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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5]梁文平.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状况及对策建议[J].今日中国论坛,2007,(1).
一些理工科高校的有关部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形式主义严重,只是在全国法律日等特殊的时间点进行一些活动,其他时期关注很少。宣传方式陈旧,更多的是发发传单、挂个条幅、办个法律知识讲座而已,并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媒介,导致宣传教育活动乏味,难以激发学生热情。此外,一些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科技竞赛、评奖评优、贫困生等问题比较关注,而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知识储量现状缺乏足够了解,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强理工科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切实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及需求
第一,设计法律知识调查问卷,主要考察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对已毕业学生进行信息收集,了解毕业生进入社会后对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情况及对我校法律知识普及的意见。第二,访谈法。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一部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学生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存在哪些必要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其对法律知识的看法。
(二)充实教育内容,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
第一,采取情景教学法。选取一批对法律知识感兴趣、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公开的模拟法庭、法律知识小品、普法微电影等活动,让在校生在乐趣与实践中培养法制意识与逻辑,掌握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第二,邀请知名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及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以充实普法活动内容,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前沿知识,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第三,采取游戏竞赛与知识竞赛。小组游戏竞赛法强调小组奖励、个人责任和成功机会均等。无论基础好或差的组员,只要努力,都有可能从水平相近的人中脱颖而出,为小组赢得最高加分。这种竞赛机制充分体现了成功机会人人均等的思想,可以有效激发所有学生的学习动机。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实践中,可以采取此项模式,充分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学法意识。由有关部分或法律专家撰写统一的校法制教材,以此为基础举办一次普法知识竞赛,以班为单位,分院和年级进行,分为初赛、复赛与决赛,初赛选出各院各年级的优胜者,复赛选出各院的优胜者,决赛由各院的优胜者决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进行奖励。第四,组织班级讨论。鼓励班级利用班会在高年级进行每月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开展“有人向你借钱不还怎么办?”“有人威胁你怎么办?”“被人欺骗怎么办”“遇到倒地老人该不该扶”等主题班会。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充分利用校内网、校内论坛、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及平台,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例如QQ群及微信的公共账号,对于法律知识信息进行实时更新,让同学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近法制动态,准确把握我国法制建设的脉搏。第二,集合一批有就业指导经验、有一定职业法律指导技能的老师及校外的有关专家,建立面向全院学生的就业法律咨询平台。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就业中面临的就业法律问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咨询平台了解法律普及机制的实际效果。同时,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搜集在本次项目实施的各种活动中学校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应地反馈各个阶段,做到充实和完善,使本项目能够循环而有效地运行。
(四)开展“普法实践”主题活动
应当说,从《布鲁塞尔公约》制定的范围上看,对普通法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限定该公约适用范围的“民商事”概念就是大陆法系文化的产物。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法律划分为二,即私法和公法,实质上私法是指规制与自然人相关的规定,而公法是指规制与国家以及其内部机构相关的规定。尽管不是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能接受“民商事”的概念,但至少可以统一的是,私法是规制个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但是普通法律体系却没有将法律一分为二地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在普通法系中,有时也使用“民法”的字样,但这只是简单地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并没有其他意义。
由于英国在加入《布鲁塞尔公约》的时候已经是一些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而这些国际公约也使用了同样的表达方式,比如,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公约①以及1970年3月18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域外对民商事案件取证的公约》②等,因此,英国对“民商事”这种提法并不完全陌生。但是,在《布鲁塞尔公约》的制定过程中,概念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幸运的是,在加入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欧洲法院对“民商事”的表达作出了一个非常及时的阐释。欧洲法院的判决对此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对这个概念的解释必须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原则以及符合公约的目的。①因此,欧洲法院在NetllerlandsStatev.Rfferr案②中,对“民商事”作出了一个宽松的定义,认为除了当事人因素外,公约中所涉及的诉讼应当排除了公权力的因素。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影响了普通法系国家,使他们不再对概念的问题提出过多不同的观点,而且在修订后的公约即《布鲁塞尔规则》第l条中的陈述中,只是作了简洁的规定,即公约不适用于财政、关税以及行政事务。
同样地,当英国和爱尔兰加入《布鲁塞尔公约》时,对公约中解决管辖冲突的规定几乎没有作出修改。只有当需要反映一些实质问题的区别或强调一些新加盟国家的经济利益时,才会对公约的修改作出必要的努力。比如,对公约需要作更详细的解释或者制定一些关乎国家经济的关键方面的规则,如保险和航运等,或者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并不熟悉的概念如信托作出规定等。
英国在加人公约时对保险合同管辖的考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英国基于利益的考虑,希望保险纠纷仍然能受英国法院的管辖,并且能够适用英国法律,防止保险纠纷由诉讼转入到仲裁。英国人始终认为,英国法院的管辖以及英国法律的适用有利于继续推行英国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作出的规则。
最终的结果是很大程度上考虑了英国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公约最初文本对被保险人的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讲,这种保护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加强,而且导致了一个特殊的部分,即消费合同。英国利益的基础在于,英国与其他缔约方的保险业务大多在欧盟以外,并且涉及一些大型的工业险,而且当事人的住所不在欧盟区域,以及保险业的从业者均是一些富有经验的人员,基于此,《布鲁塞尔公约》应当体现一些特别的保护。因此,经过修订的公约允许在与欧盟区域外的缔约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以及航运险中出现选择法院条款。虽然这一规定并不完美,但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英国保险市场在海运业务方面提供完整服务的能力,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由诉讼转向仲裁的威胁。
从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在法律文化的碰撞上几乎没有太大的反应,但是在市场利益上却不同。
在公约的修订过程中,文化的冲突并不显得非常明显。比如住所(domicile)是公约的核心问题,尽管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但是经过修订的公约在这一基本概念上并没有作出多大的变动,因此,公约对英国国际私法中最传统且富有特色的概念之一作出了改变。而且,英国在制定其国内法时将公约中住所的概念纳入到了其法律体系中,以便适应公约的规定。
当然,修订的公约接受了普通法系有的信托概念,反映了普通法的文明成果。
(一)自由裁量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The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
从一定程度上讲,在普通法系国家加入《布鲁塞尔公约》后,其最初的结构并没有改变则表明,普通法系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规定并没有导致公约的变化。
也许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普通法中对管辖的规定相当广泛,同时也是松散和原则的。在普通法国家中,只要被告人出现在其国家,即使是短暂的出现,其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以及因财产位于其国内而享有管辖权等。一些管辖理由的规定往往过多地考虑了国家的因素,忽视了国家享有管辖权应具有的充分必要的联系,被认为是随意的,并且受到了指责。毋庸置疑,原因就在于规定了广泛的管辖标准,因此,宽泛的管辖标准被排除在公约之外是必要的。特别是对被告人在其领域内临时短暂的出现就享有管辖权被放入了公约的黑色清单中(第3条规定的禁止管辖根据)。
即使是英国在国际管辖中最具有特色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公约中也没有得到体现。英国法院自始以来就有以公正为由中止诉讼或者拒绝管辖的权力。SpiladaMaritimeCorp.v.ConsulexLtd.①案是英国在批准公约之前,英国法院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的一个典型判决。英国法院在该案中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自身或外国法院是否联系最密切以及是否是最合适法院、是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以及是否带来公平的结果作出了判断。因此,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案件时,结果是不同的,主要是考虑了、合适的法院、当事人的便利,对具体案件而言,则主要是强调司法公正,而不是抽象的公正。实际上,英国和爱尔兰在加入公约时同意了公约中有关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就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要求,这样就避免了对公约中的管辖问题作出调整。
但对于《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规则》的结构和目的而言,是否绝对地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或者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仍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拒绝了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否则就会有损于规则的和谐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布鲁塞尔规则》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允许有限度地适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在跨欧盟区域的纠纷中,《布鲁塞尔规则》第27条至第30条在管辖上所具有的强制性特点并没有给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留下空间。这种看法在CustomMadev.StawaMetallbaun案②中得到了体现,欧洲法院拒绝了在行使管辖权上的自由裁量,并且判决认为,即使《布鲁塞尔公约》规定的受诉法院与纠纷不存在最密切的联系,但是体现公约规范的确定性以及可预见性必须得到遵守,也就是说,确立案件的管辖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不能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确定与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
(二)禁诉令的问题(Anti-suitinjunctions)
关于管辖的自由裁量问题在公约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缔约国法院不能以另一法院为更合适法院为由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但是,英国法院凭借禁诉令的方式,仍有权力限制诉讼在国外的开始和进行。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拜泉县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万多人,占本地人口六十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本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制宣传教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使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生活保障等一度成为热点问题。
二、用法制提升 普法教育质量
普法教育质量不高有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有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的问题,也有主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等等,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因此,在推进“六五”普法中,我们应当下大力气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以提升普法教育质量。在建立法律保障制度中,我们认为,应构建以下四个保障机制:
一要构建普法教育组织保障机制。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目前,绝大多数单位都有普法的组织机构,但一些单位的普法机构作用不大,工作推进不力,普法教育的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普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要构建普法教育责任机制。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这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否则共同责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三要构建普法教育资源整合机制。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整合资源,这样,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四要构建有效的普法教育考评机制。在普法教育的实践中,绝大多数单位都建立了考评机制,但一些单位考评的效果不是很好,影响了普法质量。因此,要从法律制度上对普法教育的考评机制予以确认,同时从政府的角度解决部门考核、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等问题,把一切考核纳人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考核的轨道上来,增强考核的权威性。这样,才能够保证普法教育与其它工作协调发展,才能促进普法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创新为确保普法教育质量提供动力
“六五”普法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
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变革中的和谐社会,是发展中的和谐社会,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和谐社会,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而这一切都需要努力通过法治的手段去实现。二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时,要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依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加强发展经济、公民权利义务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要坚持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理念。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者基本上都是国家各级机关、各部门、各行业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能否依法办事和公正执法,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影响着党的执政能力的体现,也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制定“六五”普法规时,强调提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强调提高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
记叙文、议论文如何运用铺叙手法呢?下面结合实例阐释。
在旧式的古屋里听雨,听四月,霏霏不绝的黄梅雨,朝夕不断,旬月绵延,湿黏黏的苔藓从石阶下一直侵到舌底,心底。到七月,听台风台雨在古屋顶上一夜盲奏,千层海底的热浪沸沸被狂风挟持,掀翻整个太平洋只为向他的矮屋檐重重压下,整个海在他的屋檐上哗哗泻过。不然便是雷雨夜,白烟一般的纱帐里听羯鼓一通又一通,滔天的暴雨磅磅礴礴扑来,强劲的电琵琶忐忐忑忑忐忐忑忑,弹动屋瓦的惊悸腾腾欲掀起。不然便是斜斜的西北雨斜斜刷在窗玻璃上,鞭在墙上打在阔大的芭蕉叶上,一阵寒潮泻过,秋意便弥漫旧式的庭院了。
著名台湾作家余光中的散文《听听那冷雨》,通过描写冷雨,表达了作者对故土、对祖国传统文化的深刻怀念和追思。这段文字,作家按照季节描写四月的黄梅雨、七月的台风暴雨、秋天的寒潮斜雨,从视觉、触觉、听觉等角度,运用拟人、比喻等方法,形象地铺叙出故乡冷雨的特点。作家内心凄凉而缠绵的思乡之情在其多角度、多方法地铺叙中得到细腻地抒发。
展开历史的画卷,我真切地看到:梵高在幽暗的画室里对着失败的人物肖像伤心垂泪,卢梭在空旷的原野上手捧《博物学》而悲观失望,奥尔柯特茕茕孑立被幻想小说的圣殿拒之门外。但他们并未被弱点束缚住,而是潜心发展特长,付出了成倍的努力。于是,梵高在大自然神奇的光与影里看到了自己对色彩的敏感,呕心沥血,终让《星夜》永恒地闪耀在艺术的原野上;卢梭在激荡的社会进步思潮中看到了自己敏锐的思想,全力奋斗,终让社会契约论成为启蒙运动中的太阳;奥尔柯特在白雪飘飞的圣诞之夜感到自己对生活的崇敬,潜心写作,终让《小妇人》成为每代人崇拜的巨著。
(1)普通外科学专业性强,名词繁多,信息量大,虽然学生对临床课程兴趣较浓,但传统的教学方式中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参与意愿不高,对教师指导依赖程度大;
(2)临床病例涉及内容广,如颈部、乳腺、腹部等部位,不同部分独立性较强,但在水电酸碱平衡失调、器官功能不全、术前术后处理等方面有共性;
(3)教学和临床脱轨,教材各章节编排缺乏有机联系,学生最初接触时会感到难度较大,从而对普通外科专科知识的学习产生畏惧心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为下一步临床实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PBL在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实施
带教老师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病例,在授课前一周发给学生,要求从病因、机制、临床诊断、治疗与预防等方面去思考。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利用学校图书馆书籍资料、数据库和网络资源,查询相关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解答问题。最后由授课教师对内容进行点评,有针对性地讲解存在的共性问题,总结出需掌握的知识点,进一步强化本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习要点。课程结束后进行测试,包括基础知识、病例分析等。具体选择病例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1)选取普通外科的常见和多发病例;
(2)病例设计不能太过复杂,学生运用已学知识能够基本诊断;
(3)每一个病例尽量向学生指明可供参考的书目,避免学生查阅资料太困难而逐渐失去兴趣和信心。例如急性胰腺炎和肠梗阻是普外科教学的重点,是较为合适PBL教学的病案。
3、PBL应用于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优势
(1)学生通过独立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学生获取、甄选、评价信息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2)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必须提前准备病例资料,阅读大量文献,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促进了教师对本专业医学知识的复习和再提高;
(3)同时通过与学生间的教学互动锻炼了交际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概括总结能力。
4、PBL应用于普通外科学教学中的问题
(1)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对PBL教学法不适应,过分依赖教师最后的学结而不主动参与学习;
(2)PBL教学法中教师的工作量较传统教学法大,花费时间多;
(3)欠缺能够胜任PBL教学的老师。
5、讨论
1、中国摊铺机概况
已形成可批量生产制造履带和轮胎式、铺宽为3~12.5M的多品种系列摊铺机产品,适应不同工况的需求。
国产摊铺机产品在技术水平、质量、使用性能等方面已基本上达到或接近国外先进水平。
拥有一批具有相当先进技术和可进行批量生产的专业摊铺机制造工厂,年生产能力可达1500台套以上。
国产摊铺机已得到道路施工的广泛应用,其比例不断升高,已成为主导机型。
培养了一大批摊铺机开发研究、使用管理、维修保养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今后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技术甚而。
2、中国摊铺机的选型
摊铺机发展中的选型必须紧密地结合中国道路施工的具体国情和需求。在借监国外先进技术和结构时,要遵循充分满足中国道路质量和合理成本等要求。否则将会导致不必要的浪费,甚至产生诸多严重后果。下述几个方面应予以总结,少走弯路。
2.1低速高密实度摊铺的理念
目前我们施工应用摊铺机产品绝大多数是低速高密实度型式的摊铺机。它具有可提高摊铺平整度,减少材料浪费和减少压实遍数等优势。此外,我们目前施工机械配套能力(包括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压实机械等)也较低。实际施工证明:采用低速高密实度摊铺机,要比快速摊铺机更合理,在有效地保证质量的同时,还能适当降低成本。
2.2履带式和轮胎式的选择
履带式摊铺机履带接地面积大,具有摊铺作业过程中附着牵引力性能良好,不易打滑,同时可起到更好的摊铺滤浪作用,提高摊铺平整度、平稳性。公路大规模的连续摊铺作业很少转移工地,故履带式摊铺机更适合公路施工,而城市道路施工,如果转移过多,则选用轮胎式更适宜。
2.3采用稳定士摊铺机进行基层摊铺
采用自行研制的性价比较为合理的国产稳定士摊铺机进行道路基层稳定材料的摊铺,替代平地机摊铺方式,由于摊铺平整度较好,及路边缘整齐,可减少10%~15%材料浪费,减少压实遍数,提高生产效率等。尤其可以保证公路基层良好的施工质量。
2.4摊铺宽度的选择
目前,不依据具体工况的需求,过份地强调和选用摊铺宽度超过12M的大型摊铺机,片面地推广一次性全幅路面无纵向接缝的摊铺方式。而忽视其造成不必要的摊铺材料过度离析的后果,给我们摊铺质量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国外采用多台摊铺机阶梯作业方式,可有效避免材料严重离析,而纵向接缝质量是能够控制的成熟技术,不会影响路面摊铺质量。这是值得我们吸取教训。
3、中国摊铺机的技术发展
发达国家的摊铺机制造和应用已有80余年的历史。我国是从20世纪60年代才正式开始,快速发展阶段不足10年,目前已具有年生产制造1500台套以上的能力。现已进口了德国进口摊铺机均超过200台套。其中以ABG和福格勒公司的摊铺机产品居多。中国已成为德国摊铺机的主要进口国,约占德国每年总产量的1/5左右。
3.1现代先进摊铺机的关键技术和结构
(1)左右行走履带全液压独立驱动方式。可实现圆滑转向摊铺以及无级变速的性能。
(2)全自动比例供料系统。全自动比例及非接触式传感控制方式,使供料自动保持均匀、稳定。确保高质量连续摊铺作业。
(3)多种组合形式的高密实度熨平装置。目前具有多种组合的高密实度熨平装置,分别采用不用工作原理和结构。福格勒公司近期开发研制适合不同工况的多种熨平装置,更便于用户选择应用。(4)组合式自动找平系统。将参照基准分别设置在已摊铺和未摊铺的路面上,并采用非接触式传感装置,有效地提高了摊铺平整度和应用机动性能。
(5)全轮驱动的轮胎式摊铺机。加大了附着牵引力,减少打滑,改善了轮胎式摊铺机的使用性能。
3.2对我国摊铺机发展的看法
摊铺机的质量主要包括技术性能、结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故障率等综合指标。评估摊铺机的优劣,要采用在多种工况下,定量的施工时间的科学方法进行考核验证和评估。
(1)我国目前各个制造厂家生产的高档摊铺机产品基本上都采用德国先进摊铺机型的技术和结构。其主要的液压元件、电控元器件、传动箱体等均选用进口件。亦有发动机也采用进口产品。因此摊铺使用性能、平整度、压实度、摊铺路面几何尺寸以及使用工况等方面基本上均可达到国外同类摊铺机的技术水平。
(2)我国摊铺机在使用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故障率等方面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由于国内整体技术水平,加工工艺,装配,人员素质以及国产配套件和材料等方面差距较大,故使得我们的产品制造方面存在诸多先天不足。
(3)国产配套件包括发动机、液压件、电控元器件、传动部件以及重要材质等方面的质量,均与国外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是影响摊铺机产品质量的关键条件之一。因此,急待完善和提高,否则将会制约摊铺机的质量和技术发展。
(4)自主开发创新能力急待改进和提高。我们在引进、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结构等方面都做得相当不错,也很及时。但属于我们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和结构极少,这将会制约我们今后的发展和产品大规模出口业务。
(5)各摊铺机搀假充分利用了解中国国情、市场以及摊铺机产品的优势,开发研制出稳定土摊铺机。多种档次的摊铺机产品等方面适应了中国市场不同工况需求,使我国摊铺机产品市场实用性很强,在这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6)中国摊铺机不能停留在国内市场上进行残酷价格战的层面上,要在质量和品牌上多下工夫,开发研制出同档性价比占优势的多档产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同时要利用我们的性价比优势,尽快大力开拓国际市场,逐步形成稳定的国际市场。4、关注国外摊铺机的发展动向
目前,我们可以通过展览会、技术交流以及各种技术资料等多种渠道去了解国外摊铺机的技术发展情况。
4.1人性化和精细化的设计动向
近期的展览会上展出国外摊铺机产品,整机布局合理,驾驶室可整体翻起、多种设置活门等,更便于维修保养人员进入维修,因为摊铺机布局十分紧凑,接近不见困难,上述改进充分体现了人性化设计理念。加大液压系统的冷却效果,使之适各种恶劣工况。熨平装置快速连接机构、螺旋分料器与熨平装置同步升降,便于实现快速转运需求等都体现精细化设计,使得整机性能更先进。
改革开放以来,普通高校的成人学历教育的总规模不断扩大,这极大地推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成人学历教育的规模基本上约占到所有高等教育总规模数的30%,2011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2205.33万人(其中包括普通中等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7.06%。2011年有将近300万高考落榜生,其中大部分人员为了提升自己的学历和技能都接受了成人学历教育,这些成人学历教育部分是由专门的成人高校中开展的,但更多的是由普通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远程教育学院开展。所以,从目前看,成人学历教育对普通学历教育仍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人学历教育仍是一种重要的高等教育形式。然而,与继续教育大发展的形势相悖的是,普通高校对继续教育的认识存在一些问题,目前,非学历继续教育已被边沿化,或者沦为部分学校赚取经济效益的工具,或者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非正规军”、“教育次品”。
(一)认识不到位
全日制的本科生、研究生普遍被认为是学校的“正规军”、“核心”,提高他们的质量声誉与学校建设顶尖大学的目标密切相关,目前国家对高校的评估也主要是针对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言,对继续教育的关注程度是非常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就更加不受重视。
(二)体制没理顺
根据市场发展规律,非学历继续教育本应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运作模式,但目前大部分高校却一方面把非学历继续教育当作学校赚取经济效益的一个工具,另一方面又采取行政措施对其进行全权管理,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依托于内部员工或专业学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规模化发展和培训质量的提高,也限制了整个高校继续教育的发展。
(三)投入不重视
学校正规的人力、物力、财力、师资、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是非学历继续教育正常发展的基本要素。但是,目前,由于部分高校的不情愿以及担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资源会被挤占,继续教育的发展并没有获得充足的资源,这导致非学历继续教育不能在日常教学时间进行,只有在学校正规教育之后借用教室,才能艰难地开展。
二、重视普通高校中继续教育的发展
继续教育是面向普通学校教育的补充,是我国教育体系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教育具有多样化的类型、灵活的方式等优点,能够有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多样化人才,并解决其与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的期盼、教育和培训能力不足及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继续教育还具有多类型、多层次的教育方式,包括学历补偿教育、岗位技能培训、休闲文化教育等,这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了众多优秀人才,在积极推动广大社会成员提升综合素质的同时,满足了人民群众终身学习的期望,成为我国建设终身教育结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继续教育的发展受到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其中,高校根据其区域所在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自身所拥有的学校条件、优势和特点,对开展继续教育实践工作进行科学定位,这是促进继续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内外著名大学对继续教育进行的改革和创新实践可知,继续教育作为学校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中介和手段,其地位和作用与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样重要,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肩负着高等教育的重任,已经成为学校彰显其综合实力水平的重要力量。同时,继续教育为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了桥梁,亦在更大层次上促进了学校本身的快速发展。可见,只有根植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普通高校可持续发展才能有广阔的生存空间,而在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为学校服务地方提供了更大的优势条件。因此,普通高校必须深刻认识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树立继续教育的重要地位,发挥其对于学校办学的补充作用,使其成为学校的主要使命之一。学校也应不断推进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一体化的办学模式的发展,将继续教育的师资培养、发展策略确定、内容研究等纳入其工作范围,促使广大教师积极承担继续教育的教学任务,以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的快速发展。
三、推进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对策
(一)强化为地方社会与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
普通高校的基本职能是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因此,为社会服务是普通高校办学的三大职能之一。目前,我国的普通高等教育和社会培训还不是十分发达,因此,普通高校应该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服务,凭借自己的人才优势以及资源、环境、信息等各方面优势来为社会服务。为社会服务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对当地企业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以及技术水平。其次还可以对当地社区的居民进行知识传递,活跃居民文化生活,提升幸福指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这些都是非常重要并且比较直接的方式。减缓科技人才的供需矛盾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职能的延伸。
(二)打造集团化非学历教育优势
打造集团性的教育是未来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的趋势。第一方面,从受教育者的需求来分析,非学历继续教育首先是一种继续教育,它的受众群更多的是已经参加工作或者离开学校的人群,这些受教育者来参加继续教育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自身更加完善的发展,或者提高技能来达到对自我的一种超越,因此,他们更希望获得的是一种全面发展的教育,能够系统地提供给他们知识是他们最为渴望的。这样就要求,普通高校应该将各个学院的优势统筹安排,形成一种集团化的教育模式,整合教育资源,增加课程的价值与含金量。第二方面,从非学历继续教育本身来分析,说到底,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产业,产业的发展不能是零散的,单一的,而是要走向系统化,才能更好地发展。我们都知道,任何产业的发展最后都要形成产业链,也就是俗话说的一条龙服务,只有全面发展才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教育也一样,只有全面系统,才能吸引更多的受教育者来接受教育,对于非学历继续教育本身来讲,产业化的发展,利于管理,便于发展。
(三)创建品牌培训项目
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普通高校,有必要深入研究如何创建好的培训项目,如何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第一,教师质量的管理。教师的聘用与考核严格与否关系着教师质量的高低,若想在教师质量的把握上做到万无一失,必须严格考核教师聘用的各个环节,无论是从授课方法还是从知识积淀、实践水平等方面都需要认真细致的考核,只有优秀的师资才能保证上课的质量,才有利于打造金牌课程以及特色的培训项目。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也是非常重要的,选择一批优秀的教师队伍对于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教育资源的挖掘。普通高校由于所处的位置在当地,因此,或多或少都与当地社会特色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自然在高校也保留了一些地方特色,学校内部专业的设置也与当地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在找特色培训项目时可以考虑先从考察当地生活开始,可以去了解当地的企业或者百姓的生活,根据人们需求来设置将有利于培训项目的长效性与持久性。
(四)加大网络教育的应用
网络教学是科学技术发达的一种结果,是一种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它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方便了人们的学习。尤其是对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习者更是这样,我们有必要重视网络教育带来的优势,在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方面,大力发展网络教育,更好地进行课程传播,也大大节约了成本。现在我国教育资金比较短缺,经费投入又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更要重视省时省力的网络教育来开展非学历教育。也许有的学校会认为,网络教育的投资比较大,比如购买设备,网络应用软件以及各种多媒体设施,聘请网络教师等,但这些投资都是一次性的。假如利用传统的面授教学,面对相对零散的非学历教育群体,由于时间不是很固定,高校为了配合他们的学习时间,就得花费相当大的师资投入来进行教学,既增加教师成本,又增加场地、教学环境的成本,因此,从经济上考虑,网络教育能够大大节约成本,有利于高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长久发展。
(五)健全沟通机制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病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临床场景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2.1基本性
“基本性”强调教学应教给学生基本的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科学规律或知识结构。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反对多而杂,力求去芜求精。
2.2基础性
“基础性”强调教学内容应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水平和智力发展水平,同时又要通过教学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所以在教学内容上反对让学生高不可攀,也反对过分容易,力求符合学生实际,循序渐进地开展教学,以便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2.3范例性“范例性”是指精选范例性的或典型性的材料作为教学内容,通过同案例的接触,训练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使学生透过案例,掌握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论。
3案例教学法在普外科见习中的应用
学校对见习课的时间安排是固定的,但是由于普外科临床病种的多样化,见习课的时候病房中收治的病种经常与见习课所要求的内容不相符合,所以不能保证每次见习课时都能安排典型的在院病人进行分析学习,因此就需要我们根据教学要求准备典型的病例资料以供见习课时的使用,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见习课的教学。在普外科见习课堂中,教师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在复习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结构后,以经典病例为先导,提出问题,组织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思维能力。在见习课之前,我们首先通过“出院诊断”检索从医生工作站系统中查询既往住院患者的临床病例,从中选择典型的临床病例并记录其住院号以备使用。在见习课中,我们直接从电脑系统中调出准备好的病案资料,首先向学生展示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格检查的记录内容,使学生对“真实”病例产生极大的兴趣,通过讨论,让学生提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以及应进一步做的检查,并提出治疗意见,然后带着问题再进入疾病的常规讲解。之后再依次展示病例中患者的检查结果、治疗方案及治疗后的病情发展及治疗效果,并将学生提出的诊断、治疗相对照后,指出该病种的诊治要点及临床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使学生更直观的认识到如何将课堂学习的基础理论运用到临床实践中。之后,则进一步向学生展示该病种的其他病例资料,并让学生总结归纳不同患者之间临床表现的异同点,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见习课目标知识内容的掌握及运用。
4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及优势
案例教学法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需要,相对于课堂教学方式而言,具有思考性、主动性、互动性、直观性、整合性的教学特点,特别适用于临床见习教学,对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意义。通过实际运用,我们总结了案例教学法在见习课中的以下几点优势。
4.1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选择的都是已发生的典型病例,具有真实、生动、客观的特点,易于学习理解。因此,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建立支持性的课堂,使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变“学会”为“会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以弥补灌输式教学的不足,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若进一步将案例教学法结合PBL(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则可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3],并进一步发挥学生的主观学习能动性。这要求教师备课中,提前选择病例,并结合病例提出问题,课前一周发给每位同学,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同学根据所提问题充分学习教材、查找相关资料后并课前预先讨论,然后在见习课上教师通过分析病例提出问题,以学生为主导,让同学以组为单位来回答,回答不足之处,再由其他同学或教师进行补充,并由教师对本节重点和学生回答模糊的问题作出小结。之后再运用案例教学法向学生继续展示2~3个见习课相关病例,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学习效果。
4.2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的是临床中具有代表性的完整病例,让学生运用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对病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进而针对问题寻找解决方法,将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以病例的诊治为中心的临床思维方式,实现了从理论教学到床边实践的“桥梁”作用,改变知行脱节的现状,使课堂的基础理论与临床医疗实践相联系,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3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体性。教师承担起导学、导思、导练的责任,结合临床案例使理论体现得生动形象,具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参与教学过程,自主分析判断,尽快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举一反三理想的教学效果。
4.4案例教学法增强了教师继续再教育意识,拓展知识面。因为教师在准备病例问题讨论时,必须要准确地熟悉并掌握病例中有可能涉及的所有基础及临床知识,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潜心文本,做教材的知音,而且还必须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充电,更新知识,扩展知识面,这对于教师来说,本身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4.5案例教学法可加强学生的医德修养。组织学生分析讨论误诊、误治病例的原因,使学生了解到在临床工作中如稍有不慎则可导致一些医疗事故,进一步认识到医生责任的重大。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42
仔细研读了“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获奖者资料”(以下简称资料)这一资料后发现这份资料最大的争议可能是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的问题,但是鉴于个人知识的积累不够的原因没有去讨论关于人格权编的问题,只是认真研读了王利民教授和梁彗星教授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文章,感觉受益匪浅,在以后随着自己的民法知识逐渐深厚之后一定好好研究关于人格权编的问题。这篇文章我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普通诉讼时效问题,最终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时间应该多长最适合?是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还是建议稿中指出的3年或者是更长?接下来我将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我国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制度做了专章规定,并且对于在第135条对于普通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就某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者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相当于一个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是不可以中止、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对于权利人会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转化为没有法律强有力保护的自然权利,但是同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会消灭。
3.对于债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基于债权而产生的从权利由于其自身的从属性,所以,其从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现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与资料中规定之比较
在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获奖者资料中的第八章对于诉讼时效和期间问题做了规定,在第182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起算”中对于普通诉讼时效做了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条文得出,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中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为3年,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2年,这是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也是许多学者关注讨论的地方,但是,两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都是相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来时起算,但是对于这个规定并不普遍适用的,对于此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太短,王卫国教授特别提到2002年有个统计,仅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太短,就使银行、金融机构损失3千多亿人民币,这些数据的提出,足以看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问题已经对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改变诉讼时效期间期间问题已十分迫切,但是,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体应该为多少目前还没有定论,到底是应该改为3年呢?还是保持原有的2年不变,甚至是改为更长的时间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讨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通则意义非凡。
四、世界其他国家诉讼时效期间与我国规定的比较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自确定生效已有二十年的时光,在这二十年里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没有改变一直沿用这1984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年,在这二十年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反思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鉴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较国外一些国家相比较为缓慢,对比世界其他国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我国的规定对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在对于我国法律理论与外国法律理论对比时通常会对比我国1984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与2002年修改之后的《德国民法典》,对比二者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我国采用2年德国采用3年。加上起算时间的限制采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起算”而《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以及2002年修改之前的《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普通诉讼时效都相对比较长,分别是日本采用10年、意大利采用10年、台湾地区采用15年、2002年修改之前的《德国民法典》采用30年,《法国民法典》一直采用30年的诉讼时效。由此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由于各国国内的民事法律发展状况不同和受其他国家影响程度不同,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当时国际关系的影响,所以受德国、法国等国家的影响较小,相反,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前苏联很相似为2年。
目前,对我国1984年《民法通则》制定以来一直沿用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合理还存在着争议,学者们纷纷提出了批评意见和建议。有些学者认为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过于短暂,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实现自己的利益,应当予以延长。有学长认为应该将期间定为3年,学习2002年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的规定采用3年,将诉讼时效延长1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提升社会和谐度。
随着世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国家间贸易交易的需要,我国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时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要充分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所以,有的学者基于国际国际经济的考虑提出建议将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改为5年或者10年,并且在个案中根据标的的性质予以改变,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多长适宜,值得深入探讨。
五、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时长规定的借鉴
我国《民法通则》自制定生效以来已有20多年的时间,20多年的司法实践以及立法经验慢慢丰富,再回过头反思我们民法通则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就会发现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确实确实有些仓促。回顾民法制定时的时代特点和当时我国国际关系的特点来看,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立法制度相对于世界有些国家较为落后,国际外交关系也并不成熟,当时的中国立法受前苏联的民事立法的影响较大,比较重视促使人们尽快形式权利,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就是其权利转化为自然权利,从而就会丧失来自法律上的强有力的保护。另外从我国历史传统追根溯源,中华民族向来是爱好和谐的民族,无讼、少讼、止讼的思想意思根植于广大人民的内心,由于“和为贵”思想的影响,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意识淡薄,对于诉讼时效期间更是甚少适用,从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说,追求和谐、崇尚无讼,未必是坏事,尤其是对于社会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非重要的小事,打官司更是劳民伤财之举,而且会破坏当事人之间本来和谐相处的关系。但是我国社会中目前面临最严峻的问题莫过于我国大部分老百姓对于利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利仍然没有提起重视,因此,如果如果我们的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再加上权利人自身权利意识淡薄,权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债务人便“欠债不还钱”的例子并不陌生,甚至我们还可能听到“诉讼时效期间过了,钱就不用还了”、律师利用设圈套让债务人重新确认债务的方法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我国长久以来的传统道德观念都相抵触,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所以说,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发展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法中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的规定必须照顾到不同的利益方,均衡保护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权利,否则,太短的诉讼时效期间很容易使权利人丧失法律上保护的权利,这样并不利于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权益的均衡,这样法律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损害,也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充分,机会主义盛行,不利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建立,并且与我国中华民族传统观念相抵触。
对比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上来看,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式的发展,国家之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财产流转加快,为促进世界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建立和谐的稳定的经济关系也越来越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追求目标,所以缩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趋势,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2002年修改以后的《德国民法典》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30年改为3年,但是,对比看来尽管德国的普通诉讼时效大大缩短之后仍然比我国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因此,我国立法者在确定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之际,应当充分发掘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制定出科学、合理、适应我国国情的诉讼时效规定,在制定中应当遵循:一是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二是保护社会交易秩序与安全,同时兼顾公平。三是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兼顾效率。在具体规划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程中区分对象设定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个案的审理具有现实意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具有操作性。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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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 appara?tre dans le fil du texte, mais sous forme de pavé, c’est-àdire en retrait à droite avec un interligne et un corps d’écriture plus petits.
Exemple :
Octobre 2006 3
Comme on le verra tout au long de cet ouvrage, l’analyse argumentative s’appuie su法语论文毕业论文r l’idée que la mise à plat d’un fonctionnement discursif est aussi une mise à jour, sinon un
dévoilement, de la fa?on dont il tente d’agir sur le partenaire. En d’autres termes,
l’analyse serait en elle-même un outil critique. (Amossy 200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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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éressante ou utile, mais qui appara?t secondaire par rapport au法语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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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éférences bibliographiques : Les références bibliographiques complètes se trouvent dans la bibliographie à la fin du travail selon le modèle suivant :
Ouvrage :
AMOSSY R. (2000) : L’argumentation dans le discours, Paris, Nathan, coll. ? Fac ?.
Article tiré d’une revue :
KERBRAT-ORECCHIONI C. (1984) : ? Pour une approche pragmatique des textes de
théatre ?, Pratiques, n°41, Metz, pp. 12 – 45.
Article tiré d’un ouvrage collectif :
VIALA, A. (1999) : ? L’éloquence galante, une problématique ? in Images de soi dans l e
discours, Ruth Amossy (dir.), Paris-Lausanne, Delachaux et Niestlé, 1999, pp. 177–195.
Plusieurs ouvrages d’un même auteur :
GENETTE G. (1969) : Figures II, Paris, Le Seuil.
– (1972) : Figures III, Paris, Le Seuil.
En cours de travail, la référence appara?t en abrégé dans le texte et non pas dans les notes : (Amossy 2000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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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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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s cl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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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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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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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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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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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对齐)(右对齐)
Chapter One×××.??????????????????????.....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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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Two×××
(Chapter X与后文之间留两个法文字符的空格。每一小标题向右缩进四个法文字符。全部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1.5倍行距,页码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2、主体部分:
(1)正文
Chapt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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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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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左起空四个法文字符,使用小四号字,Times New Roman,1.5倍行距。图表、公法语论文毕业论文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章节顺序编号。图序、图名置于图下方,居中。表序、表名置于表上方,左对齐。)
(2)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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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考文献
所引的数据和观点应在参考文献中标明。要求在参考文献中有一定的外文文献。格式排版依照MLA格式。
Selected Bibliography
(标题居中,三号Times New Roman加粗,与下文空开一行)
Aitchison, J. 2002, Words Pour into English,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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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定芳(Shu, D. F.),2004,《外语教学改革:问题与对策》,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束定芳、庄智象 (Shu, D. F. & Zhuang, Z. X.),1996,《现代外语教学——理论、实践与方法》,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先列外文参考书目,再列中文参考书目。按字母顺序排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或者宋体,1.5倍行距)
3、附录部分:
申论文章开头之铺开型
文章的开头采用铺开型必须根据题意要求和对议论事物的感受,有自己精辟的卓见,并形成判断,已提炼出了文章的论点。也就是说,下笔前已经成竹在胸,心中有底。第一段文字,作者对论述的中心已经十分明确。一点一点铺陈开来。此所谓“开门见山 落笔扣题”。
经典开头一:2007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试《申论》
参考例文《命 脉》
土地是农民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的保障。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被国家征用,而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未得到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土地征用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不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能否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解决好土地征用问题,既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大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经典开头二:2007年北京市(应届)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
参考例文《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出路 --从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说开去》
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
程,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部适应社会形势需要的普法规划。下面,结合自己多年的普法工作经历,就”六五”普法的保障措施谈谈看法。?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性工作,涉及面广,因此建立一个
具有指挥全局的权威性的领导机制,是实现普法目标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关键所在。前些年,通过各级普法机构的努力,基本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工作机构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更为突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必须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运行机制。可借鉴湖北、辽
宁、安徽等省制定普法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的做法,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名称、编制、经费、人员、职责、职权等作出统一规范。名称可定为“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但应作为常设机构设置,
配备一名同级副职为专职副主任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单独列编。?
二是要强化刚性保障机制。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
略载入宪法,有些地方也在尝试立法。但仅限于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范,依法治理工作则很少涉及,致使法制建设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甚至出现用传统行政手段抓法制建设的现象。因此,国家应尽快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其组织、机构、职能、责任、义务等,以确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权威地位。”六五”普法期间,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评比奖励制度等各项制度,并用法律规范加以确定,以规范和结普束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是要强化考核评估保障机制。”六五”普法规划要在量化考核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
性的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公开评比结果。普法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安排,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对连续两年取得考核优秀等级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单位挂牌整改,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或由普法主管部门建议同级党委、政府予以免职。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察、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核等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年度普法考试不合格,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在提升职务或跨区域、跨行业转任新职务时,还必须在任前接受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并进行补考。两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是要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
建立健全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同时,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处的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以保证普法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要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奖项之中,广泛表彰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等方面的先进集体(个人)。尤其要注重对从事普法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逐步改变五年表彰一次的惯例。同时,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勇于揭发者也要予以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
五是要强化队伍建设保障机制。普法队伍建设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
。但是,就目前队伍建设状况来看,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拿我们地区来说,县(市、区)级专职普法人员为1-3人(编制在司法局),基层单位多数是兼职人员且年龄偏高,这根本不能满足日常普法工作需要。”六五”普法期间,一方面可通过单独列编定编的形式,彻底解决普法人员不足、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制新闻队伍、法制文艺宣传队伍、法制宣讲团队伍、法律服务志愿宣传队伍、退休老干部法律宣传队伍“五支队伍”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 用。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坚决清除那些违法违纪人员,促进执法状况的全面改善,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
六是要强化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数额不足、不能到位、不
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六五”普法期间,可借鉴科普法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的做法,由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普法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增加。同时,要加快硬件建设,对普法必用的车辆、微机、摄像机等基本设施,及时更新换代。?
【关键词】高校美术教育;创新能力;制约因素
从目前我国各高校美术教育的现状考察,美术教师的创新能力是不容乐观的,这使得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成为薄弱,最终造成一些学生高分低能,远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未来社会的要求。导致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能力缺失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主体意识的抑制
普通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能力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使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等到充分的发挥,但是惯性思维的形成对普通高校美术教师的创造主体意识的发挥存在抑制作用。惯性思维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它的形式化结构,二是它的强大惯性。当客观环境无变化时,它有助于人迅速地解决问题,这是惯性思维的积极影响;但当环境变化时,它又常常阻碍人们去解决新问题,这是惯性思维的消极影响。在我们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也存有许多惯性,需要我们努力去克服。特别是美术教学活动中,惯性思维很容易造成教师建立主观片面的判断,影响了美术教师的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发展,严重阻碍了美术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在美术教学活动中,必须重视惯性思维对美术教师创新能力的影响的研究。
二、教学理性的制约
高校教学理性权威主要表现在课堂教学组织形式上,高校传统的课堂组织形式坚持知识的理性权威和绝对主义,把接受普遍的、确定性的、客观的或绝对的知识作为认识的根本目的。其前提是坚守真实世界的客观性、真实性、结构性和存在性,学习就是为了达到与客观世界一致的目标或结果,所有学习结论都具有同一性、同步性和统一性。但是,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能力发展要求非理性、情感、直觉与灵感等人格特,正需要宽松自由与休闲的生活环境,所以教学的理性权威制约了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行为与能力的提高。
目前,高校的教学内容的确是确定性太强,没有给予教师和学生太多思维的空间。如在理论课程教学中,学生似乎只要记住确定的知识,而无须进行更多的思考。例如在美术鉴赏课程中,“达芬奇是文艺复兴时期最杰出的艺术家”、“李唐、马远、夏圭、刘松年并称南宋四大家”等结论是给定的,而在技法教学中,完善的画理画论、约定俗成的笔墨纪律、范式化的大师作品等均造成一种要求追捧的学术压力,似乎不可超越。
三、哲学修养的缺乏
普通高校美术教师的个人哲学修养、人文社会科学底蕴与创新能力密切相关。因此,美术教师要注意人文知识的积累。但是,由于普通高校美术教师没有接受西方思想的传统与习惯,致使他们很少有对新思想的领悟与理解。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是一个知识体系,是对古今中外的文学、艺术、历史、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研究,具有价值观念和道德观的导向性,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使教师在文品、学品和人品方面不断提升,良好的品德和文化修养、人格魅力促进专业知识的创新和专业素质的提高,达到学科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在教育教学中的和谐统一。
四、环境宽松度的缺失
环境是一种无言的教育,开放自由的环境是提高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能力的保障。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物质情境的影响;第二,人际情境的影响;第三,文化情境的影响。所谓“办大学就是办氛围”。一个人能否产生创造性思维和成果与其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两个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关系。而创新精神能否得到很好的发挥,则与是否有一个良好的创造环境密切相关。
当前我国高校美术教师的学术环境是有待改善的,还未形成良好的学术环境,主要是没有营造一个求实、创新、宽松、协作的学术集体。近亲繁殖、思维禁锢、各种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不能够很好的交叉融合,教师高高在上,不能和学生平等对话、学术上少见自由、平等的讨论和创新思想火花的迸发、不能鼓励探索、不能宽容失败、公平合理的职称评定和聘任制度很多时候流于形式等等。
五、职称评定体制的影响
目前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给普通高校美术教师的创新能力的发挥制造了不少阻力。其主要是高校职称评聘的弊端导致的结果。
第一,“平均主义”、“论资排辈”的观念严重阻碍优秀青年人才的成长。第二,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际上是待额评聘制。第三,现行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第四,评聘重评审轻聘任。第五,考核制度和办法不完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考核制度本身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受长期以来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影响。
总之,制约高校美术教师创新能力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同时各种制约因素是相互作用、彼此联系地影响着创新能力的发展,客观正确地分析这些因素,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逐步给予解决,才能使其创新能力不断得到发展与提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