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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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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

第1篇

随着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及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财税法规的相继出台,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实际财务管理中将产生一定的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新颁布法规,就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实际做一探析。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乙公司 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表1:

注:乙公司20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5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000

贷:应收股利 810,000

(2)2006年: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l,44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40,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l,440,000 贷:应收股利 l,440,000

(二)税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方确认的股利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动用接受前的利润派发的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视为清算性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而税收上的规定很简单,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即税法坚持投资成本不变,如果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留存收益分配作冲减投资成本处理,则会等额增加以后的投资转让所得,导致双重计税。

【例2】沿用【例1】假设2005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企业所得税率为15%,当年享受了定期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税法相关规定:

1、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的税后利润,由于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已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方或联营方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原申报表规定,当企业有投资所得时,应该先还原成税前收益,并入总收入,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企业适应的所得税率计算所得税,然后允许抵扣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后,最后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

3、国税发[2006] 56号文件精神,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200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1-7.5%)×(33%-15%)=15.76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81万元

表18行不填

表19行填81/(1-7.5%)*7.5%

表25行填81/(1-7.5%)*15%

财税差异:

2005年会计上不确认收益,税法上应补交所得税15.76万元。

【例3】,沿用【例1】假设2006年甲公司所得税率为15%,乙企业所得税率为33%,计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注明在新企业申报表中的列示。

2006年,税法上确认的收益为4800×3%=144万元,因为投资方的税率是15%,大于被投资方的税率是33%,无需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列示:

主表第2行是填144万元

表18行填144万元

表19行不填

表25行不填

财税差异:

2006年会计确认收益9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益144万元。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财税差异

第一,与成本法相似,新准则规定:即使在权益法下,在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以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基础,税法对于从对方分得的股利仍不考虑这一时间界限。

第二,与“损益调整”有关的差异。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准则。因此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损失,而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只会是收益不会是损失。会计上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本准则,既确认收益又确认损失。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对此,税法不允许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当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也不得调整。

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投资企业按占股比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记“投资收益”。对此税法上既不确认会计核算出的投资收益,也不认可“长期股权投资”发生额及余额的变化。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核算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益。即会计上则不考虑投资双方的税率差,税法上正好相反,它将对方实际所分配的利润却认为投资持有收益,并交纳地区差别税率。

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中方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不需补交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需补税;

(3)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4)投资方在免税期间对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补税。

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有关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没有任何影响,不存在财税差异。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的计税成本则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并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4】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份额(160万元),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注:在这种情况下无财税差异。

【例5】假定【例4】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

贷:银行存款 200

投资收益 40

财税差异:

第2篇

第一种情况,投资年度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不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部分是来自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具体计算时,如果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可按投资准则指南规定的下列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①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②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上述公式②计算复杂,实际上只要把握住“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两个账户即可。分派来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给投资方返还了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第二种情况,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准则指南中规定的计算公式为:

③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上述公式不利于理解也不便于记忆。笔者认为,在投资方得到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时,记入“应收股利”的借方,投资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的贷方。如前者大于后者,说明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大于投资方在投资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返还的投资成本,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说明由被投资方分派来的现金股利小于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可认为是投资方前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净利润弥补,使得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予以转回,并将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同时,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例]A企业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初始投资成本110000 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末分配利润为200000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

可以看出,2002年5月1日,由C公司分给A企业的现金股利为30000元,而A企业在同期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A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C 公司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持股比例×持股时间=400000×10%×12/12=40000元),C公司给A企业少分派10000元现金股利。A企业这时把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少分给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可认为是在2001年分派2000年实现的净利润(2001年5 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10000元,投资方应作为投资成本返还),在2002年又以2001年实现的净利润得以补偿(即返还回来了)。补偿数也确认为A企业的投资收益,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借方。这时,A企业的投资收益实际上由两部分即分派来的现金股利30000元和补偿数10000元组成。 2002年5月2日A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 40000

第3篇

    [摘要]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之一,本文通过实例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提出了一种简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6750

    投资收益 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0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第4篇

2014年财政部了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指南指出: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单位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我国2014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与2011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的规定正好相反,但是它与2012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征求意见稿《权益法:享有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建议)》其一致。

一、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争议的焦点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可以简要概括为:权益法下,投资企业股权被稀释所得的损益,应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该问题包含一个隐含的前提条件,即投资企业在其股权被稀释前后都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始终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该问题的产生原因是被投资企业增股,在实际中,较为多见的是被投资企业发行额外的股本(增股),或者是向除投资企业的第三方单位回购自身股份等。该问题的关键在于投资企业未按照被投资企业增股比例同比认股,使得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下降。然而原股权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新持股比例占有的被投资企业增股后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可能存在差异。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差异究竟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还是当期损益。

二、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问题在实际案例中的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发生数起此类案例。例如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导致持有其股票的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与第二大股东吉林敖东各盈利十余亿元。在复星医药的案例中,由于复星医药参股公司的其下子公司国药控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复星医药计入当期损益26亿元。另外还有鲁信高新、康恩贝等企业也因此获得巨大的收益。而其中,广发证券的定向增发案例涉及金额大,影响力广,故以此为例。

(一)定向增发案例简介

根据《广发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2011年8月16日,广发证券(000776)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2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26.91元/股,募集资金净额120亿元。广发证券净资产账面价值由194.3亿元增加到314.3亿元。其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600739)持有广发证券6.25亿股,股权比例为24.93%。由于未参与此次认股,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后,其股权比例下降为21.12%。

辽宁成大2011年10月公布的三季报披露由于广发证券定向增发,公司确认2011年8月当期损益(收入)13.4亿元。

(二)广发证券控股企业的实际操作及模拟核算

根据辽宁成大的第三季度报告,毫无疑问,辽宁成大将该笔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其具体操作如下:

辽宁成大原股权比例的账面价值为24.93%×194.3=48.44(亿元)。新持股比例下,账面价值应调整为21.12%×314.3=66.38亿元,产生差异66.38-48.44=17.94(亿元)。辽宁成大所披露的当期损益13.4亿元是税后净损益,即17.94×(1??-25%)。其中,由于股权下降24.93%-21.12%=3.81%,应结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81%×194.3=7.4亿元。会计分录中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投资收益”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视同为投资企业处置股权:处置收益为在新持股比例下,确认的被投资企业因股权增发而产生的净资产增加额,即21.12%×(314.3-194.3)=25.34(亿元),处置所得并非现金而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处置成本即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账面价值7.4亿元,二者差异17.94亿元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另一种方法下,差异发生时,其他均不发生变化,只将差异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会计分录中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34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40亿元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7.94亿元。

在此做法下,可以将二者的差额视为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除净损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该做法还涉及对于资本公积账户的后续计量。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建议和修订后的长期投资会计准则,应在处置时,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在广发证券的案例中,假设后续期间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仍为314.3亿元,辽宁成大以广发证券的净资产账面价出售其5%的股权,收到现金5%×314.3=15.72(亿元),交易费用忽略不计。此时辽宁成大持有股权16.12%,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由权益法改为公允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还需要借记资本公积17.94亿元,贷记投资收益17.94亿元。

(三)两种不同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在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资本公积同属权益项目,因此两种不同的方法的最大差异体现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作为财务三大报表之一的利润表的作用是综合体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两种不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得企业在差异产生的当期,利润相差巨大。在辽宁成大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其第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亿元,同比增加320.31%。若是在另一种方法下,参股公司股权增发并不会对当期利润造成影响。但是若对投资收益进行后续重分类,当投资企业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对利润表的重大影响又会重新出现。

在市场层面,对于辽宁成大这类上市公司而言,当期净利润会对其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之前的学者在实证研究中通过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证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企业盈余波动与其股价波动呈现出一致性,作为盈利能力指标代表的净利润与企业股价正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核算方法,施行盈余管理,从而影响其股票价格。另外,当期利润的剧增使得股票与市价的比例降低,即市盈率降低。市盈率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不同的方法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三、修订后的长期股权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第5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或实际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以下简称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的确认就成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一个关键点。

一、 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

成本法投资收益的确认应根据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结果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

由于被投资企业用来分派股利的往往来源于上一年度的收益,所以在投资初期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比较常见。由于累积应收股利大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并非是投资后产生的收益,所以要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又可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

1.投资当年

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将全部应收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该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其投资成本为150 000元。乙公司于2008年5月25日宣告分派2007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投资当年确认应收股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0 000

2.投资以后年度

投资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之前,需先进行累积应收股利和累积净利润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要进行相关计算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投资企业当年应收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累积应收股利-累积净利润-本次分配前投资企业累计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例2:承例1,乙公司2008年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乙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宣告分派2008年的现金股利200 000元。

则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需先进行比较:累积应收股利=20 000+20 000=40 000(元),累积净利润=300 000×10%=30 000(元),前者大于后者,则: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40 000-30 000-20 000=-10 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20 000-(-10 000)=30 000(元)

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二) 累积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

正常情况下,企业每年分配的利润小于净利润,所以投资企业在投资若干年后累积应收股利会小于或等于累积净利润。这时投资收益确认的原则是,在将原已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全部转回以后,再以当年应收股利为限确认投资收益。

例3:承例2,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 000元,乙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宣告分派2009年的现金股利250 000元。

通过比较:累积应收股利=40 000+25 000=65 000(元),累积净利润=30 000+50 000=80 000(元),前者小于后者,而截止至2009年为止,累计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0 000元,所以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当期应收股利25 000+转回的投资成本10 000=35 00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5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0 000

贷:投资收益 35 000

二、 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确认方法的思考

综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处理比较复杂。一方面要将“清算性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 “清算性股利”,是指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差;另一方面当情况发生逆转时又要将原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转回,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此时当年确认的投资收益为当年的应收股利与当年应转回的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和。

第6篇

[关键词]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影响因素

一、不同投资时点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一)假设投资企业在某年1月1日投资时

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万元向乙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后持股比例为20%,对乙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甲、乙两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除投资以外的交易或事项,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要求计算甲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甲企业2008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乙企业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持股比例=1200×20%=2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二)假设投资企业在某年4月1日投资时

仍以上题为例,甲企业向乙企业的投资时间为2008年4月1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甲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为180万元(1200×9/12×20%)。因为投资企业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以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依据。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二、投资持股比倒变化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一)按分段持股比例计算

A企业干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万元向B企业投资,取得B企业10%的持股比例,由于A企业有权参与B企业的决策制定,所以对B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2008年3月1日,A企业又以银行存款25万元向B企业进行投资,又取得B企业8%的持股比例,A企业追加投资后仍对B企业具有重大影响。B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85万元,其中1至2月份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要求计算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15×10%+(85-15)×18%=14.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1

贷:投资收益

14.1

(二)按加权平均持股比例计算

仍以上题为例,假如无法获悉1至2月份实现的净利润,其他条件不变。

加权平均持股比例=10%×12/12+8%×10/12=16.67

或=10%×2/12+18%×10/12=16.67%

A企业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85×16.67%=14.1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4.16

贷:投资收益

14.16

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指投资企业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一致而形成的差额。在此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对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股权投资收益的依据。其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应享有投资收益=调整后净利润×持股比例

调整后净利润=调整前净利润-(按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成本费用一按账面价值计算确定的成本费用)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7月1日购入乙公司4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4500万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如表1)。

已知乙公司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92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6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进行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零。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与事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08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乙公司调整后净利润=920-[(1080-860)×60%+(2400/16-1800-360/16+(1200/8-1050-210/8)]=683(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的投资收益=683×6/12×40%=136.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6.6

贷:投资收益

136.6

四、顺流与逆流交易对计算投资收益的影响

顺流、逆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其中,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将资产出售给投资企业的交易为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交易为顺流交易。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只要购入方在购八年度没有将所购资产对外出售,投资企业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时,都应将其内部交易未对外实现的利润予以剔除。另外对于逆流交易,出售年度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时。则将对外交易实现的利润予以加回。

例1、M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取得甲公司2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从而能够对甲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甲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M公司与甲公司所采用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持有投资期间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M公司有一非全资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编制合并报表。2008年9月18日甲公司将成本为700万元的某商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M公司,M公司以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M公司以对外出售了60%,剩余的存货于2009年全部出售。甲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900万元,甲公司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8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进行2008年、2009年与M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

(一)2008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900-(1000-700)×40%1×25%=695(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95

贷:投资收益

695

3 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1000-700)×40%×25%]

贷:存货

30

(二)2009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2800+120)×25%=730(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30

贷:投资收益

730

3 编制合并报表时不再进行调整。

例2、M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取得乙公司5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与R公司共同控制了乙公司,M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除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外。其他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账面价值80万元,采用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为4年,M公司与乙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一致,M公司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M公司有一非全资子公司N公司,M公司于每年年未编制合并报表。2008年10月8日,M公司将一库存商品出售给乙公司。成本600万元,收入为900万元,乙公司购入后作为存货核算,至20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全部没有对外出售。乙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 000万元。到2009年末止,乙公司出售了该存货的80%,2009年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2 6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进行2008年、2009年与M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

(一)2008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投资收益=[3000-(100/4-80/4)-(900-600)]×11/12×50%=1235.21(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235 21

贷:投资收益

1235.21

3 编合并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450(900×50%)

贷:营业成本

300(600×50%)

投资收益

150

(二)2009年M公司会计处理:

1 应享有投资收益=[2600-(100-25/2-80-20/3)-(900-600)×20%]×50%=1267.5(万元)

2 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67.5

贷:投资收益

1267.5

3 编台并报表时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90(900×20%×50%)

贷:营业成本

60(600x×20%×50%)

第7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 投资收益 投资风险 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戴志辉,赵守国.投资组合规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研究[j].商业时代,2006(27)

第8篇

关键词:国有股权 控制特征 资本投资 控制权收益

控制权收益的多少不仅受到资本投资的影响,还会受到国有股权控制的影响。我们通过对国有股权特征和资本投资的分析,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各种影响。

一、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

国有股权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来做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查询、质询公司账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传统的金融经济学观点认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分散的股权,也是所有权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应该信奉的准则之一。但是,随着现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实践和研究都证明事实是并非如此的。

我们通过分析国有股权公司的特征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国有股权控制的特征。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也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公司的初始资本来源于政府投资或是政府授权;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管理组织,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大,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强;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较为清晰,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所有控公司之间的一种存在,因此,对所控企业的管理边界也划分的十分清楚;国有控股企业是国家向所有控企业委派产权代表,通过参加董事会等方式来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己的权益。

二、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

在资本投资形成控制权的理论基础之上,我认为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的规模和控制权的收益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投资的规模越大,控制权的收益越好,由此可见,投资规模和控制权收益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2)控制权收益的多少是受投资的规模影响的,且在不同的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呈现出的差异也不同,但是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影响并不是很大,也就是说,控制权收益的变化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不是十分敏感的。

(3)控制权收益对资本投资敏感度最高的是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根据调查,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对资本投资的敏感度是央企上市公司的六倍之多,是地方国资委上市公司的三倍多。由此可见,地方企业集团所控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益收资本投资的影响最大。

(4)资本投资对地方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影响,除了能提高控制权收益,还会对公司的价值造成侵害。

三、资本投资影响控制权收益的原因分析

控制权的收益来源于企业实际的控制人掌控的各类资产和生产运营机构等控制性资源。我认为,大股东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获取控制权利益是现在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大股东对控制权收益的追逐是引发资本投资过盛的根本原因。但是这样的情况有利也有弊,适量的控制权收益对公司也是有好处的,它能够缓解控制性股东的投资不足,并且能够提升公司的自身价值。企业并购和扩张的基本形式就是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来增大控制权的收益,这样的方式隐秘性也较高,由于股权投资的增加,控制的层级也随着增加,延长了公司或是企业的关系链,也减少了控制性股东独占被投资公司控制权私立的可能性。

四、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分析

那么,如何减少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股权设置类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监管部门在此时也应该挺身而出,对后续拟上市的企业,更多的采取整体上市的政策进行引导,减少所有权控制级层,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的避免母公司对上市企业的投资操控行为;通过对中央和地方两类上市公司的比较可见,加强地方性公共治理,加强市场化进程的监管措施,能够促进资本投资私有理由的外部化,也就是说,能够有效的避免大股东通过对资本投资过度而为控制权谋利益的不正当做法。在股权集中模式下,大股东是具有通过加强资本投资获取控制性资源、增加控制权收益的能力的,但是在不同的控制权特征下,大股东的利益获取水平也是不同的。

五、结束语

笔者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够令我国的经济市场更加的规范化,通过对在不同国有股权控制特征下,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影响分析,不难看出:在如何更好的处理这类问题上,不仅要从外部加强监管,更要从内部人员着手。不同的控制权特征和结构,外部监管力度的不同都会导致大股东自力性投资的目标取向、实现的条件和绩效的不同。相信通过内部人员治理,大股东责任心加强,外部监管措施制度的完善,资本投资对控制权收益的不利影响一定会越来越小,企业资本投资效率也会节节高升。

参考文献:

[1]王勇.论国有股权资产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

[2]邓淑芳,陈晓,姚正春.终极所有权,层级结构与信息泄露[J].管理世界,2007

[3]韩德宗,叶春华.控制权收益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2004

第9篇

一、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按不低于公开发行量20%的比例供各基金申请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商定。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就配售新股事宜进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面向公众的实际发行量。

二、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的30%,但基金所配售的总股本在4亿股以上公司发行的新股,所用资金不计入上述资金额。

三、每只基金一年内所配售的全部新股,占配售新股资金总额50%部分,自配售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流通,由托管银行监督执行;其余50%部分,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第10篇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000×3.8+16000=3056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3056000

贷:银行存款3056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20=160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1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60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25=200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000+200000=36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000000×2%=30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000-0=300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000

-200000=100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200000

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000×0.10=80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000+80000=44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000+(-2600000)×2%=300000

+(-52000)=248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000-300000=-52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000

-80000=-132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000

投资收益5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000+800000×0.18=440000+144000

=584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000+(-600000+12000000)×2%=248000+228000=476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000+12000000)

×2%=228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000

长期股权投资84000

贷:投资收益228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000+800000×0.22=584000+176000

=760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000+14000000×2%=476000+280000

=756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000000×2%=280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000

贷:投资收益280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000+800000×0.16=760000+128000

=888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000+11000000×2%=756000+220000

=976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000-756000=132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132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000+800000×0.15=888000+120000

=1008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000+9500000×2%=976000+190000

=1166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008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008000-888000=120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000

贷:投资收益120000

第11篇

一、成本法下分配现金股利的核算

通常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如果分配的属于投资以前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不属于投资企业应得的投资收益,不能确认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收到的这部分现金股利,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因上述原因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以后年度被投资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时,要考虑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被投资方现金股利的分配和上年实现的净利润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的股利少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分的股利等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时的会计处理与被投资单位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有关,现通过举例说明在以上三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2008g1月1日以160000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600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市场价格。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在取得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如下(单位:元):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

2008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600

贷:银行存款 160600

2008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180000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07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5400元。该部分金额已包含在其投资成本中,应冲减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 5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400

2009年从乙公司取得利润:

2009年分配的股利大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属于上述“分的股利多于上年实现的净利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09年度取得股利(取得的是2008年的利润):

(1)分配320000元>2008年的净利2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9600(32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长期股权投资 3600

(2)如果分配的200000元等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0(200000×3%)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

(3)①如果分配18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5400(18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600③=②-①

贷:投资收益 6000(200000×3%)②

②如果分配2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2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③

贷:投资收益 6000(300000×3%)②

这种情况是将原来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恰好全额恢复。

③如果分配10000元小于2008年实现的净利2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300(10000×3%)①

长期股权投资 5400②

贷:投资收益 5700③=①+②

这种情况是恢复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能超过已冲减的。

二、权益法下分配现金股利的核算

权益法下,当投资方盈利时,被投资方即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投资方在分配现金股利时,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与其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大小有关。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同时小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大于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

[例2]甲公司2008年1月1日收购乙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收购日,丙公司账面净资产213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0万元。经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价格19200万元。2008年,丙公司实现净利润(账面)2000万元。甲公司按取得股权时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丙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净利润应为1600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及冲减投资成本的情况确定如下(单位:万元):

2008年丙公司盈利时,甲公司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600×80%=12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贷:投资收益 1280

2009年丙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时,

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80%=800(万元)(小于等于1280万元)

借:应收股利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未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1800×80%=1440(万元)(大于1280万元,但小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160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超过了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本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当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600万元,则甲公司应分得的现金股利=2600×80%=2080(万元)(大于1280万元,也大于2000×80%=16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0

投资收益 320((2000―1600)×8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80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权益法 纳税调整 所得税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77-02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下,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持有收益(或亏损)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这几个方面比较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的差异,并探讨由此差异带来的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调整。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与计税基础规定一致,因此,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无需确认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无需企业所得纳税调整;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减。

3.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4.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2日以5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

(1)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小于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400万元(18000万×30%),两者之差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400万

贷:银行存款5000万

营业外收入 400万

(2)税务处理。

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

甲企业在取得该项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400万,税法不予认可。

(3)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差异对所得税会计影响。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但由于A企业拟长期持有该股权投资,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上例1中,A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其他条件均不变,则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0万

(2)税务处理。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与会计准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一致。

由于未进行投资成本调整,未确认营业外收入,因此无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核算也不影响。

二、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确认投资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的同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依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为限)、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即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预计负债。当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企业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税法规定,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2.持有收益(亏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分析。对持有收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既表现在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上还表现在投资收益的计量上。会计上一般是在得知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信息时,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投资收益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根据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投资收益,且此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亏损税法与会计准则认定也不同。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担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也即是税法上不认投资损失。

3.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投资收益,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应税所得额调整时,需进行两种调整,一是对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确认金额若大于税法规定,则调减;会计上确认的金额小于税法规定的,调增。二是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若符合免税条件的,全额调减。

对于投资亏损,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就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额进行纳税调增。

4.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投资资产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如前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因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如果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举例说明。承例1,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未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B公司宣告分派股利1500万元。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1)会计处理。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1600万×30%=48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万

贷:投资收益 480万

确认应收股利=1500×30%=450万

借:应收股利4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50万

收到股利450万时

借:银行存款450万

贷:应收股利 450万

(2)税务处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480万,计入利润总额,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450万,并且免征企业所得税。

(3)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首先是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差额30万进行纳税调减,另外,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450万免税,纳税调整减,这样纳税调减金额共计480万元。

(4)差异对所得税会计影响。

账面价值=5400+480-450=5430万元

计税基础=5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430万元,因A企业拟长期持在该投资资产,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文献:

1.刘艳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J].财会月刊,2010(5)

2.段川川.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失确认管见[J].财会月刊,2009(5)

3.张春芳.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所得税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0(2)

4.赵玉霞.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

第13篇

甲公司于2004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购买乙公司40%的普通股,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投资时,乙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万元。乙公司2004年4月1日宣告分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152万元(未超过本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除权日为4月11日。2004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80.5万元,甲公司会计利润为600万元。甲公司2005年4月1日以1100万元转让持有的乙公司的所有股份。2005年度,甲公司会计利润为650万元。甲公司采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度、2005年度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预计可以转回。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按10年平均摊销。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4%.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4年1月1日,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为2000×40%=800(万元),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为1000-80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000000.

2004年4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应收股利为152×40%=60.8(万元):

借:应收股利

60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608000.

2004年4月11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借:银行存款608000贷:应收股利608000.

2004年末,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为180.5×40%=72.2(万元),摊销股权投资差额:200÷1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722000

贷:投资收益722000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200000.

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资产时才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4月收到的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应确认投资收益,2004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时不确认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摊销额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0+608000÷(1-24%)+200000-722000=6278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6278000×33%-608000÷(1-24%)×24%=1879740(元),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200000×33%=66000(元),2004年所得税费用为1879740-66000=1813740(元),甲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181374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79740.

2005年4月1日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份时,摊销股权投资差额:200÷10÷12×3=5(万元),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应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000-200)+(200-20-5)+72.2=1047.2(万元),投资收益为1100-1047.2=52.8(万元),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5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8000000(股权投资差额)1750000(损益调整)722000投资收益528000.

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1100-1000=1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00-52.8=47.2(万元),甲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6500000+472000)×33%=2300760(元),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为200-175-5=20(万元),所得税影响金额为20×33%=6.6(万元)(递延税款贷方),2004年所得税费用为2300760+66000=2366760(元)。甲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2366760

第14篇

一、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通常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应分摊(或折旧)的金额后的净损益为基础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因此,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照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和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确认的金额往往存在差异。通常而言,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是以其实现账面净利润为基础所作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往往与已确认的投资损益不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小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已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益调整部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当投资企业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大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当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可选择的方法:

1、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部分都应通过利润表反映其收益,为此,投资企业当期应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例1:20×5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20×5乙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经按公允价值计量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80万元; 20×6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200万元;乙公司20×5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以及其他利润分配因素。

在本例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1 050万元,产生商誉150万元(1 200-1 050)。

甲公司于20×5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4万元(180×30%);20×6年3月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应收现金股利为60万元(200×30%),超过确认的投资收益54万元,差额6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600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1000

投资收益 601000

例2:假定乙公司于20×6年3月宣告分派20×5年度的现金股利300万元。其他条件同例1。则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360 000

2、根据情况分别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或确认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净利润均应通过利润表确认其收益,而投资企业获得的属于投资前联营或合营企业所实现利润的分配额应冲减投资成本。在这种方法下,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未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部分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但未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3:以例1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与例1相同。

(3)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且超过投资后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账面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例4:以例2例子为例,甲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投资损益—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投资收益 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00 000

3、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差额再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商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商誉减值在实务工作中的困难,为谨慎起见,对于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中所含的商誉,其余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5: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60 000

例6: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商誉) 360 000

4、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方法下,考虑到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将会减少所有者权益,由此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份额。因此,投资企业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例1和例2中超过已确认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7:以例1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60 000

例8:以例2为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9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54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60 000

表1列示了各种方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影响,以及与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比较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上述第四种方法更为合理,在该种方法下,甲公司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分别为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甲公司应分别享有的份额1 044万元和1 014万元。因此,当获得联营或合营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当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影响投资企业股权份额的处理

在权益法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原投资企业未按原有股权份额相应增资,从而导致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下降,投资企业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的份额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产生差异。对该部分差异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所造成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份额与原应享有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也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投资而造成持股比例下降,是投资企业处置部分股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处置股权的方法进行处理。即,按照减少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和增加的资本部分计算增加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或者,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份额与处置部分股权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应有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从投资企业角度看,因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而投资企业未按原有持股比例增资而导致的股权比例下降且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能力的,通常表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应按照与投资企业直接出售部分股权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

例: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1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 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其中,商誉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乙公司拟吸收新的股东,并增资1 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定甲公司未按原持股比例相应增加对乙公司的投资,则乙公司增资扩股后,甲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为20%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按原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至20×7年1月1日止的相关净资产构成见表2。

在乙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追加投资,而造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 1 400万元(7 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 1 450万元(7 000×20%+100×20%/40%)

其中:成本(不含商誉) 1 200万元[(2 000+4 000)×20%]

损益调整 200万元(1 000×20%)

商誉 50万元(100×1/2)

减: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 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50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 5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包含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存有某些暂记的金额在后续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实质为商誉部分,则不作处理。即,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或者经过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中包含了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某些暂记的项目,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现金流量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情况下因被投资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等。当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暂记项目,而在以后期间这些暂记项目随着所处置的资产等转入当期损益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该部分的权益份额也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 000万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日,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 500万元(其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10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为50万元)。2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包括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增加额50万元结转至当期损益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740万元。假定不考虑减值和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乙公司3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2)应享有乙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份额=3 000×30%=900(万元)

商誉=1 000-900=100(万元)

(3)年末确认投资损益

应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40×30%=222(万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50×3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22-15=20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2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50 000

投资收益 2 070 000

年末投资账面价值=1 000+222-15=1 207(万元)(其中商誉100万元)

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3 000+740 -50=3 690(万元)

甲公司按照在乙公司的权益份额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3 690×30%=1 107(万元),等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207万元减去内含商誉100万元后的余额。

四、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权益法核算的基本方法是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其应享有的权益份额计算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投资损益,这种处理方法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如果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包括“顺流”(如,投资企业出售产品给其联营企业)和“逆流”(如,联营企业出售产品给其投资企业)交易所带来的损益,在该内部交易损益未实现前,应将该部分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后作为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在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损益中仅限于非关联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中的利益。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时,原抵销的损益部分再确认为投资损益。在实务中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内部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在个别(或者单独,此处假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单独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概念相同)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方法是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一)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在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投资企业(同时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具体会计处理时:

1、对于“顺流”交易,即投资企业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给其联营或合营企业而产生的内部未实现损益,其相关的收入、成本包括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在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按照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并按照内部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相应抵销收入、成本,以及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相关收入、成本予以恢复。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20×7年度,甲公司将自产产品销售给乙公司,其销售价格为1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年末,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存货,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1 800万元。假定上述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8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期末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利润分配。

从本例可见:

(1)20×7年度,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实现收入1 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600万元,毛利400万元;至年末,乙公司未出售该批产品,致使该部分销售毛利反映在乙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了相关的收入、成本,且对该联营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

(2)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40万元(11800×30%);同时,因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4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12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及抵销分录(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5 400 000

②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3)假定:20×8年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乙公司当年度按照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2 000万元。

分析:20×8年度,乙公司出售了于20×7年度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故该内部交易利润中有60万元(400×50%×30%)已经实现。20×8年度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按照成本法对乙公司投资进行核算;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为600万元(21000×30%),并恢复内部交易已实现损益中与收入、成本相关的项目,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或抵销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6 000 000

②借:营业成本 9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2、对于“逆流”交易,由于联营或合营企业并不纳入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其内部未实现损益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并不会重复计算与该内部交易相关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收入、成本。因此,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则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2: 20×7年度,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甲公司于20×8年出售了于20×7年从乙公司购入的产品的50%,其他资料如例1。

分析:乙公司出售产品给甲公司为“逆流”交易,甲公司20×7年度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对乙公司的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420万元[(11800-400)×30%]。因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范围不包括乙公司,则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而产生的收入和成本中包含的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不纳入合并报表中,故不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抵销。但是,由于甲公司存货中含有内部未实现利润120万元,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作如下调整分录(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4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投资收益 4 200 000

20×8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金额为660万元 [(2 000+200)×30%];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甲公司存货中包含的内部未实现利润60万元再进行调整,可作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 2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投资收益 6 600 000

(二)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我国要求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两种处理方法:

1、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上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同的处理方法,但存在的问题是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顺流”和“逆流”交易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不同。如以上述例1和例2为例,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540万元(1 800×30%)和420万元[(11800-400)×30%];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上述与例1和例2相同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收入、成本等。

2、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相同的方法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再作部分调整。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保持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权益法核算的一致性,同时,在合并报表中又可与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抵销的处理结果相同。其具体会计处理时:

(1)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在联营或合营企业已实现损益的基础上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即,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不包含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

(2)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顺流”交易中内部未实现损益部分相关的收入、成本等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抵销,并调整投资收益项目。

(3)当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将原已抵销的归属于投资企业的损益部分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3:仍以例1为例。

(1)20×7年度,甲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抵销内部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则20×7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420万元[(1 800-400)×30%]。

(2)甲公司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予以抵销,可考虑作如下抵销分录(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1 000万元×30%) 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万元×30%) 1 8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3)甲公司在20×8年度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金额为660万元[(2000+400×50%)×30%]。甲公司在编制20×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可考虑作如下调整分录(不考虑上年数的调整,单位:元):

借:营业成本 900 000

投资收益 600 000

贷:营业收入 1 500 000

例4:仍以例2为例。

分析:20×7年度和20×8年度,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420万元、660万元。在20×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在20×8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内部未实现利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存货项目,可考虑编制的调整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贷:存货 600 000

可见,无论是在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于“逆流”交易的处理都是相同的;而对于“顺流”交易通过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与“逆流”交易相同的处理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投资收益项目,达到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无论是“顺流”还是“逆流”交易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时原则一致,同时也能满足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联营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的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投资企业与联营或合营企业发生内部交易损失,投资企业应当采用与确认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占这些交易所带来的损失的份额。但是,如果这些内部交易损失表明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减少或非流动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的,则应当全额确认。值得说明的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和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或者在“顺流”交易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如果以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金额为基础的,则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可能不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待内部交易损益实现并恢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才会相等;然而如果以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减去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的余额按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当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内含商誉的余额(不含减值因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逆流”交易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减去内含商誉后的余额通常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的份额。但是,如果存在复杂内部交易情况下,例如,存在“顺流”、“逆流”和“侧流(投资企业所属联营企业之间或者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等,通常按照投资企业对其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与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或其他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比例的乘积计算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以及存在多层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各层次均包括子公司和联营或合营企业等情况下,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权益法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则可能难以与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

如果投资企业同时又是其他企业的母公司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后确认投资损益。如果投资企业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下属有控制的子公司或者联营或合营企业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则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按权益法应确认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该联营或合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所实现的净损益,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所占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确定;投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所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以投资企业所属联营或合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投资企业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金额,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即在投资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其所属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所确认的合并净利润作为计算的基础。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同时,甲公司拥有丙公司7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甲公司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乙公司持有丁公司100%的股权并能对其进行控制,同时,乙公司持有戊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乙公司也需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20×7年有关内部交易情况包括:(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300万元,当年度乙公司对外销售该批产品的40%;(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600万元,销售成本为450万元,丙公司于年末全部未对外销售;(3)乙公司出售产品给戊公司,销售价格为800万元,销售成本为600万元,当年度戊公司对外销售了50%;(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20万元,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上述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内部交易且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20×7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4 000万元(含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部分);乙公司净利润(不含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为1 200万元;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500万元;丁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戊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700万元。假定上述实现的净利润均为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假定投资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分析1: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甲公司销售产品给乙公司,且乙公司至年末仅出售40%,另60%未对外销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2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2)乙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5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为26.25万元(150×25%×70%),在计算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3)乙公司销售产品给戊公司,戊公司至年末对外出售50%,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100万元,归属于乙公司的部分为30万元,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

(4)戊公司销售产品给丙公司,丙公司至年末全部未对外出售,从整个集团角度看(此处包括对联营企业),形成内部未实现损益80万元。但因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与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的联营企业戊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在计算乙公司对戊公司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归属于乙公司的24万元(80×30%)部分是否应予以抵销,以及甲公司在确认对乙公司投资时是否需进一步抵销,从理论上看,如果不扣除戊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利润,不符合财务报表编制中应予抵销内部未实现损益的原则。因为,戊公司出售产品给丙公司,其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80万元包含在丙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中,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中所包含的该部分未实现利润中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4.2万元(80×30%×25%×70%)会包含在甲公司的净利润中,同时,丙公司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80万元也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存货价值中,假定当期整个集团只有戊公司与丙公司一笔交易,将会造成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归属于甲公司的部分得以实现的情况。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很难得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相关资料且抵销比较困难,如果实务中该部分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或者无法抵销的则可考虑不予抵销。在本例中假定该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重要而不予抵销。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200×50%)×30%=180(万元)

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实现的净利润=1 200+180=1 380(万元)

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380 -120)×25%-150×25%×70%=288.75(万元)

分析2:在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处理

(1)乙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1 380+1 000 =21380(万元)

抵销乙公司销售给戊公司未实现的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400万元×30%) 1 20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30%) 90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2 380-120)×25%-150×25%×70%=538.75(万元)

合并报表中的合并净利润=4 000+1 500+(538.75-288.75)=5 750(万元)

合并报表中应增加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38.75-288.75=2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5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500 000

抵销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未实现收入、成本等(单位:元):

借:营业收入(500万元×60%×25%) 750 000

贷:营业成本(300万元×60%×25%) 450 000

投资收益 3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2 500

第15篇

案例情况:

A企业是居民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A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以25,942,980.00元购入乙企业47.5%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7,485,989.73元,A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乙全年实现税后净利2,760,795.31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项目未发生变化。2015年6月5日,被投资方宣告分派股利,A企业分得股利475,000.00元。7月12日,投资方A以29,600,000.00元转让所持全部股份。

一、初始投资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初始投资阶段,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投资入账金额规定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入账价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差额为商誉,商誉不单独确认,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初始投资时A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7305845.12

贷:银行存款等 25942980.00

营业外收入 1362865.12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为27,305,845.12元,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应以购买价款作为其计税基础,则其计税基础为2,5942,980.00元,会计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予认可,应进行纳税调减1,362,865.12元,该差异属暂时性差异。应在申报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五行第4列“调减金额”处填写1,362,865.12元。

二、持有阶段产生的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投资持有阶段,会因税法与会计在投资收益确认时间的不同而产生暂时性差异,同时由于权益性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会产生永久性差异。在本例中,投资方A2014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311377.77

贷:投资收益 1311377.77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故应进行纳税调减1,311,377.77元。在申报表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六行“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账载金额”处填写1,311,377.77元,税法角度尚未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为0,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金额-1,311,377.77元,并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四行“(三)投资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1,311,377.77元。

2.2015年6月5日,投资方A分得股利475000元,于2015年6月5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47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75000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税法此时应确认投资收益475,000.00元,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增475,000.00元,此时的475,000.00元为暂时性差异。另《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此项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应体现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在附表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六行“六、长期股权投资”第1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账载金额”处填写0.00元,而从税法角度应确认投资收益,因此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为475,000.00元,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金额475,000.00元。由于前期会计上已确认收益,而按税法规定此时才确认,故应作纳税调增,应在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四行“(三)投资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475,000.00元。而免税政策带来的永久性差异应在在附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写金额为475,000.00元。作为税收优惠的免税收入,在附表A107010 收入、所得减免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三行填写金额475,000.00元,此时填写的金额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永久性差异。

三、处置阶段财税差异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处置阶段,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是投资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历史成本,它不同于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本例中A企业处置股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 6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7305845.12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363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