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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报告、早处理。
属地负责食物中毒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发生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时,请省、市派专家到达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跨区的食物中毒事件,由中毒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依法规范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和可能的食物中毒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开展食物中毒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1.4现状
近几年来,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了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食品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提高,食物中毒报告的规模和起数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我区是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枢地带,人口高度密集,交通拥挤,为预防食物中毒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加强我区食品卫生监督尤为重要,在今后一段时期里,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将是食品卫生的重要任务。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分管区长任指挥长,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其组成单位为:人民政府办公室、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工商分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局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农林水局主管部门等。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组成部门。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机动队、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
应急处理机动队:成立1-2个应急处理机动队,人员由食品卫生、流行病、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应急调查处理,调查中毒的原因,提出现场处理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医疗救治组:组建1-2个医疗救治组,负责中毒病人的救治,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信息管理组:负责食物中毒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应急工作。
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部设立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立和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主管区长担任总指挥。组成部门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农林水局等。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协调。
区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现场控制、病人救护、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区教育局:督促学校落实控制措施,负责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公共秩序维护,调查处理人为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和经费。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中毒病人按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劳动保障、抚恤金等。
区农林水局:负责农药、鼠药造成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农药、鼠药监管处理以及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折排除安全隐患。
区工商分局: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食物中毒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措施。
2.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局设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是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食物中毒事件预案。
区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3.1.1.1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2全区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或其它知情人,一旦发现重大食物中毒情况,可以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监督所报告。
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物中毒事件,不得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信息报告
3.1.2.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
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区人民政府;
区卫生局及区卫生监督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3.1.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食物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卫生局报告。
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局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接到较重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3.1.2.3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区卫生局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填报《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局通报。
3.3预警支持系统
食物中毒信息监测网络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建立专用应急电话,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制度,24小时派人值班,做好信息记录,以确保通讯畅通。
3.4预警级别及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Ⅲ级)、较重(Ⅱ级)和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兰色、黄色、橙色进行预警。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5解除预警
解除食物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5.4食物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1.1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4.1.2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4.1.3区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提供支持。
4.2较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2.1接到较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4.2.2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动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4.3.1接到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4.3.2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5、应急保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与通讯保障
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办必须配置专用固定电话一部,专用手机一部,传真机一台,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全区统一的食物中毒报告电话为:。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办电话为:。
5.1.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我区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我区指定区人民医院为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
5.1.3应急处理机动队
区卫生局建立应急处理机动队,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4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区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食物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保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基础项目建设和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日常运转经费每年不少于30万元,区人民政府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应急状态时,政府根据食物中毒事件需要决定动用应急储备金。
5.2.3法律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神圣家族唯物史观探索历史地位
一、关于《神圣家族》的由来
《神圣家族》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4年9月至11月合著的第一部作品,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由马克思独立完成的。在这本书中,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的思辨唯心主义思想,旨在明确地划清与以前的合作者的界限,清.算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从而“鲜明地表达自己肯定的观点”。
这本书原名为《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简称《神圣家族》。“神圣家族”本来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画家安得列阿・ 曼泰尼雅一幅名画的题目,画面内容是圣母玛丽娅抱着圣婴耶稣,旁边有玛丽娅的丈夫圣约瑟,还有圣约翰、圣以利沙伯、圣亚拿以及一些神甫和天使。为了讽喻以布鲁诺・鲍威尔为首的青年黑格尔派,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借用了这个名字。鲍威尔的同伙把他比作天父的独生子耶稣,把其他几个伙伴比作他的门徒。这些人妄自尊大,自以为是,把自己神圣化,以为他们的话就像.真理一样天经地义、不容争辩,如同耶稣在人群中传道。批判被“自我意识”神圣化的这些人变成了超验的力量,而他们自己就变成了“神圣家族”。
了解了《神圣家族》一名的来源,我们就理解了马克思、恩格斯以此来讽喻青年黑格尔派所持的态度,彻底清算了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唯心史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转而开始创立唯物史观的新时期。
二、《神圣家族》中关于唯物史观的初步探索
1、物质生产是历史发源地的论点
物质生产在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论点。虽然这一重要观点在《神圣家族》之前的著作中已有所涉及,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还是进一步深化了这一观点。他们把物质生产看作是历史的发源地,并且第一次提出生产方式的概念,指出,真正认识一个历史时期,就必须认识这个历史时期的工业和生活本身的直接生产方式。因为只有这个历史时期最根本的基础就是物质生产和直接的生产方式,也是认识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出发点。
物质生产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源地,这里已经包含着生产力是历史发展动力的思想,并且在书中他们已经明确地把生产方式作为理解各个历史时期的钥匙,这在哲学的发展历程中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
2、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思想
在“谁创造历史”的问题上,历来的历史学家、哲学家坚持“英雄创造历史”、“精神创造历史”的观点。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力地加以反驳,并论述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他们指出: “批判的批判什么都没有创造,工人才创造一切,甚至就以他们的精神创造来说,也会使得整个批判感到羞愧”,“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 并且强调,历史上的一切伟大活动之所以不能彻底成功,就是因为脱离群众,就像法国大革命等等。
3、无产阶级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
书中,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分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统一”, 形成了自己的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论述了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说: 无产阶级由于自己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处的地位,它能够而且必须解放自.己去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无产阶级的解放,必须“消灭它本身的生活条件”,“消灭集中表现在它本身处境中的现代社会的一切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消灭制约着它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的那个对立面---私有制”, 因为,无产阶级“只有.消灭自己本身和自己的对立面才能获得胜利”。
通过分析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力量,阐释了无产阶级在创造人类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神圣家族》的重要性及其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在《神圣家族》这本书中,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批判了鲍威尔把自我意识看作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指出物质生产是历史的发源地,产生了物质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起点的思想。其次,批判了鲍威尔蔑视群众和无产阶级的思想,论述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揭示了由于无产阶级所处的历史.地位,使其必定认识到和实现自己的使命。与此同时,剖析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论述了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客观必然性,指出无产阶级需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
尽管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思想并不都是成熟和完善的,甚至还没有达到全面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理论高度,没有系统地论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但是,在理论上论述了物质生产是历史的发源地理论,在实践上揭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原理,为随后确立科学的实践观,为新世界观的最终创立,为的诞生创造了充分的理论条件。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3]郑冬芳.论《神圣家族》中的唯物史观萌芽[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8.
[4]陆明丽.简析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的哲学思想转变[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
[5]李萍.《神圣家族》蕴涵的人学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天中学刊,2010(4).
一、什么是历史
这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不同的人由于对历史的不同认识会有不同的见解。
“历史”一词出自于希腊语“historia”,原意为“调查、探究”,出自“历史之父”古希腊作家希罗多德的《历史》(Historia)一书。
比利时历史学家皮朗(Henri Pirenne)说:“历史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社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发展。”“人类社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发展”是指历史自身,而对“人类社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发展”的描述、研究,便是历史学。
在我国,历史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可以说有了文字记载以来,便有了历史学。商朝甲骨文中就有“史”字,其字形仿佛人手握笔记事。这个“史”,就是商朝专门掌管祭祀和记事的官员,即所谓的史官。以后,历朝历代都有专掌记事的史官。
《大英百科全书》(1980年版)说:“历史一词在使用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第一,指构成人类往事的事件和行动;第二,指对此种往事的记述及其研究模式。前者是指实际发生的事情,后者是对发生的事件进行的研究和描述。”这个定义无疑是正确的。
简单地说,所谓历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已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初中历史属于历史学科,学生要认知的主要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运动史。
二、什么是历史观
历史观就是人们对历史的看法。在学习过程中,人们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较大的历史事件,辨别其真伪,寻找其规律,揭示其真谛,借鉴其教训,弘扬其积极意义,说出自己的观点,形成正确的看法。可以说,历史观就是关于历史的世界观(包括宇宙观)和认识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属于哲学思想。
当今世界主要的历史观有两种,一种是唯心主义的,已经被事实证明是不正确的,是被大多数人摒弃了的历史观。另一种是唯物主义的,是被实践证明具备科学性的历史观,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正确的历史观,又称为唯物史观。我们要培养学生的正确历史观就是培养学生的唯物史观。
三、培养学生正确的历史观的途径和方法
1.忠实于历史事实原貌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对历史的记录不仅时间长,而且内容精确详细。中国历史自古传说中的黄帝以来已有五千多年,而自西周共和元年(前841年)以来历史记录精确到年,自鲁隐公元年(前722年)以来则精确到月日。中国的历史记录(史书)还分为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等不同体裁。与历史学不在西方文明中占主流地位相反,中国将“史”列为四种基本学科分类“经、史、子、集”之一([清]纪晓岚等,《四库全书》)。魁奈说:“历史学是中国人一直以其无与匹伦的热情予以研习的一门学问。没有什么国家如此审慎地撰写自己的编年史,也没有什么国家这样悉心地保存自己的历史典籍。”
初中历史课程就是要把我们历代史官忠实记录的历史原貌,原汁原味地展示给学生,让学生充分、全面地了解真实的中华文明发展史,自豪于辉煌历史,记耻于屈辱历史,从中收取经验与教训,汲取智慧与力量。
2.正视曾经的屈辱史
一位名人说得好:“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给历史整容,会唐突了现实,苍白了未来,弱智了后人。最可怕的是家丑还可能重现。”
阅读美国历史教科书,你会发现,越是丢脸的事越写得细,比如歧视黑人、大萧条、虐待华工、麦卡锡等。美国人是把家丑呈现给下一代以警醒后人,绝不可再犯同样的错误。
中历史悠久,有着光辉灿烂的五千年文明成就,也有着近百年的屈辱血泪史。辉煌代表过去,我们可以在自豪的同时弘扬曾经的优点与长处。也有必要把屈辱加以还原、真实地解剖,时时汲取。记住屈辱,知耻而后勇,才是我们学习历史的真正目的,也是我们树立正确历史观的目的所在。
3.辩证地看问题
辩证地看问题,就是坚持唯物史观。唯物史观是一百多年前由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的,是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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