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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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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

第1篇

一、“双定”征收方式被税务人员普遍和热衷使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

“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其一是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纳税人的建帐能力跟不上,是因为我们主观上对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规定过“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帐。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忽视了我国个体私营业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差这个实际。因此,对复式帐的建帐对象界定的范围过大,不切实际。对简易帐的建帐形式设定太繁杂,简易帐并不简易。特别是在建帐初期,硬性规定哪些对象必须建复式帐,也不利于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简易帐的标准更应该尽量放宽,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单项税收控管的角度,选择建一本经营收入帐,或经营费用帐,或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而不应要求几本账同时建立。如果简化简易帐,也就相对减少了建帐工作量和难度,纳税人也不会以“没有精力和能力”为理由拖着不建帐了。一个人的业务素质要经历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成长过程,同样建帐建制也必须经过由简易记帐向复式记帐发展的过程。其二应逐步提高建帐的真实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没有,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呢?不真实的帐永远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帐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勤查细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帐簿和实物,并进行核对,加强辅导和监督,建帐的可信度会很快提高的。其三应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是否可以查帐征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定税的总体税负已经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帐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业通过采取查实或查验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税负,为查帐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行业的利润率的确低,但通过设置简易帐可以寻求一个最佳度量衡,从而为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应把查帐征收作为建帐建制、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在征管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推行建帐建制,实行形式灵活的征收方式

1、具备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的业户,建立复式帐或收支明细帐,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业户达到了一定规模,具备或基本具备建帐能力,由于自身需要,应当建立复式帐,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查帐据实申报缴纳税款,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不能建立复式帐但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业户,建立产品(商品)简易帐,实行查验征收。如茶叶购销门市、砖瓦厂、冷冻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逐日或逐笔记录进销存情况。税务机关随时随地组织抽查,核对实物与帐面结存。凡发现未逐日或逐笔记录,以及实物与帐面不符的,予以相应处罚。实行申报查验征收尤其适用于季节性行业,经营旺季多申报,淡季少申报,无经营量实行零申报,解决了“双定”微机控管不便操作的难题。

3、对经营品种繁多的业户,建立费用简易帐,实行“申报纳税、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定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最低税额(公式:最低税额=费用×增值税税率)。业户申报纳税时,凡申报数大于最低税额,按申报数缴纳;凡申报数小于最低税额,按最低税额缴纳,并纳入重点稽查对象。费用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其他费用是指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以外的费用。笔者对湖北省英山县城区和农村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纳税户分别进行了调查,现有定税水平与原理控制线总体上基本持平,改革税款征收方式不会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动。实行原理控制线征收,无论是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更具说服力。纳税人必然会从做“税交易”转向做“费生意”,有利于正确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营经济向健康轨道发展。

第2篇

凡在我县境内划拨、出让、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不动产行为、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包括私房建设)所涉及的各项税收,统称为房地产税收。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为前置,后办理产权证书,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的有机衔接,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年11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综合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办法,有力推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征用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审批)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由权利人出具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由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

(二)建设局房管所:凡涉及房产权属变更以及个人将自建或购置房产对外出售、转让和房地产开发的,县房管所必须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纳税人出具由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减免税文件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办理手续的权利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复印件或减免税文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必备材料存查;对不能提供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的,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三)发改委、建设局等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凡涉及城镇建设、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装修单位或个人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具的应税发票方可付款。发改委、城建局等建设投资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积极为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等情况和工程项目信息,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建设施工等情况,以便于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征管。

(四)国税部门:根据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地税部门:(1)要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等实际状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税法,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提高房地产业纳税人税法意识。(2)要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定期将相关部门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及时查补征收。在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拖欠税款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投标资格,施工单位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管理。(3)要建立行业台帐。收集每个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开工日期、施工期限、证照办理等情况以及开发面积、土地成本的分摊情况等,详细登记每套房产的预收款、代收款和销售金额及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纳税情况,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杜绝房地产企业进行虚假申报。(4)从严界定征收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帐务不健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堵塞各种税款流失,做到应收尽收。(5)加大稽查力度。对纳税异常的企业,要切实加大稽查力度,进行实地稽查,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6)坚持以票控税、以票管税、源头控管的原则。切实发挥以票控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六)凡涉及单位及个人房地产自营或出租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管,委托各街道、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房地产税收宣传、协调、管理以及建立税源数据库和相关部门配合税收管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规范有效合力治税工作机制。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联合组织召开,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难题。各有关协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对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各税及附加,必须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3篇

一、“双定”征收方式被税务人员普遍和热衷使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

“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其一是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纳税人的建帐能力跟不上,是因为我们主观上对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规定过“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帐。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忽视了我国个体私营业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差这个实际。因此,对复式帐的建帐对象界定的范围过大,不切实际。对简易帐的建帐形式设定太繁杂,简易帐并不简易。特别是在建帐初期,硬性规定哪些对象必须建复式帐,也不利于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简易帐的标准更应该尽量放宽,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单项税收控管的角度,选择建一本经营收入帐,或经营费用帐,或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而不应要求几本账同时建立。如果简化简易帐,也就相对减少了建帐工作量和难度,纳税人也不会以“没有精力和能力”为理由拖着不建帐了。一个人的业务素质要经历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成长过程,同样建帐建制也必须经过由简易记帐向复式记帐发展的过程。其二应逐步提高建帐的真实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没有,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呢?不真实的帐永远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帐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勤查细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帐簿和实物,并进行核对,加强辅导和监督,建帐的可信度会很快提高的。其三应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是否可以查帐征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定税的总体税负已经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帐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业通过采取查实或查验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税负,为查帐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行业的利润率的确低,但通过设置简易帐可以寻求一个最佳度量衡,从而为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应把查帐征收作为建帐建制、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在征管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推行建帐建制,实行形式灵活的征收方式。

1、具备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的业户,建立复式帐或收支明细帐,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业户达到了一定规模,具备或基本具备建帐能力,由于自身需要,应当建立复式帐,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查帐据实申报缴纳税款,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不能建立复式帐但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业户,建立产品(商品)简易帐,实行查验征收。如茶叶购销门市、砖瓦厂、冷冻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逐日或逐笔记录进销存情况。税务机关随时随地组织抽查,核对实物与帐面结存。凡发现未逐日或逐笔记录,以及实物与帐面不符的,予以相应处罚。实行申报查验征收尤其适用于季节性行业,经营旺季多申报,淡季少申报,无经营量实行零申报,解决了“双定”微机控管不便操作的难题。

3、对经营品种繁多的业户,建立费用简易帐,实行“申报纳税、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定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最低税额(公式:最低税额=费用×增值税税率)。业户申报纳税时,凡申报数大于最低税额,按申报数缴纳;凡申报数小于最低税额,按最低税额缴纳,并纳入重点稽查对象。费用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其他费用是指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以外的费用。笔者对湖北省英山县城区和农村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纳税户分别进行了调查,现有定税水平与原理控制线总体上基本持平,改革税款征收方式不会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动。实行原理控制线征收,无论是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更具说服力。纳税人必然会从做“税交易”转向做“费生意”,有利于正确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营经济向健康轨道发展。

第4篇

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联合国在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本文则站在我国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1.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有硅谷的强大科技力量作后盾,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然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免征关税可以买到相对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畅通无阻的进行国际传输,我国的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即使我国在这两方面会有很大的发展,甚至实现一定量的出口,但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将是挑战。

2.免征关税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

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应干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它要求税收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使经济资源脱离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径。依此来看,在原有的税收体系已达到有效均衡的条件下,对新出现的同类贸易不进行税务征收显然会使经济主体的地位发生倾斜,从而使经由传统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能利用倾斜税收政策的好处,处于劣势即通过传统贸易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必然会通过种种手段,在额外费用小于税收额的情况下改变某些环节的交易方式,从而在事实上扭曲了正常的贸易过程,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所产生的效果正是如此。如传统的影碟是由厂家将影视数据刻成光碟之后再经由海关运往国际市场,而这一环节要交纳一定量的关税,如果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厂家就会想办法--尽管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费用--直接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买方要想消费,首先要将其刻录成影碟,反面增加了不便,这就充分体现出了资源的无效配置过程。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同一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当,同时,作为参与同一类市场活动,同一类征税对象,都应统一税负,不能歧视对待。而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无实质的差别,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显然构成了对传统贸易手段的歧视性待遇。对于相同的标的物,对采用前种方式进行交易的免征关税,而对采用后种方式的就要征收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关税将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

因为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如美国的软件业,因为美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他们会考虑到技术力量较高且劳动力成本很低的国家(如不久后的我国)进行生产后再将成果传回国内或是直接销售给第三国,以取代在国内生产就地销售或是销往海外第三国的传统方式,从而帮助他们规避了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严重侵蚀了要素国家(如我国)的利益。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这样,电子商务的零关税不仅促成某些非常规行为的产生,而且将使因特网变为一个巨大的逃税区,造成了我国其他税源的损失。

4.免征关税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

关税不仅体现一国的,同时也是一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以及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诸多优势,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出更大的贸易额,如美国通过网络实现全过程数据化的产品和服务所创造的产值和利润,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制造业。我国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会造成相当的财政收入流失。另外,从关税税率角度看,美国等发达国家属于低关税国家,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其财政收入的损失较小,而像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虽然WTO有逐渐减税的规定,但在很长时间内关税收入仍将是这些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如若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征收适当的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形式进行征税,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将遇到的问题

1.有效征税凭证的消失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定货、支付都通过网络进行,这样传统的一些票证;单据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2.是否国际贸易的区分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并没有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界定纳税主体的方法也就变得模糊了,因为外国企业无需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只要通过本国服务器上的网址便可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在线交易。而服务器或网址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在的税收政策中还没有确切的说法,即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年3月的相关草案中提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这样如何确定该贸易方的国籍并判断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征收也便无的放失。

3.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界定问题

由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如一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喜欢或所需要的文章资料及乐曲。那么该出版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

对于上述诸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国际规则的制定,要求国际社会能确定统一的规则和条款来对电子商务所遇到的税收新问题进行约定和协调。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紧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

在税基的确定问题上,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在1994年就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digit)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如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按相同标准课税可能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缺点,可以考虑对传输对象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性质在不至造成烦琐的情况下在课税时予以区分,尽量保持其公平性。另外还可以从支付体系人手,监督银行账户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税务部门可以据此追踪应纳税者和确定应纳税款。但由于所有部门都要和税收体系实现强行链接,税务部门将掌握大量机密信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法制约束要相当得力。总之我们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电子商务在我国顺利发展。

2.加强相关设施建设

中国要想在国际电子商务中获得快速发展、顺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严格的说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与此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任何一个的方面的滞后都会影响到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争取尽早实现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无缝链接,以利于电子商务的顺畅进行。更要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连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通过发展不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第5篇

一、组织领导

为加大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纳雍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财政局,卢宏兼任办公室主任,郭云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乡镇煤矿转让税费;二是房地产建设及交易税费;三是重点建设项目税费;四是房屋门面出租;五是违法违章建筑应缴税费及罚款。

三、检查的组织方式

在县财政税收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设四个专项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一)乡镇煤矿转让税费检查组。由张槐林任组长,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印花税等进行检查。

(二)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二手房交易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检查组。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2005年以来的房地产及房屋门面出租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契税、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款等收入。

(三)重点项目建设税费检查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地税局、招商引资局、公安局、建设局等单位抽人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进行检查,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金等收入。

(四)违法违章建筑税费检查组:单位抽人组成。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基础设施配套费、罚没款、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对照纳府发[2007]28号文件进行清理。

四、具体要求

开展财政税收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因此,特作如下要求:

一是确定清查对象。凡属2000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转让的乡镇煤矿和2005年元月1日以来发生的房屋交易及门面出租(包括二手房转让)均属此次清理检查的范围。专项检查组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确定清查对象,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对,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查出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见面。对偷逃税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在这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专项检查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纳府发[2007]10号文件精神,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与国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对此次专项检查出来的有关税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涉及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解缴入库;涉及罚款和收费,由财政局解交入库。绝不允许坐收坐支和挪作他用。

四是要建立征管的长效机制。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收”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财政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及时发现税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税费征管秩序的目的,创建公平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保障和促进我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五、时间安排

本次财政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初启动,11月底基本结束。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关于推广存量房评估工作部署为指导,以房地产估价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为依托,通过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准确、合理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效防范交易双方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增加税收收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在初期阶段,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数据、资料必须合法有效,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评估技术标准统一,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将存量房评估方法与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使存量房评估工作按照标准化、批量化、科学化要求,简便、快捷地进行。

(四)适用原则。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现状和特点,确保在评估软件功能设置和相关指标、参数制定等方面切合实际,适用、管用。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存量房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主任由兼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推进落实等具体工作。

2.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存量房评估工作。

(二)工作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对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予以支持。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小区的基准地价、土地测绘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提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5.市物价监管局负责安排人员配合专家团队对基准价格进行审核指导,提出修正意见等工作。

6.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实施存量房评估工作方案,并对存量房评估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已完成)

1.确定评估机构。市地税部门应将相关技术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承担。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备较高资质的评估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工作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2.开展学习培训。市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全市地税系统存量房评估工作培训,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实施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1.房地产数据调查。(由市地税局负责)

(1)会同专业评估机构,调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楼盘资料,了解具体情况,掌握规律特点。通过评估专家分析影响因素,确定信息采集指标项目。

(2)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用途相同、价值相近”的原则划定评估分区,按“小区”或“楼幢”设定标准房。

2.采集房地产数据信息。(由市地税局负责)

(1)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采集全市所有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筛选,录入数据采集表,建立存量房数据信息库。为确保采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工作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要将存量房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小区列入优先采集名单,原则上采集到“楼幢”。对信息不全或采集确有困难的,可采集到“小区”。

(2)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数据采集范围、内容和数据格式等要求,及时提供评估需要的各种数据信息。相关数据信息以年12月31日为时点。

3.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由市地税局负责)

(1)认真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和房屋价格影响因素,按照科学的方法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在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物价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本地区标准房价格体系。

(2)对评估机构制定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严格审定,确保基准价格符合市场实际。对基准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在认真调查后予以调整。

4.软件测试及评估结果检验。(由市地税局负责)

(1)将采集的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和标准房基准价格等有关数据导入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并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价格影响因素及房地产税收征管情况,调整设定软件功能设置及相关指标、参数。应用软件对存量房进行模拟评估,以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软件的适用性。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地税、物价监管等部门会同有关专家、估价机构和房屋中介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将软件评估的价格与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交易价格、中介机构挂牌价格以及邻近小区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对评估结果进行检验,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准确。

(3)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达到规定范围且软件运行稳定的地区,由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定验收,做好全面应用的准备。

5.建立争议处理机制。(由市地税局负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地税、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的争议处理办法,明确工作流程,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争议处理机制。对纳税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地税部门要认真受理,耐心解答,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三)推广应用阶段(年7月1日起)

1.全面实施评估。自年7月1日起,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以免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将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

2.动态调整参数和日常维护(长期)。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和国家宏观政策变化,对房地产基准价格进行整体调整、区域调整和个案调整。定期与有关信息技术管理部门沟通,及时反映和解决软件运行中的技术问题,做好评估软件和房地产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8月1日起)

1.总结工作经验。市地税局要根据税收征管人员的反馈意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投诉量以及个案调整数量,确定评估软件的适用性,并提出工作意见,做好总结分析。

2.积极研究探索。市地税局要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探索将工业、商业房地产纳入评估范围,并以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主要内容及工作流程,耐心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取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7篇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九)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为:(1)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2)将开发项目之外的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工程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3)多列利息支出和经营费用。(4)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第8篇

跨省施工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小型施工企业,有一定资质,可以单独跨省承揽工程,它在原注册地有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但会计核算不健全,多是实行核定方式征税的小施工队,包工队,另一类是中型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规模都较高,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的征税方式。

中型及以上企业跨省开展施工业务,多是以总公司(法人单位)名义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而具体从事施工组织的部门类型有三种:一是总公司下属的在施工地设立的分公司,其已在施工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有较固定的营业机构。单独设账核算,二是总公司下属分公司所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其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但不是在施工地工商局办理,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分公司设账核算;三是总公司直属的临时项目经理部,其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单独设账核算,由公司设账核算。

一、当前跨省施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依据

当前,跨省施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征税方式:部分省市地税局根据企业规模及历年核算情况区别对待,对财会制度健全,核算规范的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总分机构间企业所得税按比例分摊,就地预缴;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执行依据包括:财预[2008]10号文件《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二类征税方式 部分省市地税局对所有外地施工企业,无论大小,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依据是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二、当前跨省施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一类征收方式明显比第二类征收方式科学合理,它对不同规模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小型,核算不规范企业核定征收是比较合理的,但两类征税方式都存在明显的缺点和问题。

(一)第一类征收方式在实际征纳工作中不方便操作

1 纳税主体地位的不确定性。由于跨省施工企业多以项目经理部在异地组织施工,税务局按第 种方式征收所得税,就是把项目经理部视同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了,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并没有明确项目经理部是税法规定的分支机构,项目经理部一般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分支机构,也不单独进行核算。因此,把项目经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和纳税主体,笔者认为不太合适,项目经理部不单独核算盈亏,所得税不应就地预缴,项目经理部只有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分支机构,才能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 纳税形式的不确定性,项目经理部如果被判定为分支机构,把它作为二级分支机构,还是三级分支机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没有明确,从项目经理部的职能、法律地位、账务核算形式来看,充其量也只能是三级分支机构,而二级分支机构与三级分支机构的纳税形式,即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是有一定区别的。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因此,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施工地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如果判定为分支机构应属于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在施工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并入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核算盈亏后。适用税法其他规定计征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跨省施工企业中,总公司设立的直属的临时项目部(没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视同为一个分支机构,也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比例的难确定性,所得税分摊比例的难确定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难以确定,因为项目经理部不单独设账核算收入成本,无经营权,没有取得收入的权利:单个项目的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分公司或公司的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也无法分开核算。因此,所得税分摊比例难以准确确定,二是出于维护地方利益,不愿意转移税源,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在计算确定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时,有可能不按实际情况计算,会把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比例定得偏低,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在计算确定分摊所得税比例时,有绝对主动权。

(二)第二类征收方式违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原则,加重了纳税人负担

现举例说明如下:甲大型国有施工企业(下称“甲公司”)在乙省承揽了几项工程,全部是设立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在施工地没有固定的营业机构,实行项目登记备案,无施工地的税务登记证,所得税历年来实行总公司汇总缴纳、查账征收。假如甲公司在2008年需要开发票收款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是2008年以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3000万元是2008年新建项目的进度款,按照乙省地税局目前规定。除流转税外,甲公司还需要按8%的应税所得率,就地预缴5000万元×8%×25%=100万元企业所得税,倘如此,则存在四个问题:

1 对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执行核定征收政策,违反核定征收原则。“核定征收”是对建账建制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或不能正确核算盈亏的企业实行的征税办法,对本例中的甲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就属于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违反了核定征收办法的原则。

2 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偏高,甲公司属于老国营企业,各项社会负担重,管理费用高,到外地施工,本来不可预料的额外费用就多,利润就很低,再加上这两年物价上涨严重,到工程完工时,能不赔本就已属难得。即使实行定率征收,乙省税务局核定的8%的应税所得率,也比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出数

倍,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

3 重复征税。即使采用较低的,适当的应税所得率,对2008年前已完工的工程拖欠款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合理。因为甲公司是按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收入和成本,已完工项目的收入是按进度报量核算的,在实际工作中,进度报量远远大干工程收款,由于完工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都已在2008年前入账,该完工项目产生的利润在2008年以前已经由公司汇总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若再对完工项目的2000万元拖欠款按收款金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重复征税。

4 额外增加企业资金负担和退税麻烦,假如甲公司所有外地在建施工项目都按照乙省的办法交纳所得税,将会占用巨额企业资金,比如2008年甲公司预计收入10亿元,其中外省施工项目收入5亿元,则需要先预缴所得税5亿元×8%×25%=1000万元,而按1%的收入利润率计算,甲公司2008年利润也就是10亿元×1%=1000万元左右。这就等于让甲公司把全部利润额都拿出来预缴所得税,这让任何一个公司都承受不起,此外,对预缴的1000万元所得税,怎样处理入账。将来如何退税返还,都没有具体规定。有待各地税务部门制定出具体办法。

三、关于改进跨省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

鉴于跨省施工企业以上两种征收所得税方式各自存在问题和缺点,笔者建议,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税成本,科学合理的原则,可采用以下措施:

1 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型跨省施工企业,可以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2 对核算规范的企业,首先,各地税务机关要互相认可、信任,坚持查账征收,尽量不搞定率征收,第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跨省施工企业,为收取2009年前完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开发票交纳流转税时,不再附加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2009年及以后的新建工程项目,实行按近三年企业平均收入利润率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总分支机构所得税按比例分摊就地预缴办法。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施工合同、甲方确认工程进度,收入成本入账情况,经审计的上年年报、经审核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表、外出施工税收证明等证明资料。

第9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活动,依限本办法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收入,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苹果、梨、桃、葡萄、杏、柿子、红果、草莓、李子、樱桃,枣、板栗、核桃、杏仁,以及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芦笋、果用瓜和蚕茧等园艺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和荆条等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和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五)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收入。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农业特产品的收入,需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应当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以及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

(二)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和其他林产品。

(三)食用菌,包括黑木耳和银耳。

(四)贵重食品,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和干贝。

(五)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六)牲畜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和驼绒等。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生产收入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可以由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第八条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九条农业特产税的税额,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或者收购金额以及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根据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计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定。农业特产品的竹税价格,根据本地当年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确定。烟叶的收购金额,应当包括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农业特产税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十条农业特产税附加按应当缴纳税额的百分之十。

随同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并由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列入农业特产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名产、特产、优质、稀有农业特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特产品的开发生产。

第十一条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的收获、出售或者收购后征收。农业特产品的收获、出售或者收购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的起始日期。

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登记,据实申报纳税。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核算。

(三)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税额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规定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方便群众纳税,财政部门可以在征收旺季向农业特产品的集中产区和产品集散地派出入员,进行纳税申报的咨询、稽查征收以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和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财政部门批准,报市(地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征收农业特产税,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有权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平均摊派税款,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越权减免税。

第十九条在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由财政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自一九九四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0篇

美国房产税的税基是由房屋的评估值决定的,政府会定期估计房屋的市场公平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房屋的估值越高,则需要缴纳的税收就越多。美国房产税税率变动较频繁,其确定方法是政府用除房产税以外的其他政府收入总额与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总额的差额除以当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来制定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的总税率为州及以下各级地方税率之和,一般由州税率,市、县税率,学区税率三部分组成。

房屋估值的结果主要是取决于周边房屋价格、地块大小、房屋大小、房型、房龄及房屋设施等因素。美国法律规定房产评估价值按照市场 价值的一定比例来加以确定,如加州规定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房地产的估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二是土地的价值。联邦政府的法律将地产分为主要住宅,第二套房和出租房等,各类房屋根据用房的性质会有不同的估值,因此需要交纳相对应的税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1篇

关键词:市政道路;雨水收集利用;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水的需求大幅增长。而城市发展和规模扩大带来大量的硬化地面又减弱了雨水的渗透,雨季降雨量大时容易形成洪峰,导致城市部分区域淹水,同时城市绿化面积的增加也使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为充分收集利用雨水资源,实现雨水资源化、涵养地下水、降低面源污染、减轻城市洪涝和排水系统压力、改善和修复城市水环境,就需要将雨水收集起来再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和保护河湖要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市政道路雨水收集的意义

市政道路雨水收集是针对城市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屋顶、道路、庭院、广场、绿地等不同下垫面所产生的径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收集利用,以达到充分利用资源和减轻区域防洪压力的目的。城市市政道路雨水收集不是狭义的利用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它还包括减缓城区雨水洪涝,回补地下水减缓地下水位下降趋势,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广泛的意义。因此,城市雨水利用是一项多目标综合性控制技术。当前水资源的缺乏已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在传统的水资源开发方式已无法再增加水源时,回收利用雨水成为一种既经济又实用的水资源开发方式。雨水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和防洪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雨水利用就是把从自然或人工集雨面流出的雨水进行收集、集中和储存利用,是从水文循环中获取水为人类所用的一种方法。雨水利用将会为解决未来水资源短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集雨用雨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可以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河湖防洪压力,减少需由政府投入的排洪设施资金。

2、市政道路雨水收集方法分析

2.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设计分析

国外较合理的初期雨水处理方式是通过下凹绿地的净化作用,将雨水入渗地下,通过土地系统净化处理,或者初期雨水进污水处理管道,后期直排河道。而国内的处理方式多采用初期雨水收集后弃流。结合国内外初期雨水处理的方式,基于源头减量、就地处理的原则,提出了道路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2.1.1雨水口

道路径流经过雨水篦子的过滤,将垃圾树叶拦截。在雨水口底部设有沉淀池,用于沉降道路雨水的大颗粒杂质,防止过滤器堵塞。雨水口下部安装果壳过滤器,花生壳滤料粒径4~6mm。道路径流在过滤器中经过第一次过滤后流入渗透池。为解决果壳过滤器的使用期限不长的问题,过滤器设计成抽屉式方便更换安装。

2.1.2渗滤井

渗滤井由现有的渗透池(井)改进,渗透池体积按初期雨水量设计,形状设计为长扁形,有助于入渗补给地下水,减小在人行道上的开挖施工量和对地下各种管线的不良影响。渗滤井通过果壳过滤器与雨水口相连,果壳过滤器出水口处布设有纵向带孔管道,增加前期的布水能力,提高渗滤井的运作效率。渗滤井顶部通有检查井,以防渗滤井堵塞破坏。渗滤井底部呈凹形,方便沉淀物的集中处理。

2.1.3后期雨水收集

降雨量较大时,初期雨水达到设计的收集量,后期雨水在雨水口中高位溢流,由雨水口附近的雨水管统一收集至道路一端的蓄水池,以备更好的利用。

2.2雨水收集利用工艺流程

2.2.1工艺流程图

说明:经处理后的洁净雨水与中水有效连接,作为中水补水见图1。

(图1 工艺流程图)

2.2.2工艺流程说明

(1)雨水首先经过弃流过滤装置完成对初期污染严重的雨水排放。绿地雨水无需弃流;

(2)经过初期雨水弃流后的屋面雨水和路面雨水通过雨水排放收集系统进行收集,或设置在绿地里的雨水口进行收集;

(3)收集到的雨水经雨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可达到观赏性水景用水要求,处理系统以过滤、消毒为主;

(4)雨水储水池--人工湖设计时需考虑降雨的不均匀性,将大部分的雨水收集回用。同时人工湖四周可设置溢流沟,多余的雨水通过人工湖四周的沟进行渗透;

(5)渗透式铺装铺设于人行道、广场,降水时,雨水可迅速渗入地下。

2.3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置及用途

近几十年来,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我国也认识到雨水资源的价值,并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雨水综合利用。市政道路雨水回收主要分为:

2.3.1雨水量计算

市政道路雨水收集需要先对年均可利用雨水量进行计算,收集小区总汇水面积确定后,还需要对综合雨量径流系数进行测量和确定。考虑雨水回用用途对水质要求,将雨水通过雨水收集系统进行收集,再经过初期弃流后进入PP(聚丙烯)模块组合水池进行储存,经雨水过滤板过滤后即可回用。按设计规范要求,屋面雨水初期弃流可采用1~3mm径流厚度(流域面积上所得水层的厚度),路面雨水初期弃流可采用3~5 mm径流厚度,水池计算容积已抛去弃流雨水量,即为实际可收集雨水量。结合实际用水量及水池的实际占地情况,雨水收集时需要在科学、合理的地方建立蓄水池。余量雨水以溢流形势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一次降雨可供回用总水量需要科学测定。

2.3.2雨水回收的直接利用

雨水直接利用是指将雨水收集后直接回用,应优先考虑用于小区杂用水、环境景观用水和冷却循环用水等。由于我国大多数地区降雨量全年分布不均,故直接利用往往不能作为唯一水源满足要求,一般需与其它水源一起互为备用。

2.3.3雨水回收的综合利用

雨水综合利用是指根据具体条件,将雨水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结合,在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雨水。市政道路雨水收集的一般模式是将地面雨水通过雨漏管和暗渠收集,通过分散或集中过滤除去径流中颗粒物质,然后将水引入蓄水池贮蓄,在积水模块箱中安装水处理设备对收集来的雨水进行处理。市政道路雨水收集后的处理过程,与一般的水处理过程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雨水的水质明显的比一般回收水的水质好。如某工程建有景观池,水体面积1327.162m2,作为处理后雨水的储水池,供景观绿化等取用。小区建有一座中水处理站,用于绿化和冲洗道路用水,由中水供给。雨水可与中水互为备用水源。其次,部分绿地要求做成下凹绿地,绿地比道路低5~10Cm,确保雨水顺利入地,雨水入渗量大于小区设计径流总量的三分之一。考虑本项目硬化面积较大,在道路硬化时,尽量考虑采用透水材料,保证雨水的入渗回补。

2.3.4雨水回用

考虑到雨水的保质周期,设计人员还需仔细考虑每天的雨水回用量。根据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市政道路雨水收集主要用于绿化、道路浇洒及景观补水,考虑雨水的水质,以及对用水水质的要求,雨水在经过初期弃流后的水质为:CODcr70~100 mg/L;SS20~40 mg/L。所以雨水在经过简单的处理后即可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通过测试可以看出在雨水的收集利用过程中,初期降雨水质质量,若质量较差应该将初期降雨的雨水予以排除,收集较为洁净的中、后期降雨的雨水。

2.3.5其他市政雨水应用

(1)绿化用水,景观设计选种植物若为暖季型,可按暖季型的一级养护标准来确定灌水次数、灌水定额及灌水周期;

(2)道路浇洒用水,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选取道路浇洒定额为0.5 L/ m 2·次, 早晚各一次,年均浇洒天数为240天( 参考当地气候条件) ,年均用水量为:6614.1×0.5×2×240/1000=1587.38m3/a;

(3)车库地面冲洗用水,车库地面冲洗定额取2L/m2·d,全年冲洗天数按120天计,则年用水量为:11500×2×120/1000=2760m3/a。

结束语

雨水利用工程是一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建设文明卫生城市,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洪涝,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第12篇

【关键词】房产税;财富调整;税基调整

一、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现状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三、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并不健全,其采用的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而这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体制、社会条件及征管能力设计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现行住房及土地问题的不断改变,其税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难题。房产税的征收面临四大难题:

(一)计税依据不合理

按原值征税只能体现购买、建造房产的历史成本,而不能良好的反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基础设施改善、土地稀缺等因素引起的地价变动;征纳双方对购买性房产、购置土地自建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存在争议,使征管矛盾显著;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但是征税依据不明确,造成自用、出租房产形成较大的税赋差异。且我国的房产税现在采取的是单一固定的比例税率,对于自用房产(不考虑所处区域、地理位置、服务价值、用途等)税率均为1.2%。因此税率缺乏弹性,导致了房产税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是十分明显,对财富的再分配效果不明显。

(二)税率制度不合理

目前对从价、从租房产分别采用1.2%、12%的统一税率,其中对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缺乏依据性。通过不同的计税依据计算出得应纳税额不同,这便造成税赋不公平,为人为的偷税漏税提供温床。因此虽然采取统一税率简化了税制,使征管方便,但不利于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税率水平且体现不了房产税的地方税特点。

(三)税基狭窄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但是现在我国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农村与城镇房产相差不大,却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现行房产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城镇个人住房、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房产均不征收,既减少了地方收入,也不利于有效发挥税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功能[4]。

(四)减免税范围不合理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等被列为免税对象。但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房产减免税范围显得不是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一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导致了许多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逐步企业化,需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个人购房比重急剧上升,房屋的私有产权逐步得到确立,房产成为我国居民家庭的重要财产之一。但是现在居民自住房免征收税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房屋紧缺、房价高涨、大量空房闲置。因此依照目前的情况,我国现行的减免税范围使我国税收的调控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财政收入。

四、如何有效促进房产税的征收

(一)逐步扩大税基,征税以城市为主

由于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各地房价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等,各地政府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征收房产税为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且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实行按评估值征税,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房地产实行计算机批量评估,使经济发展、公共投入、区域优势等带来的土地升值通过税收进行有效调节。我国应借鉴别国政策,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税基,对不同城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如人口较多且土地稀缺,供需矛盾比较大的一线城市,超过一定面积或多套房持有者将要缴纳税收。相对的供需矛盾相对略弱的二、三线城市,应当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投机需求为主,对于一些高档住宅和高档别墅以及多套住房持有者,应当给予较高的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二) 完善各地监督机制,房产税收支透明

税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财政政策,而税收的本质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于税收的征收及使用均受到广大人民的监督,并建立了公共财政。在我国,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有多少是来自税收,目前我国财政及税收情况处于不透明的状态下,对征收的房产税的使用状况不了解,不能肯定税收的良性循环使用过程。由“国八条”的要求可以看到,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应大部分用于建设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由此,对于如何更好的使用这部分税收,需要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部分收入的具体使用过程,以促进廉租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5]。

(三)调节减免税范围

第13篇

为了加快本市社会事业的建设,多渠道筹措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范围)

凡本市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公寓、旅店、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按照本办法向住宿宾客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向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由旅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征标准)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按广告经营收入总额的4%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旅馆应当按下列标准代征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

(一)三星级以上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5元人民币计征;

(二)二星级以下的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2元人民币计征;

(三)其他无星级旅馆,按住宿宾客每人每天1元人民币计征。

第五条(收费票据)

凡收取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均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据。

第六条(缴纳和划转)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缴纳财政部门。

旅馆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物价部门。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将所征收的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全额转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应当用于教育事业和文化事业。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将资金及时划拨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八条(强制措施)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旅馆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物价部门除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行政处罚)

广告媒介单位、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旅馆超过限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或者解缴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价部门可处以滞纳款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涉及广告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旅馆业的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14篇

一、目前我国房产税征收的现状

日前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未来的大方向将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逐步替代“限购令”这样的行政手段,今年年底将会对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试点情况做总结,今后可能会出台扩大试点的方案,但扩大试点城市名单尚未确定。

从上述采访中可以看出国家积极改革房产税的决心,进一步推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范围及程度,同时对如何在中国进一步改革财产税进行了思考,如何使房地产调控在制度建设方面得到更多实质性推进及如何改革完善地方税务体系。如何推进财富分配机制及如何抑制房地产泡沫等。

正因为当前我国房价虚高,有关专家提出要多占有多套房产的人征收房产税,希望通过征收房产税来遏制炒房,投机性购房现象。这是在物业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障碍的情况下,房产税被赋予的厚望。

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

财政部2010年9月曾就为什么要进行房产税改革做出公开回答,提出是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主要目的有四点: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二是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三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四是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1]。

(一)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尤为有限。随着人口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人人有所居是人类生存的合理需求,如果让少数人一人占有多套住房,导致闲置空房,则是对资源的滥用。因此,对自住房以外的房产征收房产税,以减少少数人对自主需求以外的房产的占有,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的。而且近几年房产投资或投机成为一部分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方式,对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通过对面积大、价值高、套数多的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收入和财产的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2]。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所导致的。征收自住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有利于少数人占有财富的表现形式,从而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财富占有显示,这将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多数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的征收是为了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及居住环境、缓解贫富两级分化、增加人民福利、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征收不仅评估系统健全、征收过程公平公正,税收的使用途径也完全透明,所以,美国人愿意缴纳这样一个服务性质的税种,专款专用的房产税被用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改善人民的教学、治安、居住环境等等,而其住房本身也会随着诸种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根据美国国家统计局数据,从2000—2007年,美国的个人收入增长了28%,中等价位房的房价增长了48%,而美国房产税的同期增幅是62%。因此,美国征收房产税不是为了打压房价,而是给人民增加福利及让物业升值[3]。我国房产税的征收的一个目的即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集约利用

征收房产税能够适当的调整经济结构,对房产市场过热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过多流向房地产的资金再次转向别的产业,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经济结构产生了一些调控的作用。随着房产税的征收,购置房产的成本增高,促使投资者对土地的理由更加谨慎,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四)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作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来看,刚性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否认大量有机需求的存在。许多楼盘的空置率十分高,说明拥有多套房的家庭,将房产作为投机投资,在房价上涨的预期下,更多的是讲房产待价而沽。而造成这一现象的的一大重要原因是房产持有成本过低。同时也说明了房价有人为操作存在得。为了减少人为操作房价的情况,让市场反映真实的供求需要且让房价趋于合理,进而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征收自住房以外房产的房产税是必须的。

第15篇

[关键词]住房政策;税收政策;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2-0027-02

税收政策在美国住房体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美国政府每年在住房税收方面的支出大大超过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力度。我国住房税收制度尚待完善,美国住房税收政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状,有选择地吸收借鉴。

1美国住房税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1.1刺激住房消费和交易:各类税收减免和实行低税率

一是对购房的抵押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允许购房者在计算联邦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收入中减去该年度中支付抵押贷款的利息。从1997年起,允许有房户从其应纳税收入中减去基本住房(也即“一套房”)和价值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第二套住房的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对房贷利息的税收减免是联邦政府最大的税务支出项目之一,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908亿美元。二是对基本住房缴纳的房地产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允许有房户从应纳税收入中减去他们在该纳税年度中为基本住房缴纳的房地产税。通过该项政策,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150亿美元。三是实行低的住房交易税率。美国的房屋交易税率大大低于我国的营业税率。不同的州税率不一样,从科罗拉多州的001%到德拉瓦尔州的2%不等。有5个州不征收房地产交易税。四是对住房出售资本利得税进行减免。1997年《纳税者负担减轻法案》统一了减免标准,扩大了受益面。根据该法案,有房户出售过去5年内居住满2年(可以是不连续的)的基本住房的(部分)获益可免缴联邦资本所得税。单身的有房户免征资本利得税的最高收益为25万美元,已婚夫妇免征资本利得税的最高收益为50万美元。通过该项政策,2010财政年度约减免税收150亿美元。

1.2打击房产投机:征收房地产税和限制课税减免范围

一是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这项税收需每年缴纳,95%由地方政府征收,税法由各州制定。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房地产税,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税率在1%~3%。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住房过度消费和投机也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二是限制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比如,在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时,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扣除只适用于基本住房和第二套住房,房地产税扣除则只适用于基本住房。各州通过发行免息债券,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低息抵押贷款,这也仅适用于首次购房,并且要求住房价格不超过地区平均住房价格的90%。出售住房资本利得税的豁免仅适用于基本住房,而且每两年只能享受1次。若购入卖出间隔超过一年,则资本利得税适用的税率较低。若购入卖出间隔不超过一年,则与一般所得税的税率相同。

1.3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对供需双方的课税减免

一是通过债券收益免税,为中低收入者购房提供通过债券融资的低息抵押贷款。各州为给首次购房的中低收入住户(收入不高于当地收入平均水平的115%)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而发行了抵押贷款收益债券,购买收益债券所赚取的利息免征所得税。以债券收入提供的低息贷款,可用于购买新建住房或者现有住房,要求住房价格不超过地区平均住房价格的90%。二是通过债券收益免税,为多户住房项目开发商提供低息抵押贷款。能够获得这类贷款的出租房项目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如至少应有20%的住房单元必须为收入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50%的家庭保留,或者40%的住房单元必须为收入不高于地区平均水平60%的家庭保留。三是为低收入住房的开发商提供税收补贴。该政策允许建设“廉租房”的投资商在10年内,每年从应缴的联邦个人所得税中减去该不动产“资格基数”的一个固定比例。“资格基数”的计算与项目中低收入住户单元所占的比例、项目是否位于房价相对收入偏高的“困难开发区”及低收入家庭集中的“合格人口普查区”等有关,主要是鼓励在某些特定地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出租房。用于计算税收补贴占“资格基数”的比例,则向新建项目和重大修缮项目倾斜,最高可达70%,而对于修缮费用较低的不动产则税收补贴的比例也较低。政府对享受补贴的住房单元规定最高房租,一般为地区平均户收入的15%左右。

2对美国住房税收政策效果的评价

2.1普惠式住房消费税收优惠对于减轻购房负担、刺激住房消费起到了较好效果,但存在受益不公平问题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5%左右,因此运用个税杠杆刺激房地产业非常有效。但是,高收入家庭从中获得的收益远高于低收入家庭;同样收入的有房户和租房户,有房户享受的收益更多。因为美国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对于同样的扣除额,高收入家庭所产生的免税效应更大。另外,收入越低的家庭,课税减免兑现的可能性越小。针对此问题,全国低收入住房联盟(NLIHC)就明确提出“反对使高收入人群获益的税收减免,降低税收帮助低收入人群”。

2.2房地产税和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对房地产投机行为起到了显著抑制作用

对于很多有房户来说,每年征收的房地产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房价越高,房地产税赋越重。这就使得很多家庭作出购房决定时不仅要考虑购房成本,而且要考虑保有住房的税收成本。因而,大多数家庭购买和拥有住房时会从自己的真实需要和承受能力出发。房地产税也是州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能够有效地阻止乱占地、占好地、占大地的现象发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住房开发的投机。住房税收减免也主要是针对基本住房即“一套房”,这种对自住房和投资性购房的区别对待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2.3运用税收政策保障中低收入住房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美国的税收减免政策在为给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和独特的作用。提供给中低收入购房者和住房开发商的低息抵押贷款,都是通过免除收益税的债券进行融资的。政府对低收入出租房(“廉租房”)最大的一项支出并不是通过直接资助联邦公共住房项目,而是低收入住房税收补贴项目。这一政策吸引了大量私人资本参与中低收入住房建设,有效扩大了廉租房供给,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它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到2007年,平均每年完成项目1500个,累计完成1.9万个廉租房项目,建设了140多万个住房单元。税收补贴的方式也非常灵活,地方住房管理机构在决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住房类型时有很大的裁量权,可以有选择地鼓励开发商提供针对老年人和其他特殊需求人群的廉租房,或者有选择地将廉租房建在市区或郊区。

3对我国的启示

3.1税收政策要严格区分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

美国的住房税收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区分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对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在保证人们基本住房需求、刺激房地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有效抑制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在健康轨道上运行。各类税收的减免主要限于首要住房(一套房),包括降低首要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财务情况和居住需求动态调整自己的住房状况。我国目前住房税收政策的设计,也应借鉴这一点,使税收作为一种基本工具,能够起到既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又打击房地产投机、避免房地产泡沫的重要作用。

3.2通过税收优惠减轻自住性需求购房负担

我国目前商品住房价格过高,普遍超出了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通过住房抵押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来降低消费者的负担、进一步繁荣住房市场是一种有益的选择。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公积金贷款利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可进一步扩大到商业贷款。但要看到的是,美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个税占财政总收入比例55%左右,运用个税杠杆刺激房地产业容易见效。而我国目前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25%,缴纳个税的居民比例也仅有30%,即便我国采取住房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作用也不能与美国相比。另外,课税减免政策应精心设计,平衡好租房户、购房户之间以及不同收入阶层人群之间的关系。

3.3房地产税是非常有效的调控手段,应尽快开征

征收房地产税从而提高住房的保有成本是美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从居民的角度看,房地产税是在住宅上仅次于房屋贷款的第二大支出。它有效地抑制了住房的过度消费、房屋空置和投机炒作等行为。同时,房地产税是美国县、市等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也是地方政府征收的最主要税种,其多被应用到教育、治安等公共服务方面,还能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我国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征收房地产税势在必行。应借鉴美国经验,在区分自主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的基础上,设计适合我国的房地产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