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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管理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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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管理措施

第1篇

当前,基层地税部门在征收实践过程中,深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一是信息传递不够流畅。这是在当前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不做大的变革的前提下,对基层地税部门征收效率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主要体现在:从部门之间看,劳动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没有联网,地税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期缴费人应缴社保费的具体费额,在工作部署与安排方面不能取得完全主动;从部门内部看,市局与分局两级之间,仍需通过手工传递当期缴费人的核定费额,基层分局取得核定额时往往已经是每月上旬的中后期;再者,从整个地税信息化建设情况来看,内网在我市已全部开通,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化办公,但有些功能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比方说社保费的微机编码与正常税收的微机编码不相一致,社保费开票与税收开票不能采用同一程序;从全××市情况看,××市局、××市局、分局三级之间社保费征收网络尚未完全形成,资料管理、保费征缴等没有形成一定的模式,当期社保费的申报、征收、入库情况市局并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分局对社保费的征缴同税收一样同征同缴流于形式,对于基层分局按期开展社保费各项管理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责任界限不够明确。这是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根本因素。我省现行的社保费管理体制是劳动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笔者认为,这一体制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不利,甚至于已经干扰和影响了社保费的正收管理工作,成为一个亟待解脱的羁绊和亟待冲破的桎梏。在我们基层分局的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缴费人对于劳动部门的核定的险种及数额持有异议的情况。劳动部门由于人力、精力的限制,在核定当期应缴费额时存在与缴费单位沟通不足的问题,造成在实际核定时往往凭借手头历史资料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缴费人当期应缴数;同时,核定的应缴费额也只是劳动部门单方面认定的数字,缴费单位事前既不知晓,事后也未完全认可,但地税部门特别是基层地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部门的核定数上门催缴、征收,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从我们分局的情况看,不论是当期的核定数还是劳动部门认定的以往欠缴数,相当数量的缴费人不同程度地存有异议;再者与劳动经办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联合办公的雏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费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资金调度不够宽裕。从我分局社保费收入占全××市的近1/2,部分事业单位及企业缴费资金不宽裕,缴费人特别是困难企业在组织资金方面普遍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征缴费用为零,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保费征缴工作。据统计,目前该所85以上的欠费来自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及湖北省风机厂等经营困难单位。这一部分困难企业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生产经营形势持续低迷,职工工资长期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可用资金十分匮乏,企业资金调度的确存在很大困难,这是影响社保费按期申报和征收入库以及形成欠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

四是缴费态度不够主动。对于大多数缴费单位来说,缴纳社保费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主动。在缴费时间方面,相当数量的缴费人并不能够像对待正常税收一样在每月10号前到地税征收大厅履行缴费义务,往往经地税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上门催缴后才在中下旬缴费。在险种方面,也是区别对待,与职工当前利益密切相关的险种缴纳的积极一些,如医疗保险;与职工当前利益或大多数职工的共同利益关系不大的险种则能拖就拖、能磨就磨,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女工生育保险等。我分局90的欠费就反映在这四个险种上面。相比之下,失业保险更为突出,该辖区的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对于缴纳失业保险的抵触情绪极大,认为事业单位不会存在失业问题,因而态度十分消极。凡引种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可以肯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够理顺的局面将难以根本改观。

二、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社保费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勿庸置疑的,而且必须尽快解决。笔者认为,从有利于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大局出发,应加强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政策理论及操作实务多方面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与征管质量。

(一)尽快改变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是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根本之策。日前,有关媒体报道,广东省通过地方法规,对社保费推行“全责管理”,其主要内容是变“劳动、地税两家共同对社保费负责”为“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方面工作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变两方责任不明、相互掣肘为一方负完全责任,这一作法很值得我省借鉴。试想,20__年我省做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决策,其主要出发点就是依靠地税部门的征管力量和征管手段,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水平,但为何不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职责都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独家承担社保费征管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工作便利。因此,呼吁各级人大、政府把这一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加强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地方法规,把社保费的全部工作职责移交给地税部门,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缴费人。

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保费;征管工作

1 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参保认识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和覆盖,大多数人都有参保的意识和观念,在找工作时,把参与社会保险作为衡量用人单位正规与否的标准。虽然如此,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参保的认识不足,找工作时一味要求工资,却忽视了缴纳社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有了一定的困难。

1.2 法律意识不强

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我国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用人单位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却忽视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因而,在某些用人单位中,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切只能是听天由命。

1.3 虚报缴纳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的。但是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单位虚报职工的缴纳基数,将员工实际的工资收入,转换名目,以其他形式发放,如借加班费、考勤费、补助费等等。这样的做法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我国社保费的征缴水平。

1.4 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

现阶段社保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征收对象。而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还未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某些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由于用人单位不负责这些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劳务派遣单位的缴纳与否又存在核实难的问题,致使这些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以上情况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保费征缴的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的现状。

1.5 征管力度不够

目前,社保费的征缴由于核定和征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征管时时常出现管理脱节,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一直处于放任自如的局面。另外,对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社保费的征管整体力度下降。

1.6 缺乏统一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是目前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但是各省级部门在此基础上又出具了社保费征收的暂行管理办法,而在具体的征收规定上又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收缺少了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法规,又加上财务会计的制度不统一,导致了社保费征收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7 征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社保费的征管工作要求征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自我道德要求。但是许多征管人员在征收社保费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熟人好办事”,对熟悉的用人单位稽查的力度不够,忽视数据采集等现象;而对征收有困难的单位又存在“反正难查,查了也无用”的态度,这就造成了征管工作的失误,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2 社保费的征缴工作的建议

2.1 大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依法纳税一直是我国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在宣传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保险纳入到我国税法宣传的内容中去。加大力度宣传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全民的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在观念上的不足和误区,为社保费的征缴提供一个良好的征收氛围。例如,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宣传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增强人们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度,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依法征缴,强化征缴力度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钻征管漏洞,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要依法对这些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处罚措施的到位,给用人单位以警告。针对用人单位虚报缴纳基数,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稽查人员要按规定核实,找出用人单位的虚报实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面对现阶段社保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少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征管办法,保障未参保人员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确保人人有保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例如针对农村居民参保困难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办法,让占我国大部分比重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2.4 加强机构建设,制定统一征收标准

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加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确保社保费的核定管理与费用征收相统一。加强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审核管理和环节衔接,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手指公开,征管透明,确保社保费的足额征收。

2.5 完善征管程序,规范征管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程序是影响社保费征管能否快速、有效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规范与否是确保社保费征缴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要将征管程序不断完善,将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征管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保费征缴管理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全面。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社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全民参保,全民收益,是社保工作者的工作目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保险中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福利,是社保工作者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宣传,征管力度的加大、全民参保意识的提高都在无形中推动者社保费征缴工作由难变易,社保费的征管水平势必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卓,陈加奇,陈建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不利因素分析――以宁夏贺兰县为例[J].经济纵横,2008(11).

第3篇

一、我国小微企业社保缴费现状

目前,我国的社保费主要由“五险一金”组成,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人社部今年2月公布的数据,尽管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有所下降,但“五险”的总费率仍高达39.25%。

从世界各国社保税缴纳比例来看,中国的社保费率不是最高,但的确处于较高水平。在美国社保局的研究报告中,173个国家或地区,仅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哥伦比亚、捷克、匈牙利、法国、奥地利、荷兰、德国、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12个国家的社保名义缴费率高于中国。同时,美国的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保税率为9.7%,日本为13.77%,德国为20.85%,均远远低于我国小微企业要承担的费率。

从我国小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社会平均工资不断上涨,社保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也日益提高,因而小微企业要承担的保费成本不断加大。另外,我国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是以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的,但当前的社会平均工资主要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标准,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仅以抽样的方式确定,甚至未包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这表明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由此计算出的社保缴费基数对小微企业偏高。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比较利润空间小,甚至多数小微企业职工工资不及缴费下限,但必须按下限来缴纳社保费的现实无疑对其发展造成巨大阻碍。

二、社保费率过高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影响

首先,社保费率过高间接导致小微企业出现“用工难,用工贵”的艰难局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价值不断提高,而多数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上调工资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用工成本和社保费同时加大。在两项高额负担下,部分小微企业不得不放弃招工,甚至减少员工数量来降低这两项成本支出,维持生产。但这种牺牲员工数量的方式却不能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企业员工的工资增长是必然,然而较高的社保费却并非必然。所以,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小微企业“用工难,用工贵”的难题。

其次,社保费率过高阻碍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转型,降低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由于信息传递和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小微企业在承接技术发明方面比大企业更有优势。由于高度竞争,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也有极强的动力。[2]但同时,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小,资金总量少,用于创新的资金不足,而社保费用的过高必然挤压创新资金占总资金的比重,这会制约小微企业的改革与转型,甚至导致其放弃自主创新。从长期的发展看,小微企业若继续定位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用低价格来换取市场份额,不创新,那么必然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再次,社保费率过高不利于小微企业扩大生产。人社部表示,仅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这项政策,预计每年可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400多亿元。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实际可以为企业减轻负担270亿元。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这笔节约的资金来扩大生产,深度发展;另一方面,该措施间接提高了员工的收入水平,可以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目前,虽然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费率有所下降,但占社保费较大比重的养老和医疗的缴费比率却并未明显下调,社保费率总体较高,所以无论是对小微企业员工还是企业本身,均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最后,社保费率过高不利于整体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根据劳伦斯?汤普森对OECD国家的竞争力和雇主缴费率之间的关系分析结论:雇主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每增加10%,企业竞争力就会相应减少2.5%。[3]当前我国工业正面临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新兴经济体“承接转移”、国内资本“抽逃”实体经济的严峻挑战。[4]而小微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较低的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带动内需,缓解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把我国打造成经济强国。但较高的社保费率使得小微企业需承担较高的经营成本,阻碍其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减轻社保费缴纳对小微企业影响的建议

首先,在保证社保基金长期平衡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同时核准缴费基数。目前,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占较大比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却并未有真正行动。而要实现企业的真正减负,则必须降低养老和医疗的缴费率。这可以通过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将适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划转社保基金、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等方式来稳定社保基金,在此基础上分阶段适度降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另外,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要在充分考虑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前提下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减小虚高成分,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公平。

其次,为减轻较高的社保缴费对小微企业的影响,除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外,政府和小微企业也应采取一定措施。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融资难题。成本高利润小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政府若能为其提供部分资金,既可以减轻较高社保费给小微企业带来的压力,也可以支持其改善和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简单,技术落后,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所以,小微企业自身也要通过改善管理制度、创新生产技术等方式来实现减负,以此来换取自身的生存空间。

第4篇

一、社保核定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从目前社保核定制度(以下简称核定)执行情况看,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后,主要表现为:

1.核定使申报缴费数不真实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核定制度使申报主体(企业)、核定主体(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主体(税务征收机关)三方的法律责任不明。如,近年来,税务机关在费源检查中发现,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有些劳务派遣机构代收用人单位社保费不及时解缴,把代收的社保费作为工资发放,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其情节严重。税务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强行征收和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而对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收集的社保费,面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和处理,最后只能对查出的问题搁置起来,不了了之。原因是: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即是追究申报主体有费不报的法律责任,还是追究核定主体有费不核的法律责任,或是追究征收主体有费不征的法律责任呢?这是征收执法主体在强制征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常常面临的两难问题。

2.核定为企业逃费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核定制度提供的合法性依据具体表现为,一份加盖了社保经办机构印章的核定单,其缴费的合法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从契约合同分析,这份社会保险费核定单是一份缴费的契约单,作为一份被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契约合同,从盖章之日起,它被赋予了参保人申报缴费的合法性。第二,从行政许可分析,这份社会保险费核定单是一份缴费许可单,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数经社保经办机构加盖了社会保险费核定专用章,这说明是行政许可了的。所谓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社保缴费核定单上加盖的印章相当于行政许可。这种行政许可就是缴费人缴费的法律规定性,或者说是缴费人尽缴费义务的法律边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稽查机关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其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核定为缴费人申报数加固了事实上的合法性,为缴费人逃费提供了法律保护。

3.核定给征收机关加大了执法处罚难度和执法风险。从核定的结果上看,这种控制是法律上的失控。因为,社保部门的核定工作实行大厅式的柜台核定,这种柜台式的核定是通过申报核定完成的,而不是管理人员亲自到企业进行查账核定,因此,核定缴费数的真实性不高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核定程序对社保业务来说有其必要性,而对征收业务来说,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但由于通过核定,给企业的申报缴费数上了法律的发条,这样约束了征收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加大了执法处罚难度和执法风险。

4.核定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第一,从核定制度内延性看,核定制度增加了内部机构重叠,因核定,劳动部门专门成立了基金结算中心。这使得具体的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部门与基金管理部门沟通较差,也给缴费人办事加了一个繁琐的环节。从核定制度外延性看,核定多了一道管理环节,操作复杂,人财物耗费巨大,直接导致了效率的低下。第二,核定相当于是对企业申报的审批,这一道程序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第三,核定既增加了社会保险费源隐性流失,也增加了社会保险费显性流失。因有了核定,征缴及稽查机关对未申报费源不能及时追缴,对违规事实亦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致使社保费源隐性流失。对企业的欠费,社保部门实行单边结算,单边认定,尤其是对困难企业和改制企业的欠费(包括职工个人欠费)实行“挂账处理”,为企业逃费开政策口子,致使社保费源显性流失。第四,社会保险部门将核定、记账和结算集于一身,这本身不符合现代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缺乏监督和制约造成的损失是最大的不效率。第五,核定分割了征管职能,制约了申报效率的提高。由于有了核定,社保费申报、费源管理和征收人为地被分割,导致稽查职能错位,管理职能交叉,尤其是在费源检查方面,形成劳动和税务两个部门在稽查职能上的双重执法和双重处罚,这不仅增加政府部门的执法成本,而且,还加大参保企业的接待任务。还有,核定使基金征缴出现“四不清”,即:单位缴费、欠费与个人缴费、欠费分不清;当期缴费与补缴欠费分不清;欠费补缴的属期和比例分不清;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数额分不清。这是因为,社保部门经常出现重核、多核、补核等跨时核定问题,使得对账难,差错率高。由此,直接影响工作效率低下。核定制约了申报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即制约了多种申报方式的推行,如:邮件、电子、划卡、电话申报等等。

二、对策建议

核定问题是社会保险费筹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问题说到底涉及到如何有效地配置社会保险管理权力、理顺征缴体制、规范征缴程序、提高征管效率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应站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有利于规范执法、提高政府的整体行政效率、降低其管理成本的高度,而不是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去思考这一问题。为此,建议如下:

(一)统一征缴体制,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

第一,社会保险以“费”的形式征收,但要统一社保费征收体制,尽快结束“双轨制”征收局面,将税务部门作为中国唯一征缴主体;第二,改变部分省份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局面,将与征收相关的其他部分职能和职权回归于征收主体,还权于税务机关(尤其是费源稽查与处罚权职能),并在全国范围内一步过渡到税务全责征缴;第三,在申报缴费方式上,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费,税务征缴机关征收,税务稽查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收”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新模式,将申报缴费权还于参保缴费人自己,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申报、自主缴费的主体。

(二)取消核定制度,体现“征、纳、管”三方权利与责任的回归。

取消核定制度,强化自报自缴,让申报主体自负申报责任,建立据实申报缴费的遵从度。这有利于“征、纳、管”三方权利与责任的回归:一是有利于征收机关权利与责任回归,以强化征缴秩序的法制化。即征收机关根据企业申报进行征收,使征收机关的权责匹配,征收与执法两个职能高度统一,以保障征缴秩序的法制化。二是有利于劳动部门权利与责任回归,以约束记账的规范化。即劳动部门依据征收机关入库税款单记个人账户,而不是核定后再对账、记账。这样,社保费记账可以月清月结,劳动部门可以从过去核定、对账、费源稽查以及对破产、改制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算等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减轻其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其一心一意做好记账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各项事务性工作。同时,可以避免虚记个人账户现象发生。三是有利于缴费主体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回归,以提高企业缴费守法的遵从度。即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缴费,那么,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缴费主体的法律责任。总之,取消核定制度,征、纳、管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更加清晰,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运行机制良性发展,使社保费征缴秩序走上法制化管理运行的新秩序和新起点。今后,核定的运用和实施应成为设定和解决特殊矛盾的必要措施。

(三)实行“统账”分申、分征、分统、分报、分记。

为使征、纳、管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清晰,征缴程序进一步规范,每项收入更加明细,征缴效率进一步提高,以及为做真、做实个人账户,社保费实行单位和个人分申;地税机关分征、分统和分报;社保经办机构分记(只需记个人账户),这才是社会保险费征缴与记账规范管理的正确出路和理性选择。其中,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如同个人所得税,单位交统筹,如同缴纳税收。这样保障力度才会更加厚实。参保人才能公平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1.关于分申。分申,是指缴费主体将统筹社保费和个人账户社保费进行分别申报,尤其是实施医疗保险的地方,可将“两险”中个人缴费部分按参保本人申报工资基数的10%申报缴费数(其中,8%记入养老个人账户,2%记入医疗个人账户)。目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单》设计的缴费项目中,已经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进行了分开设计,这为参保企业分项申报创造了有利条件。

2.关于分征、分统和分报。是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争论焦点,有的地方已经实行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由劳动部门征收,记入统筹的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样,既形成了两套征收班子,又分离了缴费信息。笔者不赞成这种做法。笔者提出“统账分征”是指在一个征收主体的前提下,按“五险一票”的申报模式,对养老和医疗基金实行 “统账分征”。对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按有关政策及个人的缴费能力进行申报,申报多少缴费多少,记录多少,不缴费不记账。以此彻底改变目前单位缴费、欠费和个人缴费、欠费分不清等“四不清”的局面。为避免出现在“统账分征”中企业只注重缴纳个人账户基金,不重视缴纳社会统筹基金,必须坚持一个征收主体,分征不分家,坚持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同步征缴,以全面提高征缴率。我们认为,实行“统账分征”的好处是:(1)它是符合“科学规范、简明方便、低成本、高效率”原则的最佳模式,尤其是能为做个人账户提供真实可靠的缴费信息。(2)实行统账分征,能充分界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优势,尤其是社保部门可以从过去繁重的核定和结算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集中精力管理好个人账户。

要根据分征、分统和分报的要求,完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研究和改进《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申报表》和一式六联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分栏设计。

3.关于分记,是指将收取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统计,即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分类记账,即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医疗基金,失业基金,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以及补缴和各类处罚款)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记账、分类核对。在记账的职责划分上,除个人账户由劳动部门记账外,其他的各类社保费收入都应由征收机关分类统计和上报。另外,要进一步完善社保费征收信息软件。借鉴厦门地税局经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在新上线的地税信息系统中,开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并将其与现有的社保费管理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个系统的信息共享,可以通过企业报税时申报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与企业申报社保时的工资总额与参保人数进行比对,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和社保费征缴两者相互促进、互为牵制、互为补充的目的。

第5篇

【关键词】企业社保资金 财务管理 运作框架

社会保险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一些职工流动性强的施工企业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管理工作显得更加复杂。同时,由于企业社保财务管理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不同,前者的目标在于要切实保障企业参保人员的相关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企业的稳健发展,并最终作用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加强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工作

社保资金财务电算化是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外在体现,有效运用利:保资金财务电算化平台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保资金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业务子系统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有效保证,这一平台对参保人员总数及变动、社保缴费率、扣缴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情况能够及时做出反映,这就提高了企业社保资金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要对电算化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以增强电算化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企业社保费的财务预算管理

企业预算管理是企业在通过进行科学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经由货币数量形式来对企业未来开展的企业内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规划、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工作。尽管预算本身隶属于计划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预算管理不完全等同于计划管理:预算管理是把企业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仅仅是是财务部门或某个特定职能部门才能开展的管理工作。科学的预算管理对企业的意义重大,一是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二是有助于企业形成绩效考核的依据,三是能帮组企业实现风险规避。对于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来说,企业社保资金的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按照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编制单位为企业总部以及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具体而言,由企业总部财务部门或企业社保经办部门负责资金数据汇总,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社保费(含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部分,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依照如下步骤:第一步,子公司应首先把各项社保费的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以此预先安排社保资金,并在每月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来预先统计数据。第二步,当业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确定之后,把预算逐一分解到相应部门去执行,财务部门同时要对此开展日常核算、通过定期分析及监督执行等跟进工作来检查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第三步,企业在开展社保费用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要体现柔性管理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在全面预算管理中采用弹性预算和滚动预算,具体说来,就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用弹性预算考核,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下一周期的目标作滚动预算。对于一些不会对企业全面预算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可通过建立企业内部弹性预算考核机制,对这些指标进行动态调整,这样就能够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目标的实现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这同时需要企业内部事先设置好内部授权批准制度。

三、社保费用征缴

企业在社保费用征缴方面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基础业务部门按月编制缴费人员数量增减变化表,在此前提下与财务部门共同制订并下达征缴计划。二是由基础业务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申报缴费的相关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再与财务部门共同核定社保资金的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三是各核算单位根据社保费用征缴计划,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保费至企业总部的社保基金专用账户中,经主管领导审查批示后,再把上缴的社保基金划拨至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专用账户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社保资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应在每年初由总负责人与下属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责任书》,实行“每月通报欠缴,年终实行考核,以此进行经济奖罚”的制度,并以此作为考核干部年终业绩的指标,目的在于将各项社保费的征缴责任逐级落实到位。与此同时,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也应层层落实这一目标,并由此在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上下一体的社保资金征缴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企业内部的一些当月没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迅速下达催缴通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要加收社保资金滞纳金,以便保证各项社保资金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针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南于管理层次多,下属各核算单位的工资发放时间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可以由企业财务部门向下属企业社保费专户中预拨一个月的上缴周转金,这样就能确保整个企业能够及时、统一归缴社保资金至地方社保机构社保帐户之中。

四、社保资金拨付

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除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通过社会化形式来发放以外。企业在社保资金拨付方面应该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二是及时、足额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给相应的下属公司或职工。

五、加强社保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第6篇

[关键词]社保费率下调 社会福利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随后,人社部、财政部《关

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要求,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低至19%;失业保险也将再度降低费率,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均按两年执行。

社保费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水平。它的下调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利益,而且也涉及政府对宏观经济的一个调控,关系到社会总福利水平,因此,社保费率下调引发人们热议。

一、社保费率下调原因

中国法定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根据数据统计,在未做保费调整之前,中国“五险”缴费比例,企业缴纳29.8%,个人缴纳11%左右。经有关数据显示,与世界173个国家社会保险费率相比,中国列13位,表明中国社保费率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其次,面对着中国经济下行的现状,以及国家去产能的背景,适当地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减轻企业的运营成本,改善目前企业成本过高的困局,并且积极地响应国家去产能的政策。

因此,中国政府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相继出台相关政策,开始社保费率下调的尝试。2015年,政府对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3项保险的费率由3%、1%、1%降至2%、0.75%和不超过0.5%,总计下调1.75%左右。2016年,政府发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首先下调缴费占比最高的养老保险费率,并进一步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最后,根据中国目前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国情,在2016年实行阶段性的下调方式,并配套延迟退休的政策,能暂时缓解社保费不足的困境,维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社保费率下调的影响

1.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社保待遇水平不变

此次降低的是单位缴纳的保费,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目前持有的观点是社保费率下降不会降低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待遇指社会成员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所享受的物质上的帮助。从实际而言,社保待遇发放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国家和各地已制定的待遇计发或报销管理办法,究其根本,社保待遇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基本上社保待遇水平与社保费率无直接关联。

2.对企业的影响:大企业减负多,小企业减负少

对于大企业而言,因参保人数多,基数大,社保费率下降百分之零点几,减少的社会保险费依旧很多;相反,对于小企业,因企业人数少,尽管缴纳的保险费有所减少,但相对大公司而言受益不明显。

总而言之,社保费率下调的目标是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顺应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社保费率下调都能为企业带来积极影响。

3.对社会的影响: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

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加上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中国经济结构面临不断优化升级和变换驱动力的需要。此轮社会保险费率的下调,可视为对经济的一次改革,不仅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优越宽松的投资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平稳动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个人、企业的福利,进而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

从微观层面分析,高社保费率是继税收之后压在实体经济上的又一座大山。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通过此次社保费率的减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发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此外,费率的调整增强了企业参保能力,有利于控制企业逃费行为发生率,增强了社会保险制度分配功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进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

三、社会保险费率下调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是否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也是各方P注的一个重点。

首先,社保基金的收入一般由社会保费筹资和政府补贴组成。此时下调社保费率必将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总数降低,如何弥补减少的金额,从而保证基金收支平衡,这是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但是通过对国外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分析,社保基金还能通过费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筹资,这点值得我国借鉴的。

第7篇

(一)着力提高组织收入质效,确保税费收入平稳持续增长

1、坚决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和依法治税的关系,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和缓缴税款审批,严禁违规减免税和缓缴税款。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税政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2、严格落实收入考核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考核制度,明确收入任务,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任务、责任、措施三落实。要严格考核制度执行,把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班子的“硬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不力、有税不收、乱收税的,要坚决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监察室等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税源分析预测。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税源变化情况的分析力度,及时掌握收入异动,牢牢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要依托“大集中”信息化平台,对全市税源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健全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常规分析制度,利用税负警戒线指标进行税收评估,为加强征管提供依据,努力实现每个月份、每个季度达到收入目标,确保全年计划任务圆满完成。(吴志坚副局长牵头,计财科主办,征管科、信息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4、推进社保费扩面增收。要继续围绕“管理的精细化、宣传的经常化、考核的制度化”的目标,深入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以宣传促扩面,以扩面带宣传,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社保费扩面征缴工作。要建立健全税收和社保费“同征、同管、同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大集中社保费征管模块的应用,严格规范社保费征管程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促进社保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要贯彻落实省级养老保险金直接划解新办法,促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陈德元副局长牵头,规费科主办,市局有关部门配合)

5、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强化政策落实不到位就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积极贯彻执行好扶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同时要关注国家政策调整的动态,加强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尽量减轻对组织收入带来的震荡,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吴志坚副局长牵头,税政科主办,计财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着力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

6、加大经济户口清理力度。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新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户口的巡查制度,落实“定范围、定时间、定检查”的管理责任制,配套相应的量化考核办法,完善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强化静态管理和实地调查,注重对比分析,切实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市局有关部门配合)

7、加大对主体税种征管力度。对营业税,要落实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土地转让以及饮食娱乐业的控管,对货运车辆落实“定期定额,集中征收”的方式,在缴纳车船税环节进行把关一并征收,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对企业所得税,要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办法,通过加强企业实际收入和成本的测算,有针对性实施以查促收,确保企业税负与经营实际相符合;对个人所得税,要重点抓好“三个强化”:强化全员全额扣缴,强化高收入者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申报管理工作,强化对自然人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征管。(吴志坚副局长牵头,税政科主办,征管科、计财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8、创新税源管理模式。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流程为导向,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要求,对重点税源,实行分行业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控;对一般税源,实行管事与管户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对零星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综合治理。(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计财科、税政科、信息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9、完善税管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制度。按照税源专业管理新模式的要求,改变现有税收管理员岗位设置,把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转变到税源监控、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上来,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要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员管理制度,完善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健全纳税评估业务配套制度,全面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操作,统筹协调评估系统试用工作,探索具有汕头地税特色的评估方法,在推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和餐饮、旅店等服务业的纳税评估。(吴志坚副局长、蔡傥生副调研员牵头,征管科主办,税政科等有关部门配合)

第8篇

XX县地方税务局规费股:

在近两年的统征工作中,我分局通过加强征管,建立了费源监控制度,实行税费同时征收管理的做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累了一些征收管理的经验。具体表现在:一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要求,细化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管理工作;二是欠费催缴制度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了税收稽查和欠费催缴工作有机结合;三是加强了费源控管,积极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建立了欠费统计台帐管理;四是税务机关专门配备了征管人员。

一、通过两年来的统征表明,我分局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的形势下,面临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一)、缴费主体向多元化趋势发展,缴费主体不断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股份制、合伙企业等。

(二)、税费同步征收脱环节。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下,由于及少数人员认识上存在着税务机关职能是收税,收费只是一种附带征管的想法,加上缴费人员认为缴费可以不按时、不积极、不主动,费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税费的征收差距越来越大。

(三)、企业经营困难,欠费数额较大。根据县局规费股传来的信息看,20__年止,当我们这个地方的一家供销企业就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18万余元,我们征管人员也多次深入企业面对面的进行了条例的宣传,进行催缴,但都没有效果,主要问题是企业困难,加上改制,所以没有能力缴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停产、改制企业增加拖欠。

(二)、对欠费企业难加收滞纳金,企业领导认为该缴的费都缴不了,缴什么滞纳金。

(三)、部门之间加强协调,解决征管中的难题。

--声明:文秘站网()原创文章!对于其他网站的抄袭行为我们将联合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现状,地税、财政、银行、劳动几个部门各负其责,地税负责及时足额征收社保费并缴入各财政专户,征收情况进行反馈,催缴欠费,协助社保开展扩面工作,财政负责加强对社保资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管理,预决算及核拨资金等,收款银行负责按级次按险种收款,并与各部门对账,社保部门负责登记、发放、核算、扩面工作,协助地税部门追缴欠费。各部门之间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联系,不仅仅是搞好自己的工作,应更多地为社保费的征管出谋划策,各部门应支持地税部门的社保费征管工作。

三、社保费的欠费原因

关于欠费的问题:现在的部分欠费企业特别是欠费大户企业,实际上早就因各种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原来的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不了,破产又破不了,不死不活的企业不同形式的存在。

部分单位缴费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认识不到位,错误的视缴费为包袱。

四、针对上述欠费情况,提出如下清欠措施

(一)、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为了使清理回收欠费工作顺利开展,建议由各级政府成立清欠小组,建立清理社保费欠费目标责任书及各种协调会议制度,统领协调清理欠费工作。同时,从各有关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清理欠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清欠责任落实到有关人员。

(二)、强化服务,对长期欠费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经常上门服务,与企业沟通交流,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三)、及时掌握企业资金动态,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计划,建立成信互动缴费关系,让企业化整为零,分批组织社保资金入库。

(四)、采取催报催缴,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严格执法,加大清欠力度,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有能力的缴费单位的欠费,要做好宣传,动员督促催缴。

(六)、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清欠工作,力争当年欠费当年清;陈欠拟出催缴计划,分期补清;死欠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七)、加强宣传,提高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意识。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宣传,使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事业。

第9篇

社保费率过高的“中国式烦恼”

不久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坦言,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费率大都保持在40%以下。数据显示,在全球12个社会保险费费率超过40%的国家中,中国位列其中,其余11个国家均分布在欧洲。在社保费率问题上“俯瞰”他国,确实不是一件“光荣”的事。

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纳比例上看,企业承担较大份额,个人缴纳较小份额。但根据法律规定,仅有员工个人缴纳的份额才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相当于强制储蓄),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份额最终与员工个人可获得的养老金脱离,将被转化为社会统筹资金,不进入员工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大病医疗报销和工伤待遇赔付,并转化成未来的基础养老金。同时,员工本人也不能随便动用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一般需要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将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金额按1/120的比例,与其他养老金构成一起按月发放。这意味着,员工在退休后必须再活十年才能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上的积累金额领完。尽管法律规定员工死亡后可以将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提出,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等不确定因素,彼时,个人养老账户中的余额是否能保值还是个未知数。

另外,我国已明确将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员工普遍的退休年龄将会推迟,这就意味着员工将会多缴社保费、少领养老金。在未来延迟退休趋

势不变的大前提下,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或基数的提高,势必会挤占员工获得的可支配工资收入,从而影响生活质量。网络调查数据显示,93%网民反对退休延至65岁。更有批评认为,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以毒攻毒”的“恶”制度。从小处看,这会造成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从大局看,居民消费能力不足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将日趋下降。

企业、员工都叫苦

历年来,社保个人缴费的比例虽然没有大的调整,但由于各地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个人缴纳社保的基数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前些年,由于各级政府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益处,加上2011年《社会保险法》施行带来的积极推动,社保费率过高对个人消费能力的消极影响等问题并不突出,直到2014年这一矛盾才日渐显现。

2014年3月,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东莞善募康科技有限公司上千名员工要求涨薪及降低代扣社保比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有评论指出,由于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最低参保基数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员工的工资增幅往往不能与之适应。另一方面,在“延迟退休”政策的影响下,员工更实际的想法就是多领工资、不缴社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实惠”不受影响。如此看来,“五险一金”的高比例也成了我国社会参保率低的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儿”,而不仅仅是私营企业唯利是图和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造成的。

同样是不满,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的员工却提出了另一种诉求。据悉,该厂多年来一直按1800元为基数为员工参加社保,因此,员工要求以实际工资标准为基数,补足厂方应缴而未缴的份额。但员工并不希望厂方将依法应缴的份额补缴到社保管理部门,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他们。厂方则表示愿意提高参保基数,但是,工人们每个月拿到的实际工资数也会相应减少,双方因此僵持不下。在笔者看来,员工要求“以现金方式补足社保”的做法,其实是变相要求加薪,同时也是对过高的社保费费率表达无奈和不满。

企业潜在风险被放大

“大企业强国,小企业富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更是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一直以来,大中型企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骨干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小微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税费负担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需承担高昂的社保支出,这项支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还可能让企业面临一系列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假设企业招用一名员工,与员工约定的月薪为5000元。那么企业实际上还需额外拿出约40%的金额用于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即一名员工实际的人力成本约为7000元;对于员工而言,在扣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份额以后,其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在3500-4000元之间。这个“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报酬标准对员工往往不具有吸引力,而企业付出了比实际更高的成本,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若企业采取折中方案:与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保或仅按较低基数参加社保,则会面临因违法行为被社保管理部门查处以及被员工“倒打一耙”的双重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并为员工个人代扣代缴,若有违反,企业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若企业采取将自己应缴的社保份额折现发给员工的做法,尽管一时满足了员工增加可支配收入的愿望,但由于这种做法本身并不合法,若员工以“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追究企业责任,企业将陷入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

当经济形势严峻时,裁员、降薪常常是企业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样就容易滋生不安情绪,并加剧劳资纠纷,极易诱发,引发社会矛盾。

此外,社保费率过高,对员工工资和企业积累的挤压也在不断加深。对员工工资挤压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消费能力日趋不足,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日趋下降;对企业积累挤压的后果,则是企业投入能力受限,可持续发展动力减弱。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分析,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五险一金”占比过高的趋势无助于福利社会的建成。纵观欧洲11个高费率国家,其国民的高缴费率对应的是高福利待遇,企业不需要因裁员而面临来自政府的压力,政府也不需要因为企业裁员而遭受需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压力,员工更不会因为失业而失去生活保障。在这些国家,由于福利过高,很多人已失去了工作的热情。反观我国,高费率对应的却是较低的福利,“多缴了社保,依然是看不起病,住不起房”的现象也逐渐上升为公众较为关注的民生问题。由于社会保障力度有限,仅靠高比率的社保金额很难承担起社会“稳定器”和“和谐仪”的作用。目前,国家正在采取积极对策,养老“双轨制”已经画上了“句号”,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等相关政策也在有序地规划设计中。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思路,不能局限于就费率谈费率,必须透过费率审视其背后隐藏的深刻问题,从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

补齐缺口才是当务之急

要根本解决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关键在于补齐养老金缺口。众所周知,社保缺口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欠账太多”,很多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并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为此,理应通过划拨国有资产、提高国企分红、加大财政补贴等方式还清旧账,改变新人为旧人发放养老金的模式。此外,更要加强养老金投资管理,争取百姓的“养老钱”保值、增值。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还旧账而实行延迟退休,还是提高社保缴费,都只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之选,而不应该是“第一选择”,加重社保负担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杀鸡取卵”。

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公共财政对社保的补贴,改变“五险一金”缴费过高的现实,不仅仅是释放小微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投保比例的前提,也是让广大企业员工增加收入的重要保障。只有降低社保费率、缓增缴费基数,才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居民消费。笔者期待“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改革条款早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既成事实。

第10篇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转贴于中国论中国-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社保;盒子里浮动费率制度;有效措施

社保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对于社保关注的话题越来越多。费率如果过高,企业则无力承担,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在稽核过程中就会想法设法弄虚作假;但是如果过低的话,又会直接导致社保基金不足现象的出现。因此,就现阶段社保工作的开展现状来说,依然存在一系列费率引发的问题。

一、社保工作现状分析

社保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为丧失劳动力、因健康原因遭受顺势或者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人群提供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执行,向某一部分社会群体收入征收的社会保险税而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经济制度,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从社会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基金的多少实际上是受到缴费率影响的,而与缴费率息息相关的便是社会企业的缴费基数以及缴费人数的多少。据有关统计数据表示,随着社保基数的上涨,社保费越来越高,企业在承担的过程中也举步维艰,面临着无法承担的经济压力。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企业在稽核的过程中便利用“假账”的形式来逃脱社保费用的缴纳,“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二、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

通过上文相关论述,我们已经了解到社保制度在现阶段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弄虚作假现象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保制度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针对现阶段社保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实行浮动率制度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在下文中就如何构建合理社保浮动率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1.企业分类,实行比例原则

根据相关研究统计表明,我国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总计相当于整体工资水平的40%,就这一比例而言,超过了大多数的国家。众所周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体,当政府相关部门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企业承担的成本相应也就提高了。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成为企业造假的主要驱动力。针对这一情况,合理浮动率制度体系的建立至关重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地区的经济情况,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费率;实行比例分配的制度,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规模,确定公司的社保基数和社保人数,让企业能够轻松完成社会使命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经营利益,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负担。

2.五险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以及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就这五项社会保险内容而言,每一项保险针对的人群和用途都不一样,建议在确定费率的过程中也可以采用浮动费率制度进行保险费用的收缴,省市社保机构应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然后根据用人单位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发生率等因素来核定当年的浮动费率。这样一来,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缴纳应有的社保基金,做到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运用社保杠杆调节社会发展。

3.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就合理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构建而言,除了上述措施之外,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相关部门,还应充分做好监督核审的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情况的出现,为社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基础。浮动费率制度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大量稽核人员工作的开展,日常工作的灵活性较大,并且面临的数据统计也较多,因此,作为社会劳保险事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端正自身的工作态度,秉持廉洁自律、踏实努力的工作作为,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社保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相关部分对我国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实现资源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合理的社保浮动费率制度的过程中,作为企业,应积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为履行政府社会职能的相关部门,则应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以及监督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和努力。

参考文献:

[1]曹春.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庄虔.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第12篇

关键词 社保稽核 信息不对称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1 文献标识码:A

社保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对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情况,清查缴费单位瞒报、漏报以及拖欠社保费的行为。二是核查社保享有资格和待遇水平,杜绝冒领、骗取社保费用的情况发生;三是监控社保办理环节,以免出现贪污和挪用社保经费的行为。社保稽查工作对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保环境,保证保险制度的落实和保险金的正常发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社保稽核涉及的企业、职工多,情况复杂,因而社保稽核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一、社保稽查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即非对称信息。作为重要的经济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核心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核心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同个体对于信息的理解是不完全相同的,个体中如果掌握了充分的信息将会出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反之,缺乏信息或者对信息的理解存在偏差将会处于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前后都可能发生,它是一个客观普遍的现象,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对称。通过这一理论和稽查工作的综合分析可以得到下图:

由上图再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我们不难发现, 社保稽核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在政府、社保稽核人员、企业及其职工之间体现。

二、社保稽查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一)社保稽查法规和制度体制尚不完善。

社保稽查工作就是对被稽查者的相关信息进行获取、互换和核实,让双方的结论达成一致。但是我国《社保稽核办法》对于稽查者的稽查程序和被稽查单位的陈述申辩程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被稽查者的意愿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藏有怨气,不利于稽查结果的整改。相关部门在下达部门职能时缺乏沟通导致重复执法,引发群众和单位的不满。

(二)政府和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保的宣传力度不够。

社保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说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社保它是获得政府支持且带有强制性的惠民工程,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商业保险的业绩却比社保的业绩好,这种不成比例的业绩究其原因是社保缺乏宣传,没有像商业保险一样拥有庞大的保险经理人队伍。商业保险通过面对面的热情交流和推销,并为他们详细介绍保险条款、政策,解决他们的困惑。相关机构对于社保的宣传力度不够、不到位导致大部分职工存在缴费基数越少,扣除的工资越少收入就会高的误解,并没有领会到这是项惠民、利己的政策。

(三)管理层信息不共享。

在我国大多地区都是分险种设置社保经办机构的,每个地区都有多个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而且每个经办机构只办理特定的社保险种,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资源不能共享,使得社保的基本信息封闭、重复,甚至还可能是错误的,加大了信息获取的难度,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

(四)稽查组织内部管理不到位。

在稽查组织的内部管理上,组织者缺乏对内部管理的信息的掌握,不能够全面、及时、有效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同时缺乏对稽查人员系统性的管理和教育,导致执法纪律不严,不能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解决社保稽核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政策,加快立法。

政府要完善政策,加快立法。对于社保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模糊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使稽查工作顺利,稳步进行。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明确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杜绝抱着侥幸,敷衍了事的心理。

(二)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力度,建立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

借鉴商业保险宣传方式, 建立庞大的保险经理人队伍,让社保政策走入企业,走入千家万户,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可以得到缓解。稽核部门要加大对自身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的宣传,通过面对面的热情交流,为他们详细介绍保险条款、政策,解决他们的困惑。还可以在工作部署上通过建立从稽核部门到被稽核单位的良好信息传递渠道,以利于信息的传递。

(三)实现各社保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

为实现各险种业务数据的共享,必须整合社保相关信息,并对登记、申报、基金收支等社保业务统一管理。社保费征缴是社保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在现行社保管理体制下,可以先在企业各项社保费征缴环节上实现统一缴费申报,一表结算,一张委托单托收、一张支票划拨或一笔现金交款的方式。

(四)强化稽查队伍建设,加强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稽核工作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及专业要求尤为重要,首先要求要精通财会工作知识,具备熟悉法规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攻坚克难的敬业精神,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险稽核队伍的建设,提高稽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待遇,重视和引进人才,同时对稽核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四、总结

社保稽核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的原因远不止这些,我们必须对社保稽查工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和研究,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效进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童姗. 社会保险稽核中信息不对称问题[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05:93-96+56.

第13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Abstract:ThecurrentSocialSecurityfinancingchannelsforfund-raisingmodethereisasingle,rigid,lackoflegislativeprotection,lowdegreeofsocialproblems,inordertofundamentallysolvetheaboveproblem,wemustvigorouslypromotesocialinsurancebechangedtotheprocessofsocialsecuritytax.Forthisreason,acomprehensiveanalysisofthearticlesofChina''''ssocialsecurityfund-raisingmodelofthesocialsecurityreform,taxreformandtheneedandfeasibilityoftheintroductionofChina''''ssocialsecuritytaxpolicyrecommendations.

Keywords:SocialSecuritytaxes;patternoffinancing;taxreform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第1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

第1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abstract: the current social security financing channels for fund-raising mode there is a single, rigid, lack of legislative protection, low degree of so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above problem, we must vigorously promote social insurance be changed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security tax . for this reaso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articles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fund-raising model of the social security reform, tax reform and the need and feasibility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social security tax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social security taxes; pattern of financing; tax reform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  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2.  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  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 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  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  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  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  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  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  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  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  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1]郑猛.空帐不断增加,如何“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n].中国税务报,2005-11-16.

[2]刘永禄,刘永新.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国财政,2005,(6).

[3]于秀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理论述评[j].社会保障制度,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