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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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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在货物贸易已经遭遇重重壁垒的今天,研究服务贸易这一潜力大、后劲足,发展空间大的贸易类型对拉动贸易额的增长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从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贸易出口中的地位来看,据2012年WTO数据库数据显示,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已经提升至20%左右。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商品与服务进口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多达2000多种,涉及多至12个服务部门、150个服务行业,其覆盖范围大,影响领域宽。在如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影响最为深远的两个贸易壁垒分别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其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手段最为常见。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

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服务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成功完成经济转型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确保今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未雨绸缪之意义。

二、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论意义

1.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属于波特钻石模型中的高级生产要素,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初级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而基于创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可以促进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转竞争劣势为优势。

2.贸易纠纷加剧,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随着 TRIPs 协定的出台,各国纷纷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导致的负面结果就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多,贸易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壁垒,美国著名的“337 调查”中已经结案的有80%以上投诉关键词为专利侵权。随着关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隐性贸易壁垒开始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其本质是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来垄断国际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提升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充斥着困难。同时,国际领域范畴内,知识产权产业冲突已经不仅仅涉及贸易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技术、投资等多项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服务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低和劳动力充足,这就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分别是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其中旅游服务占了半壁江山,可见我国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的出口,并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2]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如金融、通信、保险、商贸、电信、专利特许、咨询等新兴产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出口比重明显偏低,出口结构有待调整、升级。这也反映出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和知识含量的欠缺,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业进口增势远远超过出口,呈现逆差状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说明其越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接受,可以这样说,品牌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标的形式呈现,公司对于商标这一涵盖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的维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可以获得持续性良性溢出效应——稳定的市场。

现实中,我国的全部外贸公司与企业,其中只有不到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同时,出口商品的货物总额中,少于10%的货物为自主品牌出口货物,这说明我国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贴牌产品甚至盗用国外品牌生产。那么在所有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据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只有23家企业上榜,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品牌难以满足不同市场的品牌差异化需求,国内已经成熟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典范却无法成功复制到海外,因而无法有效地形成享誉海内外的国际知名品牌。

2.配套产业不发达、上下游产业体系不完善。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如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小:拥有知识产权机构约为700家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欠成熟阶段;数量少:仅占国内服务业规模数量的0.3%。

对于图书制品、音响制品行业这类的下游承载行业,虽然规模开始越来越大,但是就民间而言,能够在市场上有巨大号召力的企业少之又少,且虚拟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数字发展在国内仅有54家,无一例外处于起步阶段。

而上游支持产业,如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对于高知识产权含量的行业有着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社会整体的金融资产中,90%以上为银行资产,它们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融资。虽然知识产权产业化可以选择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进行融资,但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系统性的规范,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相比国内,国外在知识产权等高科技产业有多渠道融资方法,如风险投资等,该项内容在国内尚属空白仍需努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予以满足,这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对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外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在某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甚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要予以从行业、产业、协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与投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

第2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第3篇

(一)模型构建本文的计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国际R&D溢出模型(简称CH模型)构建的[3],由于我们试图把服务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三类,而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我们构建的计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为运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体生产函数形式的DEA方法计算而得。RDd,sit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的本国R&D资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别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之后的通过货物贸易进口以及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①服务贸易进口渠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别为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存量和三类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存量占该国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为知识产权保护;IPRs2i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用于研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内R&D投入、货物贸易进口以及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α0,it,…,α15,it为拟合系数;δit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二、结论与政策含义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创新;影响;建议

一、知识产权贸易对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贸易的动力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化和规则国际化趋势的背景下,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经济模式从传统的资源转向知识经济。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也从基本要素过渡到高级要素,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成为各国开展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是一股不可小觑的新势力,决定了一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1]

(二)知识产权贸易的约束机制

1.知识产权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高,将有助于让出口国更加愿意进行知识产权贸易出口,而对知识产权保护力较低,外国出口商就会减少出口。这样我国学习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就大大降低,需要亲自到国外进行模仿学习,这将大大增加成本,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这样学习也费时费力。由于我国企业的技术人员认知能力不够、学习能力不强、技术扩散效率等各方面的限制,导致知识产权进口贸易带来的国外创新成果不能完全被我国吸收。只有在企业人员的能力范围内的技术才能够被本国学习,对我国的技术进步产生影响,才能更好的实施我国的创新驱动战略。[2]2.知识产权的出口贸易自从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更加激发了发明创造者的热情。08年至今,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尤其是专利方面,发明与实用新型设几度成为全球第一,我国也成为了专利大国。值得庆祝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例如专利质量较低,专利的实际运用率不高等来自各方面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这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与外国的技术交流,进一步阻碍了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进程。[3]

二、知识产权贸易对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了要注重人力,物力,财力,还要重视知识产权贸易,这样才能推动中国与外国的交流,才能将我国容许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知识产权贸易对我国高新技术创造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力目前看来还比较弱。知识产权是智力的结晶,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贸易所体现在的自主创新要求是很高的,因为它是面向全球,它要在如此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就需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知识产权贸易才能有效而快速地发展。[4]

三、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

各行各业都有专业人才,知识产权贸易也不例外,而且针对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贸易需要高素质人才,不仅要求知识产权贸易专业人才熟悉本国知识产权各类法律,还要求了解国外相关法律,同时需要他们有良好的英语水平,对各种诉讼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需要国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贸易

机构服务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了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全民共同努力,还需要国家积极优化各种科技资源配置,搭建各种知识产权平台,加快建设技术行业引导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各行各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敏锐度提高,让它们了解行业最新的发展状况,从而发现不足,能够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便利,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更加需要一个明确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知识产权贸易才能得到快去发展。因此,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要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定接轨,逐步形成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此外,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体系,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积极协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有效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李浩.我国知产权贸易存在问题与对策[J].国际贸易问,2005(11).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徐成.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孙露卉.知识产权贸易与创新国家构建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8):29-32.

第5篇

关键词: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战略;系统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己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内容,在发展一国的国际贸易时,从战略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问题显得尤为必要。西方经济学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竞争手段和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而言,我国对外贸易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中,已进入中国的大约有400家。在过去的10多年里,跨国公司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多数是现在迅猛发展的一些产业的核心技术,其战略布局相当超前。他们既注重扩大权利要求,又注重挤压我国的创新空间,以建立和巩固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现在,他们还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出诉求,动辄由政府出面交涉。

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修订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对外贸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申请专利的行业竞争力不强

众所周知,如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或国计民生的行业专利申请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竞争力普遍较弱。比如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核心技术领域,美国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大约占据全球的90%。中国在永磁强磁材料、计算机、超导技术等方面曾经占据专利申请的优势地位,如今也被国外抢先。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不强,他们没有把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放到应有的高度去重视,从而导致大量知识产权严重流失。就以中国传统的中草药这一项来说,我们都知道这项技术是由我们国人研制开发的,但由外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竟多达1000多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大约有3万多件,但真正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足10%。

3.法律体系不完兽,执法力度不够

在立法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因此,有外商投资者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其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要求。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较低,惩罚力度小,使得一些侵犯外商投资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内容、手段,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从结构上看,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而且《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共性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三、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应对挑战的对策

1.明确企业、市场和政府关系

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中,企业是主体,市场做主导,政府来补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体是企业,这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压力,市场竞争的压力;二是动力,长期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三是能力,企业的发展能力。此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靠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及政府的补充作用。补充什么?引导、规范、服务。也就是谋划全局,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规范技术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日趋完善,但我们还是要对已有的法律及配套规章进行进一步修缮,使这些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机衔接。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预警机制,争取在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发生之前,通过预警信息提醒企业,以免其遭受损害,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因侵权而造成的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3.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越完善,它的工业化水平就越高、市场经济越发达。如今,发达国家都在强化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巩固自身的科技优势,从而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我国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能力、现实基础、发展趋势都有清晰的认识和透彻的分析;另一方面,也要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向进行跟踪研究,借鉴他们的经验,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备工作。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贸易中实施好与坏,己被大多数国家作为科技竞争、经济贸易衡量指标,成为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和跨国公司国际投资与贸易中的“杀手钢”,也成为发达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必须加快推进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

参考文献:

[1],任启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及对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6(2):48-51

[2]马治国,李本.对技术出口中专利壁垒的私力救济与公力破解.国际经贸探索,2006(5):38-41

[3]詹映,朱雪忠.标准和专利战的主角—专利池解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19(1):92-99

第6篇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 专利法 商标法

一、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

1.经济全球化

随着我国加入WTO,电信、金融、保险、电子商务、分销零售、专业技术等市场将按照我国在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承诺,按照规定的开放程度和开放时间表,逐步实行开放。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中国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快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技术贸易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技术贸易在对外贸易中越来越重要,因此,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一。

2.科学技术全球化

科技全球化是与经济全球化相伴而生的一个全球性现象,指在全球化大背景下各国科技发展融合的过程。21世纪新科技革命的爆发给世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以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现今它已是一种趋势。科技全球化主要变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研究内容的全球化;二是科学研究手段的全球化;三是科学研究组织和研究设施的全球化;四是科学研究资源的全球化;五是科学承认与评估的全球化。科技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是各国研发投资的全球化以及国际战略技术联盟和国际技术贸易等的发展。在科技全球化的发展下,各国贸易迅速发展,这个过程中。国际技术贸易成为全球贸易交流的一股洪流,因此,科学技术全球化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二。

3.技术创新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是实现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提供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技术创新化是企业最强的生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必须依靠科技创新,而科技的创新需要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才能实现企业的国际化生产和经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应该说国际技术贸易使高新技术发生转移,给我国企业带来技术扩散和外溢效应更为重要。主要表现在:外国公司通过与我国企业的技术贸易往来,向我国企业传授知识和技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引进等将技术的使用权在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进行买卖,来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因此,技术创新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当前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环境因素之三。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对比

1.发达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高科技产品技术与稀缺的自然资源一样,被一些国家置于经济安全的重要位置,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相关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予以管制。例如:1970年法国《关于与外国人订立获得工业产权和技术知识合同的法令》、1977年葡萄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规则的第53/77号命令》、1973年西班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的第2343号法令》等。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贸易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1979年的《1979年出口管理法》、《出口管理条例》等通过出口许可证制度、出口管制商品清单等,对出口技术进行管制。2007年6月19R,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安全局了三项新规。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和再出口管制政策的修改和阐释》、《新的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制度》、《进口证明和中国最终用户说明要求的修改》。管制新规所列的产品“黑名单”涉及31个大类和有关技术、软件的20种产品。具体包括飞行器、飞机发动机、航空电子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激光、光学感应纤维、数组天线、无线接收设备、认证软件、高性能计算机、电力系统合成器、贫化铀、水下摄像机和推进系统、某些复合材料、部分电信设备、空间通信和防空设备等。

从美国国际贸易技术法律相关的制度规定我们看出,美国严格限制高科技产品的出口,这是因为:

一是确保其技术领先优势,而这种技术领先优势所支撑起来的强大国力,为其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套取全世界的财富,创造了条件。

二是防止其他国家将相关技术运用到军事武器研究方面。威胁到美国的军事霸权地位。无与伦比的军事力量与强大的高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是美国吸引全球资金涌入并让其有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

三是牢牢地控制技术发展优势,意在使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因技术资源的紧缺而贱卖自然资源换取外汇,从而使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难以颁布限制甚至禁止稀缺资源出口的法规,坐享中国的稀缺自然资源。同时,使得新兴国家由于研发能力弱、技术落后而沦为最廉价的加工车间,既帮助美国分担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也使得美国可以用少量的高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换取大量的最廉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需要卖掉8亿件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飞机,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

2.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特点

发展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引进为主。例如,菲律宾在1978年制定了《为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以执行第1520号总统法令第5节有关规定的条例》;多米尼加在1978年制定了《关于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第861号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制定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登记的第444号法令》等。

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从技术引进管理着手,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其主要的内容涉及到技术、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及审批机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技术引进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处理等。发展中国家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主要从技术引进管理着手的原因是:

一是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贸易时通常伴随着技术转让、技术溢出和技术创造,这对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二是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随着国际技术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例如跨国公司的进入使发展中国家的计算机、通信等技术产业受到深远的影响,这些产业的发展也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等。

1.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主要有两国之间签订的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合作生产合同、设备合同等,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法律制度指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通过签订有关技术转让而形成的

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1)许可合同研究分析

首先。许可合同是国际技术贸易中较为通用的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技术的提供方向技术的受用方提供有偿使用其技术的授权合同。因此,许可合同又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

其次,许可合同的重点项目有:合同名称;合同的编号;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技术文件的交付;技术价格与支付;保证;其他条款等。其中,合同名称要真实的反映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编号也要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地点非常重要,其涉及到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适用地等问题;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则关系到法院的管辖权等;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明确规定转让技术的内容、方式、规格、性能等;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是对原有的技术进行发展,创新,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发展改进的所有权应有明确的规定,以确定改进和发展技术所有权归属;技术文件的交付条款是文字性的技术文件,它涉及到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参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技术价格与支付是技术贸易合同中受方人对技术转让所支付的费用,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保证条款则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权利保证,二是技术保证;其他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拒的力量、合同附加条款等。

此外,许可合同还有可能包括专利保持有效条款;考核验收条款等。

(2)关于国家技术贸易合同的案例分析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进行技术贸易合作。签订了关于氧化铝陶瓷基板流延成型技术和设备合同。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上海A公司也曾多次去美国B公司场地进行考察,对技术进行了解。经过谈判后,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进行生产时,经B公司技术人员多次调试依然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而合同条款中却没有明确规定B公司转让技术不能正常投入生产的索赔项,使A公司和B公司不但没有合作成功,也给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案例启示

合同是进行国际技术贸易交流的必要工具,合同的签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要严格按照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要求,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对合同条款中双方的义务和责任要十分明确的做出规定。

2.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

弗里茨,马克卢普所著的《美国的知识生产与分配》一书,该书系统阐述了知识生产的相关理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可见美国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包含以下方面:

(1)专利法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的内容主要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专利权的形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技术性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专利案例分析:2001年北京新创科技公司与美国凯创通信公司进行技术贸易,美国凯创通信公司有5项专利售价210万美元转让给北京新创科技公司,后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其中有2项专利已经过期,为北京新创科技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

(2)商标法

商标顾名思义是商品的独特的标志,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力。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商标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权可以合法转让。其继受人同样可以成为商标的主体。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权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一般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权也具有排他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其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案例分析:2003年日本丰田与中国吉利的知识产权商标争端使得人们在国际技术贸易过程中,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丰田认为中国吉利的车标酷似“小地球”造型,对他们造成了侵权,于是将吉利告上了法庭。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丰田败诉。这主要是因为丰田与韩国、意大利、德国等汽车设计公司已经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在汽车设计上已经拥有了造血功能。

(3)案例启示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我国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保护我国技术知识产权。

四、总结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为了规范技术转让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其具有双重的特点,一是技术转让的当事人,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等,具有经济性;二是技术转让与国家的竞争力、安全等密切相关,因此国际技术贸易与其他贸易行为相比,所带的政治色彩更浓厚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技术贸易必然会成为一种国际合作交流的重要贸易形式。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进出口的法律制度侧重点不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来维护本国的利益,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为此,本文结合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因素,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际国际技术法律制定及原因进行了对比分析,同时结合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技术贸易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进出口贸易管理法等,本文对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结合案例进行了重点分析。

参考文献:

[1]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马忠法;论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协调制度[D];复旦大学;2005年

第7篇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贸易;Trips协议;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46-02

据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有70%左右的外贸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型贸易壁垒的限制,在这些技术壁垒中,大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在知识型经济中推动创新及增长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各个国家都企图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手段之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经济贸易的大环境中。为了完善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我国共整合了三千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几年中,不仅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方式及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加速了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关系更为深刻、广泛的变化。

一、背景简述――中美知识产权交锋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发起的猛烈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确实难免引起中国企业的紧张,中国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十几年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其中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最为典型。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摩擦由来已久,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被美国列入“观察国家”名单,甚至在1990年被美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及不断的经济崛起,交锋大有升级的趋势。虽然在1999年3月12日双方曾第三次达成和解,并正式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但是2005年4月29日,美国公布2005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国再次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同时,美国基于其《关税法》第337节,即著名的“337条款”,多次对我国的企业发动“337调查”。

2000年爆发的DVD“专利池”案最先引起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之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在WTO这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异常激烈,近几年,美国每一次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都会引起激烈讨论,比如2010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其中有6家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企业被列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以及ITC于2013年1月31日宣布的对华为、中兴、HTC和三星公司的3G和4G无线设备发起“337调查”,致使华为、中兴等中国企业美国市场再遭挫折。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原因分析

(一)美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特别301条款”到“337条款”

我们不难发现,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和关税法“337条款”相辅相成。作为出口大国,同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来说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置于一般301条款之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别条款,其核心是通过贸易制裁以及双边谈判的方式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特殊照顾,并准许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特别301条款”的实质其实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求其他国家都要对美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级的保护。态度上是比较强硬的,尤其是不需要任何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议作为依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的过程中引发了很多矛盾。

“337条款”则来自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ITC根据该项条款的规定进行的调查则被称为“337调查”。“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往往杀伤力极大,有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三种制裁方式。迄今为止,ITC所提出的“337调查”案件基本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在对外贸易中已经将其上升到行政制裁手段的高度。

两条款相较,它们都是使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的特例。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看,相比较“301条款”调查,申请“337条款”程序历时较短,立案也较为容易,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一般方都是有备而来,证据准备充足,应诉方往往是措手不及,仓促应战,很难充分准备应诉材料,所以方一般胜率较大,容易引发贸易冲突。

(二)我国在中美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调查的国内原因反思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协定不接轨、不相容。中国虽然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但是由于发展过于注重速度,上层建筑保障做得不够好,虽然曾一度创造世界贸易的神话,但这种粗放型的增长模式不能完全肯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有足够的规范性和保护性,所以造成了在实施TRIPS协定时仍有不足。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日益高涨,隐蔽性更强,对于制度不够健全的新兴国家是很大的挑战。

第二,中国企业的维权意识欠缺和中国政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打击方式欠佳也是造成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的重要原因。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缺乏维权意识主要来自于国内没有营造出一种良好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氛围,从政府到厂商本身,都不具有专业知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国内各项产业往往自主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少,甚至经常被忽略不计,忽视其重要性更增加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同时又缺乏相应的预警和保护体系,更加剧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可能性。

三、中国在TRIPS协定体制下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商讨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同时也成为TRIPS协定的成员。此后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框架的构建,为使其与TRIPS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完成了相关法律的修改。

(一)完善体系,紧随TRIPS协定的步伐

中国在法制上相对比较落后,法律制度多来自对先进法律制度的模仿,但由于过于盲目,往往忽略了自身的特殊性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律体系性的缺乏。TRIPS协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条约中第一次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项权利融为一体,并首次完整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为了保证该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可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章;对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重点在于对知识产权行为滥用的规制;参考国际经验,标准化、明确化立法。社会的文明源于制度的文明,这样才能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中潜移默化地形成知识产权意识。

(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TRIPS协定

WTO的规则与制度多为在国际层面上的涉及贸易领域的法律框架,各成员国还要根据各国的情况在该法律框架内具体实施。我们应当充分研究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寻求其与中国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相契合的部分,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在TRIPS协定中有一些弹性条款,意在各个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决定。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合法范围内有效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空间。比如TRIPS协定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至关重要的“平行进口”问题,以及其在第6条规定的“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都赋予成员国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强调中、美同是TRIPS协定的成员,尽量引导将纠纷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避免美国“301调查”和“337条款”的调查和制裁。

(三)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制

我国长期运用刑事救济的方法来防止知识产权侵害,造成了诉讼权利被滥用的消极后果。在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薄弱的实际情况下,我们应当意识到大量公共资金被投入刑事司法体系中,往往会阻碍合法竞争。我们更加鼓励的应当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改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体系的建立中,确保最大限度地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程序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在现实中,针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实力悬殊,对方多为发达国家的商业巨头,并且有强大的专业团队支持,中国企业总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靠行业组织寻求集体应对。相比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更了解行业状况,有助于更直接、准确地表达企业的意见,可以组织科研部门与其进行协作,多咨询专家意见共同应对。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研究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学科跨度广,问题复杂,我们应当鼓励不同领域的学术交流,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接近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科学认识。知识产权壁垒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外国企业合法,而我国企业以非法的方式对其构成侵权。第二,外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第三,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问题造成的贸易壁垒,而双方企业并没有实际侵权,比如美国依据“337条款”所启动的调查和制裁。

四、结论

不难发现,在知识与创新的新时代潮流下,当今国际竞争已经很大程度上转向了制度的竞争。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拉近了现实的距离,不同国情和文化背景的激烈冲突必然导致矛盾的激增,但这却是世界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国家需要做的是从制度上给予本国厂商充分保护;从企业角度出发,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才是本质;从这个社会来看,我们需要加强不同领域的交流,即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还要将出口贸易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形成一张严密的防护网。要保证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找到最可靠的救济,建立起民众对于制度的信任感,虽然缺陷仍然存在,但是我们要不断努力对其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积极抵御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制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吕继妍.后TRIPS时代中国如何攻克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壁垒[J].华章,2010,(23).

[2]余俊.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变革[J].电子知识产权,2011,(7).

第8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保护 战略

知识产权就是团体或者某一个单个的个体所创造的在技术或者文学等方面的专项权利,是一种带有隐形性、独有性等特征,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人或者团体都拥有知识产权受合法保护的权利,国家尊重每一个公民所创造的知识成果,这样的权利担保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这样的权利体系下,才能有更多的人去主动发明与创造科学技术,才能探索出更多的新发明,才能全面提升这些新发明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同国际贸易间存在的关联

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对国家之间关系客观映射,属于新时代进步的结果;按照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其中表明:非物质资料也就是知识产权也能够创造剩余价值,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些经济繁荣发展的西方国家或者地区,刻意降低物质领域商品的单价,却增加同知识相联系的非物质类商品的单价,使之可以在对外贸易里面更占优势,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国际贸易的向前推进,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更加关键,在对外商务往来中通常将知识产权同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而谈,这就足可以体出其其重要性,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当前更为深远的影响。

1.关注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对外贸易更加完善前进。大家都知道的是:对外贸易是促进本国经济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由于国际贸易的的进步,商品同服务中所含有的知识技术含量所占比例更高,其中的知识产权商品比重越来越引人注目。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可以顺利调入境外资本与境外高端技术,就是在某种意义上依靠了我国自身的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它给规范化的对外贸易与相关投资提供了基础性保护。这也在一个侧面说明了:只有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保证对外贸易与投资的稳健前进。

2.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可能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权威人士表明:所有国家的工业都必定要有四个时期:时期一,研究新项目,影响本国市场;时期二,本国市场趋于饱和,朝海外迈进;时期三,向境外投资金,给境外市场生产产品;时期四,在境外生产,转而投向本国市场。对于经济繁荣国家来讲,如果进入产品周期的第二和第三时期时,该国政府会大强度倡导自由化交易;而在处于境外生产时期时,该国产品市场地位动摇,市场占有率受到更新贸易区的影响。

二、现阶段,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出现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属于有名的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且中国随之加入了WTO,在知识产权这一项目,我国也颁布与落实了一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获得了世界范围内国家的广泛支持,然而,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经济发展时期,一些经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与进步,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也就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采取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现代企业没有形成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经过调查显示:我国各个时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年为单位计算,有几十万个,然而却只有其中的十分之一成为了专利,企业单纯关注一些固定资产,例如:生产设备、人力资源、厂房等有形资本的保护,却忽略了一些无形的资产,例如: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保护,这就造成了大多数的科研项目被他人剽窃或者盗用,为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损失,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没有一套合法的产权保护系统,就必然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急需管理。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我国很多企业仍未创设知识产权受理机构,也没有组成特定的专业负责人,而且在一个企业内部严重缺少这方面的人才,一旦企业出现了关于这方面的事件,企业不是处于被动状态,就是陷入争端,不可自拔,也有一些企业花高薪聘用外来专业人士,但是仍然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反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对知识产权进行政策优惠、经济支持。将原本的笼统扶持逐渐向重点支持专利转变,以高科技专利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专门针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在此基础上,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促进专利制度、奖酬的实现,对于特殊的发明专利给予重大奖励。从资金上来看,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趋势,要求国内行政机关成立相应的专利性基金,将财政以及企业作为其关注对象,扩宽资金范围、途径,资金的来源要从多个方面以更多的方式获得。对于未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高品位、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则要进行重点的开发与保护。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各个国家要注重以人才强国战略的建设与发展,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国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人才优势也是企业发展的绝对优势。由于经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对中国本土人才进行争夺,所以如果中国企业仍未对人才加以重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以及动力源泉;因此,各大企业都需要自省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企业营造一切利于人才发展与创造的环境,使人才在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广阔的空间内发展,不断达到对人才发展战略的建设,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储备。

(3)在学习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展现特色。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存在的特色,所以,知识产权也应如此。要在保证保证本国以及本地特色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或者策略。对于一些世界发达国家来说。

2.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思路。(1)形成品牌思想。现代社会,品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企业要想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就要完善内部的品牌建设,使自身的产品更具有科技含量,使其更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所以,企业一定要研究出自身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生产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商品,是其他生产厂家所无法复制的,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护,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产权,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2)完善申请,加强保护。根据一些调查研究表明: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问题所引发的经济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对于企业和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上升到很大的比重,针对这一状况,需要我们对自身的制度与管理进行深刻反思,所以,要想解除这一问题唯一的方法就是从自身的角度去思考,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这些制度与机制当作促进企业发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改善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处理部门,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信息集中地,集中受理企业在这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可以对企业的各种专利创作进行特殊管理,通过技术检测来检测出相似的部分,以此来捍卫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断完善专利申请,创设专利网战略。企业的集体或者个人所创造的任何一项新技术与新发明,都要及时按照正规程序来申请专利。

四、总结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占据这十分重要的地位,所谓国际贸易就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务、贸易往来,要想达到各方利益的满足,就必须实行科学的贸易制度,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国政府要不断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企业要以自身的权益受保护为原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对自身的贸易知识的学习,完善贸易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刘力.《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J].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12)

[3] 南振兴.《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J]. 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12)

[4] 洪银兴.《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J].人民出版社2003(11)

[5] 唐民皓.《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J].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2)

[6] 李浩.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际贸易问题[J].2005/11

[7] 刘勇.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国际技术贸易[J].2005/3期

[8] 吕文举.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第9篇

光伏产业贸易摩擦升级

此案是我国光伏产业遭遇的第一起美国337调查,引起了我国主要财经媒体的高度关注。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在设备和核心技术、产品制造,还是在市场开发、安装与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了一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甚至有些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光伏产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已有多家国内企业陆续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建立工厂,质优价廉的光伏产品为光伏产业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无疑这也加剧了产业内部竞争。

而我国光伏产业的市场主要在海外。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光伏产品生产国,太阳能电池的产量约占全球的40%,而与之相对应的中国光伏市场则仅占全球光伏市场的2%,即中国9成以上的光伏产口均出口至国外。其中,德国占据了全球光伏市场的40%,整个欧盟约占80%,如再加上美国,则几乎占据了全球光伏市场90%。 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EIA)近期了4份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16日,美国能源部已经担保了42个能源项目,吸引了逾400亿美元的私人投资,并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机会。太阳能已成为美国能源领域增长最快的部分,而到2014年,美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光伏市场。 由此可见,我光伏市场在外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贸易摩擦中首当其冲。

当前,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中国光伏产业已经屡屡被诉,在反倾销反补贴领域,美国对华光伏“双反”调查的大幕已经拉开;现在,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光伏企业又受到美国337调查的威胁。目前,悲喜交加的中国光伏产业正在陷入集体困顿,限产、停产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无奈选择,“生存问题”成为当前业界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言,中国光伏产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和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等海外诉讼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2008年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产能过剩以及利用诉讼方式击退中国竞争对手均在诱发原因之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风险过高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光伏行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光伏电池产业经久不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欧、美、日光伏产业正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相继制定专利布局战略,同时极力推进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贸易通则的挂钩。中国光伏产业如再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狼烟四起,短期是部分企业丢掉市场,长期则是整个产业失去竞争力,沦为国际产业布局的劳动力附庸。

中国光伏产业如何应对海外专利诉讼

既然有危机就得应对,鸵鸟式逃避无法解决问题。以下以美国市场为例讨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和美国专利诉讼。中国光伏产业面对美国337调查及专利侵权诉讼,首先要做出的选择是应诉与否。在决定是否应诉时,中国企业需要综合考量美国市场的重要性、侵权可能性以及诉讼费用承受能力和应诉准备能力等因素。很多企业放弃应诉的首要原因是认为应诉的成本大于能从该市场获得的收益。许多企业对出口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认为对美国的出口量不大,与其花大力气应诉保住这块不起眼的蛋糕,还不如集中精力开拓主要市场或另辟蹊径,转售别国市场。建议这类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和解或者其他方式结案,这样既可以节省费用,也是对于美国市场客户的一个体面的交代。

对于在美国市场有明显利益的中国光伏企业而言,应诉就不仅仅是体面结案的事情,而是如何在案件中掌握主动获取最大商业利益。当然,应诉并不一定胜诉,但应诉的企业毕竟能够掌握主动权,而不应诉的企业就基本上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实质应诉也不意味着血战到底,也有很多控制费用尽早结案的方式,简单总结起来如下:

寻求即决裁决(Summary Determination) 如果企业认为调查中的某些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明确且不存在争议,可以请求ITC就该问题先做出即决裁决。即决裁决一方面可以推进调查的进程,使得各方不必在无争议的事实上纠缠,另一方面ITC作出的某些裁决可以直接导致整个调查程序的终结。

迫使申请人撤诉(Withdraw) 为避免深陷337调查的囹圄之中,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找出申请人破绽的方式促使申请人主动撤诉。根据《程序规则》,在337调查立案前,方可以自主决定撤回。 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可以在应诉过程中找出申请人的破绽,迫使其向ITC提出撤诉请求。

达成符合我国光伏企业利益的和解(Settlement) 为避免两败俱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以和解结案告终。《程序规则》第210.21(b)规定,一方可以基于一项特许协议或其他和解协议,提出动议申请终止对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进行调查。 这与前述纯为结案目的的和解不同,这种和解不以放弃美国市场为条件,我国企业以双方同意的其他条件继续保有美国市场。

确立中国光伏产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策略

危机处理完毕,我国光伏企业更需从长计议。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越来越重要,未来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337调查案件可能将不断增加,同时,中国目前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以及目前业界技术现状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光伏产业将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面对337调查和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威胁,中国光伏产业应对措施的重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自身的基本知识产权架构,稳扎稳打做好基础工作。比如,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近期、中期以及长期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目标;加大知识产权投入,获得商标、专利等相应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在确保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与同行或者合作伙伴形成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提升国内国际影响力等。

密切跟踪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动态,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调查,既包括调查监控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状况的目的和方法,也包括国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获取途径。

第10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纠纷也成正比例上升,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技术壁垒、专利费索取、商标侵权、仿冒名牌等。不仅使一些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深受其害,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形象。由于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迫切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掌握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应对方法,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渠道和解决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增强出口后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此,本文拟结合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提出了通过构建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提供务实、便捷、可操作的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构想。

一、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架构

构想中的“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体系”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现有网站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出口中经常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维权、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渠道,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得到有效的帮助,以营造更好的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分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机制、维权机制、应对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把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强有力的服务体系。其中,三大机制中的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归纳和总结,也有一些是借鉴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建设成功做法,结合广州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新近整理和提炼出来的。而服务平台则是对广州市现有知识产权网站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四个组成部分原来是独立运作的,实现连接后,三大机制在服务平台上可发挥出更大功效,服务平台依靠三大机制的支撑,其服务职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保护机制的目的是综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出口贸易的多方位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作用的发挥。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都是为企业服务的,只有调动起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政府的行政保护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建立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引导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而增强意识,注重投入,利用信息,反映情况,从各个层面形成企业的自我保护。

增强意识,是指企业要树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同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样,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只有人人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事按有关保护规则办理,才能构筑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从容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

注重投入,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舍得投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作、维护、扩展等方面都需要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市场拓展、企业规划等方面舍得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信息利用,是指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为对外贸易服务。要想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就需经常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商标、技术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摸索企业技术创新的捷径,建立预防“知识产权陷阱”的方法,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反映情况,是指企业要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反映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和困惑,以便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形式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迫切需要了解进出口贸易一线的最新动态,以谋求对策。

(二)行业协会的保护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发言人,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面对各种贸易纠纷,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像桥梁和纽带一样,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维护商业信誉,提供诉讼援助,开展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对外交流合作,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

维护信誉,是指行业协会应教育企业坚决抵制假冒、仿冒、制假等违法侵权行为,增强企业的打假防范意识,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毁掉企业的社会信誉,损害整个行业形象。同时,对行业内出现的制假、侵权行为,要主动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和打击,以维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诉讼援助,是指行业协会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外诉讼、专利、法律援助、案件分析等。当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利用协会的影响力,组织协会会员,对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声援和帮助,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指标评价,是指借鉴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经济效益、产业收益、环保考评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资助的条件之一,以调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培训交流,是指针对行业特点,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专门人才,企业家也急需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行业协会可通过与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国外专利组织的合作,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开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的行政保护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为此,可从提供行政保护方面开展以下工作:

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结合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利用广州科技经费、科技兴贸、技术改造、专利奖励等政府专项资金,着重对企业在海外开展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国际标准、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参加国外专业展销、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扶持和鼓励,增强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整体部署,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一年开展1-2次重点打击盗版、制假、仿冒、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联合行动,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应通过抓大型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打击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树立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继续扩大“广州、深圳、佛山、香港(3+1)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与上海及周边城市、中南地区7省3市等多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协议,加大地区间专利案件移送、专利执法协作的工作力度。借助区域合作,为出口企业营造不断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三、关于维权机制

积极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搭建行政维权、司法维权、预警维权的工作机制,把政府大力宣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转变为可操作的方法和可实现的路径。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要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作好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部门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行政维权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版权、外经贸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及时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寻求行政维权。

1.当外地产品被本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实地调查—召集法律专家研究—确定侵权事实,提出维权措施—依法处理;

2.当本地产品被外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本地外经贸受理—知会外地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督促处理—本地海关知会外地海关,并在全国口岸通知截堵—本地企业外地企业;

3.国外进口商品、技术被本地企业侵权时,可采取:国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到本地企业调查—知会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情况—外经贸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处理措施—依法处理;

4.当本地商品在国外市场被侵权时,可采取:到当地执法部门投诉—请当地律师协助办理—向当地中国使馆经商处报告,寻求帮助—向本地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反映,争取更高层面协调解决。

(二)司法维权

指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各项知识产权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进行。分为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由于司法维权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尽相同,为避免走弯路、吃哑巴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当一审判决对企业不利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提出上诉或和解,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警维权

是对行政、司法维权的补充。如果说行政、司法维权是事件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预警维权就是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信息和预测分析提醒企业,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预警。通过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外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国际技术标准更新变动信息等;

二是贸易动态评估预警。知识产权与外经贸部门随时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重要动态,包括国际市场供需行情变化、大宗进出口产品价格变动、重要事件的发展等,加以分析,评估其影响,提醒企业预防可能出现的危机;

三是在线服务预警。知识产权部门可定期邀请专家、律师、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线解答企业对贸易政策、贸易纠纷、重大贸易事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提问,或以网上座谈的方式对某一事件、贸易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四是事件跟踪预警。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出口特点,采取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如广州虎头牌电池在非洲多个国家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连续跟踪报导的方式,提醒广大品牌出口企业注意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的及时处理,谨防因侵权造成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四、关于应对机制

应对机制主要是指企业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以便通过政府的应对通道寻求帮助。发挥这一机制作用的关键是保持应对通道的畅通,确保企业的咨询、投诉能回复及时、有效,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主动应对

是指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重视品牌、专利、商标在海外的注册,练好了内功,才有实力与竞争对手周旋,有底气应付知识产权纠纷。

实施品牌战略。扎实开展创品牌活动,促进出口商品向国际品牌迈进,苦练内功,真正形成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减少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开展海外注册。自觉做好出口商品执行国际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依法寻求进口国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对已在国内或区域内享有盛名的驰名商标更要做好海外市场保护,尽管有些产品目前还没有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应防患于未然,警惕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重视内外沟通。对内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信息,争取帮助;对外是指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贸易伙伴、贸易国行业机构的沟通,增强互信互认,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早做好应对调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案件应对

当企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时,一般会处于两种状况,成为被告或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原告,事前,要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物证,请好律师,不打无准备之战;事中,要沉着应对,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测,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

成为被告,事前,要坦然面对,积极应诉,迅速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事中,要沉着应对调查,据理力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如一审判决不利于企业时,应及时提请上诉或庭外和解;事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亡羊补牢。

(三)应对通道

是指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全天候通道,使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碰到疑难或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快捷、简便地得到政府援助。应对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网上通道。企业通过登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也可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投诉。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查询和投诉内容,迅速将需求转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2天内给予回复;若涉及问题较复杂,应先给予受理回复;

电话通道。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24小时投诉电话,随时接听企业咨询或投诉,即时给予解答,或转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和事后跟踪;

信件投诉。企业可将查询或投诉的内容以信函方式邮寄给市知识产部门或外经贸部门,两部门应在收到信函的当日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有需要,应在1-2个工作日内转送给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以上保护、维权、应对三大机制,既可独立运作,也可协同运作。关键在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如何驾驭和操作它们。

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为维系上述三大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把各机制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维权、应对解决方案。从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益考虑,可设想在现有的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基础上,搭建起—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实现已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力量,搞好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管理方式

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原有网站基础上,以充分发挥三大机制的作用为重点,开发出预警信息、投诉受理、法律知识介绍、商务和投资指南、知识产权在线服务、专利检索、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多项便民服务栏目。同时连接国家专利网、科技部TBT网、商务部国外技术标准指南网、广州市科技指南网、市外经贸局科技兴贸网,广州海关网,为企业提供多方面资讯和查询便利。

服务平台的管理以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为保证平台有效运转,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检索各类数据、标准的渠道;在线回复企业咨询;受理企业投诉;负责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各项工作;与各部门知识产权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相关部门业务受理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服务。

(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服务平台的最大特色是整合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起快速进入相关部门业务受理渠道的程序和途径,为企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快捷方法。所以,如何使各部门自觉配合,把本部门的数据资源拿出来共享,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是一项最为重要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目前政府各部门都习惯把工作中收集、整理出的信息作为本部门的自有资产,不愿与其他单位分享,更别说无偿提供给企业。致使许多区域、行业内的信息动态、经济数据、运行分析等有价值的资料只为少数部门所有,其社会价值难以体现。“信息孤岛”的状况不仅各委办局之间存在,各单位内处室之间也存在。因此,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能否发挥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资源整合,市知识产权局应借助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影响力,在主管市领导的协调下,通过与有关单位签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议或有偿使用议定书等方式,将市属各部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资料、动态分析、行业信息、检索途径和服务项目等,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集中起来,放到公共服务平台上,以方便企业的查询检索和寻求帮助。

市外经贸、工商、海关、版权等部门应打破门户之见,从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探索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与外经贸、工商、公安、商检、质监、版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定期通报、经常交流、相互配合的格局;通过加强与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构筑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持续改进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能推动这项工作的社会力量,因此,目前还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直接提供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产品,让众多企业从中受益。所以,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坚持政府管理、政府维护的方针。建议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名义,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保证平台维护、设备更新和人员管理费用开支。

随着服务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接受,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争创国际名牌,逐渐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平台在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中国书籍出版社

4.《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洪银兴著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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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第11篇

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科技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服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各级政府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分析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预留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要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政府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必要条件。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设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企业、发明人和执法部门技术研发、法律检索和维权诉讼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和手段。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攻关提供便捷、准确的专利情报和知识产权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积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专利、有实施。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八)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和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成果、品牌创建的产权化程度和水平。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市科技经费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重大技术发明、专利转化实施、品牌创建与培育及其产业化。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要以知识产权创造为新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自主创新技术、产品的高产区和聚集地。做好企业技改创新中的技术产权化工作,积极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允许、鼓励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专利技术研发、专利权维持、交易许可、商标设计及注册、维权保护、信息服务等费用全额计入管理成本。择优扶持基础较好、条件较完备的创新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上规模、高质量、多品牌、综合创新能力强的"旗舰"型企业。

(九)努力提升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县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各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和试点区域、企业要认真规划,紧密配合,每年在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到"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市5个县市区进入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3家以上企业进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20家市级重点专利试点企业,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培育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为突破口,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全面转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有效形成生产力要素,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大力推进品牌、标准和版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驰(著)名商标和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力度。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著名旅游景点和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为重点,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引导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以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促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实施企业技术标准引导资助政策,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实施技术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做好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鼓励我市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设备、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

(十二)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市场机制原则与我市企业合作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转移和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在制定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标准时,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

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监管网络。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加强行业、企业的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积极推进和落实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建立推行会展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重大专项行动部署,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每年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开展1至2次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趋势、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案例、重点涉外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以保护促发展,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有色金属、电子信息、建材石墨、医药食品、机械化工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把打击专利侵权产品、假冒名牌产品、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名牌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切实加大对软件产品和影视音像制品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推动我市的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认真落实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

(十七)认真制定和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措施。促进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战略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的规划指导。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利、商标、版权、标准等领域选择实施若干个能有效提升我市创造发明、品牌建设、保护维权能力的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科技、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行业、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和规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增加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实施、管理、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以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向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业务的,政府应给予引导和扶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和管理,优先安排和考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的产品。

(十九)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关于激励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专利"一奖两酬"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连续3-5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股份制企业可将报酬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经有关机构依法评估认定后,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12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第13篇

[关键词] 自贸区 中韩 标准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2-0041-05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6月1日正式签署,这对于双方贸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东北亚自贸区的推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韩明确约定在自贸协定实施两年后以负面清单模式启动服务贸易的第二阶段谈判,争取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对中韩贸易结构现状、中韩自贸协定和高标准自贸协定进行分析和比较,能为前海蛇口自贸区建立国际高标准规则提供有益参考。

一、中韩贸易现状

海关数据显示,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15年中韩双方货物贸易总额为2273.8亿美元,相比上年下降3.4%。韩国对我国出口总额为1371.4亿美元,相比上年下降5.6%;进口总额为902.4亿美元,相比上年增长0.2%,对中国出口总额占韩国对外出口总额的26%,从中国进口商品总额占韩国进口总额的20.7%,韩方贸易顺差469.0亿美元①,中国连续15年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顺差国。

近年来,中韩服务贸易取得较大发展,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中韩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 2000 年的 46.11亿美元增长至 2014年的361.57亿美元,增长近 9 倍。我国对韩国的出口总额增长了 3.5 倍,从韩国的进口总额增长了 5.7 倍。我国从韩国进口比对其出口的增长速度快,特别是2007 年之后,贸易顺差开始加大,说明我国在服务贸易部门缺乏竞争优势。

(一)中韩间主要进出口商品类别

机电产品、光学医疗设备和化工产品是韩国对中国出口的主要产品,2015年出口额分别为677.9亿美元、192.9亿美元和152.1亿美元,机电产品增长2.8%,光学医疗设备和化工产品下降5.4%和14.3%,三类产品合计占韩国对中国出口总额的74.6%。

在表2中,韩国自中国进口排名前三位的商品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2015年进口额为418.7亿美元、128.0亿美元和66.7亿美元,机电产品增长7.6%,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下降12.8%和4.9%,占韩国自中国进口总额的46.4%、14.2%和7.4%。韩国从中国进口主要商品中,矿产品出现较大降幅。

(二)韩国进出口前五类商品中主要贸易伙伴比重

1. 韩国出口的前五类商品地区比重

韩国出口的前五类商品中分别为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运输设备和塑料、橡胶。在韩国出口的前五类商品中,对中国的出口都占据了较大的比重。贱金属及制品对中国的出口占比为16.7%,塑料、橡胶对中国的出口占比为28.3%,机电产品是韩国出口占比最大的一类商品,机电产品对中国出口占到韩国对外出口此类商品的比重为33.8%,化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占此类商品韩国对外出口的比重更是高达44.4%。韩国运输设备的出口中,对中国的出口占比相比其他类别商品较小,仅有6.2%。

从韩国出口的五类商品中易知,中国作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在韩国的对外出口市场中占据了很高的比重,同时也可以看到两国产业贸易不断扩大,中韩两国自贸协定实施后,必将进一步扩大中韩在各自贸易中的比重。

2. 韩国进口的前五类商品地区比重

韩国前五大类的进口商品类别包括:机电产品、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和运输设备,此五大类商品在韩国对外贸易的进口中占据了超过50%的比重。机电产品的进口中中国占比为33.7%,占韩国进口机电产品三成份额。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产品的进口来源中,中国分别占据了32.9%和18.4%的比重。做樽试簇逊Φ墓家,韩国矿产品的进口前五大来源国中并没有中国,反映了两国在资源类商品中贸易份额比重低。而在运输设备的前五大进口来源地中,中国占比仅有9.6%,反映了中国在运输设备商品上对韩国出口的优势不大,美国和德国是中国此类商品对韩出口最大的竞争对手。

(三)中韩间贸易特点分析

1. 双边贸易增长快。自1992年中韩建交以来,中韩贸易额从1992年的50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近2300亿①美元,20多年的时间贸易总额增长近50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0%。中国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国,而韩国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在双边贸易中,我国对韩国进口和出口形成“剪刀差”形状,我国对韩国进口不断上升,韩国对我国进口缓慢提升。

2. 中韩贸易结构趋同。韩国出口中国产品前三位是机电、光学医疗设备和化工,中国出口韩国的产品前三位是机电、贱金属及制品和化工。中韩贸易中,机电产品占据了贸易总额近50%的比重,反映了双边贸易在技术和资本密集品上的贸易比重不断扩大,同时也说明了两国产业的趋同。中韩双方贸易结构趋同,然而韩国在双方贸易中却占据优势,获得了上游产业的话语权,而我国更多是从韩国进口高附加值零部件,在国内组装加工,再出口到韩国或第三国。

3. 双边服务贸易快速发展。2014年中韩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服务贸易额的比重接近7%。同时,中韩双边服务贸易额占韩国服务贸易总额比重也由2000年的6.6%,上升到2014年超过15%的比重。由此也说明,中韩双方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双方服务贸易总额在两国贸易的地位也在上升。中韩服务贸易中,中国为逆差国,这和韩国处于产业链中上游位置直接相关。

二、中韩自贸协定与美韩自贸协定的比较

2015年6月中韩两国正式签订自贸协定,中韩自贸协定是东北亚地区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自贸协定从开始谈判到达成历时3年。中韩两国自由贸易区对于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中韩两国产业链的全面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国自贸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和地方经济合作内容,是中韩两国根据双方贸易往砗途济发展新动向做出的特别设定,对于未来我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自贸协定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美韩 FTA2006年开始谈判,2012年3月正式生效,涉及19个领域,包括很多敏感议题被美国视为高标准FTA范本,并且作为TPP参考的重要依据。美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认为高标准的FTA指的是市场准入全面开放,全方位消除关税并关注其他服务和投资壁垒的消减,关税减让大于90%内容涵盖上不仅包括了货物贸易、服务自由化,还广泛涉及WTO多哈谈判尚未规定的领域。美韩达成的FTA对中韩FTA协议的达成、推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涉及关税减免的内容。美韩FTA关税减免安排水平高于中韩FTA协定。美韩FTA在第10年基本实现协定目标,双方进出口商品和服务基本免税;中韩FTA协定在第20年实现协定目标,双方商品和服务免税率为91%。

商品贸易方面,美韩双关税减免的过渡期为10年,立即免税率达80%,协定生效后3年内进口免税的覆盖率达 85%~90%,10年之内进口免税的覆盖率达97% ~100%,其中将稻米完全排除在外。

中韩自贸开放程度较高,涵盖产品种类多、关税减免力度大。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双方实现了超过90%的产品税目、超过85%的贸易额的开放水平。1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的两国产品种类为71%和79%、贸易额的66%和77%;20年内逐步取消关税的产品覆盖双边产品种类超过90%、贸易额则分别达到85%和91%。工业品上韩国20年内实现97.6%的工业品取消关税,高于我国90.3%的关税水平。农产品和水产品上我国20年内对91%的农产品和99%的水产品实现零关税,韩国在这两项则分别只有64%和86.2%①。同时两国对于各自劣势产业也进行了保护设定:韩国主要集中在谷物和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我国则集中在水稻、小麦和糖类等产品上;韩国对渔业、加工食品和服装业,我国对加工食品和汽车及零配件等产品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服务贸易

中韩FTA协议以商品为主,在中韩FTA协议实施两年后,再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进行投资和服务贸易谈判。中韩FTA协定在电子商务章节,双方约定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同时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发展。在电信和金融领域的开放弱于美韩FTA。

美韩FTA中:韩国提高了对外服务的承诺范围,允许跨境服务和商业存在采用电子手段;为国际快递服务提供更宽松和更有保障的市场准入;为美国法律服务提供更自由的进出资格;此外,在金融和电信服务领域,为美国提供更多实质性的进入机会。

(三)劳工标准

中韩FTA协定中没有明确加把劳工标准加入协定谈判中。美韩FTA则对劳工标准做了严格限定。

美韩FTA协定中规定,美韩双方保持与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国内立法,实施“核心劳工标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①。并且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劳工标准吸引贸易与投资,明确在劳工纠纷方面,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与商业贸易制裁的方式一致。

(四)知识产权

中韩FTA协定中把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章节列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于著作权保护没有列出明确年限,对于工业设计外观保护为10年。中韩FTA在知识产权上的限定仍需要向更高标准努力。

美韩FTA中,美国要求韩国设定与本国一致的法律标准,对于韩国而言需要设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商标、专利、著作等。要求给予著作更加长的保护期限,与国际标准同步,即作者寿命时间外加70年,并且为专利权的批准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批准提交的数据会受到政府的保护,防止被商业不正当地使用。

(五)敏感产品处理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双方对国内敏感行业都进行了明确限定:我国在部分化工产品、机电产品、钢铁等产品,韩国在部分农水产品、纺织类产品、木材制品等产品;在敏感行业外的其他产品都将逐步取消关税。对于两国的敏感产品与行业,双方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区别处理:设置过渡期、对于不同产品部分降税、设定关税配额和例外等方式。

美韩FTA协定中,汽车和牛肉是两国最为争议的焦点。美国为减缓汽车市场开放的进程,将原先协议签订立即取消关税的条款,修改为维持4年;而韩国将立即免税改为小汽车关税削减为 4%,剩余产品在4年内削减免,并承诺增加汽车特别保障条款,更大限度认可美国汽车安全法规,放宽美国汽车燃油和排放标准。韩国是美国第三大牛肉出口地,因此,争取韩国农产品市场的开放,对于美国解决经济难题至关重要。美国要求减让牛肉进口关税,减少检验检疫的程序,提高牛肉市场的开放程度。韩国方面坚持牛肉市场不开放。最终,以韩国有条件让步解决,承诺在 15年内将征收的 40%的税率,逐步减让,并且同意立即恢复对美国去骨牛肉的进口。

三、中韩自贸区协定推进方向

中韩FTA协定2015年达成协议后对于两国间的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协定达成后对于协议的实施和推进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扩大开放力度

以美韩FTA作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的参照,中韩两国的自贸协定,对双方国内的产业保护力度依然较强。韩国主要体现在对农业领域的保护,而我国则主要体现在信息产品、汽车等中韩贸易额较大的商品上。

中韩在货物贸易上的自由化不仅有助于双方国内产业效率的提升,还能在整体协作的基础上提升两国相关产业的贸易水平,因此进一步推动两国在敏感领域的开放成为未来的首要努力方向。韩国在协定中将36%税目的农产品列为“高度敏感产品”,而我国对于农产品则开放力度高,未来双方可在此领域进一步协商。电子产品上,虽然中韩商定对LED产品10年内分别降低5%和 8%关税,我国仍把可充电电池、电视机和照相机作为敏感产品处理。以上领域都是双方贸易额较大或者未来潜在的贸易提升方向,双方关税在这些领域可进一步下调,实现贸易规模的扩大。

(二)细化FTA协定,有序拓展实施

中韩自贸协定达成后,相关领域的具体实行细节仍需要很大的工作付出,双方沟通协作机制依然需要不嘟∪。在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中应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已经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一揽子的全面协定的现状,在相关合作领域可以先推动货物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细节落实,再推动知识产权、敏感产品和劳工等方面协作机制,以解决双方贸易中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要求。

(三)以区域试点促进自贸区的落地

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是国际贸易中地理区位相近的国家或地区,运输成本低引致双边贸易额大。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我国可在局部区域设立中韩贸易自由化试点园区,以推动中韩自贸区进程,按沿线重要节点城市有序布局,以发挥辐射效应。以中韩经贸合作的区域现状、时空距离更加接近、交通便利化程度作为参考依据。可选山东半岛、东北的长吉图地区作为率先示范区,在现有合作平台基础上,在国家层面实现战略统筹规划,消除地方为争夺资源盲目推动产业落实的弊端,力争实现区域优势产业协作,提升整体竞争力。

(四)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两国服务业发展

中韩自由贸易区达成后要注重促进两国制造业向服务业的延伸,实现以主要产业为依托,实现产业链条的服务化发展,重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展开。一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在双方未来可能的贸易增长点上,实现优势突破,如家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二是把服务外包作为双方合作突破点,在现有中韩合作产业聚集区实现协同,我国应大力拓展在研发、工业设计和数据处理等韩国服务外包业务。三是加强中韩双方在物流、金融和通讯等优势领域的合作,积极推动双方企业设定定期交流和协作机制,避免恶性竞争。

(五)加强两国制度合作,以磋商解决贸易摩擦

中韩两国在双边自贸区框架下实现贸易自由化,要在政府间设定制度性安排,通过事前设定的详尽的制度细节,实现双边贸易从政府间协商转向法治化磋商。在上述目标约束下,中韩双方可以从以下三点具体实施。第一,双方应明确和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调执行标准;在此基础上推动电子信息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加强双方在无纸贸易的海关管理上的交流。第二,完善双边贸易磋商和协调机制,有效解决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约定不得随意使用反倾销等措施,从而减少贸易摩擦。第三,加强双方在世贸规则的基础上,在质量检验检疫领域实现技术性壁垒的最小化,减少在卫生检疫领域的摩擦,促进双边贸易的增长。

第1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41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一种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新的时期,加强对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对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现状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商务部通过中国电子商务网建立广交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在政府推动下,外贸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2007年第三届中国电子支付高层论坛”会议资料显示,2001年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市场的规模是9亿元,而2005年已经达到160亿,2006年为330亿,2007年超过600亿。虽然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得到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流。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网络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的。而网络是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是一个不设防的系统,并不具备国际贸易要求的安全性。大量的商业信息在网上传递,资金在网上划拨流动,要求交易平台有很高的安全系数,然而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都没有得到保障。

2.法律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世界对于电子商务都没有标准的法律文献。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交易主体法律风险。我国政府虽然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的开展,但是目前采用的是部门割据管理模式,没有权威的法律解决交易争端。电子交易中双方采用电子的文件,包括印章、签名等。交易中使用的电子印单和签字的真伪、合同效力都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3.缺乏电子商务人才

人才的匮乏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从事电子商务需要精通计算机、经济、金融、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人才,当前这种复合人才非常缺乏。

4.交易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交易没有固定场所,国家难以控制税收。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人们通过网络从事跨国贸易活动,增加了税务机关获取税收证据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国家之间的税收冲突。另外,在电子商务中,国外出口目的地身份不易确定,供货方更容易伪造向国外供货的证据骗取出口退税。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由于计算机的飞速发展,电子科技在商务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结合其结果,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活动来说,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提供了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影响将会是十分深远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无论是国际贸易的业务运作,还是各国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监管等各个方面都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1.国际贸易的运作环境将发生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业务活动将会逐渐转移到电子虚拟市场进行。与传统市场的运作方式明显不同的是:在电子虚拟市场上,国际贸易业务的实现形式基本上呈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特点。

2.国际贸易的业务流程将发生改变

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流程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交易前,买方通过因特网寻找自己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卖方则可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及时了解买方的需求,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和恰当的贸易机会;在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因特网对交易进行具体谈判,谈成后,用电子文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签订合同,并通过因特网传递各种贸易单证;交易后,卖方可通过因特网提供售后服务,如发生贸易纠纷,双方还可利用因特网进行必要的磋商。

3.国际贸易的竞争方式将有所不同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将不再是简单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而是商务模式和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哪家厂商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最先进的技术应用到产品及服务中去,同时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交给客户,那么这家厂商就能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4.促进中小企业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进入国际市场往往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而显得力不从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开辟了广阔的天地。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开展国际贸易:一种是在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展电子商务;二是中小企业自己建设电子商务网站,直接开展电子商务,这种方法难度相对较大,但收效较为显著。

四、推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关于国际贸易中发展电子商务的制约因素,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期待能够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1.建立安全机制,在网络技术上寻求突破

由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实在是日新月异,各个国家对于它的安全技术更新已经跟不上它的发展速度。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有一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EDI的计算机网络和标准,设计出功能更为强大的EDI转换软件、翻译软件和通讯软件,为各国进行贸易交流提供一个统一和标准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另一方面要迅速建立起一套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运行机制,比如,以电子签名为主要抓手的电子商务工作应在世界各国政府的努力推动下,不断加快建设的步伐,力争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上取得长足的进步。

2.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大量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面对人才培养问题,我们要目标明确,清晰定位。百年大计,教育为先。要想培养复合型专业电子商务人才,一方面,应该从教育入手发力,采取“校企联姻”的办学模式。学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与企业签定人才用工合同,以定单式培养为载体;同时,企业也为学校开辟绿色实习通道,建立实训基地,依托高校师资力量开展科教研一体化合作模式,实现学校与企业共赢的目标。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应该苦练内功,做好在职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人才培养策略。选拨一批有学习和工作潜力的员工,送出去,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知识的再学习、再深造。对于企业的急需人才,可以高薪聘用。双管齐下,为企业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为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保驾护航[6]。

3.有效的法律保护,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

针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国商定,制定出新的国际立法,比如说在经过国际许多组织研究后于1996年正式制定并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此外,还应当立足当前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协调各方,逐步制定出对各国皆有约束力的国际性条约和协议。

其次,是扩大司法解释权,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或直接制定适用于网络贸易的法律。但是,这也存在着缺陷,因为它极有可能动摇到各国的现存法律,不过如果网络贸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能够用一种独特的方式使其能够与传统的合同等同的话,那么扩大司法的解释权也应该是可行。

最后,成立专门的中介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来记录贸易的全过程,在解决各贸易方争端、纠纷和矛盾时提供必要的举证材料,避免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保证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当中有序、健康、平稳的发展。从而使贸易各方能够在一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环境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7]。

4.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的基础电信建设与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比,还相差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设,提高网络技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达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目的。企业要对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及早进行域名的注册工作。加强对网络商业机密管理,通过安装防火墙技术手段,分层次的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及服务体系,对进出企业网络资料进行监视与备份等。

五、结束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对电子商务在其中的应用和推广已经关系到整个国际贸易发展的兴衰,因此,要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的水平,为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琦.浅析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27).

[2]李双红.电子商务人才需求与培养分析[J].大众商务,2010,(06).

第15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 厦门 服务贸易

[中图分类号] F12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6-0102-04

[基金项目]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地方政府经济外交研究”(16BGJ020);2016年厦门市社科院科研项目“厦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报告”(2016B23);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市战略发展专项研究课题“厦门市‘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合作:基础、方向与对策”。

[作者简介] 何军明(1974 ― ),河南武陟人,厦门理工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厦门市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海上丝绸之路与厦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一、“一带一路”建设

与厦门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背景

1. 服务贸易是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

世界经济已经逐步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已经由以货物贸易为主的阶段进入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新阶段。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新引擎和新动力。全球服务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1.44万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9.8万亿美元,不到14年的时间,全球服务贸易增长了7倍多。2014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全球服务贸易仍然逆势增长6个百分点,而同期货物贸易增长只有0.8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已成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瓶颈。2014年全球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比重为20.6%,而中国仅为12.3%。从服务贸易快速增长的趋势出发,估计2020年中国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将达到20%左右,中国服务贸易占全球服务贸易比重也将从2014年的6.2%左右提升到10%左右。所以,“十三五”期间厦门市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发展,既是优化贸易结构的关键,又是加大有效供给的重点之一。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服务进出口额超过1万亿美元,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的全球占比逐年提高。

2015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提出争取到2020年,全省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亿美元,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30%。

2016年9月,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明确提出,争取到2020年,厦门市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进出口额超过170亿美元,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20亿美元,服务贸易占全市对外贸易的比重显著提升,服务外包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一带一路”为厦门服务贸易发展带来新机遇

2015年3月,中央出台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支持福建省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福建省于2015年11月出台了《福建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方案》,提出支持厦门建设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2016年3月,厦门市印发了《建设海上丝路战略支点城市2016年工作方案》,提出厦门要打造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合作、互联互通、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四大枢纽,做大进出口。

厦门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东盟国家具有相互贸易的悠久传统,近年来与东盟货物贸易增长较快。“一带一路”建设将进一步提升各方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拓展服务贸易的领域、构建更高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营造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厦门市与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贸易额还比较小,但是互补性强、潜力巨大。2015年以来,厦门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贸易呈高速增长态势,应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发展,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培育外贸增长的新动力。

二、厦门服务贸易发展基本情况

2015年世界经济低速增长,国内经济进入结构转型时期,面临各种不利因素,厦门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实现了逆势高速增长,并持续实现贸易顺差,在旅行、信息、技术、文化娱乐、维护与维修行业取得了快速增长。2015年,厦门国际服务贸易克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各种困难,进出口额达101.19亿美元,占福建全省服务贸易总额的38.1%,同比增长17.4%(同期厦门货物贸易进出口下降0.2%),其中,服务贸易出口56.66亿美元,占福建全省的47.3%,同比增长21.0%(同期货物贸易出口增长0.6%),服务贸易进口44.53亿美元,占福建全省的30.5%,同比增长12.7%(同期货物贸易进口下降1.1%)。2016年1~6月,厦门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0.64亿美元,其中出口金额24.86亿美元,进口金额25.78亿美元。同期厦门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为373.40亿美元,同比下降5.5%,

1. 近年来厦门国际服务贸易实现快速增长,服务贸易顺差位居全国前列

2012年以来,厦门国际服务贸易增长均在两位数以上。2015年,厦门国际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101.19亿美元,同比增长17.4%,高于全国增速约2.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6.66亿美元,同比增长21.0%,高于全国增速约11.8个百分点;进口44.53亿美元,同比增长12.7%,低于全国增速约6个百分点。

从全国来看,2015年服务贸易出口增长9.2%,进口增长18.6%,进口增速约为出口增速的两倍,而厦门出口增速则超过进口增速4.8个百分点,从而实现服务贸易顺差12.14亿美元。

2. 旅游出口增长迅速,其他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出口平稳增长

近年来,厦门旅游行业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很快。2015年,厦门旅游服务进出口达51.13亿美元,同比增长24.2%,其中出口32.21亿美元,同比增长23.5%,进口18.92亿美元,同比增长25.4%。运输和建筑等其他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出口实现了平稳增长,运输服务进出口达30.47亿美元,同比微降了1.8%,其中出口15.01亿美元,同比增长4.1%,进口15.46亿美元,同比下降1.8%;建筑行业服务进出口达5205万美元,同比增长24.1%,其中出口4793万美元,同比增长7.6%,进口413万美元,同比增长158.1%。

3. 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出口快速增长

近年来,厦门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出口一直保持了较快增长。2015年,厦门传统服务贸易行业以外的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出口实现了快速增长。会计服务出口187.9万美元,同比增长496.5%;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实现出口3820.3万美元,同比增长19.7%;展会服务出口978.2万美元,同比增长18.3%;计算机服务出口1.09亿美元,同比增长11.2%;信息服务出口310.7万美元,同比增长378.3%;技术服务出口2150.3万美元,同比增长32.9%;知识产权使用费543.8万美元,同比增长87.7%;文化和娱乐服务出口344.6万美元,同比增长1790.6%;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1525.8万美元,同比增长631.5%。

4. 旅游与运输两大传统行业约占厦门市服务贸易八成比重

从结构上看,厦门国际服务贸易仍然一传统行业为主,新兴产业占比较低。2015年,厦门市旅游服务进出口额为51.13亿美元,运输服务进出口30.47亿美元,旅游和运输两个行业合计占厦门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80.6%;从出口方面看,旅游服务出口32.21亿美元,运输服务出口15.01亿美元,二者合计占厦门市服务贸易出口的83.3%;从进口方面看,旅游服务进口18.92亿美元,运输服务进口15.46亿美元,二者合计占厦门服务贸易进口的77.2%。

三、存在问题

1. 服务贸易规模偏小,近年来增长速度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

从总量看,与国内其他一些大城市相比,厦门服务贸易规模偏小,2015年,厦门服务贸易总额为101.2亿美元,而同期上海服务贸易总额为1338.8亿美元,北京为1302.8亿美元,深圳为571.4亿美元,青岛为114.6亿美元。从增长速度看,2011~2015年厦门服务贸易平均增速约为13.2%,而全国同期平均增速约为14.0%。尽管存在统计不完全等偏差,也反映了厦门服务贸易在全国面临各个城市竞争的问题。

2. 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较低

2015年,厦门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货物和服务进出口之和)的比重为10.83%,低于全国水平约4.5个百分点;服务出口占对外贸易总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之和)的比重为9.58%,低于全国水平约1.6个百分点;服务进口占对外贸易总进口(货物和服务进口之和)的比重为13.00%,低于全国水平约7.2个百分点。

3. 新兴行业占厦门服务贸易比重偏低

与全国水平相比,厦门服务贸易传统行业比重偏高,而新兴高技术服务行业比重偏低。2015年,全国三大传统行业旅游、运输和建筑服务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1.9%,比2014年下降了10.7个百分点,占服务出口总额比重为53.2%,占进口比重为79.2%。而同期2015年旅游、运输、建筑这三大传统行业在厦门服务贸易总额中占据了81.1%的比重,高于全国水平29.2个百分点;出口占比84.2%,高于全国水平31个百分点;进口占比为77.3%。

新兴产业方面,厦门一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兴行业占比偏低。2015年全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9.4%,而厦门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仅占2.0%;全国专业管理和咨询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10.1%,厦门为1.6%;全国技术服务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4.3%,厦门为0.4%;全国文化和娱乐服务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6.9%,厦门为0.1%;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0.4%,厦门为0.1%。

厦门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进口城市,同时又是东南地区重要的港口城市,旅游服务和运输服务进出口在厦门服务贸易中占重要地位,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厦门市服务贸易总量,2015年厦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约占GDP总量的18.4%,远高于全国水平(6.9%),这也是造成厦门传统行业占服务贸易比重偏高,新兴行业比重偏低的原因之一。但是从总体来看,传统服务贸易行业增速放缓,在价值链上趋于下行,厦门亟待提升和改善服务贸易的行业结构,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提高新兴服务贸易产业的比重。

4. 服务外包工作亟需提升

2010年2月25日,国务院批复厦门市成为第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随后厦门出台了一系列对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201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在十个省市和五个国家级新区设立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当前全国各个城市都已经意识到服务外包发展的重要性,各级政府纷纷出台支持政策,许多城市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很快,全国上下已形成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发展局面。厦门原有的优势正在逐步缩小,亟需优化和提升现有的服务外包工作,进一步从多方面加强对服务外包发展的支持。

四、对策建议

1. 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的重要地位

2016年9月,厦门出台了《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可借此机会,在市政府相关工作和文件中进一步提升和明确服务贸易的重要地位,将服务贸易作为厦门经济的新增长点来培育。同时,由于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干部以及企业对服务贸易知识了解较少,对一些基本概念还比较模糊,可以组织各类服务贸易知识和统计的相关培训,全面提升相关人员对服务贸易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

2. 仿照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重点企业培育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二是重点扶持一批服务特色出口基地,包括邮轮旅游、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飞机及其零部件维修服务、文化服务出口(油画、动漫网游、文物拍卖、影视制作等)教育服务出口以及跨境电商、供应链等,培育厦门外贸出口的新的竞争优势;三是重点扶持新兴行业服务贸易,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如重点扶持比重偏低但发展潜力大的高新技术研发、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贸易、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新兴行业。

3. 完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共创的工作机制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工作涉及到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培养与就业、财税金融政策和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建议将现有服务外包领导小组进行整合,成立服务贸易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市领导牵头,各区、各责任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区、各开发区要相应成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共同创建的局面。

4. 提升“厦门服务”品牌影响力

以支持厦门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为基础,推动厦门企业踊跃参加相关国际展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争取在98投洽会上增设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展区,在重要展会上争取设立专门的厦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展区,展示厦门服务企业形象。

5. 加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积极引进对具有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利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优势,扩大服务业开放,吸引国内外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领军企业落户厦门,重点包括软件、动漫、医药研发、试剂检测、物流供应链、电商平台设计运维等行业。

6. 加大投入推进服务贸易的统计和研究工作

厦门的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目前,厦门的服务贸易统计存在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针对厦门服务贸易进行的专门研究也还十分缺乏,其根本原因在于投入不足。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市级财政可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服务贸易统计和研究工作。可依托厦门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力量,开展贸易统计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