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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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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 破产隔离 信用增级 法律与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金融手段,它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从新包装组合后,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以发行证券的形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发行的证券在我国称之为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1968年,美国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问世,叫抵押债券,发行人按一定的标准把若干个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在一起,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目的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解决储蓄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以便创造更多的住房抵押贷款,获取更大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生变化,其概念按照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信用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顺序发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一种主流融资技术,并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以美国为例,从1983年开始,资产抵押债券发展起来,到1993年,总量达到5000亿美元;1985年汽车贷款的抵押债券开始发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贷款为抵押的证券化;1993年对学生贷款的抵押证券问世。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技术被广泛第应用到按揭债权以外的非按揭债权资产。目前,资产证券化以遍及企业的应收账款、租金、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应收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资产证券化市场已成为美国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是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目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占债券发行总额的5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占全国住房抵押贷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占据很大份额。

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立是在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亚洲企业的融资能力被严重削弱,区域内评级和企业整体信用评级都下级,使传统的融资渠道受阻,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规模严重萎缩,企业迫切需要新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技术。流行于西方金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技术就被作为解决亚洲公司融资和流动性问题的主要方法得到推广。日本、韩国、泰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调整现有的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资产证券化迅速扩张到银行、财务公司、贸易公司、服务公司、基础设施等领域。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亚洲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是其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发展与深化的重要表现。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

从欧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以总结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

1.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机构――特殊目的机构

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有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SPV)、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及专门服务机构等。其中,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和标志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SPV)起发行人的作用,它从发起人手中购买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分组、打包等技术处理,组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中的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证券。

2.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

发行人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首先要购买一定数量的资产,这些资产可以来源于一家银行或企业,但更多的是从多家银行或企业收购,组成一个资产池。资产池的资产从总体上来属于同质的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但这些资产的原始债权人来自于不同企业或不同地域,往往又是互不相关的,某笔资产可能出现违约而不能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根据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可以知道,这些不同的资产总体上是可以保证未来稳定的现金流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发行证券是把资产池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未到期的ABS证券是以资产池的全部资产作为偿还保证的,从而可以忽略个别违约风险,使证券化过程顺利完成。

3.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现金流量分析

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资产之所以能转化成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主要依赖于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未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构成证券化的真实基础。资产证券化就是以可以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整个证券化的过程和融资结构安排,都取决于对基础资产预期现金流的分析和测算,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分析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分析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技术――破产隔离、信用增级与信用评级

资产证券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证券融资,得益于两项独特的技术支持――即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以实现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对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这就大大增强了资产证券的安全性。信用增级通过外部担保和内部分级(分优先级和次级债券)来实现。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偿债能力。这些安排都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使资产支持证券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

我国于1992年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历程。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以发行地产证券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尝试,1996年广东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由摩跟.斯坦利投资银行安排在美国成功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其北美的航运收入为支持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商业票据。1997年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公司签订了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我国早期的证券化实践规模小,也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

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从1995年12月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元证券发行以来,共有15只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分别是开元01、开元02、信元、建元、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及越秀收益等。总发行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次级证券为9.172691亿元人民币。其中, 支持的资产分三大类:

(1)资产收益类:包括东元、联通收益、宁建收益、浦建收益、天电收益、莞深收益、网通收益、远东收益等。共304.287206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7.944772亿元人民币。

(2)可疑贷款类: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

(3)住宅抵押贷款类:即建元。共29.261825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527919亿元人民币。

(4)物业类:即越秀。共16.58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证券0.7亿元人民币。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1.发展速度较快

近两年发展较快。从2005年底至今,总融资量为387.129031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证券为377.950634亿元人民币(占比97.63%),由于次级证券都由发起人购回,优先级证券融资量才是向社会的实际融资量,次级证券都没有规定利率。

2.关系结构与发达国家不同

信托公司取代了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成为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主要由《信托法》规范,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

3.基础资产总体较好

支持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优质资产,但可疑贷款类资产除外,包括信元、东元等,共37亿元人民币(未分优先级与次级),占实际融资量377.950634亿元人民币的9.79%。

4.信用评级机构单一

信用评级机构多为中诚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公司。其他公司很少,且对资产证券的评级缺乏经验。

五、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与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制定了资产证券化的部分法律,如《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但主体法律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缺乏规范资产证券化主要内容的专门的法律,法律制度不完善。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用信托关系来代替,虽然是基于现存法律框架的考虑,但会带来许多弊端

弊端一:特殊目的机构(SPV)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信托关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形成的买卖关系截然不同,信托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互信建立的,双方存在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削弱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独立性、为双方合谋提供了可能性,增加了资产证券的风险。

弊端二:资产的真实出售也不存在了,影响到资产的破产隔离。虽然信托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产的破产隔离,但却是有条件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的破产隔离却是无条件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就为资产的破产隔离设立了四个限制条件。

2.资产选择规模问题

前述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大数定理和资产组合理论要求资产池的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资产有较大的数量,而我国现在公开发行的多数资产证券的资产池中的资产数量太少,如:澜电收益是以漫湾发电厂水电销售收入为基础资产、浦建收益是以BT项目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远东收益是以31份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收益为基础资产等。这样一来,个别资产的违约就会影响资产证券的偿付,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的稳定性就会大大降低。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3.担保问题

由于信托关系结构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结构,信托关系取代了发达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关系,而信托关系是不需要担保的,所以,信用增级中的重要一环――外部信用增级也就不复存在,只剩下内部信用增级这种效力较弱的信用增级手段。

可以看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行安排与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区别极大,以上三方面的问题都增加了资产证券的违约风险,投资者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六、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由于受现存法律框架的限制(如SPV受《公司法》限制),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还只能称之为准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可称之为资产抵押债券。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取得一定成绩(已发行近400亿元人民币),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关的法律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展望未来,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一片光明。

参考文献:

[1]周莉:投资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六章

[2]胡滨:“中国特色”资产证券化嘹望.新财经,总第71期

[3]资产证券化网

[4]易宪荣:资产证券化如何在中国试行.人民网

[5]袁幼鸣:且慢为资产证券化叫好.人民网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 金融市场 监管策略

资产证券化概述

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是指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出售,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此种方式大多为信用融资,只有政府和信誉极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属于增量的证券化,又称“初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后其流动性大为增强,它从已有的信用关系上发展起来,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式的资产运营方式;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资产种类的不同,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某些分类中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Securitization,简称ABCS)。其中ABS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证券化形式。

在操作流程及机构设置上,资产证券化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通过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以发行收入作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从而使原始筹资者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这个角度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满足社会长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资过程。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信用增级,在发行前通过设立超额抵押或备付金账户进行内部增级,或者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担保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从而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然后是其规避风险的功能,通过资产组合、转让将集中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是其广泛性,凡是可以参数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一)运作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一系列的运转主体构成,主要包括:发动主体、特设主体,即前文提到的SPV,待发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资信评级主体、监管机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等。

(二)发展及演化

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于1968年的抵押担保债券MBS,在美国金融机构在受到投资银行业务冲击而业绩下滑,Q条例限制利率上限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流动性,恢复利润而产生的金融创新。1970年,通过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创造了可转让的证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1世纪已经成为重要的证券产品,并扩散到亚洲、欧洲等其他市场。直到2007年,次级贷款数量累积,证券化链条越来越长,在此过程中,处于链条前端的市场主体的风险得以有效转移,并获得流动性好处,使得这些市场主体进行了深度的市场挖掘,扩大信贷规模,降低门槛,以增加收益;而在链条中,证券化的次数增加,并且和其他不同的证券,或者是风险不相同的同种证券进行重组再转向下一投资者,最终导致链条内的风险逐渐累积,开始出现还贷者违约行为屡屡发生,风险开始顺着复杂的证券化链条扩散,证券产品编制,投资者信心下降,并逐渐波及到整个金融市场,向海外市场蔓延,并进入到实体经济,形成2008年的次贷危机。

另外,资金链的延长不仅扩大了系统风险,也使得投资者对于源头资产信息缺失,投资对象由明朗逐渐变得不透明,这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风险。

(三)功能及意义的探析

首先,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融资状况。证券化在我国最原始的应用应当是政府对于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向民众筹集资金用于基础建设或者对企业进行扶持,到规定年限后再予以归还,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此处没有考虑商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而资产的证券化则是在已有资产上以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筹集再生产或者扩张所需的资金,在中介机构进行适当的期限、种类配比后,相当于直接对投资者融资。而引入资产证券化之后,这种方式将从政府专属扩张到经济领域,不仅对于我国现在的“二八”现象的改善有利,而且对于金融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民众来说,降低筹资门槛可以提前享受到所需的生活设施,最重要的比如房产。而对于实体经济的企业来说,则可以扩大市场、增加利润。对于中介的银行以及投资银行来说,则可以对本身所有的劣质资产进行恰当的处置,减少风险资产额,保证收益,盘活不良贷款,如果代销机构得到良好发展,则可以达到充分分散风险的目的。

最后,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政府以及大型企业在对资源进行整合的时候,往往因为资金原因而使计划难以实施,而转型中的中国需要的是经济结构的全面性调整和产业优化整合及升级,才能为下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则可以为新的经济项目筹集更多资金,使得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目标得以实现。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发展及稳定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稳定

本文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概述的过程中,陈述了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利弊,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对于金融经济稳定造成的冲击。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和动荡产生作用。而金融体系作为一种融资效率提高的工具,对分配资金,实现帕累托最优起主要作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资源配置方式,重组了风险收益比,对整个金融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资产证券化在对交易机制进行重新设计和创新之后,对传统的银行中介金融体系有很大程度的改进,纠正了间接融资方式的缺陷,使金融模式更加合理高效,推动资源有效配置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在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证券对于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所披露的信息也更加广泛,事实上更加系统和真实,资产的重新组合根据不同的风险状态和收益进行,证券的评估也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进入将对整个资产进行多次评估,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报告掌握企业和资产的源头信息,使得交易效率得以提高;另外,交易模式改变了商业银行批量贷款加工和搜集信息的核准弊端,分散的、各自独立的投资者分别进行信用评估,使得信息的流动更加充分,促进了信息的真实化和独立化,提高了投融资的运作效率。

由此,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投融资效率,优化资本和风险结构,并且有利于金融分工专业化,是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稳定的。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形成阻碍

资产证券化容易造成过度创造信用。由于投资性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利用证券化进行风险的有效转移,冲减自身不良资产,由此容易促使此类机构不负责任地进行资产多次证券化,扩大源头资产,包含很多不良资产或者重复证券化,并且延长了证券化的链条。为了追求最高利润,更多的创新型的衍生金融资产被创造出来,证券化产品的复杂化导致潜在的危机因素浮现,并可能由此造成重大的危机。

对于市场来说,则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包括其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如果一种金融工具没有正确定价,并且不能提供足够的利润来弥补和抵御各类市场交易的损失,将给金融机构带来长期或者短期的损失,而对于市场来说,则会造成投资者破产、市场动荡,风险通过金融领域传到实体经济。

对于政府来说,各类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将为其管理带来更大的困难。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比如在对货币存量和流量进行管理和干预时,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创造现金流入,中央银行对其的控制将由此削弱,宏观调控的能力受限。要克服这些困难,中央银行必须重新制定各类政策组合来增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控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其虚拟经济的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这样,虚拟经济中的资本不受实际资本约束,其自身的膨胀最终造成经济泡沫并形成经济危机。

资产证券化产品造成信用膨胀。商业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扩张资金来源渠道,放大信贷投放规模。最终也脱离了解决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的初衷,成为接纳其不良资产,提高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进而提高了其安全性。银行体系外的资金通过这一纽带源源不断地流入银行。

信贷扩张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银行将获取的资金重新用于支持房地产业的开发,大量的资金涌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最终形成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房地产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呈现出整个行业发展的良好势头,而这种势头并非是市场需求所引发的,从而造成房产泡沫。

抵押贷款资金链断裂造成次贷危机。大量低质量抵押贷款不能到期得以偿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形成资金断裂,而这一影响直接顺着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向后扩张,并深入以房地产行业为触发点的实体经济,造成次贷危机。

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用与监管

(一)完善证券化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现阶段仅有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基本的监管制度作为基础,在此之上,对于各类中介机构、操作规范及流程,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等都处于真空状态,这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基本制度进行完备,并制定成体系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税收作为证券化主要成本的税收制度。

(二)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

证券化产品最终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所以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证券市场支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于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管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真正为实体经济直接、方便的融资服务,而不是脱离实体成为危机的触发点。此外,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作用,对于符合条例的中介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建立建设评级机构以及SPV等,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培养专业方向人才,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框架。

(三)政府监管应当顺应市场发展

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初试阶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导,避免依靠企业自己的信用进行证券化操作处理问题的不恰当手段,也在于其参与,引入外资投资性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等,减小操作性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进行市场规范性管理和约束,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综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企业直接融资,在市场运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运用和监管不当时可能造成经济危机。因此,我国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应当注意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约束,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现状 发展对策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以银监会为主导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以证监会主导的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应对流动性紧张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工具,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仍然容易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信贷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手续复杂,导致其发展节奏缓慢;而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了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证监会对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没有完善的法规系统来对企业资产证券进行规范,随着2012年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将来有望对其转为常规化管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不健全。尽管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还极其匮乏,造成资产证券化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到目前为止,主要是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但这两部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无法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这不仅表现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上,还表现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矛盾上: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大创新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件间的矛盾未得到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等等。

2、监管不到位,束缚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目前,无论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还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都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监管问题。从监管主体上讲,如果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 会涉及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由于监管主体较多且分散于多个部门,没有主要的对口监管部门,从而形成了目前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多头监管”最大的弊端是责任划分不明确,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由此造成的碎片化的监管缺乏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3、缺乏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大多数券商对一级市场一般都有大量的研究储备,又拥有良好的技术研究支持,加之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和逐步完善的相关环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由于很难在二级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使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较低,造成了较为冷清的现状,而没有流动性良好的二级市场,就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的有效分散。

4、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不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最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但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主要存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与公正,导致评估尺度不一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激烈;资信评级行业由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动作不规范、信用评仍标准缺乏、公信力不高,投资商对其认识不够,往往出现资信评级结果得不到投资商认同的现象。

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1、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主体繁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因此必须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明确资产证券化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此外,还必须完善、调整与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使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特殊目的载体”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完善监管体系,促进良性发展。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调整监管责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划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时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要求各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措施得力,加强对证券化产品杠杆率的控制和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比率管理,全方位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经营风险,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3、培育二级市场,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应积极采取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推广固定利率贷款、加强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的数据库建设等各种措施,适当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壮大资产支持证券的潜在投资者队伍,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积极培育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提高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使其与一级市场均衡发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

4、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从而使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赵旭.日韩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与借鉴[J]/亚太经济,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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