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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地税部门在征收实践过程中,深感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一是信息传递不够流畅。这是在当前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不做大的变革的前提下,对基层地税部门征收效率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主要体现在:从部门之间看,劳动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没有联网,地税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期缴费人应缴社保费的具体费额,在工作部署与安排方面不能取得完全主动;从部门内部看,市局与分局两级之间,仍需通过手工传递当期缴费人的核定费额,基层分局取得核定额时往往已经是每月上旬的中后期;再者,从整个地税信息化建设情况来看,内网在我市已全部开通,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现代化办公,但有些功能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比方说社保费的微机编码与正常税收的微机编码不相一致,社保费开票与税收开票不能采用同一程序;从全××市情况看,××市局、××市局、分局三级之间社保费征收网络尚未完全形成,资料管理、保费征缴等没有形成一定的模式,当期社保费的申报、征收、入库情况市局并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分局对社保费的征缴同税收一样同征同缴流于形式,对于基层分局按期开展社保费各项管理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责任界限不够明确。这是影响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根本因素。我省现行的社保费管理体制是劳动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笔者认为,这一体制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不利,甚至于已经干扰和影响了社保费的正收管理工作,成为一个亟待解脱的羁绊和亟待冲破的桎梏。在我们基层分局的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缴费人对于劳动部门的核定的险种及数额持有异议的情况。劳动部门由于人力、精力的限制,在核定当期应缴费额时存在与缴费单位沟通不足的问题,造成在实际核定时往往凭借手头历史资料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缴费人当期应缴数;同时,核定的应缴费额也只是劳动部门单方面认定的数字,缴费单位事前既不知晓,事后也未完全认可,但地税部门特别是基层地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劳动部门的核定数上门催缴、征收,其中的难度可想而知。从我们分局的情况看,不论是当期的核定数还是劳动部门认定的以往欠缴数,相当数量的缴费人不同程度地存有异议;再者与劳动经办部门、银行等相关部门没有形成联合办公的雏形,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缴费人的抵触情绪。
三是资金调度不够宽裕。从我分局社保费收入占全××市的近1/2,部分事业单位及企业缴费资金不宽裕,缴费人特别是困难企业在组织资金方面普遍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征缴费用为零,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保费征缴工作。据统计,目前该所85以上的欠费来自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及湖北省风机厂等经营困难单位。这一部分困难企业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生产经营形势持续低迷,职工工资长期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可用资金十分匮乏,企业资金调度的确存在很大困难,这是影响社保费按期申报和征收入库以及形成欠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原因。
四是缴费态度不够主动。对于大多数缴费单位来说,缴纳社保费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主动。在缴费时间方面,相当数量的缴费人并不能够像对待正常税收一样在每月10号前到地税征收大厅履行缴费义务,往往经地税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上门催缴后才在中下旬缴费。在险种方面,也是区别对待,与职工当前利益密切相关的险种缴纳的积极一些,如医疗保险;与职工当前利益或大多数职工的共同利益关系不大的险种则能拖就拖、能磨就磨,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女工生育保险等。我分局90的欠费就反映在这四个险种上面。相比之下,失业保险更为突出,该辖区的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对于缴纳失业保险的抵触情绪极大,认为事业单位不会存在失业问题,因而态度十分消极。凡引种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可以肯定,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够理顺的局面将难以根本改观。
二、解决社保费征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社保费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勿庸置疑的,而且必须尽快解决。笔者认为,从有利于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大局出发,应加强对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政策理论及操作实务多方面研究,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与征管质量。
(一)尽快改变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是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根本之策。日前,有关媒体报道,广东省通过地方法规,对社保费推行“全责管理”,其主要内容是变“劳动、地税两家共同对社保费负责”为“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方面工作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变两方责任不明、相互掣肘为一方负完全责任,这一作法很值得我省借鉴。试想,20__年我省做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决策,其主要出发点就是依靠地税部门的征管力量和征管手段,提高社保费的征管水平,但为何不把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职责都交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独家承担社保费征管的责任和义务,真正做到责任分明,工作便利。因此,呼吁各级人大、政府把这一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在加强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通过地方法规,把社保费的全部工作职责移交给地税部门,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缴费人。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保费;征管工作
1 当前社保费征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参保认识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推进和覆盖,大多数人都有参保的意识和观念,在找工作时,把参与社会保险作为衡量用人单位正规与否的标准。虽然如此,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对参保的认识不足,找工作时一味要求工资,却忽视了缴纳社会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有了一定的困难。
1.2 法律意识不强
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每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我国的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有些用人单位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却忽视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因而,在某些用人单位中,不签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切只能是听天由命。
1.3 虚报缴纳基数
职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的。但是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许多单位虚报职工的缴纳基数,将员工实际的工资收入,转换名目,以其他形式发放,如借加班费、考勤费、补助费等等。这样的做法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是影响了我国社保费的征缴水平。
1.4 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
现阶段社保费主要是将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征收对象。而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覆盖,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还未受到重视。与此同时,某些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由于用人单位不负责这些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而劳务派遣单位的缴纳与否又存在核实难的问题,致使这些单位的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以上情况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社保费征缴的覆盖面小,征管有盲区的现状。
1.5 征管力度不够
目前,社保费的征缴由于核定和征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征管时时常出现管理脱节,监督制约不足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缴工作一直处于放任自如的局面。另外,对于不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罚力度不够,致使社保费的征管整体力度下降。
1.6 缺乏统一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是目前社保费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但是各省级部门在此基础上又出具了社保费征收的暂行管理办法,而在具体的征收规定上又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这样的情况致使社保费的征收缺少了统一的标准和政策法规,又加上财务会计的制度不统一,导致了社保费征收混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7 征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社保费的征管工作要求征管人员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自我道德要求。但是许多征管人员在征收社保费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熟人好办事”,对熟悉的用人单位稽查的力度不够,忽视数据采集等现象;而对征收有困难的单位又存在“反正难查,查了也无用”的态度,这就造成了征管工作的失误,影响了社保费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2 社保费的征缴工作的建议
2.1 大力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依法纳税一直是我国税法宣传的主要内容,在宣传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将社会保险纳入到我国税法宣传的内容中去。加大力度宣传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全民的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在观念上的不足和误区,为社保费的征缴提供一个良好的征收氛围。例如,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宣传社会保险制度的优点,增强人们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关注度,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2 依法征缴,强化征缴力度
针对某些用人单位钻征管漏洞,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要依法对这些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确保处罚措施的到位,给用人单位以警告。针对用人单位虚报缴纳基数,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稽查人员要按规定核实,找出用人单位的虚报实情,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确保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面对现阶段社保覆盖面窄,参保人员少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征管办法,保障未参保人员的权益,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确保人人有保障,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例如针对农村居民参保困难的情况,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出具专门针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办法,让占我国大部分比重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2.4 加强机构建设,制定统一征收标准
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加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建设,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确保社保费的核定管理与费用征收相统一。加强社保费征收过程中的审核管理和环节衔接,各个环节密切配合,手指公开,征管透明,确保社保费的足额征收。
2.5 完善征管程序,规范征管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程序是影响社保费征管能否快速、有效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行为规范与否是确保社保费征缴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要将征管程序不断完善,将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征管人员素质的建设,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确保社保费征缴管理做到公平、公正、高效、全面。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力度的加大、社保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在进一步的完善。全民参保,全民收益,是社保工作者的工作目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保险中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福利,是社保工作者的职责所在。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宣传,征管力度的加大、全民参保意识的提高都在无形中推动者社保费征缴工作由难变易,社保费的征管水平势必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卓,陈加奇,陈建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不利因素分析――以宁夏贺兰县为例[J].经济纵横,2008(11).
一、我国小微企业社保缴费现状
目前,我国的社保费主要由“五险一金”组成,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根据人社部今年2月公布的数据,尽管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有所下降,但“五险”的总费率仍高达39.25%。
从世界各国社保税缴纳比例来看,中国的社保费率不是最高,但的确处于较高水平。在美国社保局的研究报告中,173个国家或地区,仅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哥伦比亚、捷克、匈牙利、法国、奥地利、荷兰、德国、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12个国家的社保名义缴费率高于中国。同时,美国的小微企业承担的社保税率为9.7%,日本为13.77%,德国为20.85%,均远远低于我国小微企业要承担的费率。
从我国小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社会平均工资不断上涨,社保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也日益提高,因而小微企业要承担的保费成本不断加大。另外,我国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是以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依据的,但当前的社会平均工资主要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标准,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仅以抽样的方式确定,甚至未包含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这表明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由此计算出的社保缴费基数对小微企业偏高。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比较利润空间小,甚至多数小微企业职工工资不及缴费下限,但必须按下限来缴纳社保费的现实无疑对其发展造成巨大阻碍。
二、社保费率过高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影响
首先,社保费率过高间接导致小微企业出现“用工难,用工贵”的艰难局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价值不断提高,而多数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上调工资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用工成本和社保费同时加大。在两项高额负担下,部分小微企业不得不放弃招工,甚至减少员工数量来降低这两项成本支出,维持生产。但这种牺牲员工数量的方式却不能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在当前的发展背景下,企业员工的工资增长是必然,然而较高的社保费却并非必然。所以,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小微企业“用工难,用工贵”的难题。
其次,社保费率过高阻碍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转型,降低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由于信息传递和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小微企业在承接技术发明方面比大企业更有优势。由于高度竞争,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也有极强的动力。[2]但同时,小微企业的经营规模小,资金总量少,用于创新的资金不足,而社保费用的过高必然挤压创新资金占总资金的比重,这会制约小微企业的改革与转型,甚至导致其放弃自主创新。从长期的发展看,小微企业若继续定位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用低价格来换取市场份额,不创新,那么必然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再次,社保费率过高不利于小微企业扩大生产。人社部表示,仅实施失业保险降费率这项政策,预计每年可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负担400多亿元。降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实际可以为企业减轻负担270亿元。这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这笔节约的资金来扩大生产,深度发展;另一方面,该措施间接提高了员工的收入水平,可以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目前,虽然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费率有所下降,但占社保费较大比重的养老和医疗的缴费比率却并未明显下调,社保费率总体较高,所以无论是对小微企业员工还是企业本身,均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
最后,社保费率过高不利于整体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根据劳伦斯?汤普森对OECD国家的竞争力和雇主缴费率之间的关系分析结论:雇主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每增加10%,企业竞争力就会相应减少2.5%。[3]当前我国工业正面临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新兴经济体“承接转移”、国内资本“抽逃”实体经济的严峻挑战。[4]而小微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较低的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带动内需,缓解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把我国打造成经济强国。但较高的社保费率使得小微企业需承担较高的经营成本,阻碍其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减轻社保费缴纳对小微企业影响的建议
首先,在保证社保基金长期平衡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同时核准缴费基数。目前,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占较大比重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却并未有真正行动。而要实现企业的真正减负,则必须降低养老和医疗的缴费率。这可以通过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将适量的国有资产收益划转社保基金、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等方式来稳定社保基金,在此基础上分阶段适度降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另外,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要在充分考虑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前提下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减小虚高成分,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公平。
其次,为减轻较高的社保缴费对小微企业的影响,除适度降低社保费率外,政府和小微企业也应采取一定措施。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融资难题。成本高利润小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政府若能为其提供部分资金,既可以减轻较高社保费给小微企业带来的压力,也可以支持其改善和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管理制度简单,技术落后,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所以,小微企业自身也要通过改善管理制度、创新生产技术等方式来实现减负,以此来换取自身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