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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现状
首先,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现实,中非之间的经济贸易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非洲地区经济的腾飞,中非贸易额年增幅不断提高。其次,中非贸易比重在我国对外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持续上升,并且非洲在对外贸易比重方面与过去相比也有较大的提升,我国作为非洲的重要贸易合作伙伴,在非洲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在不断提高。另外,在中非贸易商品结构方面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结构态势,非洲主要向我国出口燃料和矿产品,而我国主要向非洲出口制造业产品。最后,从总体上来看,非洲对我国贸易顺差,但是个体对我国逆差,这主要是因为在非洲除了少数国家以外,大部分非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经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
(二)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中非经济贸易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首先,中非贸易合作关系的基础四资源禀赋差异,这种合作出发点对双边贸易关系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首先来自西方国家中非贸易的恶意揣测,认为我国利用经济方式对非洲进行资源掠夺,破坏了中非经贸合作环境。非洲国家和地区的制造业也在不断发展,这对我国大量的制造业产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有些国家正在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促进本国制造业的发展,中非贸易合作形势不乐观,加上新能源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以石油、矿产等不可再生能源为主的中非贸易形势面临新的挑战。其次,由于我国和非洲经济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并且中非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范围较窄、中国企业对非洲市场的自信心较低等原因,中非贸易合作总量仍然处在较低的层次。
二、中非经济贸易合作未来发展趋势
(一)加大非洲进口
为了更好地促进中非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加大非洲进口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趋势。首先,要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增加非洲产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占有量,这是改变当前中非经贸关系逆差状况的重要措施,在于我国有着良好外交关系的非洲欠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输华免关税的待遇措施要得到切实的落实,并且在未来考虑将这一比例提高到97%,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细则,促进非洲国家出口创汇。其次,建立促进非洲非资源类的产品宣传销售平台,创新营销手段,为非洲企业建立良好的宣传和推介环境,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
(二)改善我国出口
改善我国出口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要对我国出口非洲的市场秩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强化质量监督机制,严把质量关,禁止向非洲地区出口劣质产品和残次品。其次,要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进行不断的提升,在非洲地区建立良好的品牌效应,增强营销渠道等等,强化企业的国际经营模式,不断提升我国出口贸易的品质。
(三)强化中非经贸合作的便利性
强化和促进中非经贸合作的便利性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载体,也是新时期中非经贸合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落实相关会议规定,利用法律援助、资本融资等方式方法,帮助非洲国家对其海关、商检的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善,提高非洲国家的清关效率。其次,要在海关、税务、质检、产品标准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沟通,强化我国同非洲地区在部门对口合作、业务合作机制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基于双边经济发展现状和相关制度措施,借鉴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建立符合相关制度的便于经贸合作的合作机制。最后,积极跟进贸易便利化中的“单一窗口”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不断提高中非贸易合作的便利性。(四)在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在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是解决当前中非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根本措施,也是未来中非经贸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整体上优化中非经贸合作,最主要的就是要用投资代替部分制造业在产品对非洲出口,紧紧把握当前非洲国家工业化发展初期的良好机遇,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下,在非洲地区开展绿地投资、劳动密集型产品投资等,逐步降低中低端制造产品对非洲的出口,是深化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措施。
三、结束语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经贸商务发展迅速,并且面临不少挑战。作为法律文件的外贸合同也将在规范国际经贸运作,促进国际经贸发展,防范国际支付风险,巩固国际经贸成果等方面,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外贸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外贸合同概述
外贸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就某项或某些商品在国际间的买卖问题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外贸文件中最常见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构成一项有效的外贸合同的必备条件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其二是国际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这种合同才能成立;其三是国际贸易合同是商务合同,是有偿的交换;其四是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其五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审批手续。
二、外贸订立中存在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买卖双方就交易的条款经过频繁的磋商与函电、电邮往来,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于是有了合同由谁起草的问题。一般来说,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容易掌握主动。因为口头洽商的内容要形成文字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合同起草的一方在合同拟写过程中,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措辞,安排条款的顺序或解释有关条款。而对方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很难避免不出漏洞。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
2.注重外贸合同的中英文翻译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一般都采用中英两种语言文字写成,而且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业务中,经常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翻译。一般认为,涉外合同的翻译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忠于原文。即译文要忠实再现原文的涵义,不能有任何的违反和疏漏,尤其对合同的前文(Premble),及本文(body)中的具体条款(specificconditions)和有效期限(duration)的翻译要特别慎重。具体来讲,对于价格条款、数量、单价等重要数据万万不可以译错,否则很可能会因小的疏错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二,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常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争议和诉讼。为此,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规则,形成了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最典型的就是贸易术语。而英语合同的格式、条款、用词和符号等也都应该按照该行业的国际贸易惯例翻译,力争做到对合同的翻译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其三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起草合同的业务人士习惯使用法律术语,以显示其准确、规范、威严的特色。因此,翻译过程中,尽量使用确切的法律名词、术语和用词,使译文准确而不含糊,严谨而无漏洞。
3.各种贸易术语慎重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这三种贸易术语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风险都是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三者都属干象征货,即卖方凭单履行文货,买方凭单履行付欺,只要卖方提供正确、齐全的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要服行付款义务而不管货物。但在实际业务中,三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又有所不同。
一、成功举办第七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
2012年7月26日,第七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在台北市圆山饭店举行。该次论坛由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广西桂台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协会和广西社会科学院共同主办。
第七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有以下特点:
一是主题明确,紧扣两岸关系和经贸文化合作发展趋势。第七届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的主题是:“共同推进ECFA实施 深化两岸产业合作”,重点研讨在两岸和平发展新形势下,桂台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成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定机遇,创新合作机制,务实推进双方合作。论坛设立3个主要议题:推动ECFA落实,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两岸产业合作的路径与制度创新;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建成和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定机遇促进桂台产业合作。二是由于论坛主题和议题是台湾业界关注的重点,引发岛内企业界、学术界人士的积极响应参与。由于再次当选,两岸关系继续朝着良性互动方向发展,推动ECFA落实成为两岸互动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也是台湾业界关注的重点。在只有1个月准备时间,又值台湾学校放假的情况下,仍然邀请到台北经营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台商投资经营协会理事长、海基会、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顾问陈明璋博士,淡江大学中国大陆所张五岳所长,中华经济研究院刘大年研究员,台湾大学国发所杜震华教授等台湾著名学者参会演讲,台湾企业界人士20多人参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蓝天立出席论坛并致辞,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董事长詹火生主持会议并致辞,广西社会科学院院长吕余生主持会议并做主题发言。广西社科分团全体专家学者以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广西投资集团、广西旅游投资集团等单位的嘉宾参会,参会的桂台嘉宾共50多人。三是就利用两岸关系不断向前发展,ECFA进一步落实的机遇,广西有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加强与台湾的经贸文化合作,共同促进资源整合,合作开拓包括东盟在内的国际市场达成广泛共识。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和实施,为两岸产业合作奠定制度基础。特别是2011年1月1日ECFA贸易、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全面实施后,到现在已经开始第二阶段降税,超过早期收获产品总数94%的货物均已实现零关税,两岸货物贸易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充分发挥了两岸产业优势,为进一步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桂台两地资源互补,产业合作基础良好,在ECFA背景下,双方加强和深化产业合作正逢其时。广西邻近东盟,具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前沿的独特优势,北部湾经济区有条件成为ECFA特殊补充与关税减让、市场开放、产业合作的主要试验区,南宁、钦州、北海、防城港等中心城市将在桂台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产业合作方面,桂台双方可以加大电子、石化、汽车、能源、钢铁、生物制药、精细化工、轻工食品等制造业领域合作;继续深化农业合作;全面拓展金融、港口物流、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合作,促进产业全面升级,共同开发国际品牌,开拓包括东盟在内的国际市场。四是反响良好。广西电视台和中国新闻社等新闻媒体对论坛进行了全程跟踪采访,香港文汇报、台湾和国内新闻媒体也对论坛进行采访报道。
二、与台湾学术界开展广泛交流
广西社科分团发挥自身特点,与台湾学术界开展了广泛交流,达成了加强合作、共同建设学术交流平台的共识。
广西社科分团作为以广西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为主的学界代表团,发挥自身优势,精心选择了台湾不同类型的学术机构和智库,与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中华经济研究院、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等台湾智库开展了以“社科研究与智库建设”为主题的座谈交流活动,重点讨论了加强智库合作,共同促进桂台交流合作等议题。在与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的座谈中,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詹火生董事长指出,广西与台湾共同主办的两岸产业共同市场论坛成功举办了七届,已经成为两岸稳定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之一,更是基金会推动的与海南博鳌论坛、福建两岸关系论坛并重的重点交流平台之一,今后仍要继续推动。对于广西社会科学院吕余生院长提出的就桂台合作具体议题开展研讨的建议,詹火生董事长表示支持。在与中华经济研究院的交流中,双方学者就人才培养合作,桂台农业、产业经济、文化合作,面向东盟的交流合作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中华经济研究院东协(东盟)研究中心表达了与广西社会科学院建立稳定交流合作关系的愿望。在与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的座谈中,双方达成了加强人才培养合作,就共同感兴趣的两岸交流和桂台合作具体课题开展合作研究的共识。这三个不同类型的台湾智库均表示愿与包括广西社会科学院在内的广西智库合作,共同建立学术交流平台,开展桂台合作课题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