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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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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论论文

第1篇

大家都知道,实践性原则是各科都应遵循的原则,对小学社会课尤为重要,而教材的编排特点又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这是由小学社会课的教学目的所决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社会教学大纲》中规定:“社会课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认识一些常见的社会事物和现象,初步了解一些家乡的、祖国的、世界的社会常识;从小培养他们正确观察、认识社会、适应社会生活的初步能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以及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培养他们对社会的责任感。”那么,如何在社会课教学中根据教材编排的特点,重视实践性原则,从而达到大纲中规定的教学目的呢?

一、重视社会调查,讲求调查实效

翻开社会课教材,我们不难发现,课本中设了“说一说”、“做一做”、“讨论”、“活动”等小栏目,其中“活动”这一小栏目中有大部分内容要求学生要深入社会,进行社会小调查。从社会课的编排特点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它讲究单元教学,但又拘泥于篇章;它启发学生明理,但重在了解社会,到社会中去实践。因此,教材在编排上除了设有社会小调查这个小栏目外,还另设了与单元教学内容密切相联的,要求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实地调查的活动课。根据教材内容的编排特点,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与实践相结合,安排一定的时间,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积极引导学生参加课本中规定的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让学生深入周围社会,通过亲身体验,具体感知,从而获得安全的知识,切实达到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

比如:第一册教材第三单元“我们周围的社会生活环境”,根据本单元的教学目的及教学大纲中的有关要求,本单元的教学重点为两点:(一)、熟悉自己家庭附近的社会生活环境。(二)、结合各行各业人们的生活实际,理解人们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关系。本单元共有五课,其中最后一课是活动课《周围社会小调查》,调查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周围的社会生活,也是对前四课的总结。调查的内容有:人口、学校、医院(卫生所)、商店(供销社)、道路、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乡文化站)等的变化。在教学中,仅凭前四课的课堂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的,而突出单元两点教学重点势必就会成为纸上谈兵。我们都清楚,每个家庭周围生活环境是有差别的。所以,只有让学生结合课堂所学知识,走出课堂,走向社会,进行实地调查,才能进一步地认识家庭周围生活环境。

社会调查要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教师在教学中要按照社会调查的一般步骤有计划的组织学生。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调查的要求。其次,编写调查提纲,使学生在调查前做到心中有数。第三,周密组织学生实地调查。第四,认真组织学生总结讨论、概括,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二、课内外结合,上好观察课

小学社会课教学大纲确定教学内容的原则之一,就是以认识社会为线索,由近及远。就范围来讲,从小到大,从知识层次来说由易到难。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中要重视每一个教学内容,而完成这些教学内容则是为了最终能够达到让学生逐步认识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目的。重视实践,课内外结合,上好观察课,是达到这个教学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2篇

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源起一般追溯到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或是更早的《1911年国民保险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英国济贫法演变史。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救济法《济贫法》,源起于14世纪,几经变革与修正,一直延续到19世纪,在400多年的历史里作为英国主要且重要的救济制度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构建了一定基础。对济贫法史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充分挖掘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背后的社会基本经济形态的决定性作用,探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科学规律。对比今日,更可以感受到历史微妙地影响着今天。如英国社会保障专家Mesher所评论:虽然《济贫法》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已经被废除,但隐含在济贫法中的观念与政策仍然深植于现行的法律和实践中。

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43年《济贫法修正案》作为济贫法中重两部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前者具有发端意义而后者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通常被称之为旧济贫法与新济贫法以区分其不同。本文也以这两部法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两部法律的差异出发,试图探究英国济贫法演进背后的社会原因,并重点分析由之引发的立法观念的转变。

1601年对《伊丽莎白济贫法》进行法典化被认为是济贫法的开端。随后的《1622年王位继承法》中部分法规和1722年《定居就业与救济法》对其具体实施规定做出了修改。《1782年托马斯吉尔伯特法案》与1795的斯宾汉姆兰制度也分别做出了为满足当时社会需求的不同程度的补充与修正。逐渐地,英国形成了以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实行教区安置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济贫制度。这一时期的《济贫法》是在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巨大社会变革下产生的,表现出了明显的被动性、应对性、反人权等性质,体现了出于恩赐(对于教会)与恐惧(对于政府)的立法理念。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英国济贫法演变史。

第3篇

(一)关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

唐代对货币起源的认识仍然囿于《管子》的“先王制币”说(亦称“货币国定说”)。此说在《管子》一书中多处言及,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见于《国蓄》篇,曰:“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玉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观点产生以后影响至巨,几成定论,成为货币起源说上的主流认识。

唐代坚持此说的以张九龄、陆贽、白居易、杨于陵等人为代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三月,张九龄在所拟《敕议放私铸钱》中指出,“古者以布帛菽粟不可尺寸抄勺,乃为钱以通贸易”。[1]德宗贞元十年(794),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中说:“先王惧物之贵贱失平,而人之交易难准,又立货泉之法,以节轻重之宜。”又说:“钱货者,官之所为也。”[2]宪宗元和元年(806),白居易指出,“夫天之道无常,故岁有丰必有凶;地之利有限,故物有盈必有缩。圣人知其必然,于是作钱刀布帛之货,以时交易之,以时敛散之”。[3]穆宗长庆元年(821),户部尚书杨于陵认为,“王者制钱,以权百货,贸迁有无,通变不倦”。[4]

这些言论从便利商品交换的技术角度及维护政权统治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解释货币的起源,认为货币乃是帝王贤哲人为设计制造出来的,在认识上是一种“非常肤浅的观点”,[5]也是一种主观唯心主义看法。它把货币的产生解释为是政治权力和统治利益的产物,从而混淆了货币起源与商品交换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进而阻止了对货币本质问题的正确认识。这种观点认为货币实际上是人君之权柄,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一个工具,根本不可能看到货币是在商品交换中自发产生的,是用于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的本质所在。总而言之,货币起源论上的肤浅和错误,决定了货币本质论上的想当然和谬误。这样的认识水平,与西汉司马迁所持“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6]的货币自然发生说相比,无疑在正确的认知道路上是相去甚远的。司马迁虽未认识到货币本身即是一种特殊商品,但他把货币的产生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认为“龟贝金钱刀布之币”是“农工商交易”发展的结果,提出了关于货币起源的正确的和客观的观点。唐代统治阶级则仅仅是接受《管子》的成说,并没有去认真地加以思考研究。

(二)关于货币的职能

如所周知,按照的货币理论,货币具有两种基本职能:一是价值尺度(价值标准),二是流通手段(交换媒介),其中价值尺度是第一位的,流通手段是第二位的,即流通手段以价值尺度为前提,因为只有自身具有了一定价值,货币才能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不过,这两种职能又是统一于一体的。马克思指出:“一种商品变成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换句话说,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7]

唐代对货币的两种基本职能有所认识。如杜佑认为,“原夫立钱之意,诚深诚远。凡万物不可以无其数,既有数,乃须设一物而主之。其金银则滞于为器为饰,谷帛又苦于荷担断裂,唯钱可以贸易流注,不住如泉”。[8]崔沔认为,“钱之为物,贵以通货”。[9]杨于陵认为,“钱者所以权百货,贸迁有无,所宜流散,不应蓄聚”。[10]元和三年(808)六月,宪宗颁《禁采银坑户令采铜助铸诏》,内云:“泉货之法,义在通流,若钱有所雍,货当益贱。”[11]穆宗《定钱陌敕》亦云:“泉货之义,所贵通流。”[12]

这些观点指出货币不仅具有“数”,即价值标准,具有权百货的职能,而且能够“贸迁有无”,并“贵在通货”、“义在通流”,不应蓄藏雍滞,对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职能的认识明确。不过,需要加以辩明的是,唐代的这些认识并不是来源于对货币本身属性的具体探索和科学研究,而是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和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加以推衍而认知的。

从货币起源上的国定说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货币本是无用之物,即没有什么价值,货币所以具有“数”、具有“权百货”的价值标准和尺度,完全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制定。他们认为,货币既然由国家制造,那么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也由国家确定。这一方面最典型的言论是韩愈在《钱重物轻状》中所陈解决通货紧缩之对策第三条,即:“三曰更其文贵之,使一当五,而新旧兼用之。凡铸钱千,其费亦千,今铸一而得五,是费钱千而得钱五千,可立多也。”[13]露骨地主张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调整、确定单位货币的价值大小。这种被学界称之为货币名目论的价值尺度观,显然是直接承继了《管子》所谓货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的观点,在认知上也没有超出西汉晁错所谓“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14]的水平。它无视货币作为特殊商品自身固有的价值大小,无视货币价值的自然属性,认为货币由无用之物变为众人之宝,决定于“上用之”之故,即系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在理论上显然是错误的。

从货币本质上的工具论出发,唐代统治阶级认为,国家制造货币的目的在于调节万物轻重,疏通商贸,发展封建经济,巩固统治秩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掌握使用好货币这一工具,通过国家权力的推行,使货币通流不住,不断地在商品交易中发挥作用,即所谓“义在通流”,或“泉货之义,所贵通流”。也就是说,货币所以能够在商品交易中发挥流通手段的职能,关键取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推动,亦即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也是由国家权力所赋予的。这样的认识同样不是对货币流通手段职能自然属性的认知,在理论上也是错误的。

对货币基本职能的错误认识和错误理论,尤其是价值尺度观上的名目论,在我国封建帝制时代根深蒂固,影响巨大,成为历朝历代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的理论根据,并在实践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屡次造成了严重破坏,唐肃宗时期推行的通货膨胀政策是其显著事例。

(三)关于货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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