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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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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方式

第1篇

一、“双定”征收方式被税务人员普遍和热衷使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

“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其一是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纳税人的建帐能力跟不上,是因为我们主观上对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规定过“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帐。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忽视了我国个体私营业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差这个实际。因此,对复式帐的建帐对象界定的范围过大,不切实际。对简易帐的建帐形式设定太繁杂,简易帐并不简易。特别是在建帐初期,硬性规定哪些对象必须建复式帐,也不利于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简易帐的标准更应该尽量放宽,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单项税收控管的角度,选择建一本经营收入帐,或经营费用帐,或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而不应要求几本账同时建立。如果简化简易帐,也就相对减少了建帐工作量和难度,纳税人也不会以“没有精力和能力”为理由拖着不建帐了。一个人的业务素质要经历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成长过程,同样建帐建制也必须经过由简易记帐向复式记帐发展的过程。其二应逐步提高建帐的真实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没有,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呢?不真实的帐永远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帐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勤查细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帐簿和实物,并进行核对,加强辅导和监督,建帐的可信度会很快提高的。其三应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是否可以查帐征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定税的总体税负已经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帐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业通过采取查实或查验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税负,为查帐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行业的利润率的确低,但通过设置简易帐可以寻求一个最佳度量衡,从而为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应把查帐征收作为建帐建制、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在征管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推行建帐建制,实行形式灵活的征收方式

1、具备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的业户,建立复式帐或收支明细帐,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业户达到了一定规模,具备或基本具备建帐能力,由于自身需要,应当建立复式帐,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查帐据实申报缴纳税款,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不能建立复式帐但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业户,建立产品(商品)简易帐,实行查验征收。如茶叶购销门市、砖瓦厂、冷冻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逐日或逐笔记录进销存情况。税务机关随时随地组织抽查,核对实物与帐面结存。凡发现未逐日或逐笔记录,以及实物与帐面不符的,予以相应处罚。实行申报查验征收尤其适用于季节性行业,经营旺季多申报,淡季少申报,无经营量实行零申报,解决了“双定”微机控管不便操作的难题。

3、对经营品种繁多的业户,建立费用简易帐,实行“申报纳税、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定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最低税额(公式:最低税额=费用×增值税税率)。业户申报纳税时,凡申报数大于最低税额,按申报数缴纳;凡申报数小于最低税额,按最低税额缴纳,并纳入重点稽查对象。费用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其他费用是指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以外的费用。笔者对湖北省英山县城区和农村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纳税户分别进行了调查,现有定税水平与原理控制线总体上基本持平,改革税款征收方式不会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动。实行原理控制线征收,无论是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更具说服力。纳税人必然会从做“税交易”转向做“费生意”,有利于正确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营经济向健康轨道发展。

第2篇

凡在我县境内划拨、出让、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转让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不动产行为、房产转让(包括二手房)、房屋租赁等环节及房屋建筑安装(包括私房建设)所涉及的各项税收,统称为房地产税收。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为前置,后办理产权证书,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管,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的有机衔接,从而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年11月19日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健全综合考核机制,完善督查督办办法,有力推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管理局:凡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土地征用审批(包括临时占用审批)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由权利人出具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对不能提供由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相关手续。

(二)建设局房管所:凡涉及房产权属变更以及个人将自建或购置房产对外出售、转让和房地产开发的,县房管所必须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纳税人出具由县地税局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减免税文件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书。并将办理手续的权利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复印件或减免税文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手续的必备材料存查;对不能提供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文件的,以及契约(合同)所载交易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所载计税收入不符的,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三)发改委、建设局等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凡涉及城镇建设、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装修单位或个人提供由县地方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具的应税发票方可付款。发改委、城建局等建设投资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积极为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等情况和工程项目信息,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投资规划、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建设施工等情况,以便于加强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税收征管。

(四)国税部门:根据规定的征管范围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地税部门:(1)要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要针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等实际状况,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广泛宣传税法,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提高房地产业纳税人税法意识。(2)要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数据库,定期将相关部门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及时查补征收。在实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拖欠税款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投标资格,施工单位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管理。(3)要建立行业台帐。收集每个开发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立项报告、开工日期、施工期限、证照办理等情况以及开发面积、土地成本的分摊情况等,详细登记每套房产的预收款、代收款和销售金额及企业的现金流量和纳税情况,定期由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杜绝房地产企业进行虚假申报。(4)从严界定征收方式。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的相关规定,从严界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帐务不健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预征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堵塞各种税款流失,做到应收尽收。(5)加大稽查力度。对纳税异常的企业,要切实加大稽查力度,进行实地稽查,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实施处罚。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6)坚持以票控税、以票管税、源头控管的原则。切实发挥以票控税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六)凡涉及单位及个人房地产自营或出租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税收征管,委托各街道、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经费保障

为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及房地产税收宣传、协调、管理以及建立税源数据库和相关部门配合税收管理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县财政局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建立规范有效合力治税工作机制。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联合组织召开,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难题。各有关协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和沟通,统一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认定,保持相关税种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的一致性。对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各税及附加,必须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3篇

一、“双定”征收方式被税务人员普遍和热衷使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需要。

“双定” 即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双定”征收在我国历史悠久,具有简单直观、容易掌握、便于操作等特点,它是特定的经济格局中的一种特殊税收管理方式。自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建帐建制的办法、制度,并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检查、考核,但税务人员对“双定”征收方式依然爱不释手,导致建帐建制工作进展缓慢。客观地讲,“双定”征收方式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确是一种很有效的征管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成熟,“双定”征收方式已经成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建立和发展的严重障碍。

1、“双定”制约了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变纳税人由被动纳税为主动申报,还法律规定的权、责给纳税人。传统的“双定”征收方式,征纳双方的主置严重错位,纳多少税,由税务机关定,纳税人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依赖甚至勉强的角色,违背了推行“申报纳税”这项改革的初衷。

2、“双定”削弱了税收法治法制建设。由于“双定”模糊了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当税务机关检查补税时,纳税人便提出质疑:税额是税务机关定的,每月已经按定额缴足了,为什么还要补税?在实际工作中,尽管可以摆出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但各执一辞,说清楚过吗?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还出台了“年初核定、年中不调、稽查不补”的所谓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正当权益规定。征纳矛盾在这里“预热”,税收刚性在这里“退火”。

3、“双定”阻碍了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由于“双定”先天性的缺陷,必然受到人缘、人为因素的影响。有的千方百计做“税交易”,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对少数税务干部拉拢、行贿。有的房主、发包单位为了达到多收租金或承包费等目的,也出面说情。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严重扭曲,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税务干部为税不廉提供了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机制。尽管我们在定税过程中,试图采取典型调查、集体评议、上报审批等程序进行监督,但面对千差万别的个体的情况能全面地掌握清楚吗?

4、“双定”淡化了单项税收征收管理。单项税收特别是季节性行业的税收具有不稳定性,如植物油、蚕茧、茶叶的购销和加工,受原料影响,经营时间是跳跃式的;砖瓦窑行业的经营时间受天气气候影响较大。如果按月定税,不可能按月缴纳,会大大影响申报率、入库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些地方季节性业户干脆不纳入固定户管理,有的在微机中依行业合并设一个户,达到人为提高“两率”的目的。因而,微机监控大打折扣,导致单项税收大量流失。

二、建帐建制顺应了市场经济要求,但形式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在推行建帐建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种现象:一提到建帐建制,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异口同声地叫“难”。“建帐建制,且不说个体私营业主,税务干部有几个具备这样的素质?”“个体户建帐,鬼才相信是真帐。”“查帐征收,岂不是天方夜谭?”从不同层面上反映了问题的症结。

其一是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纳税人的建帐能力跟不上,是因为我们主观上对建帐建制的要求过高,规定过“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的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应建立复式帐。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等。笔者认为,在制定《办法》时,忽视了我国个体私营业户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较差这个实际。因此,对复式帐的建帐对象界定的范围过大,不切实际。对简易帐的建帐形式设定太繁杂,简易帐并不简易。特别是在建帐初期,硬性规定哪些对象必须建复式帐,也不利于建帐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简易帐的标准更应该尽量放宽,可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从有利于单项税收控管的角度,选择建一本经营收入帐,或经营费用帐,或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而不应要求几本账同时建立。如果简化简易帐,也就相对减少了建帐工作量和难度,纳税人也不会以“没有精力和能力”为理由拖着不建帐了。一个人的业务素质要经历一个由初级到高级的成长过程,同样建帐建制也必须经过由简易记帐向复式记帐发展的过程。其二应逐步提高建帐的真实性。第一,建比不建好。不建什么也没有,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呢?不真实的帐永远是在想象中。第二,建帐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勤查细管。只要不定期抽查帐簿和实物,并进行核对,加强辅导和监督,建帐的可信度会很快提高的。其三应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是否可以查帐征收,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行业定税的总体税负已经或接近法定水平,查帐征收是完全可能的。有些行业通过采取查实或查验征收,可以最大限度地公平税负,为查帐征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些行业的利润率的确低,但通过设置简易帐可以寻求一个最佳度量衡,从而为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应把查帐征收作为建帐建制、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根本落脚点。在征管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有选择地推行建帐建制,实行形式灵活的征收方式。

1、具备经营规模和建帐能力的业户,建立复式帐或收支明细帐,实行查帐征收。有些业户达到了一定规模,具备或基本具备建帐能力,由于自身需要,应当建立复式帐,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查帐据实申报缴纳税款,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不能建立复式帐但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业户,建立产品(商品)简易帐,实行查验征收。如茶叶购销门市、砖瓦厂、冷冻食品店、油坊等,可建立产品(商品)进销存明细帐,逐日或逐笔记录进销存情况。税务机关随时随地组织抽查,核对实物与帐面结存。凡发现未逐日或逐笔记录,以及实物与帐面不符的,予以相应处罚。实行申报查验征收尤其适用于季节性行业,经营旺季多申报,淡季少申报,无经营量实行零申报,解决了“双定”微机控管不便操作的难题。

3、对经营品种繁多的业户,建立费用简易帐,实行“申报纳税、原理控制” 征收。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定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最低税额(公式:最低税额=费用×增值税税率)。业户申报纳税时,凡申报数大于最低税额,按申报数缴纳;凡申报数小于最低税额,按最低税额缴纳,并纳入重点稽查对象。费用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其他费用是指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以外的费用。笔者对湖北省英山县城区和农村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纳税户分别进行了调查,现有定税水平与原理控制线总体上基本持平,改革税款征收方式不会引起收入的大的波动。实行原理控制线征收,无论是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更具说服力。纳税人必然会从做“税交易”转向做“费生意”,有利于正确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有助于民营经济向健康轨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