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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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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1篇

同志们:

县政府在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之后,随即召开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监管,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为中心,把握机遇,深化改革,创新思路,狠抓落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体系、责任体系和领导体系不断健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两网”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推动了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总体来看,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是好的,基本上是安全的、也是放心的。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从全国形势看,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食品药品安全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最强烈、提案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在全国质量万里行去年统计的一万多件消费者投诉中,食品药品投诉占1277件,排第一位。特别是安徽“阜阳奶粉”、辽宁“海城豆奶”、河北“红心鸭蛋”、黑龙江“欣弗”劣药等事件震惊全国,教训十分深刻。从我县情况看,种植养殖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不当使用化肥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食品生产加工源头污染还未得到根本治理;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非法行医经营药品、餐饮卫生不达标及虚假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不法分子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花样翻新,屡禁不止、屡查不绝;一些乡镇和部门思想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不平衡;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广大群众识辨假劣食品药品、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欠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如此等等,都对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需要下大力气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攻坚破难,奋发有为,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监管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2008年,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按照“保安全、强监管、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以推进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信用体系建设为保障,着力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在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1、突出源头治理,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一要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药品行为。要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以赠药为名非法销售药品、用保健品冒充药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二要严肃查处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种植养殖环节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禁药物滥用的整治,不断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切实加大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餐具消毒的监管,严格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有效改善食品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三要着力解决食品药品虚假广告问题。近年来,县内外有关媒体上的食品药品广告过多过滥,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工商、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一批违法刊播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的行为。

2、抓住重点环节,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农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消除农村食品药品监管盲区和死角为目标,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创建“无假劣食品药品乡镇”活动,积极探索食品药品监管工

        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在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在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的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4、积极引导帮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行业领域广,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和科学合理饮食用药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四进”活动,大力普及科学饮食用药习惯,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加强正面引导,在曝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大力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制定可行方案,切实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力求工作取得实效。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

三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按照部门分类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敢于担当重任,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全力以赴,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齐心协力净化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四要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完善申诉举报机制,落实好节日值班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投诉电话,及时掌握食品药品市场质量状况动态信息。一旦发现市场上出现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以及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隐患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志们,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苦干,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为率先实现总体小康,加快和谐社会进程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作融入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快建立以食品药品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三级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要围绕“一纵一横”两条主线,构建规范的农村食品药品供应网络。在纵线抓创建,着重发展零售连锁和配送中心的经营模式,畅通农村食品药品供应渠道;在横线抓规范,着重对乡村小卖部、餐馆、诊所进行整顿规范,有效净化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终端。县政府将在5月中旬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切实把农村“食品药品两网”建设抓在手上,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实行经常性、主动性、动态性的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切实做到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心中有数。属职责范围的,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查处的要依法查处,该规范的要彻底规范,确保每一个监管环节的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特别是列入“一票否决项”的工作,更要高度重视,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乡镇或单位,以及对食品药品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食药监、质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坚持“实际、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积极拓宽渠道,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管理执法人员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改进检验检测设备和手段,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及时总结食品药品管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创新体制、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地发挥监管执法效能,推动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4、积极引导帮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努力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把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扶持我县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相结合,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措施,完成“**大黄”、“**核桃”品牌认证,加快核桃、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步伐,建成东华、西华、安口、策底4个蔬菜基地和黎明川千亩优质蔬菜示范园,启动宏源肉牛屠宰加工、安丰核桃精包装生产线及中药材深加工等项目,不断延伸特色产业链条,提高农业品的附加值,大力推进全县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等优势产业的发展。要积极保护合法经营,有效落实各项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按标准筛选质量有保证、诚实守信、服务良好、经营规模较大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作为“食品药品安全规范示范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影响带动其他经营者提升经营层次和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真正让人民放心、群众满意。

三、强化措施,真抓实干,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行业领域广,经营范围宽,工作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各方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约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约谈的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约谈:

(一)食品生产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产者,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三)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取得生产许可后,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产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因、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

(五)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工作分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者(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约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主持约谈。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约谈时可邀请监管部门其他人员参与,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与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接到《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后要填写《送达回执》。对拒不签收的,约谈单位要予以记录。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约谈单位可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保存有关音视频资料。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采用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3篇

一、积极主动,在全市率先实现县级局食品挂牌。

在食品挂牌工作上,我局领导不等不靠,主动与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情况,取得了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并拨付开办费2万元。x月x日上午,市局xxx局长与县政府xxx县长为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揭牌。在揭牌仪式上,市政府、市局、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应邀出席揭牌仪式,县政府主管副县长xxx同志代表县四大班子做了讲话。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在继续行使原药品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的新职能。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是全市县级局第一家,同时也标志着全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健全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

为使我县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增强我局的综合监督的有效性,我局通过与县政府沟通,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长效机制,起草并印发《xx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追究办法》、《xx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xx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与县政府签订《xx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责任。这些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为我局日后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

第4篇

关键词:农药使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7.002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进而引起人们对农药监管力度的重视[1]。农药的过度及违规使用,是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农民普遍存在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偏低、食品质量安全素养不高的问题。受利益驱使,导致滥用农药现象严重,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这一问题也引起相关农业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1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

1.1滥用农药现象普遍

据调查显示,农民滥用农药现象普遍,主要体现在:农民不按照农药使用方法用药。有20%的人根本不会考虑农药使用的安全隔离期,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视觉效果,部分农民甚至在采收农产品的前一天,对其施洒药杀虫[2]。而70%的农民使用农药后,对包装或药瓶随意丢弃,致使环境被废弃农药污染,给人畜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生存隐患。

1.2农药市场紊乱,增加了监管难度

近年来,受国家相关惠民政策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相关行业及产业的快速发展。农药作为当前农业杀虫除草治病的重要手段,其市场利润空间巨大。而目前农药市场主要是以个体分散经营为主,导致很多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通过非法的进货渠道,采购假冒伪劣农药进行销售。主要表现在农药销售者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已过期的农药;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经营的肥料中含有农药成分及植物生长调节剂,但没有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分装农药未办理分装农药登记证。农民购买这些农药,施药效果不显著,只能再次购买高毒农药进行补施,不仅降低了农产品的|量,也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

1.3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农民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农民买到假冒伪劣的农药后,认为农药的药性不足导致杀虫除草失败,于是便多次使用高毒农药;二是由于农民的农业科技文化素质不高,对农药安全使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预防意识,常常是“见病才防,见虫就杀”,忽视了农药毒性的残留问题,进而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2.1健全和完善农药监管机制

健全监管服务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农药在田间使用监管。

加强农产品产地的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在农产品产地,所有农药经营网点应公开张贴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健全农药进、销台账,建立质量安全承诺、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和农资购买索证索票制度;实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等主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诚信档案系统,实行“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推广农资连锁经营和配供配送,建立放心农资核心示范门店;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杜绝高毒禁用农药的销售和使用。

2.2加强对农民及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为提高农药使用的监管及控制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必须加强对农民及相关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一是加大对高毒农药危害的宣传,同时对替代高毒农药的使用技术进行大力宣传,从主观意识上引导农民对低毒、高效、安全的农药替代产品进行使用及推广;二是加强对农药精准施用技术方面的培训,真正实现农药的效果;三是加强环保理念的宣传,通过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对农药废弃包装进行收集,并统一焚毁,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2.3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查力度,提升农药监管水平

对农药市场的监管,是从源头保证农药使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必须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查力度,严厉惩处制假售假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联合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农业执法力度,加大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大对农药的抽检力度,对标识标签不规范、添加禁限用物质成分、假冒伪劣投入品、生产不合格农产品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三品一标”标志等行为,实施检打联动。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经营者是否违规经营高毒、剧毒或高残留的农药进行全面核查;对市场上存在的销售、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严重坑农害农的恶劣行为进行检查;对农药市场内是否建有完整的农药经营档案等进行核查[3]。真正做到从源头处杜绝剧毒、高毒以及高残留农药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及使用。

2.4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及病虫害预防知识的宣传

加强对农药安全使用以及对病虫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例如,印刷《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单》及具体地区相关的《农药管理条例》,下发到农民手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明确指出高毒、剧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和中药材的病虫害防治。通过印发《常见病虫害预防手册》,让农民学习掌握科学应对具体病虫害的方法,减少施药频率,真正实现高效的开展农产品病虫害的治理。

3结语

当前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力度,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国家要加强对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认证体系及检测体系的建设,并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梅燕.加强农药市场监管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以文山市农药使用存在问题及对策为例[J].吉林农业,2017,(03):86.

[2]陈磊. 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研究[J].吉林农业大学,2014.

第5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安全监督;食品药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手段越来越无法满足当前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尤其是在食品药品信息领域,问题更为突出。因此,要想更好的实现国家对食品药品资源的监管和分配,就必须依托现代化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进行优化,建立完善、科学的食品药品档案管理系统。

1 档案管理系统的概念与意义

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整个文件管理,包括规范各业务系统的文件管理;构建完整的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支持档案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处理,包括:采集、移交接收、归档、存储管理、借阅利用和编研等等,同时逐步将业务管理模式转换为服务化管理模式,以服务模型为业务管理基础,业务流和数据流建立在以服务为模型的系统平台之上。

档案管理系统是一种现代化管理体系,它的运用为企业、单位提供更加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方法,有着档案管理与网络查看的双重功能。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应用档案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信息适时传输的一体化操作流程,能够让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加顺畅。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一档案系统来对食品与药品实时监督。

2 档案管理系统对食品药品的安全科学化监督的作用

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保证记录在档案中的所有信息是属实的,在萌芽状态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能及时地消除,能够在不扩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态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处理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实施档案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将相关食品药品企业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布,便于群众对食品药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稳定的展开。

2.1 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量非常大,要对不同的食品药品生产环节严格把控和监督,工作难度之大绝非一般,这给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极大的影响。另外,食品药品监管档案本身种类复杂、序号繁多,作为一种真实有效的纸质资料,它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不容忽视。我们都知道,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保存工作,无论是档案数量,还是档案管理过程都极其复杂,整个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存储与传播利用过程也更加复杂。进入新世纪以来,对档案资料需求量逐渐增加,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营发展需求,只有通过电子信息化建设,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尤其是在食品药品档案管理中,因为食品药品档案自身特点影响,这一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而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则能成功的解决档案归档难、档案保管难以及档案查找难的问题,将所有的档案资料通过电子扫描方式统一输入电脑系统,通过移动的搜索工具检索,这样有效地提高了管理人员工作效率,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科学化监管工作的开展有着一定促进作用。

2.2 推动了信息化建设

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系统设置、数据维护、信息查询、统计报表等组成。其中系统设置和数据维护是关键。因此,首先要选用一套设置合理、管理科学的信息化系统,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可以实现档案管理的微机化、网络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各项统计和计算机处理方式,由磁介质交换转变为网上传输,逐步实现信息和公务公文的电子邮件交换和远程数据交换,实现资源共享。在此,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工作系y,也要不时地进行档案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因此就要强化信息合作,加快系统开发建设,进而推动整个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如监控设备、信息一体化设备等,实现全面信息覆盖,确保食品药品档案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

2.3 优化档案管理模式

根据相关部门自身的情况,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那些随意更改或记录的检验者进行严格的惩罚,从而使检验者有规可询,有规可依,优化档案管理的模式,其中可以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使繁琐复杂的检验纸质登记整理转化为网络系统化的整理,档案的格式也可以从简单的文字转变为图文结合,不仅方便了日后的查阅整理补充,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模式发往全国各地,在促进学术交流的同时,也最大限度的保证了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

2.4 提高档案标准化、规范化的水平

目前,国内档案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仍不能完全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可靠性,此外,由于食品药品档案管理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水、大气等天然物质,还包括各种人工加工产品,因此,在档案管理中开设档案审核小组至关重要,其小组成员可以是不同检验部门的领导层或是课题负责人,这样通过不同小组的合作,不仅可以保证档案的合理化和规范化,还可以增加被发现问题小组的压力,使其在竞争中进行改进和完善。

3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系统的几点思考

3.1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深度和广度

目前,由于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的认识程度较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档案的管理往往不予以重视,从而出现许多不良现象,比如,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管理工作时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于散漫,档案归档内容、形式差别很大;对资料的保管不怎么放在心上,档案丢失及被破坏的较多。基于此,做好规范化管理的宣传有必要加大力度。当地的新闻、电视媒体是非常不错的宣传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增加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舆论范围,创造出良好的条件。

3.2 建立一户一档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所有的食品药品生厂商、经营商纳入管辖范围之中,以直接监督、一户一档的方式,来响应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并完成对所有食品药品生产商和经营商实施监管的重任。所谓的一户指一个拥有行政许可的单位。针对每户的监督次数、结果、投诉等的资料进行总结收编,制成独立的案卷目录。这样食品药品生产和经营商的实际经营情况便可随时悉知,监督时的针对性材料也便于提供。

3.3 统一印制规范化的监管档案文书

维持档案管理的秩序,以明确档案内容并统一印制的档案文书为辅助工具也十分有效。当然,要确保档案文书在各监管部门的落实率,就需要按照我国现有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和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检查规定等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档案管理办法,可以制定出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普查档案表和巡检记录表、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承诺书等。更重要的是表格和档案文书必须要求相关食品药品企业真实认真的填写,然后交由监管部门妥善保存,这就不会出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无据可依、无机可查的现象。

4 结束语

总之,在近几年频繁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仅给人民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也严重扰乱社会安全秩序,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前,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的管理是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事项。当然,为避免对规范化管理认识上的不足而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先了解这项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周向峰.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标准化建设[J].工商行政管理,2009(23):78.

第6篇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奥利司他的病例报告120余例,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便秘、腹痛、腹泻、头晕、月经紊乱、皮疹等。2010年9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奥利司他制剂说明书的通知》,已要求在国内对奥利司他制剂说明书内容进行更新,加入相关的警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消费者仔细阅读说明书,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相关症状时应及时就医。建议医师和药师应按说明书指导患者正确用药,一经发现应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同时将不良反应病例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建议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将用药风险告知医务人员。同时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世卫组织评估

本刊讯 3月1日,WHO疫苗监管体系评估专家组组长拉瓦里・贝尔加比在京宣布,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评估,成为全世界第36个具有合格监管体系的疫苗生产国。

据了解,WHO疫苗监管体系评估是衡量一个国家药品监管和疫苗质量的重要标准,通过其正式评估,是对一个国家药品监管能力的全面检验,目前已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此次评估中,WHO专家依据各项标准对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开展了7大板块的评估,具体包括国家监管体系、上市许可工作、上市后监管包括接种后不良反应监测、批签发、实验室管理、对生产场所和分销渠道的监管检查以及临床试验的授权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专家们还赴北京、上海、河北、江苏等地考察当地疫苗监管单位。在评估中,我国批签发和实验室管理两个板块满分通过,其他5个板块也是高分通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表示,这一成果展示了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也表明,我国疫苗产品质量保障工作是严格规范的。

来自丹麦的先进理念――

中国临床试验管理方案如改进可节省10个月时间

本刊讯(《中国医药导报》记者 王丽) 1月19日,丹麦王国驻华使馆在上海举办了“中国――丹麦关于生命科学行业IT新领标研讨会”。与会的50多位来自各大医院和医药公司的资深医生、科学家和高层人士聆听了丹麦网络科技咨询公司NNIT和它的欧洲合作伙伴PharmaSol做的报告。与会者认为,若能采用正确的方法,遍布中国的各个医药组织可在临床试验管理的实施过程中节省10个月时间。

丹麦驻沪领事馆总领事何丽兰女士为研讨会致开幕词。她在开幕词中说:“中国的保健品领域在过去的20年中经历了巨大的发展。中国学习和适应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令人惊叹。”

通过快速应用包括认证和培训相关的临床数据管理系统,保健品公司把基于纸张的临床试验转变为基于电子化CDMS管理的临床试验,使得公司能够应对更快速的临床试验操作,从而帮助公司在实施耗时、降低成本等方面节省10个月的时间并且迅速提高公司的合规性水平。

目前,估计全球有7%的临床试验正在中国进行,随着这些临床试验的实施,中国将在2020年超越日本和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医药市场。

NNIT 总经理Jonas Dan J・rgensen 在讲话中提到:“中国医药公司对遵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需求日益增加。因为当地政府对公司的行业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同时也对公司达到国际标准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NNIT 致力于帮助中国各个医药组织配置甲骨文临床和远程数据采集系统,该系统是行业公认的用于临床研发的应用程序。NNIT 是一家总部设在丹麦、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网络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它致力于提供一系列网络科技解决方案、配套服务以及在高度规范的生命科学和医药行业内给予扩展领域的专家支持。

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在哈尔滨研制成功

突破了治疗帕金森病主要依赖药物和手术的局限

本刊讯日前,由我国专家研制的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经颅磁电脑病治疗仪”在哈尔滨通过了黑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经颅磁电脑病治疗仪”(也称奥博帕金森治疗仪)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经颅磁电技术在物理治疗帕金森病领域居国际领先水平。

据悉,目前全球有400多万例帕金森病患者,中国已超过200万例,且每年新增近10万例。目前,药物治疗只能控制症状而不能治愈,手术治疗主要有毁损术、脑深部电刺激术和组织细胞移植术。毁损术因其对脑神经的破坏不可逆,还会产生并发症,现已不主张采用;脑深部电刺激术,即安装脑起搏器,因需要在脑内植入异物而存在风险,且费用高昂;组织细胞移植术,利用立体定向技术向脑内移植能够产生多巴胺的神经细胞尚处于探索中。

世界首台帕金森治疗仪的问世,突破了目前国际上治疗帕金森病主要依赖药物和手术的局限,让这一世界性医学难题有了新的治疗方法。目前,奥博帕金森治疗仪已进入产业化生产,首批产品已经下线。

清华大学临床神经科学研究院成立 王忠诚院士任院长

第7篇

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

(三)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乡镇国家公务员中层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下设六个站的站长原则上由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担任;每个站原则上配备2人以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配置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视乡镇的人口、区域范围确定。人员来源原则上从乡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内部调剂解决(原则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但要体现精减原则,从严控制招聘数量。同时,在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信息监督员一名,实行多员合一,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支部书记、主任不再兼任)。

(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心”中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按原渠道执行;招聘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办公经费及装备费用等由乡镇负责解决。行政村(居委会)聘用的信息监督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息监督员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的工资。

二、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规范运作、平稳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酝酿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制定建立“中心”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中心”办公场地、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交通等装备,做好“中心”工作人员选调配备和新增人员的公开招聘,组织“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到平稳有序推进。

(三)规范运作阶段。“中心”组建后,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组织开展工作,努力实现规范运作。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新时期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发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机制

为有效推进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项工作制度:

(一)建立中心运作制度。“中心”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人员集中办公、装备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共用”。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有分有合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使所有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以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重点,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形式,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并建立培训台帐。

(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公共安全监管指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市创造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特色的“中心”,每年按照市区乡镇总数20%的比例给予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制定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四、组织领导

第8篇

如何在具体工作中科学有效地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本文介绍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工作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叙述了几点体会,具体论述了要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制度,认真地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严格地对餐饮服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科学地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作出技术总结,从而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健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制度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审核,通报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填写我市重大活动登记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活动举办前的2~3天,选派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监督员深入主办单位,进行重大活动餐饮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事前评估。

为了项目突出、明了、准确、无遗漏,依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将评估的有关内容制作了“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评估报告”。

报告分4部分:①第1部分是重大活动基本情况明细。涉及重大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参加人数、接待单位、活动时间、负责人等内容,重在明确重大活动的等级和责任人;②第2部分是专项评估事项。涵盖评估内容和对所列评估事项的专项评估意见。评估内容包括对接待单位是否具备承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的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评估(内容包括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及健康档案记录、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及规模相适应的接待能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或具备与A级相适应的条件、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接待单位有关食品安全从业条件、设备条件评估(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设立情况、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设置情况、食品安全设备设施运行及记录情况、专间及库房设置管理情况、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监督检查情况、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健康情况、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食品安全意识状况、食品用具工具容器及餐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情况、食品留样设施及记录管理情况);评估意见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不符合3项。③第3部分是评估结论,是评估报告的主体部分。包括: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情况、总体评估意见。食品监管人员针对评估报告所列的的每一项内容进行评估,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对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同意承办此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并与之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对评估意见中,有少量基本符合或有不符合事项但能立即整改的,视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对方提出整改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承办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对评估意见中,有不符合事项又不能立即整改的,视为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④第4部分为责任承担部分。包括评估单位、评估人员(签名),接待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收到评估报告日期等事项。此报告一式三份,接待单位、主办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1份。

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定

依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作了“重大活动登记备案表”。此表分3部分:①第1部分是重大活动基本情况和供餐情况明细,包括:重大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人员住宿地点、参加人数;接待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接待单位地址;供餐单位、日供餐次、供餐方式、供餐地点;监管部门确定监管方式(全程监督、重点监督、配合监督);活动指定或赞助食品名称、来源、食品安全证明情况等。②第2部分是食谱,包括主食、副食、酒水等。③第3部分由供餐单位负责人签字、供餐单位盖章。

这三大部分是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对食谱的审定极为细致认真,对承办单位的餐饮服务就餐环境及食品加工场所严格检查;对每一食品原料采购时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来源于合格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谱中如有海鲜、山野菜、山蘑菇、新鲜黄花菜等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应慎用或建议尽量不使用,对食谱中不安全的食品品种和原料,及时下达重大活动更换食品品种意见书,从而确保重大活动期间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

现场监督检查

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采取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督。每餐前都要从食品从业人员的着装、个人卫生是否良好;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冷荤间“五专”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每份每种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购进索证索票、加工制作、是否按食谱供应、食品留样直到就餐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食品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要进行动态监督。现场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规定、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整洁、餐具用具未按操作规范清洗消毒,未放入专用保洁设施内、食品感官性状异常、食品制作程序和方法不规范、未留样或留样不规范的、供应的食品和菜谱不符等情况,立即责令整改,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作出技术总结

第9篇

第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组织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持续地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并定期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七)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依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都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地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取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

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进行食品出厂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检验规定保留样品。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一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食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名录中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检验,发现送检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含有不明物质或者非食品原料;

(三)有其他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五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时应当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进口产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的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间,发现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相关进口食品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查的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信息;

(二)境内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

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五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送检。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金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报告发现的不安全食品。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投诉、举报电话;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完整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其检验资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等职责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效能为核心,以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建立起“无缝覆盖、职责明晰、分级管理、高效运转”的县、乡镇(开发园区)、村(居、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方式,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整体提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网格体系

1.食品安全网格体系

各乡镇、开发园区依据现有的行政区划,以村、居、社区为独立单元格,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网格;乡镇(开发园区)所辖区域为独立的二级网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三级网格。

2、药品安全网格体系

各乡镇、开发园区依据现有的行政区划,以村、居、社区为一级网格;乡镇(开发园区)所辖区域为二级网格;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文广新局、邮政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三级网格。

通过实施网格化管理,形成分级管理、职责明晰、运转高效、覆盖全面的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体系。

(二)健全管理机构

各乡镇、开发园区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机构,形成管理网络。以村(居、社区)委作为最基层的一级网格管理机构。各乡镇(开发园区)要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二级网格管理机构。其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宣传员。

县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县人口计生委、文广新局、邮政局等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作为三级网格管理机构。

已经设立药品安全协管办公室并明确药品安全协管员的乡镇,应将药品安全协管办公室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合并,成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各乡镇实际进行内部调剂。

(三)明确人员责任

一级网格中,各村(居、社区)委要确定1名干部担任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村级卫生室主任担任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承担本村(居、社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任务,负责收集、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劝阻有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执法等工作。

二级网格中,各乡镇(开发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农业、畜牧、工商、卫生、安监、环保、市容、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二级网格。各组成部门确定1名食品药品安全执法人员进入二级网格,担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履行本部门在本网格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同时接受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宣传员担任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和联络员。承担本网格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负责建立本网格内食品药品安全基础数据库,完善属地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及宣传等属地管理工作;协调本网格内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执法检查工作;收集、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落实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部署的具体工作;监督、指导所属村(居、社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级网格中,县政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组织领导工作。县农委、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城管、公安等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人口计生委、文广新、邮政、工商、公安等药品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履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应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按照监管重心下移和监管全覆盖的要求,确定并配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进入二级网格,包联到乡镇(开发园区),并划片包干。

(四)落实管理责任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环节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管责任人,配置进入二级网格中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直接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配置进入二级网格中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和村(居、社区)配置进入一级网格的协管员为本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人;县、乡镇(开发园区)及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

三、运行管理

一级网格:全面落实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及时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二级网格:全面落实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底册资料,全面掌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巡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检查、巡查及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报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

三级网格: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岗位责任、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一级、二级网格的培训、指导、督查及考核等工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定期分析、评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综合治理,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及处置工作;及时、妥善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性事件;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组织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库,收集、整理、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信息和监管信息;积极落实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10日)

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积极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7月11日-7月31日)

1、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搭建三级网格,规范制度标准,引领示范,督促指导一、二级网格建设。

2、各乡镇(开发园区)、县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组织架构,确定纳入网格化监管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做到网络成型,人员到位。

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参加网格化监管的所有人员为对象,编印培训资料,分层次组织对监管员、信息员开展培训。

4、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理汇编网格化监管人员信息、相关职责、制度、流程等,以《监管员信息员工作日志》、《网格化监管应急手册》的形式,发放到三级网格所有工作人员手中。

5、以一级网格为基础,全面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摸底、登记、造册,分乡镇(开发园区)、分环节(行业)建立电子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到乡镇(开发园区)和县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基本信息,逐步建立辖区涉药单位电子档案。

6、全面启动一级、二级和三级网格运行,组织重点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检验运行效果,并及时补充完善,使之迅速进入常态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

各乡镇、开发园区认真总结网格化监管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经常性运用网格化监管的手段来检验和评估实际运行状况,提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的具体措施,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政府食品药品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和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网格化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食品药品工作负责人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农委、畜牧水产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城管局、公安局、文广新局、人口计生委、邮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网格化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各乡镇(开发园区)要相应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将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建设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统一配置办公设备。乡镇(开发园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办公室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四统一”(统一制度、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工作台账、统一档案专柜)、“四有”(有办公室、有组织机构、有举报电话、有宣传专栏)、“四上墙”(组织网络上墙、工作制度上墙、维权方式上墙、应急程序上墙)。

(三)实施考评。县政府将把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建设及运行工作纳入本年度食品安全目标和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实施考核奖惩。

第11篇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将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美国三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由美国众议院制定并公布的美国法典(US Code)共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其中第21卷第9章为《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FDCA)》,美国大部分食品法的精髓来自FDCA。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分为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依据有关法规在科学性与实用性的基础上负责制定《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管理机构监控食品服务机构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零售业和疗养院等机构预防食物性疾病。约有100万家零售食品厂商在其运作中应用《食品法典》。

为确保食品安全,美国总统于1997年宣布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美国食品行政部门要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建有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食品机构中资深的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互相合作,努力保证美国食品的安全性。协调机构定期地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和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和最前沿的信息。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服务部(APHIS)、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以及环境保护署。其中,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FDA负责FSIS负责范围之外的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定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美国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特征是:总统(政府)、国会、法院三个部门权力相互分离与制约、透明性、制订决议的科学性以及公众参与。这个体系遵循以下原则:只有安全卫生的食品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协调决策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政府负有强制责任;要求厂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他人遵守;协调过程对公众是透明的并且是可以参与的。科学和风险分析是制订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基础。在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用了预防方法。

二、加拿大CFIA负责所有食品检验工作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 《食品检验机构法》、 《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1997年,加拿大政府将农产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该国所有的食品检验工作。CFIA将与食品、植物、动物有关的工作划分为十四个方面,并将全国18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能运用于所有食品种类,加拿大还在研究一种综合检验体系,使不同的检验能在相同的准则和指导原则下运作。

三、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类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四类。中国属二类国家,即不允许中国向日本出口偶蹄类动物的内脏、肉、火腿与烤肉,除非这些产品在日本农林水产省注册的工厂中生产。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日本厚生省颁布了2 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 000多个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尤其是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计划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解决。因此,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精度高、门类全、配备齐,适合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要。其检验人员也非常优秀,检验技术人员的开支也统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日本政府仅拨给农林水产消费技术中心的经费就达49亿日元(动植物防疫、植物病防治费用另有拨款)。

综上所述,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使食品企业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政府监管有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先进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以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较完备,食品质量安全政策制定与有关法律建设较为成熟。

(2)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对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应有明确的规定。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监控系统中建立预警系统,可追溯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等,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采用先进的监控手段和方法。

第12篇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r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榇耍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第13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

A、需说明结论B、最终检验结论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检验机构 C、抽样检验的部门

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B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8、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

验机构与检验人

19、(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20、(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2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23、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三倍 B、五倍C、十倍 D、十五倍

25、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C )。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

26、食品安全法规定,( A )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27、国家建立( A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28、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B )为依据。

A、国外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监督检查结果 D、抽样检验结果

29、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30、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C )。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B、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C、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D )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4、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35、苯甲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某生产厂家也获得了苯甲酸的生产许可证,那么该厂生产的苯甲酸可以在( C )。

A、所有食品品种中使用 B、限定的食品品种中任意使用

C、限定的食品品种中按限量使用 D、所有食品品种中按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使用

3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C )报告。

A、县级质量监督部门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 B )统一公布。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38、《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自( C )起施行。

A、2009年12月1日 B.2010年3月10日 C.2010年6月1日

39、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A )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0、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4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4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43、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 A )确定和修订。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

A、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D、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14篇

*年“十一”国庆节将至,为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欢乐祥和,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加强国庆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好政府“抓手”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国食药监办〔*〕527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景点、服务单位、群体性聚餐场所以及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继续加大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市场。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大力开展饮食用药安全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从严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防范意识,杜绝和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5篇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完善药品监管体制,推进执法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

(二)改革目标

通过乡镇药品监管委托执法改革,明确乡镇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覆盖全县农村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解决农村药品监管执法缺位等突出问题,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合理用药水平得到提高,假劣药品得到禁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实现农村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药品安全委托行政执法。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各乡镇的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给乡镇政府。双方及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具体执法要求和协助义务。乡镇政府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乡镇执法检查,原则上要通知乡镇药品监管人员参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涉药案件,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涉药案件,立案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

(二)明确乡镇政府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后,切实担负起对当地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

3.负责考察、聘任和管理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组织指导协管员、信息员有效开展工作。

4.受理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5.按照县政府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辖区药品安全信息。

7.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办的行政处罚其他协办事项。

(三)建立乡镇药品安全监管队伍。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在内设机构中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2至3人,调整充实到乡镇安监办,具体负责日常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干部兼任。

三、实施步骤

(一)召开改革乡镇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动员大会。由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承办,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召开改革乡镇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动员大会。

(二)签订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各乡镇签订《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原则上实行年度委托。

(三)选调、培训和考核药品监督委托执法人员。乡镇政府确定药监员后,县法制办将组织乡镇药监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委托执法人员的药事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认真指导乡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建立药品监督委托执法人员档案,配合各乡镇政府对委托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执法监督、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乡镇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执法公开、案件报告、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农村药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二)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县政府将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与乡镇和有关部门签订药品安全责任书,纳入全县安全生产严格考核奖惩。

(三)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县财政对各乡镇行政执法所需工作经费,在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或向乡镇实施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并争取市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改革乡镇药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乡镇政府在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