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不到位
目前,税务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和静止环节来进行划分,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和广泛性,而是仍然按照工作环节划分专业职能,并且各专业职能之间包括各环节内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的现象。譬如,在征收专业化基本到位的条件下,作为税收管理重要内容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专业化分工明显缺位。从近年来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的运行情况看,不仅其职能相互重叠,并且在每个环节的内部也同样没有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纳税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操作办法,对相当一部分评估对象只是简单地走过场。稽查选案则是根据纳税申报的一些资料和计算机中的有限信息,对选取的案源进行评析,在稽查选案对象的确定上,非数据信息的成分大。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2、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4]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4).
[5]蒋灵卫.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1).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4]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4).
[5]蒋灵卫.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促进了现代贸易的发展,形成一个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无国界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隐匿姓名,隐匿交易地址,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对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以税收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无纸化操作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征管以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数据信息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迁移﹑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支付电子化对传统征税方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且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使得税务部门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工作存在事实上的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手工填报、人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运作模式。厂商和客户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也使得税务机关更加难于开展征管。
3.加密技术和数据电子化对税务人员素质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计算机加密技术逐步成熟,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
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全盘电子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手工账单逐渐消失,现行计征手段面临从传统向网络化转型的客观要求,税务人员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任务
4.税务登记变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登记和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征税的又一难题。
电子商务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难题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建立一种新的经济持续。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世界上第一笔网络交易在1994年完成,我国在1998年才迎来了第一笔网络交易,2000年才起步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我国才走过六年多的风雨历程,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所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可以采取如下具体对策:1.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
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知识与电子商务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专业人才,使我国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尽快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从而有能力致力于电子商务的开拓与推广,攻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技术难题,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充足的智力支持。
2.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和网络税务认证中心
建立网络税务平台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网络税收征管功能才有可能实现;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在这个综合性的认证中心里,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发票真实性、是否按期申报、是否偷逃税收等一切涉税情况进行实时的在线核查。网上征税的许多技术问题解决了,相关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从而避免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盲目性。
3.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形势与压力,必须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和标准,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从硬件、软件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保障,也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做好技术准备。
4.加快税务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按电子政务要求重组当前的税收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组建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广域网,早日实现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覆盖各级税务机关,涉及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着力提高税收征管的技术含量和质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5.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要求他们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真实的网址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资料。对有关的纳税人填报的资料严格审核后,建立详细的户籍管理档案,再发放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稽查人员可以通过税务登记号查询其网站,来确认实际经营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的审核和稽核,对电子商务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地解决了。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总体来看,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对基于传统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会计假设产生影响。
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而电子商务模式在一些情况下不再满足会计假设的条件。首先,纳税人的概念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依据,它将特定的纳税义务与特定的经济实体对应,只有明确纳税人才能公平,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然而,网络经济下的纳税人概念却变的日益模糊。网络,网络中介,门户网站的出现和参与,使得经济实体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企业间或个人间的相互合作越来越密切,多个企业,多个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合作,创造经济利益的方式普遍存在,相对与传统经济环境下较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网络经济中互相依存,交错复杂的经济关系使得许多经济事项难以明确划清相对应的经济实体,这使明确税负的归属权变的困难。其次,会计假设纳税人的“持续经营”,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间的合并,解散经常变化,此外,由于网络贸易多以产品定制为主,业务变化起伏大,会出现有时膨胀,有时收缩,甚至停产,这些都不再满足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使税收征管的标准和依据难以把握。
2.货币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再占主导地位。
在传统经济贸易下,价格是产品销售,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市场的自我运作和调节都是围绕价格与价值的关系。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但是在网络经济下,价格这一货币因素的影响被减弱。注意力,技术开发,品牌信誉,人才和知识等非货币因素日益成为企赖以生存和提高经济收益的关键。然而,这些非货币因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作用难以用货币计量,就难以对其纳税。若不加以区别,统一以企业经济收益的货币数量纳税,必然冲击税收的公平原则。
3.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存在分歧。
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网络经济下的贸易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主的网络大国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为了防止税收大量流失则侧重与强调地域管辖权。因此,对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全球性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4.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5.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难度大,偷漏税严重。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6.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和挑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网络经济环境的税收政策。在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税收政策时,应该注意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网络经济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同时,也要保证网络经济下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问题。
【参考资料】
[1]王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
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1.1征税对象难以界定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是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电子商务中,相当一部分有形商品(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是以“数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网络上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具有易复制和反复下载的特点,因此,难以界定这部分商品的属性,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1.2纳税主体难以判定传统交易活动大都是在商场、店铺中进行,纳税人的身份比较容易判定。而在电子商务中,网上商店是一个虚拟的市场,产品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随着网络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这种虚拟交易能够很容易隐匿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行为,从而难以判定纳税人身份,使得税务征管无法有效实施。
1.3税款征收方式落后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凭据来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被广泛使用,即使在明确纳税对象及纳税人的情况下,这种无纸化的交易也使得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无从下手。同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纳税人可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搜集相关信息难上加难。
1.4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或者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界定,国际税收通过双边协定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下,交易都是依托于虚拟的网络,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因此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
1.5税收稽查存在困难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准确掌握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以电子形式存在,容易修改和删除,这就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困难。
1.6税款流失严重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企业逐渐扩大网络经营渠道,对传统贸易造成严重冲击,侵蚀来自传统贸易的税基。与此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征税方案,容易形成“征税盲区”。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特点使得避税问题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2.1财政收入原则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于电子商务普遍实行征税制度,如英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就连一直以来对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于近期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与之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却一直未曾纳入税收监管之中。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主力军。电子商务领域凸显出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淘宝网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极大地带动了国内居民消费需求。据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达到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可见,电子商务规模的快速发展,能够为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扩展税基来源。因此,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定应该体现财政收入原则。
2.2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不应使纳税人产生除税收以外的超额税收负担,也不应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的资源配置手段。从电子商务领域来讲,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发达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时也普遍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如美国在1996年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明确提出税收中性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发展态势良好,因此税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2.3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并没有交易本质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变化,因此,两者的税收待遇应该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对有关的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明确了征税立场,对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
2.4优先发展原则优先发展原则是指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阶段给予税收政策优惠,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对电子商务实行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的免税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我国电子商务也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现有的规模。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也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和特点,遵循优先发展原则,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征税。
2.5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地便利和节约,避免额外的征收成本。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时,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避免额外负担,提高税收效率。
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3.1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从财政收入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对电子商务应同传统交易一样进行征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因此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
(1)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对网络税收中的“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进行内涵与外延的界定,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2)根据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要求,对电子商务税收实行阶段策略。
(3)根据交易产品的性质(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
3.2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3.2.1扩充现行税制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形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有形商品,应同传统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对于数字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应与有形商品一样征收增值税;而对于数字化产品的版权交易,则应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通过网络渠道提供的劳务,则按劳务征收营业税。
3.2.2界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根据提供电子商务产品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3.2.3制定电子商务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和优先发展原则,在现有税制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制定差别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收政策要根据规模大小和税负能力对不同的税收主体实行差别的税率,对于规模较小的网店,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税率,划定营业税的免征额,以降低小规模网店的税收负担。同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在现有税种基础上实行优惠税率,不应增设新的税种。
3.3创新监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网络实名制”2010年7月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开启了我国网络经营“实名制”的时代。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实名制,识别和管理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对纳税主体进行监管。
3.3.2加强税务部门信息网络建设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依托网上交易平台、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渠道,对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管,从而实现对纳税主体行为的监管。
3.4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3.4.1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将长期扮演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角色。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坚持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相结合。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二、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高收入个税征管对策
个人所得税是各类税收的一种,是世界各国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在各国的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特别是经济越发达国家,个税所占的比例越高,具不完全统计我国个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8.1%,就其他税种而言比重较高。当前,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高收入群体作为社会富有的阶层,本来应该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成为国家在财富初次分配后调节分配不公、缓解社会不稳定、缩小贫富差距、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公平性的主要群体。但是由于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和种类都具有特殊性,形成大量隐性收入,同时征管手段的不健全,因此,造成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1]。如何做好个税的征收与管理已是当前非常迫切和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做好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应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是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针对各行业各税种不同的特点,应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形式。利用税务内、外网站、办税务大厅大屏显示、“税收宣传月”以及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多种形式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税务管理员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要送税法到纳税人手中,面对面进行宣传辅导,从而全面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调查摸底,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居民收入来源和各行业的特点,重点调查摸清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人群,摸清其收入分配规律,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要督促各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高质量地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2]。
三、突出重点,强化征管
加强高收入者的管理是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主要手段,根据高收入者不同特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1、加强财产转让所得的管理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要多与证机构、产权交易中心等单位联系,主动掌握本辖区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及股权转让的时间和数量等股权转让信息,及时跟踪管理,依法依率征收税款。
2、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辖区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集资单位、股份全体制企业单位的分红、派息等情况全面掌握,严格执行现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要对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及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特别是对一些报酬支付比较高的项目(如演艺、演讲、理财等)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对实行年薪制和高收入行业的企业,要汇总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比对,规范企业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3]。
4、加强各类私人办学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加强与教育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有关私人办学信息,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源泉控管;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做好支付个人应税收入办学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对没有扣缴单位和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要加大管理力度,堵塞漏洞,避免税款流失。
5、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商务、外事服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辖区外籍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信息,加强与文化、体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境外团体、个人来华演出、比赛等情况资料,做好演出场所或经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4]。
四、优化服务,注重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要有针对性的对高收入者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拓展申报方式,实行一站式、一窗式服务,积极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拓展咨询渠道,提高咨询回复的质量和效率,做好完税证明的开具,并为纳税人信息保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
参考文献:
[1]傅剑锋.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探析[Z].厦门大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07
[2]张紫函.石家庄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Z].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2
[3]王学娟.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Z].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05
论文关键词:建筑业,营业税,税务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称“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设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劳务。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隐蔽性大、难以控管的特点,对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确实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营业税的征管要有一个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产生建筑业“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价格、质量、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还能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建设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和质量,在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材料备料款的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2、财务上没有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进行专门的规定,为所谓的税收筹划创造了趋利空间。税法无权也无必要对“甲供材料”专门规定财务处理,税法规定的只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如何缴纳税收税务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了。如果纳税人的趋利意识占了上风,纳税人就会利用税务机关管理难的“软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历年来税法上对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营业额的有关规定:
为便于把有关“甲供材料”的涉税事宜解释清楚,笔者认为有必要把税收上对“甲供材料”有关的规定按照发文以及执行时间先后作一个罗列。
1、无论如何结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只包括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建筑业装饰劳务的甲供材料不征收营业税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财税[2006]11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在建筑业中除装饰劳务外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4、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装饰劳务)。
随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财税【2009】61号以及国税发【2009】29号对一些营业税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6]114号文均已废止,按照2009年开始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所以从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营业税政策为:⑴、除装饰劳务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营业税;⑵、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的难点:
我们先来看看现行“甲供材料”营业税税收征管模式。应该说,现行对 “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只是体现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上。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这些条文并不是针对“甲供材料”专门出台的,规定的不是很具体,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税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规范性文件税务管理,对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拥有自行开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对他们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税收征管上。而对外地来本地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各方面的登记。2、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3、纳税人凭发票到建设方结算。
现行征管模式带来以下几方面的管理瓶颈:
1、所有的资料提供与申报都单凭纳税人(施工方)的自觉性,数据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不能保证,税务机关对工程全部真实情况没有控制权。纵观前面几个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数据基本都是纳税人(施工方)一人说了算,没有第三方证据来佐证,在公民纳税意识尚未达到完全自觉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数据的真实程度较低。税务介入的真正时间是在纳税人来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时候,纳税人往往只是在开票的时候才提供一些资料,这时工程已经过去了一大截,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的时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额难以正确确定。建筑业“甲供材料”是由建设方提供的,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账户处理是在建设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生产成本”等账页上。作为提供劳务的施工方,其账户上就根本就没有“甲供材料”有关内容的记载。由于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现象的存在,建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施工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不是同一个,不在同一地区,造成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
3、历年来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业务进行了一些规定,导致其实际税负出现差异。虽然税法上对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明确,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甲供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的行为。但是税法没有对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做出明确的界定,建筑行业“甲供材料”的税收业务把握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使纳税人有空可钻,将一些项目临界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之间税务管理,并以装饰的名义申报税款,以此来减轻甚至逃避相关税收。
四、加强建筑业“甲供材料”税收征管的设想(管理模式的设计):
加强税收征管归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税收管理的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有关税收。笔者认为加强“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管就要从源头上去抓,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情况,牢牢把握住关键环节,并加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联系,变被动为主动。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工程进行分类
首先从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一类),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只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只有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以及附加税费属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所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失去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施工方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本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县非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其次从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角度(我们称为第二类),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所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非本县(市),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在特定条件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文会有所阐述)的税收管辖权;
第三种,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本县内但非本税区,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拥有对该项目的税收管辖权,也即该项目的建筑营业税属于本税区税务机关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程序
1、项目管理模式。
对第一类第三种工程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理,本税务机关可以对该项目有关情况发函提醒有权税务机关。对第一类中的第一、第二种工程的税收管理采用“项目管理模式”(此处的“项目管理模式”与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没有特殊的意义,纯粹是笔者为了区别而命名),具体为:
⑴、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就是税务机关介入的最佳有利时机论文开题报告范例。除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文提及几个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资料外,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甲供材料明细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根据需要对表中的内容可作增删):
经税务机关签注“已纳营业税”并盖章后的表格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施工方作为计提营业税原始凭证,建设方作为已经纳税的凭证,以备日后税务机关的查验,避免以后重复征税。
⑵、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对施工方发售了发票并由其自行开具,视同税区内的一般企业管理。笔者认为,为便于税务管理,不要对零时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施工方发售发票,尽量使其纳入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来本地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税务管理,根据笔者观察这样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开票1张;二者纳税人也可以减少开票成本,比如:开票电脑、客票人员的开支等。如果企业的规模很大、财务核算也符合规范、发票的用票量大且发票发售给企业后风险几乎没有也可以按照自开票纳税人管理。但是,要求纳税人在工程决算的时候,需提供由建设方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总上所述,项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图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表格式样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汇总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开、竣工期间
承包方式
开具发票金额
甲供材料金额
营业税计税依据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
……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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