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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制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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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制建设

第1篇

为切实加强镇村规划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搭建和违法建筑的通知》要求,对违法搭建物和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止新生违法建设

(一)实行违法建设监管属地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违法建设从防控、发现、制止、查处直至拆除的全过程责任体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2日内拆除违法建设并清理施工现场,把新生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对监管失控、没有及时发现新生违法建设或发现后制止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新生违法建设的,镇政府将对形成的违法建筑予以,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建设者是党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的所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要主动向镇纪委说明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实行职能单位管理责任制。各职能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巡查,从严把关,确保不发生新的违法建设。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对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单位或个人及时立案查处,对从事违法建筑的施工队依法处理没收建筑设备。国土资源所对在违法用地上出现违法建设及时依法处理,不允许以养殖、加工等名义进行圈地、占地,从现在开始供电站不得给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供电;工商等单位不得为未提供经营场所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当事人办理有关证照。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主动向镇政府说明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法处置建成的违法搭建物和违法建设

1、对村庄主要街道两侧的违法搭建物和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2、对影响镇驻地、村庄环境的乱搭乱建、临时棚屋、户外广告的乱贴乱画现象,依法拆除清理。

3、对以养殖、矿山开采等名义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清理施工现场。对已建成的,待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清理整治违法搭建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村组织实施违法搭建和违法建筑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及各村庄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对消极应付致使违法搭建和违法建设不能及时清理、新的违法建设再生的单位和村庄予以责任追究。

第2篇

为了切实依法规范土地管理,强化土地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2014年市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市和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镇继续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是强化土地执法,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重要意义,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依法管理土地,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土地市场,积极参加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资源忧患意识以及土地法制观念,切实保护耕地,严格依法审批、管理土地,基本消除土地违法行为,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主体是同里镇人民政府。同里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创建各项工作的落实。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相关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的创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我镇的创建工作。同时成立了以分管镇长为主任,国土所长、建管所长、城管队长为副主任,国土所、建管所、拆违队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创建办公室。切实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三、创建活动的内容

1.领导重视,模范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把创建活动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职能,对国土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镇领导要大力支持,不袒护、不说情。

2.同里国土资源所与镇宣传办、司法办、村委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做好土地法制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大大提高。

3.科学合理制订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且严格执行做到无非法批地、毁坏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4.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无乱占乱用、无闲置撂荒现象。

5.有健全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运转协调,信息网络巡查工作普遍开展,预防措施切实有力,工作富于特色。

6.国土资源管理档案完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3篇

一、质量督查方式

质量督查分为省级督查、市级督查、县级督查三级督查方式。

省级督查按《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督查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市级督查主要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对在建项目质量管理行为、现场管理、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见附表,其中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二)在每月初对上月的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督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反馈督查意见,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

(三)督查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保证督查结果的真实、客观。

(四)质量督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报告、检测数据汇总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五)适当时候邀请义务质量监督员参加督查。

县级督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二、市级质量督查范围

市在建的村村通水泥路工程、通乡水泥路工程、渡改桥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等。

三、质量督查的主要内容

质量督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现场管理、实体质量三方面。

质量管理行为重点督查各建设项目履行招投标、质量监督、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施工许可、基层中间验收程序、开工审批等手续情况及落实“六个公开”、“六项制度”情况;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的开展情况等。

现场管理方面,重点督查交通运输部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路面基层、路面面层、桥梁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及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通病。

实体质量方面,结合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重点抽查路面基层的外观、压实度、完整性,水泥砼路面面层外观、强度、厚度、宽度,桥梁工程砼构件强度、墩台竖直度、构件结构尺寸。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督查结果的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将在督查过程中及时下发工程质量督查意见通知书;对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项目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五、有关要求

各县、区交通局应每月向市交通质监机构报送在建项目的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