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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南北交通,巩固对全国统治,605年隋炀帝下令开凿以洛阳为中心,北达涿郡、南至余杭的大运河。运河分为永济渠、通济渠、邗沟、江南河四段,全长四五千里,成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大促进了南北的经济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②隋朝还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开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轻徭薄赋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这一制度的作用: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有了保证,使国家富裕了。
3.曲辕犁
唐朝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改进了犁的构造,制造了曲辕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两税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为加强南北交通,巩固对全国统治,605年隋炀帝下令开凿以洛阳为中心,北达涿郡、南至余杭的大运河。运河分为永济渠、通济渠、邗沟、江南河四段,全长四五千里,成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大促进了南北的经济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②隋朝还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开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轻徭薄赋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这一制度的作用: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有了保证,使国家富裕了。
3.曲辕犁
唐朝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改进了犁的构造,制造了曲辕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两税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A.墨子
B.孟子
C.荀子
D.韩非子
2.春秋霸主中,势力地处长江流域的诸侯国君有()
①楚庄王 ②齐桓公 ③勾践 ④晋文公
A.②③
B.①④
C.①②
D.①③
3.秦朝负责监察百官的中央官吏是()
A.丞相
B.御史大夫
C.太尉
D.博士
4.在西汉时发明的农具是()
A.耧车
B.翻车
C.曲辕犁
D.简车
5.奠定了中医治疗学的基础,被后人尊称为“医圣”的医学家是()
A.扁鹊
B.张仲景
C.华佗
D.李时珍
6.人们对武则天的统治褒贬不一,我们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国历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处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统治期间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7.唐朝由强盛转向衰落的转折点是()
A.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统治
C.租庸调制无法实行
D.持续八年的安史之乱
8.唐朝后期实行的“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这是因为“两税法”()
A.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B.改变了以土地多少为主的征税标准
C.改变了按土地和财产多少的征税标准
D.改变了一年分几次收税的情况
9.北宋的主战派,的抗金将领是()
A.岳飞
B.王彦
C.韩世忠
D.李纲
10.元朝开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A.蒙古
B.回鹘
C.回族
D.色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影响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至此,内外资企业终于在纳税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面临公平竞争的经济大环境。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特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给予外资在纳税方面很大的优惠,即“超国民”待遇,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特定的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执行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亟待新的立法出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一是内外资企业税法差异较大,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两税合并之前,税法在税收优惠、税率、税前扣除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的“超国民”身份很明显,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缺乏竞争优势,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仅在税率适用方面就有了明显的差异,所以内资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愿望很强烈。
二是两税合并之前,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完善,致使有些企业有机可乘,钻政策的空子,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例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境内,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等负面影响。
三是两税并行的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地发生变化,针对新情况曾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的税收政策,需要及时整理出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完善。
为了解决所得税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中。
二、两税合并前后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义务人的调整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规定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而新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很明显扩大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这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是一致的,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1]。
(二)合并前后的税率差别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于小型企业又规定了27%和18%两档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但是由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33%,平均水平为15%左右。两税合并后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1]。
(三)税前扣除标准的差别[1]
两税合并前,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外资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全额扣除,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的工资附加费税前扣除标准也实施类似的办法。
合并前,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外对于特定企业,规定了1.5%和10%的标准。而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国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都实行按比例限额扣除,即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净额的0.5%,超过1500万元的,限额比例为0.3%;另外对于外资企业的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额比例为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对一些特定行业按8%的比例限额扣除,制药企业可在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内资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营业)收入0.5%的比例内可以扣除;对外资企业而言,无论是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则没有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比坏例内外资企业也有很大的差别,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外资企业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
两税合并后,税前扣除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是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合并前后税收优惠差异[1]
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行业优惠方面,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新办鼓励类的第三产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一年至二年,废物利用、综合利用等环保方面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于“劳服、福利”性质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减税或免税。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面比较广,如对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区域性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企业、金融企业等的行业性优惠,对于外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优惠,即再投资优惠。对一些规定优惠年限的,时间相对也较长,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主要内容为: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在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三、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这次合并对于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5%,对内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由此节省的应纳税所得额8%的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普遍存在的现金短缺的压力,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部分现金,扩大投资规模,获取更大利润,或者增加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实现技术创新。而对于那些税负可能加大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来说,近期也不会面对税负加大的压力,应该充分利用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调整经营策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市场开发能力,占领更大的市场,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以此为契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2]。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25%的所得税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仍旧具有竞争力。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由此可见,25%的税率外资企业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能否继续吸引外资,税收政策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外资更看中的一是中国的政治稳定,政策法律是否健全并具有连续性,二是中国广阔的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以及丰富的资源,三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这些因素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做并逐步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外资的认可。
(二)税前据实扣除,直接减少了内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明显增强。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是除税率之外又一大亮点,尤其是工资的据实扣除,企业节约了纳税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竞争在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现在内资企业可以大大方方地站出来招聘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改往日因为囊中羞涩或限制太多,吸引不来或者留不住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这样人力资源可以更合理地流动、分配,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这一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大科研支出,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助于企业取得技术创新的成果,有助于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竞争力,或者对于那些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加快技术更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科研后劲[2]。
(四)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优惠措施是充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得到鼓励,对于节能、环保企业的优惠表明了国家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充分地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为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对这些地区的企业也给予了相应的所得税优惠。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下,企业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中去。
总之,两税合并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各类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将会促进中国经济科学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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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统一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是战国时期哪一位思想家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A.墨子
B.孟子
C.荀子
D.韩非子
2.春秋霸主中,势力地处长江流域的诸侯国君有()
①楚庄王 ②齐桓公 ③勾践 ④晋文公
A.②③
B.①④
C.①②
D.①③
3.秦朝负责监察百官的中央官吏是()
A.丞相
B.御史大夫
C.太尉
D.博士
4.在西汉时发明的农具是()
A.耧车
B.翻车
C.曲辕犁
D.简车
5.奠定了中医治疗学的基础,被后人尊称为“医圣”的医学家是()
A.扁鹊
B.张仲景
C.华佗
D.李时珍
6.人们对武则天的统治褒贬不一,我们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国历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处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统治期间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7.唐朝由强盛转向衰落的转折点是()
A.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统治
C.租庸调制无法实行
D.持续八年的安史之乱
8.唐朝后期实行的“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这是因为“两税法”()
A.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B.改变了以土地多少为主的征税标准
C.改变了按土地和财产多少的征税标准
D.改变了一年分几次收税的情况
9.北宋的主战派,的抗金将领是()
A.岳飞
B.王彦
C.韩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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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朝开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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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论文摘要: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
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
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
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关键词:所得税 业所得税 人所得税 改革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18-02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 、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 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 ),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单位:新疆伊宁市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摘 要 近来,“两税合一”与“转移价格”的话题几乎众人皆知,本文先简单展示“两税合一”政策实施前,我国外资企业采取转移价格方式逃税避税的状况;而后,简单介绍“两税合一”政策的关键内容;进一步,本文将重点探讨 “两税合一”政策后对我国内外资企业的影响,并猜想其对转变转移价格形势的作用;最后,简单谈一下本人对解决转移价格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 两税合一 转移价格 内外资企业
第一部分
转移价格,又称内部划拨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所执行的价格。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案例:河北一陶瓷有限公司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其母公司支付咨询费;山东一制药公司以低于国内平均价格40元的单价卖给其境外母公司……
诸如此类的例子举不胜举,国有、集体、股份和私营企业利润都在增长,惟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增长,反而出现下降,据统计,05年以前全国有55%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亏损。然而,奇怪的是,我们一边听到外企大喊亏损,一边却看到大量外资仍然不断涌入国内市场。事实上,外企逃税花招并不神秘,他们逃避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
外企利用各地赋予的优惠政策,自己赚取了大量利润,反而不行照章纳税之礼,运用转移价格躲避税收。这不仅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大面积减少,影响财力的增长;也使民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为外企可以用逃税多出来的“利润”进一步提高研发能力和抢占市场的资本;而且,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不合理差异也使得很多“假外资”挤身分羹。
第二部分
在这种纷乱、畸形的背景中,微软、摩托罗拉等54家在华跨国公司,我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两税合一”被人大会议通过。
“两税合一”这个名称听起来文绉绉的很拗口,但简言之,就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两税合一”之前: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相比之下,内资企业仅有27%和18%的照顾税率,而外资企业不仅有“两免三减半”的特权,还可以根据投资地区和生产经营方式享有15%,24%,27%和18%等多种优惠。
最终导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在这种税法体制下,不免会造成两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于是,“两税合一”应运而生。
“两税合一”之后: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均由33%下降至25%,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从“直接减免”到“间接优惠”,标志着我国税收政策逐渐走向成熟。
对于已经在我国享有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我国采取以下过渡期政策,大家可以了解一下:2007年3月16日前注册的企业原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仍可享受,但由于亏损尚未享受的不顺延。原享受优惠税率的,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第三部分
然而,谈到“两税合一”,内资企业备受鼓舞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考虑,“两税合一”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是否会影响他们对我国的投资热情呢?
我认为不会,即“两税合并”及优惠政策的调整并不会影响我国外资利用水平。
我们不妨看看下图:
如图所示,从07年通过,08年开始实施“两税合一”以来,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年反而有很大幅度的提升,09年虽有下降但幅度较小,而且受金融危机和甲流疫情传播的影响,还可能是计算误差的缘故(因为09年只有前三季度的数据,是前三季度的平均数预计的第四季度)。
支持以上结论的理由如下:
1.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外资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首先考虑的是投资环境,比如市场潜力,政局稳定情况,劳动力成本等,而税收因素只不过是在决策过程中的附加考虑因素。
2.已在中国建立并初具规模的外资企业不会轻易撤资
跨国企业在选择投资地之前,必定先进行考察,然后有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来支持资本运作的硬件及软件基础。不可能仅仅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就冲动地采取撤资策略。
3.新所得税税制对外资仍具有吸引力
下面这图展示的是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数据采集2007年):
如图所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可见,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此外,以上我们已经介绍过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逐步进行的,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与目前差别不大,而且,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将享受到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话又说回来,虽说“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更有竞争力,而且经过论证发现对外商投资的热情并无太大影响,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转移价格的问题。
“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更有竞争力,而且对外商投资的热情并无太大影响,那么对转移价格有何影响呢?
对内资企业,逃税避税主要靠“假外资”和转移价格。但“两税合一”使“假外资”无利可图,转移价格受到热捧。因为内资企业税负减小,竞争力提升,为“走出去”创造了条件。如果选择到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然后把境内企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就能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
对外资企业,面对实际税负加大的现实,我认为他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做账面价值,划赢利为亏损,外企的这点实力我们都有目共睹;二是寻求避税的动机更为强烈,选择避税地避税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综上所述,我认为,“两税合一”使内外资企业转移价格更有动机,而最有可能的新趋势则是选择避税地避税,且避税手段更加复杂化。
我认为,“两税合一”只是改变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只要我国税率与外商投资者自身所在国家的税率存在差异,还是会有空子可钻。为此,我觉得要消除“转移价格”对我国的危害性,还是很艰难的,以下是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第四部分
1.加强外资引进活动的监管,注重外资质量而非数量,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加强海关监督,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构筑有效的反避税工作网络。而且,我觉得对于已核实有通过转移价格方式逃税漏税的行为,不能仅仅只是补税就作罢,而要有比较严格的惩罚。
2.明确避税地标准,完善避税地对策税制(如:规定若受控外国公司符合适用CFC规则的条件,那么其全部收入将整体性地划归居民企业收入在我国征税)。
3.这条好像有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意味儿,即: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对转移价格的认识,“如何针对我国跨国公司的经营现状,合理利用转移价格,充分发挥其作用,使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纳税最小、利润最大,并减少各种政治、经济风险”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课题。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税法条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统一、规范、透明的税收制度平台,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环境,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因此,内资企业应抓住税法改革的机遇,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率,改为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因此使内资企业的税负比重降低,减轻了税收负担。降低了税率,可以使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得到提高,大部分企业可以从新税法改革中受益,特别是在实行旧税法时税负比重较高的企业,如钢铁业,金融保险业等,使得企业能够有机会休养生息。对于采掘业而言,旧税法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标准税率,采掘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均在25%以上,两税合并后减少内资企业的税负,对采掘业利润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新税法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一些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并不是通过自己生产经营且取得资金的,也不能为社会经济提供价值增值的,,而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取得,而财政资金也是通过对一般企业征税取得的收入,为了避免重复增税,也考虑到非经营活动产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为征税范畴。还有企业购买国库券的收入,也不征税,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这次的不征税机会,可以把企业的一些多余的钱用于购买国库券,增加企业的收入。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