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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种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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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种类

第1篇

【关键词】 氟哇诺酮;不良反应;合理用药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1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32-02

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抗菌药物,因其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性强、不易产生耐药性、毒副反应轻、给药方便、生物利用度高、口服吸收好等特点,尤其对革兰阴性菌和阳性菌的抗菌效果较为理想,已成为临床治疗细菌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得到临床广泛应用[1]。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及临床药物应用的增多,其不良反应问题也日益凸显,个别不良反应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本文笔者回顾性分析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物发生不良反应的规律及特点,以探讨临床如何提高此类药物使用的合理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收集我院68例应用氟哇诺酮类药品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原发病:呼吸道感染33例、泌尿生殖系感染16例、骨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11例、消化系感染8例。

1.2 方法 数据均采用卫生部ADR监测中心的ADR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进行评价:按患者年龄、性别及引起不良反应药物类型、涉及器官和系统、给药途径、临床表现等进行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ADR患者年龄与性别分布 本组68例患者中男45例、女23例;年龄20-79岁,平均年龄59.5岁。应用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患者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2.2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涉及的药物及给药途径的分布 见表2。

2.3 氟哇诺酮类药致ADR累及器官或系统的主要临床表现 皮肤及附件损害29例(占42.6%),主要表现为皮疹、荨麻疹、瘙痒、水肿、皮肤红斑;消化系统18例(占26.5%),主要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肝功能异常;神经系统7例(占10.3%),主要临床表现为头晕、失眠、昏迷、烦躁、局部麻木、视觉异常;循环系统5例(占7.4%),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乏力、心慌气短、血压低;泌尿系统3例(占4.4%),主要表现为急性尿潴留;其他6例(占8.8%),主要临床表现为耳鸣、静脉炎、视物模糊。

3 讨 论

从表1可看出氟哇诺酮类药致ADR各个年龄段均可发生,以31-60岁发生率较高,共占61.7%;可能因为该年龄段患者多,用药机会也随之增大。由表2可知静脉给药致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口服给药,占70.6%;因静脉给药是目前医院给药的主要途径,可使药物直接进入人体体循环,故临床应规范用药,在保证注射剂质量的同时,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静脉药物的配置和操作;静脉给药时避免空腹,密切观察患者反应,以避免因输液速度过快、配置时间过长、配伍药物间相互作用等引起的ADR[2]。另外,氟哇诺酮类致ADR可涉及全身多系统和器官的损伤,临床表现复杂多样,以皮肤及附件为多见;患者用药期间应询问是否有过敏史,若ADR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氟哇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杀菌力强而广泛用于各个系统的感染性疾病;临床用药在考虑治疗范围时应充分认识其不良反应发生的规律及特点,在严格掌握药物适应症及禁忌症同时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密切观察及早发现不良反应并给予及时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律师 原因 表现形式 防范措施

1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案源不足。目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案源。从本部门,本地方的局部利益出发,搞行业垄断,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2)利益驱动。律师为了完成任务、保全工资与实现效益提成,也不得不各自为战,广拉关系多方走动,用支付回扣这一常见的手段来笼络有关人员。

(3)财务制度不严。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格,给不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门。

(4)管理弱化。由于我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人员不足、财力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疏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在管理力度上,只注重管理工作的一般布置,疏于检查、监督;在管理行为上,只注重表面上的被动工作,疏于主动的工作。

2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2.1使用虚假手段

包括以假乱真的混淆行为,即采用假冒手法,造成公众对律师的混淆;迷人眼目的误导行为,即通过错误的引导,使公众对其从事的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行为,有的服务单位将自身只有几个人的单位称作是大型所或综合所,把聘用的兼职或名誉人员也称为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宣称担任某某政府法律顾问,宣称某某学者、教授是本单位顾问,以暗示该律师事务所在同行中的地位;有的宣称自已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有的利用各种形式炫耀自已,声称能包赢官司。

还包括虚假宣传。有的律师通过虚假的名片和虚假的言行进行宣传;有的律师在名片上任意扩大自己的头衔,声称具备某方面知识特长,担任某要人法律顾问等等,以此宣传、扩大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还包括有偿新闻。一些新闻单位、记者拿了人家的钱,昧着良心写文章,对一些律师大吹大擂,为不正当竞争鸣锣开道。

还包括捕风捉影的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声誉,以抬高自己,贬低对手,模糊被服务者的视线。误导与诋毁不同,误导者炫耀自己,并不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诋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直接贬低具体的竞争对手。通过诋毁行为贬低他人的信誉,必定使他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从而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害。律师通过贬低他人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必然损害正常的竞争秩序。

2.2使用贿赂手段

主要指投桃报李的贿赂行为,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员或人的方式,以金钱、物品或其他不当利益为诱饵来招揽业务,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如有的律师以回扣、佣金、介绍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的形式发展顾问单位、吸引案源,甚至竞相提高回扣标准。这种行为不是依靠服务质量、收费合理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引当事人,而是依靠贿赂引诱当事人,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司法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2.3使用垄断手段

“垄断”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本意指高而不相连属的土墩,后来逐渐引申为把持和独占。律师行业的垄断,主要是指借助国家机关或管理部门的权力,或兼有其他身份的影响,或通过与国家机关、管理部门联合设立某种机构对该地区、部门的某种法律事务进行垄断和专项。

2.4使用其他手段

包括竞相削价的“倾销”行为,即为了招揽业务,律师之间竞相以低于收费标准较大幅度的数额来引诱当事人。这样,就必然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者特别低的盈利幅度来销售商品──法律服务为手段的倾销行为。如以竞相压低收费的办法来争夺顾问单位,争夺案件来源。

还包括顺手牵羊的“搭售”行为,即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地位或被服务者有求于自己的心理,在从事法律服务时,违背被服务者的意愿强行从事其他法律服务或要求对方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还包括诱以重利的“招募”行为,即为了吸引人员扩大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竞相提高报酬标准。

3如何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3.1明确法律服务主体

目前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繁杂,除律师外还有其他许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当前,服务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的主体,主要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单位和领取了执业证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者。二是领有其他行政机关违法颁发的证件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如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由民政、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离退休法官协会、法律咨询公司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三是没有执业证而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主要有可以办理执业证件,但从来没有办理执业证件的无照服务单位和服务者;或者不能办理执业证但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或者曾经领取过执业证件但在执业证件已失效、过期或者吊销后仍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单位和服务者。

在上述三种类型中,只有第一种类型,才可以明确为服务主体,而第二、三种类型,属于应当取缔之类,不能成为法律服务主体。

3.2完善服务市场体系

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因管理不规范,该放的放不开,该管的管不住,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同时,各行政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纷纷利用手中的行政权管辖服务主体。这些问题应当加以解决,要真正做到:(1)规范和区分律师与其他服务者的业务范围,有力制止违法执业行为;(2)将已经被行政壁垒肢解了的法律服务市场统一监管。(3)将众多位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之下的内设机构合并为一处,力争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统一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体系。

3.3健全服务市场法规

第3篇

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招商引资,或由政府牵头设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预防了投资风险,化解了投资疑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开辟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09年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推出的十二项改善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吸引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服务具有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杂,不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报送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动参与;而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仅能通过介入个案为本部门提供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不能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需要统一调配和有效管理,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招商引资面临的各种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与招商引资不深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认为法律服务介入是在找麻烦、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法律资源介入少,不能广泛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谈判,跟随洽谈活动,往往造成谈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资的风险不能从谈判环节即予以较好控制;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乏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真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难以预防投资诈骗和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甚而导致项目引进后不能按约履行;

3、在合同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通用条款,由于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合同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乏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同进行深入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在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进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进行跟进,对重点工业企业创建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均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不够,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请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势必造成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入企业提供的后续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行讲座。例如,《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进行集中的宣讲,这样的服务形式具有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取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统性,不能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势必造成服务范围的局限性。引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导致其在提供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具体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决定其不可能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广泛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涉及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建立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门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构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确保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业性强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有利于整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充,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的现状;有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打破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分散、被动服务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牵头设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关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门 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接受服务,也有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从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

3、有利于系统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前为企业预防风险

政府提供的整体法律服务,有利于组合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特别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组成

为招商引资提供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范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推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定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淘汰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开展诉前引导、指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拓展,对引入企业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入企业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定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相关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含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盖上述已有人员,并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指定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接触最多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为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入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避免。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出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明确的合同,严防投资目标大但没有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引进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前预防风险。服务方式可以采用:

被动,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提出请求时,法律服务介入并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入企业的法律需求,根据其需求安排服务。

系统,即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进行系列讲座。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同订立类等,对企业进行提示与指引。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设法律服务专线,召开专家现场分析会等方式为引入企业提供服务。各种方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保障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共同选拔,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兼职、非常设性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成效给予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确保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须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确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确立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制度。由政府对牵头组建的部门、成员选拔、职责、章程、奖励办法、退出和淘汰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文件,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良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入并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其服务模式的确立,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不断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4篇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第5篇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法治新农村建设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农村的法治化程度,影响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根本进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之间纠纷的类型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纷繁复杂的农业活动以及大量农民工的流动,纠纷出现会更多。所以,我国农村地区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可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

所谓“法律服务”的概念,一般指专门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或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和预防纠纷的行为。“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针对农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

二、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征用、宅基地流转、拆迁补偿、等各种各类问题、矛盾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农村法律服务。目前,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拉大了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地区法律普及不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农业机械化的实现使广大农民从农活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受大城市各种人文文化的影响,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逐步增强。所以,农村地区的普法活动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普法活动主要体现在政府散发宣传单、广播、电视宣传以及“普法日”的咨询、宣传活动,此类普法活动事前没有经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的宣传易出现重复性,实用性不强。随着农民工的大量进城,平时留守在农村主要是老人和儿童,他们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有限,就使普法的效率大打折扣。

(二)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上,更多的倾向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律师、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很少。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出现纠纷后习惯以调解为主,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帮助的很少,这样就使法律专业人士,很少接触涉农纠纷的案件。而我国目前农村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没有法律从业资质,他们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往往是凭借满腔热情,依靠伦理和道德来解决,专业指导不够。所以,大部分农村地区因为专业法律人才的不足,许多农民的矛盾纠纷没有依法公正的处理,依法治农难以落实。

(三)没有体现农村法律服务的公益性

农村的法律服务应当具有公益性,即农村法律服务应当是与法律援助相同的公益,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免费为农民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现在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都会根据不同案情收取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422元,根据河南省最新律师收费标准,律师每个案件最低可收费2000元。相比较而言,农民群众的低收入难以支付价格高昂的律师费,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因为囊中羞涩而不能依法维权。

三、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应从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为切入点,使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能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制宣传,一定要与我国当前的经济政治形势相结合,这样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法律宣传应注意因材施教,因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在宣传时,法律工作者应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和农民能够接受的形式把复杂的法律简单化,让农民群众能够明白、接受。另外,在法律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以案说法,用具体案例解释法律条文,告知农民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禁止的,让大家在生动的案例中明白法律,在以后的生活中做到自觉守法。最后要注意宣传方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送法下乡,免费咨询外,也可以利用现代化方式,如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推动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二)构建公益型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法律服务以是否收费为标准可以分为市场型法律服务与公益型法律服务,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差距较大,农村地区发展滞后,大部分农民微薄的收入承受不了市场型法律服务,所以当前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应体现公益性。其次,在建设农村公益型法律服务上,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加大财政、人力资源的支持。最后,公益型法律服务是一种多元化、多主体的公益服务,由司法局综合调控,把收费降到最低,除了维持机构的正常运转外,不得超标准收费。多举措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资金保障机制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依法维权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远不能满足需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拉小城镇间的距离,消除城乡二元化的结构。为了解决我国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快财税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改革,建立一个多元化且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机制。其次应注意完善监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公共基金等积极参与农村建设,确保农村法律服务资金来源广阔。此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要注重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激励企业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广开渠道募集资金,城市支持、市民捐助、国外基金都可成为农村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

(四)设立服务农村的法律诊所

我国可以效仿起源于美国的“诊所教育”,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学生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后,他们希望自己能够参与真实的案件,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便学以致用。因此,我们可效仿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鼓励法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立高校法律诊所,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也弥补了我国现阶段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我国有几个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立了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不仅填补了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不足的缺憾、还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锻炼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解决了农民的法律需求难题,有利于学生日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维护。

(五)开设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当前形势下,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律师费用的高昂让他们望而却步,但是诉讼程序的繁杂又让他们感到茫然,这时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有所作为。所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就是依靠大学法学院的师资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持,法学院定期安排双师型教师指导法律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在线平台技术指导。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撰写;2.法律咨询;3.律师收费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邀请法学家开设网上普法课堂;2.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3.热门案例解读,以案说法;4.涉法社会热点问题解读;5.法律常识的普及,通过微信、微博等途径适时更新,将法律服务便民化、时代化,与互联网,微信,微博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的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拓宽了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创新了法律服务模式,凭借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对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农民依法维权,依法治农意义重大。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日实现。我们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农村法律服务的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为全面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程晓丽 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郭佩文.论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8(I).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3]周晖.城乡一体化视野下的涉农法律服务研究[J].求实,2011(1).

[4]陈荣卓,唐鸣.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和政府责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

第6篇

关键词:法律电商;互联网+法律;电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民的规模也在持续增长。截止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①。同时,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出台,互联网给很多传统产业带来了变革和创新。在法律行业,针对法律服务与客户需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律服务流程不透明,法律服务质量缺乏保障等痛点,应运而生了很多法律电商。

一、我国法律电商的发展和种类

法律产品出现在互联网上,是先从付费数据库开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销售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数据库的使用权给需求者。当时大数据的概念还不被人熟知,数据除了可以作为检索工具,也并未被开发做其他用途。

“互联网+法律”这个概念开始被实践是最先出现的法律门户网站。这些网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师广告位为主,网站本身通过完善法律相关知识,问答等方式做网站优化以提高网站权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使想要获取案源的律师们购买广告位。

到了后来,开始大批量涌现了各种以某种(些)线上产品为依托的法律电商平台,这类电商平台主要是仿造美国Legal zoom的模式,即希望将部分法律服务从传统的线下业务中剥离出来产品化后,放到互联网上销售,在线上完成付费和服务。另外,为了争取线下服务这块更大的业务,很多电商平台给自己留了个出口,即需要线下服务的平台可以提供线下律师资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优惠等。目前国内的法律电商平台多半是这种模式和其变种,如下:

1.纯线上服务产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审核、一定时间内的免费在线咨询等。

2.将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如:一些平台曾经推出的针对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套餐包,初创公司相关服务(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财务服务等);针对个人的“快删帖”、“快还钱”、“离婚快”等产品。还一些电商把自己一段时间(月,年,几年)的服务(咨询+转线下服务优惠)作为产品进行销售。

3.类似法律门户网站的平台商。该类电商平台主要是起到衔接客户和律师的中介作用,但将交易过程从线下引入到线上。并不主要以传统的售卖广告位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户支付的律师费分成作为其主要盈利。

(4)其他:上述三种模式的排列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法律门户平台。

二、我国法律电商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的结合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新模式仍处于尝试阶段,虽然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逐渐加入进来,但是目前阶段法律电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数据库销售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数据库销售商提供的数据基本上还没有做太多二次的开发和利用,虽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业务中从未使用过付费数据库,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概念越来越普及,该类数据库的使用人群也在与日俱增。

另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新兴互联网公司以及法律电商,也在开始尝试运用现有的开放数据库以及付费数据库进行二次研发制作实用性更强的数据库。对数据库的二次开发面临着跨学科的人才紧缺,开发成本高,产品的市场前景目前还不乐观等问题。

(二)传统以广告位售卖为盈利模式的法律门户平台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出现之前,这些网站依靠SEO(网站优化)获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赢得了大量的用户和流量。当时很多需要案源的律师被引流到了这些门户网站,网站内容的丰富性也带来了很多寻找律师的客户。但近几年随着百度竞价排名的日益白热化,越来越多的律师(律所)开始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进行营销,传统法律门户网站受到了一定的冲击,甚至有些门户网站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竞价排名。该类平台目前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资源的流失。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竞争对手增多对律师的抢夺;第二,律师个人网站营销逐渐摆脱对平台的依赖;第三,一些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开始放弃平台所面向的客户群,走向中高端业务领域。

2.流量的流失。网站的流量随着市场份额被瓜分,律师个人网站的百度竞价等原因受到影响。

3.客户的流失。随着网上可选资源的增多,客户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这种网站并不能保证律师质量,广告位繁多眼花缭乱,用户体验下降)等原因,客户数量也受到了影响。

4.盈利空间受限。因为主要是以售卖广告位为盈利模式,网站为了保证用户体验,广告位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单价又要控制在律师愿意合作的底线之下。所以盈利空间会受到局限。另外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客户越来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动端,而移动端的网站展现内容受限,广告基本没有太多展示空间,甚至没有展示空间,这种盈利模式在移动端的实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纯线上服务的法律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虽然有一段时间大量涌现了一些此类电商,也出现了很多种类的线上产品,但是后来都逐渐的改良和下线了。目前一些纯线上的产品主要是以免费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价格提供给客户,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网站获得用户和流量以便销售其他产品。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产品范围的局限性。因为有别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务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很多法律服务无法从线下转为线上,就目前而言可被线上产品化的法律服务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线审核等。

2.产品研发的难度及成本大。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审核,也是需要有研发人员根据市场需求,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研发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虑到产品使用者可能面临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个特定领域非常专业且有产品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完成。

3.产品的营销成本大。目前由于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需要培育阶段,对传统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亟待挖掘的阶段,市场上的用户对于定制的法律服务产品的信赖度和需求度跟欧美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面对有待培育的市场和不太成熟的产品,对产品的营销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

(四)线下服务产品化后在线销售类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曾经有电商平台试图开发过类似产品,如“快删帖”、“离婚快”等产品化的线下法律服务,但后来也都陆续下线了。主要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如下:

1.产品研发困难。首先,大多数法律电商创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联网相关人才组成,缺乏法律和产品研发能力兼具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欠缺导致研发经常陷入到停滞状态。其次,目前大多数领域的线下法律服务并没有实现流程化、专业化,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和个案差异性。这使得要想将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服务进行产品化,预先做到确定其服务的流程,亮化其服务内容存在一定的难度。最后,由于产品的流程,工作量和其他个案差异的问题无法进行提前预估,所以产品在定价方面就会遇到问题,无法对该商品进行准确的定价,定价过高导致无法销售,定价过低导致无法提供服务。

2.服务团队成本高。法律服务即便被产品化并且销售出去了,要面临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需要在线下完成该产品的服务。平台需要找到合作的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服务团队的成本不仅包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其能接受的律师费,还有服务团队的运营成本,而为了保障服务质量,提供可控优质的法律服务,平台的运营成本就是非常大的。

3.盈利受到局限。基于上述两点,平台商在前期的资金需求是非常大的,在产品未被完全研发上线前,在线上产品市场被打开前,产品研发和服务团队维护的成本会非常大,很多平台上无法坚持到开始盈利的时候。即便平台商通过资本运作,融资等渠道支撑自己走过了这个时期,介于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法律服务团队的运营和维护成本过高,前期产品研发等投入巨大成本需要回笼等,其利润空间是非常低的。

(五)类传统门户网站电商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该模式主要是鉴于传统广告位盈利模式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移动端上,而进行改良或者创新的,主要以赚取律师费的分成为盈利模式。目前传统的法律门户网站都纷纷开始尝试着红魔石,也有一些新的电商品台出现采用这种模式或者这种模式的变种。相比之下传统门户网站还是具有一些优势的,即其有多年积累的用户及流量,另外拥有多年积累的律师资源。该模式面临的问题:

1.法律电商的共性问题。因为涉及到法律服务市场的培育,客户心理以及法律服务的特点等,目前阶段适合电商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家庭个人用户。很多中高端客户目前阶段还很难被电商所吸纳进来。针对中小企业和家庭个人用户的法律服务需求如何有针对性的营销,也是一个问题。

2.律师评价体系的建立问题。为了解决客户信任的问题,很多电商平台提出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实现让客户精准定位合适的律师,这就必须基于某种对律师的评价而完成。对于律师的评价目前大家都在探索,有的人提出可以通过执业年限、胜诉率等各种指标来给律师贴标签供选择。也有些平台在尝试通过地域、专业领域、成功案例检索、客户好评度评价、律师的一些个人背景信息等参数来供客户检索。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是很大胆的,但是却不一定是科学的。如何确定参数的科学性,另外如何保证合作律师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是平台商面临的最大问题。

3.律师服务的质量监管问题。目前基于大多数平台商和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属于合作关系,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平台商对律师的服务监督只能依托于某些合作机制。比如,案件费用托管,即在案件完成并获得客户满意前不付(或者部分不付)给律师费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着平台商作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使得其与合作律师的合作之间造成了困难;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即通过某种平台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管,办案过程透明化,流程化。但是,平台商面对众多细分法律服务,如果没有强大的项目管理研发团队,是很难实现具体案件的透明化、流程化、专业化的。

4.运营成本高。平台商若想提供优质,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给目标客户,必须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合作律师,而合作律师的选择和吸纳是需要进行营销的,另外这些合作律师是需要维护的,这就需要专属客服或者相关人力资源的成本。另外,为了促成交易,平台商需要解决客户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问题。为了减少沟通成本,更有效的促成交易,平台商就需要有自己的案件筛选机制,一般是需要通过人工客服来完成,而案件筛选是需要有一定法律专业技能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

三、未来法律电商的发展及途径

在未来法律电商一定会以各种形态存在,并从目前的低端市场逐渐发展至中高端市场。但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流程化、专业化、透明化、可控化。第二,高质量法律服务团队的建立。第三,细分到某具体专业领域的可亮化、量化、有精准定价的法律产品。

目前,法律行业内部已经有很多精品所和律师团队在尝试将法律服务流程化、专业化,并且有一些已经做的非常成功,同时也有很多法律行业内部的人开始探索研发真正的法律产品。笔者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如果哪一个平台可以整合这些资源,是可以将互联网和法律很好的结合做出适合市场的法律电商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第7篇

看似低价烧钱的表面,是法大大以电子签名为入口进行抢占的事实。法大大创始人黄翔认为,电子签名只是一个搭建法律服务消费场景的入口,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资本进行快速扩张来占领这些。

国内在线法律服务是一块非常诱人的蛋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800亿元,预计2014年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400亿元。而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的市场空白,中国5000万家中小企业中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让人惊讶的是,还有300亿的个人非诉法律服务市场没有进入主流法律服务市场的领域。

面对着一片蓝海,法大大的入口逻辑是否行得通尚需要时间来检验,用黄翔的话就是:“一切才刚刚上路。”

签名的痛点

利用互联网的概念来改造法律行业,法大大并不是黄翔的第一次尝试,2010年,他参与到B2C平台的创业中,把法律服务做成产品搬上了互联网,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议、律师聘请等,但市场反应平平。

黄翔的第一次尝试只是将法律服务直接搬到了互联网的平台上,在商业逻辑上还是和传统法律没有任何区别,互联网只是起到了一个快速推广传播的作用。

“同样一件事,直接找律师可能花5万元,网上找的也许只给5000元,但这两种服务是否等同没法衡量。不像一些快消产品,线下线上都有个基本的价格体系。”黄翔接受《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下称《21CBR》)记者专访时说。

但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入口逻辑给予了黄翔新的想象空间,可以将电子签名作为一个入口来抢占。一直以来,合同签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跨地域、耗时久、流程复杂:为了签一份合同,原件得绕中国来回寄几圈;如山的合同堆里找份原件堪比大海捞针;合作条款传真、邮件都确认了,最终面临法律纠纷的时候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黄翔当时看到美国有家创新公司,能帮助用户在网上迅速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这既解决了地域局限,也简化了签署流程。这家美国公司就是DocuSign,在近期刚刚宣布获得了2.33亿美元的F轮融资,估值据悉达30亿美元。

但直接照搬美国的模式并不现实,毕竟国内并没有直接的付费习惯和法律消费的基础,必须要对电子签名的商业逻辑进行改造。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筹备后,2015年初,法大大正式上线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所谓的电子签名服务,就是指用户登录其网站后,经实名认证可获得一个与身份相绑定的数字签名证书。

与传统售卖数字签名证书的“一锤子买卖”模式所不同,法大大是将签名证书视为一个入口来看待,采用互联网的低价模式来吸引流量――一次签名服务仅为5元,当积累的流量成规模后就可以在后续的法律配套服务中收费。

“之前的数字签名证书只有一个签名,其他配套的法律服务都没有。”黄翔说,法律服务因为具有复杂性与个性化的特点,作为一个低频的消费服务,不论是在线找律师、交易撮合、标准法律文书提供等,都无法在线上平台满足个性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因此电子签名只是一个搭建法律服务消费场景的入口,法大大通过互联网进行快速扩张来占领这些,为今后完善商业模式奠定基础。

为争夺这些入口流量,法大大与众多创业型公司一样利用投融资进行业务扩张,毕竟已经有竞争对手开始涉足在线法律服务领域,知果果、绿狗网、快法务、中顾法律网等公司均成长为极具竞争力的对手,利用资本进行扩张势在必行。据了解,法大大今年2月获得了来自上海复励投资管理公司及瀛和律师机构400万元天使投资,目前已经在筹划下一轮融资,这将是一轮千万级别的融资。

搭建收费体系

在黄翔看来,法大大平台有点像支付宝,只不过支付宝提供的是第三方现金流管理服务,而法大大提供的是第三方合规文件的流动与存储平台。5元一次的签名收费是无法帮助法大大实现盈利的,线下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平台提供律师咨询等服务才是未来实现盈利的核心。黄翔说,下一步他们将致力于发展O2O平台,把线下咨询服务逐渐叠加起来。

也就是说,法大大所要提供的服务还是法律专业服务,这样就需要法大大来搭建专业的法律咨询团队,不但黄翔和几个核心创始人皆为专业律师出身,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法大大目前已经可以在线下覆盖全国40多个城市,拥有500多人的签约律师团队。

法大大通过所涉及法律服务的所在地、特点等对律师进行推送,律师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是否接单,“当然这些才刚刚起步,这些签约律师并不是专属于法大大,他们还会有自己事务所的业务要处理。”黄翔表示,法大大目前只是通过互联网的精准推送、数据分析等优势将律师的闲置劳动力动员起来,这些都是为日后完善商业模式而打基础的。

第8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 法律服务体系 构建理论 实践探讨

一、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伴随着金融业务在县域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是对金融业务的补充和促进。特别是当前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创新、业务对象不断拓展,而法律法规的稳定性相对较强,行业规范又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律服务正好起到这样一个粘合剂的作用,可以填补上述体系间的空隙,实现法律和金融的双向促进。因此,作为处理和消弭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县域金融法律服务必不可少,构建体系化的金融法律服务更是势在必行。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条件。近年来,国家及地方政府均出台了依法行政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行三会也结合金融业务出台了规范金融服务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先后以银发[2008]295号、银发[2010]198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加之各行都有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或规章作支撑。

2.人员条件。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都有领导分管法律事务工作,都设有法律专兼职人员或外聘有法律人员,有的还单设法律事务部门,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而且各金融机构都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了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3.实践条件。近年来,各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本行的法律合同审查、债权纠纷诉讼、法制宣传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活动,不但在实践中提高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操作能力,而且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密切了与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

(三)效用分析

1.有利于整合县域金融法律资源。县域金融法律资源主要是基层银行业、保险业、典当业及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在执法检查、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方面提升工作效果,而且可以在风险防范、诉讼维权等方面大大降低成本,实现金融法律资源利用最大化。

2.有利于提高县域政策传导效应。基层金融机构作为政策落实和反馈的一线单位,对上级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检查货币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审核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频发案件的预警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因此县域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助于信贷政策在基层的传导和落实。

3.有利于优化县域金融法律环境。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不但可以协调各金融机构在法律工作步伐,而且可以通过权威、公正、合理的形式使基层行的金融争议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实现县域法律意识的提升,促进金融生态的改善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

(一)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1.立足业务工作,夯实法律工作制度。由于当前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内外部机制还不够协调,出现了业务工作和法律服务衔接不紧密或相脱节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依法行政的风险正由传统执法领域向金融服务领域延伸的背景下,有必要立足货币发行、国库会计、反洗钱、外汇管理等主要业务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和创新法律服务的方式并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完备的依据。如抚州中支针对残顺人民币兑换章规格小、覆盖面窄、盖印位置不固定、要素不全等缺陷,在法制部门的探讨和帮助下,设计了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不但2007年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且在当地银行业机构推广运用四年中残损人民币兑换张数和金额分别平均增长8.1%和21%,兑换差错率由0.75%下降到了0.1%{1}。

2.探索合作途径,优化法律服务手段。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法律工作的重心是对央行各项对外职权运行中或运行后的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因此法律工作的“监管”意味要远远大于“服务”,这样不但法律工作开展范围有限、手段有限,而且开展的难度也较大。在当前“大金融服务”的概念下,人民银行的服务水平要提高,就需要借鉴和利用整个金融系统甚至是系统外资源,改进现有的服务手段和方法。如长沙中支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下,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直接提供金融服务,及时披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业务流程,并提供相关业务表格下载服务,截至2008年7月末表格下载实际使用26464次{2}。

3.加强专业实践,拓宽法律培训渠道。人民银行系统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没有独立的内设法制机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占比不足10%,其中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占比更少。在现有人员条件下,仅仅依靠系统内培训来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发生各类复议和涉诉案件增多,法律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与案件需要已存在较大的脱节。为此,需要加强与系统外的专业领域、专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如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与该市中级法院合作,新建了“金融司法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并建立了金融司法培训基地,利用司法系统的专业优势资源,加强辖区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同时加强了司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实践中进一步开展金融维权。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

1.健全金融法律服务考核机制。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多、服务项目杂、业务差异大,需要制定一个适用面较广的考评标准,而且从提高认识的角度,也需要将其与其他业务一并纳入执行信贷政策效果的考核当中。如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了符合辖区各行实际的金融服务环境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协调小组专项评价、日常评价小组抽查、各界代表参加的“金融服务质量评议会”打分评测,对全市8家金融机构及181个金融网点从柜台服务环境、信贷服务环境、科技服务环境、法律服务环境等方面评析,使残损币兑换、币种不全、便民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得到了改善{3}。

2.畅通金融投诉渠道。目前,县域金融法律服务最大的空白区域就是投诉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内部处理为主、解决手段单一、缺乏权威性、没有再纠错机制,而群众对县域金融服务水平认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则莫过于金融纠纷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置,这将是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的最佳着手点和主要突破口。如晋中市中心支行创建了“金融服务110”,开通了业务受理电话3110110,将全市528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和14家证券保险公司的100个营业网点纳入了服务网络,受理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主要业务的咨询、举报、处罚及纠纷处理,不但缓解了城乡金融服务差异化的问题,而且化解了过去解决金融服务纠纷和群众投诉中存在的受理单位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接听社会各界业务咨询700多次,处理举报纠纷61起。

(三)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

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合作的部门多是公检法、住房公积金中心及部分公用事业单位等,合作方式主要是为上述部门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包括查询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利率信息及计算、提供金融支付手段等。如湖南引导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老百姓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就可足不出户完成水、电、气等各种缴费,截至2008年6月全省有26家公用事业单位通过定期借记业务收费,共办理定期借记业务35.16万笔,近50亿元{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当地居民王某15万元贷款申请时,查询其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已在3家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业务,累计金额达15万元,负债较多,因此仅为其确定了5万元的贷款额度,有效降低了公积金贷款的风险{5}。

三、构建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上文所举典型事例仅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县域金融法律服务的部分实践,但是管中窥豹可略见一斑。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体系的实践不但可行,而且是大有可为,将随着金融业务在基层的拓展而不断丰富、不断创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的核心,在县域金融法律服务中也应当选择这样的路径,即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大众”为同心圆横向构架,以“人行基础业务――金融机构基础业务――其他新业务”为纵向构架,实现金融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注 释

{1}《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9年度),《抚州中支设计并推广新型残损人民币兑换章 改善残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取得成效》,第359页。

{2}《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8年度),《湖南省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成效明显》,第421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信息文选》(2007年度),《新余市中心支行建立金融服务环境评价制度成效显著》,第310页―第312页。

第9篇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作业成本法;竞争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009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02

1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及形成内因

1.1 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

目前,律师事务所中各类成本之间出现严重混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用途成本费用的混淆,无法区分用于承办业务和用于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二是不同具体业务之间的成本费用混淆,法律服务业务种类较多,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尚未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使管理者无法进行科学的成本管理,严重影响律师事务所经营的持续发展。

1.2 因缺乏成本管理所导致的弊端

1.2.1 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

目前,律师事务所大多仅依据涉案标的金额作为收费标准,忽略时间成本及其他隐性成本,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实际成本,缺乏对外报价的依据,甚至造成支出大于收入的情形,然后不得不寻找更多的案件、项目来获取收入,甚至通过压低价格维系客户,不但影响自身的服务质量,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同时会拉低律师整体形象,进入恶性循环。

1.2.2 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进程

综合型律师事务所虽然在部门设置、业务种类上较为类似,但由于律师专业、客户来源甚至地域上的差异较大,律师事务所实现利润的组合都不尽相同。由于目前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方法,管理者难以从利润总额中区分盈利业务和亏损业务,无法扬长避短,创建属于自身的专业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进程。

1.3 造成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现状的内因

1.3.1 律师事务所结构松散,无法进行统一管理

因行业的特点所致,目前大多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合伙关系更像是一种律师个体之间的简单联合,其主要目的在于共同分摊办公成本以及利用律师事务所规模进行个人营销。因此,律师事务所管理普遍松散、混乱,对于成本的核算也止于支出费用的累计叠加,再平分或按比例分摊到各合伙人。而合伙人们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增加收入中去,积极寻找案源、项目,不断扩大客户范围,开拓新型法律服务业务等,忽视对于支出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1.3.2 管理者对成本管理缺乏认识

律师事务所鲜少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管理者多为律师,对于财务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因此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长期存在重收入、轻成本的误区。

1.3.3 实行成本管理的费用较大

成本管理是对成本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与控制,并且是一种长期的管理行为,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因此增加的成本投入也是律师事务所目前长期停留在传统成本管理的原因之一。

2 作业成本法用于律师事务所成本管理的可行性

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在此之前,作业成本法较多的被应用于制造业、大宗运输业、物流业、电子设备业、酒店服务行业等,较少应用于现代服务行业,在律师事务所中更为鲜见。

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客户、案件以及项目的数量多;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重复性小、差异大;行业内部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成本所占比例大,并且同一律师在同一时期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有必要根据案件、项目对人力资源成本进行精确分配。比照宁亚平教授的上述结论,律师事务所完全符合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的客观条件。

3 作业成本法的原理及适用

3.1 作业成本法的基本概念

作业成本法(Activity-Based Costing,ABC),即基于作业的成本计算法,包括资源、作业、成本动因等内容。资源,即支持作业的成本、费用来源,是一定期间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项目或者是作业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的代价。作业,是企业为某一目的而进行的耗费资源的活动,企业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以视为一项作业。成本动因,是对导致成本发生及增加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某一类重要的事项进行的度量,是对作业量化的一种表现。

作业成本法的本质在于确定“作业”为分配间接费用的合理基础,使管理者将核算重点放在发生成本的原因上而不仅仅关注成本结果本身。作业成本法通过对作业成本的核算及有效控制,来克服传统的以交易或数量为基础的成本系统中间接费用责任不清的缺陷,使以前不可控的间接费用变为可控。

3.2 作业成本法的具体适用

第10篇

一、____市司法局数字化平台简介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普及,____市司法局同全市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对象、业务联系部门及其他部门信息交流频繁,日常办公、视频会议、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各项业务的信息化需求强烈,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网络和数字平台,才能更好地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才能更好地适应“数字城市智慧____”的战略要求。

2010年起,____市司法局依据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现状,提出建设一个安全、先进、灵活,高带宽、高可靠性的多业务应用的综合网络平台,实现了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之间安全高速的数据共享、智能分析、应急预警、远程协助、办公协同等功能,尽可能地简化办公流程,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充分发挥职能,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____市司法局数字化平台建设由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日常办公应用三部分组成。

应急指挥调解系统包括:视频会议系统、内部语音通讯系统;

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公证信息管理系统、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安置帮教信息系统;

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包括:OA自动化办公系统、互联网协同办公系统、门户网站系统。

经过近三年的建设,____市司法局数字化平台已初步完成了日常办公应用、应急指挥和业务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推广应用。平台逐步覆盖市司法局、8个县(区)司法局、153个司法所、145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全市各级法律服务机构,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一个便捷、高效的数字应用平台,基本实现了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的高速共享、传输和应用。

二、主要做法

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的框架下,____市司法局综合考虑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了统一的传输交换标准体系,并根据全市司法行政部门现有网络信息资源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职能和特点,科学规划、优化调整,合理改建、扩建,实现了硬、软件资源的集中、整合、共享,建立起统一的共享网络,组织研发各类应用软件平台,坚持边建边用,协调开展数字化平台建设工作。

(一)组网建设。

____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托政法三级、四级网实现市、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互联互通。在市司法局建立中心机房,市司法局及8个县(区)司法局建立视频会议室。目前已完成市、县(区)司法局的数据、语音和视频等综合业务高速、可靠、安全地传输,网络覆盖面继续向乡镇司法所、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等深入。

(二)应急指挥调度系统。

为提高沟通效率、办事效率,减少内部办公会议、业务培训所产生的会务、食宿、差旅费用,节省人力、物力,实现多部门集中协调指挥调度、视频会议、远程业务培训、考试、双向会议、案件会商、工作管理、远程技术支持、应急呼叫、案件实时监控等功能。____市司法局依托政法专网建设政法视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目前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建成政法视频应急指挥室1个,视频会议室4个,市、县(区)司法局均开通VOIP内部语音通讯电话。

(三)业务系统建设。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已全面启用司法部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统”和“安置帮教信息系统”。____市司法局自主研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评估管理系统”、“____市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____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____市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已在全市推广使用。“____市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正在研发中。目前,____市司法行政各业务工作基本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业务数据体系已初步建立,各类信息数据自动分类、智能分析、自动统计、预警跟踪,确保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直观的效果反映全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整体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____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

2010年,____市司法局立足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矛盾凸显、各种利益格局大调整的时代背景,结合政法专网和数字化建设,立足于《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明确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定义、计量原则和标准,制定了社会矛盾纠纷分类、分级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规范了社会矛盾纠纷受理、评估、化解流程,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并开发“____市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系统”,利用网络系统,采用直观的电子图示形式,准确记载各种类型矛盾纠纷及其在空间区域、历史时段上的分布,科学分类、综合分析评判,刻画各种矛盾纠纷的演变轨迹,把握社会矛盾纠纷性质及发展变化规律,有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可预警、可控制,为党委政府掌控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提供决策参考。

系统终端延伸 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专业性、行业性纠纷调委会及有条件的村、企业调委会。将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中。通过合理的分级分类管控,初步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管控工作向类别化、差异化转变,向因人、因事、因地、因时的“源头预防”转变,向各种调解机制“横向联合、优势互补”的多元化解转变。通过及时客观的收集社会矛盾纠纷并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在解决矛盾纠纷统计真实性、实时性方面实现了突破,填补了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础统计评估标准和分析方法的空白。

目前,该系统在全市所有乡镇运行率达到100%;评估机制被入选为四川省2012年第一批软科学项目;司法部派出调研组来____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国家级刊物《人民调解》对评估机制的运行模式、试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了系统详实的介绍。河南郑州市、新乡市、山东威海市、浙江杭州市、江苏南京市等及川内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都专程来雅学习考察机制建设。“评估机制”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转变,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工作深度,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持续稳步发展的后劲,客观上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态势。

2.____市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

此处指的特殊人群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类人员。针对此类特殊人群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研究分析,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特殊人群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____市司法局探索建立了“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研发“特殊人群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影响特殊人群的众多社会危险性因素,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分别归纳抽取出对其重新犯罪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进行量化分析,根据量化结果确定其重新犯罪可能性大小,对其社会危险性强弱作出趋势性判断,预测其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突出方面,以此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分类处置,从而科学地、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和干预,促使其及时调整心理、矫正行为,回归到对正常社会秩序规则的遵守状态。

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掌握特殊人群底数的基础上,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特殊人群基本信息库、特殊人群电子台账、特殊人群统计数据库等,既全面掌握辖区内特殊人群总体情况、详细信息,又能通过系统智能判断管理对象的社会危险性。对特殊人群实施社会危险性评估后,分别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帮教或矫治重点方向,每季度对帮教或矫治的效果进行跟踪掌握,实行动态反馈,并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措施。通过该系统,做到分类管控、跟踪研判、实时反馈、有效监管,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特殊人群重新违法犯罪。

目前,该系统在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使用。纳入系统管理的特殊人群共2039名,其中:社区矫正人员1071名,三年内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968名。

3.____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为提高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提升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____市司法局组织研发了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实现了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证照审批、投诉惩戒、案件登记、跟踪监控、咨询服务、报表统计、信息交流、数据共享等功能。通过掌握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事务的基本情况、业务进度、投诉案件查处情况等,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良好有序发展。同时,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内案件类型及数量的变化,通过系统智能汇总分析,科学研判,有利于提前发现社会不稳定因素,预判其发展变化趋势,提供决策参考,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系统主要由管理和应用平台组成,管理平台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过系统对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日常事务、业务报表、统计分析等信息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应用平台由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负责录入机构及人员信息、工作动态、日常事务及各类业务报表等数据。基本实现了全市法律服务行业数据信息共享,确保了数据完整统一。对全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水平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4.____市公证管理信息系统。

为落实司法部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适应公证工作数字化、网络化发展的时代需要,____市司法局组织开发了公证信息管理系统,以推进公证业务流程、诚信执业管理和机构内部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公证法律事务逐年增加,公证机关在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开展公证证明活动过程中,从公证申请、受理、立案、出证的过程中,涉及大量档案、文书处理,各类档案、文书的制作、管理、检索要投入大量人力。为方便当事人,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证档案文书在录入、修改、审核、打印、出证、归档、分类、统计、检索等的自动化,____市司法局结合全市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开发了“____市公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三层B/S结构,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通过终端IE浏览器进行智能管理。

公证管理的数字化是促进公证业务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市各公证处推广应用,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对提高公证行业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公证效率、降低执业风险,推进公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了市、县(区)司法局对各公证处的办证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办证类型及数量,实时监督办证质量。并通过各地办证情况,发现公证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合理调整工作部署,有效推进公证事业发展。

(四)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建设。

随着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普及,电子化、数据化的办公方式已进入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____市司法局建立起一套高效、畅通的信息互联体系,方便司法行政全体干警、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及各级党政领导,能随时关注、收集、上报、处理、发送业务数据、文件材料以及各类信息舆情等。

日常办公应用系统建设:基于PC终端的综合办公应用系统(OA系统);开通固定网络和 移动网络的互联网协同办公系统;基于政法专网的全省内部语音通信系统;系统内部的移动短号V网服务等。有效实现了单位通讯、会议服务、信息应用、信息服务、文件传阅、公文处理、工作督办、计划安排、信息、移动邮件等多种通信功能的有效集成,进一步提高了内、外沟通交流便利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效管理、降低成本。

2011年,____市司法局互联网门户网站(yaan

/)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充分融入“数字城市,智慧____”建设中。____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开辟了反映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常规版块,以及三个专题栏目,一是“服务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专栏,及时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服务于____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中的举措、成效向社会,让公众知晓;二是“‘警民亲’服务群众‘八件实事’活动”专栏,及时展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情况及先进典型,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三是“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专栏,将此项由____首创并已由司法部向全国介绍推广的工作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向公众呈现,积极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切实提升社会形象和影响力。经过一年运行,访问量已达7万余人次。

三、成效与启示

建设“数字城市”,构建“智慧____”是一项系统工程,____市司法局结合自身职能,充分调研,与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整合资源,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开展应用平台建设,将数字化延伸到日常办公、业务工作、法律服务、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切实提升了决策能力、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提升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1.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成本。在传统的办公模式中,由于全市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以及法律服务组织均未与司法局实现线路互联和资源共享。市司法局的文件需要各县(区)司法局打印成纸质文件派送或邮寄到153个司法所、1451个人民调解组织以及近百家法律服务机构,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并且浪费资源。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88名干警、343名司法助理员、17269名人民调解员,230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人员,召开各类业务培训、讲座、会议等近30期,会务组织工作、材料印刷、租用会场、安排住宿和餐饮、以及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每年合计超过150万。数字化平台建设将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整合,极大的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扩大了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有效地节省了行政资源。

2.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全市153个司法所和1451个人民调解组织是直接面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是与广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基层组织,他们掌握着最基层的舆情和动态,如遇突发事件、群众性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等,必将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为党委、政府及时、准确了解情况,科学、有效地决策处置提供保障。因此,司法行政系统数字化平台建设,在当前社会矛盾显和自然灾害频发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11篇

关键词:网络法律信息;法律网站;法律网站导航

一、法网导航的简介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

法网导航平台不仅提供便捷高效的在线服务,还联手全国范围内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并与数千名专业律师构建合作网络,为优质的服务提供保障;同时,还与知名高校法学院合作建立法库、人才库,在专题研究和专家咨询等方面展开合作。在“权威性、客观性、公信力”的基础上,法网导航平台与时俱进,为法律服务行业导航出一个颠覆性的未来!

二、建立法律网站导航的意义

网站导航,指的是将无序的网络信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或框架组织起来,通过网页或工具条所提供的超链接,引导用户在网络信息空间高效率地查询信息。可见,网络导航将局域网-公网搜索引擎-检索目标过程缩减为局域网-检索目标的过程,节省了用户查找资料的时间,提高了查找的准确度,全面性。另外,网络导航由专人根据学科特点,设计结构清晰、便捷的分类体系,并经由各种检索手段,对浩如烟海的网上法律资料进行汇集,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评价和选取,从而帮助用户有选择性、针对性地利用网络法律信息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有效性。

三、国内法律网站导航现状分析

国内目前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网站导航,概括起来主要有罗列式、分类式两种类型。

(1)罗列式

罗列式导航,即将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建立的一个初级资源库,仅提供网站的中文城名与超链接网址,不提供相关简介。罗列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观性,但因其形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大规模的数据更新和添加,只适用于少量资源的汇集整理。同时,没有对网络信息分类整理,不具备初级检索功能,导航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分类式

法网导航是国内首家综合性的法律大数据及法律服务平台。同时,法网导航也是法律互助联盟的落地实施单位,法律互助联盟依托于最高检影视中心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法网导航涵盖法院、检察、公安、司法,海关、税务、工商、媒体等各个系统的法律服务信息,网民在此可以实现一站集中搜索。通过对网民需求的调研,法网导航除具备常规的法律行业网址导航功能外,还提供一键举报、行业地图、行业征信、法律援助、法律保镖、法视云、法治中国新媒体等一系列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模块。法网导航,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查询全面精细、定位迅捷准确。

四、对法律网站导航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1)分类不够详细,标准应具备统一性细致合理的分类是导航基础,属于导航的外部框架范畴,其宗旨是通过序列化的资源体系,使用户省去浩繁的检索工作,迅速地选择相应的类别,最终找到所需的资料。可以说,无论任何学科,任何内容的导航,如果没有一个结构合理、鲜明醒目的框架结构,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导航作用,反而会增加查询的负担。

(2)网址选取互待提炼加工

分类和选址,是框架与内容的关系,合理的分类有利于网址的筛选和更新,丰富的内容促进分类的优化和完善。选择网址的出发点,应该由最初方便检索的层面过渡到深度引导的层面,即从最初的提供简单的链接,过渡到对所选信息零加工处理的层面上。要求通过搜集、筛选、评估、分类四步对网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评价和推荐。此外,可采用问卷调查、论坛、电子问卷等形式,定期在用户中对搜集的网站征求使用意见。另外,在工作中不断改进选址方式和方法,最终形成一套健全的网络资源搜集方式。

(3)建立后台数据库,提高导航质量

静态技术致使导航首页布局简陋,显示页面因内容不同,呈现出大小不一,形式混乱的现象。缺乏后台数据库支持,不能实现交互式动态查询,无法对品质优良、学术性、权威性较高的网站进行推荐。没有统一的更新页面,限制了更新速度和范围。导航整体显得比较初级,距导航库的要求有一段距离。因此创建后台数据库,是建立高品质的导航体系的必要条件。

第12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团体 司法救助专项基金 农民 律师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1].

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计了一套专家质量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必须获得一定的质量分数。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保证质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体系,与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合同,或建立专业名册制度,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参与办案。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纪中叶,它是世界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它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在西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合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整个世纪的发展。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2]”。 平等不成为信仰,法律平等不过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而不会成为生活实践。平等在伪法治国家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而不是一种信仰,因此,不可能拥有自己诚实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平等保护要实现两个法律目标:“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过政府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与此相关的,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4].

法律援助在国内外虽有许多种内涵界定,但其实质正如肖扬在199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上所讲的:“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从援助主体上看,法律援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5];广义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6].即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狭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间组织救助三大块内容。从受援主体上看,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或残疾者提供的法律帮助,换句话说,为经济上贫穷,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者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7].

(一)狭义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1条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统一、定位不明晰、经费管理混乱等问题。《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事务主要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办。至2005年12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298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 11377人,其中职业律师约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各类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员2204403人。自1996年以来,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同时承接法律援助事务,《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更是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为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迅速增长。据统计,1999年,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91726件,2005年迅速增长到253665件,年增长率达到了25%;1999年受援人数为190545人,2005年增长到433965人,年增长率达到了18%.

狭义法律援助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发展中所遇到的弊端和困惑。第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例如在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1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5公里之内就应该有一个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务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为每1万个穷人提供2个律师,以使美国各地都有法律援助9.而在我国,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县、市(区)没有律师,全国每10万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供的服务,每24万人才分享1名职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财政经费方面,西方国家每年大都会划拨巨额财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国与荷兰法律援助的年度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英国的法律援助开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约合每人30英镑,丹麦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5%.南非的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2005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合计人民币4亿5千万元左右,而当年南非全国总人口约4千余万,人均拥有法律援助经费近10元。而我国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以我国12亿人口为基数,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

第13篇

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良好的秩序,有着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必然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职能优势已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活动的主体力量,并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职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是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粗浅见解:

一、司法行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

1、保证国家稳定繁荣。一个运行良好并能长久稳定的国家都必须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民众有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就会在稳定的国家环境中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而如何理解和把握本部门在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三大职能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参与社会管理面广。如普法依法治理,这是基础和前提,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推进多层次、各领域依法治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具有直接服务社会作用,能发挥法律服务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专业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更具有独特作用,社区矫正通过行刑社会化,对服刑人员有效监管,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掌握生活技能,达到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安置帮教通过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使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更加稳定繁荣。

2、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近年由于收入差距、腐败、利益而引发社会问题,矛盾逐渐凸显,这对于逐步走向繁荣的国家不相适应,因为不为群众着想,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矛盾就会依然存在,什么样的管理也没有用。只有适应新形势,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强化社会管理,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解决政府职能在社会管理方面“错位”问题,在医疗、就业、养老、教育、低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并优先解决民生问题,才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具有法制宣传、政策导向功能,调解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帮教功能,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功能等都能通过服务,宣传、引导、法律解释等方式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3、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加快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能力。司法行政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这一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在推动民主与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重要功能作用,也充分说明了司法行政在推动依法行政、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司法行政通过发挥职能作用,提高行政部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通过执法检查,完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方略下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促使其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进法治化管理进程。

二、司法行政在创新社会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1、承担着法制引导职责。司法行政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在以权利义务统一、权力责任一致观念的培育上具有引导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提升公民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养成公民法律思维习惯的感召力、影响力和示范性,引导公民积极、有序参与政治法律实践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依法治理工作,加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处于法制引导和法治实践规范作用。

2、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司法行政在国家赋予的人民调解指导监督职能上具有重要地位,在国际上己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国家社会管理中成为开展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针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虽然给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司法行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社会矛盾化解职责,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点多面广、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独特优势,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发展专、兼职人民调解队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社会管理中及时化解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破解面临的难题,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履行着法律保障职责。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有更多的期待,司法行政具有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重要职能,担负着为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职责,特别是在现在改革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突现,司法行政通过自身法律服务多样性和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构建法律服务衔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如何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巩固不可替代的地位

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是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关键,司法行政如何在大局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体现价值,应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创新社 会管理中思考和探索的话题,因此司法行政应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谋划,勇于实践,以担负社会管理责任为目标,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平台,创新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找到破解的办法和根治的良方,以此深化司法行政工作。在创新新的新机制上,笔者认为:

1、在立法中找准自身核心地位。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要责任。目前在国家对社会管理创新尚未立法,部分地方立法己纳入议事日程,司法行政应加强对社会管理的专题调研,探索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新方法,勇于担负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对行政部门社会管理事项进行管理的职权,在地方法规中争取承担起社会管理组织领导和主导作用。

2、在社会管理中找准自身价值。服务社会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尽职责,应就参与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调研,把握社会管理的规律,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关系协调、社会行为规范。如普法工作,利用婚礼宴上趣味盎然之歌,丧礼事上粗犷苍凉之歌、农家薅草声情并茂之歌、民间小调抒情优美之歌等村居民易接受的本土文化传播途径,把法律编排成薅草锣鼓歌、花鼓子歌、丧鼓歌等,使法律知识与本土文化相融合,达到宣传面大、形式多样、通俗易懂作用和对不同层次的人群及不同群体的需求效果;再如社区矫正是执行刑法,司法行政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把心理康复矫治作为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在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重心矫,用心去感化温暖他们的心,并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凸现社会管理价值。

第14篇

论文摘要:律师的信义义务是律师在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与其形成的信赖关系中,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被委托人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是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律师在作为辩护人、人或进行法律援助时,其信义义务有所不同。律师信义义务是需要通过保持律师的经济自由和完善律师公共服务中相应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予以保障的。

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信义义务就是一方为另一方所担负的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实,并且代表另一方最佳利益的义务。”它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是早期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的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发展出来的,后来逐渐演化成为信托法上的一个制度,现在在合伙法、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侵权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通常认为,信义义务基于特定的信义关系而建立,而信义关系是具体的事实关系,受托人具有专业知识,受益人给予他充分的信任;受托人受到职业准则的约束,不能滥用此种信任。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也是一种特定的信义关系,其也应具有信义义务。就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律师信义义务的产生:律师职业的双重性

在十七、八世纪,西方国家掀起一种自由化运动(Liberalisierung)的思潮,像律师、医师、教师、注册会计师和新闻记者等一些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逐渐从国家职能中独立出来而成为自由职业,这些所谓的“自由职业者”原本是属于公务员性质的专业人员,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他们从公务员队伍中剥离而逐渐成为事业单位中一员。之所以说律师为“自由职业者”是因为,一方面律师执业的自由性,其工作方式不受地域、时间和办公场所等的限制;另一方面,律师职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只要具备法定的资质,律师个人可以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的指使、干涉和限制提供法律服务,独立执业。在这里,“独立”也是“自由”的同义词。但是,“独立”、“自由”不等于放任,而是指“从国家中解放”(Frei vom Staat)之谓。这也就很好的反映了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其职业特点的公益与私益之双重性特点:(1)公益性。无论是古代的雄辩家还是现代的律师,其所提供的法律救助、法律援助甚至是具有商业性的法律服务,都是以扶弱济贫、提供社会服务,弘扬公平、正义为最终目的。律师具有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其职业道德的内容尤其强调利他主义和伦理性。这是律师制度起源之初便存在的最根本的价值,正如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顾问雷蒙德所言:“法律实务是一项公众事业。”(2)私益性。无论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是社员经济利益及个人生活改善的团体或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需要保持经济独立性,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使其永续发展,这是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外在商业属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律师行为规范”)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并没有对律师的职业性质进行界定,而是对执业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进行了限制。如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尽管如此,但是我们仍然能从法条背后窥见立法的真谛,即无论是从事刑事辩护、民事或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需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外,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可见,若没有公益性和商业性,律师的职业便无从开展。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律师所提供的有效的法律服务。而有效的法律服务需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信义关系,这样,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为信义关系而产生了信义义务。

二、律师信义义务的存在基础——委托关系

公元3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法学家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诏令允许委托人参加诉讼。于是,从法学家中分化出一部分专门从事解答法律咨询、诉讼及法律文书、参加诉讼的“代言人”、“人”。到了罗马帝国后期“代言人”、“人”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为了区别于专门从事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法律特别规定,将那些专门以代言人、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可见,律师和律师职业是从古罗马“人”和“代言人”发展来的。在刑事辩护中的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监护人式和人式的辩护观,但无论如何,在辩护方针上基本遵行应该由委托人自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的宗旨。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形式辩护还是民事,其地位实际上相当于人。关于律师作为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代表性观点:委托关系和信义关系。

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分析,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律师服务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不无疑问。因为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限,只有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在这里,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有高于一般委托合同上的信义关系。传统的信义关系主要是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掌管信托财产,它是既南你我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比如,你们同意由我替你管理你的财产),也可能是我应第三者(比如,遗嘱人)的要求,为你的利益去管理一笔财产而产生的。后来,普通法系衡平法院在裁决关于“信任”事务中,为了保护授信人的利益而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如本人——人、董事——公司、以及合伙——共同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些特殊的信任关系中,有许多人都可以定义为被信任者,正如英国一位信托法学者指出,信托法中的“被信任者”是一个扩张性的名词,如果在两个人关系中,其中一个人有权期待另一个人会忠诚地为他的利益,或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并且排除后者的利益,那么衡平法就认为是负有信义义务的人。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律师的法律权利源自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这些立法条文表明,律师的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授权。因此,我们认为,基于其特殊的职业和法律的规定,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既是委托关系,也是高于一般委托关系的信义关系。律师作为受托人,要服务于两个主人,即律师的合伙人和律师的委托人。这意味着律师对其他合伙人律师有着合伙法上的信义义务,对委托人有着法、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

三、律师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律师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具体表述

在现代社会,信义义务是人们对社会诚信、个人诚信所要求的保护信任关系的回应,体现了最高的忠诚与谨慎,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由于信义义务是被信任者责任体系的组成内容,是由判例法发展而来的,是散见在众多案例中具体规则的概括,因而,各国立法和学术界对受信人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常见的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之说。前者认为信义义务包括谨慎和忠实义务,后者则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我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所谓注意义务,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必须以一个谨慎人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管理他人或公司的财产。他首先应适用关于“委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有偿委任与无偿委任的注意程度不同,有偿委任的注意程度比无偿委任更高。其判断标准通常有两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其中,主观标准要根据管理者拥有的实际经验和知识在相同条件下的注意程度来判断;而客观标准则强调应然的注意义务——完全重置于法律假定的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地位的普通谨慎之人在相同或类似环境下所应尽到的注意程度(及要求律师应尽“专家”的注意程度);所谓忠实义务,英美法强调受托人遵守事先的道德上和伦理上的义务。大陆法系则依据委托关系,仅仅规定受任人对于委任人负有善意义务,并且,人们通常认为善意义务包含于注意义务和或忠实义务之中。

关于律师的信义义务,我国律师法并没有这个语词,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的专门规定。实际上,我国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律师信义义务的规定,这可以从200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和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职责”、第五章“委托关系的建立”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义务窥见一斑。概言之,我国律师信义义务的对象主要为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和政府,律师信义义务的内容仍然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委托人信义义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敬责,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应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应该有利益冲突回避的义务,等等。除此之外,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还具有保守被告人尚未被国家司法机关所掌握或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的职业保密义务。因为这些秘密之所以会为辩护律师知晓,一般是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义义务。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律师不得同在二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对政府的信义义务。律师必须忠于宪法与法律;律师加强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律师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律师必须要有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竞争等等。

四、律师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作为受托人,律师在作辩护人、人和法律援助中其信义义务的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关于律师作辩护人和人的信义义务不再赘述。而律师存法律援助制度下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目前主要有种观点:律师的权利、律师的义务和政府的责任。英、美等困家立法规定.有意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可将其名单报于法律社团会,或某些大的律师事务所自由资助法律援助活动,而南律师自由参加。即律师得自由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此为律师之权利。而部分欧美等国规定,律师并非当然负有法律援助义务。其中,法围、德国等国家则明文规定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美国则仅规定律师要服一定期间的法律援助“劳务”,否则由律师自由参与。在我国,法律援助成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的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政府责任论者认为,律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如我罔《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认为,律帅法律援助义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法律援助是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援助反映了公权的对私权的介入,即国家可甭依公共利益为Fb,限制律师职业自由。我们认为,若法律援助[作本身就是政府的责任,则律师当然应该有:[作的自由。若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并非政府的责任,那要么为律师的权利,要么为律师的义务,此时,如果为律师的权利,则可由律师任意、自由选择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如果其为律师的义务,那么,是什么性质义务,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从我国的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律师的义务。只是政府与律师分别从宏观或微观方面在法律援助领域中承担着责任或义务。对政府而言,保障人权,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其责任。对律师而青,侧重于个案服务,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义务。正因律师有此援助义务,在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才强调要求律师参与该项工作。

(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信义义务的独立类型

在西方,律师法律援助基本上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律师个人的慈善行为——由律师协会管理的法律援助计划——国家支持的法律援助计划。在我国,律师基于权利与义务二种状态从事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权利,律师基于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基于对政府的责任,被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但不管是何种状态,律师都是基于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只是委托人可以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政府委托。既然法律援助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而建立信义关系关系,那么法律援助义务也是一种信义义务,只是这种义务并不完全是基于委托,而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义务。具体来说,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中。这包括私人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轮流值班,提供咨询、代书等简单的法律服务,以及社会律师承办由法律援助中心或法院指派的案件。二是律师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履行它的法律援助义务。除了直接参与法律援助以外,他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捐赠资金,以代偿他们必须义务承办的一定数量案件的成本。

(三)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现在,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律师种类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和已经存在的军队律师外,所有省、区、市和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已经开始了设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此外还存在类似律师职业性质的法律专业人员,如(民间)公证人(Notar)、专业调解人(Mediator)和各种公益性社团成员等。而我国律师法并没有对律师的类型界定,若不对在律师事务所供职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课以法律援助义务,似有违平等原则。实际上,从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办法》的精神及相关规定看,在我国,律师与其他公益性社团成员都有法律援助义务,只是法律援助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由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后者则为非强制性义务,基于委托而生的义务,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至于政府是否有权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与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博弈。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潜藏着国家与律师的可能冲突,因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证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到位;而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于律师强制性法律援助义务的规定,又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调节机制不符,因此冲突必然显现。实际上,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义务成为政府责任转嫁和律师的消极义务。在本人看来,法律援助为律师之义务,不应为政府课以律师法律援助之义务,而应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生的义务。因为法律援助是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弱势群体与受任律师间能否形成所谓之“信赖关系”,意即律师能否完满法律援助工作,除考虑律师专业领域之特长外,也应该考虑该律师的意愿和本身立场,而不是仅仅符合形式条件。

第15篇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