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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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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现状

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2

在我国,受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备的影响,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是由《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金融违法处理办法》、《贷款公司组建审批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指引》等各零散法规或规章构成,形成了在具体个案中,只要有与金融监管相关的规定,那么就是金融监管立法的大一统格局。这些规定,既零散又笼统,既庞杂又单一,既滞后于金融行业的衍生发展,又缺乏实际的效用。譬如: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起到基础作用的我国的《破产法》,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类似于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再加上国家推行的一系列富农扶贫政策,使得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常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法律层面,要从监管理念、风险防控等方面完善体系建设。另外,由于具有信息、交易成本、担保等方面优势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形式在农村的发展壮大,如何把控其法律地位,监督其行为,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监管中,不可或缺的议题。

笔者认为:总的说来,法律对社会活动的监督管制分两种形式进行:第一、是控制准入,即未达到法定最低要求则不赋予法律上的认可或资格,在未获得相应法律资格的情形下进行的行为,那么就是自始无效,当然违法。第二、是控制行为,即超出了法律的射程范围或法律预期,则构成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文选从控制准入与控制行为两个角度,拟从三方面对农村金融法律监督展开论述:第一、阐述我国农村金融业的现状。第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监管的现有形式及存在问题。第三、对完善农村金融监督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的现状

农村金融,不同与城市金融,由于其特有的贫困,农民对金融需求的层级性,以及落后发展的经济,其金融业态的特点除了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零碎和对资金数额需求的少,还突显于以下两个弊端:第一、农村资金的流失和信贷供给短缺。譬如农村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味血统纯正”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商业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影响,通常把从农民手中吸纳的存款,并且一般以中长期的定期存款为主,进行城市投资贷款项目,诱发了农民“贷款难”和“难贷款”的现象,使得农村借贷现金受阻,资金不能回流,抑制了传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同时,城市的商业银行,受到央行利率调整,风险控制、逐利性等影响,又纷纷从农村撤走其分支机构,也造成了农村信贷供给的短缺。第二、随着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农村的弱化,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也应运而生,比如私人银行、典当行、民间集资与合会。在我国,学者把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或称为:非法定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由于此金融活动伴有一定的地域性,借贷双方一般都是一个村镇或相邻村镇的,因此相互间都彼此熟悉,避免了繁琐正规借贷程序的信息核对与审批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其又能绕过政府关于金融机构借贷最低交易额的规定,且机构本身小巧灵活,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或根本无交易成本。因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有广大的发展根基、市场、与发展前景。但是,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免存在许多的缺陷,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如果一味的加以取缔、查处,非但不能弥补农村资金融通的空缺,还有可能与正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道,抑制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据此,就形成了在农村,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不到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不能贷款”的怪象。

虽然,一方面2006年底,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 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金融业态,应该参照国有银行一样,减少竞争,给予其一定的政策优惠,甚至由央行或地方财政来弥补其亏损,以减少其风险承担的后顾之忧,借此来保障农村的借贷资金融通。同时,加大金融监管,对于抽取农村存款进行城市投资的予以处罚。另外,对于非正规的金融业态,除了加大立法完善与规范以外,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积极引导,使得其合理准入。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制现状

综上文所述,我国农村金融分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个构成,同时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又分别从市场准入与行为控制两个层面进行。因此,本部分就从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与非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两方面四小点,分析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第2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1]李伟、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与治理对策》,《山东经济》,2007年第4期。

[2]莫易娴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方式趋势》,《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3]史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博弈分析》,《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年第8期。

[4]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与现实制约――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中国农经信息网,2007年11月7日。

[5]《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新知税收网,2005年9月2日。

课题主持人:邵延进

第3篇

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的设备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使得监管体系所需的设备较落后,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出现较多困难。加上监管设备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较差。由于组织结构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农村地区,使其相关制度及信息披露性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自律性几乎不存在,更别提自我监督机制。由于自律性较差,又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农村金融的外部监管丧失作用。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第4篇

就目前而言,农村资金的供求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资金的供给量跟不上资金的需求量,发展农村金融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事情。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虽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等情况的制约,农村金融体系尚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不合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不足且外流严重;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与创新滞后;农村的金融类管控措施还跟不上时展需求,由此使得金融的发展无法适应金融资金的需求现状。因此,加快发展农村金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发展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扩大农村金融规模,合理规划区域布局

就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的现状,必须通过政府的扶植和指导,设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建立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尤其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建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的金融发展需要,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促进金融机构的服务合理化,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2、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为了提高金融发展的效率,首先,我们需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为农村的存款、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使农民能够方便、迅速地取得所需要的贷款。第二,需要提升农民的金融素质,建立农民的信用意识,使农民遵守国家规定,进行合理的借贷和偿还,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对农民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从而促使农民提升自身的诚信意识。第三,需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推动金融的体制创新,推动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项目,如信用卡、电子化交易、综合化交易等,同时,要引导农民对全新的金融产品进行接触,建立现代金融意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杜绝农村资金外流

在金融网点得到普及、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得到提高的基础上,需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村金融的创新服务。农村的资金需求具有自己的特点,农业是农村资金的重要需求点,对于农业来说,农产品的生产和产出周期非常长,投入市场前无法准确预估收益,这样,就需要长时间资金的借贷服务,也需要庞大的资金作为借贷的支撑。所以,为了保证农村的资金需求,必须杜绝农村资金向外流动,使资金能够在农村地区实现流转,使得农村资金充足,农民不需要用太过昂贵的成本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金。

4、完善农村金融监管

金融必须具备稳定的体系才能够健康发展,金融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的监管,只有通过监管,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合规合法。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大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政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也需要创新监管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必须对农村金融的发展规律和金融服务规律进行研究,按照农村金融的具体实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服务。此外,必须完善与农村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及外部环境。

三、结语

第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第6篇

关键词:农村 金融体系 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

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第7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7-004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10

一、县域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我国对县域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起步较晚,对县域金融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从各类文献中我们不难归纳出县域金融的具体特征、范围和功能等。

(一)县域金融内涵的界定、范围和功能

宏观意义上的县域金融由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在主体上,县域金融存在于城市与农村金融之间,既不属于城市金融,也不能简单概括为农村金融;“金融”与“县域经济”相结合,是建立在以行政县域划分为基础之上的[1-3]。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也逐渐超越了原有的县级领域,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金融通,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但我国的金融体系仍无法去掉其行政区划的特色。因此,本文认为,以行政区划角度来研究“县域金融”更为准确。

我国县域金融中除了原有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四家正规金融组织之外,新生的村镇银行、额贷款公司实力有限,还没能在广大县域区域站稳脚跟[4]。然而,有许多学者持相反意见。近年来,伴随县域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在原有四类银行基础之上,以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新兴农村金融主体已改变了县域金融体系的原有格局,并逐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5]。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日益明显,新型合作金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范下,也逐渐扩大了县域金融监管的范围。

县域作为工、农经济的交汇点,发挥农村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推动作用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县域金融发展都远远落后于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县域金融的发展也没有对县域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与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不力是分不开的[6]。

(二)金融监管的内涵和目标

目前学界对县域金融监管的研究并没有农村金融中独立出来。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即为金融监管。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管旨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检查、督促以及日常管理,并以此维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各种限制,是政府进行的市场规制行为;还有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界限,主张金融监管除了金融监管机构对单个、传统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进行监管之外,还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业务进行监管,以有效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7-8]。

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具体意义上在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则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安全,促进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特别是处于金融权益保护末端的农民金融权益保护。

(三)其他相关理论

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整的,则资金盈余者信任,资金投入后的预期效益,能够使双方达成共识,这就为投资者收回成本以及预期收益提供保障,这是理想状态下的运作模式。然而,实践表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市场,由此产生了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9]。为了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只有通过引入政府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不完全竞争理论。除了不完全信息之外,金融市场还普遍存在着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现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决定其不完全适用自由竞争规则。对待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府按照法定标准设置了一定高度的门槛,金融监管机关对其进入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则不能成立金融机构。然而,金融市场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各类金融主体在自由竞争过程中容易演变成为垄断,还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10]。因此,只有引入金融监管机制,才能够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

二、县域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县域监管主体体系不健全

作为县域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由于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这种主体上的缺位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被监管者的自律,游离于监管之外,作为自身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发挥自律的监管作用[11]。县域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主体供应不足,在监管主体不足的情况下应加强自律建设,“三驾马车”监管职能未充分实施,多元化监管依然存在[12]。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13]。

针对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统一监管是各国进行金融监管的趋势,在我国县域展开统一金融监管模式试点,设立县域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县域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县域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县域金融监管的主体,主要职能在于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维护广大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金融发展权。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近年来,我国国内整体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国内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仍然较为贫困。

在帮助农民摆脱贫困的过程中,金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却并不尽人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借钱难、贷款难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难点。这时,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福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农村金融需求增加,智能手机日益普及、农村网络覆盖日广以及大数据技术推动农村征信建设的有利条件下,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之现状

互联网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渐得到普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8%,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78亿,占网民总数的27.5%。在此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领域,都在因农村金融悄然发生着变化。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逐渐在农村落地生根,2014年新增农村余额宝用户超过2000万。另外,P2P网贷方面,宜信自2009年进入农村市场以来,累计发放资金已达3亿元。翼龙贷坚持同城O2O模式,用户突破62万,累计发放资金超过33亿元,90%以上投向“三农”领域。

2015年8月,商务部等1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力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相融合,将会极大地推动政府一直倡导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无疑会引发新一轮的农村金融革命。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过快,质量难以保证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末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2595家,同比增长64.76%;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的美国,目前只有60余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支付企业数量达267家。互联网金融呈现“野蛮”式增长,导致行业为追逐利润竞争激烈,质量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甚至经营困难或违规经营等问题层出不穷。

(二)对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不到位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及其存在的包容性及监管的滞后性,导致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虽然人民银行等 10 部门已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的准入及监管细则仍未出台,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制度体系也有待完善。

(三)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竞争力不强

由于互联网的过快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不完善,导致农村互联网金融出现发展缓慢、不成熟的尴尬局面。同时,政府尚未出台健全的有效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使农村互联网金融一直得不到健康快速发展,对抗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难以形成,甚至造成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停滞不前。

三、建议

(一)政府积极宣传普惠金融,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引导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评估、调整和完善指导意见。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及人员的宣传指导,确保其能及时更正和规避战略失误或经营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是要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农村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及时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具体业务监管制度,各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监管到位。其次是要保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监管协同,以防利用规则相互串通获利。最后是要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方式,严格控制金融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和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提高竞争力

一方面,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支持和鼓励,引导农村金融市场进行适度竞争,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鲶鱼效应”。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监管,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出现无序竞争。

另一方面,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从而实现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

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信用记录是农村互联网金融能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有着重要意义。农村征信体系基于大数据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

一方面是对用户进行教育。农村与城市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不同,农村用户缺乏信用观念,对信用记录等基本信用体系用词难以理解。因此,在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要注重农民需求,加强其信用观念。

另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信任背书,以增加农村村民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以此来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环境,提高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吴金龙.互联网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特别聚焦・互联网金融,2015-12.

[2]吴国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4).

[3]李国英.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州学刊,2015(11).

作者简介:李 影(1993-),女,安徽宿州人,2013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第9篇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村信用社 金融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以正轨金融为体,以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农村金融体系。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增加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优化了农村地区的资本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生能力。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与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势头不匹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城乡金融产业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障碍,最终表现为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罗剑朝,2010)。在当前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金融体制改革时局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对金融供给的强烈现实需求时采取了规避策略。农村金融通过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资金,转而将金融信贷资金投放到非农村地区的方式,加剧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度,直接加剧了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农村金融创新系指农村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变革当前农村金融体制,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和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方式,以赢取超越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及农村金融工具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理念创新、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及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创新等内容。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龙头,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农村金融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通过拓展农村金融创新思路,积极研发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大力控制农村金融创新风险等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创新事业的稳健发展。

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效能的问题分析

(一)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市场机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奥地利经济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复兴思潮冲击金融领域,金融业内普遍兴起一场要求放松政府金融管制,以恢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变革的要求。各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由此开启了金融创新的黄金时代。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全球化金融创新浪潮逐步蔓延到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新模式尚未有效确立,从而制约农信社以金融市场主体的身份自主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当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人事安排制度渠道干预农信社的日常运营,进而削弱其金融产品创新效能。依据《公司法》,农信社的产权制度结构是基层农信社通过参股的方式对上级农信社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但农信社的上级联社却掌控基层农信社的重要人事任免权,并以此权为枢纽来控制基层农信社的人、财、物、信息等关键资源及农信社的关键事项决策。作为农信社实际控制方的地方政府更多关注于区域金融安全问题,农信社上级联社更多关注与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使得农信社在尝试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诸多制肘。

既有的行政化制度约束是制约农信社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关键。农信社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其手中行政权力绕开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来影响农信社的日常运行。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农信社高层人事安排,借助人事制度安排可以间接影响农信社的战略运营方向和日常业务。从产权制度角度来剖析,农村信用合作社采用的是基层农村信用社控制上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模式,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产权控制权归属基层农村社所有。但现行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制度安排则采取由省级农村信用社控制基层农信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的金字塔式制度安排。省联社在行政干预基层农信社的战略决策和日常业务运营的同时,并不为基层农信社的运营风险直接负责,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责权匹配性,进而导致基层农信社在运营决策中丧失必要的决策自,因过于重视执行上级领导意志而背离利润最优化的市场目标。

(二)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受区域范围内市场垄断力量制约,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创新金融产品的动力。与城市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激烈竞争不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运营主体相对单一,区域市场间条块化分割情况严重,区域内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性垄断问题,这使得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小富即安的心态较为严重,缺乏积极开拓面向三农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动力。

其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上缺乏系统布局。各农信社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各自为政,缺乏与同行或相关行业间建立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合作关系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以社内创新为主,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有针对性的服务三农事业的内涵;且各类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设计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验证,农信社缺乏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组合的方式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再者,各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同质化情况严重,缺乏以树立本社核心竞争为导向的异质化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严重削弱农信社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的能力。

其三,各级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配套制度设计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农信社的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政府、农村实体产业、服务三农的中介机构、农村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等,亟需各级政府积极牵头组织并以强力推动各界积极参与,方可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的成功几率。银监会联手央行于2008年《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通知,但随后各级政府的配套政策却缺乏有效跟进。金融产品创新在运作初期的成本支付水平较高,且存在与既有金融系统不协调的政策性高风险。地方政府在税费减免、资产评估与变现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从而提高了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成本。

(三)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运行问题

其一,农信社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权益最优化为其组织使命,但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农村区域经济利益最优化的目标。农信社为扩张业务规模的需求,启动了面向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计划(冯果等,2010)。这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信社的股权结构,也随之改变了农信社的合作式金融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传统上以服务农户为核心的公司运营理念。农信社的组织利益目标最优化与农村区域经济利益目标最优化在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产生了冲突,且该冲突难以在现行农信社的组织架构下得以有效解决。

其二,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职业经理人有着通过推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以实现其经营业绩迅猛增长的强烈冲动,但却对于由此引致的农信社运营风险飙升考虑甚少;农信社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失利及由此带来的所有者权益损失将由所有权人承担,职业经理人可通过跳槽的方式逃避其责任。这一权责利失衡的制度安排最终表现为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在面对农村金融创新项目时,分别采取审慎与激进态度的差异,难以达成一套较为中正客观的系统性风控方案,从而降低农信社金融创新效能。

(四)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风控问题

其一,农村信用社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的风险暴露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对象对自身信息的了解与认知水平高于农信社,信贷对象利用其与农信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采取不利于农信社的信息披露策略。为了规避由信贷对象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常采取调高信贷利率的方式来弥补信息不透明风险所带来的风险损失。这一策略显然将激励市场中的信贷对象及潜在信贷对象采取更为激进的隐匿信息的策略来应对农信社,其实质结果将淘汰农村信贷市场的优质客户,导致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进而增大整个市场风险。

其二,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道德风险是导致农村信用社风险暴露的诱因之一。农信社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道德失范的部分员工将会采取利用农信社管理漏洞来损公肥私,从而使得导致农信社的常规化风险控制系统失灵,导致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暴露。农信社的客户企业也存在道德风险。部分信用评级较低的信贷客户通常会采取违反信贷契约的策略,将信贷资金投放于高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信贷客户则可采取破产或逃废债策略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农信社,从而加剧农信社系统风险。

其三,在开发面向三农的金融创新产品时,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诸多系统风险因素的威胁。诸如作为金融产品价格基础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致的金融产品风险;农村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突发性巨变,使农村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所依赖的基础参数发生变动,导致农信社风险失控等。农信社难以通过强化内部风控管理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方式

(一)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运行机制创新

其一,立法机构应当优化当前金融法律体系,以便创设适合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软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市场化趋势使其所有者权益资金及债权资金来源多元化,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员工及客户的金融素质相对低下的现状迫使农信社采取非正规化运作模式以揽储和揽取信贷客户。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来修订《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诸多农村自生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朱辉,2010)。

其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变革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转而以相对宽松的备案制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金融监管当局还应变革当前农村地区银监制度相对松懈的现状,转而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日常运营层面的监管力度。通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增大农村金融组织供给量的方式,可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使各农村金融组织在严峻的竞争压力下,积极开拓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并严控金融业务风险,进而提升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并不等同于脱离外部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转变传统的准入资格审批式行政监管模式,转而建立起以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及资格负面名单的方式来放松对金融创新活动的遏制。

其三,地方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业务相配套的信贷担保政策体系。虽然扶持三农事业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所肩负的核心组织使命,但当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摆脱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使命的动向,转而将其业务发展重心放置在各级城镇金融市场上。究其根源,盖因三农相关金融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对较低且业务风险相对较高,与农信社追求利润最优化目标相背离。公司化运作模式要求农信社应当以营利为企业运营目标,而地方政府则出于扶贫或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诉求,对农信社提出了政策性信贷的要求。政策性信贷既可能降低农信社的盈利水平,又可能增加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地方政府应以政府信用和配套财政资金的方式主导支农型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为农信社的政策性支农信贷业务提供信贷担保,以提升农村信用社风控水平,强化农村地区信用创造能力。

(二)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入分析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基础上,实现对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的创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群体在选择金融业务内容时,通常采取选择传统金融业务的保守策略。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农民群体的这一心理特征,积极开拓传统存款金融业务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迅猛发展态势,积极开发农民养老储蓄、医疗储蓄及子女教育专项储蓄产品,促使农村居民将存款期限长期化,进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水平。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充分满足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在从国内市场冲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的海量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偏好于向大型国企和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使得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我国中小生产型企业普遍受到贷款难问题的困扰。作为农民自组织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升信贷产品研发水平,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针对握有大量订单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订单质押贷款。针对存货周转期相对较长,且存货贬值概率相对较低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向其推介仓单质押业务。针对农户种植类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则可开发以农房和土地为主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张梅等,2012)。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紧跟世界金融产业创新的最新动态,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业务。以碳汇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衍生品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相关碳汇金融制度安排、碳汇产品交易相关金融服务、低碳项目投资及融资等业务内容。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京沪广等十二家环境交易所,但受以农民为交易主体参与度较低问题的制约,其碳排放权交易量过少,碳汇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拓可与碳金融市场对接的金融产品,例如可为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投融资提供金融支持,将面向农户出售基于有机碳交易品或循环碳汇交易品的理财产品等。

(三)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导向,通过清晰界定农信社产权的方式来为农信社决策者打造一个产权约束机制,进而提升农信社的决策效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正处于理论探索和金融实践深化阶段,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构件,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在农村信用社中切实推进。通过完善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农信社可以建立相对清晰的农信社董事会、社长与社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从而为农信社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和独立行使经营决策权奠定制度基础。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并健全社内的权力制衡机制,以有效杜绝非理性决策行为对农信社整体利益所造成的伤害。当前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被部分架空,使得农信社的基层普通会员难以通过既有的三会机制来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产权权益。农信社应当以有效恢复三会实权和完善信用社章程建设为切入口,建立其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分工系统,并强壮农信社监事会的监察权和对违反农信社章程的直接责任人的惩治权。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有效发挥将可有效治理当前农信社的社长权力独大的问题,通过对社长重大决策按类别分别提交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农信社的重大决策风险。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优化对社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在激活农信社三会功能以有效杜绝农信社重大决策风险的同时,农信社应当通过健全核心员工和管理者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方式来将农信社的运营绩效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进而有效提升农信社的日常运营效率。农信社的薪酬激励制度制定者需审慎考虑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并以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来制定该制度,以确保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制度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个人风险是诱发农信社日常业务运营风险的关键。通过实施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农信社可以将员工个人切身利益与社集体利益相关联,从而有效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员工个人风险。

(四)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管理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金融创新产品风控管理委员会,针对金融产品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方案实施严格的集体审批制度。鉴于金融创新知识专业化特征,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实施金融创新项目个人负责制,将金融创新责任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更为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特征的产品设计者个人。农信社的金融创新产品风控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规范化市场秩序建设路径;深入剖析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日益翻新的金融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策略;并深入摸清金融消费的消费行为习惯及其最关切的利益焦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强化对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动态控制系统,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农村金融新产品与新服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其实施严格的金融产品压力测试,确保该产品在较为严峻的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中仍然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资产安全性。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在将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时,应当制定缜密的风险防控预案。此举可确保在风险预警事项发生时,农村信用社有充裕的风险应对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的扩散,有效预防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其三,农信社应积极深化与保险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开发金融与保险衍生品的方式,来分散农信社的金融创新风险,确保农信社这一农村地区金融巨头的金融系统安全。各级农村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审慎考虑对农户的不动产抵押信贷业务风险,积极探索以完善农户不动产抵押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来有效控制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在资产金融化过程中可能爆发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其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机构间的风控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完善以 “一行三会”联席会议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联合监控系统,可有效控制农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对象为弱质性产业的农业,地方政府及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具有指向性的扶持性的农村金融制度来帮助农信社克服涉农信贷业务的收益风险。地方政府可以积极建立面向农信社及其客户群的农业金融保险机构,为参与涉农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客户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以有效分散涉农农业金融服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罗剑朝.积极稳妥推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方案设计与配套条件[J].开发研究,2010

2.冯果,李安安.金融创新视域下的公司治理―公司法制结构性变革的一个前瞻性分析[J].法学评论,2010(6)

第10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农村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一种相对于正规金融模式的非正式的金融安排,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体制背景,随着民营经济的升级转型,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要求金融格局相应的发生转变,但由于垄断国家大部分金融资源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应的金融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变化,因此,在现有金融格局条件下,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可能得到有效满足,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成为空谈。但民间借贷以其特殊的竞争优势,如期限灵活、手续简便、信任较高等,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活跃了城乡经济。同时,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它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我国在农业现代化转型中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现代化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出现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思考并积极构建符合“三农”发展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国民间借贷分析

民间借贷的存在完善了金融体系,尤其对一些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不足,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但不规范的、盲目的民间借贷向各行各业渗透,一有风吹草动,很可能瞬间瓦解,对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可能危及资金安全。民间借贷的特点在于借款期限较短,能够灵活周转资金,比较倾向于短期高附加值的产业,一旦有相应的市场金融风险,往往快速远离这一市场。这是民间借贷的优势所在,但快速抽离市场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恐慌情绪,致使风险进一步扩散,影响后期的资金的有效回收,形成一大批金融坏账,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间借贷的盲目性不仅导致市场风险,还可能引发社会法律风险。

2.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影响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国家限制,民间借贷利率却可以按照整个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合理设置借贷资金价格。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存贷款利率普遍比较高,高利润和高回报会诱使一些社会资金流行民间借贷,客观上会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融资支持时,会将申请到的低息贷款转手高息放贷,牟取利息,这使得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系外循环,其潜在的金融风险会很大,而对于那些既有银行贷款又有民间借贷融资的企业或农户,出现金融风险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偿还民间借贷的资金,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则实行能拖就拖的策略,这就给正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利于银行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一旦爆发金融风险,很可能破坏社会稳定。首先,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朋好友之间或有生意往来客户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一般没有正规的借贷手续,大多凭借借贷双方的信用或口头承诺,若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没有有效的反制措施,会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大多民间借贷处于地下经营状态,不受国家的金融监管,内部经营没有正规的管理程序,进而有人利用这一地下经营状态的隐蔽性,采取放高利贷的形式谋取高额利润,为得到高回报率不择手段,这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进行,未订立书面协议,缺乏有效的担保,无法做到有效的公证,使得大额可疑资金能够逃避监管,容易为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方便。

三、农村金融服务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应有之意,应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基石和保证。但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无法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短缺。现如今,随着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为追求高额的利润而转向城市发展,遗留在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向城市输送金融资源的储蓄池,致使原本就缺乏的农村金融资源显得更为短缺。正是在这一既有的金融体制格局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金融短板,始终发展不起来。

2.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及产品结构单一,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进一步提升,要求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能提供咨询、等各种新的金融服务功能。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还远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发展转型的脚步,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达不到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如目前的贷款方式还比较单一,各种支持向农村借贷的服务体系不健全,针对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如农村住房贷款、生活消费贷款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还比较少,无法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持。

3.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不健全,各种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自身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其整体协作性不强。此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过窄,农村信用社未能完全按其宗旨为农民服务,因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单比农村金融支持成本比较高,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需求不积极。目前来看,农村金融服务市场还处于分割严重的状态,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无法形成统一的信贷市场。

四、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兴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一方面为了规避民间借贷的弊端,压缩民间借贷的空间;另一方面,不断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建设是其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其建设服务的功能,我们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1.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意识。鉴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金融总量不足和金融资源外流的事实,目前可以适时调整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一方面加强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可适当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形成合理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三农”机制建设。此外,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可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举措,如短期回购、金融债券、票据贴现等,争取将来自于农村的金融资金还用于农村自身经济的发展壮大。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服务自有其较为明显的特殊性,即大多数农村金融业务盈利性不高,导致追求商业利润的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因此,也就相应的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填补这一空缺。目前,可以将农业银行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划转到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分离,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农村金融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可以创新农村金融衍生产品,尽快推出各种农业保险、农产品期权、期货等农村金融衍生品,从而有效分散和规避农村信贷和农业生产风险。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各金融机构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建设,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种管理制度,以应对市场的各种变化。可以适时推进渐进式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通过政府的渐进式指导来推进农村金融利率向市场化利率方向转变,进而可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合理配置资金需求,实现金融资源有效率配置。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优势,加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宣传力度,创造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文化氛围,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完善,更加贴近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地区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规章制度,明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为各种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放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放心贷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民能够安心使用贷款。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要立足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工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为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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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敏,唐正朋.基于农村建设视角下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分析[J].当代经济,2010,(5).

[5]李岩.当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8,(1).

[6]祝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7]宋磊.试论农村民间借贷[J].经济理论研究,2006,(9).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9-03

一、农村金融领域的信用安全对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黑龙江省是我国县域经济发展重点规划的地区,其县域经济发展程度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体县域经济发展的进程。在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领域的支持起到了关键的基础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有效地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纵观黑龙江省的农业发展过程,资金问题一直是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农村居民来讲,自有资金来源有限,现实的资金缺口十分显著,同时,鉴于农业产业特性,收入不确定、投资长期性、低收益高风险等,使需求信贷资金的农民面临严峻的融资形势。而对于农村金融领域的另一重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来讲,本来面临的就是资金需求“僧多粥少”的局面,加上这种需求的本来违约率较高,金融机构不得不谨慎控制信贷规模,从而使信贷条件提高,农民信贷的满足率降低。根据对黑龙江省海伦县地区1 338户农民的有效信贷问卷调查,表明农户实际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远远不及其自身信贷有效需求增长,资金缺口在不断拉大(如图1)。

金融供求结构十分不合理,农民“贷不到”,大量信贷缺乏,金融机构“不愿贷”使部分资金闲置,无法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配置。因此,保障农村金融领域的信用安全,使农民 “贷得起”,金融机构“放心贷”,才能合理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优化和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现状

1.金融服务供需失衡,信用违约普遍存在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服务的供需失衡十分显著,大多数农户有效资金来源于非正规金融渠道,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筹资的比例较小,两者兼容的集资方式就更少了。根据问卷结果,从正规金融渠道筹资的有573户,占42.8%;采用非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的,如家族集资和高利贷,有765户,占57.2%以上;而两者兼有融资的仅占20%(如图2)。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普遍存在信用风险,到期不还,长期拖欠经常发生。与此同时,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规模呈逐年缩减趋势,一些金融机构即使资金暂时闲置,也不愿扩大信贷规模。同时,它们对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以存款、农业保险等为主,信贷服务受限,理财结算等服务就更少了(如图3)。这种金融服务供求的失衡使农民更多地倾向与非正规渠道融资,在缺乏规范的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中,信用违约较为普遍。

2.信贷双方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时,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对自身的情况、项目前景、还贷能力有更准确的了解,它能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使金融机构客观上增添了信用风险,即使为了避险提高利率水平,贷款人也总是能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争取有利于自身的信贷。而利率过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有效贷款规模就会大幅缩减。这种逆向选择也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此外,农民信贷的道德风险也较为广泛的存在。一些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促进农村信贷的扩大,推出一些信贷优惠,如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但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信贷需求大幅增加,贷款安全受到了极大挑战,信贷道德风险普遍发生。

3.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减,信用风险较为集中

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逐年撤减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尤其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主,把农业信贷的大量需求主要转移给农村信用社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在转移金融服务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将信用风险更加集中于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的过于集中既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负担,又使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加大。

4.民间融资方式泛滥,信用风险时有发生

民间融资在农村有着广泛的市场,农民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有困难,就纷纷转向这种民间融资上。因为目前没有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融资方式和渠道的措施,民间融资的信贷渠道仍比较混乱,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加上农民本身对一些民间融资方式没有基本认识,易受蒙蔽,产生许多借此方式进行的不法行为。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1.信贷主体信用意识薄弱

不管是农户,还是农村企业业主,信用意识都比较淡薄。农村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欠发达,致使很多农民个人文化素质偏低、个人信用水平偏低。农民主要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偿还中拖欠与拒付经常现象出现。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信用问题会很容易发生,这也是信用危机发生的重要主观原因。

2.缺乏有效的抵押机制

抵押机制对于保障信贷安全非常重要,现在常用的抵押贷款质物主要有个人基本工资收入和固定资产。农民不像城镇居民有固定工作和工资收入,因此农民信贷没有工资收入作为抵押,农民可用于固定资产抵押的质物只有自身的土地经营权和房屋产权,但目前在这两个质物抵押方面的相关法律缺失,抵押机制存在缺陷。农民没有抵押贷款的质物,使金融机构向农民的贷款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农民也很难得到信贷。

3.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

为农村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有效信贷体系还存在着缺陷,同时农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这样就使商业银行与农信社的无抵押小额扶贫贷款面临着较高风险,几乎没有保障,有效信贷很难普及。此外,机制原因在于广大的农村缺少专门为农村、为农户提供切实有效信贷支持的农村银行或村镇银行体系。

4.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缺乏

信用风险的发生,客观上也是金融监管的缺位而导致的。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关系着金融领域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原本的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上被逐步放大。但是现在农村金融监管专业立法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缺位,造成信用问题普遍存在。

5.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信用危机的爆发,暴露了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没有与国际标准信用评级相一致的信用审评制度,也严重地制约着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关系到信贷偿还能力以及信贷资金安全。目前,实际上是当地村级行政组织在农村信用审评中几乎起决定作用,由于其与被评级农户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易受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户信用评定失实。加之其信用评估专业知识的缺乏,使信用水平无法准确衡量得出,金融机构也就无法根据其信用评估给予相应信贷服务。

三、防范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对策

近些年,我国也在不断致力于农村信用问题的解决。就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与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化上看,不良贷款下降5.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提高17.8个百分点,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但仍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一)加强信用文化教育,完善农村诚信体系

信用意识的水平是一个国家信用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各项信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在教育与引导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的同时,要加大力度增强农民个人信用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个人信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自身能否获得政策的帮助和真正的致富。要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通过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在市场经济这个“契约经济”之中,要教育农户如何遵守这种契约,使其认识到承诺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既是利他,更是利己,并有助于建立起诚信体系,推广信用文化。

(二)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机制,拓宽农村金融融资渠道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取得信贷的担保方式。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农民手中价值较大的资产无外乎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宅基使用权两种,因此农村抵押信贷的方式较单一。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房抵押贷款的试行成功,在现今的农村金融领域可以广泛地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权的抵押制度,同时也要注意这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循序渐进,与其他政策配合。与此同时,建立规范的非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补充金融机构融资不足的现状,在法律的框架内逐步完善与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完善信贷服务过程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更加关注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的法制监管。应当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法制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排查风险,把监管工作法制化深入到各个环节,即信用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

1.与地方农村行政组织建立利益和责任的联系机制,征集农户信贷信息,准确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农户客户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再以此进行信贷选择,从事前防范的角度降低信贷风险。

2.以村委会牵头,由同行业或者同协会的村户共同参与,建立大联保体系,在信贷发生期间,以联保内控和“第三方监管”外控的不同控制形式进行跟踪控制,以保证信贷过程的安全。

3.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和对基层财政的补贴力度,完善农业保险机制,降低信用风险的损失。

(四)完善法制体系,保障信用安全

化解信用危机的重要措施就是保障信用安全。信用安全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使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这种法制上的规范可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信用危机的发生。完善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主要分别在立法、执法和普法方面进行。

1.在立法方面,应制定与修正出规范农村金融领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金融信用稳定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农村流转抵押机制的规定、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融资的规范,以及规范的制度化的农业保险机制等。

2.在执法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做到有法必依。

3.对于一些欠发达、法制素质偏低的地区,实施普法教育和宣传。这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的信用意识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让人们自觉维护自身的个人信用,维持市场的社会信用,从主观上自觉保障信用安全,从源头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五)建立村镇银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村镇银行作为中国银行体系中的“新生儿”,借鉴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在中国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推广村镇银行,使之与商业银行、信用社共同为农村金融需求服务,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

参考文献:

[1] 周脉伏,刘泽峰.农村信贷: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村观察,2005,(1):48-52.

[2] 赵岩青,何广文.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问题研究[J].金融研究,2007,(7):61-77.

[3] 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与现实制约――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10.

[4] 仇冬芳,宁宣熙.我国农村正规信用风险博弈分析及管理[J].农业经济问题,2008,(8):57-60.

[5] 童毛第.农村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江苏商论,2009,(5):15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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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何大安.中国农村金融市场风险的理论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9,(7):59-67.

The credit risk and its preventing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ector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ZHANG Ting-ting,XIN Li-qiu

(Economy management college,North-east agriculture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服务;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金融机构组成: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年来,黑龙江省邮储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也相继进入了农村市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股份商业银行逐渐恢复了相关的农贷业务,竞争性金融格局初显。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共有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3794个,比2004年末增加近千个,相继成立村镇银行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2家,批准筹建了小额贷款公司160家。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相关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缺乏变通的同时也无法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配套,例如:部分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指导,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无法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导致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情况下,农户的收益率可能会低于贷款利率,这就影响了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信用风险相对较大。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风险整体较高,农业银行作为早期的集政策性、商业性、深入农村等特点于一身的综合型银行,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浪潮中积累下了在各大商业银行中最高的不良贷款率。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粮油收购专项贷款过程中,也存在资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目前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农信社的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几乎承担了历次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大部分成本,目前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大量农信社资不抵债,经营十分困难。

(三)产权制度不明确。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仅仅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或者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这种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的非农化倾向比较严重,部分地区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过程中,对股东身份、社区范围没有明确限定,非农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

(四)金融监管力度不足。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充分完善,其内部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以金融监管办事处为例,目前为止,许多县没有设立,即使部分地区设立了金融监管办事处,也很少有专门化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硬件的缺失,注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不仅如此,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存在缺乏监管经验、缺乏人力、多家单位工作协调难度较大、易形成多头监管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五)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目前,黑龙江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正稳步推进。与城市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仍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支付系统网点通汇率较低。部分农村基层网点人员少,实行柜员制,无复核人员,不具备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条件。二是征信体系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不成熟,信用评级参评企业少,信用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狭窄。三是反假宣传普及面狭窄。居民反假主动意识不高,大都局限于简单的识别防伪标识,打击假币犯罪的法律意识不强。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对农村金融立法体系加以补充。法律保障是解决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经济金融支持不足的根本之策。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其地理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金融体系建设程度不一等因素导致各地区难以适应同一部法律进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黑龙江省应该在原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适应当地金融发展为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补充和完善。以达到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适应适应市场监管要求,对具体事件有具体操作办法的目的。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信用宣传与诚信教育,增强全民的诚信观念。二是切实规范中小企业设立、兼并、重组做法,确保银行债权的落实,严禁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通过各种途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政府部门对相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禁逃废债者异地做官甚至提拔重用。

(三)确定合理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金融产权关系,需要从产权主体的形成、改革模式的选择和改革方式的选择等各个环节突破。不仅要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还要选择多样化的改革模式。通过股份制模式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达到产权明晰化的目标,使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真正分离。另外,新生产权的形成也有有利于农村金融产权的明晰化。

(四)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黑龙江省各地金融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可考虑逐步建立银行分层次管理制度,即社区银行在内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其它中小金融机构,可下放由各省银监局审批。其中社区中小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同时,完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建立金融风险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

(五)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地方及乡镇支付系统网点数量,保证网点的覆盖面,同时加强对各网点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复核;二是实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奖励等措施,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法律制度框架;三是成立农村金融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农村金融法律意识。四是重点推进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推动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建设,广泛吸收农村信用社加入,增强其结算功能。

参考文献:

[1]关颖哲.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7).

[2]孙慧茹.对规范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J].科技视界,2012(30).

[3]唐立新.建立村镇银行及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J].安徽农业科学,2007(32).

[4]童鹏.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及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10(11).

第13篇

与其他金融形式相比,我国农村金融及其所处环境具有许多独特之处:一是其主要服务对象数量众多,且居住分散。二是农民对农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三是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与自然风险同时并存。四是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农民不仅具有投资与生产性金融服务需求,也有消费性金融服务需求。同时由于我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十分细小(平均每户半公顷),单个农户的平均金融服务需求量一般很小。

因此,为满足我国转型期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多元化必然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与政策框架的首要原则。这意味着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既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这样的正式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也应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而且,由于历史、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需求与民间金融联系更紧密一些。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2/3以上是通过民间金融满足的。

与此同时,为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除价格对金融的抑制作用,实行比较自由的利率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前提。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离不开来自外部的有效监督与监管。这有利于维护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利用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正常运营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通过两种特殊机制得以实现的:一是从农村熟人社会、差序格局关系中所产生的以村庄信任为基础的信任机制,它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二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经营的自治机制,有利于对市场机会做出快速反应,同时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在我国的现有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理性选择,也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出发点。但仅有信用社是不够的,不少地区的农民还在信用社之外,从事具有合作性质的多种民间金融活动,这样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我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比较普遍地存在。从实地调查的结果来看,一些地区存在的民间金融从设计到运营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要保持其健康发展,持续地维持低金融风险和低运营成本,并及时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信贷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增长,是有条件的。调研结果也清楚地显示,影响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组织形式、融资规模、参与成员、融资目的等。而社会服务性融资,如看病、盖房、婚嫁、就学等所引起的融资风险较小;经营性融资风险相对较大。

如果严格地将民间金融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使信贷边界与信用、信息边界高度一致,那么,在与村庄信任相适应的一个行政村内部村民之间,通过民间融资的各种方式,基本上比较安全。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首先从法律上使行政村内的民间金融、行政村一级的互助基金等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并从政策上准许它们依据其特有的方式从事存贷款业务,利率在这个层次上可以放开。实际上,基于特殊亲缘关系的融资范围,一般要比一个行政村的范围要大得多,但为了实际运作与政策执行上的方便,以行政村为边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是一个保守,同时也是金融风险低和容易操作的边界。

三、做好与民间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由于“普惠的金融服务”对于我国农村居民来讲还比较远,因此,建议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逐步放松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管制,要鼓励根据农户的基本特点发展民间金融,重点支持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民间金融和非政府小额信贷的发展。从而在我国农村形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进一步改善政策、法律、体制与制度环境,包括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法律确认、有效监管、产品创新等。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尽快确立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使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化。为了尽快构建这样的法律框架,可先行制定相应的规定,将长期以来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引入到法律框架之中,以促进其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尽快成立一个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局,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各种民间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监测和监督管理。由于监测和监督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的方式方法与正规金融的方式方法有很大差别,因此,这样的监管局需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现状来看,可以考虑将这样一个监管局设在银监会下,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试验先放在央行内。

第14篇

一、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保定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由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构成,具体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行用社等,非正式的民间私人借贷也在农村大量存在。商业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7年国家正式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革、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方针进行股改后,农业银行重归“三农”涉农贷款大幅增加。在政策性金融性金融机构方面,保定市的情况与全国基本一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能主要限于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但是随着粮、油市场逐步开放,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面临重新定位。在合作金融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最为广大农民所熟知的组织机构,以服务农户为目的,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主要的问题

1、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现象严重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广大农民所信赖的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经营活动受到地域的限制,历史包袱沉重,组织的实力严重不足,使得农村金融呈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供给的总量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需要。与此同时,其他的金融机构未形成很好的竞争格局,一些民间的金融缺少法律规范。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也就应运而生,在正规的金融市场以外运行,缺乏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在农村信用社着类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户的需求,也给民间金融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2、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从微

观层面上看,目前保定市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①农村金融机构跟不上时展的步伐具有滞后性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②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经营范围比较窄。保定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③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无法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机构调整,将业务重心转会大中城市,使得农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形成资金供求矛盾。④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3、农村金融业务也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农村金融业务方面资金利用效率不高、信贷投入呈减少的趋势且机构不合理,金融品缺乏多样性,硬件设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金融业务缺乏创新。

4、农村金融体系监管不健全

为了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快更好的发展,保定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致力于建立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一定的加强,但从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形来看,目前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有效控制农村金融风险。

三、完善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选择

1、对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改革

首先要从保定市农信合作社开始,明确其合作性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只有产权关系得以明晰,才能是其经营体系得以改革,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巩固其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其次,对民间金融进行合法化的改革,放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限制,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经营范围。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励有些地方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要鼓励并支持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如,农业发展风险基金,培育民营银行,建立社区性金融机构,建立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基金。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展和完善农村保险业

农村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自然风险,在诸多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就显得越发重要,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稳定的环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

3、加强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第一,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功能。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被广大农民视为农村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肩负着发展三农的重担。从农村信用社试点方案中承担的历史任务来看,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任,在给予补偿和健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大的改变,从而使农村信用社能够重新正确定位。第二,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产权制度影响整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及农村信用社的归属问题,国家作为最大的投资人,其出资应以股权的形式得以体现,在改革产权的过程中不能单纯解决产权形式问题,应加大其改革的力度深度。第三,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原则并将其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享受与其相适应的政策待遇。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合作制原则,使其更好的为广大农户服务。

第15篇

【关键词】新型金融 农村 市场发育

一、农村新型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及相关理论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钱庄、私人借贷、高利贷等。

(二)农村新型金融的概念界定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的,国务院《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面向所有社会资本开放,境内外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机构。

农村新型金融政府服务模式理论

面对发展中国家如何走向金融发展之路这一金融发展理论的难题,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R.L.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aw)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1973)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1973),首先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特征,然后提出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理论和应采取的货币金融政策。并提出了与传统金融发展理论完全不同的“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论”。“金融抑制理论”是以麦金农的“互补性假设”为前提,论证了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健全的金融制度能将储蓄资金有效的动员起来,并引导到生产性投资上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蓬勃发展的经济也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刺激金融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与“金融深化论”的出发点不同,金融深化是解除金融抑制的结果。在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和管制,取消对利率和汇率的人为压制,使利率和汇率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实际供求状况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并使其向生产性投资转化,还能引导资金向高效的地区和部门;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业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由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因此也合称为“金融深化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其本质是私有制和完全竞争市场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一般均衡在金融理论中的运用,是经济自由主义金融理论的代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特别严重,除国家准予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所有的民间金融都受到国家的抑制。而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非常之少,特别是随着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后,农行逐步撤离了农村中的网点,农村所剩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全部落在信用社的身上,而农村信用社不健全的体制使其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农村金融的抑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的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相应建议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第三大显著特征是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的“双重缺失”。由于人口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等特点,加之季节性因素导致的收入波动和高交易成本,使得缺少传统抵押品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无法有效分散风险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只能望而却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不足,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容易发生失控或寻租现象,问题的累积可能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而面临破产威胁。毫无疑问,当市场缺乏和制度不规范时,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市场,为市场成长提供合理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法规,加强产权和市场约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监管法规滞后、监管基础薄弱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下,农村金融监管处于事实上的低效或无效状态。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逐渐出现,而专门针对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如“合作金融法”、“社区银行法”等监管条例尚未明确,这使得农村金融“加速发展”过程中的监管“真空”成为潜在隐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导向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将再一次引发“金融政治经济学难题”:在强势政府主导信贷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政治权利的分布可能会明显地决定信贷的发放过程和结果,并伴随产生大量“权力租”,这对本就弱化的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说,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正处于一种形式与实质的“悖论”之中:形式上的审批制度和行政管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但却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而金融寻租和腐败行为在国家针对“三农”异常优惠的政策环境中有了广泛的滋生空间。毫无疑问,如果单纯以短期内放开和做大农村金融市场为目标,而监管制度又长期滞后的话,隐藏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可能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因此,实施农村金融扶植和鼓励政策必须是鼓励竞争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除了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外,还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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