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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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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第1篇

一楼院子加玻璃顶算违建吗

算违建。严格来说,只要开发商规划设计的时候没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专有面积之外无论是开发商搭建,还是业主搭建,都是违建。所以,一楼院子的产权不管是自己所有,还是占用的公共面积,如果当时开发商交楼时院子没有盖玻璃顶,现在加盖就需要走报建程序。如果没有报建获得政府房管局的批准,就是违建。

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楼小院如何搭建不违法

1、首先,要看一楼住户业主的院子是否有产权。有的话,在自己的土地上合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是个人自由,不是违法行为。

2、如果其所搭建物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力,则构成了侵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拆除或改正。

3、假如其一楼院子没有产权,则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任何搭建行为都是非法的侵权行为。

4、但是,如果建筑构成典型的违建建筑,那么辖区的城建执法部门是有义务予以阻止并强令其恢复原样的,所以要在施工前和物业沟通清楚这一问题,避免后续产生此类问题。

第2篇

2018年,区查违办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查违办的精心指导下,坚持“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依法追责”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升队伍形象、加大查处力度,查违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我办的查违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取得工作成效。

(一)查违控违案件处置情况

今年受理市长热线、市数字城管、市作风办、区作风办等各类投诉件 482起,全部按时回复并进行了有效处置。通过定期巡查、整改、自拆与集中强制拆除等方式,我办累计拆除各类违法建构(筑)物324处,面积约115861.5平方米。新增违法建184处,面积约20027.5平方米,

(二)存量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四年行动计划工作情况

按照市查违办《关于城区存量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四年行动计划》,2016年对城区105平方里存量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存量违法建设5108处,面积754906平方米。根据郴州市查违的实际情况,2018年重新对城区59.6平方里内存量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分类认定共1640处,面积217683.6平方米,其中:立即拆除248处,面积46601平方米;暂缓拆除898处,面积100798平方米;处罚后补办手续494处,面积70284.6平方米。目前已经拆除76处,面积3356平方米。市城区主次干道专项整治任务168处,已经拆除整改109处,面积13448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重视查违网络建设,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管理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逐步形成了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查违工作格局,基本实现了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查违控违工作全覆盖。明确了责任领导,明确了专门班子,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巡查上报,形成了社区(村)镇(街道)区查违办市查违办一条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链。

(二)多措并举,控拆到位

一是加大巡查防控力度,坚持日常巡查不放松,采取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等方式,坚持每天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不给违法建房户留有任何时间空档。

二是加大行政强拆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强制拆除工作,对不听劝阻,顶风抢建行为,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对商业小区开展30次专项拆违整治行动,在保利苏仙林语、碧桂园等小区组织12次违建业主集中座谈会宣传违建法律法规。

三是加大重点项目拆违清障力度。为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我办积极加强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介入、主动作为,对东关隧道、城东新区开发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做到拆建结合,美化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今年以来,共巡查600多次,控违覆盖率达100%,巡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 184 处,现场处置 184 起,按照“零增长”目标做好控违工作。

(三)营造氛围,宣传到位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执法巡逻车广播宣传《城乡规划法》,在各小区内悬挂查违宣传标语横幅67条,今年还印制了1万份《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单》,对违建户细致地宣讲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禁止违法建设行为。

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一是坚持疏导先行,攻心为上。改变一味强拆的做法,拆违行动前,镇、街道人员提前上门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向违建户主发放自行拆除通知书,预留充足时间清理财物,取得违建户主的理解和支持,使不少违建户能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头自拆,配合强拆,形成强大的自拆强拆氛围,以点带面,打开工作局面。二是坚持一个标准,保持公正执法。所有违法建设一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即查即拆,不搞任何特殊照顾,不搞变相执法,做到以人为本,人性执法。

(四)长效管理,保障到位

一是落实属地监管机制。区查违办与镇、街道各签订了查违控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把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列入到年度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二是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大队长、中队长工作职责》、《巡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规范队伍建设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巡查网络没能有效运转。主要是基层干部思想认识由差距,镇、村、组各级干部对查违工作的重要性不够深刻,查违积极性不高,查违责任落实不到位,查违网络联系不畅。

(二)私房违建有反弹趋势。责任主体单位对辖区内私房抢建违建监管不到位,控制不力。主要体现在城区私房违法加建、抢建、搭棚及重点项目征迁区域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拆旧建新等现象任然存在。

(三)商业小区违规装修、改建、扩建情况突出。一是小区别墅违规装修改建行为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扩建、挖掘地下室、封闭露台加层,搭建阳光房。二是小区高层电梯房违规装修,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门,楼顶住户利用楼顶造型框架违规封闭公共平台、加建、扩建、搭建阳光棚等情况非常严重,责任主体单位对小区违建行为巡查控管不到位,现场处置不力。

(四)查违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中心城区存量违法建设数量大、涉及面广加上成因复杂,拆除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量经费保障;由于查违办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各办事处查违经费也未纳入财政预算,无法保障查违拆违工作正常运行,影响了查违办和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五)执法程序不规范。各镇、街道普遍存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的现象,如:文书内容填写不准确,表达不规范,与法律依据条款不相符。各镇、街道要加强同执法支队、区法制办对接,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

(六)部门联动配合力度不足。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缺乏积极、有效的沟通、配合、协作机制。执法主体单位主动性不强,工作合力未见成效,各部门要打破部门界限,积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查违拆违,杜绝违建行为。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巡查控新增。加大日常巡查和现场处置力度,严控私房和商业小区新增违法建设,继续巩固查违成果,在依法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同时,围绕城市建设查违,围绕重点项目建设查违,围绕群众来电、来访问题查违,围绕各级领导督查督办案件查违,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建设的高压势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加强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力度。我区存量违法建设定性为拆除的1146处(立即拆除248处),目前拆除76处,剩余处1070处未完成,其中苏仙岭街道拆除任务596处,已完成56处;南塔街道拆除任务139处,已完成18处;观山洞街道拆除任务108处,已完成2处。白鹿洞街道拆除任务294处,卜里坪街道拆除任务13处。2019年我办将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对照任务按照计划加快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年来,我办虽然做了较多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没有把宣传工作做好做实。2019年我办会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制定一个具体有整体性、前瞻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多层面、多方位、多渠道开展查违控违执法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重点宣传,并且督促镇、街道开展查违控违宣传工作,让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深入到群众心中。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第3篇

不论违建建了多久都不能改变其不合法的性质,所以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拆除。除非通过合法的申报手续并取得规划部分、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合法认可,变更为合法建筑后,才不会被拆除。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一、待确权建筑概念的提出

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待确权建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提出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关键在于这个概念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区别于其他概念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早在1988年2月12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该意见将违法建筑分成两类,即“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依笔者的理解,“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是指可通过补办手续取得所有权的建筑。

所以应肯定,在“违法建筑”面对人人喊打的社会背景下,该意见的出台,为“违法建筑”提供了一条较为理想的出路。但该意见以及后来的执法实践都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和“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都笼统地称为“违法建筑”或“违章建筑”,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加上能否补办手续法律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其违法一面,对占有人“补办手续”即确权之权利却视而不见。

笔者注意到,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似乎对“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的性质作了不经意的修改。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国务院于1993年6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建设部1995年6月颁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以及全国各省、各直辖市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的范围,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但可改正的建筑,包括: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并不影响或轻微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占用农地但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建筑、还有建房者未经完全批准便进行建设的建筑、未制定城乡规划前建成的建筑、确实影响城市规划但经过改造可以改正的建筑等等。

笔者认为,“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演变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从中可体现我国的立法在不断进步完善,私权日益得以弘扬,社会财富受到尊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强调的,是建筑的“可采取改正措施”特征而不是其“违法”特征,它表明立法者在立法意图上没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纳入“违法建筑”的范畴,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两者虽同样有违法的特征,同样能够补办手续,但前者在性质上不属违法建筑。

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提法本身看,它虽然直接出现在《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条文里,但它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完美的法律概念,原因在于它无法明确该类建筑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性质,加上该类建筑“先天性”违法缺陷及其对社会消极影响,实践中人们仍把它与“可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混淆使用,人们在观念上仍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视为违法建筑,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完全看执法者主观意愿。即“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所指与能指之间存在着分离!“法律规则的不确定归根结底是概念的不确定”。②笔者以为,建筑占有人采取改正措施的全部目的就是为了能获得确权,即能补办手续,申请所有权证,获得所有权。在获得所有权证书前,其权属状况未定,所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本质上就是“待确权建筑”。所谓待确权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补办手续的建筑。此为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广义上的待确权建筑还包括所有已合法建成但未领取所有权证的建筑。本文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

在我国香港地区,有“潜建物”一概念与狭义上的“待确权建筑”的内涵和外延相近,受香港的影响,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民间有时也使用“潜建物”一词。“潜建物”之说,主要强调建筑物的取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是私下偷偷兴建而取得。香港属英美法系的地区,法律理论上有财产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潜建物”概念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大陆内地传统上属大陆118法系,直接引进“潜建物”概念不妥。我国也有学者曾提出过“效力待定建筑”一概念。然笔者以为,“效力待定建筑”概念似过于宽泛,“效力待定建筑”中的“效力”应为“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力、作用力,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建筑建成后,无论是“采取改正措施”前还是“采取改正措施”后,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物,人们无法凭借主观意愿强行否定其对社会、对他人的效力。可见,该类建筑不是“效力”未定,而是尚未能获得确权。

二、违法性

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特征的部分竞合所谓违法建筑,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且未办理建筑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并应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这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可统一简称为建筑)。③结合上述笔者对待确权建筑的界定可看到,待确权建筑在建造过程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筑建造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存在或多或少会影响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因此,待确权建筑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违法性,这与违法建筑有共同之处,即待确权建筑与违法建筑的违法特征存在竞合,这种“血缘”

第5篇

自20__年以来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非诉执行案及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如下:

表格略

(一)根据数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土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经过批准异地新建房屋但旧房未拆24件,占7%。

2、未经批准原地拆旧翻建、改扩建84件,占24.3%。

3、符合规划,超面积建房的,少批多建,企业表现为少批多占63件,占18.2%。

4、非法买卖土地并建房的35件,占__.1%。

5、基层组织(村委会、社区)为了“达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化厂房、建办公用房55件,占15.9%。

6、企业以租代征占用土地扩建改建厂房占用土地83件,占24%。

7、在耕地上挖塘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1件。

(二)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安置小区占用土地,无用地批准文件。

2、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发证职责。

3、土地整理、征用而引发的拆迁纠纷。

4、出让土地不规范,存在程序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并违法拆迁。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应拆未拆。经过20__年“应拆未拆”集中行动后,建新房旧房未拆的现象得到了遏制,整个拆违行动牵涉了法院、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近段时间,此现象又有发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拆旧翻新,改扩建。由于全市冻结建房申请审批,部分村民或居民未经批准拆旧翻新或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有些符合规划,有些不符合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一般是没收或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没有安顿建房户的具体方案,不具备强拆或没收条件,致使法院无从入手。

3、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农户建房批准建筑面积是__0平方米,附属房15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上建房批准面积为130—140平方米,实际建房一般都超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为“拆除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没有指定拆除哪一部分,法院执行时无人下手,就像胖子减肥一样,怎么减,怎么拆?房屋是整体结构,无论怎么拆都会影响房屋的外观和安全及质量。

有些企业经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少批多占,个别名气比较大的企业直接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占用近百亩土地建设厂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是:符合规划的没收,不符合规划的就拆除。实际执行中根本是执行不了的,有些是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等待上面的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有些是不交罚款,也不可能有指标,他们甚至认为政府默许,认可他们少批多占。

4、“达标”违建。当数量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为了达标建设村级行政办公房,为了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建设标准化厂房、农家乐园,借口领导要求、上级文件要求,不经任何部门的批准搞建设,有些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局对他们作出处罚,没收或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罚款,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连罚款也执行不了,因为许多基层组织是贫困村。

5、买卖土地并建房。较典型的港联村私卖土地建房共计33户,经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当时处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由于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最终由政法委牵头,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户基本交纳了罚款,其他违建户的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类似的情况较多,城区多个村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乘重点工程建设拆迁之际私自出卖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另外零星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亦不能到位。

6、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少数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挖塘取土,破坏耕地,少数村级组织将耕地挖塘搞养殖,建农庄、搞休闲产业,破坏了耕地,国土部门作了处罚,但是难以执行,恢复土地原貌成为空谈。

1、我市安置小区的用地绝大多数未办理征用手续,无任何用地批准文件。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诉群访。

2、不履行发证职责而引发的诉讼。国土资源局为给政府融资提供方便,将土地办证抵押给银行,由于贷款未还,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赎回,将同宗地进行出让,明显违法;受让人申请颁证,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予办理,而且不给答

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违法,类似情况不在少数。3、因土地平整征用而引发诉讼。为向上争取用地指标,搞所谓的土地复耕,进行土地的整理、平整,强行拆迁,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诉讼后,法院很难处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土地复耕就得停止进行,已经搬迁的怎么办?不支持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

4、出让土地不规范,引发的诉讼。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局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未按征收批文的时点向被征收人付清土地补偿费,同时,未进行招拍挂,程序上存在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而引发诉讼。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无发改委立项,无规划,无用地批文,即开始进行占地和拆迁,存在着先开工后审批,边建设边审批,“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被拆迁人向法院,要求确认征地行为、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处在两难境地,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确认违法显然不行,如果依法确认违法,建设项目将停工,后果和影响难以估量。

(一)政绩观的驱使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政建设的大量投入,用地数量迅猛增加,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边建设边报批,建好后等批文补办手续,以所谓的抢抓机遇为借口实施违法占地行为,大环境下,上行下效,左右攀比,少数领导为了谋求在任时的政绩,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追求漂亮的GDP数据,要求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新建、改建厂房,做大做强;要求城区改造、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提升城市形象,搞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造桥造路,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招商引资,搞商品房开发和建;要求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建设村级办公用房,要求村级组织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建设标准化厂房,建农家乐园,建水产养殖基地。以上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是违法占用。

(二)法制观念淡薄

通过对全部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基层组织,无论是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应拆未拆,还是“达标”违建,还是建安置小区,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共同存在着法律意识缺乏,无所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随你怎么处置等。

(三)齐抓共管机制缺乏

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部门是国土部的,但是单凭其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力量是不够的,有些土地违法行为应消灭在萌芽状态,才不会给以后的查处、执行带来更大的麻烦,才不会产生资源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浪费,执法成本的增加。因此,调动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辖区人口,地理环境,经济状态熟悉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

(四)职能部门查处不力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力军,但是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完全行使职权,是否用足用好法律,值得思考,坚决堵住以罚款代拆除,以交纳罚款后补办手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视同仁,坚决制止并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效仿、跟风

由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处罚不到位,致使新的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跟风效仿,你建我也建,你超我也超,你占我也占的现象大量存在,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历史的“旧债”未清,“新债”又发生,未能执结的案件越来越多。影响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权威。

(一) 树立法制意识,杜绝土地违法行为

全市上下进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活动,选择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说法,使大家树立“不可违,不敢违,不能违”的意识,从领导做起,从职能部门做起,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健全长效的齐抓共管机制

发动全民监督土地违法行为,在各村民小组,各村级组织,各镇区街道设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聘请监督员,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分解下去,层层落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查实有奖。国土、城管、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加大土地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决不姑息,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最短时间内遏制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鉴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授权国土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由政府协调交由规划部门查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以减少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减少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第6篇

一、依照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权力情况

市容秩序方面:

(一)全面加强市容秩序管理,严格标准,规范管理。1、围绕市容环境的提档升级,按照“街长、片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全面加大市容秩序的集中整治力度;2、全面做好定点办事处的迎检工作,突出以街巷、小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力求在解决背街小巷脏乱差面貌上取得新突破,通过整治全面提升街巷市容秩序和难点治理面貌。

(二)全面做好示范路创建工作。强化对二环西路、三环南路、淮海西路延长段、湖北路的市容秩序长效化管理,按照“街长、片长”负责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严格落实“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管理责任制,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签订率100%,市容环境基本做到整洁有序、美化亮化。

(三)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管理。菜场周边秩序一向是市容管理最棘手的地方,在下半年,我们将此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严格考核,通过错时执法和无缝隙管理来确保菜场周边秩序井然有序。

(四)进一步强化夜市烧烤管理。我们计划从明年初开始,针对占道夜市烧烤制订详细的整治方案,从6月初开始,组织人员加大对夜市烧烤的不间断巡查力度,同时,定期联合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集中整治。

(五)积极开展攻克市容难点活动。根据市局下达的任务及考核方案,协调各办事处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市容难点,协调各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妥善调整执法人员的作息时间,严格落实定人定岗、严防死守,确保湖滨刘场农贸市场、西苑农贸市场、段庄农贸市场、矿西农贸市场等处占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

(六)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继续把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和执法责任制作为解决市容难点的突破口,确保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签订率和履约率达到100%。

(七)坚持堵疏结合,进一步加强马路市场、疏导点的管理。按照“便民、统一、影响不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置非机动车维修、修配锁、修鞋、等便民服务网点,同时加强对马路市场的市场化管理考核力度,保持马路市场秩序井然、经营有序、卫生整洁。

(八)对停(洗)继续保持长效化管理态势。通过整治,要达到取缔一批无照经营、打击一批违规违法经营、整改一批不规范经营的工作目标。

环境卫生方面:

(一)目前,我区重点道路8条,三环路及城市出入口8条,区管道路56条,道路保洁面积338万平方米、绿化带保洁面积80万平方米;179条小街巷保洁面积62万平方米,共计保洁面积480万平方米全面实施市场化保洁,我区全年投入1245.2万元。道路、街巷市场化保洁公司为洁士、红帽子、国华、格瑞、苏彭五家物业,共有保洁人员1260人,管理人员59人。红帽子物业公司及鑫启物业公司全面负责我区55座公厕保洁权管理(实际73座含城中村32座)。为进一步加快“数字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步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环境卫生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对全区道路、街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环卫停车场等本底资料进行及时更新。为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了真实、可靠、有效的依据。

(二)创新监管模式强化巡查机制

建立以区局、办事处、社区三级考核管理为基础,以有经验的环卫工人担任市场化保洁专管员进行日常检查为辅助,全面开展分时段、分班次的无缝隙考核和精细化管理,做到早普扫考核每周三次,巡回保洁天天有记录,晚间检查每周二次的分班次管理,并采取现场存在问题、现场及时解决、限时处理完毕等方式,及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保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规章制度督导巡查落实

建立巡查签到制度,为保证将巡查签到制度落到实处,采取“守点、管面、走线”的方式,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上以保洁标段为基础,在保洁标段上分别设置2至3个签到点,点位设在沿途免费开放公厕及中转站中,每个点位上印制“签到薄”,要求办事处环卫分管科长、市场化监督考核员、路段保洁公司的项目经理、责任班长、公厕管理员必须到签到点签到,并在“签到簿”上详细记录自己的巡查活动情况,包括时间、存在问题、处理方式及结果和巡查人员签名等内容。

(四)加强设施维护确保运行顺畅

为加强免费公厕的管理,我们明确专人负责公厕考核工作,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取消收费后人流量增加,保洁难度增大的窗口地带公厕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卫生质量达标,设施完好。在中转站管理上,安排车辆提前进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及时清理池内卫生;认真开展消杀工作,防止虫害,确保中转站运行正常。

(五)详实数据统计,实施顺利收费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来,我局全面完成征收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工作。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十四个办事处先后印制宣传横幅140余条,宣传板14幅,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份,发放宣传单30000余份,出动人员210名,出动宣传车14辆,宣传材料张贴到各小区宣传橱窗、告市民一封信发放到每家每户,尽量做到宣传不留盲点,不留死角。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

户外广告方面:

(一)加强野广告工作的检查力度

市局野广告从一月份开始考核,针对今年市局野广告考

核采用暗访的方法,我局加大了对各办事处的检查力度。每次检查完后都将问题及时反馈给具体负责的执法人员,同时通过经常与办事处人员沟通,到现场一起检查等方法调动办事处的积极性,通过各办事处相互间的学习对比,激发办事处的工作热情。

(二)加大临时性广告的考核检查力度

2月份以来,针对销售旺季的到来各商家开始了新一轮的宣传,我区内临时性条幅、布幔乱挂现象有所增多,我局组织从2月份开始每半个月对全区内的条幅、布幔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全年共清理临时性条幅、布幔270余处,同时加强了对各办事处城管执法中队的检查考核力度,有效遏制乱扯乱挂现象。

(三)大力督促门头店招改造工程进度

在制订效果图并积极申报领导审核的同时,大力督促今年市重点工程和示范办事处创建涉及道路的门头店招改造工作的施工进度,合理安排拆除与施工的结合,确保拆除后24小时内工程队进场施工,施工中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严把质量关,力争按时保质的完成店招改造工作。目前已完成西苑中路、黄河南路、矿山东路等十六条道路门头的基础铁架安装,安装面积达17000余平方米。

(四)加大户外广告规划落实力度,大力拆除违规户外广告设施

按照市局下发的《市户外广告规划》排定全年落实拆除计划,并组织相关办事处对第一、二季度涉及的城南大道、工农路、苏堤路、三环东路、西安路等六条道路的180余处违规广告设施进行拆除。同时根据市督察大队每月下达的督办单,分别对世纪大道农业银行高炮、大彭路两处高炮、徐丰公路一处高炮、三环东路一处高炮、解放南路邮政局楼顶大型广告等十六处大型已经进行了拆除。

违法建设管理方面:

(一)违法建设拆除情况

截止6月20日,全区共拆除各类违法建设140余处,面积86000余平方米。市规划局共下达违建任务34处,目前拆除13处,整改率38.2%。其中下达新增违建12处(含部队违建1处),目前拆除5处,整改率41.7%;下达存量违建22处,拆除8处,整改率36.4%。

(二)各类督办单办理情况

截止6月1日,共下达市、区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违建督办78处,整改34处,整改率43.6%。

(三)做好2013年存量违建拆除上报工作

按照市规划局下达的《关于下达2013年集中拆违任务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区2013年拆除存量违法建设10万平方米,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办事处今年的拆违数量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要求各办事处上报拆违的具体点位,制定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上报和拆除工作。

(四)做好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

2013年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2起。一起为区人大代表建议“巩固老小区整治成果的建议”,接到该建议后,根据近年来区加大小区违法建设拆除和老小区整治的有关情况及时给人大代表回复,并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告知人大代表,该代表对答复较为满意;另一起是市人大代表的联名议案,我局负责协助办理,代表建议“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拆违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我局根据代表的建议将近年来区的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和对城中村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拆除情况进行答复,并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措施告知人大代表。

园林执法管理方面:

2013年以来,我局已接市园林局转来和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共29起,立案查处11起,责令恢复原貌18处。面积约为2387平方米。

重点工程建设方面:

今年我局主要负责淮海西路西段、二环西路、湖北路示范路立面整治工程和三环南路综合整治工程,欣欣路立交桥立面改造工程、三环南路人行过街天桥立面改造工程,以及永安广场周边建筑立面改造以及永安街、奎山街、软件园周边建筑提档升级整治等工作。由于今年的重点工程任务重、时间紧、要求严,我局齐心协力,认真做好工程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确保今年的重点工程顺利完工,不拖全市城建重点工程的后腿。

执法检查监督方面:

我局严格按照计划,认真严谨地完成各项工作,及时反馈各种投诉、行风热线、督办单等查处的各项问题,使整改率领先于其他各区;及时对市、区各项成绩进行汇总,做到奖罚分明;对各项考核工作做到公正、公开,联合其他各科室进行检查并及时下发考核通报、“片长街长”通报、督查通报,进行汇总。

定点办事处创建方面:

2013年,三个办事处代表我区作为定点考核办事处参与考核,占总考核成绩的40%。目前,我我局在全市率先落实“街长片长”管理体制;各办事处执法中队09年在全市率先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并在各办事处所属的社区全部建立社区城管服务站,完善城市管理“四级网络”体制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数字化城管建设方面:

2013年以来,在市数字化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我局和各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支持下,我区数字化城管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平台试运行良好,不折不扣落实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各项管理指标较2010年都有所提升。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一)依法决策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定要求,会审,人员包括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一线执法机构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部门的,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邀请了上级法制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

(二)自由裁量权合理、适当行使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要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三)重大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局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行政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针对重大事项,我局认真组织,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决策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公示并举行听证制度的落实情况

我局举行的听证会实行“阳光操作”,严格遵循统一规定的程序,其范围包括由居民代表,并邀请一定比例的利益当事人如经营业主代表列席旁听,自愿参加的社区居民也可列席旁听。社区听证会正式代表具有投票表决权。

会议议程:主持人在介绍与会人员、基本情况后,提出听证预案(处置意见或整治方案),正式代表投票表决。与会人员(包括经营业主和受害居民)可围绕主题自由发言。

表决形式:听证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中意见。现场选举唱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现场唱票,主持人现场宣布投票结果,并于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社区内公示。

职能部门根据居民表决结果,按法律程序,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依法经营;对需整改的问题,责令问题责任人限期整改;对必须取缔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要求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督促其办理。

(五)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我局制定了依法行政决策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今年以来,没有发生依法行政决策违法责任案件。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一)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我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关于全面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区依法行政工作布置要求,制定《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依法行政工作2013年计划》,按照规划和计划,我局认真组织部署、分解职责、宣传发动、检查督促,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我局按照市、区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为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保障区城市管理工作各项检查考核得到好成绩,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批制度》等20多个规章制度,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严格检查、考核、督促和奖惩。保障了我局各项城管工作,检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

四、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一)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我局严格依据省住建厅规范化队伍建设要求,保证办理执法证的执法队员都是事业编制身份,坚持全员都参加每月组织的法制培训,使同志们熟悉城管队员行政执法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当前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特点,对当前城市管理现实情况有了较为基本了解。根据在岗情况,按照执法证信息建立花名册,统筹进行管理、考核。

我就按照建立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要求,科学合理设计电子档案格式,按照建档内容要求,认真梳理执法人员个人信息,组织录入档案电子表格,做到一人一档,档随人走,现在行政执法档案已经基本建成。

(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情况

我们坚持对执法中队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审核,严格审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运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坚持各执法中队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卷每月上报备案归档,制作电子档案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及执行情况

我局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结合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坚持认真梳理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按照行政许可权力依法行政,坚持信息及时公开。相继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严格检查、考核、督促和奖惩。保障了我局各项城管工作,检查考核都能得到有力贯彻和执行。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1、认真落实“片长、街长”制度。为切实把城管责任履行起来,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将“一岗双责”和“片长、街长”有效结合起来,使“片长”参与城管工作制度化、长态化,积极实践和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健全“一岗双责”和“片长、街长”考核办法,充分调动班子成员和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建立通报制度,将日常考核结果,直接通报至“片长”和“街长”,严格兑现奖惩。

2、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研讨制度。我局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市管理工作,并形成制度,就怎么去做好和抓好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另外,“片长”、“街长”和执法队员对辖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寻求有效解决办法。

3、加大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拆除力度。根据区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任务,按照要求完成拆除任务,认真落实监管办法,严控新增违法建设的出现。结合道路整治,按时间节点要求拆除所有违章搭建、恢复所有破墙开店。

4、与所有沿街业户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与全区所有沿街业户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实行门前一定范围内市容环境承包,强化监管,充分调动沿街业户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使其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现城管与经营业户的和谐互动。

5、认真落实数字化城管下达的整改任务。及时做好与市数字化城管平台的对接,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数字化城管部件、事件标准派遣到各责任办事处、社区和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终端接受和信息员定位等工作。区城管局根据工作程序,按照“分配任务及时、调度及时、上报准确、通报严肃”的要求进行考核。

我局严格按照市局法制培训学习内容要求,坚持每月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集中深入学习城市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局坚持规范化城管队伍建设,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和管理:

1、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建设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班子建设得好坏,直接影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从加强队容风纪管理入手,努力塑造队伍良好形象。队容风纪是一支队伍形象的直接体现,是队伍素质的最直观、最外在的反映。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要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努力塑造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

3、从提高队伍执法水平入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根据行政执法队伍实际,全面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遵纪守法教育,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坚持严格执法。

4、从加强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是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严格执行市区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坚决查处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提高广大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拒腐防变能力。

(四)建立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夯实正规化建设基础制度是规范队伍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有效保障。结合目前执法队伍比较分散、人员素质不齐的特点,应建立健全各项队伍管理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

为加强城管执法的规范有序,我局建立健全了各项队伍管理规章制度。以全面建设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规范、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围绕省住建厅创建规范化建设星级单位的要求,全面开展了创建活动。2010年年底,通过了省厅考评小组的验收,被评为三星级单位。今年我局严格执行规范化建设星级单位标准,保持规范化管理不放松。

(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报审情况

我局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要求,明确局分管领导负责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领导工作,明确局办公室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梳理清理等工作,及时更新补充新文件并加以实施,对废止的文件及时清理。

(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我局积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我局今年没有发生诉讼案件。

(七)行政复议决定和诉讼判决、裁定的履行情况

我局今年坚持行政执法规范,没有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八)规范收费和“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规范了行政处罚查处和处理程序。按照市、区“收支两条线”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使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全部、及时地到银行缴纳。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今年,成立了局“一岗双责”、“街长片长”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了监督考核标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街长片长”工作机制,在相关路段设立公示牌,在电视、网络上公示街长、片长及执法人员的手机号码,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等,在此基础上以“严管街”为轴心,向周边的小街巷、居民小区延伸和扩展,构建全覆盖的管理网络和无缝隙的责任体系,有效地推动了城市管理长效化管理新进程。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明确局长为全区城市管理网格化第一责任人,推行管理内容立体化,明确办事处领导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执法人员是责任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非机动车停放等城市管理相关的全部事项,行使管理权、审批建议权,责任人对辖区内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统筹管理,具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权立体化捆绑式的管理新模式。

(三)科学设立执法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情况

我局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市局考核检查标准,科学设立执法岗位。根据城管主体职权,严格按照执法流程,对简易程序卷宗放在执法中队归档,对执法中队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审核,严格审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运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坚持各执法中队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卷每月上报备案归档,制作电子档案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

我局对执法中队在执法区域履行管理职责与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卷宗、跟踪执法效果、队员法律法规测试等形式,按照我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执法中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内容涵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等方面。每次检查结束后,均形成书面情况通报,及时查纠不良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对工作负责,考核优等的执法队员及时进行奖励、表彰。现在全区执法队员中已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今年以来,没有发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案件。

(六)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自查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办事处、居委会、及群众代表等服务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自查工作,举行座谈会5次、在街道、市场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广泛开展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感受居民生活的真实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部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梳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发生发展原因,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进行整改整顿。到现在,评议发现存在的问题,已经基本整改。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一)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情况

我局完善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成立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了城管系统行政调解网络和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和优势,努力把矛盾化解、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我局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明确办公室负责接听,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处理问题办理程序。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制度健全、办理及时,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情况

(一)法律宣传学习情况

组织机关各科室人员,定期开展城市管理方面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科室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和特点,开展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二)法制队伍建设情况

我局强化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置精通法律法规和有一定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到法制科工作,现法制科有工作人员5名,保障了我局法制建设各项工作需要。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我局充分利用城管网、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执法职权、规章制度、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内容的信息公开,及局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点工程招标等活动的公开公示。

第7篇

一、现行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领域至今缺少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仅仅设计了一个理想化的程序制度,对实体法范围具体如何操作和应用并未做出详细规定。目前,城管执法的实体依据主要是各部门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剥离职能,这些执法依据过于分散,需要重新组合汇集使用。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城市政府往往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重新汇集为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如《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就是将所涉及到8个部门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汇编成文,而有的小城市甚至连这一步也难以做到,直接使用其他部门的法律依据,为此,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

对于城管执法的工作程序,也没有相应的适合这一执法领域特色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粗放式操作。

(二)管辖职能不统一,管理标准较随意

依照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相关单位将全部或部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部门,当然移交的大多是本部门管不好、不愿管的职能,这些管理包袱往往“费精力、无利益”。如何划分城管与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并未经过高层严格论证,大都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如江西九江市的执法职能为8类115项,而北京的执法职能高达14类380余项。有的城市甚至在授权时未考虑责权一致原则,竟然将某项具体的执法职能予以分解,如江西省瑞昌市就将违法建设的处罚分解为两部分,对难度极大的居民私搭乱建的拆除由城管处理,而对商业开发建设中的罚款则由规划局保留。

城管执法显著的地方性特色直接导致各城市的管理标准不尽一致,受地方官员执政理念的影响,相同的城市在不同时期的管理理念也不尽相同。如九江市在2005年开展暴风骤雨式的市容整治,进行严管重罚,而到2007年又开始推出“社区限时蔬菜早市”、“阳光早餐”及“季节性瓜果摊点”等措施,允许存在一些路边摊点,只在创文明城、卫生城等评比时通知摊贩休息。调查显示,有96%的执法人员觉得市容管理标准不好把握,工作期间只是按照上级命令和带队领导意思执行;有60%的执法人员认为创卫生城等短期突击式检查评比意义不大,是一种功利化的形式主义,平时怎样管,检查时就该怎样,不应该搞双重标准的“面子工程”。

(三)部门衔接不协调,执法措施手段少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另一个功能是审批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大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规划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查处破坏绿化案件,需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的物品种、价值等予以鉴定。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这些技术上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顺利衔接,造成执法上的被动,影响行政效能,如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污染超标的鉴定意见,但环保部门要求先交纳检测费;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规划部门有时会反复更改认定意见,令违建行为的查处无所适从。城管执法的措施手段较少,当工作中教育劝说无效时,一般都是采取“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而在强制扣押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对抗、引发冲突,甚至导致矛盾升级。

(四)队伍建设不规范,成员身份较混乱

城管执法近年来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其所遭遇的公信力危机,与队伍建设不尽规范有着重要关系。少部分人员言行举止失态和执法不当总会引发负面事件,且极易被媒体、公众放大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不少极端事件中似乎总有协管或临时人员的身影。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混编混员共同上岗、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城管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调查得知,在队伍建设、人员管理、编制身份、经费保障等问题上,地方政府大都不够重视,为弥补人员不足,如九江市区城管队伍有市局、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聘请的三类协管人员参与执法,市民一般很难区别,而在县区级城管队伍中,更是有行政、事业、工人、以工代干、合同制、协管等混合上岗的情况。聘用人员过多,还导致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的缺口,产生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现象,最终产生执法动机不纯、执法不文明等现象,从而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影响队伍的稳定性。

二、现阶段改进城管执法体制的方法

(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确定职能内容主体

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或法规,势在必行。但我国城市数量众多,有共性也有差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城市功能、特色等因素,从而确定立法的总体思路。现阶段的城管立法,可以制定一些通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执法主体性质、职能范围、协调机制、执法措施、执法程序、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执法责任等,起到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指导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作用。

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还需加强地方立法,各地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关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要考虑本地城市功能特色和经济发展水平,详细规定本区域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管理标准,通过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实现大原则和小灵活的完美结合。

(二)严格执法温情服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

从现行体制来看,城管执法的职能众多,而难度最大且最容易引发矛盾的是对无证摊贩的管理,正确处理好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尤为必要。对待市政交通、环保绿化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以“堵”为主,严肃处理依法办事;对待无证摊贩,应该以“疏”为主,正确引导,宽严相济。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之职业古已有之,尽管“马路经济”与“跳蚤市场”已不是当今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形式,但仍然是经济发展的补充,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调查中发现,有90%的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段允许合适的占道经营项目存在。85%的市民表示,马路摊贩的货物和服务方便便宜,可以接受快捷早餐、便民修配、时令果蔬等商品服务占用一定公共资源。

目前广东省人大正在积极探索地摊经济合法化模式,《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走在了堵疏结合管理的前列。按照疏导管理模式,城管工作主要是引导摊贩办理经营手续、告知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即可,城管执法只要实现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便有望走出“暴力执法”的怪圈,告别“下跪执法”的无奈。

(三)改善城市硬件设施,勤于疏导尊重民意

确定了堵疏结合的管理理念,就为保障社会民生就业、实现政府有序管理、提高市民生活便利、实现多方共赢互利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有效解决好“市容与繁荣”、“面子与肚子”等问题。但合理放开部分城市公共空间,需要高标准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作保障,为此,老城区要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新城区要制定良好城市规划。如九江市老城区姚家洼路段常住人口约2万人,原只有一个小型农贸市场,在交易高峰时段,机动车道上涌出不少摊点,有时救护车都无法通过,为此政府出资将市场旁的仓库进行改造,市场面积扩容2倍,有效缓解了供需矛盾。在新城区建设时也要因地制宜,依据方便群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规划出一定的区域地段,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如九江开发区柴桑美食一条街就是按照门店加店外经营模式规划设计,现已发展成为民众的饮食文化聚集地、宵夜经济示范点。在新区建设过程中,还规划了不少泊车点,方便经营者、消费者和居民停车,有效避免了交通管理上的矛盾。

勤于疏导的宽容管理政策,带来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负面问题也不容忽视,“马路经济”开放的区域、时间、标准等宽严程度谁说了算?各阶层意见显然难以达成一致,不同群体会因利益分歧而产生“众口难调”局面。政府大多会认为,改善了市容面貌就提升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综合竞争力;市民会认为只要不妨碍到自己就可以接受,如果受到影响可能又会立即投诉要求取缔;而门店商家会认为不付店租、不交税的“马路经济”不仅影响城市环境,而且影响经营的公平性。因此,政府在规划和制定疏导政策前,应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考虑秩序也要考虑民生,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市民听证会等,充分尊重民意,要根据市民意见划定禁止经营区、限制经营区、疏导经营区等范围进行规范引导,要立足于符合城市发展步伐的总体需求。

(四)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定编定责明确上级

城管执法承担了城市管理中最为难管的部分,加之城管工作大都在街头巷尾,处于开放性的环境之中,民众的多种情绪很容易集中宣泄在城管队员身上,使其陷入“相对人抵触,过路人指责,围观者起哄,好事者围攻”的窘境之中。为此,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刻不容缓,聘用的协管人员和临时人员,大都缺少在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经验和应变的能力,显然不能胜任严谨的执法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公务员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这一规定理应得到严格执行。对新任执法人员还要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注重以老带新,规范人员举止言行。

地方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城管队伍的合理编制数量,避免行政、事业、工人、临时人员等混编混岗执法,并根据编制核拨行政执法专用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杜绝“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执法扰民现象,确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本前提。在提高城管执法保障水平的同时,还要常抓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通过执法保障和严明纪律两手共抓,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现行执法体制把城管定位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在省级和中央政府都没有明确单独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的诉求往往难以上传,国家部委或上级政府在制定政策与具体决策时,就可能将该部门的需求遗漏忽略,如城管的服装、执法标识等至今没有得到中央批准和统一,地方特色很浓,效果差别较大。为此,城管执法机构亟需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也便于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巩固管理成效,按目前状况,归口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家法制部门管理比较合适。

(五)引入科技司法手段,避免冲突柔性管理

法律法规赋予城管执法的方法措施不多,采用扣押手段又时常引发矛盾冲突,所以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目前九江市即将投用的数字化城管监管模式就很有意义,这是一项利用计算机、网络科技及无线通信技术打造的科学管理模式,它能够强化源头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以便及时教育劝说制止,还能够有效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为规范化执法办案提供帮助。

强化行政案件规范办理也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管理手段,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为人、有固定住址具备履行能力的相对人都可采取这种柔性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者,可责令改正;教育无效者,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不按时履行处罚义务的,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让违法行为最终罚过相当。按照这种规范的方法管理,像延安城管“跳踩式执法”冲突完全可以避免。

城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引入司法手段还得提高效率,加大对非诉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强制执行力度,为此司法机关支持配合的常态化尤为必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为此成立了城管巡回法庭,专门受理城管执法的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违法行为人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还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充分发挥法院作用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方法,行之有效,值得推广。

第8篇

【关键词】小产权房 价格和法律问题 对策。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形成。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主要有三种情形: 其一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商建成待售商品房的产权而言, 将待售商品房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已购商品房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小产权和大产权区别在于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的产权通过销售分割而来。 其二是基于房屋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也就是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 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颁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也就是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建筑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房屋, 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这种房屋被视为乡产权,即小产权房。 其三是基于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 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叫大产权房, 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叫小产权房,按这种情况来区别,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农民房、经济适用房、军产房、政府和原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房产(住房)等都是小产权房。 本文所指的小产权房是指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

(二)小产权房的形成。

小产权房的产生、 存在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 其一是因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近 10 年来,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城市保障性住房又无法满足民众需要, 市场旺盛需求自然会流向既无费也无税的集体土地, 村集体或乡镇政府为了创收以补贴财政不足, 也需要城市购买力来填补农村的消费空当,农民也需要增加收益。 其二是因为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催生,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国家要求的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有些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力比较强, 甚至有些村集体或者村民可能不是那么遵纪守法, 将用于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宅基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 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农民, 另一部分房子便由开发商出售给城镇居民并获取利润。 其三是因为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所致。 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二元结构, 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在制度层面上有不平等的地位, 城市国有土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流转,其土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致使二者在价格上相差悬殊。 其四是行政监管的缺失酿成。 对小产权房的存在,政府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相关管理部门失职,监管不力,出现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所致。 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从源头上扼制住这种畸形产权房的出笼;另一方面,大量小产权房进入市场后, 相关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 从而使小产权房就从开始的悄然冒出到如今的拔地而起。

二、小产权房带来的问题。

(一)从价格方面看。

1.扭曲了价格。 小产权房的出现,造成了同种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价格相差悬殊的扭曲状况,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规范运作, 损害了买卖双方的正当利益。 据统计,与同一区域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价格要低 30%~60%。 譬如,北京市小产权房价格比商品房低 30%以上, 南京市小产权房均价是商品房的 1/3,成都、南昌等城市小产权房价格仅有商品房价格的一半。 其原因是由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中的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和各种税费都不完全。 按照正常城市房地产开发程序需要交纳 12 种税,收费和基金 500 余项,另外还有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配套建设学校)等成本费用,这些在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中基本都免去了。

2. 刺激了不合理需求。 在商品房价居高不下的状况下,明显的价格优势,让小产权房获得了巨大生存空间,尽管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但小产权房依然热销,购买者趋之若骛,催生了一个充满扭曲畸形的市场。 在小产权房开发环节上,是由农村原住民、村股份公司、私营老板或开发商等其他投资方三方合作开发,再进行利润分成,还有部分利润被影子集团(相关政府部门)所攫取。 在销售市场环节,既得利益者让违建久治不愈,旁观者终于按捺不住,越来越多银行和新市民挤入小产权房这场游戏,小产权房不仅成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也成为高收入者投资和消费的重要选择目标。

3.推动了建设规模日益膨胀。 由于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需求的不断增长推动着小产权房开发规模越来越大,禁而不止。 据国土部估计,目前全国小产权房存量在 60 亿平方米~70 亿平方米(另一说为 66 亿平方米),占到商品房总量的 20%左右。 另据全国工商联的数据,1995 年~2010 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 7.6 亿平方米, 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对城镇常住人口而言,已成为其重要的住房来源。 然而,最新调查发现,目前小产权房在一些城市不仅规模越来越大,品种也越来越多,豪宅化趋势日益明显,公寓别墅频现,有廊有院,气派非凡。

(二)从法律方面看。

1.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完全合法。 目前各地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用地, 基本上都是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依法严格审批,是可以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对于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投资主体合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擅自改变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的做法显然不合法。 对于房品房等建设用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成商品房后再出售给购房人。

2.小产权房在开发建设全过程都违反法律规定。 由于小产权房在开发建设用地上是违规的, 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在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中都不具备办理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的条件, 在市场销售阶段也不具备预售许可和销售许可的条件,“五证”: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全都没有,所以说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不合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小产权房不具有商品房产权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购买者出资购买的是小产权房的资产和附属在房屋资产上的土地使用权,一般称为不动产。 对于不动产,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 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对所购房屋的拥有独立处置权,现行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小产权房只有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称为“乡产权”,完全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经。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具体到小产权房处理上来说,首先是要做到及时高效。 对小产权房不能再久拖不决,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高效地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以体现公平正义。 其次是要做到合法合理。 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 采取的有关缓解问题的措施办法也应该是必要和合理的。再次是做到程序公正。要通过一定的公开程序让人民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小产权问题解决, 实现公正, 只有让小产权房处理过程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正义的过程,以程序公正确保工作方式和内容的公正,增强整个社会对小产权房处理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主体作用与目标地位, 要始终把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对小产权房认识上,既要坚持历史尺度,又要坚持人的尺度,不能简单排斥,“一棒子打死”,小产权房有其违法违规的不合法性, 也有其积极意义和现实合理性。 在对小产权房处理上,要坚持实事求,既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充分考虑现行政策法规的刚性要求。 同时,也要考虑到农村广大农民和小产权房购房者的现实利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努力实现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和谐稳定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做到使政府、农村集体、农民个人、城镇购房者、开发商都基本满意。

3.坚持采用价格和法律等综合手段处理原则 。 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敏感、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可以有效地调节生产、消费,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化调整手段,它与价格手段相比更具有权威性、普遍制约性。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本着先易后难、 先简后繁,有计划、分步骤地发挥价格和法律等杠杆和“有形的手”的作用,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周密部署,妥善处理。 其基本思路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房地产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建立健全土地城镇化等利益的公平分享机制,让农民切实享受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成果,享受土地价值上涨的利益, 创新驱动提升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力,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坚决防止违法乱建规模和范围扩大,构建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二)价格方面的解决途径。

1.理顺扭曲的小产权房价格,实现与商品房同地同权同价。 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价格相差悬殊主要症结在土地价格上,是由于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不同权、不同价”造成的。 农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权利和价格相比,存在明显的权能缺失和价格不公平, 应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土地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 进一步细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理顺不同权能下价格扭曲情况。 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价格相差悬殊还在于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为此, 要把稳定商品房价格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经济手段为主,本着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适时适度的原则,加强供求双向调控,改善供给结构,控制不合理需求,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目标。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按照国际上通行估算房价合理程度的租售比和房价收入比标准, 使我国商品房租售比和房价收入比与国际上一般情况大体相符。

2.加快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严格把关的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还可将部分存量小产权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利用存量小产权房的成本和价格优势,作为廉租房或公租房, 参考保障性住房尤其是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转租给符合条件的租赁者,其中廉租房差价由政府承担, 从而大大加快整个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进程。 研究制订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政策法规,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长效机制, 切实解决保障性住房措施缺乏法定依据。 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租金标准要与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 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完善商品住宅价格监测制度 ,强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建立健全商品住宅价格的监测制度,积极探索商品住宅价格监测的方法措施,分析、预测房地产市场价格行情及其变化趋势, 及时通报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 适时开展商品住宅成本监审, 强化普通商品住宅成本约束机制,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制定价格,提高房价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房价的监督。 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对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 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法律方面的解决途径。

1.开展对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执法检查 ,加大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 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小产权房建设,全面调查小产权房建设和出售的真实情况,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建设、规划、国土、统计、司法等部门的作用,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开展对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问题监督检查, 重点是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执行情况的监查。 对违规在建项目将责令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 对违规在售项目将责令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 除了追究违规开发者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责任之外,还应当加大刑事责任处罚力度,对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土地违法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司法部门应该利用好这些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加大对违法用地、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批转土地以及土地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遏制土地违法犯罪的蔓延。

2.明晰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 ,构建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 农民集体土地是村社集体所有成员的所有,集体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被分割为两个部分,其一是集体的所有权,集体成员内部平等享受土地利益的权利,而非集体成员不享受集体土地的任何权利。 其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 集体是土地发包方, 农户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 对待农民集体土地财产运用权利, 通过发扬民主和制度设计等来控制其使用。 比如,农民集体调整土地需要有超过 2/3 的成员签名通过;村社集体如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资源,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等。 为使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得到有效保护,需要尽快完善集体土地流转制度,这里说的土地流转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小产权房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农民对其土地不能流转的抗争和诉求。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私权,它是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列的一种权利,没有优劣之分,没有上下之别,法律应该平等保护。 作为民事权利,在权能方面,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也不应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有所差别,应同等产权同等对待,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城镇化等利益的公平分享机制。 构建农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第一是转变观念,把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首要目标。 第二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以股权形式将农民集体土地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组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 第三是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土地的市场化流转。 其四是建立健全流出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再就业和创业的社会保障机制。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为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遏制小产权房的违法再建设,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 做好科学利用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进一步抓好农民集体土地管理,理顺管理责任关系,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农民集体土地违法使用行为的发生,城镇村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强化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实行问责制,坚决依法查处。 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规范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其一是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其二是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确权工作,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避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其三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流转为建设用地形成的土地流转差级收益, 要制定合理的土地收益政策,将城乡结合部的高额土地利润,平衡给升值空间相对较小的农村,以实现社会公平。 其四是为了促进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 必须相应的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此来保证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赵俊臣.小产权房,天大的政策———关于小产权房的几 个 理 论 与 政 策 问 题[EB/OL]. blog.sina.com.cn/s/blog_457be02501013qvl.html,2012-04-04.

第9篇

试点两年多来,黄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取得了哪些新成效,又获得了怎样的经验与启示?2017年1月中旬,人民论坛杂志社特邀中央编办、住建部、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的专家学者,三赴黄岛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专题调研。

作为中央编办和山东省编办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城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以获批第九个国家级新区为契机,发挥“先行先试”优势,自2014年11月正式启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年多来,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机构组建到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从分散的六支专业执法队伍到打造作风过硬、一专多能的综合执法队伍,形成了富有特色、成效显著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黄岛模式”,并在成熟完善中向可复制、可推广的“黄岛范本”实现新的提升。

回顾两年多的改革试点实践,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波感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复制,唯有坚持问题导向勇担当、坚持法治思维敢作为、坚持为民理念尚实干,才能建设一流的执法队伍、提供一流的执法保障、营造一流的新区环境”。

改革举措:实现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全覆盖

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来,黄岛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合理确定综合执法范围,规范综合执法机构,归并执法职权,整合执法队伍。2014年11月,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实现联合执法模式向综合执法模式转变,确立综合执法主体资格。2015年3月,全面推行综合执法模式:“一综到底”,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跨领域综合执法;“双重管理”,在26个镇街派驻综合执法中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2016年4月,山东省政府批复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执法,黄岛综合执法范围将环保执法划出、旅游执法纳入,调整为城管、文化、国土、海洋、交通、旅游等六大领域,执法权限增至1510项。试点以来,黄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直面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具体如下:

“六个统一”,打造规范化执法队伍。围绕加快执法队伍融合、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目标,黄岛综合执法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加强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建立了50余项涵盖行政管理、执法业务、监督考核、作风建设、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体系,统一了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方面的执法标识与执法着装、车辆装备,统一了综合执法领域的法律文书规范;每年组织两期全员性的封闭军事训练和法律知识考试,举办两期全局中层以上干部赴重点高校培训,同时实地学习考察上海、杭州、苏州在城市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探索同步学习,促进了综合执法队伍向复合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提升。在青岛国际啤酒节黄岛主会场执法保障、党风政风社会评议等方面展现了良好的巡察队伍形象,赢得了党政机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五大片区”,优化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在机构设置上,设立17个专业执法中队和26个镇街派驻执法中队。将青岛西海岸新区全域划分为五大片区,由综合执法大队一分为五驻片区办公,实行专业执法中队以专业执法为主、以综合监管为辅和镇街派驻中队以简易事项综合执法为主、以属地监管为辅相结合,厘清了专业执法中队和镇街综合执法中队的职责,大力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形成了“指挥在机关,执法在大队,管理在镇街中队”的管理体制。

“四位一体”,提高科技化执法办案水平。按照“互联网+综合执法”思路,黄岛综合执法局研发推行“四位一体”的执法办案智能系统,该系统包括执法办案管理系统、案件审批手机APP终端、移动执法终端、移动执法箱。以科技化、智能化、快捷化的方式为优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改进办案质量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方衔接”,建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衔接,设立公安派驻大队,派驻行政执法巡回法庭,派驻检察室。以派驻检察室为例,通过检察人员巡回办公,一方面加强了对综合执法局执法行为的监督监察,有效防范执法办案违法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加大了对执法办案中涉及相关部门党政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防范处置力度。2016年3月,黄岛综合执法局突击开展“3・16”盗采海砂处置行动,一举查获进入新区琅琊海域盗采海砂的外地采砂船4艘,将7名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逮捕,由黄岛区法院从快审理判决,成为全国首例因盗采海砂以破坏环境资源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综合执法与公检法机关衔接机制的优势和实效。

改革成效:树立执法权威性,彰显专业性,提升执法效率

发挥综合执法队伍优势,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树立了执法的权威性。黄岛综合执法局共有近800名巡察人员,综合执法大队的一线执法人员占80%以上。2016年3月至5月,针对全国各地难以根治的非法洗砂场、采石场、石子加工场等问题,黄岛通过“拉网式”排查和“地毯式”清理,将全区151处非法洗砂场、采石场、石子加工场全部关停取缔,并全面清理拆除场地机械设备及其他构筑物,并持续保持“零容忍”“零懈怠”“零反弹”的高压态势。不仅有效解决了非法“三场”的大气扬尘、水源和噪声污染,而且还强化了国土资源安全和山体生态保护。

2016年6月,针对全国各地头痛难除的“代步车”顽疾,黄岛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开展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综合整治,面对整治范围广、难度大、时间长的三个制约难题,在新区范围实施全覆盖、多方位、立体化的全过程整治。同时针对把“代步车”作为谋生和出行工具的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扎实做好回购补偿和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截至2016年底,共劝导上缴、查扣收缴、拆解报废“代步车”1万余辆,治理效果非常显著,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发挥综合执法职权优势,实现“集中职权破难题”,彰显了监管的专业性。改革以来,黄岛创新了综合领域执法职权的“组合执法”“连贯执法”等模式,彻底解决了以往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等执法瓶颈。黄岛区将城管、国土和海监的执法事项集中行使,实现了陆海统筹执法,根除了以往部门执法边界模糊重叠、推诿扯皮的问题,同时,原有专业执法领域的执法功能得到了彰显。2016年3月,黄岛在全国率先启动“蓝色海湾整治三年行动”,组织相关镇街拆除存量违建28万平方米,清理胶州湾和唐岛湾海域非法养殖设施5000余亩,改善了海洋环境,保护了新区的“黄金岸线”。

发挥综合执法机制优势,实现“集中治理出合力”,提升了执法效率和群众满意度。通过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机制,加强了源头治理,消除了执法盲区,实现了无缝覆盖,提高了事中事后O管水平。针对夜间烧烤和夜间建设施工扰民这一全国性的“老大难”问题,黄岛组建夜间执法专项队伍,提前介入,主动出击,全面发力,采取无缝巡查、反复巡查、错时巡查等方式,严格“递进式执法”模式,做好教育引导、限期整改或依法查处。举报投诉量同比锐降90%,群众满意度大大提高。

黄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启示

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在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至少应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综合执法改革的成效:是否达成了改革初衷,是否获得了满意成效,是否具有推广的价值。为此,黄岛区综合执法改革给出了如下富有成效的“范本”启示:

一是试点过程中应有效处理改革与管理的关系。综合执法改革的初衷是要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一系列问题,一些试点将人员、组织编制、职责合起来,制定出台了一个文件,就算完成了改革。其实不然,改革就是要解决问题,换句话说,原先分设的执法队伍所面临的问题要通过改革得以解决。“黄岛模式”非常关键一点就是较好地处理了改革和管理的关系。

黄岛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中,科学的管理对改革形成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行动上的军事化、规范化,管理上的扁平化、素质化,指挥上的智能化、可视化,考核上的人性化、梯次化,办案上的法制化、程式化等一整套科学的管理考核培训体系使得原属不同领域的专业执法队员迅速成长为“全能型”综合执法人员,城管、海洋、文化等领域的执法功能进一步加强,彰显了监管的专业性,这一试点经验具有可复制的普遍意义。

二是主动开展执法规模化、规范化建设。之前,部门执法力量过于分散,部分人员实力相对薄弱的部门,仅能处理查处举报这类工作,规范化的、有规模的、全覆盖的监督机制难以建立起来,执法自由裁量权较大。“黄岛模式”综合执法改革,把分散的力量综合起来,形成有规模的、规范化的综合执法。黄岛综合执法局设计了一整套严密的考核机制、内部管理激励机制、考核监督机制,促使执法队员一直绷紧学习这根弦,执法自由裁量权、执法随意性都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队伍建设、法制建设不仅是“控制人”,更是控制权力。黄岛综合执法局通过“依法治队”,让执法人员的权力不敢乱用;“依纪治队”,按照党规党纪来治理队伍;“以学治队”,培养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

三是积极解决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实现执法权威与执法效率的有机结合。虽然我们一直强调执法工作中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原则性较强,需要地方做出很多因地制宜的政策设计。黄岛综合执法局加强与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的衔接,形成了一套互相衔接、互相配合的工作流程和模式。比如设立派驻行政执法巡回法庭,集中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提高了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