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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的概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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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的概念

第1篇

论文摘要:作者认为,“感性”都是黑格尔、费尔巴哈和马克思哲学体系的“前提”或“开端”,但是“感性”这一概念在他们各自的体系内的规定是不同的,它的规定在他们之间本质上是一个辨证发展的过程,也即从黑格尔的“抽象的无”过渡到费尔巴哈的“直接的有”,再到马克思“具体的无”的过程。而一个体系对它的前提的说明和规定就已经蕴舍了整个该体系的本质及其所运用方法,所以我们通过考察作为他们体系前提的“感性”概念的不同规定,就可以弄清楚他们的学说的具体关系,并且阐明马克思是在“什么意义”上综合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哲学。

一、作为黑格尔体系导言的《精神现象学》是从 “感性确定性”开始的。感性的东西是仅仅存在的东西 ,对此我们只能说它存在 ,而不能说它如何存在 ,也就是说 ,对它我们还没有加以任何 “概念的把握”,因而它只是一个不包含任何中介的 “直接的存在”,这个单纯 的 “直接性”就是黑格尔所谓的 “感性确定性”。 

单纯感性的东西是黑格尔所认为的最贫乏的东西,因而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因为它没有任何规定性 ,它仅仅 是精神异 化的单纯对 方。当黑 格尔把“直接性”等同于 “虚无性”时,他无疑是取消 了感性的东西 ,因为对他而言规定性 只是精 神的规定。黑格尔如此抽象地看待感性 ,是跟他的哲学 的思辨性质有着内在的必然关系的。因为如果事物 自身是 自己规定 自己的具体存在 ,那么精神,也即作为 “绝对”的能动性 就会失去其对感 性事物 的规定。对黑格尔而言 ,感性越 丰富,精神就越空乏 ,因而把感性的东西直接宣布为真实的东西,这无疑是取消了精神本身。与此相反,费尔巴哈直接把感性的东西确立为惟一真实的东西。作为黑格尔整个体系开端的纯存在 ,在费尔巴哈看来 “只是一个抽象的东西 ,与实在 的存在完全不符合”,因而 “纯粹的、空洞的存在也不再是存在”。现实的存在是具体的存在、感性的存在 ,是 “有限的确定的实际的东西 ” 。 

黑格尔从“存在的概念或抽象的存在开始” ,而现实的具体存在则永远在思维的彼岸 。费尔巴哈则从“存在本身,即现实的存在开始”,但是,这种所谓 的感性存在不过一种是被直观着 的存在,作为这种有着 “直接确定性”的感性存在,就其是 “现实的具体存在”而言也就是 一种 “完成了”的存在,而被直观着的人也就是一种完成了的人 ,因为人本来就是这种感性的存在 。因此,人在费尔巴哈那里 真正讲来是没有历史的,而费尔巴哈所承认的历史的不外乎就是人的认识的历史 ,但认识的历史却不同时也是对象和人 自身发展的历史,这样 ,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就转变为认识上的矛盾 ,但这种矛盾就其本质来看并不是主客之间的真实的矛盾,而只是它们之间的一种 “正常的差别”。 

费尔巴哈的这种看待自然和人的方式在他的体系内部造成了巨大矛盾 。费尔巴哈把人看作是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体 ,这种统一体是以身体即 自然为基础和前提的,因而所谓精神的东西本质上也是 自然的东西。费尔巴哈谈 到 了理性,它 的作用就在 于“把 感 性 所 提供 的个 别 的、分 散 的 东西 联 结 起来”而形成普遍的整体 的知识 。这种规律并不是像唯心论者所宣称的那样是由理性本身带来 的,而是事物 自身所具有 的规律,因为 “事物在事 实上、感觉上、实际上、现实上彼此正是处于这样的关系中”。但是,精神毕竟不是完全等同于 自 然物而有着自身特殊规定 的东西,因而费尔巴哈的矛盾就在于:一方面他看到了人是属于 自然的,因为人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感性的存在物 ;另一方面,由于思维和理性的存在 ,他又不得不承认人是一种“自觉的 自然本质,,e2,116~,但这种 “自觉”性 到底源何他又无法解释 ,因此在从 “感性”到 “理性”的道路上,费尔巴哈不能给我们提供出任何积极的东西 。 

很显然,这个矛盾是由他 的体 系本身所造成的。费尔巴哈把感性的东西确立为他的体系的出发点,但是这个出发点 自身同时又直接地是终点,因而过程或者说历史真正来讲是在他 的体系之外 的。人作为这样的感性存在物就完全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 自然存在物 。人的所谓的 “认识”活动 ,这个惟一讲来还是属 “人”的特有的活动因而就只是一种理论上 的静观。

费尔巴哈在自然领域所否定 了的东西并且在人的认识中多少承认了点的东西在他面对人的现实的历史时就获得了完全的承认。理性或理智成 了 “独立的和不依赖的本质”或 “绝对的主体”,而历史本身则完全沦为了理性的产物。——这就是他的直观的感性在面对着人的直观着的活动对象的历史所遭遇到的一种必然结果 ,因为他不懂得感性对象和现实的人的真正本质。 

二、费尔巴哈把感性的东西直接确定为现实的东西,因而这样的感性只是一种 自然 的感性 ,而不是属人的现实的感性 。相反 ,马克思则把感性定义为人的活动的对象和结果,因而感性就带上了属人的本质 ,也 即自为形成的本质。这样的感性就只是对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其直接性而言的。因为单纯的自然物,即费尔 巴哈那种意义上 的感性 的东西,就其离开了人来讲的那种感性存在,对人而言实际上 也是 “无 ”在这里我们又回到 了 “无”,不过是一种 “具体的无”。从感性在黑格尔那里的 “纯粹 的无”到费尔 巴哈 “直接 的有”,再 到马 克思 的 “具 体 的无”,这就是感性概念从黑格尔经费尔巴哈到马克思这段思想中所呈现的辩证发展过程。 

黑格尔从感性确定性开始,也就是从纯粹 的无开始 ,这个感性作为黑格尔体系的开端是无任何规定的纯粹存在,它 的进一步规定是精神 的 自我规定。精神在这里把 自己作 为对象,不断外化 自己,然后又扬弃这种外化而回复到自身,每一过程都是精神规定的进一步发展 。这个过程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人 的劳动过程或 自我形成过程 ,不过是被抽象化了的精神的劳动过程。 

费尔巴哈体系的开端也是感性的东西,不过是作为直接的现实东西 ,是直接 的有 ,它的规定是具体的规定 ,这样 的存在作为被直观 的物就是 自然。人也是 自然物 ,因而人的规定也是 自然的规定。费尔巴哈的 “人”从原则上来讲就是这种作为 自然存在物意义上的人。费尔巴哈不从社会的也即人的意义上来谈论 自然。当然 ,费尔巴哈有时也谈到人的实践活动,不过这种活动却始终是从 “犹太人的 自私的、卑劣的活动”去谈论 的,因而他对真正现实的东西即对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对象就缺乏一种辩证 的理 解 。 

马克思扬弃了费尔巴哈的这种感性的直接性而把它规定为对人而言的 “无”。这个无是费尔巴哈的 “直接的有”和黑格尔 “纯粹的无”的统一,因而是 “具体 的无”。这个 “无 ”保 留了 自然物 的“有”,但同时否定了它的直接性 ,而把它建立为人的 自为生成的始端 。 “无”把人 的活动纳入 自身,就是对无的规定或者说充实  因而它就有一种特定的内容 ,也即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对象的规定。对象的规定 的这种发展,就是马克思所说 的 “工业 的历史”,正如黑格尔把感性 的 “无”的规定 过程当作精神外化的历史一样 。 

三、人是对自然的否定,同时也是对自然的肯定。在后者的意义上,人就是单纯的 自然物 ,就是费尔巴哈所说的感性的、抽象的人 。从前者来看 ,人就是社会 的存在物,就是感性地面对对象或 “站在坚实 的大地上 自由呼吸”的具体存在着的人 。作为这样 的人就是和 自然相统一的 “现实的有生命 的个人的存在” 的人 ,而这 就是马克 思 的理论 前提— —进行现实活动的感性 的人 的存在 。

费尔巴哈却把感性的东西或对象当作纯自然的东西 ,因而人的本质就是 自然的本质 。马克思则把感性理解为与人相关的感性 ,因而感性 的东西指的就是人 的感性活动的对象 的东西 ,而人 的本质也就成了这种活动的本质 。人在 自己的活动中既建立 了与 自然的区别,同样也建立了它们 的统一 ,而这就是现实本身 。但作为开端 的统一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或抽象的统一,也即自在的统一,而不是现实的统一,因而前提就只是对 自然的单纯的否定,而不是 已建立起来了的否定。作为这种否定 的无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无,而是具体 的无,也就是说它的否定是建立在 自然的具体的 “有”这个前提上的,或者说,这个“无”只是从人的这个角度来说的。 把 自然的东西交给人的感性的活动,产生的就是所谓 世界历史的“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因而也就是历史的从无过渡到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人化”或人参与的过程。黑格尔从无到有,谈的也是一种 “人化”过程,不过是作为抽象的精神的“人化”过程 ,因而就仅仅是一个逻辑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停留在精神 自身之内的,因而对对象的克服就 只是精神的自我克服。与此相反,马克思的前提则是现实的感性的个人,这个前提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历史的前提。现实的历史与精神的历史的区别是:前者是人通过 自己的实践活动在改造对象并因而也改造 自身的过程而诞生的,而后者则只是精神的自我外化对象和扬弃这种外化的抽象劳动的过程。作为前提 ,它们都是从 “无”开始前者是从人的现实的无开始 ,后者从精神的抽象的无开始 。不管如何 ,它们都是一种实现或诞生的过程 ,即自然或感性的对 “人”而言的诞生过程。 

从黑格尔的感性的虚无到费尔巴哈的感性的直观 ,再到马克思的感性的活动,生动地体现了人对自然和 自身的辩证理解。辩证法从任何一种意义上来讲都是主客之间的辩证法 ,因而离开 了人来谈所谓 “自然”的辩证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任何自然的规定 ,就其 自身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抽象 ,就像离开 自然来谈人的规定一样。任何规定 ,只要是一种现实的规定 ,它永远只是主客相互关系之间的一种规定。马克思在人的历史 中重新建立了辩证法 ,因为只有在人的现实历史中才会发生主客之间的现实的关系。黑格尔的辩证法同样也是一种主客辩证法 ,不过区别是他的主体是抽象的精神 ,而客体或对象则只是精神自身的外化,因而现实的真正的感性客体就被精神化了而也成了一种抽象。费尔巴哈也谈主体,但是主体在他那里只被当作一个形式的主体 ,而所谓主体与感性客体的统一也就只是一种直接的和原始的统一。费尔 巴哈不谈辩证法,因为他根本不懂得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是建立起来的,因而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在他看来就只是认识上的矛盾,而不是本体上的矛盾,矛盾也就因而不再是矛盾,而只是一种“正常的差别”。

参考文献: 

[l]黑格 尔.精神现 象学 (上卷) [m].商务 印书馆 ,1979.

第2篇

    关键词:感性  抽象存在  具体存在  现实

    一、作为黑格尔体系导言的《精神现象学》是从 “感性确定性”开始的。感性的东西是仅仅存在的东西 ,对此我们只能说它存在 ,而不能说它如何存在 ,也就是说 ,对它我们还没有加以任何 “概念的把握”,因而它只是一个不包含任何中介的 “直接的存在”,这个单纯 的 “直接性”就是黑格尔所谓的 “感性确定性”。 

    单纯感性的东西是黑格尔所认为的最贫乏的东西,因而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因为它没有任何规定性 ,它仅仅 是精神异 化的单纯对 方。当黑 格尔把“直接性”等同于 “虚无性”时,他无疑是取消 了感性的东西 ,因为对他而言规定性 只是精 神的规定。黑格尔如此抽象地看待感性 ,是跟他的哲学 的思辨性质有着内在的必然关系的。因为如果事物 自身是 自己规定 自己的具体存在 ,那么精神,也即作为 “绝对”的能动性 就会失去其对感 性事物 的规定。对黑格尔而言 ,感性越 丰富,精神就越空乏 ,因而把感性的东西直接宣布为真实的东西,这无疑是取消了精神本身。与此相反,费尔巴哈直接把感性的东西确立为惟一真实的东西。作为黑格尔整个体系开端的纯存在 ,在费尔巴哈看来 “只是一个抽象的东西 ,与实在 的存在完全不符合”,因而 “纯粹的、空洞的存在也不再是存在”。现实的存在是具体的存在、感性的存在 ,是 “有限的确定的实际的东西 ” 。 

    黑格尔从“存在的概念或抽象的存在开始” ,而现实的具体存在则永远在思维的彼岸 。费尔巴哈则从“存在本身,即现实的存在开始”,但是,这种所谓 的感性存在不过一种是被直观着 的存在,作为这种有着 “直接确定性”的感性存在,就其是 “现实的具体存在”而言也就是 一种 “完成了”的存在,而被直观着的人也就是一种完成了的人 ,因为人本来就是这种感性的存在 。因此,人在费尔巴哈那里 真正讲来是没有历史的,而费尔巴哈所承认的历史的不外乎就是人的认识的历史 ,但认识的历史却不同时也是对象和人 自身发展的历史,这样 ,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就转变为认识上的矛盾 ,但这种矛盾就其本质来看并不是主客之间的真实的矛盾,而只是它们之间的一种 “正常的差别”。 

    费尔巴哈的这种看待自然和人的方式在他的体系内部造成了巨大矛盾 。费尔巴哈把人看作是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体 ,这种统一体是以身体即 自然为基础和前提的,因而所谓精神的东西本质上也是 自然的东西。费尔巴哈谈 到 了理性,它 的作用就在 于“把 感 性 所 提供 的个 别 的、分 散 的 东西 联 结 起来”而形成普遍的整体 的知识 。这种规律并不是像唯心论者所宣称的那样是由理性本身带来 的,而是事物 自身所具有 的规律,因为 “事物在事 实上、感觉上、实际上、现实上彼此正是处于这样的关系中”。但是,精神毕竟不是完全等同于 自 然物而有着自身特殊规定 的东西,因而费尔巴哈的矛盾就在于:一方面他看到了人是属于 自然的,因为人归根结底就是一种感性的存在物 ;另一方面,由于思维和理性的存在 ,他又不得不承认人是一种“自觉的 自然本质,,E2,116~,但这种 “自觉”性 到底源何他又无法解释 ,因此在从 “感性”到 “理性”的道路上,费尔巴哈不能给我们提供出任何积极的东西 。 

    很显然,这个矛盾是由他 的体 系本身所造成的。费尔巴哈把感性的东西确立为他的体系的出发点,但是这个出发点 自身同时又直接地是终点,因而过程或者说历史真正来讲是在他 的体系之外 的。人作为这样的感性存在物就完全只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自然存在物 。人的所谓的 “认识”活动 ,这个惟一讲来还是属 “人”的特有的活动因而就只是一种理论上 的静观。

    费尔巴哈在自然领域所否定 了的东西并且在人的认识中多少承认了点的东西在他面对人的现实的历史时就获得了完全的承认。理性或理智成 了 “独立的和不依赖的本质”或 “绝对的主体”,而历史本身则完全沦为了理性的产物。——这就是他的直观的感性在面对着人的直观着的活动对象的历史所遭遇到的一种必然结果 ,因为他不懂得感性对象和现实的人的真正本质。 

    二、费尔巴哈把感性的东西直接确定为现实的东西,因而这样的感性只是一种 自然 的感性 ,而不是属人的现实的感性 。相反 ,马克思则把感性定义为人的活动的对象和结果,因而感性就带上了属人的本质 ,也 即自为形成的本质。这样的感性就只是对人而言的,而不是就其直接性而言的。因为单纯的自然物,即费尔 巴哈那种意义上 的感性 的东西,就其离开了人来讲的那种感性存在,对人而言实际上 也是 “无 ”在这里我们又回到 了 “无”,不过是一种 “具体的无”。从感性在黑格尔那里的 “纯粹 的无”到费尔 巴哈 “直接 的有”,再 到马 克思 的 “具 体 的无”,这就是感性概念从黑格尔经费尔巴哈到马克思这段思想中所呈现的辩证发展过程。 

    黑格尔从感性确定性开始,也就是从纯粹 的无开始 ,这个感性作为黑格尔体系的开端是无任何规定的纯粹存在,它 的进一步规定是精神 的 自我规定。精神在这里把 自己作 为对象,不断外化 自己,然后又扬弃这种外化而回复到自身,每一过程都是精神规定的进一步发展 。这个过程在黑格尔看来就是人 的劳动过程或 自我形成过程 ,不过是被抽象化了的精神的劳动过程。佳佳网 

    费尔巴哈体系的开端也是感性的东西,不过是作为直接的现实东西 ,是直接 的有 ,它的规定是具体的规定 ,这样 的存在作为被直观 的物就是 自然。人也是 自然物 ,因而人的规定也是 自然的规定。费尔巴哈的 “人”从原则上来讲就是这种作为 自然存在物意义上的人。费尔巴哈不从社会的也即人的意义上来谈论 自然。当然 ,费尔巴哈有时也谈到人的实践活动,不过这种活动却始终是从 “犹太人的 自私的、卑劣的活动”去谈论 的,因而他对真正现实的东西即对作为人的感性活动的对象就缺乏一种辩证 的理 解 。

    马克思扬弃了费尔巴哈的这种感性的直接性而把它规定为对人而言的 “无”。这个无是费尔巴哈的 “直接的有”和黑格尔 “纯粹的无”的统一,因而是 “具体 的无”。这个 “无 ”保 留了 自然物 的“有”,但同时否定了它的直接性 ,而把它建立为人的 自为生成的始端 。 “无”把人 的活动纳入 自身,就是对无的规定或者说充实  因而它就有一种特定的内容 ,也即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对象的规定。对象的规定 的这种发展,就是马克思所说 的 “工业 的历史”,正如黑格尔把感性 的 “无”的规定 过程当作精神外化的历史一样 。 

    三、人是对自然的否定,同时也是对自然的肯定。在后者的意义上,人就是单纯的 自然物 ,就是费尔巴哈所说的感性的、抽象的人 。从前者来看 ,人就是社会 的存在物,就是感性地面对对象或 “站在坚实 的大地上 自由呼吸”的具体存在着的人 。作为这样 的人就是和 自然相统一的 “现实的有生命 的个人的存在” 的人 ,而这 就是马克 思 的理论 前提— —进行现实活动的感性 的人 的存在 。

    费尔巴哈却把感性的东西或对象当作纯自然的东西 ,因而人的本质就是 自然的本质 。马克思则把感性理解为与人相关的感性 ,因而感性 的东西指的就是人 的感性活动的对象 的东西 ,而人 的本质也就成了这种活动的本质 。人在 自己的活动中既建立 了与 自然的区别,同样也建立了它们 的统一 ,而这就是现实本身 。但作为开端 的统一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或抽象的统一,也即自在的统一,而不是现实的统一,因而前提就只是对 自然的单纯的否定,而不是 已建立起来了的否定。作为这种否定 的无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无,而是具体 的无,也就是说它的否定是建立在 自然的具体的 “有”这个前提上的,或者说,这个“无”只是从人的这个角度来说的。 把 自然的东西交给人的感性的活动,产生的就是所谓 世界历史的“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因而也就是历史的从无过渡到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人化”或人参与的过程。黑格尔从无到有,谈的也是一种 “人化”过程,不过是作为抽象的精神的“人化”过程 ,因而就仅仅是一个逻辑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停留在精神 自身之内的,因而对对象的克服就 只是精神的自我克服。与此相反,马克思的前提则是现实的感性的个人,这个前提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历史的前提。现实的历史与精神的历史的区别是:前者是人通过 自己的实践活动在改造对象并因而也改造 自身的过程而诞生的,而后者则只是精神的自我外化对象和扬弃这种外化的抽象劳动的过程。作为前提 ,它们都是从 “无”开始前者是从人的现实的无开始 ,后者从精神的抽象的无开始 。不管如何 ,它们都是一种实现或诞生的过程 ,即自然或感性的对 “人”而言的诞生过程。 

    从黑格尔的感性的虚无到费尔巴哈的感性的直观 ,再到马克思的感性的活动,生动地体现了人对自然和 自身的辩证理解。辩证法从任何一种意义上来讲都是主客之间的辩证法 ,因而离开 了人来谈所谓 “自然”的辩证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任何自然的规定 ,就其 自身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抽象 ,就像离开 自然来谈人的规定一样。任何规定 ,只要是一种现实的规定 ,它永远只是主客相互关系之间的一种规定。马克思在人的历史 中重新建立了辩证法 ,因为只有在人的现实历史中才会发生主客之间的现实的关系。黑格尔的辩证法同样也是一种主客辩证法 ,不过区别是他的主体是抽象的精神 ,而客体或对象则只是精神自身的外化,因而现实的真正的感性客体就被精神化了而也成了一种抽象。费尔巴哈也谈主体,但是主体在他那里只被当作一个形式的主体 ,而所谓主体与感性客体的统一也就只是一种直接的和原始的统一。费尔 巴哈不谈辩证法,因为他根本不懂得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是建立起来的,因而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在他看来就只是认识上的矛盾,而不是本体上的矛盾,矛盾也就因而不再是矛盾,而只是一种“正常的差别”。

    参考文献: 

    [l]黑格 尔.精神现 象学 (上卷) [M].商务 印书馆 ,1979.

第3篇

1行政司法概念的界定

司法,有的法学教材亦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在作出关系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时,会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并保证其公正性、合法性,因此被称作准司法。由于行政司法的对象在理论上还存有争议,因此对于行政司法的概念也存有争议。行政司法对象的理论就世界范围而言,主要表现为两种理论学说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司法模式。一种理论认为,行政司法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纠纷,而且是行政机关同其他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另一种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不仅解决行政纠纷,而且对一般民事、经济纠纷都尽可能予以解决,因此,行政司法的对象包括行政纠纷,也包括民事、经济纠纷。[1]第一种理论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盛行,为立法机关所接受,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内部设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系统,专司行政案件的审判职能。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纳了第二种理论。美国行政司法不仅涉及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而且包括对轻罪的判决。我国行政司法,就目前看来,只涉及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以保障社会法律秩序的正常和稳定,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调解、裁决和仲裁的职能,由此构成了行政司法的三大内容或具体制度,即:(1)行政调解;(2)行政复议;(3)行政仲裁。一般说来,行政复议只适用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仲裁适用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调解既适用民事争议,也适用行政争议。由此,在我国,行政司法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争议进行复议、调解、裁决和仲裁的活动,它既包括对行政争议的处理,也包括对民事争议的调处。

2当前我国行政司法所面临的挑战

概念本身的模糊性行政司法的主持者。我国目前对于行政司法的主持者还存在理论上的分歧,即行政司法活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抑或是在某些情况下的一些独立性较强的但仍带有行政性质的专门裁判机构?我国现有的专门机构仅有商标评选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限的几种。这些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分散,条条块块纵横参差,职能上彼此冲突甚至发生推诿,专职化、专业化问题严峻。现在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和大量的民事纠纷仍由行政机关直接解决。12行政司法的性质。关于行政司法的本质属性,远非概念中简单标明的行政和司法所能一言蔽之。我们一般认为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构成双轨制司法体系,在法国人自己眼中,却从来都将行政法院的活动看作行政活动,而非司法活动。法国人只把普通法院的活动看成司法活动。英国国内行政界和法学界对行政裁判所活动的性质看法也存在分歧。[2]我国理论界认识比较混乱。有的学者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鼎足而三共同构成行政行为,注重其行政性;而有的学者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列入行政救济,更注重其司法性。种属概念混淆不清。与行政司法概念相近的还有行政审判、行政裁判,这些概念并没有严格界定。再加上行政诉讼、行政救济、行政监督等概念的干扰,学术界陷入一片概念沼泽。还有学者对行政裁决分别作狭义、广义、最广义几种不同解释,广义的行政裁决甚至可代替行政司法的概念。212行政司法存在许多程序上的问题行政裁决因无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其随意性特别大,最缺乏规范性和基本的程序规定。行政调解除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主管部门对商业经济纠纷的调解有程序规定之外,其他都无法律具体规定。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形式,但5行政复议法6又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采取开庭审理方式,而5行政复议法6对开庭审理的程序却未作规定。行政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还在更深的层次上表现出来,如同是技术合同纠纷,既可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又可由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所以各类纠纷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都不统一。213司法救济途径冲突行政司法相对于行政执法具有后继性,相对于法院司法具有前置性。我国对于行政复议不服,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目前一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裁决一部分提起民事诉讼,一部分提起行政诉讼,规定的比较混乱。这样的规定对于纠纷的解决是不利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冲突,不仅会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会使各机关之间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影响行政效率。国内新形式的巨大冲击行政仲裁方面的制度的新动向。建国后,我国仿效前苏联和东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行政仲裁制度。但从8年代中期到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颁布前的这段时间,有关行政仲裁的法律法规如春笋般涌现。这期间共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192个地方性法规作了有关仲裁的规定。[3]其中只有几个是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一时间行政仲裁严重失范:法律、法规、规章都在设定,仲裁领域急剧扩张;仲裁机构呈分散状态;仲裁程序也不统一。1994年8月3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6颁布,除劳动仲裁一枝独秀外,其它行政仲裁归于沉寂。有学者认为:随着我国5仲裁法6的颁布实施,行政性仲裁机构已陆续撤销,因此再作行政仲裁与民间仲裁的分类已无实际意义。[4]12听证制度的建立。听证本是英美国家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中国,听证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6第23条又确立了公听制度。但听证这一新程序的出现,也给我国行政司法理论带来冲击。从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的关于听证程序、主持人的超脱地位、两造对抗、听证中事实和证据的拘束力等方面来看,听证初步符合传统行政司法的概念要件。但听证又不同于传统严格意义的行政司法,因为听证后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决定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一个纯粹意义的行政决定,与美国带有事先救济性质的事前听证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