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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定额管理问题;
②索赔管理问题;
③信息化管理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 造价 定额 索赔
1.工程定额管理
1.1问题分析
工程施工时,需要以足够的人工资源,并在耗费大量材料和使用各种机械设备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完成既定的施工任务。其中涉及到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等各种费用,均为定额管理时的重磅性内容,另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也将以此作为依据。在这里以某工程为例,该工程在进行人工费用定额管理时,以120元/工日作为标准定额,但工程所在城市的平均人工费用,为150元/工日左右,可见标准定额的人工费用,与实际人工费用,相差30元/工日左右。而这种低于现实标准的费用估算,承包商自然不可能接受造成的定额亏损。在施工时,承包商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想办法弥补人工费用方面的亏损,最为常见的手法,是应用价格偏低的材料,即我们常说的“偷工减料”行为。
1.2解决措施
在实际施工时,定额与价格问题,以上的人工费用定额管理,仅为所有问题的冰山一角。人工费用定额管理方法相对简单,并需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平均人工费用,并结合工程整体成本费用预算情况,在不影响其他方面造价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定额人工费用标准,不低于城市平均人工费用。
至于其他费用的定额管理,认为工序基价的确定,值得我们一提。
按照以上断面形式,进行管槽的人工开挖。工程的定额管理,以整体工程任务综合基价的确定为依据,而基价的确定,需要计算出地槽放坡干土1-30区域和湿土1-30/区域的地槽放坡工程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公式中, 表示槽底宽度; 表示放坡系数,取值0.5; 表示沟槽深度,即地下水与地面的距离; 表示沟槽长度。
1)干土1-30区域
工程量:
基价:
综合基价:
2)湿土1-30/区域
工程量:
基价:
综合基价:
最终确定整体工程综合基价为:
在确定整体工程综合基价的基础上,同时需要兼顾新工艺和新技术应用时产生的影响,确保估价、定额等的统一化,这是工程定额管理的重要前提之一,建议,在施工之前,各方主体需要通过共同的协商,就估算价格形成共识,以减少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同时控制“高估冒算”等情况的发生。对于需要审批新工艺和新技术等的价格,也要进行统一,方可保证各方主体的公平和公正,避免施工期间互相推诿情况的出现。
2.工程索赔管理
2.1问题分析
工程施工时,索赔纠纷现象可谓屡见不鲜,而正是索赔管理症结点的存在,使得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索赔情况发展时,必然牵连工程的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使得造价管理的目标无法如期企及,甚至可能造成成本投资额的不必要叠加。纵观近几年常见的索赔纠纷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土地征收”、“民扰”、“地下障碍物”、“地面拆迁”等,对此,业主未能在施工前做到“未雨绸缪”,必然会产生不必要的工程损失。
2.2解决措施
索赔纠纷的防范,工程量清单质量控制是主要关键点。针对工程量清单不准确的情况,建议将其列为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提出合理化的控制方法。下面以某地基工程作为案例:工程选用钢筋混凝土板桩,桩基截面规格450×200mm,共布置40根,桩长8m。
一般情况下,预制桩的制作,需根据桩基截面面积、桩长标准、构件损耗率等,确定具体的预制工程量。并且在预制期间,应考虑石子粒径、水泥强度等级等的影响。本工程规模不大,其定额依据,为人工费用、机械设备费用与取值1.25系数的相乘结果,经计算,可确定工程量小于50m?。按照这个工程量,以及考虑钢筋设计用量、钢筋构件损耗率、钢筋制作损耗率等的影响,进行钢筋部署的灵活调整,确定预算钢筋用量;另外以钢筋定额用量与钢筋构件制作工程量的相乘结果,可确定钢筋的定额用量。最后,将预算钢筋用量与钢筋定额用量进行相减,就能够确定具体的工程调整量。
从案例工程中,可以看出工程量确定的难度之高,但正是工程量的复杂之处,成为造价索赔管理的症结点。对此,在造价管理时,索赔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按照以上的方式,明确工程的全部工程量,作为估价和价格控制的准备工作,譬如招投标阶段,进行工程量清单的计算,并确定标底;再如合同签订时,确定工程量清单所有事项的合理性与否,进而检查相应的合同金额。在出现索赔事件后,则要深入剖析索赔事项,理顺索赔的原因,以此判断相应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3.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3.2问题分析
对应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目前已开发出相应的管理系统,并作为造价管理工作的信息枢纽点,广泛应用于各大工程中。然而,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并没有太大改善预造价信息管理困境,经调查了解了诸多实际工程,发现很多工程的造价管理,倚重于市场价格和定额编制两个方面,但管理效率的高低,将其置于次要位置,从而使得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内的工程主体,缺乏畅通无阻的沟通渠道,譬如建设单位,未能第一时间向承包单位,反馈价格定位和工程量等信息,再如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时,建设单位无法及时将工程量的增减情况,通知承包单位,可能需要因此承受相关的工程量变更损失。
3.2解决措施
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技术、工艺等,产生的工程成本费用额度最高,尤其是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引入,使得造价管理工作难度更大。另外,工程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也是造价信息管理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某工程的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主体仅限于承包商和分包商,建议将该系统进行深度开发,其使用主体范围,改变单一的主体地位,其他主体单位,也可以通过平台向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传达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传递期间的时空差。至于内部系统的开发,首先是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为避免出现多次审批的情况,除了分配好造价管理中心各人员的职责,同时还需要将批价的公布方式,改为定期模式;其次是保证信息平台资料的真实可靠,保持工程造价管理的透明,这是根绝腐败现象的重点,建议在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后,单位人员可以通过平台自由讨论,就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造价管理情况,各抒其见,提出自己的疑问、意见和建议,为预造价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和“民主”的氛围;再次是造价管理工作开展期间,不定时检查信息平台资料的充实、详实情况,将各项造价管理工作的成果,及时对外公布,让造价管理工作更具可信性和透明性。
4.结束语
文章所提到的定额管理、索赔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在大多数工程中,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文章研究提炼出来的相关管理经验,在结合相关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的前提下,可将总结的理论和经验,直接应用于这些工程当中,同时根据这些工程的实际需求,进行灵活地调整、补充和完善,使得这些研究成果更为臻善臻美。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管理
香港的工务工程(不包括公共房屋工程)是由特区政府的工务局及其属下的7个工务部门(建筑署、土木工程署、渠务署、机电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及水务署)负责策划及监管。由于涉及的工程费用庞大、特区政府的库务局、工务局及其7个工务部门都备有一套完善的工务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一、工务工程造价预算的审批程序
1.业主政策局(例如教育及人力统筹局)提出“工程计划说明书”。(例如在那地点兴建一所学校)。
2.有关工务部门(例如建筑署)便负责草拟“工程计划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工务局提交库务局审批。
3.报告一经库务局批准,有关工程便成为政府“工务工程计划”的丙类工程。
4.有关业主政策局每年经库务局向政府高层资源会议申请该工程财政拨付。若申请获批准,该工程便会被提升为乙类工程。
(注:若一项目停留在丙类工程三年仍未能成功提升为乙类工程,则该工程便会被剔除出“工务工程计划”)
5.工程一经提升为乙类工程,设计工作及制订招标文件工作便可展开。
6.有关业主政策局会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将工程提升为甲类工程,并提交详细工程造价预算。若财务委员会同意将该工程提升成为甲类工程,招标工作才能展开,否则不能招标。(注“立法会并不是政府机构,是经直选及间选组成的议会,作用是监察政府运作)
7.若最合适的投标者的标价高于财务委员会所批核的工程造价预算金额,则工程不能批出。有关业主政策局须向财务委员会申请额外拨款,并详细解释为何会超出原先造价预算。若财务委员会不同意额外拨款,工程便不能进行。
8.若在工程进行期间,发现工程最终造价会超出财务委员会原先批出的工程造价预算金额,有关业主政策局须向财务委员会提出额外拨款申请,否则工程只能在原先批出的造价预算金额内完成。
二、对承建商的分类及监管
香港工务局根据承建商的工程经验和财务状况,订立了以下两个认可承建商名册。除特别情况下,各认可承建商只可承投他所隶属的名册范围内的工务工程:
1.认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册
此名册分建筑、海港、路渠、工地平整及水务五大类别,而每类亦分以下三组别:
甲组:可承建工程额不超过二千万港元的工务工程
乙级:可承建工程额不超过五千万港元的工务工程
丙组:可承建工程额不少于五千万港元的工务工程及不设工程额上限
2.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货商及专门承建商名册
此名册包括各项楼房设备如空调、消防、电气、升降机等。而各类别亦分不同组别,以规定不同组别的供货商或承建商只可承投该组别的工程。
对认可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管,可确保只有合格资质及高素质的承建商才可承担政府的工务工程。这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帮助很大。
工务局及其工务部门对认可承建商采用了以下的监管措施:
1.每一类别及组别的承建商分别由最熟悉该类别及组别工程部门负责评核他们的以往相关工程经验及工作表现(例如建筑署负责评核建筑类别)以便工务局决定是否应对某承建商采取适当的行动(例如表现好的、财政状况符合要求等,可接纳他的提升组别申请):
2.承建商须向工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想成为某一类别及组别的认可承建商,在将某一承建商纳入认可名册之前,工务局会评核他的财政状况,而有关的工务部门则会评核他的工程专业技术及管理能力。一般来说,承建商在开始时只可成为试用认可承建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优越表现后,才可正式成为认可承建商。
3.所有试用认可承建商及认可承建商须于每年向工务局提交经会计师审核的公司账目,而丙组认可承建商(不论试用或正式)更需每半年向工务局提交公司账目报告。
4.如工务局发觉某认可承建商(不论试用或正式)有下列情况出现,工务局会考虑不准该承建商承投工务工程一段时间,或将认可资格降为试用资格,或降到低一级的组别,甚至从名册上除名。但在采取行动前,工务局会给予该承建商自辩机会。
(1)不理想的工作表现。
(2)在连续3年未有递交一份具竞争性的投标书。
(3)在限定时间内,未提交公司帐目、提供所需资料或改善财务状况。
(4)严重的行为不当或受怀疑的行为不当。
(5)公司破产或者其它财务上问题。
(6)不良工地安全纪录。
(7)不能或拒绝履行一项已批出的工程。
(8)不良环保表现。
(9)被法庭定罪,例如触犯了工地安全法例,雇用非法劳工等。
(10)没有雇用规定的最少数目的全职管理及技术人员。
(11)不守法律。
三、采用风险分析方法制订工程造价预算
准确的工程造价预算,不但可避免工程费用的超支或过多的工程费用拨付,亦可使工程施工期间的造价管理更为有效。
以往在制订工程造价预算时,对一些不确定的事项(风险),有可能忽略了或只粗略地在已估算的工程造价上加上笔额外金额(如5%或10%)为风险项目准备。现在工务部门采用了风险分析方法去制订工务工程造价预算,务求使预算更为准确。风险分析是一个将工程项目的不确定的事项全列出来,并把这些项目以金额量化的风险估算方法。
估算出来的风险金额会加进工程造价预算内。
工程项目较常见的风险包括业主更改其对工程的量或质的要求、工地地质变化、市场价格的变动、宏观经济状况及投标气氛、工程设计变更等。
风险分析的程序包括:
1.确定:重大的风险项目(如市场价格的重大转变)。
2.评估此等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3.估计每一风险出现后对工程费用的影响并用金额将其显示。
4.将估算出来的各项风险金额加进工程造价预算内。
风险项目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因工程而异。例如市场价格的变动对工期短及工程金额少的工程影响不大,反之对工期长及工程金额大的工程便会有较大的影响。又风险分析发挥其最大效用的时间是工程筹划期间,因为在此时很多因素及事项都未明确。
随着工程的进行,风险亦相应减低。故此风险分析要不时进行检讨,以减少前期预留风险备用的金额或将该金额拨给其它项目。
四、投标者资格预审
聘用富有经验及管理良好的承建商负责工程的建造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很大帮助,特别是大型或复杂的工作。当正常的招标程序不适用于某项工程时(如下列情况),工务部门会采用投标者资格预审方法去挑选一些适合的承建商承投该项工程:
1.工程的规模庞大或性质复杂。
2.工程费用非常庞大。
3.工期非常紧迫。
4.须要紧密的工序协调,或特别的建造技术。
5.采用特别的合约条款。
6.须要特别的财务安排。
投标者独立核算预算预审的目的是拣选不少于5位的财政上及技术上都合资格的承建商承投某一项工程。在采用此方法之前,有关工务部门需要先取得库务局的同意。
投标者资格预审的具体方法如下:
1.有关工务部门制订预审文件、并邀请有意参加预审的承建商在指定日期前递交预审文件内所要求的预审申请书。此等承建商必须是工务局认可的承建商。但如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其它因素以至在认可承建商名册内可能没有足够数目的符合资格的承建商参加预审,那么其它本地或海外的承建商亦可申请参加预审。
2.预审的程序分两阶段:
(1)第一阶段是将一些不能符台基本要求的申请者(如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剔除出预审程序,以省却审核他们递交的其它技术性资料的时间。
(2)第二阶段是详细审核已通过第一阶段的申请者的各项技术资料(如以往五年在承建工务工程的表现、已往五年在类似有关工程项目的工作经验、所拥有的管理及专业员上的资历及经验、建造有关工程的技术方法及预计进度表、已往索赔纪录等)。
3.所有审核准则须经库务局预先批准及须在预审文件内列明。
而预审文件亦将有关工程的特殊情况如工地使用限制等详细列出。如有需要,亦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对该工程的各项意见,给有关工务部门参考,以助后期的策划及监督工作。
4.在经过第二阶段的预审后,有关部门会将审阅报告呈交库务局批核。
5.当库务局通过报告内所推荐的申请人后,有关工务部门便会通知每一申请人他的申请结果,及通知成功申请人有关工程的招标日期。
五、招标文件
一份清楚列明合约双方的权责以及风险分配的招标文件可减少施工期间的合约纠纷,对工程造价管理有很大的帮助。
各工务部门制订的招标文件在格式上都十分相似,而在内容方面(除了有关工程的资料外)亦大致相同。例如建筑工程合约都会采用同一版本的标准建筑合约条款,而土木工程合约则会采用同一版本的标准土木工程合约条款等。此等标准格式、内容及合约条款是经过多年累积的工程管理经验而制订及更新的。
每个工务部门都设有一合约顾问单位,为工程管理人员提供合约上的指引。
若工程造价预算超过—亿港元的话,有关招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即对合约约责有影响的,如特殊合约条款等)要先经工务局法津咨询部审阅,才可招标。若在招标期间招标文件内的重要部分有重大修改,则此等修改连同与投标者的相关书信来往须经工务局法律咨询部审阅后才可批出工程合约。
六、标书审核及定标程序
工务部门处理及审核标书的程序非常严谨。在未有定案之前,所有关于投标事宜或标书的口头上或书面上的沟通都作机密文件处理,而有关文件上亦盖有此等字样。
若发现投标者漏交了需要提交的资料或提交了含糊的资料时,有关工务部门会要求投标者在指定日期前补交有关资料或澄清含糊的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投标者都不能更改已提交的投标价。有些时候审标人员需要当面与投标者了解所提交的资料,因而会与投标者开会。此等会议必须有会议纪录,列明与会人,曾讨论的事情及结论。记录必须经各与会人同意。
当发现标中有某些工程小项的单价不合理地高或低时,而此等工程小项在数量上如有大增减时会导致最终工程价有大变动时,审标人员小心考虑应否将该工程判给该投标者。若投标者的标价不合理地低而审核人员仍然认为应该将工程批与该投标者,他们须在审核标书报告中列明原因。
在发现标中有计算错误或有过低或过高的单价时,有关部门会去信该投标者询问他是否仍然愿意持该投标价抑或收回投标书。
若在考虑之列的标书中的标价是十分接近时,有关部门会将各标书在工程期间将会收到的分期工程费用转化为现值总价格以作比较。
除标价外,审标人员亦会考虑投标者的过往工作表现,技术及财政状况,工地安全记录,触犯法律情况(如环保及雇佣条例等),与及若工程额超过—亿港元时,投标者以往的索赔记录等。
在完成审标工作后,有关工务部门会提交审核标书报告予以下委员会考虑及批准:
工程额超过二千万港元的由中央投标委员会(成员包括库务局局长,工务局局长,律政署代表,廉政公署代表等);
工程额少于三千万港元的由工务工程投标委员会(成员包括工务部门代表)。
七、施工期间的造价管理
为确保最终工程价不超过合约总额及所有的设计更改都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工务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1.每月在发出工程量单给承建商的同时,亦检讨及评估在工程完成时的合同最终价(即计算所有设计更改及其它加减项目在内)。
2.在发出更改设计指令予承建商前,先行预计该更改的金额值。并按金额的大小交予适当职级的官员批核。例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可以发出个别不超过港币十五万元的设计更改指令。若指令超过港币十五万元但少于港币三十万元,则须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先行批核才可发出。如此类推,部门首长可批核金额不设上限的更改指令。
3.工程管理人员尽快计算并与承建商达成对加减项目金额的协议。以免日后因人动,或资料遗失等因素拖慢工程结算工作。
八、及早解决工程纠纷
工程纠纷往往跟造价有关。处理工程纠纷的方法须依照合同条款规定。一般来说,工务工程的纠纷会先经有关总建筑师或工程师审核及作出决定。通常合约会规定若承建商不同意该决定,纠纷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若任何—方不想用调解方式或调解不能成功,则会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
任何调解或仲裁个案,有关工务部门都会咨询律政署的法律意见。律政署亦给予有关官员所需的技术支持。
在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例如复杂的或有很大机会在设计上有大更改的,有关工务部门会在合约文件内指明计算设计更改指令的金额的工作需要在该指令发出后28天内完成,并交予承建商参考及尽快达成协议。此举可防止设计更改指令的大量累积而导致不能及早知道最终合约总额,或因人动等因素而令协议不易达成。
九、价值管理
在一些大型的工务工程项目,工务部门为了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会采用价值管理去确保所投入的资源是物有所值。
为了取得最高效益,价值管理应该于工程策划的早期展开。对一些看来不易解决的技术问题或不易达成协议的专业意见分岐,价值管理可发挥最大效用。
1.造价管理部门政出多门。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现存在多部门、多层次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以也就造成造价管理政策政出多门。诸如目前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就面临着一种无所适从的境地。建设、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均有关于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业务或资质的管理规定。不取得以上各部门的资质证书,造价咨询机构均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所谓的“无标底”招标及招标工程人为压级压价,导致工程造价失真。招投标工程成本价的难以界定及其操作的困难,使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较难在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上实施有效监控,致使部门业主为减少建设投资,利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现象,人为压级压价,致使“不合理”低价中标,同时也埋下了工程质量事故的隐患。
3.工程设计标准难以控制,浪费严重。部分设计人员缺乏责任心,人为提高安全系数造成巨大浪费。应中标施工单位的要求,人为变更设计,抬高标准,配合施工单位赚取超额“利润”。
4.部分新型材料价格失真,导致工程造价虚增。新型建筑材料日新月异,特别是装饰材料。由于信息不畅其价格异地差别极大。承包商利用部分业主的不知情,导致造价失控。
5.“三超现象”普遍存在。部分业主单位为了争取项目能顺利通过,采取“化整为零”,尽管压低概算造价,预留投资缺口,在建过程中通过追加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结果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时又超过预算。
6.有的审计机关存在“以审代结”现象,扰乱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正常秩序。《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切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各级审计事务所),均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并经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方能根据批准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结算审核。但有的审计机关认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实行审计,而工程结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他们不须持证,只须凭审计职能就可直接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这种借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承揽业务的做法严重扰乱了造价咨询市场秩序。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对策
要使山区丘陵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得到合理确定,有所控制,就必须在基本建设领域全方位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1.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管理。通过对竣工工程经济指标的测算,确定合理的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和设计概算依据。通过加强投资估算管理和推行限额设计,合理确定工程的静态投资,充分预测动态投资,保证建设项目决策打足资金,不留缺口。加强设计阶段对造价的控制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应注意同设计方案对照检查,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须经原项目批准机关认可,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追加投资、改变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筑面积的,审查造价时不予承认,有关部门还应追究责任。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推行和完善招投标制,利用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目的。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加强对投标的监督;二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套有效的工程造价和材料价格信息机制,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对合理确定标底价及成本价等相关造价指标加强监控;三是在批准项目招标申请时应认真审查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施工企业也应加强自我保护,不要盲目投标,谨慎择标;四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标底和合同价的审查把关,一方面不干预交易各方的市场竞争,一方面保证价格竞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3.加强工程预结(决)算环节的监督管理。针对工程预结(决)算环节较混乱的情况,除加强对编审从业人员的工作管理外,还应将此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点,组织一次工程预结(决)算的检查。
4.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力度。理顺管理体制,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咨询工作的科学性、技术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咨询服务和市场中介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5.加强工程类别划分和收费许可管理。要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防止工程类别划分的随意性。对违反规定随意压级压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总之,加强山区丘陵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复杂工作,只有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共同组织,形成合力,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解决当前工程建设中随意压价,高估冒算及投资失控等问题,节约国家建设资金,维护咨询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