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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就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本文将对税收筹划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
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权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愉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
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等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
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就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本文将对税收筹划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
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
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筹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这就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本文将对税收筹划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税收筹划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为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纳税策划等。它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对涉及税收的经济事项进行安排,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
1.合法性。即税收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企业要将自己的筹划行为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合理地区分开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如:产品、劳务销售,货物运输后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等。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积权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愉税。”因此,不论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准确地判断“税收筹划”与“偷税”都是很有必要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结果与偷税一样,在客观上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偷税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少缴或漏缴税款,而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事先的设计和安排而规避部分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善意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违反税法;③偷税行为往往要借助于犯罪手段,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而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当前,一些企业避税心切,或者受到一些书籍的误导,以至于良莠不分,把偷税行为当成了税收筹划,直至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蒙在鼓里。其主要原因:一是不懂得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行为误认为是税收筹划;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
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切实掌握了税法,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是不难分清的。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税收筹划是基于不违法并且运用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过程。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可选择恰当的组建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
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4.对外等资的筹划。企业对外筹资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本筹资,二是负债筹资。虽然两种筹资方式都可以使企业筹集到资金,但由于这两种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尽相同,选择不同渠道筹集资金,就会形成不同的筹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计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则可以计入成本。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筹资方法。一般而言,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获得税收利益,从而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
5.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收筹划。这表现在:
①存货计价方法筹划。由于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材料成本在期末存货与已售产品之间的分配金额就不同,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核算。根据各种核算方法特点,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②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等有效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计提折旧方面,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适当的折旧年限等来达到节税目的。另外,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也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6.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7.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财务决策;运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政策日趋透明化、规范化,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产权制度的革新及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及理财环境的改善,企业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税收筹划正由过去的“暗箱操作”逐渐变为“阳光作业”,正式走上经济的前台,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仅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本文试从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特点等方面和偷税的区别及在现实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1.企业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含义,是指企业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事项如组织结构、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的事先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是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不会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及各种职能和功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税漏税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前瞻性原则。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3)目的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4)风险防范原则,由于难以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和变化,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所以税收筹划必须及时预测并密切关注税收动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5)综合性原则。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综合性还指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 、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本质区别在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法规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既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法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遗漏和故意延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具有事前筹划性特征.。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综上所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经济互动效应、各国复杂的税制,税制改革又在不断进行,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越来越重要。
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有很多方面,如投资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等。
1.投资的税收筹划。投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企业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本文将从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和投资方式两方面对投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1)投资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而设立分支机构是企业另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在设立初期一般需要大量投入,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可以扭亏为盈,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宜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而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从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佳。
2.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出现不同的利润结果,因而应纳税额会有差异。而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选择好折旧方法和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但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为重要,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定要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化,要掌握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坚持学习税法及相关法律,弄清节税与偷税的界限,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操作上行得通,用发展的眼光权衡得失,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地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能只盯住单个税种、单个项目或单个环节,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中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一、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税收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tax avoidance),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税收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
2.漠视税收筹划风险。从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其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最后,纳税人在纳税筹划中忽视反避税措施。
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税收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4.税收筹划的需求性制约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征管水平低,违法处罚力度不足,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因为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人偷逃税所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对所获得的收益来看是小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往往造成偷逃税行为的产生。其次,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加之执法不严,政策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过强。
二、发展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使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税收策划。“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必须将它与“节税”和“避税”区别开来。
2.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 其次,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最后,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投资决策;利润分配;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税收筹划出现在我国的时间较短,发展也比较缓慢,虽然目前有关于税收筹划的文章已不少见,但是系统上对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际情况的研究并不充分,这些地方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改进。税收筹划不仅要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也要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这是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根本出发点,税收筹划是企业获得合法的纳税利益的唯一途径。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税收筹划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企业的所得税是不可以转移的,占企业纳税的比例也较大,因此对企业的纳税影响也是最严重的,但是由于税负的弹性较大,可以筹划的空间大,因此企业所得税成为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优先考虑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一)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
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从上到下所有人员努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按照体制的不同,纳税筹划的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以财务部门负责为主体制和以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为主体制,以财务部门负责为主体制适应于组织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筹划事务和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集权型企业,以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为主制度适应于组织结构相对比较复杂,例如企业有下设二级公司或事业部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决策权的集团企业。专门集团纳税筹划部门的成立,可以统一协调集团内部纳税规划,使其更好的为集团战略利益服务。从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企业只是局限于对个别案例的研究讨论和设计,缺乏相应的纳税筹划部门,因而缺乏全面统筹的对企业纳税筹划进行规划。很多企业实行产品营业部决策的体制,二线公司和产品部门的决策权较大,而企业的财务部门只是具有财务核算和汇总的功能,这样的职能分配导致企业在纳税筹划问题上只重视研究战术忽视战略决策的研究。
(二)纳税筹划流程设计不科学
目前企业纳税筹划在财务设计上相对比较分散,主要只是关注个别案例,缺乏从整体性和逻辑性的规划考虑。就纳税筹划作为简单问题设计而言,实质上就是对纳税筹划个别案例“节税”最大化的分析与比较,问题的分析模式也无非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法”的直线结构,其中并没有涉及企业战略、企业目标等综合性的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重要的决策内容,因而在筹划决策时不单单要考虑“节税效益最大化或者节税成本最小化”的问题,还需要对纳税筹划问题复杂化情况的处理,即使企业克服了当前存在的问题,新的问题也会接二连三的出现。首先,企业信息在组织传输时候可能会失真;其次执行员工对自我否定的方案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抵触心理,很难选出能够解决问题并执行方案的人选;最后由于复杂问题处于不断变化中,企业无法准确的确定变化中的要素对外部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综合上述情况可知,企业选择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是凭借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规范纳税筹划流程的设计可以保证上述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三)纳税筹划操作性不强
目前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整体较差,缺乏一定的拓展广度和深度,容易受到外界影响。首先企业主要采用改变开票时间和方式来做高存货和低应收款,减少坏账准备等筹划手段的运用;其次企业在结构组成上相对较为偏重于对税收优惠中涉及地域和技术优惠的运用。这种做法不仅容易使与之相关的客户产生反感和抵触的情绪,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和客户沟通障碍,还会因税法变动和税务机关的不信任而使纳税筹划活动的深入开展遭到限制,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筹划的要求。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和措施
(一)准确把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
纳税筹划是对纳税行为的合理规划,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规划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或多或少很容易在筹划的时候造成违法的漏洞。为了防止这种损害企业利益甚至葬送企业前途的事情发生,企业和其他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学习理解,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发的发展规划。此外还要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外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这些因素来进行纳税筹划,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造成直接影响。
(二)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
企业要正确区别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的目的是一样的,都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压力。但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漏税一个是合法的一个是非法的,纳税筹划和税法的要求是相同的,纳税筹划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纳税筹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功能。偷税漏税是一种违背法律,违背纳税精神的行为。因此二者从本质上是有着区别的,不可以相提并论。然后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筹划存在着很大的误解,这些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有着这样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错误地将纳税筹划行为变成偷税漏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和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税事情的发生,税务机关要对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管,企业也应该与税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尝试从税务机构的角度去理解国家机关的税务法律、法规,尽量避免自身的纳税筹划行为与税务机构的要求产生不必要的分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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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缴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增强。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
在掌握纳税筹划概念的基础上,企业如何成功地开展纳税筹划呢?
01要充分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而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税收政策的体系内进行,因此,筹划的先决条件是掌握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同时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
02 要划清税收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收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收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近年来,税收筹划逐渐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使得各个企业都在追寻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法。而对于企业来讲,纳税支出属于成本当中的一部分,在纳税之前,通过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轻税收当面的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样也可以被视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已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工作税收筹划无法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获取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才能真正确保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法来获取经济效益。
一、我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在我国很多人都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问题,但是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偷税、漏税都是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缺陷来躲避国家的税收,属于钻税法漏洞的行为,避税正好与税收立法适得其反。而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税收筹划即与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同,又因为其在国家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还与人们日常见到的企业避税不同。但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所探讨牵涉企业谁收的实践当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时而难以区别,在此基础中,一旦出现税收导向不明确,也不具备完善的制度,税收筹划极易转化成避税性质。
(二)税务等税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属于一种层次比较高的理财型活动,如果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用不当,就会引发避税甚至是逃税的行为,这样既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经营非常不利。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其不仅要精通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制度等,还要全面的了解现代税务法与税务政策,更要熟悉企业的实际经营流程与业务情况。但是我国当前根本就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关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都是由会计兼任,对于此种理财活动也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还有工作人员将税收筹划当作是税法当中的漏洞等,根本无法从全局对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统筹,最终使得税收筹划方法不能合理有效使用。
(三)缺乏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目前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而言,纳税人在实行税收筹划的同时,通常都认为,只要进行了税收筹划就能够减少纳税的负担,极少甚至没人考虑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其实,税收筹划相当与一种理财活动,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任意一种税收筹划方案的提出及顺利实施,都是建立在税务机关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就算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因为税务执法人员想法存在的偏差使得税收筹划的有关方案在??务中无法真正的落实,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四)缺乏健全的税收法律以及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些税收筹划开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通常所采取的征管方法都较为科学合理、手段先进、处罚力度较大。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还不够健全,征管水平也比较低,对于处罚违法的力度也不足,而且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知识浅薄,查账的能力较低,根本无法辨别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与非法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外加执法也不够严格,政策缺失刚性,人员存在较强的随意性,这些都严重的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
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是保证税收筹划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税收筹划立法必须简洁、实用、明确和规范。因为完善、规范的税收法律是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正确的税法指引下才能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活动。其次,加强建立与完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在进行有关税收筹划立法的同时,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作为企业认可税收筹划实施的前提。
(二)正确掌握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明确的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并且能正确辨别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不同。其次,及时关注我国税收政策及税收筹划导向的变化。
(三)提高税收筹划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税收筹划属于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政策性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质与业务知识。目前,我国企业基本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由单位的财会、委托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进行。而企业的税收筹划属于一种职业,必须由专业的人员与机构进行研究,才能实现其获得良好的发展。与企业一般的活动相比较,参与税收筹划的相关人员除了具备法律、会计、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逻辑、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从事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关键词】税收筹划 基本认识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 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的一项会计工作。
一、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企业作为经营实体要将目光紧紧地盯在自身的经济效益上,尽力采取各种措施,增加收入,减少成本费用。但是其作为纳税人的身份来说,无论纳税怎样公平、公正、合理,都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消长:税款缴纳越多,税后利润越少;税款缴纳越少,税后利润越多。这种经济利益的刺激,使企业自觉不自觉地注视到应纳税款上,并希望寻找一种办法.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应税行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就是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第一,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其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国家对什么征税,是多征还是少征,怎样征,都可以通过设置税种、确立纳税对象、征税环节、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体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某一税种的税负往往可以测算出在不同情况下的各种不同的结果。
第二,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别性。不论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如何周全严密,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为纳税人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提供了机会。而且存在的差别越大,可供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
三、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严格说来,税收筹划与避税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执行税收法规方面。税法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税收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法赋予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权利。然而避税在税法上并未受到限制,当然亦未得到肯定。但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性,却可以达到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规定避税合法并予以法律保护:但也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避税非法而予以制裁。因此,避税本身并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第二,在政府的政策导向方面。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国家通过制定税法,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布局、外贸政策等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包括实施细则等)上。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通过自身经济活动的调整,避开国家限制的方面,主动使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此,国家税务部门不但应当允许,而且应该加以鼓励。然而避税仅是从税法的不完善方面来规避税收负担,而不考虑政府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身经济活动来调整。
第三,在会计决策方面。税收筹划不仅着眼于税法,还要进行总体管理决策,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收益分配决策与税收筹划结合起来,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上,谋求纳税人的最大经济利益。然而,避税仅就税法本身去谋划,只求当前税收利益,只求减轻当期税负,一般较少考虑其他因素,其出发点和归宿只是为了少纳税。
四、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
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人们减少税负的动机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行为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果用违法的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显然是我们所竭力反对的。而税收筹划的理论与实践.则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显然有助于抑制偷税漏税的行为。
第二,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税收总量。税收筹划的作用是调整投资方向,做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企业虽然减按抵税率纳税,但随着企业收入和利润等税基的扩大,实际上对国家今后税收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同一减少税负的动机,有的采取合法手段,有的采取非法或违法手段,根本问题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问题。税收筹划是以遵守税法和拥护税法为前提的,是建立在对税法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因而有助于人们强化法律意识。
第四,税收筹划有助于促进税法建设。税收筹划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将会有助于促进税法的不断完善。
税收筹划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9年H.肖肯霍夫在其撰写的《企业税收筹划》一书中首先提出了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这一条目后来被德国人伐克主编的《德国与国际税收百科全书》所收录。此后,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税务筹划理论和相关的专业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
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有以下特点:
(1)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税务筹划已形成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3)很多国家在会计、管理等专业中都开设了税收筹划的课程,税务筹划活动领域的专业化现象越来越明显。
(4)许多国家的企业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
原因主要为:
(1)理论上没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没有正确地理解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2)严重缺乏掌握和熟悉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3)税务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4)税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开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异同
偷税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避税则是纳税人将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作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的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税收筹划则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所采用的方法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是税法所鼓励的。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不能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如果一旦被发现,肯定会受到惩罚或制裁。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左。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三、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1.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收负担亦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2)投资行业的选择:不同的行业可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投资行业;(3)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在不同的区域进行投资,其税收负担也不同。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除了考虑资本结构、资本成本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减税的需要。(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但前提条件是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负债成本率,这样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2)融资租赁的利用。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而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就可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调节利润水平,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4.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企业从净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按我国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时,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不用缴税。为此应尽量少支付现金股利,多支付股票股利。公司可用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回购部分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使股价上涨,股东就可从股价上涨中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四、税收筹划技术的选择
1.免税技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地区、行业、项目给予了纳税人完全免税优惠。纳税人成为免征税收的纳税人即免税人,就直接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免税技术也有不足之处:使用范围比较窄,因为能够获得免税的往往是一些被认为是投资收益率较低或者风险较高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所以企业运用免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应纳税额减少而直接实现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减税技术作为实现财务利益的一种手段,具有简便、范围小等特点。此外,减税技术有一定的风险性。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是出于财政、经济等原因,对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采用不同的税率。企业使用税率的差异来直接实现财务利益,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来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现代企业中的税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量寻求税率最低的税种。
关键词合法避税偷税债务筹资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港
“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各国在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也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而对于避税,世界各国众说纷纭,看法不一。严格来讲,避税有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之区别。正当避税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而不正当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为违背的。如有的国家对烟酒征收较高的税收,有的人采取少喝酒少抽烟的方法,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此它是一种正当避税,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和普遍性。可见合法避税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税收利益,而作为执法部门,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为国家所鼓励和倡导。
1概念及特点
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2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合法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合法避税”相区分,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合法避税”,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合法避税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反对企业正当的避税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合法避税),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合法避税,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的意义。
4合法避税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从根本上讲,避税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设计避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避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避税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合法避税目的实现。
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等方面做了简单介绍。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有:合法性、专业性、适度性、风险性等。然后,对“偷税”、“避税”、“税收筹划”三种相关行为作了辨析,便于更好区分三者之间的异同。概括了多个税种普遍适用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税收优惠法、递延纳税法、组织结构选择法、弹性空间选择法等。最后,结合本企业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对筹划的基本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税收筹划概念及特点
1.1税收筹划的概念
当前国内外关于纳税筹划的观念尚未形成统一结论,不同国家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以下是笔者比较推崇的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一些观点:
“在纳税行为发生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缴税款的目的,此过程称为税收筹划。”(美国南加州大学的梅格博士.著.会计学)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活动的事先安排,达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行为。”(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汇)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事项的安排和谋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多种税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著.中国税务出版社.税务实务)
“税收筹划,就是在纳税人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行为的事前、事中合理的谋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或推迟纳税时间取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阚振芳.著.北京:东方出版社.阳光节税)
以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基本上能够认同,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描述还存在一些异议。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通过对经济业务发生前的合理安排和谋划,实现少缴税款、延迟缴纳税款或节约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
1.2税务筹划的特点
1.2.1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核心,这也是纳税筹划与涉税违法(包括偷税、骗税等)等行为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只能够在税收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越了法律的红线就会受到行政、经济处罚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合法不仅要求过程、手段合法,而且要求纳税筹划的动机合法,即:纳税筹划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寻找法律的盲区和漏洞。
1.2.2专业性
不同行业、地区的纳税人适用的税收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经济业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由于变化会使原本的“合法”行为变成“违法”行为。因此,税收筹划往往需要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企业实际经济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
1.2.3风险性
任何的经营行为都存在或大或小的风险,而纳税筹划所要面对的很多不确定因素以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更增大了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即使是普华、德勤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给客户提供的税收筹划方案也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税收筹划风险性主要体现为,筹划失败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触犯相关法律,由于对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把握不准,最终造成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从而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收支不匹配,由于对税收筹划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计算出现偏差或估计不全面,最终导致筹划成本高于带来的收益。
1.2.4适度性
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无限增大的涉税风险,最终导致触犯国家法律,也就是常说的筹划过度。因此,税收筹划要综合考虑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两个因素,实现二者的平衡。
二、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偷税辨析
2.1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强调的是其非违法性的特点,即: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即可,目的是搜寻法律、法规的盲区和漏洞,严格的说这种行为可能是和法律的立法目相违背的。合理避税一般产生于经济业务发生之前,目的是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流出,因此与税收筹划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在我国现阶段把合理避税归到广义税收筹划中,随着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将越来越小。
2.2偷税
我国法律对偷税行为有明确界定,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可能发生在应税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个阶段,是一种违法行为。
税收筹划和偷税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合法。此外,偷税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流出,但税收筹划往往发生于经济业务开始之前,而偷税行为可以发生于经济业务的每个阶段。
【案例1】:某公司20X4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假设包含各项收入)720万元。经过财务部门测算,当期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720×5‰=3.6万元和80×60%=48万的两较低者3.6万元,其中80-3.6=76.4万元无法税前列支,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财务经理拟定如下方案:
通过熟人介绍花4.2万元购买75万元会议费发票;将原费用报销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销毁,在新会计期间作为会议费处理。
最终结果:
企业业务招待费显示为5万元,根据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5‰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较低者。经计算:
前者:720×5‰=3.6万元;
后者:5×0.6=3万元,扣除限额为3万元。
可列支金额为3+75=78万元,可以少缴税款(78-3.6)×25%=18.6万元;另外加上外购发票的4.2万元,实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14.4万元。
总结:这种筹划应属于以上介绍哪一种行为呢?普遍认为不属于税收筹划,似乎属于合理避税的范围。但如果我们剖析细节会发现,纳税人实际上虚构了召开会议产生会议费的实事,伪造了会议费相关的原始凭证,隐瞒了发生招待费的情况。已经构成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
三、税收筹划方法
3.1税收优惠方法
税收优惠法就是纳税人充分利用国家或者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政策开展税收筹划的方法。税收优惠法最为简单、实用,而且是能够在多个税种之间普遍适用的一种方法。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合理运用此法能够体现纳税人对国家经济政策的正确理解,有效的给纳税人节约税款。
【案例2】:甲公司是由A、B、C三家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至20X2年累计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所有者权益28000万元。A公司投资额10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50%,B公司投资额60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C公司(B公司关联企业)投资额4000万元,占到投资总额的20%。
20X3年初,经协商,由A公司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中转让价格为20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后,准备在20X3年5月份提请股东会表决后实施。A公司20X3年是一家盈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无其他投资损失。
则A公司转让投资款为20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为20000-10000=10000(万元)。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后,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00×25%=2500(万元)。
综合分析:
如何筹划能够减少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20X3年初,甲公司招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分配的决议,拟对累计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进行分配。按分配决议A公司应分得8000×50%=4000(万元),由于A公司与甲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所以甲公司分配4000万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由A公司将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B公司,其中转让价相应减少4000万元后16000万元(20000-4000)万元。
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6000-10000)×25%=1500(万元),较筹划前少缴1000(2500-1500)万元。
同时由于转让价少4000万元,A、B公司均少缴印花税2万元。
总结,本例利用分回投资免税的政策,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筹划,从而使转让企业节约了相当可观的税费。对于能够影响公司决策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比照采用上述先分配股利,后进行股权转让方式。
3.2递延纳税方法
递延纳税方法也称延迟纳税法,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推迟交纳税款或者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式。目的不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而是为了获取延迟交纳的这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例如:季度末计提存货减值损失,减少企业预缴的所得税等。
3.3组织结构选择方法
组织结构选择法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以及具体经济业务模式的需要,选择交税较少的组织形式的筹划方式。
在我国设立的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模式,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涉及集团企业还存在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涉及的税种、税率也存在差异。此外,还可以通过分立、合并、拆分等形式,建立有利于税务筹划的组织形式。
【案例3】: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包括北京总公司在内全国有12家子公司,20X2年度7家公司亏损,亏损额合计达到8000万元;5家公司盈利合计为90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20X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0×25%=2250(万元)。公司合并利润为1000万元,缴纳所得税2250万元。公司领导认为企业税负过高,要求财务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
经研究20X3年该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全部转为分公司。假设20X3年经营情况与20X2年相同。
20X3年经公司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20X3年起,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公司北京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后:20X3年按20X2年实现利润数测算,12家分支机构,盈亏相抵为盈利1000万元,当期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20X3年比20X2年节约税款2000万元。
3.4弹性空间选择方法
弹性空间选择法就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弹性空间内,结合企业经济业务模式选择自身税负最低、最为有利的方式。如: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营改增企业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此可见,在以上情况下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弹性。
【案例4】:某企业从事技术服务业务年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假定其会计制度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的相关税务资料,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根据经营情况进一步分析。(技术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300×3%=9(万元)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300×6%=18(万元)
结合此例,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应考虑其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中是否能够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够取得进项税的经营成本或费用高于销售额的50%,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结语
税收筹划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能够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观点,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纳税人的认可。我国税法不断完善、健全的今天,税收筹划方法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纳税人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增加自身的价值,给税收筹划的明天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组编写,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年
[2]阚振芳.《阳光节税》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一版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编写,中国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培训系列教材(2013年修订版)
“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各国在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也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而对于避税,世界各国众说纷纭,看法不一。严格来讲,避税有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之区别。正当避税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而不正当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为违背的。如有的国家对烟酒征收较高的税收,有的人采取少喝酒少抽烟的方法,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此它是一种正当避税,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和普遍性。可见合法避税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税收利益,而作为执法部门,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为国家所鼓励和倡导。
1概念及特点
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
2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合法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合法避税”相区分,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合法避税”,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合法避税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反对企业正当的避税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合法避税),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合法避税,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的意义。新晨
4合法避税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 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 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 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其次,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为合法行为。避税即属此列。
再次,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主要是避税行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避税从政府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避税不合法。不仅如此,正如以色列法院断定的那样“在法律范围内,避税或许是应该受到鼓励的。”[11]
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应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十分重要。这实际上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税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规范,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享有决定性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单方决定产生、变更、停止征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税法的不平等性,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征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保障纳税人合法的筹划利益,同时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就会促使纳税人从偷逃税收转向税收筹划。其结果不但是纳税人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的降低,而且也是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少和税法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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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tax plannining tax evasion tax avoidance
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实现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的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活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依赖于纳税人的能力,即纳税人能够以负担最小税负的方式来安排其财政活动。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的区别
相对于避税,逃税是故意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直接违反税法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税款的缴纳。在本质上,逃税一般要受到刑事处罚和非刑事处罚。逃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通过精心安排少申报所得税、偷逃关税、走私、逃避增值税等。
二、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关于税收筹划的文献众多,但基本上是就税收领域的一个特别或实际的问题进行论述,缺乏理论上的提升。提炼一些税收筹划理论,用来指导每天大量的税收实务,或许更有意义。在税收筹划中,某些原则渗透进了筹划的整个程序,将这些主要的原则概括出来,将有助于税收筹划的思考。
(1)税收实务工作者和纳税人应重视税收计划的灵活性。税收筹划要给纳税人留下退路,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面,要能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出及时的修正。
(2)税收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照抄。税收计划很难有普适性,也不能大量生产,必须适合每个纳税人的特性需要。
(3)税务工作者应保持应有的警觉,保证纳税人税款的安全。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税务工作者要认清现存不同税种之间的关系。一个综合性的税收计划既要充分考虑到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不同税收之间的关联,也要考虑到国税与地税之间的区别。否则,极易引起税收之间的相互摩擦,一种税收在减少,另一种税收却在增大。
(5)税收实务工作者要能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当涉及到其他主体的利益时,应以客户利益为重,同时平衡他人利益。
(6)税收筹划要兼顾过去与未来。要克服短视的利益追求,用长远的、发展的眼光进行筹划,基于事实的基础,充分考量未来的收益。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有利于突出税法的权威性,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使个体和国家税务机关之间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融洽的征纳关系。
(2)税收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决策,主观上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3)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减轻税收负担是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如果纳税意识不强,通过采取偷逃税等非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在税收征管不力的情况下,无疑会助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纳税意识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就能取得较大税收利益。
(4)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有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
(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四、发展政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1)纵观世界各国,重视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此,为了促进税收筹划的快速发展,首先应该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修订现行税法中不完善的地方。2、企业应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高管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遵循合法原则,借助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
(2)税务中介机构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重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运作制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强化个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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