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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一般以金融、保险、运输、电讯、广告、会计、房地产、商业销售、法律服务等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交易活动为其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特点是其无形性,即服务的本身是不能储存的。这一基本特点要求服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或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成为向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7)搭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时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扩大销售量。
【论文关键词】 产业分工 产业内贸易 比较优势
一、中韩双边贸易现状和特点 1.双边贸易额增速呈放缓趋势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2007年,中韩双边进出口总额达1599.0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其中中国出口561.4亿美元,进口1037.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1%和15.6%。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8上半年,中韩贸易额仍高达816.5亿美元,同比增长28.1%。韩对华出口450.94亿美元,同比增长27.2%,占韩出口比重22.7%,中国继续保持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国地位。韩国则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据中方统计,2003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632.3亿美元,同比增长43.4%,2011年双边贸易总额900.7亿美元,同比增长42.5%,2005年双边贸易总额1119.3亿美元,同比增长24.3%,2006年,双边进出口总额13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从韩方统计资料看,四年来的贸易总和分别为570.2、793.5、1005.6、1073.9亿美元,经过测算,年增长率为38.6%、39.2%、26.7%和17.1%;虽然中韩双方由于统计方法或统计范围不同,在具体数值上有所差异,但是从总体看,中韩贸易虽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但受国际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增速逐步趋缓。
2.产业内贸易成为贸易的主要形式 产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trade,简称IIT)是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产品的现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的标准,SITC中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即至少属于同类、同章、同组的商品,都属于同一产业。 早在本世纪初,韩国学者李准晔等人就曾对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了测算,数据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无论是涉及所有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还是工业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 ,都是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这说明,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其地位不断提高。而中国学者曹子瑛、梁果(2006)根据1995年~2005年韩国海关贸易数据测算的10年间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达到0.68,产业内贸易已经成为中韩贸易的主要形式。
3.中韩双方贸易结构不同,中国处于低端层次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不同,中国在双边贸易结构中处于低端位置,这可以体现在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两个层次。 从产业间贸易结构看,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商品中,虽然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逐年递减,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的比重仍然较大,一直在38%左右浮动。同期,韩国对华商品出口仍是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
化工、机械、塑料等资本密集型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稳定,始终保持在60%以上。 从产业内贸易结构 看,中韩两国处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阶段。根据李准晔等人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韩贸易中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没有明显提高,相反,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在中韩贸易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同类商品的相互贸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差距较大。以中国商务部统计的数据为例,在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HS8542)的产业内贸易中,2006年中国向韩国出口17.4亿美元,同时韩国向中国出口额达到187.7亿美元,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差距明显。在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中,中国依旧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另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例如在钢材类进出口贸易中,韩国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不锈钢板材,而中国对韩国出口的主要是普通钢板;矿物燃料的产业内贸易中,中国对韩国出口中主要是煤及其制品,而韩国对中国出口主要是石油及沥青提取的油类及制品。 综上可见,产业间贸易中,中国在劳动密集型等低端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主导地位,中国由于技术的差距,同一产业内依然处于产品链的低端。
4.贸易发展不平衡,中方逆差缺口较大 自建交以来,中韩双边贸易迅速发 展,韩国对华出口额成倍增长,而中国则连年严重逆差,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3年以来,中国贸易逆差额连年超过当年中国对韩出口总额 ,2011年,中韩贸易逆差增幅达49.5%,2005年则突破增幅400亿美元大关;2007年,逆差增幅虽有所下降,但是绝对数额也创下476.2亿美元的新高,至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额累计额已达到近2500亿美元。除去韩方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限制,对韩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韩国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中国从韩国的进口迅速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增长潜力不大;二是在双边贸易中垂直产业内贸易起主导作用,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原材料部分被加工成制成品后返销韩国或销往第三国。这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阻碍了两国贸易正常均衡的发展。
二、中韩贸易现状深度分析
1.中韩分处国际产业分工不同层次,互补性强 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确立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来,整个产业结构以重、化工工业为主,造船、汽车、半导体、石油化工、IT等产业均在世界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农林渔业由于成本过高,竞争力较差,是韩政府重点保护的产业。近年来,韩国经济中服务业和制造业比重不断上升、农林渔业比重日益降低。 中国方面则由于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上的差距,现阶段只能以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和加工组装型的家电及电子通信产品工业成为世界的工厂,技术密集型产业还不具备成为世界工厂的水平。结合中韩两国的国情,同时考察中韩两国进出口商品的主要类别,不难看出,中国处于国际产业分工的劳动密集型,但同时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的阶段;韩国则处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向高新技术产业升级的阶段。从整体看,韩中分属产业分工的第二、第三层次,这种互补性的产业结构,为两国的贸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2.中韩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存在叠代态势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及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的产业结构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向演进。从产业演进路径看,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较低的阶段,产品需求主要集中在以农产品和轻工业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产业结构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品逐步向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耐用工业消费品方向转移。高附加值的耐用消费品的生产主要以重工业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为基础,到2010年,中国的居民平均收入要达到中等国家的收入水平,需求结构的升级必将拉动产业结构的变化。从投资结构来看,中国的政府投资及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这些都加速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而同期,韩国由于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基础科学方面的限制,韩国产业结构转换和新技术自主性开发滞后,结构转变指数持续呈下降态势。 可以说,在制造业领域,中韩的部分产业都具备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特征,这也是中韩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强化导致了中韩两国间贸易竞争的加剧。
3.两国产业市场结构差异明显 韩国产业市场结构呈现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态势。由于长期实行大企业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韩国三星、现代、SK等大企业集团数量虽少,但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超过60%。中小企业则相对较弱,1993年韩国中小企业的销售额占当年韩国GNP的比重不足5%,韩国产业形成的是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二元市场结构,以具备发达国家水准的大企业为龙头是韩国经济的腾飞和产业市场结构的重要特点。 中国产业市场结构恰恰相反,呈现分散化的特点,规模效应不强。众多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无法抵御实力雄厚的国际竞争对手。尤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同韩国相比,中国许多重要产业的整体规模与技术水平严重不对称,产量增长迅速而与先进水平相比的技术差距并没有缩短,属于粗放型增长,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重复建设严重,形不成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较弱。
三、中韩贸易的前景展望
1.贸易总额和贸易规模将持续快速发展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地区,区位合作优势明显,分处国际产业分工的不同层次,产业结构互补性强,因此,双方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具有巨大潜力和良好前景。同时,中韩两国都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在WTO框架下,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中韩两国合作领域的不断延伸和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韩两国元首确定的争取2012年双 边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完全可以早日实现。
2.产业内贸易比重进一步上升,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转移 改革开放近30年来,得益于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市场机制完善和民营资本的发展,以及跨国公司的制造环节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向中国转移,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中国制造逐渐崛起。在不远的将来,中韩两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交叉性会越来越强,产业内贸易竞争将会日趋激烈。随着市场竞争带来的资源地优化配置,中国产业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双方的产业内贸易将呈现逐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演进的趋势。为了应对相似产业的竞争,两国企业需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强化产品异质性来加强竞争力。这方面,韩国政府已经选择了诸如家电领域的数字电视和通讯领域的新一代通讯标准,作为增强竞争力的手段,可以说是已经预见到了这一趋势。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日益广泛采用象征货的方式以及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单据成为了交易的关键。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理所当然成为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人(运输行)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绝对利益适应能力,供求关系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通常是指国家之间的商品、劳务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市场的交易活动,实现商品以及劳动、科技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达到互通有无,取得绝对和相对利益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一方面,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贸易的状况又对本国经济发展速度和供求总量平衡的实现产生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总政策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特别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发挥本国优势: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利用国家力量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利用经济和其他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市场,达到平衡国际收支,扩大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要求。具体政策主要有:一、贸易保护政策,二、自由贸易政策论文格式模板。
三、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利益及其如何在贸易参与国之间进行分配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应当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它与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相关;二是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要达到的目标,它是指在国际贸易条件下进行什么样的商品交换更有利。那些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国家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经济结构以国内分工为基础,开放程度较低,对外贸易通常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满足需要为主要目标。而经济开放型国家则以国际分工为背景组织国内生产,国际交换突破了转换使用价值的局限,而注重贸易中的比较利益。依据比较利益原则确定其以何种方式参与国际分工,确定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和流向,通过对外贸易求得利益的增长。
1、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
从对分工极大地有利于老公生产力率的提高这一规律的认识出发,出现了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以致贸易双方都能从国际贸易中得益。不同国家在具体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成本的差异。所谓绝对成本差异是指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一个国家 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绝对低于其他国家。
2、国际贸易的相对利益
通过对两个国家生产成本的比较,如果某一个国家并不拥有任何绝对优势,而是居于绝对劣势,那么,国际贸易的结果,仍然可以使贸易双方取得贸易利益。只要各国商品之间的价格比率有所不同国际贸易相对利益,在进行贸易时,每个国家都会有一种比较或相对优势。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生产任何商品的成本均比其他国家都高,然而,这个国家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成本相对于生产其他商品的成本相对较低,那么,这个国家在生产这种商品上便具有比较优势,就应该生产并出口它,通过国际贸易来交换本国生产处于相对劣势的产品,从而取得相对利益论文格式模板。
四、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一样,是在一定的供求关系条件下进行的。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对国际贸易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也决定着一国对外贸易的战略、策略和进出口格局及结构。
1、影响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因素
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贸易保护的影响、国际垄断的影响、国际或地区性经济事件或政治、军事局势的变化的影响。
2、增强对国际贸易供求关系变化的适应能力
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一个国家进出口业务、国际收支及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国际贸易相对利益,通常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适时调整对外贸易的战略和策略,调整国内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本国在生产上占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产品的生产,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和相对利益。
五、结束语
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改变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最终途径还是要加快本国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经济实力,逐步增加高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基础(第三版)李明泉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
2、西方经济学王瑞芬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需求,中美贸易出口
一、引言
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已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相当深远的负面影响。美国消费明显减缓,影响了中美贸易间的往来。2006年我国对美出口额同比增长率基本维持在20%,但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这个数据从2007年8月开始下降,2009年除12月份以外,其余月份我国对美出口额同比增长全都为负增长。作为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出口大国,对美出口的下降,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
影响中美贸易出口有多种因素。而金融危机的需求传导机制应该说是影响出口贸易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此次金融危机使得许多消费者对美国经济前景感到担忧,对未来持悲观的态度。据测算,美国经济增长率每下降1%,中国对美出口就会下降5%~6%。美国消费减少,美国的经济就步入衰退时代经济学论文,而我国对美出口也会呈现出明显的下滑态势。
为化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金融政策,计划两年内投资4万亿元扩大内需,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在扩大内需的条件下,中国的出口贸易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本文分析了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这段时期内,国内外需求对我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影响论文格式模板。这对促进中美贸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学者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程度众说纷坛。在理论分析方面,姜鸿(2009)认为美国金融危机通过影响中国的出口、投资和消费,传导到我国的实体经济,但对我国实体经济的总体影响程度有限。短期内我国应来取措施促进出口,长期内则应扩大内需,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王聪,张海云(2009)认为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整体下滑。短期内,外部需求萎缩、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和人民币升值导致的企业出口成本上升、国外银行信贷紧缩导致的国内企业资金周转能力下降以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因素使得中国出口贸易增速明显下降。从中长期来看,外需明显萎缩是影响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的主要因素。而裴长洪(2008)则认为应避免高估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美国经济下滑,居民收入下降,将对其进口需求产生不利影响,但同时也会加大对进口廉价商品的依赖,只要我国商品继续保持价格竞争优势,可以克服美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因此,美欧经济不景气,对我国出口增长和市场扩大未必是绝对的坏事。
在实证分析方面,田苗(2009)采用1997年第1季度至2008年第4季度的季度数据,运用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分析了贸易伙伴国美国和欧元区国家GDP下滑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其中美国的GDP增量在初期会对我国出口有一个短期的正效应,这种冲击在第2期以前逐渐减小,但是在第2期以后,这种正冲击效应放大说明美国GDP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半年以上的时间推移。裴平、张倩(2009)选取了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度数据经济学论文,实证研究了我国对前十大出口对象国的出口总额与这些国家的人均GDP、股市总市值、失业率,以及人民币有效实际汇率之间的关系。结论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这些国家的人均GDP下降和失业率增加,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很大;这些国家股市总市值的变化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波动,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较小。
三、国内外需求对中美贸易出口影响的理论分析
根据国际经济学理论,一个国家的出口主要取决于该国真实的国民收入和本币实际购买力有关。也就是说,中国对美出口取决于两个变量:一是美国的国民收入。美国的国民收入可以用美国商品零售总额来代替,因为美国商品零售额在美国占个人消费开支的一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因而是观察美国经济增长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二是人民币实际购买力,它与CPI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关。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在金融危机时期基本保持在6.82左右,变动幅度微小,因此不考虑人民币汇率这一因素。
鉴于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当出口在国际市场碰壁时,国内市场能够将部分国际需求转为内销。本文用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来代替我国需求,分析其在危机时期内对中美贸易出口的影响。
本文将美国商品实际零售总额(剔除了美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中国社会消费品实际零售总额(剔除了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列为解释变量,这样不但考虑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一因素,而且美国商品和中国社会消费品实际零售额比名义值更能准确地反映现实。
图1显示了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这一期间中国社会消费品实际零售额(RCR)和美国商品零售额(RUR)的走势。由图可见,RUR在这一时期明显有减缓的趋势,而RCR不断在小幅上升。
四、国内外需求对中美贸易出口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07年8月至2010年3月时间段的月度数据进行分析论文格式模板。为取得实际值,各变量均剔除了物价因素。其中,我国对美出口额(EX)和我国社会消费品实际零售额(RCR)都剔除了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CPI),美国商品实际零售额(RUR)剔除了美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UCPI)。EX来源于中国海关经济学论文,CR来源于中国统计局,UR来源于美国商务部,CCPI来源于中国统计局,UCPI来源于美国劳工部,CCPI和UCPI均为同比数据。
(二)、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为消除数据可能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将变量作对数处理,分别以LnEX、LnRCR和LnRUR来表示。通过Eviews利用ADF法对这三个时间序列及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ADF单位根检验
变量
检验形式
DW值
ADF值
1%临界值
5%临界值
检验结论
lnex
(c,n,1)
1.968759
-2.462022
-3.670170
-2.963972
非平稳
D(lnex)
(c,n,1)
1.921250
-4.032403
-3.679322
-2.967767
平稳*
Lnrcr
(c,t,0)
1.763556
-2.907864
-4.284580
-3.562882
非平稳
D(lnrcr)
(c,t,0)
1.934354
-5.388697
-4.296729
-3.568379
平稳*
lnrur
(n,n,0)
2.0922816
-1.317892
-2.641672
-1.952066
非平稳
D(lnrur)
(n,n,0)
1.999653
-5.337233
-2.644302
[关键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0160-02
1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需求现状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是面向企业培养其所需人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权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准入门槛降低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大幅度增加。由于国际贸易特殊的贸易环境和运作惯例,外经贸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较强的专业性。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在员工招聘中倾向于录用动手能力强、能够直接进入业务状态的外贸人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业务量不大、设岗较少,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全面的操作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业务量大、部门分解较细、设岗较多,要求外贸应用型人才具有过硬的专门操作技能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他们的贸易程序都是相同的。
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出易前的准备、签订出口合同和履行出口合同。出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出口计划、组织货源、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出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签订出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出口合同包括以收取货款为核心的货物、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出口报关、办理保险、缮制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必要时,还有出口索赔。
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通常也包括三个阶段:进易前的准备、签订进口合同和履行进口合同。进易前的准备包括编制进口计划、国外市场和客户调查、制定进口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选择交易对象;签订进口合同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履行进口合同包括以交付货款为核心的租船订舱、派船接运、办理保险、买汇、审核单据、进口付汇核销、进口报关、检验货物;必要时,还有进口索赔。
从国际贸易的进出口程序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业务环节非常多。因此,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来说,该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的技能和能力包括:①基本技能,如阅读技能、写作技能、现代办公设备操作技能、网上进行商务处理技能、商品检验技能、识别与填制外贸单证技能。②基本能力,如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应变能力。③专业能力,如贸易业务处理能力、外语运用能力。
2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脱节
实习是学生在系统地完成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基础上进行的熟悉进出口业务程序的现场活动。毕业论文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实践教学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去研究和探讨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是综合考察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动手操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撰写毕业论文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或设计工作的初步训练。但是,由于外贸业务量大,一项外贸业务涉及时间较长,从发盘到完成业务全过程可能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安排在不同的学期,它们之间相互脱节,学生很难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这样就造成了实习的非系统性,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与实习脱节,难免脱离实际,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
2.2 专业课案例教学不能相互衔接
案例教学是把实践案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让学生根据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经历一系列事件和问题,接触各种各样的组织场景,通过深入地研究与分析,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感觉能力和反应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各专业课任课教师均从所授课程角度出发组织案例教学,重点当然在所讲课程之中,这就导致不同课程的案例很难形成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学生也很难将多门课程的知识应用到一笔业务,这样就会造成所学知识的“无用性”,知识之间形成壁垒,很难相互衔接。
2.3 课程设计组织难度大
通过课程设计考查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也是对理论教学效果的检验。但是,由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所涉及的环节较多,如讯盘、发盘、还盘、接受,在合同磋商的每一个环节里,又涉及贸易术语、商品的数量和品质、商品的包装、商品的运输及保险、商品的检验、货款的收付以及索赔等。教师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还要联系其他课程的知识,不容易组织。
3 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针对当前独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根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人才应具有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沈阳工业大学工程学院的自身特点,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了改革,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1 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
我们首先对原有的时间短而又分散的专业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进行了整合,统一调整为四周的专业实习,将原来为期十三周的毕业论文调整为十八周,调整前后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总周数却没有变化。然后,在学期安排上也进行了调整: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前四周进行,毕业论文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四周,安排在第七学期后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后十四周,安排在第八学期后十四周进行,专业实习恰好置于毕业论文的两个阶段中间。
改革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深入相关企业,选择一笔或几笔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毕业论文前四周的时间和寒假进行选题、开题和收集资料,从而确保论文选题的客观性和实用性;在接下来的四周专业实习期间里,学生依据选定的论文题目和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继续在企业里进一步了解、熟悉相关的业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在毕业论文最后的十四周里,学生要确定论文撰写提纲、查阅资料、撰写、修改、审查、进行答辩等环节。
通过实习与毕业论文相互衔接,可以使学生在实习单位亲历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同时也可以使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撰写等环节紧密联系实际,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3.2 按国际贸易业务程序统一制定案例教学方案
我们通过组织专业课教师进行共同商讨、相互沟通,依据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国际贸易业务和程序,最终制定出来一套统一的案例教学方案,所有专业课的案例都按照业务程序融合在其中,确保了案例教学相互衔接,便于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掌握,提高了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另外,我们学院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与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相邻,可以组织学生到辽化对其国际贸易业务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在企业进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实践教学平台。这样,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感性认识,还可以将各门课程的理论知识联系并运用到实际。
3.3 情景模拟组织课程设计
为了解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课程设计难以组织的问题,我们采取了能够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情景模拟教学形式。按照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和程序要求,将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都有自己的工作和职责,发给学生一些背景资料,要求学生认真研读,也可以查找相关资料作为补充,模仿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模拟训练,可以对出口报价、结算以及所涉及的单证等业务进行模拟。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以相互交流、沟通、商讨,共同理解、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和方法,学生的学习乐趣倍增。
3.4 组织学生进行暑期社会实践
为了让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我们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大一至大三的学生安排了暑期社会实践。针对每个年级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我们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暑期社会实践大纲。学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暑期社会实践,学生将自己进行暑期社会实践的过程及体会写成报告,开学后上交报告及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据此评定成绩。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学生认知和了解了企业及国情,加深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周灏,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库专家,武汉市科技局专家库专家,武汉纺织大学财经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欧盟培训中心培训师(培训对象包括西门子、ABB、可耐福、华工科技等世界及中国知名公司),澳大利亚Holmesglen及USQ认证教师,2009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赴美国访问学者。现为武汉纺织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精品课程负责人、贸易类学科发展方向负责人,获武汉纺织大学第八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和武汉纺织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
二、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该领域的培训和咨询。在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和贸易可持续发展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特别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研究处于前沿。
三、科研成果
主持教育部课题、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武汉市统计局项目等纵横向课题15项,课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竞争方面的研究,比如:“影响反倾销的宏观因素实证分析及贸易救济体系的构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09YJC790210)、“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武汉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编号:whsk10040)、“基于二元Logistic回归的反倾销裁决预警模型研究”(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Q20081707)、“中国化工产品出口反倾销统计预警系统实证研究”(湖北省统计局全省统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HB092-29)等等。
在《国际贸易问题》、《改革》、《财贸经济》、《经济与管理研究》、《国际经贸探索》、《商业经济与管理》、《经济问题探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双月刊)、《管理现代化》、《当代财经》、《现代经济探讨》等CSSCI期刊以及其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检索,论文被大量引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一文于2008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三等奖、《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于2007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优秀奖;《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一文于2008年获湖北省第九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10年获湖北省第十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商品和国别结构特点及其思考》一文于2006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二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08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三等奖;《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体系:一个二维体系的构建》一文被选为“2011年中国经济安全论坛”(教育部社科中心主办)宣讲论文。
四、主要论著
1、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5年第1期。
2、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7期。
3、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改革》,2007年第4期。
5、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原因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6、基于竞争情报的中国纺织品反倾销诱因及预警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第6期。
7、中国的经济贸易、报复能力及国际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基于总量和中国视角的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1年第3期。
8、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影响因素——基于条件Logistic回归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5期。
9、基于反倾销的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对策研究,《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6期。
10、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9期。
11、反倾销中涉案企业的胜诉预期研究,《财贸经济》,2011年第10期。
面对我国市场的极度开发,以及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培养一批又一批综合素质高、应用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已经成为学校和相关教育工作者所肩负的重大使命。国际贸易作为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学科,近些年来,也被国家逐渐重视起来。强化校内管理,增加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机会,建立良好的校内学习环境,这些都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现阶段,在我国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才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中的问题
1.国际贸易专业性质决定了其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模拟,然而,从目前进行实验模拟的情况来看,其结果不尽如人意。由于这些模拟实践次数不够,导致了教学成果不显著,学生能力不高。另外,过于重视单纯的制作和流程,忽视了商品交易以及人与人的交流,这非常不利于国际贸易教学效果的实现。单单用几张图片和简单的语言进行讲解,是不足以展现国际贸易课程优势与特点的。所以说,只有全面地对这些商品进行了解,掌握其资料,才能够将问题与知识科学地传递给学生。而人际交往作为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沟通手段,也是学生在日后从事外贸工作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教师需要在英语口语、听力以及价格咨询等方面进行重点教学,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2.缺少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也是我国国际贸易教学所面临的又一不良现状。教师作为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其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有着直接影响。现阶段我国很多高校中,教师的年龄普遍比较低,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少,而国际贸易这门课程,其最为关键的一个特点就是实践性强。这样一来,教师实践经验不足,必然会导致其授课质量的降低。
3.校企合作一直是我国教育部门所大力倡导的办学方式,这种办学方式,加强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系,同时也能够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但是在我国很多高校中,校企合作进行得也不是十分顺利,一些企业由于过于看重自身利益,不愿意与学校进行合作。受实习经费所限,实习基地大部分就在学校附近,过于集中的实习给这些企业造成的压力也比较大。而校外实习基地一般只停留在表面的参观,真正能参与动手实践的机会非常少。这也是我国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实践效果不尽人意的因素之一。
三、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校内实践
将实践与教学紧密结合在一起,是提高国际贸易专业教学效果的根本措施。教师需要在保障基础知识被学生吸收理解之后,及时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活动,这样在活动中去运用这些知识理论,从而强化学生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除此之外,由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科的实践性非常强,建立设备完善、先进的实验室,也是非常重要的。其中计算机模拟操作最为关键。通过使用计算机模拟操作平台,学生们可以进行角色的模拟,并建立一个模拟的贸易环境。在这个模拟贸易的过程中,去体验竞争与协作,从不断模拟商品出口、进口等贸易行为,来实现贸易技能的提高,从而做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整合。
(二)强化场景模拟和角色模拟
商务谈判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实践,它融合了商务礼仪、外语、国际贸易实际的风俗习惯甚至禁忌。好好学习商务礼仪,运用国际贸易知识谈判需要掌握方方面面的知识,比如价格、付款等。在谈判中,学生通过分组将具体的前期准备知识运用于模拟的场景中,模拟角色,各司其职,让学生能够较专业地完成相应的角色任务。通过这种形式的校内实践,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协作能力。教学实践和专业技能比赛相结合,每年举行一次商务谈判比赛,通过举办商务谈判比赛的方式,可以使学生更重视教学实践,防止教学实践流于形式。
(三)改善校外实习
1.校方积极地进行校企合作,是有效改善学生实习环境的途径。学校首先需要确定科研项目,与企业达成共识之后,便可进行合作。这个合作的过程就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同时全方面地调动资源,发挥其优势,吸引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从而实现双方互惠互利。
2.学生自身对于实习重要性的认识,也非常重要。通常学校是采取参观和讲座两种方式来实现学生认知能力的提高。具体地说,学校可以带领学生去参加一些企业的年会或者是听取一些专业讲座等等。根据自身情况,尽量采用多元化的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对实践活动认识的深入。
3.鼓励学生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为正式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在学生毕业实习的过程中,专业教师、班主任、论文指导老师积极与学生沟通,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提供一些指导,帮助学生增强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四)改革毕业论文管理
学生毕业论文管理主要就是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就是要控制好开题问题。教师需要将论文的要求全面阐述清晰,要求学生以自己的特点和专业为依据,进行论文题目的选择。学生需要大量地翻阅参考资料,同时还需要积极地与教师沟通和探讨,在做好所有准备的前提下,进行开题报告的撰写。严谨、合理地对开题报告进行管理,能够为学生答辩打好基础。然后就是要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进行严格控制,学生通过开题答辩,紧接着就需要进行论文正文的写作。这是一个教师与学生合作的过程,教师必须要客观地给学生提供意见,而学生也需要积极地接受教师的修改要求,从而更快、更好地完成论文。同样,对于论文写作不合格的学生也不姑息,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重新撰写、答辩,通过严格审核,提高论文的总体水平。
(五)重视社会实践
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是提高学生理论运用能力的唯一途径。在实践的过程中,学生还能够不断发现新问题,吸收新知识,从而实现其技能的逐渐完善和提高。除此之外,社会实践还能够帮助学生充分挖掘出自身的潜能,为自身的未来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学校需要对课程实践进行强制性地控制,规定只有完成了相应的社会实践,才能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书。这样给学生一定压力,学生就会积极地去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利用课余实践来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学生的社会实践必须要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进行,教师需要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鼓励学生进行专业以及实践课程的选择,要注意社会上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多进行一些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学校要在开学之际,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一个综合评定,对于实践任务完成好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进行实践的兴趣,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活动中去,提高其专业素质,推进其全面发展。
论文关键词:FDI,贸易结构,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一、引言
贸易结构的决定是国际贸易理论回答的基本问题之一。从古典比较优势理论诞生以来,经济学家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决定贸易结构的因素,形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一些西方经济理论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动态比较优势,贸易结构的变化进行了阐述,而较为著名的是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和“雁行”理论。维农把国际贸易与FDI产生的原因统一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之下,将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与国际化经营区位选择,方式选择联系起来,并证明了投资是在贸易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优势转换的结果。而“雁行”理论认为在一个经济相对落后而且对外开放的国家,某一产业可以通过吸收国外资本和技术而获得发展。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FDI与贸易结构的关系也做了许多研究,江锦帆(2004)发现FDI在中国经济增长中存在资本效应和外溢效应两方面的作用协整检验,外溢效应对出口贸易有积极影响。江小娟(2002)对FDI与中国出口竞争力的关系进行了定量了研究核心期刊目录。她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份额进行了比较,认为FDI有利于优化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刘重力(2000)比较研究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与国外出口商品结构,发现FDI促进了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增长。已有的文献上看,这些研究都是从国家层面上来研究FDI与贸易结构的关系,而对于浙江省这样一个出口大省来说,研究FDI对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浙江省贸易结构的现状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浙江省出口的贡献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浙江省FDI流入的典型代表,其对浙江省出口的贡献可以看出其对浙江省贸易的影响,我们用外商投资对浙江省出口贸易贡献度来衡量其对浙江省出口的影响;“外商投资对浙江省出口贸易的贡献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在整个浙江省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份额,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作用力大小。
表1 1997-2008年浙江省外商投资对其出口贸易贡献度
年份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
(单位:万美元)
浙江省出口额
(单位:万美元)
贡献度(%)
1997
246640
1011113
24.39
1998
268295
1086623
24.69
1999
332783
1287125
25.85
2000
534843
1994279
26.82
2001
709961
2297747
30.90
2002
919969
2941102
31.28
2003
1304773
4159499
31.37
2004
1964667
5814638
33.79
2005
2726282
7680353
35.50
2006
3795210
10089427
37.62
2007
4725567
12827293
36.84
2008
5426543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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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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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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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顾客关系投资的个性化价格促销 中小企业出口及其社会责任研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广东农产品出口跨越贸易壁垒的对策研究 中小企业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惠东鞋业出口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 对外贸易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外商直接投资对惠州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全球知识网络与跨国公司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的机制和对策 国际金融危机的跨国传播机制研究 国际金融危机对广东经济的影响研究 知识的国际传播机制研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 双边 FTA 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进出口的影响 FDI 对我国国际贸易影响的区域性差异分析 广东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我国国际贸易波动的影响因素——基于因子分析的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倾销问题 反倾销背后的国家利益博弈 我国对外贸易战略调整的原因及障碍分析 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政策思考 出口退税政策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国际市场水果检疫准入与促进我国水果出口的对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竞争法、产业法与反倾销法的冲突与协调 中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与政策变化 市场营销视野下的大学生自主择业策略分析 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方式的分析 论国际市场营销者如何跨越文化障碍和避免政治风险 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感知与评价及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与建议
开题报告举例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 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 以上综述的评价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 1、 2、 3、 ·· ·· · · 二、 1、 2、 3、 ·· ·· · · 三、 1、 2、 3、 结论 四、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纲 一、 开题报告封面:论文题目、系别、专业、年级、姓名、导师 二、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 究概况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 题 五、预期的结果 六、进度安排
[论文摘要]中印同作为亚洲经济 发展 最快的经济体,其两国的双边贸易在未来的发展中将越来越重要。虽然目前中印贸易额迅速增长,但在各自的贸易总额中分量尚轻。文章分析了中印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简单的建议。
自20世界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两国关系的改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印贸易也发展迅速。进入21世纪,特别是
(二) 交通 运输费用高
对于贸易的 发展 ,交通运输可谓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因为他直接关系到双方贸易的运费问题。中印两国虽为紧邻,且有数千公里边界相连,但至今却没有作为基本交通设施的公路和铁路相通,使双方之间交通运输极为不便。双方大部分贸易商品只能通过南
论文关键词:贸易结构,实际有效汇率,协整检验
一、引言
2010年福建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087.8亿美元,年均增长21.13%,总体规模比1985年扩大了121倍。其中出口额达到714.93亿美元,年均增长21.43%,扩大128倍;进口额372.87亿美元,年均增长20.62%,扩大109倍;增速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从1985年的1.3%上升为2010年的3.7%,2010年进出口总值位居全国第七位,其中出口名列第六,在全国对外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①进出口贸易是福建省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动会对全省经贸产生较大影响。
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以来,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从汇改前的1:8.2765到2011年9月30日的1:6.3549,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30.24%。②人民币的不断升值给我国外贸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许多企业本来就很低的利润率被汇率升值侵蚀殆尽;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国外需求的锐减更使这些企业雪上加霜,出口企业面临整体“洗牌”。但人民币汇率升值也降低了我国进口的成本协整检验,强势的人民币增强了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其带给我们的增强的国际购买力如果利用得当,也许能够成为我国贸易结构升级的动力。在这种形势下,福建省出口贸易结构与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关系如何,人民币汇率变动特别是人民币持续升值究竟会对福建省的出口贸易结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影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无论是从现实意义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都是值得分析和研究的。
二、相关文献综述
汇率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他国货币单位的比率,是一个国家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最重要的综
合性价格指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它的变动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平衡与国内经济活动的波动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它将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相互联系起来,使得世界经济贸易发展顺利进行论文服务。目前国际上检验一国和地区的汇率波动与进出口之间的关系比较常见的研究方法是运用“弹性分析法”——马歇尔一勒纳条件是否成立,即进出口的需求弹性之和大于1,则本币贬值可以改善贸易收支。大部分学者以此条件为基础,进行研究。
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的贸易结构取决于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产出结构变动,在产出水平受制于贸易竞争力的状况下,贸易竞争力成为推动贸易结构调整的根本力量,如果汇率变动对经济体内部各种贸易产业或贸易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就会带来贸易结构的变动。目前国内学者对人民币汇率与进出口贸易关系影响的研究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刘传哲、陈寒凝和贾彦利(2004) [1]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江苏省出口贸易额的增长与汇率变动明显正相关。沈丹红、寿志敏(2007) [2]认为人民币升值将激励出口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和提高附加价值,一些只靠低成本竞争,技术含量低,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可能因为人民币升值被挤出市场,从长远看,人民币升值有助于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向高质量和高效益的集约型,这会带来出口结构的改善。第二,两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马丹、许少强(2005) [3]认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贬值能够改善中国贸易收支;而中国贸易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化。郭晶、洪诗茜和应汇康然(2010)[4]通过Granger 因果检验以及协整检验等计量分析方法,发现人民币汇率与浙江出口贸易为负向关系。第三,一些学者认为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贸易结构的影响并不显著。欧元明、王少平(2005)[5]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以及协整、误差修正模型、多元回归模型等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对中国内资企业出口与汇率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实际有效汇率与中国企业内资出口间没有因果关系, 并且无论在长期和短期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都不能有效地解释内资出口的变动,说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对内资出口影响非常小。林筱文、黄劫、宋保庆(2010)[6]在对汇率的基本概念、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影响关键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协整分析的方法协整检验,对福建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和福建外贸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以往学者的研究结果存在较大分歧,且大多集中于汇率和贸易流量的关系,汇率变动对贸易结构的影响只是作为附带结论,缺乏对这个问题深入的实证分析。本文从出口商品结构角度出发,采用协整分析等计量经济学方法深入考察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省贸易结构的影响,进而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三、 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设立
根据一般经济理论,影响一国进出口贸易最主要因素是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而影响进出口商品相对价格的关键因素就是汇率。除此之外,由于在1985年~2010年的几十年间, 我国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郑月明、吴青青、程雅思(2009)[7]采用实证的方法,认为FDI对于我国初级产品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而FDI对于制成品的出口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且这个效应因地区和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本文在协整分析时考虑三个重要变量:贸易结构,汇率和FDI,为避免经济数据时间序列的异方差性,对各个序列取自然对数,建立模型:
lnYt =β0+β1lnFDIt +β2lnREERt +μt
其中,t为时间,Yt为出口贸易结构,FDIt为外商直接投资,REERt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β0为常数项,β1、β2为回归系数,μt为随机干扰项。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1.本文采用的数据是年度数据,样本期为1985—2010年。福建省出口总额、工业制成品和FDI均来自《福建统计年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国际金融统计。
2.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贸易结构,即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论文服务。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和附加值的高低,出口商品的构成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相比初级产品而言,工业制成品附加值高协整检验,竞争能力强,较高水平的集约型外贸增长方式和国内产业结构多以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为主。因此本文取我省工业制成品在总出口中的比重衡量贸易结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划分,贸易结构有十类商品: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SITC0),饮料及烟类(SITC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SITC2),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SITC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SITC4),化学品及有关产品(SITC5),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SITC6),机械和运输设备(SITC7),杂项制品(SITC8),未分类的其他商品(SITC9)。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SITC中第61章、65章、82—85章和894章的工业制成品归入劳动密集型产品,将SITC中第5类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以及第7类机械和运输设备中的绝大部分门类归入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因此,本文中我们将SITC 0,1,2,3,4类定义为初级产品,第6,8类定义为资源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第5,7类定义为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
3.按汇率是否经过价格调整,人们通常把汇率分为名义汇率和有效汇率。在实证过程中,又把有效汇率分为名义有效汇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与名义汇率、名义有效汇率相比,实际有效汇率不仅考虑了一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货币的变动,而且剔除了通货膨胀因素,能够更加全面地反映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本文采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来研究汇率变动对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
(三)平稳性检验
由于实际汇率(1nREER),FDI(1nFDI)和出口贸易结构(lnY)为时间序列,为了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相关实证分析,首先需要对这些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否则可能导致伪回归。本文采用单位根ADF检验的方法,对各变量及其差分分别进行检验,利用Eviews5.0得到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
表1ADF检验结果
变量
检验模型类型
ADF统计量
ADF临界值
是否平稳
C
t
p
AIC
SC
1%
5%
10%
lnY
原值
-2.62
-2.52
-4.44
-3.72
-2.99
-2.63
是
lnFDI
原值
1.87
1.97
-1.43 **
-3.72
-2.99
-2.63
否
一阶差分
1.42
1.52
-5.5
-3.72
-2.99
-2.63
是
lnREER
原值
-1.99
-1.9
-3.97
-3.72
-2.99
论文关键词:网络国际贸易,物流服务,运输方式,物流公司,保障,服务质量
一、绪论
随着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作为国际贸易“左臂右膀”的国际货物运输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生产的全球化,促使了全球范围的营销、采购、制造,也促进了更为复杂的全球运输网络。但国际货运的牵涉范围太广。作者仅仅尝试以中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作为参照物来研究国际货运。因为瑞典是个拥有强大工业系统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个强劲的发展中国家。瑞典是世界上网络交易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有65%的国民经常在网络上进行交易。但在中国,目前的状况是网络贸易尚处于萌芽状态。从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来看,瑞典和中国都严重的依赖国际贸易。瑞典有68%的产品用于出口,48%的商品来源于进口。中国2010年的GDP为39.7983万亿元人民币物流公司,其中进出口额为199.170亿人民币。国际贸易占了50%的GDP。因此以这两个国家为对象来研究国际物流极具代表性。
二、理论框架
1. 国际货物运输。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
2.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法。根据运输工具的差别可以分为:(1)海洋运输,其特点在于运输能力大、运费低。(2)铁路运输,其特点在于不受气候条件影响。运量大、速度快、手续简单。(3)公路运输,其特点是运量少、机动灵活、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缺点是运量较少,运输成本高。受地理结构影响大。(4)航空运输,其特点在于费用高、速度快、运量少。
3. 网络贸易下的物流配送服务。(1)邮寄和航空快递服务: 有非常完整和全面的配送网络。可以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地把物品运送至目的地免费论文。但是费用偏高。(2)企业自建物流配送体系: 企业自己在客户密集的区域设置自己的仓库和配送中心。由配送点进行备货、配货、送货。好处是商家自己拥有对货物的有效控制权。也有利于接收客户的信息反馈。但是成本太高。(3)物流公司:由具有专业物流设施及丰富的储运经验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优势在于专业的物流公司在速度和成本上具备更多的优势。而且服务更专业、多功能和全方位。
4. 国际物流公司的选择。如何选择一家合适的物流公司,主要就是从以下几点价值来考虑:
(1)安全,包括:货物是否安全;有关货物的信息是否会被泄露。(2)速度,货物能否准时发车、准时配送、准时到达。(3)优惠,无论是物流公司还是贸易企业,都需要利润才能生存下来。价格毫无疑问都是他们关注的焦点。(4)规模,物流公司的规模也从侧面的决定了物流公司能否满足货主的要求。决定了货主是否敢放心的把货物交给他们。(5)保障,即盗窃、遗失、损坏后是否有赔偿制度,公司的分工是否明细、责任是否到位。对破损/丢失/签单返回/准时发车/延误到货等是否有严格的把控。(6)增值服务,是否能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如保价运输、代收货款、包装、上门接货、送货上门、签收回单。极大的方便了客户。(7)服务质量,销售人员、服务人员是否有较高的服务意识、专业的形象、积极的态度。
三、实证研究
作者有选择性的挑取了20家开设有网上贸易的厂商和外贸公司。为防止地区的共同性会影响外贸公司物流配送的选择物流公司,受访的公司散落全国。同时为了广泛的调查各行各业对物流配送方式的态度,作者所选取的公司来自各个行业,有生产或销售电脑小部件/服装/工艺品/大件家具的。这些外贸企业有来自内地的、也有来自沿海开放城市的。被采访的这些公司的规模各不相同,有大型的上市公司(如:河北瑞华制药、江苏永枫纸业),也有小规模的网店 (如协力捷、美秀外贸)。目的就是更加全面的了解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从事不同销售性质的企业对国际物流配送的选取方式。通过对这些有代表性的企业的分析得到一个相对来说要全面一点的分析结果。下面表格是受访20家公司的营业介绍。
(1)下表是各个受访公司的从业介绍:
公司
商品
公司
商品
厦门市协力捷
耳机,棉马夹,箱包袋
成都辉鸿
摄像头、U盘、数据线
山东奥美特
儿童餐椅、婴儿床
杭州北欧心情
餐具
汕头粤美
压蒜器、
河北瑞华制药
生物制药
深圳美秀外贸
女式钱包
长沙凯乐
雨鞋、拖鞋
上海大余
电话机,手机,电脑麦克风
深圳恒盛
数码相机
珠海益智
玩具火车、积木
浙江海林
工业织物、纺织制品
河北沧州机械
不锈钢机械配件
青岛恩福
碳酸饮料
温州爱家绿客
树脂防火板
江苏永枫纸业
包装彩纸、墙纸
顺德艺轩
真皮沙发
杭州诺迪福家居
蜡烛台、插花瓶、陶瓷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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