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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围绕“数字城”建设目标,积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合理构建“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体系,促进城市管理由滞后到实时、由粗放到精确、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起政府监督指挥、部门协调运作、市民广泛参与,各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切实增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把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有序的人居环境作为推进“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发现、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相关乡镇和职能部门之间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精确、高效、协同管理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对各部门已建或在建的数字化管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统一基础平台、多项系统应用”的体系架构组织实施,避免重复投资,实现信息共享。
(三)统一标准,全面实施。按照有关行业标准,综合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兼容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系统建设要预留接口,便于升级换代。
(四)实用高效,安全可靠。借鉴其它城市的经验,在完成省、市规定的基础子系统之外,结合我县实际,适当拓展其它子系统,确保其先进、可靠。要突出“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实用性,完善对各种风险的预防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是围绕“数字城”建设目标,引入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建设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形成运转高效的“大城管”格局,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
(二)根据州市数字城管项目建设经验,结合城县实际情况,项目建设拟分三期。
一期建设目标:2012年4月底,建成覆盖县城新老城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运行。建成以数字指挥大厅为中心,对全县原有信息平台(平安城、治超治载、电子警察、电子卡口及三江口、大坪和热水三镇的视频监控平台)进行整合,建立以远程视频监控为信息抓手、集中呼叫中心为服务核心、移动城管办公为执法手段的数字化城管系统格局雏形并进行验收。
二期和三期建设目标:二期和三期的建设主要是围绕项目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完善和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功能和职能,通过拓建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开发模块、移动执法终端、新建RFID城市部件管理系统等完善数字化城管系统体系,加强城数字城管与“数字城”乃至“数字州”建设的横纵向连接体系。
四、组织领导
成立城县“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同时建立相应的“高位”协调机构,对“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综合评价。数字化城管所需监督员公开招聘(选调),信息受理员向社会招聘。
五、经费保障
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是城市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和系统运营费用,由县财政全额投资和列入每年财政预算。
六、任务分解
(一)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论证。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经信局、城管局、公路局、交警大队、规划局、人武部后勤科、中国电信城分公司、环卫所、园林所。
(二)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招投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建设资金的筹措。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验收,组建成立城县“数字城”(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经信局、公路局、财政局、交警大队、规划局、人武部后勤科、中国电信城分公司、环卫所、园林所。
(五)城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相关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城管局、交警大队、公路局、人武部后勤科。
七、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调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多项技术、多个部门,各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要整合资源,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关键词:数字化; 武汉模式; 善治要素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7604
1引言
善治是一个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它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即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这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全球化的大背景和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现期并存的中国现状相适应。城市善治表明城市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确立共同的目标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政府与市民拥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新型关系即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合作成功的关键为公民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且强调市民的广泛参与。
为了提高政府实施管理的工作效率,落实以人为本的全局观,加强市民的管理沟通,以公众需求为中心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运而生。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城市管理中,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事件管理法相结合,建立“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即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再造城市管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模式。
2武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现状
2005年7月,武汉市被国家建设部批准为全国首批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2010年1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武汉市数字化城管项目列入城建计划,同年5月17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了武汉市信息产业办组织的专家评审,6月正式启动汉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建设工作。2012年6月数字化城管系统试运行,9月正式运行。
武汉市以街道和社区为基本框架,将中心城区划分为8430个网格状的单元,一共可调查206万多个部件,将各类城市管理对象分类编号,准确掌握城市管理所属的位置、种类、数量和归属,使部件与网格单元进行结合,形成多维的空间信息构架。
2.1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流程
2.1.1信息收集
一是城市管理监督员在其所负责的单元网格内巡视,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后进行问题信息的采集,并记录下图像、位置等问题的基本信息,上报至监督中心。二是较被动的由市民发现问题通过投诉热线和城管通投诉的方式收集问题信息,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与否继而解决问题。
信息收集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础部分,只有提高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降低被动发现问题进而接洽处理的情况发生,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系统才算是高效的,两种信息收集手段比率的增减,是评判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的指标之一。
2.1.2立案派遣
监督中心接收城市管理监督员或市民上报的问题,首先对问题进行立案,然后审核案件情况,若通过则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分类,转交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收到案卷后,根据案件的类别和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派遣相关职能部门去处理案件。
这一部分仍属于处理案件的前期工作,着重强调分类标准和部门职责的划分,明晰的工作职能和分类标准能有效解决责任划分混淆、部门工作推诿的现象。
2.1.3处理反馈
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指令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案件现场,工作人员处理案件后进行处理记录并将将结果信息反馈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再将相关信息批转到监督中心。
此阶段有三个重要步骤,即派遣、处理、反馈。派遣的要点是事件人物明确、下达动身及时,处理的要点是修整完善程度和市民满意程度,反馈的要点是记录结果的规范性、完整性。
2.1.4核查结案
监督中心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后,通知相应区域的城市管理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监督中心,若现场报送的结果和指挥中心批转处理结果相一致,则由监督中心进行结案,反之相关职责部T则需再次进行处理,重新反馈核查。
核查结案为城市管理数字化流程的善后部分,也只有循环到开始区域的单元网络的监督员确认无误,一个案件才算结束。这阶段重要在于其处理监督、结果保障、成果验收的作用,万不可虎头蛇尾。
2.2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管理模式
武汉市建立“两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联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再造了闭环管理的流程,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
2.2.1市区两级监督和指挥中心
市和区上下别治,却层级制约,均采用双轴心监管分离模式设立了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监督中心主要有投诉受理、案卷建立、核查结案、考核评价、设施监控等工作,指挥中心主要有管理部件、事件任务派遣、处置和结果反馈工作,并要协调指挥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2.2三级考评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督考评体系
即实现绩效考评、岗位考核和管理效果考评三者结合,将城市中市、区、街、社区全部细化并接入城市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实现市对区、区对街、街对社区层层联动、级级制约的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善治视角下武汉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
3.1责任性
3.1.1主导部门内部职责不分明
责任性要求管理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其位谋其职。“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处事原则是万不可提倡的,如格里・斯托克所说,治理主体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导致逃避责任或寻找替罪羊。但现实中因为案件责任不确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各部门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这一方面是案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有一些案件具有鲜明的部门职能特征,能毫无疑义下派执行,但一些界限模糊的的案件因牵扯到多个部门难以及时决策、执行,不仅降低了总体效率,也降低了工作人员处理问题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持组织内部公平而稳定的氛围。
造成这一情况的另一原因是部门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在旧的管理模式还没有被完全取代之前,冗杂的管理机构不可能立刻职责分明、条理清晰,如武汉市城管局的火车站管理部分就与火车站专属的管理部门有所重叠,部门职能交叉、管理交叉、执法职能交叉的现象依然顽固存在,不但浪费了一定社会资源,更是造成了执法重复、执法冲突、执法纠纷,进而导致执法部门内部的消极怠工和外部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
3.1.2民众参与管理的责任划分
在实行善治理论放权于民的过程中,民众扮演的角色有遇事寻求解决办法的投诉者,有看见问题无动于衷的旁观者,有环境改善后乐于评价的建议者和密切关注并在意的反馈者等。因此群众其实处于一个隐形监督者的地位上,他可以选择行使他的这一权力,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这种权力。所有人都没有从根本上把民众作为推动城市管理运作贡献的思维定势扭转成为民众是与政府同等地位的协作管理城市的一部分。
一个普通民众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冷眼旁观,而是积极上报,他此时行使了自己这一方面的权力,就应该成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中的一员,而不是虚化落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中的一环、一个步骤中的不可见因子。因此参与管理的民众可以接受绩效评估和相应酬劳或奖励,也负有一定责任,不能随便滥用这一权力,上报者不可有“狼来了”不实的投诉,反馈者也不能误导舆论导向,需做到客观有根据,不然须受到一定惩罚。
3.2合法性和法治性
合法性指社会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是一个与法治没有关系的概念,但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将合法和法治看做因果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具有强制规范的特点,规范人民的行为,但要使群众真正从心里接受,心悦诚服遵从,自然而然履行,则是合法性所涵盖的了。从这点看来,武汉市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并没有做到合法性和法治性的单个落实和完美结合。
武汉市从数字化城市管理计划落定以来制定了《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系统管理部件、事件和专业部门分类与编码》、《武汉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2008年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指标考评(试行)办法》和《湖北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以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顺利进行。然而发现它在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之前以及运行初期还能起到的良好作用并没有一直延续下去,工作报告陈旧、信息开放不够,这一方面是“重建轻管”思想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追进完善力度不够。这种政府工作的滞后和懈怠往往易造成组织合法性、公信力降低,给公众留下不良印象的同时,使民众降低共建环境的积极性。
3.3回应性
在俞可平的《治理与善治》中,他将回应性定义为“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尽管他后来补充到一点参与性(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笔者仍认为回应性不仅是官员对群众的发声,还应该是公民对政府、对社会的发声,即一种互动性。
武汉数字化城市管理在相互回应的方面亟需改善。一是服务热线未整合,来电管理不系统;二是回应反馈不及时,群众难以迅速得到有效答复;三是宣传普及方面欠缺,存在群众三不知:不知道数字化城市管理这一方面信息,不知道如何上报问题,不知道从哪里得到反馈。政府始终要注意的是组织和民众双方必须要保持沟通畅通、交流协调,以期良好的运作和发展。
3.4有效性
有效性指管理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率,是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身为一个高效率智能集成体,避免人力工作者流程拖沓、态度懈怠就有必要完善组织的绩效问责体制方面的缺陷。
3.4.1绩效评价体制不全面
武汉市目前以大量数据为基础建立考评系统,对于个人基于案件上报率和处理质量,于整体从流程中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相关职能部门等各部分作出评价。但是评价标准有些片面化,评价主体的确立只有上级结构,存在不了解工作具体流程和正确绩效标准评比的情况,缺乏同级互评和公民参与,绩效评价体制的不全面易致使内部不公平氛滋生和工作者投机取巧的情况发生。
3.4.2问责机制的不健全
对比政府公布的内部绩效好评,市民更乐意寻找组织中的相对值即成员的差距和不足,以滋看到组织的进步、系统的优化,以期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环境及其公共设施产生更正向、更积极的影响。但外部和内部监督问责机制的虚化使得部门内部积极性的丧失,也使得公民的关注度和期待度一降再降。群众的上报反映和反馈追加降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塌陷,相应会导致在外部监督更加岌岌可危的状况下,管理者和执法者应付工作、应付考勤、追于评比、追于升迁,政府有效性骤减。
2017年4月绿色科技第8期
4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对策
4.1重新界定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均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民防、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统一受理、确认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类移交;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信息采集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负责对责任主体问题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负责城建城管问题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协调、跟踪和督办。
第七条由相关市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协同平台),负责对分类交办的问题,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进行派遣、协调和督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二级协同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协同平台),负责本辖区内的派遣、协调和督办工作。
滨江区、余杭区、萧山区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等职责。
第八条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对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城市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网数据库;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同工作网络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城市管理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的要求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功能。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本市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可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独立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统一纳入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分析、评价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专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对轻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
第二十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移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一条协同平台对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移交的信息,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在接到协同平台处置派遣信息后,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协同平台。
第二十三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协同平台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再次交协同平台派遣。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属于市级相关部门责任以及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协同平台牵头组织协调。
对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代整改;专业性强的处置问题,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实施代整改。
第二十六条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在履行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受理派遣、处置核查及协同指挥职能时,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采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动。
第三十二条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或抢夺、盗窃、毁损采集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三十四条市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