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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关系
一、对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述
技术创新在广义上的概念其实是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即将全新的生产技术引入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创新,以此完成经济效益的获取[1]。人们对于创新的应用十分广泛,各个工作领域都可以被应用到,其中在经济领域中创新主要被应用于通过技术创新推进生产技术、经济效益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概念上是指对思想以及专利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同时知识产权也是对人们在进行文化知识创造以及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其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2]。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拥有者的尊重与保护,是对知识技术成果的维护。知识产权自身是无形的,由于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成果的保护,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体现,同时知识产权自身又是可以复制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定的知识成果在网络中都可以进行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借鉴;另外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识产权专利。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关系概述
(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以及技术拥有者的尊重及保护,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从另一个层面代表了我国文化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对于产权维护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我国科技在不断进行发展,对技术的创新也不断多元化,因为技术创新不断的发展,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发达科技时代,尤其是现在互联网科技发展的迅猛,对于网络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进行完善。在网络中一些相关知识内容、技术方法在其保护层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其产权的保护还需要进行完善,否则知识、技术内容一旦进入网络就会失去保护,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同时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的优化。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由于技术创新是个人在技术思维方面的创新与实践,通过相关法律与制度完善对技术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也是对保护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3]。其一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实是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建立的,同时也是在技术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其二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因为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其三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后,面对技术创新的成果,需要对相应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因而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对技术创新成果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实现个人或者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个人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首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并需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有效的推动技术的创新。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之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从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复劳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人们进行工作的积极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一个技术创新成果的出现,是技术拥有者个人思维成果,如若对其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成果随意可以内借鉴、模仿,那么人们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在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竞争中就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动作用,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保护,通过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优化,从而大力推动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发展进程,提高了对于技术创新的水平。
作者:刘佳琪 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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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海粟,韩刚.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关联研究述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04:151-155+150.
关键词:美国 制造业 知识产权 保护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c)-0232-01
1 美国制造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概述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重振制造业已经成为美国总统和国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围绕加强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政策调整正逐步展开。作为全球经济和制造业强国,美国在重振制造业方面的一些新认识、新举措和新战略,对我国制造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上述制造业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十分重要,并衍生出新型的知识产权议题。例如,在软件方面,五十多年前就发生了窃取蓝图的间谍事件,那时窃取起来还比较困难。但如今有了互联网、软件、网络战争,使它变得不再困难。这些高超的科技,包括专利设计的CAD文档,都是必须被保护的知识产权,在网络战争中要特别重视这一点。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经典论断是,每个人都是专家,而又似乎没人是专家,强调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必须十分严谨。目前美国正处于敲定一项细则明确的文件的过程中,并尝试尽可能地纳入各种细节。美国能提供并拥有的是:法治、保护知识产权和供应链安全的能力。大学的合作、围绕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之类的行业中心的聚集能力中都很好地关注了知识产权议题。就此,企业可以很好地使用各种工具,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 美国基于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合作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会员协议出发,合作各方会在会员协议中置入知识产权的构想。例如,国家国防制造业加工中心商业运作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帮助客户解决技术问题的行业,不保留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规范属于任何使用其研发新产品的公司。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进行新的研发项目时,合作各方要求团队审慎地申报这一项目中含有的先前存在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的话,团队可以不用提出,合理处理。在研发活动中,若团队发展了属于本团队的知识产权,那么团队仅仅能在此范围内行使该知识产权。另外,还可以借助获取“美国制造”财团内部的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进行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这种方式强调平衡点的使用,通过收费向成员们分享这些知识产权。
参考美国合作视角的只是保护机制,我国政府部门应在科研院所内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法律人才。在科研院所内成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机构,强化产学合作,让科研人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研究中,而不是放在如何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产业化上。鼓励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创新者通过技术股份形式与企业合作,加大后期产品的开发力度,促进双方技术合作和资源组合,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3 美国基于企业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在观察知识产权问题时,美国遵循三项指导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在方案成形的过程中制定的,然后,每个项目提案均需包含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计划,类似于美国制造所采取的做法,使项目团队能够真正获得授权,能够决定如何实现相关技术的商业化。
首先,企业必须通力协作,将知识产权拿回谈判桌前。美国有一些企业的项目需要先前知识产权的存在,但对于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的准则仍然是希望能够将知识产权摆到台面上来,让项目能够在这些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顺利推进。另外,一些机构也在摸索如何保护此类背景知识产权,同时拿出具体细节,这样知识产权所有者就会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流程和程序可依。
第二项基本原则关乎商业化,就是帮助美国企业更具竞争力。因此,必须有个真正由商业驱动的授权计划或所有权计划。以会员层级为基础能给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成员带来一定益处。例如,价格最低的层级约需500元入会费,顶级一年则需40万美元的会费。与此同时,根据企业所属成员类别,可向您提供一定的权利与特权。最重要的是,这些会员企业能够在内部使用这些技术,完善企业业务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独家商业化机遇。
指导原则的第三个要素是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科研院所,旨在促进公共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的种子资金。美国政府在未来五年间,对于这些首批科研院所而言,政府将从投资者转型为客户。科研院所及其成员必须做好准备,迎接五年后种子资金投资者离场、客户进场的局面,而且需要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
借鉴上述经验,我国还应加快成立和健全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服务机构,为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商品化进程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和服务,为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通过立法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规范高校的技术转移,为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提供宏观的政策指导和宽松的环境,从而调动高校科研人员、企业及政府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技术转移得到健康迅速的发展。
4 结语
总体而言,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是一个多层次复杂的系统,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大部分内容与美国经济和科技政策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美国知识产权业务模式,在于确保科研院有所回报,以持续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能允许我们使用此类知识产权培训工人,并向中小型企业展示如何使用此类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典范,美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改革专利授权措施以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调整,美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成为美国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的公布以及正在如火如荼协商中的《反假冒贸易协议》(草案)都表明了美国政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决心。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保证我国在以高科技实力为基础的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中取胜,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各项改革进程,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产业化,尽快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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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的利用的排他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对智力创造成果的利用和控制的权利”。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内容不断丰富,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公证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一)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规定公证指的是法定公证机构依据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法律层面来说,公证具有一定特征,首先,公证主体:公证机构,非公证员,以机构为本位;公证的基础是自然人、法人等的申请;公证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申请―审批―出证程序进行办理;公证对象:民事法律行为、文书、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二)公证制度与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中,公证具有证明力和独特证据效力
公证是一种证明制度,是公证件机构确认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证明由国家专门证明机关进行,所出具的公证书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具有强大的公信力。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生活各方面都逐渐涉及到公证活动,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便利。除了证明力,公证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国际活动中,公民国籍不同,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需要一定的公证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个公民获得了某一个国家所颁发的知识产权证,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使用,则要经过相关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公证证明力。公证机关公证后,相关事实具有的法律证明力能够排除他人异议,确认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
2.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或者应一方违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双方可就相关违约内容进行约定,协商后达成一定的协议,并对协议进行公证,该协议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认可的协议进行法律公证,该公证书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力使当事人直接进入到法律执行程序中,而不需经过诉讼环节,能够及时实现公证债权,为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维护带来便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公证确认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公证后,其证明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加上其域外法律效力,整个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在法律上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权益,确认知识产权主体性,在知识产权转让、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知识产权继承人的确认提供法律证明,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提供证据。
(二)知识产权仲裁和诉讼中充当证据
在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仲裁和诉讼时公证具有强大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此明文规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后。人民法院应该将其认定为事实根据,“当事人无需再进行举证”,在诉讼活动中,与一般证据相比,公证证据更加便利,一般证据的采纳需经过法定举证和质证程序,审判人员审定其事实性后裁定是否采证,而公证证据无需当事人的举证,审判员无疑义后可直接采证,而无需进行法律的审查,世界各国均普遍认可公证的证据效力。知识产权公证后具有证据效力,在纠纷诉讼中能够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能够维护被侵权者合法权益
若知识产权遭到侵权或者应一方违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双方可就相关违约内容进行约定,协商后达成一定的协议,并对协议进行公证,该协议则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直接进行到执行程序中,有利于侵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较多,近年来,我国为了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对其进行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从事者必须要懂法,能够运用法律和法规等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发达国家,企业都会设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专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通过法律途径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可见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但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活动中,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为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订立知识产权合同办理公证能够运用法律的能力,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知识产权合同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严格审查合同,不仅能够帮助知识产权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弥补其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实际法律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较为困难,难以进行立案,公证证据是证据的重要武器。如果当事人具有公证证据,立案将会变得容易得多。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公证制度尚待完善,还存在许多不足,需要国家解决其中问题,同时借鉴国外先进法制制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成依法治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TRIPS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涉及面较广,保护水平及力度相对较高且具有制约力的国际公约,它突破了原有的货物贸易旧框架,将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当代国际贸易的新领域一并纳入其中。TRIPS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有两类,一类是知识产权保护所特有的原则,一类是把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由国际货物贸易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贸易的原则主要有: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TRIPS第4条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给任何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就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二)国民待遇原则
在TRIPS第3条再次强调,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给本国国民的待遇。”
(三)透明原则
“由一成员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有关本协定内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获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规章就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若此种公布不可行时,应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
(四)争端解决原则
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定,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国外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对于国外国际贸易的影响
随着货物贸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飞速扩张,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多。
GATT乌拉圭回合最终创建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也创设了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带动了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扩散,以及知识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传播,逐步推动各成员包括发展中成员国民经济的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加快知识经济的发展步伐,最终实现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对于正处在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工业化水平落后的广大发展中成员来说,TRIPS对其拓展国际贸易无疑是一种考验。
(二)知识产权对于国内国际贸易的影响
WTO背景下, 中国经济逐渐崛起,“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2005年1月,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国际巨头英特尔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2月,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ly A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产品, 使其进入一种国际化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管理体制严重滞后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当淡薄,其在经济科技活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有关专利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专利技术少且流失严重。企业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二)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分散杂乱,法律空白以及漏洞颇多,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内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
四、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的策略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部门首先应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把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战略放在重要位置,紧跟时代步伐,及时立法。只有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人才战略
知识产权的任何子战略的实施主体都是不同的人.所以培养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是重中之重。
(三)企业应当引入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将专利和技术标准结合起来,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市场竞争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并将其提高到一个战略管理的高度,以应对国外公司发起的专利大战,改变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束手无策的被动局面。努力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把我们的很多技术标准变成世界标准,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将专利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中国企业才能获得全球产业利益。
总之,不管从政府还是企业层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路任重道远。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得当,将决定我国外贸的发展前景。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将会促进我国外贸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一个真正的贸易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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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重要产业,在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能够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型产业,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就计算机软件依据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规中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应当涵盖计算机程序、辅助资料及程序的描述等,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均是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定义,在结合自身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作为不同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特殊性呈现于较多的方面,这也强调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慧的表现形式,同时具备着作品性及工具性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在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实现着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的高度融合,两者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使得界定区分较为困难;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更新周期逐渐缩短、更新换代逐本文由收集整理渐加快,增加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成本普遍较高,但复制推广的成本却相对较低;计算机软件具备着较强的国际通用性等。计算机软件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以上诸多性质,强调着计算机软件并非一般的作品及技术,强调着不可将计算机软件这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一视同仁,要综合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给予知识产权法律上的相应保护。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无法满足保护需求
纯粹专利保护制度之下的保护要求相对较高,且保护条件相对有限,该种立法保护的弊端与问题需要新立法模式予以解决,进行立法保护的相关条件及要求的合理适当降低;产品的专利申请时间长、申请成本高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计算机软件作为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申请保护中也同样存在着该种问题。就国际大环境而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历着针对著作权的单维保护向著作权及专利权的双维保护模式的转变。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实现着与计算机发展技术的紧密结合,该种发展变化趋势就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的产业化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独立,最终导致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法律保护类问题的出现。在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之初,某些国家尝试依据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是实用性及技术性,采用专利法对其实施保护,但某些软件程序并不符合专利的特征要求,利用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的效果并不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践行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已经完成从无到初具规模的发展脱变,在法律层面上著作权法律法规已将计算机软件收入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同时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主要切入点、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的单行法的制定与完善的保护制度,就保护制度的总体架构隶属于著作权法之中,这与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行政法规存在较大区别,也与其他发达国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其专利保护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较为猖獗。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存在着政府部门的大包大揽的传统管理观念,社会动员程度较低。计算机软件盗版现象猖獗的其他产生原因也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国家经济的发展现状、计算机软件的价格、计算机软件使用者的法律水平及计算机软件研发者的法律维权意识等,广泛的开展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综合治理也是实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改进对策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的解决对策
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步实现与计算机硬件产业的分离,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步的成为市场价值更为广阔的高新技术,适合计算机软件行业发展的保护措施需求的紧迫性变得越来越强烈;而到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初具规模的时候,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体系确立的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国家开始强化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但就立法保护的效果而言,仍需要立法保护中适当的降低软件在进行交易方面的成本,确保软件开发者合理的社会收益,从而推动计算机软件的产业化发展;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新的立法保护模式中,明确的指出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据保护条例来执行,而没有做出规定、规定不够明确、条件发生变化的要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实现软件的有效保护及软件交易成本的降低。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践行问题的解决对策
转变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打击的理念,将最终的违法打击途径确立为良好的司法环境的组建,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要将软件的行政及司法保护确立为重点,充分利用行政执法这一国家执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将行政调查及处理力度的强化确立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核心,给予软件研发使用的相关权利人以足够的法律保护,并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制裁及惩处;软件行业内的诸多协会是软件企业中形成的自治性的组织,虽然并不具备行政执法及司法等管理权限,但却在市场调查、信息的咨询评估、业界信息的交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具备法律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要充分的发挥软件行业内相关协会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也被称为智力成果、无形财产权,是主体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本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是与科技创新关系最密切的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专利权的三种主要形式。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标志的知识产权,其出现是在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之后,它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对专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也是为了实现社会财富的正当分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存在,肯定了人们对于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取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这一智力成果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能够公平地为其创作人所获得。对于自主创新的发明人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他们切实利益的保护,也推动他们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辩证关系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对知识产权保护开始较早、保护力度较大的国家,科技创新的能力及科技发展的水平都比较高。经过较长时间的科技发展,发达国家的公众普遍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进行尊重和保护的意识。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经验,可以看到,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
(一)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丰富和完善首先,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存续及不断丰富和发展都是伴随着科技创新而进行的。科技创新是将智力成果转化成商品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贯穿其中,从这个角度看,科技创新不仅是智力成果的创造活动,也是知产权的创造活动。其次,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而形成的。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了实现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必然也会不断丰富、完善,不断拓宽其保护范围。再次,科技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发展。科技创新是一项无国界限制的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创新也逐步呈现全球化的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贸易突破了国界限制,出现了许多地区性和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条约,知识产权呈现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二)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环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实质上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及综合国力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和促进科技创新。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避免在专利领域对相关创新成果的模仿和抄袭,可以使专利人因为技术上的垄断而获得丰厚的报酬,可以激励科技创新的主体继续开展各种创新活动,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权权利利益的实现以其使用为前提,这就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成商业技术,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促进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造福公众。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形成对智力成果的全面保护,形成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使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通过对各种侵权行为的制裁,为创新者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基础,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规制和环境。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高校技术创新的保护,不断激励着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
(一)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及司法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仍不够完善,具有滞后性,为了全面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应该完善立法。知识产权法律应该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以适应时展的需求,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更完善。在立法方面,不仅要考虑现实情况,更要具有前瞻性,既要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更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其次,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活动,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对科技创新的成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并公布,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高校应该建立健全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构建完善的知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专门机构来进行,从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到登记注册的全过程,都要实现高校与专利成果管理部门的衔接,同时要妥善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和争议,实现对科技创新人才权益的维护。该机构还应实时对大学生科技创新进行知识产权指导,自觉维护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合法权益。高校还应广泛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知识产权网站的建立,形成高校内的知产权库;通过与社会上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获得来自社会上的专业帮助。
(三)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普及工作、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加强对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普及迫在眉睫。与西方发达国家贯穿教育过程的知识产权教育相比,我国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知识十分匮乏。在进行科技创新的同时,将知识产权纳入到高校教育体系中去,使学生意识到必须将自己的智力成果转化成知识产权才能避免权益遭受侵害,使学生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首先,可以在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通过选修课的方式,丰富理科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往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其次,可以在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专项主题讲座,通过法学专家、知识产权专家专业知识的传达,使学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意识;再次,可以在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活动,通过学生的广泛参与,使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更深入、更全面。
四、结语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剧,许多国家加入了世贸组织,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也来越紧密,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的侧重点开始转移,由以前的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以此来抑制别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国保护自己本国经济的有力武器。在当今,一个企业想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对创新者的肯定,是对人类知识文明的肯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有力促进当前科技的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使我国企业在同其他国家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当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很多人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导致很多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败下阵来,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在国际竞争中,为加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防范别国别有用心的利用知识产权纠纷来打击我国经济,以此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我国应积极学习西方国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建立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知识产权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重大作用。
1.知识产权概述
1.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等领域,主要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并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它的确立需要法定程序认可,知识产权一旦被确认,它的主体就享有该知识产权的占有和支配权,在没有得到本人的允许时,擅自使用该产权是不合法的,是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侵权行为,擅自使用者需付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国际贸易中,专利的享有者有权制止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制造和销售产品,而且享有排斥第三方向授权国进口该专利产品的权利。因此,专利保护政策已经与各国的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各国贸易中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一种合理的垄断权,它垄断着知识和技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适度的垄断有利于人类文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对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有很大作用。但知识产权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很可能被滥用,从而出现有的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受到限制。
1.2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首先,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依赖于较多的知识产权。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保护该国的进出口商品的独特性,使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得以展现,进而提高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国际间相互的竞争,促使各国发动脑筋,创造出更加好的产品,进而增强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另外,知识产权可扩大贸易范围。一方面可扩大市场,另一方面使全球经济联系愈加紧密。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有独特的优势地位,在一定时间内抑制其他企业对自身企业产品的模仿,从而促进该企业的发展和扩张,如今,许多发达国家就是把工厂建在发展中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劳动力进行生产,将核心技术在本国开发,利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垄断贸易,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2、面对知识产权我们能做些什么
2.1重视知识产权
自中国融入世界一体化的进程,我国加紧步伐追赶别国经济,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现在的中国,知识产权数量很多,但我们并没有跻身于知识产权强国的行列,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处于很大劣势,我们只有真正重视知识产权,才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竞争,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中华民族的延续和发展,需要靠创新才能不被时代所淘汰。重视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为企业建造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障体制,以法律手段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个人的创造力,激发社会的积极性,从而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保证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次,国家在知识产权开发方面,应该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在知识产权的开发过程中,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因此,国家可通过优惠贷款、基金等方式为这些企业和个人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并可发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投资。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外,应鼓励企业对创新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国内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意识,因此,企业应重视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加大对此方面的投入。
2.2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学习
在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国家难免会有竞争和摩擦,要保证我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方面,我们必须熟知规则,对待主要贸易国家,中国的企业应该熟习他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了解其主要法律规定,以此来避免损失。首先,我们要转变观念应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以往的企业,由于害怕卷入官司影响自身经济发展,往往以消极态度应对,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任人宰割,是我国在很多知识产权纠纷上蒙羞。因此企业应该改变心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问题,充分利用商会,争取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企业联盟,以此来寻求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其次,重视人才并加强对人才的管理。科学技术的创新离不开人才,要想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必须重视知识,重视人才。人的潜力是无穷的,现在,企业间和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越多,发展的机会越大,企业的创新能力越强,竞争力越强。近年来,不断出现我国企业人才流失的现象,一些国家已经加快了人才掠夺的步伐,如果我们还不重视人才,不仅是企业,国家的前景也令人担忧。因此,建立健全人才制度,对人才进行一定的奖励,不断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迫在眉睫。另外,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也需要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为适应当前国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我们需要在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或相关学科,以适应未来知识产权发展的大环境,我们也需要加大对企业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建立自己的专业队伍,以应对国际中的知识产权的纠纷。
2.3开拓新的出口市场
在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国家的经济发展不能限制于只和少数国家进行经济来往,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必不可少。我国应大力开拓新的出口市场,改变经济贸易出口过分依赖个别国家的情况,否则一旦政治或军事摩擦或贸易纠纷,我们将会失去整个出口市场,经济将会遭到很大打击。此外,我们还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经济往来的国家建立机构,扩大营销的范围。
结语: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知识的力量越发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各国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建国以来,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距离,为了不断缩小距离,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一、引言
知识产权自十七世纪中期被提出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其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低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出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从清朝末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最初建立阶段,改革开放之后至九十年代末期的基本建立过程阶段和2001年我国“人世”以后至今的发展成熟阶段。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同时也成为了TRIPs协议的成员国之一,我国正式纳入世界知识产权体系中来。本文在总结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将探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轨迹,并且试图探讨出一条适合我国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和道路。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总体上发展迅速,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跨越,从本土化走向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大大加强。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专业人员缺乏,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与他国产生贸易摩擦与纠纷中所需求的高端人才和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和发展。其次,我国近代法律转型就是为换取西方列强收回治外法权的承诺而进行的,外部因素驱动着内部因素的发展,促使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最后,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72年至今,美国发起337调查起数逐年增多,涉华数量也随之攀升;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为历年之最,其中涉及中国企业26起,占比37.7%,继续位居首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将有更多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技术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将对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通过笔者研究,我国知识产权遭遇多种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经济上,我国发展水平仍然滞后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上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于2010年GDP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但是,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增加。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绝大多数企业和普通老百姓中还是较为淡薄的,并没有引起各家企业的充分重视,造成了国内盗版猖獗,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企业自身的创新积极性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从而影响了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三)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2010年,我国共投入R&D经费7062.6亿元,比上年增加1260.5亿元,增长21.7%;R&D经费投入强度(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76%,比上年的1.70%有所提高。但我国与其他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我国专利水平较低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不足,而造成产业竞争力低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使得在拓展国际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
2011年4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一天之后,中兴通讯用反诉表明自己的立场。4月29日,中兴在中国针对华为侵犯中兴通讯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若干重要专利递交了诉状。通过此案发现,我国企业之间往往缺少国内、国际市场的通盘考虑,难以实现合作制度架构下合作企业利益“联合最大化”。
三、解决对策及发展路径思考
(一)政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和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一个适应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保护体系。纵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在这之中或多或少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但是,总体上来说仍然在向前稳步发展。
1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当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规划》,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为目标,努力形成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加强教育力度以及多方面的媒体广告等宣传,普及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养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习惯。
3 鼓励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企业通过梳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多方位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从而达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球化浪潮中,把握机遇,提高自身综合实力,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润和长久的发展,同时与本国企业协同发展,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度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创新驱动;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研发一定要突出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保证满足企业能够符合创新驱动战略的发展需求,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创新则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而只有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维护好企业的创新需求,这对于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在创新驱动背景下,应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意识,不断激励企业向前发展,并维护好企业的权益。
1 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驱动理念分析
1.1 新驱动下的知识产权内涵
根据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企业应该顺应国家创新战略的转变,我国应该超着制作强国转变,企业则应该充分认识到创新驱动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内涵。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内涵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具体就制造业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外观设计、科学发现、人类活动的科学发明;商标与服务模式;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艺术、文化领域中的智力因素而产生的相关权利等。
1.2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概述
所谓的创新驱动,并不是没有根据凭空而来,大部分都是在创新经济的带动下而出现,能帮助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以满足较强的国际化竞争。一般来说,创新驱动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2]:一是,协同创新,企业应该具备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市场经营中的协同创新的模式则是优化选择方向,能够结合多目标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多种因素的结果上研发出综合性产品;二是,不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集成化、原始化的创新模式,并充分考虑“产-学-研”模式,进行企业发展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体制创新,逐步通过各方努力来保障“市场-政府-科研机构”的体制逐步完善,能够综合政府政策优惠、经营能力以及科研单位的创新能力的优势所在,进一步提升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让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2 创新驱动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思考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程,可以认识到,其主要是依赖于相应制度方面的发展而壮大。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相关的制度建设则存在着本质区别。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早的研究基础,经过多年的总结,有着不可估量的沉淀性优势,我国这方面却有着不小的差距。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创新驱动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变革具有明显的积极方面的影响,另外,也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助动着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化发展[3-4]。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能更好地保护创新,同时,利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实现保护创新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管理单位,能够快速方便的查找到专利的必要信息,能够实现在信息化背景下,专利技术的传播和查询,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重复研发的精力和成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提升技术经济转化的速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维护和创新驱动的相互结合。
第二,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鼓励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驱动具有密切的相互关系,创新驱动能够有效在一定范围内扩大知识产权的范围,另外,还能够将其视为有形资产而给予一定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归属性进一步明确,保证技术创新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同时,还能有利于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提供宏观方面的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使得企业创新的欲望和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三,保证企业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随着创新驱动的影响,企业经营意识也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自主创新非常重视,同时,知识产权也能保证实现技术维护,这种企业就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更好符合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利用专利技术保护,能够使得国外技术进入中国市场担忧有所降低,有利于深化我国市场改革。
3 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第一,树立创新驱动产权管理的战略。随着创新驱动的发展,技术创新能够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也急需保证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如何树立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切实加强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保护。应该结合知识产权的管理发展,从企业实际出发,保障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方面高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细节工作入手,在每个环节中都融入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应该勇于应诉侵权事件,决心维护好自主知识产权。保证全员都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维护企业的创新发展。
第二,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对于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较为复杂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往往都配置在大企业中,基本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维护、专利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同时,这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单位也具备足够的权利,全权负责来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产权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进行不同层次以及区域的划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小组管理模式,这样能够具备较为灵活的工作方式,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具有较高效率。
第三,设置合理的奖励和分配机制。基于创新驱动的技术研发或是技术保护,其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因此,应该结合企业发展远景,利用必要的经济激励制度,有益补充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确定不同级别的奖励,这样也是对于技术研发人员的肯定,避免出现技术资产的流失。另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也能从此获利,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支付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证正常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强国计划的提出,创新驱动战略则是我们要格外重视的一项发展战略,能够更好帮助企业来认识知识产权管理。两者之间呈现出相互补充、相互发展的特点,创新驱动极大化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而知识产权管理能起到有效保护创新驱动的作用。所以,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充分利用好创新驱动的机遇,保证自助知识产权维护水平的提升,最终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朝晖.创新战略绩效评价的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2).
[2]李慧.浅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J].楚天法治,2016(5).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简介] 陈晓华,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创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5]: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的服务和指导。首先,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农业资源和产业化特色,建立专题数据库,为农业龙头企业新技术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供信息服务。其次,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化专业服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调解、评估、等服务活动。第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切实加大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教学,提高在校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素养。倡导高校与地方管理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创办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为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实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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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益军,吕永华.银行规模限制成当前贷款难主因――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需求问卷调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特点 缺陷 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知识产权的含义,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i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迷失
(1)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指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及其意义,主要是对科技和经济的促进价值。第一,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创新,其初始动因是鼓励创新,保证一定期限内技术、智力成果的垄断。技术的垄断,可以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刺激和鼓励人们不断的创新科技,从而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公正、效益价值。维护社会公正效益,表现为最新的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推动,若不保护智力成果,将不会有更多的创新出现。创新得不到保护,人们将会失去创新的动力。第三,利益均衡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核心。第四,效率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基础,保护好知识产权催生技术的发展,更好的促进和刺激人们的创新意识。第五,利润是知识产权价值,以专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以经济利润鼓励人们过多的创新。第六,和谐是知识产权的价值目标。
(2)知识产权价值的迷失。第一:利益分享机制的不合理。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又出现了智力创造者过多的垄断其智力成果,从一定的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如微软集团,从智力垄断到利益垄断,从而掌握了市场垄断,过分的垄断市场,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竞争机制的发展。第二:缺乏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传统知识是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基于传统的工业、农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新和创造。传统知识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不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而且极具经济开发性。尊重传统知识,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现今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传统知识没有太多的经济的价值,使得传统知识逐渐的在丧失,我们应当重视其价值。
三、知识产权的缺陷、建议措施及其保护意义
(1)知识产权的缺陷。其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其二: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其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其四: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 ,从总体上看 ,由于缺乏完整体系的立法基础,严重缺乏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实质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不同形式 ,具有其内在逻辑性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都是一样的。因此 ,对于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在立法上不应再是松散的彼此独立的 ,而应作为一个有机整体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统一中 ,消除权利冲突 ,填补空白 ,统筹兼顾 ,以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即使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在统一的整体机制下也容易及时来规范协调。从长远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三大部门也应合并在一起 ,统一为国务院知识产权局 ,全面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 ,超脱于各部门行政事务和部门利益 ,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 ,有效地解决单行法律、 法规彼此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
(2)知识产权的建议措施。第一: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大力的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好处和意义,使人们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对其保护就是保护好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科技利益,可以带来更多的财富。首先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其次国家要大力的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最后来达到全民的重视;第二: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三: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3)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1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和弱相对性,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2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3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
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也应该逐渐的完善我国的保护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促进我国的综合实力的提高。我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逐步的完善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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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策
1 概述
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出得成果,以及依据经营活动中的经验与知识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因而,对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2.1 有利于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加强十分必要。
2.2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并将其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例如,日本对《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行了制定,并将知识产权定位在国家的战略高度,从而促使其知识产权大国目的的实现。在很多发达国家中,特别是跨国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均将知识产权战略视为重要战略。企业财产通常分为两大类,这也是被众多企业家所熟知的,即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后者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与知识产权等。20世纪末,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了一定的贸易壁垒,这使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同时,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2.3 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通常来说,与大型的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的规模小、技术落后、资信程度比较低、资金也比较匮乏等问题的存在使其处于劣势,进而使得企业内部人才流失的问题经常出现。而通过对企业创造、应用、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进行提高,中小企业能够更好地处理与解决这些问题,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
3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3.1 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
目前,中小企业对于产品技术及其质量的重视程度要远高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误以为产品的技术与质量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高,而且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对于产品品牌保护与专利申请不够重视,待到自己创造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的时候,却为时已晚。
3.2 自身的知识产权存在比较严重的流失
很多的中小企业对于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投入的力度较大,但是,在已开发的新产品的保护方面,却缺乏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举例来说,许多中小企业拥有了自己的创新成果之后,并没有申请专利,而先进行成果鉴定,来对创新成果进行公开,如此一来,就会使得企业的创新成果被大众熟知,进而影响专利的成功申请。另外,中小企业中,员工有着较强的流动性,而劳动合同并没有涉及保密性条款以及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这样就可能导致员工在跳槽的同时,会将企业的商业机密或者是核心技术带走,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3.3 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善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从思想上来说,企业经营者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
3.4 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
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比较落后,而申请知识产权需要较多人力、物力的投入,如此一来,会使得多数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知识产权战略不够明确,同时,也会使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
4 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思考
4.1 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不断地强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倡导,中小企业对于商标、专利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建设不断加快。但是,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进一步的增强,应该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使中小企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学习的过程中,除了要了解国内的相关规则,还需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进行熟悉,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4.2 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意识进行增强
通过对知识产权与管理网络的建立与健全,企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日常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不断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服务意识。在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且还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管理职责与范围、管理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知识产权申请、鉴定、注册与监督管理、科技奖励、许可贸易等进行组织开展,从而使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与纠纷得以有效地处理与解决,为专利创造者提供便利。总之,网络化管理的实现,能够使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得以提高,而且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尽快增值的实现也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4.3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进行明确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需要在对知识产权战略定位进行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有着直接性的关系,我国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难以超过30%,这与发达国家的70%相差甚远。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力量在全球50个主要的国家中,排第24位。我国在技术方面对外依赖程度高,甚至超过了50%。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使这种现状得以改变。企业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产业的升级,而且对新产品与新技术等的应用还能够极大程度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企业创新的途径之一就是企业的专利战略,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提高专利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4 对企业维权意识进行强化
中小企业应该不断强化自身的维权意识,并对侵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严格地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当涉及到出口问题时,应该增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意识。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的一大发展战略,并将其投入实施,从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不断提高。
5 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对于企业创新实践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利,而且对于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应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盛辉.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3):56-57.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化;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5―0619―05
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
(一)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早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律文件来进行协调,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现。因此,早期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差别较大。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流的范围越来越大,单靠国内法并不能解决对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这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就日益显现出来。
1883年,各缔约国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建立了“巴黎联盟”。《巴黎公约》的目标不是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而是旨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在世界各国之间进行协调,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仍然是通过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即确立其保护范围的最低标准。但是,这并不是说,《巴黎公约》为缔约国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国际工业产权制度,而是说公约以“国民待遇原则”为条件和前提订立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该标准最终仍应通过各缔约国的国内法体现出来。
1991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GATT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TRIPS协议是WTO协议的附件,除了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之外,还坚持“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缔约国统一适用的国际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未影响“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地位,“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补充。TRIPS协议的内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把关贸总协定(GATT)有关有形产品贸易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详细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同时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48页)。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扩大化的影响因素
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有扩大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1 新科技在全球的发展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首先,新科技的发展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动植物新品种;信息科技的发展使著作权法也突破了传统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新科技的发展加快了国际技术转让的速度,扩展了国际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打破了技术转让的国界。再次,新科技的发展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出了新的标准,原有的国际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用新科技发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标准来适用这种发展需要。
2 在国际上成立了诸多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原先,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巴黎联盟”,以及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伯尔尼联盟”分别成立了两个联盟的“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根据1967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取代了原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第14个专门机构。除此之外,其他地区性的知识产权组织也相继成立。197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改组;1976年,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安第斯组织成立;1974年,欧洲专利局成立。从全球性组织到地区性组织,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层次和结构日趋多样化。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建立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扩大。
3 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加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程度。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各国之间的科技和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增强本国和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各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特别是发达国家,早已将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到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发达国家利用其科技和经济实力作为竞争优势,将其意愿和国内规则带到了国际社会,而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也参与到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博弈中。所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各国的竞争之中逐步形成。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是最基础的标准。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化逐渐冲出地域的限制,而不再拘泥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宏观领域
1 虽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原来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但由少数几个国家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为了建立世界经济的新秩序,发展中国家不断参与制定和提出修订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对未实施专利法的国家实行强制性制裁方面提出了软化的要求。其次,加强了区域之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1977年14个欧洲国家签订了《欧洲专利公约》(CPC),欧洲在知识产权的地区性合作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再次,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渗透到国际贸易领域。例如,1986年9月以后的关贸总协定(GATT)会议就变成了知识产权的谈判场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2 知识产权所有者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博弈中不至于缺位。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试图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由此,国际上形成了相对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除了WIPO外,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
(二)微观领域
1 版权方面。传统的版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的书面著作问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成为版权领域的一个新问题,网络著作的传播权、邻接权等,都亟待解决。针对这种新情况,WIP0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系列会议上通过了两个条约,即《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2002年,WIPO又公布了《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概述》的文
件,该文件为缔约国的版权立法提供了指引。在版权的区域保护方面,欧盟1997年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这些法律文件都是为了应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制定的,为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国际保护提供了蓝本。
2 商标权方面。商标权的保护国际化也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发展的。原来的商标权保护使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的,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网络时代的商标则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且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更容易引起各国商标权保护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WIPO1999年采纳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2001年又提出了《关于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规定的联合建议》。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时代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
3 专利方面。WIPO提出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问题初步报告》,并针对立法问题提出了《专利法(PLT)草案》。在区域性政治经济组织中,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了《关于对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保护》,试图协调缔约国或者成员国对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对我国的影响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WTO和TRIPS协议的规则就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此外,我国参加的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则也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规则。由于以往的国际规则都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既然要参与国际竞争,那么最好的做法便是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以积极争取和保护本国的利益。我国加入WTO之后,以WTO成员国的身份参与了国际重要贸易规则的制定。以往的国际规则并没有注意到对诸如我国具有优势民间文学、中医中药等的保护,我国应当积极争取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使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
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机制中,能够使我国企业和公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得到高标准的保护。毕竟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标准基本上是比较高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框架下,我国企业和公民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这些机制的保护,提高竞争力。
(三)促进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我国在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之后,按照公约的要求修订了三大知识产权法。加入WTO之后,我国还积极履行WTO以及TRIPS所规定的各项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由于我国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我国国内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国际标准有所差距,使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受到损害,贸易争端和摩擦时有发生。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所带来的挑战。
四、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措施
(一)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先导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影响一个国家及其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发达国家均有一套针对本国国情而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如日本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更应该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出台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性指导文件,这也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由国家出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文件,也能够发挥国家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方面的协调作用。
(二)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协调国内与国际立法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由于国际公约等文件是缔约国自愿签署的,因此,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其实反映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趋同化的特点。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般要求。具体而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三)调整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建制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比较分散,涉及到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的机构有工业与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还有其他主管部分业务的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等。比较分散的管理机构容易造成管理中的不协调,增加管理成本,并且,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个行业和各个环节,分散的管理体制容易出现管理上的漏洞。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增强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
(四)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各类新的权利客体层出不穷,法律必须及时对这些新的权利客体进行保障,使之从潜在的权利客体变成法定的权利客体。例如,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在其2000年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总则第3条中把“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地方传统医药”)明确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知识产权法应当及时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进行调整,包括对我国具有优势的权利客体进行保护,如传统知识保护与民间文学的保护,对中医中药的保护等,也包括对新科技成果的保护,如半导体芯片、动植物新品种、网络著作权等,要出台更加详细的法律规范。
(五)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我国执法机关进行了很大的努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是层出不穷,这也成为我国与外国产生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原有的制裁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必须建立有效的赔偿金制度以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一是建立法定赔偿金制度。法定赔偿金是指在难以完全准确确定知识产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并且不能通过其它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由法律直接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第36页)。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准确计算的,如果没有法律进行界定,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就迟迟无法确定,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其二是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相对于补偿性赔偿责任而言的,是指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一定费用的赔偿责任,即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不仅限于弥补受害人之损失,还必须让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第37页)。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民事侵权行为只能让侵权人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这不利于有效遏制具有极大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且,由于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向社会公开的,侵权人进行侵权比较便利,而权利人对其权利客体的保护手段是有限和薄弱的,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TRIPS协议,如侵权人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系出于故意,司法当局应判令其支付损害赔偿,包括赔偿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第759页)。我国法律一般没有规定损害赔偿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可以根据TRIPS协议规定侵权人的赔偿包括了被侵权人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
21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也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建立了一个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也是WTO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背景下面对着历史机遇,同时,我们更要检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国际的眼光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舆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关键词:现代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建议;
1 企业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 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主题, 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共同发挥经济资源的作用, 甚至起到有形资产无法替代的作用[1]。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现状
2.1外部原因
(1)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
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申请人的积极性[2]。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我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候只能是无可奈何。
2.2企业内部原因
(1)企业缺乏长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长远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 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情况尚且如此,其他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2)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缺陷
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 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 21.6%。即使有了专门机构,集团公司内各分公司的管理标准不同,内部工作不协调,极易导致重复研究、重复劳动,不利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此外,我国企业没有严密公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清,没有明确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制度不严密,极易导致泄密,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不足,违反员工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的事项频繁发生,即使事后追责,也对企业造成了一定
的损害[3]。
(3)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多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的知名商标频频被恶意抢注。如,北京的老字号“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1992 年在中国设立注册的“海信(HiSense)”标志,在海信集团 1999 年准备进入欧洲市场之前就被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最终产生长达5 年的商业诉讼案,海信进入欧洲市场的时间也被迫推迟。此外中国企业也纷纷遭受专利诉讼案件,但是企业的应诉率低,轻则影响企业的发展,重则致使知识产权流失,造成经济损失。
3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建议
3.1加强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首先是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对于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应该学会自觉地、主动地利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应该把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和考核提到个企业的有形资产的管理和考核同样重要的地位,其次是强化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应该自觉地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2)树立知识产权发展意识
首先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适应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不能阻挠和限制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不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妥善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系;其次是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因此应该密切注意知识产权发展的新动向,研究知识产权发展的新趋势。
(3)加强知识产权竞争意识
首先是应该学会自觉地、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和法律武器,积极用于进行正当、合法的市场竞争;其次是提高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乃至实施非法垄断行为的抗争意识。
3.2 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对人的管理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管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企业还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界定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对企业的关键技术应采取保密措施[4]。
(2)对保护制度的完善
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真正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3)对专利技术的支持
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一些在技术竞争激烈领域中的不能及时实施的技术申请专利,以便取得技术占有权。最后应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全部技术内容都公开,而是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是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如一些配方、工艺等,其侵权行为很难发现,一旦将内容全部公开,就有可能被其他企业窃用而不被发现。
3.3加强知识产权的评估和核算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
参考文献:
[1]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陈文君.TRIPS 视野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西南大学民商法系.2008.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对第三产业的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突出,使得各地对其的重视程度都在不断加大。然而,由于第三产业中的会展业是新出现的一个新产业,不管是从立法,执法都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会展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问题较严重。本文从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如何对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等方面来对此进行阐述。
论文关键词 广西会展业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我国会展经济在现代服务业中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会展经济对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的文化交流以及各地区之间的融合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大的城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每年都会举办很多场展览会。随着会展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研究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在此基本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一)会展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文学产权,例如着作权;工业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其他产权,例如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在会展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最新技术,最新产品和最新设计展示交流的平台,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计本身就包含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比如,会涉及展会中的对专利权的侵犯,对商标权的侵犯。因此,会展成功举办的前提就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
1.会展主办方
会展主办方是组织会展的主体,其会展的名称以及会徽可能归会展主办方享有,会展主办方还可能是会展项目创意,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拥有者。参展方
参展方是在会展中展出含有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新产品,这些展出的新产品中包含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在展会中提供辅助服务的权利主体,比如由第三方提供的在展会现场播放的音乐,以及参展商电脑里安装的软件等。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会展名称、标志
会展名称和标志是展览会区别于其他展览会的特征,一般是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是由主办方设计的。会展名称和标志是主办方独特的创设理念,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展出的商品
会展主要是展出参展方的新的独特的商品,这些新的商品代表了新的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是最新科技成果和最前沿的设计理念。参展方主要是通过展会这个平台来推广新的产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购买自己的商品,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展出的产品可能同时会涵盖许多知识产权,比如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展板和宣传册
展会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参观者来了解参展的产品,以展板和宣传册的方式来介绍参展的商品,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些展板和宣传册一般都制作的外观有美感,内容丰富,广告语有独特创意,会给参观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不足
近几年,广西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的广西会展经济也就发展的比较迅速,在广西开展的展览会相应增多,形成了广西省自己独特的具体全国影响力的展览会,这些展览会的举办,对促进广西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把广西省特色产品推向了全国。但是广西省与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随之而来,并时常发生。这些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会展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展积极性,十分不利于广西省倡导的创新理念的推行。
(一)广西省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
1.展品专利侵权
会展上展出的产品是最新科技和最前沿的科技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应用水平的代表。但在国内外的各类展会上时常发生损害参展商的侵权行为,比如侵害参展商的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专利法》所保护的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其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人享有的是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否则构成专利产品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广西每年的展会中都会出现不少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例如2009年的第14届中国五金博览会上,展会知识产权投诉中心共受理专利侵权投诉13宗、创新维权1宗。展品商标侵权
展会中展出的产品都是标有商标的,代表了参展商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商标法》规定了经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是为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和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否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广西省每年举办的展览会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仿冒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侵权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必将侵害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广交会为例,第98届广交会共受理商标侵权投诉270件,占广交会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的30%。广西省会展中的商标侵权手法表现为多样化,有的利用商标谐音的方法侵害注册商标,还有的利用相似的颜色和字母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3.展会标志侵权
展会标志是代表展览会的形象和特征,其标志和会徽本身就是举办本次会展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价值应与展会知名度相应的价值。展览会如做的较好,其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就日益凸显,相应的知名度会越来越高,其展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价值就会随之越来越突出。有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一些品牌知名度高的展会标志和会徽,举办与其不匹配的展览会,损害这些品牌较好的展会标志和会徽,导致让参观者混淆其展览会标志,给参观者造成损害。随着广西省举办展览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于侵害展会标志的案例也将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4.软件侵权
在广西省举办的各种展览会上,软件的应用是非常常见的,但有的会存在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这些盗版软件有的可能是现场演示新产品或介绍一种新的创新理念是使用,有的还可能是新展品本身生产创造的过程就是使用了盗版软件,这些使用盗版软件的现象屡见不鲜。展会名称侵权
展会名称代表了本次举办展览会的赞助商和举办方,有一些名气较小的单位很可能利用较有名气的展会名称进行冒牌招展,因此来增加知名度和吸引参观者前来参观。盗用展会名称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展会名称还是举办方的名誉和形象,这些绝不允许其他展览会经营者通过剽窃、假冒等不正当手段挪用,搭顺风车。
(二)广西当前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但是,随着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复杂,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的也日益复杂,这些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出现很多与实际脱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进而加以完善。
首先,这些颁布的相关法律,其保护范围相对狭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科技的日益更新,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会不断出现,对于这些新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科技,由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很难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其次,由于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着一种特殊意义,对于适用普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程序可能不适用于会展业。尤其是对于广西省,还没有出台地方的相关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法律,不能根据广西省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举办方缺乏主动性
举办方作为举办展览会的主体,应对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较清晰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展览会中各方参展主体知识产权的利益。但在现阶段,举办方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才针对一些列侵权事件进行相应的解决,并没有把此问题放到日常的管理规定中,也没有在会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行业协会是管理和监督展览会的一个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我国展会行业发展比较晚,我国展会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还没形成统一系统的组织系统,现阶段只是停留在组织会议、联络通讯等表面工作阶段。全国展会行业协会还不是很健全,广西省地区展会行业协会就更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了。
三、广西完善会展行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议
(一)广西省展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保护
针对现阶段已经出台的关于展会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适时调整和完善其法律,并针对已经出现的新的情况颁布相应的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应在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一旦在展会中发现侵权事件,及时制止,把侵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消除于摇篮中。特别是针对广西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制定符合广西省自己的展会知识产权地方法律保护规则。
(二)加强展会各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首先,参加展会各方都应有展会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意识,在展会中既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要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善于通过多种法律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展会之前,还应聘请熟悉展会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定并在招展时予以公布;与参展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要求参展商提供所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拒绝提供的取消其参展资格;落实参展企业的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让其参展。
(三)制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要想制定的展会规则得到有效落实,就要从源头抓起,广西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广西展会的审批任务,就要严格落实好相关的规定,严格把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关,在展会举办期间还应执行好相关管理规定,对出现的侵权案例要及时处理,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关,督促会展各方主体落实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