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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责主体不当。审计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从理论上讲, 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或者独立第三方;从实施角度看, 问责主体应该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而从目前情况来看, 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开除公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和问责主体,而审计对象又基本与其是平级单位,使得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处理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以保证审计问责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体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政府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 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拓罪责的借口。
(三)问责范围太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 问责面还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需要。
(四)问责程序不规范。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但它们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问责程序也并未完全规范,使问责带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五)问责依据缺乏刚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制法律,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关于问责制的单行法律。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家审计问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
二、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主体是国家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审计问责”这一权利?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扩大问责主体。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使其均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监督的综合实力,将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的“合力”,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对于具体应该由谁问责,应该根据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可以参照审计意见的类型和违规资金的比重来确定: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例,不严重的,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包含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追究;从狭义上讲,它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能够担负这样的专门责任追究任务,综合运用教育、预防、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主要问责主体,由行政机关、权力机关问责(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扩展到舆论问责(包括以媒体为主体的全民问责)为辅助主体的多元问责主体的“大问责”,各个部分之间是协调的、互动的,形成一种多元、多层级的审计问责体系 ,审计机关处于问责体系的中心,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超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不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应由人大行使相关的调查权和任免权,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没有处理处罚权,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制造舆论来引起相关权力部门的注意,促使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意志的实现。从近几年我国审计信息公开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舆论在推动政府干部问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审计问责客体权责的界定。国家审计问责客体,是指国家审计问责应当指向的单位及个人,它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的对象。问责客体要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可以根据相关责任的不同,将问责的对象确定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在确定相关责任人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各个负责人的分工。这是进行审计问责时区分相关责任的首要前提。现在许多地方党政交叉任职情况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出了问题究竟谁负责,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必须在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公布党委各负责人的具体分工,并接受与行政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2)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集体的决定正确,只是某个委员执行错误,就可单“问”该委员的“责”。可是,如果集体的决定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现有的规章就很难确定应该如何问责。至于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可见,副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也是亟需健全的机制之一。(3)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那么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一个层级,应该有一个相对的划分标准,这也是问责制体系亟需明确的一个基本标准。
2、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划分。对于各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可以颁布专门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详细规定对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作为经济责任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不同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大小也应该不同。对于责任大小,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责任的分类,划分为三大类:(1)行政责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劝其辞职、引咎辞职等;(2)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民事赔偿等;(3)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违法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处罚类型,有关内容可以参见《刑法》和其它规定。
(三)审计问责范围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的范围可以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2)责任意识淡薄,包括拖延、推诿、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3)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4)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5)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中不进行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等;(6)贪污、挪用公款;(7)行贿、受贿;(8)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
(四)审计问责程序的规范。问责程序即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向政府问责。要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关键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以提高问责的效能。具体实施上应包括以下方面:(1)问责的启动。审计机关首先行使检查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展开问责,或者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实施问责。问责主体只能对由其任免或管辖的问责对象启动问责,不能超出职权启动问责。(2)对问责对象的调查。问责主体在问责启动后,可以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问责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3)对问责对象的处理。问责主体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可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问责方式,并告知对方复核复议申请权及期限。(4)问责决定的复核复议。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核复议的,问责主体应自己或责令原调查机关或另行指令调查机关进行复核复查,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复核复议决定。
(五)审计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将审计问责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这是减少审计问责随意性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完善审计问责制度的当务之急。审计问责制的立法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现行《刑法》、《民法》、《预算法》以及《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节予以修正, 加强对该人员群体的法律约束力度, 使其对法律有一种必要的敬畏感, 在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时加大其违法犯罪的利益成本。这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必要条件。(2)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单一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责任认定办法,从法律上保障和构建我国国家审计问责机制。
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已有的研究,对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但在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特别是从地方审计机关的角度来探索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
国家审计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他们的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受托经济责任要求政府向公民回答,以证实公共资源的取得及其使用目的是正当的。
新产权理论认为,国家治理就是处理不完全契约下契约规定外的剩余权力的分配问题。为解决不完全契约中的问题,契约要求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治理机制)。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本身是国家契约中设立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标在于保证和促进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审计通过发挥“免疫系统”之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对掌管国家公共资源、公共权力的机构机关、责任人及其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
二、地方审计机关实现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以万州为例)
(一)实现路径——坚持从国家有效治理的角度安排审计工作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国家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为国家治理服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近年以来,我们提出万州审计工作要围绕有效国家治理这一目标,考虑国家治理对审计需求与审计机关的供给相匹配,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全年审计项目计划。从审计工作计划开始,选择好审计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紧紧围绕有效国家治理的要求去做工作,了解和把握真实情况,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真正做到审计工作贴近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促进国家的有效治理,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国家治理的要求作为审计评价标准,并以此衡量财经工作中的一些是非,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这些思路,顺应了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符合发展大局,得到了区领导的肯定和认可。
(二)主要内容——关注经济运行安全、关注投资领域、关注重点民生项目和关注经济责任
近年来,万州审计立足以项目审计为抓手,进一步突出重点,实施“五围绕、五加大”的工作思路,着力有效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作用。
1.围绕服务大局,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近年来,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直补、家电下乡、土地出让、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移民安置还房补偿、微企扶持、地票等强农惠民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了审计或审计调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分析成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上报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信息,撰写调研文章,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推进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围绕促进公共财政资金规范高效运用,加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上,按照统筹安排、切块审计、综合汇总的思路,把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专项审计有机结合起来,以计划为载体整合审计内容,以方案为载体整合审计力量,以报告为载体整合审计成果,逐步实现了对预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的全覆盖。通过多年的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通过重点关注预算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防范暗箱操作、权利寻租等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府依法理财,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项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如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促使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镇乡街道政府性债务管控工作的通知》、《镇乡街道政府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3.围绕结构调优和提高资金效益,加大政府投资审计。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节约建设资金,促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工程、管理、财务、质量、效益“五审”并举,推进决算审计广覆盖,重点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并对城市重点项目实施了跟踪审计。通过多年的探索,相继助推万州区政府出台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和《投资项目预(概)算财政评审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的职责、权限、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同时配套完善了投资审计的具体操作程序、流程控制和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审计行政监督与司法诉讼的关系。投资审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4.围绕改善民生,加大民生专项资金审计。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群体根本利益为落脚点,广泛开展了对民生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加强对五项社保、新农合、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森林工程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在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方面,严肃查处各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促进《万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的出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5.围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领导行为、促进加强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离任必审、任职五年以上必审、机构合并撤销必审、领导交办必审的“四必审”制度,使之成为对权力运行进行强监督、硬约束的重要手段。同时向任中审计延伸,通过与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专业专项审计有机结合,前置监督关口,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既教育了干部,又将政府和官员的权力约束在人民的授权范围之内,并将政府和官员履行受托责任的程度和水平公开披露,接受人民的监督,促进权力与责任匹配,发挥了规范、制约和监督的作用。
三、发挥审计作用的保障措施
(一)推动多部门合作机制建设。国家审计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家治理实现“善治”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须与政府的其他部门、司法部门等有机紧密合作,尊重并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使其认可并主动参与到合作体系中,才能将审计成果最大化的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成果。
(二)推动部门联网信息资源系统建设,形成部门信息联网共享环境下的国家治理新机制。近年来,审计机关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运用工作,大力实施了“金审”工程,在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所作的工作主要还是局限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外部数据资源的利用尚在起步阶段,急需加以大力推进。由于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数据联网共享,造成审计成本非常高,宝贵的审计时间被大量耗费在外调及部门协调之中。因此,在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必须有信息化的系统、讲信息化的思维、用信息化的手段,形成部门信息联网共享环境下的国家治理新机制。
审计从本质而言属于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国家审计属于国家治理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发展和转变,国家审计的职能正逐渐发生转变和调整。
1.国家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系统论的理论框架
1.1审计定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审计属于一种监督制度,审计定位可将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视为审计重点,审计定位可分析严重的机会主义的原因,审计定位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2审计业务类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政策评估,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制度审计,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3审计重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重点存在两方面特点,一方面为机会主义行为较为严重,一方面为此类项目的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4审计整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决定经得以有效实施,威慑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审计建议属于对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予以改善的建议,审计建议经得以有效采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
1.5问责机制构建与国家审计权限。审计只属于问责机制的一部分构成内容,问责机制还囊括了审计内容以外的相关要素,构建问责机制属于委托人的特有权力。在构建问责机制过程中,倘若赋予审计过多的权力,那么审计权限将很大,倘若赋予审计偏少的权力,那么问责机制中设计可能仅仅为一个问责信息的保障内容。完善的审计结果披露机制能够强化政府信息透明度,构建政府问责机制能够增强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借助国际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可规范公共政策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对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国家审计权限,以促进政府预算改革,形成审计质量控制体现有效确保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
2.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1审计环境缺陷。审计环境属于审计不可或缺的发展、生存先决条件,属于制约审计活动实现其自身职能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各方面内容均面临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等环境的左右,然而当前我国该部分环境内容尚处于改革阶段,政府职能仍旧不十分明确,越位、不规范及错位等状况屡屡出现。一系列法律法规均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依法治国的法律法规系统及制度还不够成熟,执法难度大、执法不严谨、执法不公正等问题亟待解决。市场行业配置资源体系内容还不够完备,陈旧的思想、思维及观念等仍旧没有得到很好的更替。这些因素,均很大程度上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2后期整改不重视。问责机制虽然有设立,当时存在相对笼统,不具备细化可操作性等问题,问责机制不到位,审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怠误工作等情形,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3控制论。审计“控制论”该理念在很大一部分审计人员内心扎根,在工作实践定地引领着审计目标、思路以及内容等的设计,而未能够自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这一层面来理解审计的实质含义,无法结合该新科学审计理念开展审计工作[3]。
3.基于国家治理的国家审计职能实现与建议
3.1优化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肩负着众多责任,国家治理的内容与目标对国家审计责任的重点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优化国家审计体质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实质意义,唯有如此,国家审计在开展期间找出的问题及弊端方可被重视、被消除,而不是单单走过场而蒙混过关。优化国家审计体制,不是单方面的改变国家审计信息披露方式,而是把审计意见与权限监督、权限评价及权限制衡等进行有机融合,从而有效促进政府制衡、国家治理方式得以全面改善[4]。
3.2强化国家审计整改。各级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审计署职能不受影响地对所在地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管辖的单位展开审计。就面临问题相对多,情节相对严重的接受审计单位,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不足,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上审下”;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较强,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同级审”。如此,一方面能够改善审计质量、效率、效果,一方面能够促进审计更加独立,从而充分、系统、客观地生成审计结果报告,切实发挥国家审计职能,达到国家审计的目的。
3.3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规范国家政府会计系统,一方面能够形成政府部门受人民权力制约国家全面资源配置及社会内容等相关状况,一方面能够呈现政府受委托责任履行成效效率等,从而给予国家审计有利的审计依据。
3.4改革国家审计工作模式。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法制体系变得越来越成熟,国家审计模式整改的最终目的是将政府治理为导向的立法型审计模式代替行政型审计模式,转变现阶段政府审计内强烈的监督氛围,全面祛除行政行为的束缚,行为实质意义上的外部监督,于客观上确保国家审计工作推行独立性,构筑有着中国社会主义特点的立法型审计模式。
3.5加强问责机制。有责任心的政府总是善治所期许的,也同样是政治机制所期许的,自某种意义上而言即确定政府与群众相互间关系,也就是借助相应的制度来引导政府法规政策、行为,以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护。问责机制属于实现构建责任政府的不可或缺内容,亦是重要方式渠道。问责机制常规构造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清晰确认责任目标、资源部署;一方面是获得责任目标运行以及资源运用相关信息;还有一方面是对责任目标实现水平及资源运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方案。国家治理为了达到善治,就务必要加强问责机制,构建完善责任政府、政府问责制,充分体现国家审计重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