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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氟哇诺酮;不良反应;合理用药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1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32-02
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因其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性强、不易产生耐药性、毒副反应轻、给药方便、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吸收好等特点,尤其对革兰阴性菌和阳性菌的抗菌效果较为理想,已成为临床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得到临床广泛应用[1]。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及临床药物应用的增多,其不良反应问题也日益凸显,个别不良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本文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物发生不良反应的规律及特点,以探讨临床如何提高此类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收集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品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原发病:呼吸道感染33例、泌尿生殖系感染16例、骨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11例、消化系感染8例。
1.2 方法 数据均采用卫生部ADR监测中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进行评价:按患者年龄、性别及引起不良反应药物类型、涉及器官和系统、给药途径、临床表现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ADR患者年龄与性别分布 本组68例患者中男45例、女23例;年龄20-79岁,平均年龄59.5岁。应用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患者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2.2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涉及的药物及给药途径的分布 见表2。
2.3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累及器官或系统的主要临床表现 皮肤及附件损害29例(占42.6%),主要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瘙痒、水肿、皮肤红斑;消化系统18例(占26.5%),主要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肝功能异常;神经系统7例(占10.3%),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失眠、昏迷、烦躁、局部麻木、视觉异常;循环系统5例(占7.4%),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乏力、心慌气短、血压低;泌尿系统3例(占4.4%),主要表现为急性尿潴留;其他6例(占8.8%),主要临床表现为耳鸣、静脉炎、视物模糊。
3 讨 论
从表1可看出氟哇诺酮类药致ADR各个年龄段均可发生,以31-60岁发生率较高,共占61.7%;可能因为该年龄段患者多,用药机会也随之增大。由表2可知静脉给药致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口服给药,占70.6%;因静脉给药是目前医院给药的主要途径,可使药物直接进入人体体循环,故临床应规范用药,在保证注射剂质量的同时,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静脉药物的配置和操作;静脉给药时避免空腹,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以避免因输液速度过快、配置时间过长、配伍药物间相互作用等引起的ADR[2]。另外,氟哇诺酮类致ADR可涉及全身多系统和器官的损伤,临床表现复杂多样,以皮肤及附件为多见;患者用药期间应询问是否有过敏史,若ADR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氟哇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杀菌力强而广泛用于各个系统的感染性疾病;临床用药在考虑治疗范围时应充分认识其不良反应发生的规律及特点,在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及禁忌症同时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密切观察及早发现不良反应并给予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律师 原因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2.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3.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3.3健全服务市场法规
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招商引资,或由政府牵头设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预防了投资风险,化解了投资疑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开辟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09年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推出的十二项改善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吸引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服务具有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杂,不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报送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动参与;而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仅能通过介入个案为本部门提供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不能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需要统一调配和有效管理,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招商引资面临的各种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与招商引资不深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认为法律服务介入是在找麻烦、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法律资源介入少,不能广泛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谈判,跟随洽谈活动,往往造成谈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资的风险不能从谈判环节即予以较好控制;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乏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真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难以预防投资诈骗和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甚而导致项目引进后不能按约履行;
3、在合同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通用条款,由于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合同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乏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同进行深入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在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进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进行跟进,对重点工业企业创建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均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不够,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请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势必造成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入企业提供的后续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行讲座。例如,《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进行集中的宣讲,这样的服务形式具有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取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统性,不能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势必造成服务范围的局限性。引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导致其在提供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具体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决定其不可能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广泛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涉及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建立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门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构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确保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业性强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有利于整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充,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的现状;有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打破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分散、被动服务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牵头设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关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门 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接受服务,也有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从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
3、有利于系统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前为企业预防风险
政府提供的整体法律服务,有利于组合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特别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组成
为招商引资提供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范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推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定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淘汰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开展诉前引导、指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拓展,对引入企业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入企业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定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相关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含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盖上述已有人员,并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指定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接触最多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为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入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避免。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出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明确的合同,严防投资目标大但没有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引进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前预防风险。服务方式可以采用:
被动,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提出请求时,法律服务介入并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入企业的法律需求,根据其需求安排服务。
系统,即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进行系列讲座。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同订立类等,对企业进行提示与指引。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设法律服务专线,召开专家现场分析会等方式为引入企业提供服务。各种方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保障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共同选拔,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兼职、非常设性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成效给予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确保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须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确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确立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制度。由政府对牵头组建的部门、成员选拔、职责、章程、奖励办法、退出和淘汰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文件,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良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入并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其服务模式的确立,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不断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