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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在现代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中,其中一条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它在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被正确及时地看待,很有可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战略上的失策。因此,纳税人应该对税收筹划风险有个系统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并巧妙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方针、投资活动以及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的行为,从而达到减轻企业开支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含义。税收筹划风险指筹划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因素致使筹划失败,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各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蕴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划中预计的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一定的办法和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和规避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因此事前规划是税收筹划管理的侧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息管理
(1)筹划主体的信息。筹划主体的信息内容较多,主要包含:筹划主体的意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税收状况等。筹划者首先必须了解筹划主体的意图,因为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理财的目标,只有有了目标,才会有接下来的活动。税收筹划需要筹划者及时充分地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而分析制定筹划活动的方案。
(2)税收环境的信息。税收环境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要了解现行的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然后在为筹划主体进行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关注活动涉及到的法规等,保证筹划活动在合法的环境中运行,有效维护筹划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了解与活动相关的税种,必须对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及其之间的联系都弄清楚;最后,要清楚税收征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及时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3)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信息。为了使筹划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筹划者应该也必须清楚、充分地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筹划做好基础工作。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的信息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对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等。
2、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运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法律和税收政策,还要通晓金融、保险、工商等方面知识;其次,筹划人员还要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可以设计一些属于偷、逃税的筹划方案;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筹划人员的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含量更丰富,对国家的政策更快地了解,以便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筹划方案执行期间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具有临时性、现实性的特点,是一种动态评估,在进行税收筹划风险事中控制过程中,常进行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和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1、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案时,会依据各个方案的价值来进行选择。以下是税收筹划风险率的计算公式:税收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等同于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由筹划者来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在此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筹划方案需要时间去实施。而货币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收益就越小。
2、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取内部纳税控制是采取的纳税筹划的普遍措施之一,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拥有健全的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势必会对纳税会计核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税收筹划的进行,影响内部纳税检查的质量。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评价。税收筹划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成败的。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量化。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所有筹划方案中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如果方案中所要花费的成本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即将的收益时,那证明这个筹划案是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三、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和规避策略
(一)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纳税人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风险无时不在,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风险意识,事先防范风险,保持警惕。
(二)关注税收政策和税法变动,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使筹划方案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逃、骗税的行为。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为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筑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它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目标为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做打算,而不是简单的只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免暂时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最轻的方案很有可能不是最佳的筹划方案,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认真考虑各个方案中所有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在计算成本时,除了计算所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计算为此所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将实施的方案中所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计算在内,考虑一切引起成本发生的因素,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五)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此,需要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税务会计和筹划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要做高素质的财会人员,要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同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等,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多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免不了要与税务机关有诸多交涉,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法规的制定意图比建筑施工企业更清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能及时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法的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绍雨.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商贸,2012.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结语
关键词: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就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建筑材料是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料”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企业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料”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料”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料”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料”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料”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料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领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料”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料”对施工企业可能发生的漏缴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本人建议施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1.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除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以外的施工企业必须是“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例如,若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简单建筑劳务合同,则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
另外,在实践营业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甲方也存在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为规避合同双方的税收风险,免除甲方缴纳“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的连带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与甲方签订简单建筑劳务的合同。
2.施工企业应当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
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本人认为应按以下步骤来操作:
(1)施工企业力争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强调该事项可以免除甲方税收风险的连带责任。
(2)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企业的公章而不是盖甲方的公章。
(3)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企业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办理委托支付手续。
(4)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甲方,但购货单位必须是施工企业,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企业。
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仍是“甲供材料”的合同,既消除了甲方对施工企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又消除了施工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漏税风险以及甲方的连带责任。
但是,这种操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基于此规定,甲方如果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企业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那里购买材料。然而,该条规定是基于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为保护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建筑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的干扰所进行的立法。如果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从中赚取材料差价的好处,与甲方达成协议按照以上分析的四个步骤进行操作,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同时,对甲方购买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是合法合理的。
因此,施工企业在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施工企业自愿放弃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方购买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起到规避“甲供材料”给施工企业造成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翟志文:建筑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02).
[3]柴秀艳: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 内蒙古统计,2009(06).
[4]董 晓:关于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具体建议[J]. 税务研究,2007,(24).
[5]郑鸿美:探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途径[J].学习月刊,2010(3):44.
[6]曹冬燕: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2001年04月26日.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建筑行业;应对措施
一、前言
政府为了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营改增”使得国家税收体制更加完善,同时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建筑行业处在此背景之下,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建筑企业,如何抓住这一税政策带来的发展机会,有效规避税收风险,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的最佳经济效益是时下建筑业亟待解决首要的问题。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就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简称。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二者都是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的税种,但营业税除六种规定情形允许扣除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为消除建筑行业重复征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调整:
第一,计税依据以及方法进行了调整。营业税是价内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增值税则是价外税,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从该公式可以看出,纳税人主体资格性质不同决定了其计税方式,故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
第二,税率上的调整,建筑行业缴纳的营业税率是3%,但“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1%,小规模纳税人是5%。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降低税负,根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可知取得当期进项税额是关键。
三、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应对措施
1.提升全体员工的“营改增”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现阶段,在“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建筑企业全体人员必须要转变现在固有思维模式,不但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营改增”有关业务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而且要求全体员工提升“营改增”相关政策意识。此外,建筑企业还需对内部组织结构做一下相应调整:第一,依照企业规模的大小,适当引进税务方面的专业人才,为企业进行增值税方面的管理以及税务筹划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第二,对在每一级别的核算单位设置一个税务专岗,明确规定该岗位职责,做好企业日常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认证、纳税申报等工作。第三,建立部门之间“营改增”沟通协调机制,使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信息畅通,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2.对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外部经营模式进行优化
前面说到,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主体资格纳税是关键。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主体资格纳税,首先要估算出年营业额,计算二者之间的税收临界点,然后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综合权衡利弊加以取舍。继而,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缴纳增值税,那么“营改增”后需对自身架构和对外经营模式做如下调整:
第一,建筑企业一定要以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为依据,取消小规模或者资质低的一些子公司,集中成立一些专业性过硬的分公司。尽可能的将一些意义较小的管理层取消或者减少,做到合同、施工以及纳税主体一致,尽可能的避免或者少由于3个主体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状况发生。第二,对企业现有资质管理进行规范,严格禁止向一些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全的单位以及个人进行资质出借。建筑企业可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进而增强企业自身现有实力。在中标之后,应当让业主一方同联合体所有的单位签署对应的合同,以便进行结算、开具发票以及付款,规避因主体不同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3.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是价内税,税改之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故需要对预算管理进行调整以及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相应的体系。建筑企业内从事预算管理方面的人员必须要加强“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并且要对最新造价管理相关体系的内容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投标报价相关方法进行优化,制定全新投标报价方法,为本企业税负的合理转嫁打下允档幕础。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第一,建筑企业在同业主进行合同签订时,一定要争取把其中的“甲方提供用料”变换成“甲方控制用料”,不然会带来购进材料进项税款不能抵扣,税负偏重的风险;对于红线内征拆补偿款必须另外签署委托协议,并且明确该项不计入到合同总价之中,而且要用代收代付模式进行结算,以合理降低计算销项税额的税基。第二,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劳务公司时,一定要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而且要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约定,不含增值税的单价、各子项目的税率,并且明确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票。此外,在购销合同的付款条款处约定,对方要先为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票,然后企业再进行付款,而且双方还要明确提供发票的具体时间,以及资金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为了充分把握“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机遇,首先要培育内部全体员工“营改增”相关的意识,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为“营改增”作好思想、人力和组织保障;然后对企业的组织架构和业务布局做出整体规划,以规避纳税主体不合规风险;在招投标过程中对预算管理作出相应调整以及优化,在项目合同管理方面注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商纳税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通过以上的措施,方可促进建筑企业有效利用“营改增”带来的益处。
参考文献:
[1]张晓丹.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以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为基础[J].西部财会,2016,(11):15-17.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职能和明晰岗责
1、建立税源管理权力清单制,全面梳理税源管理事项,取消不适应税收改革和发展要求的管理事项。
2、明确各税源管理事项的管理方式,建立基础事项和风险事项的划分标准。
3、按照完善纳税服务、税源管理、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四大系列的职能分工,重置岗责体系,尤其是机关职能分工和管理定位。
二、强基固本,全面提升征管基础
4、不断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后续管理办法》,查找征管“盲点”,逐步增加纳入征管基础管理的事项。
5、按季开展税源和征管状况分析监控,着力提高专业化管理在分类分级税源及其主要税源管理事项方面的作用,为各级深化征管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6、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征管基础事项风险监控指标并加强基础工作达标考核。
三、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理念,扩大风险应对效能
7、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好《风险应对管理办法》,分类分级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及时总结风险应对工作经验,对风险应对系统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8、规范和明确纳入风险管理方式的税源管理事项,建立公平、规范、效能的下户核查(实)制度。
四、贯彻分级分类要求,深化大企业、行业和个体管理
9、总结专业化改革以来的行业管理经验,建立建筑业、银行业基础管理手册和风险防范指引。
10、贯彻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办法》,建立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税收风险内控体系。
11、深入研究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涉税指标,选择1-2个集团公司,集中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12、规范个体管理,完善个体零散税收管理体系。实现个体共管户、门临代开以及营改增代开票纳税人全面委托国税代征。认真组织直管户典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用于定额指标体系的维护完善。
五、全面实施发票改革,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13、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网络税控机发票和电子发票,全面取消20元以上定额发票。
14、实行新的有奖发票模式,建立引导发票受票方主动查询(反馈)发票信息的激励机制。
15、加强发票风险管理,建立发票风险模型,定期对发票风险户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发票使用安全。
六、规范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运维效率
16、规范招投标和采购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与商务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目前我国运行的BT项目大致划分为三种形式:施工二次招标型、直接施工型和施工同体型,其中又以直接施工型BT模式居多。在该模式下,投资人既具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投融资能力,又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在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投资人后,投资人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BT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管理。在该模式下,项目公司成立后,不需要再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而是由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资人直接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过程一般包括如下步骤:项目发起和立项准备、竞争性谈判和签约、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速效建设、项目移交和政府回购。本文主要讨论在此模式下,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采取的控制措施。
一、B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1、决策阶段风险分析
(1)可研论证风险。在投资决策前,投资人需对项目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可研报告的结论直接影响投资人及其有权决策人对项目的判断。当业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在招标前只会对计息利率、回购期限等给出一个区间范围,在投标时由多家投资人竞标,从中选择对业主最有利条件。而这些不确定的BT条件的细微变化都会引起项目最终收益的巨大变动。可研对于政府回购能力的判断,主要来源于对当地政府历年财政收支情况、业主资产负债情况的掌握和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判断,对上述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都会引导BT投资人的错误判断。
(2)工程测算风险。在建安工程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时,业主会要求措施费由投资人包干使用。如果投资人对措施费考虑不足或漏项,将造成实际施工成本的大幅增加,突破概(预)算,且很难向业主索赔。
(3)合同风险。BT模式涉及业主、投资人、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分包商、监理单位、融资机构等诸多主体,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予以约定。对于BT投资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与业主签订的BT投融资建设合同,它基本锁定了投资人的收益和风险。而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深刻、对关键节点把握不准确,都会给投资人带来困扰和经济损失。
2、建设阶段风险分析
(1)融资风险。融资是BT项目成功运作的关键。如果投资人融资工作准备不充分、业主提供的回购担保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国家对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增加,都可能造成项目融资困难。
(2)施工风险。由于工程技术复杂、工艺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等因素造成工程施工的潜在风险,进而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和成本等目标。
(3)变更风险。施工过程中,当发现设计错误、设计缺陷、设计遗漏时,或需要加快建设速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运营和维护成本时,或发生地质变化、不可抗力时,业主或施工企业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法避免,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又是巨大的,往往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投资失控、返工增加以及劳动力和机械降效损失。
(4)涨价风险。一是指由于材料、人工和机械设备三大要素价格的上涨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二是由于贷款利率的上调造成项目融资成本的增加。
(5)征拆风险。征地拆迁工作一般由政府来实施,随着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越来越困难,业主大多要求把征拆资金打包进BT项目中由投资人负责筹措,但征拆工作仍由政府负责。如果实际发生的征拆费用超预算较多时,会影响到投资人的资金筹措安排和投资总体收益。同时,如果政府征拆工作滞后影响到施工进度,也将造成人员和机械设备闲置、成本增加、工期延误。
(6)法律风险。BT模式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方、不同项目、不同招商方和投资人都有自己的合同文本和操作方式。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环境和规范约束,会大大增加各个环节的风险。
3、回购阶段风险分析
(1)政府信用风险。BT模式适用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的真实增长。由于BT模式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未来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的预期基础上,如果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过多采用BT模式,在回购期将会出现政府信用风险,政府无力按时支付回购款,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生存危机,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
(2)税收风险。国内目前没有BT方面的税收法规,实务操作中缺乏明确的税收规定。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如果认定为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按现行税法,业主在向投资人支付项目回购价款时,投资人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但是在工程施工环节,投资建设方已经缴纳了一次建筑营业税,如果转让资产时再缴纳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将加大投资人的成本。
(3)审计风险。项目竣工后,政府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审计,并作为业主支付回购款项的依据。这种审计属于事后审计范畴,没有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结果往往与真实情况相偏离,会造成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二、BT项目投资风险控制
1、决策阶段风险控制措施
(1)多方案可研论证控制投资风险。BT投资人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寻找和筛选投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做好市场调查,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科学决策。同时配备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精心策划施工组织设计,充分关注大型临时设施的工程量计算问题,认真测算工程成本,找出潜在的盈利点和风险点,选择对投资人有利的报价方式。制定可行的施工进度,以此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根据拟定的BT条件和资金计划,多方案测算项目收益情况,比较选出最有利的BT条件组合方案,为商务谈判夯实基础。
(2)积极寻找投资伙伴转移投资风险。鉴于BT项目投资金额大,单独投资风险高,投资人可以积极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组建联合体,共同投资建设,以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
(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流程。在签订BT合同前,投资人应组织法律、投资、财务、技术等专业人员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并聘请专职律师参与,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控制合同风险。同时由专业人员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2、建设阶段风险控制措施
(1)规范BT项目公司运作。对于专门设立的BT项目公司,投资人应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实施规范的公司运作,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适合项目特点的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实施有效监控。项目公司应配备经验丰富的生产人员,设置齐备的职能部门,加强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严格奖惩措施,针对施工难点制定相应的对策和保障措施,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2)多方筹措项目资金。资金是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的血脉。项目投资前,投资人应开拓融资渠道,多种方式并举,落实资金来源,达成贷款合作意向。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应合理安排项目自有资金投入计划,并争取实现项目公司以政府提供的回购承诺向银行质押融资,以减少投资人的直接投入。项目公司要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据此筹措资金,并严格控制资金拨付。若业主要求提供征拆资金,需提前提供资金计划,以保障投资人合理安排资金,减少资金的无效沉淀。在项目公司融资困难时,投资人应动用自身资源为项目公司补充资金,以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
(3)有效应对工程变更、涨价和征拆风险。对于材料等涨价造成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一方面,投资人应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当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基期价格一定幅度时,超出部分的损失或者收益均由业主承担;另一方面,若预测材料价格很可能上涨时,投资人可与材料供应商签订锁定价格合同,以及通过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产品,转移材料涨价风险,实现对施工成本的总体控制。
对于贷款利率上调引起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投资人可与业主约定,业主计息利率是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即当银行贷款利率上调时,业主给予计息的利率也随之上调。
对于征地拆迁,投资人应表明可适当配合征拆工作,但征拆主体一定是地方政府。对于业主强烈要求的投资人负责筹措有关征拆资金,应在BT合同中约定资金上限,即以概算中所列征拆资金额度为限额,超出部分由业主负责。同时约定,由于征拆工作影响到工程进度的,工期应予以顺延,且业主应对投资人予以适当补偿。
3、回购阶段风险控制措施
(1)政府信用风险控制。BT项目最重要的风险是政府的按期支付能力,该风险投资人无法控制,但可以采用回避或转移措施。在选择BT项目时,投资人必须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近年来的财政收支情况。对于一般省会城市或沿海发达地区,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快、经济发展前景好,投资人可优先选择;对于二线城市,虽然财政收入还不雄厚,但鉴于经济发展前景,投资人可以选择性地投资;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或区、县一级政府,投资人尽量不去投资。
(2)税收风险控制。鉴于BT项目的特性,投资人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施工企业已经缴纳了建筑业营业税,在取得业主支付的回购价款时,可以理解为按扣除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金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或者与业主约定,BT合同中的工程建设为BT投资人的代建行为,物权始终定义给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或者在业主回购时,作为业主分次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形式,而非单纯的资产转移形式。
(3)审计风险控制。投资人可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业主聘请审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的结果累加作为最终审计结果,决算审计不跟踪审计的结论,以有效控制一次性最终审计结果与施工过程出现重大偏差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结语
BT模式是政府和企业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由双方合作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被广泛地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至今没有明确规范BT模式的法律法规,同时整个行业对于BT模式的认识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以借鉴,容易引发各种风险,给投资人造成收益的不确定性。同时BT项目一般资金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本身大多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更加剧了风险的影响程度。因此,对BT项目投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研究十分必要。投资人通过对BT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风险进行分析,可以针对性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刘龙:BT项目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J].建筑与发展,2012(3).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管理水平
一、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城乡居民的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带动城镇基础设施的改善、提升城市功能和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城镇个人住房市场发展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日益呈现出规模,企业发展越快、规模越大,财务管理问题也日益表现突出,如财务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等。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可以堵塞漏洞、降低成本费用,提升运营水平,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金控制不力,财务控制薄弱
资金只有在流通过程中才能升值,对于我国的建筑企业来说,资金的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筑企业想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以资金为基础,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管理。我国建筑企业与国外相比,以中小型企业居多,资金较为匮乏。项目经理制又导致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只重视对现金的控制,往往忽视对原材料、半成品、存货、固定资产等的管理,导致保管不善、资产浪费损失严重。没有制定严格的赊销政策,回收期过长,又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造成应收账款控制不严。
2.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意识的缺乏,将导致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审批程序不完善、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不明晰、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财务管理过程中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责不负,年初无预算、开支无计划、成本无控制、费用无限制、核算无规矩、挂账不清理等现象,削弱了企业整体优势和运行效率。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财务管理的保障。内外部财务监管不力又造成财务秩序混乱、企业经营质量不高。
3.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规模不一,施工的队伍有的也比较混乱,财务机构配备的财务人员不能提供有用的财务管理建议,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缺失,是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通病。企业的理财观念陈旧、员工理财知识和技巧不足,与现代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大型建筑企业由于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分权过渡,导致信息流通不畅而影响管理者决策。
4.财务风险复杂
由于建筑企业特有的生产流动性、生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建筑企业财务风险贯穿于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在资金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成本的预算及考核等财务工作上与一般企业有许多不同,财务风险更为复杂。 (1)投标风险。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为了承揽任务,作为投标人对投标项目缺乏风险意识或风险预测不足,盲目决策,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例屡见不鲜:建筑企业为了中标,竟相压低报价,最终只能以微薄的利润或成本价格,甚至不惜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因此投标人应对项目所隐含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策划相应的控制措施。
(2)筹资风险。建筑企业为了承接建筑工程,在自有资金不足情况下向主要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融资,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大部分建筑企业利用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办理了数额可观的银行抵压贷款。虽然利用举债投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抵税增收,但与此同时,负债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举债不适度可能导致的严重的财务危机。 (3)资金回收风险。建筑企业存在的应收账款,相对其他企业金额更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也更高,资金长期不到位,必然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业主故意不履行合同,拖欠大量工程款;业主将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应收账款长期不能变现等。
三、加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1.强化资金管理,加强财务控制
建筑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强化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就是掌握资金运动的过程,通过分析进行合理判断,从而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决策。要合理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准确预测资金的收回与支付时间,加快资金的流动和周转,提高使用效率。要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以现金流量预算作为企业理财和资金收付的依据,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支。加快生产运行速度、严格控制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尽可能压缩库存物资,避免资金呆滞。
2.建立严密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建筑企业要谋求发展,离不开有力的制约机制,即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有效机制,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确保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应制定一套适应企业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的内部财务制度:
(1)一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合理的职责分工是企业健全和强化内部组织机构、进行经济活动计划、指挥和控制的组织基础。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形成相互控制、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2)严格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3)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包括企业的核算流程、会计工作规则、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在建立了适应建筑企业的财务制度后,重要的是培养一批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道德的财务人员,这也是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首先,要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做假账行为,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制度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其次,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工作能力,提高其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能力,使其能及时、完整、准确的向企业领导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掌握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及法规、工程造价的审核、预决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建筑材料的审价标准和工程完工程度的测算方法,对成本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再次,建立财会人员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制度,使其了解施工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成本核算更趋于真实。
4.企业财务风险防范
(1)投标风险控制。建设企业根据建工程规模和分布状况,结合现有项目经理的实力状况,应有选择地考虑参与相当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投标竞争,同时控制在建施工面及管理人员的配套平衡,根据业主的相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资金能力,决策是否积极参与投标。在决定投标前及投标过程中,应从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等方面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及综合预测,并制定相应预案,实现投标的真正成功。
1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所谓“风险”,是指将来难以预料,可能发生但是不期望发生或不在计划内的随机事件,它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一般包括事件的偶然性、外界的干扰、人们的非正常行为等。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讲,从参加招投标与签约、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到竣工交付使用,都可能遭遇各种类型的风险,如政策性风险、资金风险等,疏忽这些风险往往会造成工程项目施工面临失控,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纠纷涉讼等,以致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甚至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
由此,全面风险管理逐渐走进建筑施工企业视野,成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当下,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涉及范围更广、关系更为复杂,各种风险彼此间相互交叉、相互影响,而要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需要施工企业从全局战略、从整体角度看待风险,不仅要分别对单个风险进行考虑,还要对各风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考虑,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方法,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容忍的水平,即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简称ERM)。这种方法能促进企业在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连贯的管理过程,它有助于企业能及时识别评价和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对企业的伤害。由此可见,在整个价值创造流程中,全面风险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
2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分析
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2.1 施工企业的市场风险
激烈的市场竞争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首先反映在企业所处的大市场环境风险,如政府是要扩大投资规模还是要压缩投资规模?材料和能源的价格是涨还是跌?建筑市场是供过于求还是供不应求?业主的信誉和实力如何?这些来自于市场方面的风险都会给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带来不同的影响;其次是施工企业自身市场策略风险。许多施工企业在市场拓展战略上有一个弱点,就是盲目求成,未综合全面考虑各种潜在风险,在项目投标过程中,迫于竞争激烈,往往采用低标价中标策略,不管工程投资多少、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等因素,竞相压低报价,这样盲目投标的项目,如果管理稍有不当,就很可能发生亏损风险。
2.2 施工企业的内在风险
内在风险是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自身内在原因产生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产生的风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产生的风险,安全管理监管不力产生的风险以及员工素质不高或职业道德丧失产生的风险等。
2.3 施工企业的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施工企业进行各项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经济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风险、债务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这其中,资金风险首当其冲,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短缺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近些年来,业主随意拖欠工程款现象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施工企业的资金风险日益突出,一旦资金接济不上,有可能引发资金链崩断,使企业承受巨大伤害。其次,因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是施工企业运营过程中常见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耗费企业大量精力,也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4 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也是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主要包括火灾、地震、流行疾病等风险。此外,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世界建筑市场的机会越来越多,当地风俗习惯、政局动荡、恐怖袭击、汇率变动等也是施工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风险。
3建立施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施工企业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把风险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筑起坚固的屏障,实现企业价值持续创造。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3.1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全面风险管理流程
做好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先必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适合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要将风险责任落实在各个层面,保证风险管理的公允性和有效性。二是规范全面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的各步骤均应当在全面风险管理战略的指导下进行,每一岗位每一员工职责明晰。三是不断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分析、评价方法,采用先进、高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3.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施工企业面临的许多风险是由于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要有效管理此类风险,企业必须完善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理顺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还应当转变观念,重新确立内部控制的定位,必须将控制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提前防范,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不断加强管理。
3.3 加强项目管理,把好项目监控关
项目部是施工企业效益的源泉,项目不挣钱,企业就没有效益,因此,企业成败的关键在于管理,而管理的落脚点,最终反映在项目管理上。因此,加强施工项目的管理和监控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点。
3.3.1 树立正确市场拓展战略,把好项目“入口关”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而严格的承接项目程序,在投标前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对投标的项目要做到“心中有数”,决不盲目报价或竞相压低报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对资金到位率低、盈利水平低、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坚决否决,最大限度地防范承揽工程的市场风险,把好项目的“入口关”。
3.3.2 加强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风险关
合同风险是施工企业经常遇见的一种风险,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务必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合同文本,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杜绝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尽可能将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3.3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工程资金必须集中开户,统一管理。要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按合同付款,要定期跟踪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发生劳务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3.4 加强成本核算,大力推行责任成本管理
要扎实推进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工作,对项目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责任成本要求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层面,以确保成本目标的完全实现。同时,企业还应当定期开展成本分析工作,严格考核奖罚,对成本失控点,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堵缺补漏。
3.3.5 严把安全质量关
安全质量是施工企业永恒的生命线,安全质量风险是施工企业难以承受之痛,一旦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不仅给伤者及其家庭带来不幸,也让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把工程安全质量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企业安监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4 培养全面风险管理文化,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意识融入企业文化中,让每一员工、每一层面都有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同时,企业还必须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只有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全面风险管理效果才会愈加显现,企业价值才会不断上升。
3.5 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管理风险信息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提升预测、监测、预警风险管理能力的根本保证。利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信息过滤、梳理、整合、分类,可以提升风险管理的成效。
4结束语
总之,施工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尽管目前有很多企业已经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但由于全面风险管理尚处于初步认识探索阶段,方法上操作简单,缺乏主动性,成效还不显著,因此,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企业循序推进,不断发展和完善。
事实证明,风险并不为惧,风险是可以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坚信,能够始终保持竞争力的常青企业一定是那些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