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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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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在现代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中,其中一条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它在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被正确及时地看待,很有可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战略上的失策。因此,纳税人应该对税收筹划风险有个系统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并巧妙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方针、投资活动以及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的行为,从而达到减轻企业开支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含义。税收筹划风险指筹划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因素致使筹划失败,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各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蕴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划中预计的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一定的办法和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和规避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因此事前规划是税收筹划管理的侧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息管理

(1)筹划主体的信息。筹划主体的信息内容较多,主要包含:筹划主体的意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税收状况等。筹划者首先必须了解筹划主体的意图,因为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理财的目标,只有有了目标,才会有接下来的活动。税收筹划需要筹划者及时充分地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而分析制定筹划活动的方案。

(2)税收环境的信息。税收环境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要了解现行的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然后在为筹划主体进行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关注活动涉及到的法规等,保证筹划活动在合法的环境中运行,有效维护筹划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了解与活动相关的税种,必须对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及其之间的联系都弄清楚;最后,要清楚税收征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及时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3)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信息。为了使筹划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筹划者应该也必须清楚、充分地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筹划做好基础工作。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的信息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对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等。

2、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运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法律和税收政策,还要通晓金融、保险、工商等方面知识;其次,筹划人员还要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可以设计一些属于偷、逃税的筹划方案;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筹划人员的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含量更丰富,对国家的政策更快地了解,以便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筹划方案执行期间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具有临时性、现实性的特点,是一种动态评估,在进行税收筹划风险事中控制过程中,常进行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和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1、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案时,会依据各个方案的价值来进行选择。以下是税收筹划风险率的计算公式:税收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等同于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由筹划者来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在此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筹划方案需要时间去实施。而货币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收益就越小。

2、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取内部纳税控制是采取的纳税筹划的普遍措施之一,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拥有健全的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势必会对纳税会计核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税收筹划的进行,影响内部纳税检查的质量。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评价。税收筹划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成败的。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量化。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所有筹划方案中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如果方案中所要花费的成本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即将的收益时,那证明这个筹划案是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三、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和规避策略

(一)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纳税人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风险无时不在,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风险意识,事先防范风险,保持警惕。

(二)关注税收政策和税法变动,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使筹划方案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逃、骗税的行为。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为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筑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它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目标为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做打算,而不是简单的只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免暂时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最轻的方案很有可能不是最佳的筹划方案,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认真考虑各个方案中所有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在计算成本时,除了计算所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计算为此所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将实施的方案中所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计算在内,考虑一切引起成本发生的因素,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五)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此,需要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税务会计和筹划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要做高素质的财会人员,要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同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等,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多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免不了要与税务机关有诸多交涉,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法规的制定意图比建筑施工企业更清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能及时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法的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绍雨.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商贸,2012.

第2篇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结语

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料”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领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可能发生的漏缴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本人建议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除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以外的施工企业必须是“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例如,若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简单建筑劳务合同,则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

另外,在实践营业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甲方也存在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为规避合同双方的税收风险,免除甲方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的连带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2.施工企业应当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本人认为应按以下步骤来操作:

(1)施工企业力争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强调该事项可以免除甲方税收风险的连带责任。

(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企业的公章而不是盖甲方的公章。

(3)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企业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办理委托支付手续。

(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甲方,但购货单位必须是施工企业,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企业。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仍是“甲供材料”的合同,既消除了甲方对施工企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又消除了施工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漏税风险以及甲方的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企业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料”给施工企业造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翟志文:建筑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02).

[3]柴秀艳: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 内蒙古统计,2009(06).

[4]董 晓: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 税务研究,2007,(24).

[5]郑鸿美: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10(3):44.

[6]曹冬燕: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2001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