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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征管;税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房合同数据基础上的,而当前部分房地产业纳税人与购房户为逃避纳税私下协定减少面积,致使税务部门在此方面的工作比较被动。
2、税收征管力度和深度跟不上房地产行业发展,征管漏洞较为明显。一方面企业申报敷衍,单纯依赖税务机关去检查辅导;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管理面不够。由于房地产企业核算复杂,从开发到项目投资时间跨度很长,而税收管理员只就当年情况进行纳税辅导,因此对房地产企业的核算没有连续性,无法正确计算其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不利于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一些企业未按照房地产会计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账务登记不及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即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数进行登账,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另外,记账凭证不规范,原始凭证中存在不合法的凭证较为普遍,提取的各项预提费用随意性较大。这些现象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征管难度,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2、房地产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缺乏制约机制,造成税基难以核实。目前,从大部分地区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户大部分为挂靠经营,虽然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真正经营者是私营、个体性质,实际经营所得归个人所有,财务核算仅流于形式上的统一核算,公司对项目经理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准确度不高,普遍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成本现象。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管辅助制度。一是建立健全房地产销售房明细申报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制度。加强与财政、建设、房管、国土、计划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房户数据信息的管理,防止房地产业中存在的开发企业及购房户单方面或是合作虚报数据,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一)企业规模偏小,财务核算不健全。丝绸行业内中小企业通常存在企业的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的问题,给会计核算水平带来一定难度,经调查发现,部分企业将个人财产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同时受规模影响,经营业主往往比较重视丝绸销售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财务核算人员水平普遍较低,账簿不齐全。甚至部分企业财务往往身兼多家企业,对企业本身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导致财务核算不规范。
(二)产品种类繁多,存货监管难度大。丝绸产品种类繁多,包括真丝面料、丝绸服装、丝织工艺品、围巾、领带等各类纺织品,但企业对存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缺少经常性的实地盘存,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的记录往往不完整。从目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来看,部分企业进货的丝绸原材料,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往往变成围巾等产品,企业解释为委外加工,但部分企业存在缺少委外加工合同、发票等问题,给税务机关对存货的监管带来极大的难度。
(三)销售方式多样,税源监控能力较弱。丝绸行业纳税人在销售方式上,既有外贸出口,也有批发、零售,其别是零售业务,该部分纳税人对购进库存商品发票要求不严,发票管理相对薄弱,而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为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做账务处理提供外部便利条件,造成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销售收入难以掌握,税源监控难度加大。
(三)政策因素影响,市场管理问题多。中国丝绸城纳税人占全区丝绸行业纳税人的77%,因此对加强对丝绸市场的税收管理至关重要。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化加大集贸市场管理难度。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使得市场里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不断增加,个体工商户通常采用注销的方式避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调整使得不达起征点户大量增加,这都给税务机关管理加大了难度。另一方面精细管理与粗放经营矛盾加重,市场经营主体素质参差不齐,决定了这一群体粗放经营特征,而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严重不足,税收管理精细化要求又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二、加强丝绸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提高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针对丝绸行业中小企业众多,财务核算不高的现状,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坚持宣传常态化,提高企业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认识到财务核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主动、健全财务核算;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调动街道、市场管委会和个体协会的力量,加强征收管理;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辅导,定期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辅导,完善纳税服务,通过服务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二)完善日常税收管理,提高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丝绸行业特点,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信息管税作用,通过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加强对行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程度,挖掘行业管理风险特征、关联性指标及关键值。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存货管理、发票等日管环节的监控,将行业税收管理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探索科学有效的行业税源管理新方法,提高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1、存在假冒福利企业的现象。一是个体、私营企业假冒福利企业。福利企业应该是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集体企业,但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常常挂靠在福利企业名下,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二是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员应该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实际情况却有很大出入,部分福利企业为了提高残疾人就业比例,常采取以下手段:其一,残疾人只在企业挂名凑人数,企业不给残疾人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其二,部分福利企业,大量使用无残疾临时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将其计入残疾人花名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其三,有的企业将生产工人作为临时工对待,不统计到生产工人总数中,从而虚增残疾职工比例。
2、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现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一个企业的销项税额是另一个企业的进项税额,受双方利益制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是比较真实可信的。但对福利企业来说,先征后返的政策使应纳税额多少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税款是国家负担的。有些福利企业常利用这一点,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一种情况是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发票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应为福利企业的自产货物,但部分福利企业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及购入货物会同自产货物一并销售,甚至将生产同类货物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全部经营业务纳入本企业账册,成为假借福利企业名义退税的“分厂”。第一种情况是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福利退税,第二种情况是福利企业为他人虚开、代开发票,这两种情况都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福利企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4、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按现行政策规定,减免税金60%用于扩大再生产,20%用于残疾职工集体福利及风险基金,20%用于企业整体发展及资助社会福利事业。但现实中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有的福利企业每年都将退税用于扩大再生产,但企业规模总不见扩大,残疾人就业人数始终不见增加。生产经营过程成了一个“洗钱”过程。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
1、强化税务稽查,堵塞福利企业税收征管漏洞。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稽查,查清福利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一是福利企业的产品类别及销售渠道。凡产品类别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准享受福利退税政策。二是福利企业退税用途。检查企业是否设立专门账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一旦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追缴已退的税款。三是核实企业生产规模,杜绝企业利用非自产货物骗税。四是福利企业购进原材料、销售货物的价格是否合理,着重与生产同样货物的独立企业相比较,对非正常价格的购进、销售进行调整,令企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