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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路超限问题;治理;社会成本;降低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1-0120-01
1 问题的提出
考察我国物流业不难发现,关于公路超限问题的普遍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从我国物流运输成本的结构来看,车辆超限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经济目的。即降低物流单位成本。然而,却从宏观层面造成了社会成本的居高不下。考察诸多反映公路超限治理的文献发现:其一般较少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分析公路超限问题的弊端。关于这一点,将对问题治理的货币评价带来缺失。本文所指的“社会成本”归因于:由公路超限问题使然,所导致的负外部性的出现。根据经济学原理不难理解:公路车辆所作出的超限行为,在产权封闭性的特征下,使得该行为所创造的租金由自身全部获得;而该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破坏性结果,却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由此可见,负外部性的持续出现便成为社会成本居高不下的诱因。
具体而言,上述社会成本可以归纳为:①由公路超限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这类型社会成本须通过间接测算来获取,如:为处理交通事故,路政方面所消耗的人力与物力的货币评价。②公路等一系列路政设施的损坏。这种社会成本的计量可以通过测算维护与维修受损路况所支出的费用获知。③生态环境的破坏。公路超限问题的出现,必然作用于自然环境系统的承受能力。由此,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恢复与补偿支出,便构成了该类型社会成本的产生。
综上所述,本文以“公路超限问题治理对降低社会成本的机制认识”为主题,目的在于:通过对公路超限治理的实施,对降低社会成本的途径给予一定的探讨。为了行文需要,以下内容安排为:①降低社会成本的内在要求探究;②公路超限问题治理的机制认识;③小结。
2 降低社会成本的内在要求探究
上文已经指出:该社会成本的产生,应归因于公路超限行为所导致的负外部性的出现。并且,这种外部性的形成原理又表现为:此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被当事人获得;所导致的破坏性结果却由全社会承担。因此,探究降低社会成本的内在要求时,就须围绕上述“原理”来进行。在庇古原理的分析框架下展开探究,不难知晓:对于负外部性的治理大凡通过收费的形成完成。其中,对于所收费用的组成应包括:①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费用;②治理外部性的费用。
具体如下所述:
2.1 针对该社会成本产生的干预要求
“干预要求”实则体现为一种激励要求。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提出了“激励兼容”原理,即对当事人实施的激励行为,应能使其与激励实施主体的目标函数相吻合。其中,当事人具体为公路车辆行驶者;激励实施主体具体为路政工作人员。
根据以上逻辑作出干预的要求则是:给予实施车辆正常装载量的人员进行正激励;反之亦然。其中,正激励的实施不应通过货币返还的形式来实现,原因为:①当事人按照规则合理确定装载量属于正常行为;②使用货币返还形式,容易滋生路政部门的失范行为。为此,可以引入积分的形式,在通道使用上获得优先权。这里还须注意一点,在展开负激励的时候一般通过罚没措施体现。如果将当事人所交纳的罚金,看做是其“购买”自身的违规成本;那么,该罚金的货币评价,能否达到消费者剩余上限则成为关键。
2.2 针对该社会成本产生的补偿要求
“补偿要求”可以被理解为:治理破坏性结果所需要的费用要求。由庇古原理可知:对于负外部性的治理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将外部性内部化、征收治理负外部性的费用。由此可见,这里的补偿要求就体现为后者。关于这个问题,路政部门通过划拨经营性与罚没性收入的形式,给予路政设施维护与维修。然而,在罚没性收入的构成上实则只体现了“购买自身违规成本”的要素,对于征收治理费用似乎力度还不够。为此,在今后的罚没收入数量设计上,还应考虑开展补偿要求所需费用。当然,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概率的发生进行估算。
3 公路超限问题治理的机制认识
通过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内在要求探究的阐述,不难知晓:展开公路超限问题治理的机制认识,应围绕着上文两个方面展开。同时,在针对负激励所进行的货币评价测算时,须依托专门机构进行。
3.1 针对该社会成本产生的干预机制认识
通过货币评价建立社会成本的干预机制时,应把握这样几个方面:①合理确定当事人所需支付的费用。对这个方面的把握,主要在于控制物流成本的非合理增加。路政交通作为公共设施,支撑起了我国物流业的核心运作;而我国物流业的有效发展,将推动我国区域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由此,物流在运作过程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实则将与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外部性相抵消。②科学确定当事人所需支付费用的种类。以企业物流为例,其本身的主营业务便是运输环节。可见,运输成本所占权重将成为该企业运营成本的主要部分。由此,在对起收费开展货币评价时,还应在收费标准上给予调整。
3.2 针对该社会成本产生的补偿机制认识
正如上文指出,补偿机制属于庇古原理所阐述的第二个方面。在日常清理与减轻社会成本的工作中,资金投入来源于正常收费和罚没收入部分。为此,对于补偿费用的计算而言是个难题。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将补偿费用作为观念上的部分纳入到总费用中;只是在对总费用进行划分时,需明确补偿费用部分。
在开展货币评价测算的同时,还需要并行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予以辅助。具体来说,随着我国流通经济的不断发展,跨省际公路运输已成为常态。可以设想,通过对公路超限问题的连带责任处罚机制建立,按照当事人所在公司、公司所在县区、县区所在城市、城市所在省份的逻辑路径,给予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就能够在“激励兼容”原理的作用下,形成逆逻辑路径的管控机制。
综上所述,在有效降低社会成本的要求下,须从经济与行政手段上给予公路超限问题治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则需要侧重于经济手段的开展。通过经济手段开展问题的治理,能相对灵活、及时地处理现实存在的公路超限问题。
4 结 论
一是方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现实中,确有人受西方国家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张全盘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我们认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是没有国界或地域的,有其自身的共性,如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民主制度;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公民的民利制度等等。这些共性是人类法治进步的共同成果,可以借鉴和吸取,不能妄加否认或批判。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国法治理念的树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紧密联系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法治理念之树在中国土地扎根、发育、开花、结果的内在要求,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东方大国和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包括法治理念建设)是无法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模式的,例如“三权分立”、“大陪审团制度”等等,而只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途径。当前要注意那些以西方标准来改造我们的审判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思潮,要注意一些不顾实际的进行一些诉讼制度改革和宣扬西方诉讼观念的倾向,防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迷失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的提出,使我们在司法意识领域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它我们能深刻认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审判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能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是阶段性。版权所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来的重要命题,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法治的模式、法制观念、司法改革、农村法治建设等相互联系,尤其与我党依法治国方略交相辉映,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对司法意识形态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应该看到,正因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推进法治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体上尚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普遍不高,特别是传统的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仍具有强大的运行惯性,这一切都决定了法治理念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努力、逐步积累的渐进过程,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之路漫长而艰难。此外,对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社会政治的稳定无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外部条件,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应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前进,不能超越现实的经济社会条件,提出不切实际的任务和要求,包括法治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都应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利因素,又要培育与现行司法体制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两者是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助于法治文化的逐步培养和发育,而法治文化又为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理念建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入手,真正建立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尤其是法治理念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对人们的法治思想观念进行一次深刻的革命,大力弘扬法律至上的思想、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等等,消除各种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违背的观念意识。为此,一要肃清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消极影响;二要铸造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一致的法治文化体系;三要培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信仰、法律情感,建构优化的法治心理。
三是大局性。
服务大局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又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院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广大法官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就当前而言,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基层法院在服务大局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中心工作,立足审判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通过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有序竞争和公平交易,依法快审快结快执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案件,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强化职能,力保平安,对农村的各类纠纷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使人民群众权利受到尊重、利益有所保障、纠纷可以诉求。四要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公正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畅通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司法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宗旨性。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设中,“一心为民”是根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它与“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一心为民”是检验审判工作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具体实践。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我们不应脱离这一宗旨,要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是廉洁性。
【关键词】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机制
经济环境日益动态化,利益相关者日益潜在化,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以承认,不断寻求价值增加的途径,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离不开良好的公司治理。近年来,这两大重要研究课题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备受关注。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造假案,三鹿集团缺乏社会责任导致的破产事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事件,反映企业对员工利益漠视的“开胸验肺”事件,以及最近媒体频繁曝光的矿难事件,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迫切要求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环境和加强公司治理来规范企业行为和提高企业素质,确保企业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此相适应,国内外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决策者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力和提高经营业绩的必要条件,是保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保证现代市场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形成适应这种变化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是当前各国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样的,进入新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公司治理最早出现在伯利和米恩斯(Ado1f Berle & Gardiner Means)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一书中。书中表明公司治理最初关心的是,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没有公司财产权的公司治理问题”。之后,各机构和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给出定义,有的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解决公司价值创造和其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有的则认为公司治理是涉及法律、文化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复杂体系。而我国的公司治理概念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相对西方较晚。由于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问题,因此,国内外目前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既体现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又体现为企业各参与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同时,它还体现为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选择权等)的约束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参与治理活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股东是核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者、债权人、员工、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1924年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其中,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奇・B・卡罗尔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最有影响力。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从已经讨论的社会责任内容看,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一是法律上已规定的义务,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等;二是道德义务,如慈善捐款义务等;三是经营中发生的既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也非道德性质的义务。第一个层次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第二、第三层次的义务是更高层次的义务。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入中国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兴起,但大多只具有劳工保护的意义。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们开始系统研究公司社会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10年财政部会计司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也给出了定义: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以上两项内容分别从法律和经济角度给出定义,突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二、公司治理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关系
良好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治理是从战略层面对公司整体财务、人事、经营等的治理,通过制度安排,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缩小出资者和经营者关于企业财务信息的不对称,确保企业的各项活动不偏离预定的轨道,监督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确保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样,企业便有更多的盈余用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公益捐助等方面,自愿并有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只要公司治理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使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社会公众、供应商以及政府能够真正合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当中来,或者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不难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依赖有效的公司治理。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消耗自然资源、能源,较大地影响生态环境;品牌价值、良好的企业形象、商誉等对企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成败。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而这些则需要企业付出相应的成本,在客观上需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减少消耗、优化决策,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持。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益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进而对企业形象的树立产生影响。良好的企业信誉能增加企业潜在的投资者,扩大企业筹资、融资渠道,使企业运作更加顺畅,从而公司治理变得相对简单易行。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会转化为企业优化公司治理一种内在动力,从而在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以便在合理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后,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承担现状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它的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体现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责、权、利的有效配置,其成功与否,主要看其运行效率如何,即公司能否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关系。我国企业中广泛存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监管不力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使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注重公司治理文化建设,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不合理,缺乏对公司“内部人”的有效制衡与监督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由国企改制而来,企业管理层缺乏公司治理的概念;权利机构设置方面,《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但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权力。
2.董事会结构失衡,由于“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董事会,董事会难以履行受托责任。一方面,董事会中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控制的局面,而国家对管理者的监督还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大多同时兼任公司经理层要职,董事会中“内部人”的比例过高,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
3.没有真正形成经理人市场,缺乏对管理层的严格规范的约束,且激励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都不是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而上任的,是否有能力胜任本职值得怀疑。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多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阶段性、局部性的,总体水平较低。《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后,国家电网了第一份中国本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自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全新时期,但总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全国五百强企业中仅有20%多,其他企业偶尔。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处在基础阶段,尚未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竞争优势,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企业内部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履行机构。2007年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中国5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10%的受访企业设有社会责任部,10%设有可持续发展部,21%设有环境管理部,42%设有公共关系部。由此可见,缺乏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机构设立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操作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3.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积极的主要原因。首先,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识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坏与否。其次,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与引导有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其掌握资源和力量有限,不能有效激励,约束和干预公司行为使其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各类标准的操作性欠缺,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不能够全面系统的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建议
1.协调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害关系,不断理顺各种委托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形成内外部公司治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最终促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奠定基础。
2.尽社会职责是企业最基本和最高的发展理念,是否承担起社会责任,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程度,是一个企业成熟的标志,也是经济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关系,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提高其治理效率,落实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我国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必须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追求自己目标的同时,使社会更多地受益。但是仅有制度和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五、结束语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组织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新设企业基本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原存续企业通过改组、分离、并购等多种形式逐步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对于我国“转轨”“改制”的企业而言更迫切、更突出。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不仅促成了强调人力资本参与的多层次治理模式,也改变了企业的发展理念――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此相适应,创新能力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创新型企业对物质资本的倚重明显减弱,更加依赖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公司治理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共同基础,以此为切入点,在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的不断增长。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S].2010.
[2] 王保树.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法理论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