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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电力交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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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电力交易

第1篇

【关键字】电力交易 电网互联输送 运输问题 经济效益 合作博弈 鲁棒性

一、引言

电力交易与运输是运筹学中运输问题的一种典型运用。应该说电力交易管理是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点,直接关系到公司业务的最终体现,设计公司的核心利益,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与价值。电力输送指由发电厂或电源由某处输送到另一处的一种方式,由于早期技术不成熟,电能输送多采用直流输电,而后期逐渐演变成交流传送,相信以后技术成熟,会出现更加合适的电能传输方式。实质上,电力跨距离输配是一类具有特殊约束的运输问题,由此,文章从运输问题角度对电力交易和输送研究进行文献梳理和总结与展望。具体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互联商业化

1.国外的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外,PANTO(S) M 和 GUBINA F[1]研究了电力输送分配因素对于电力交易服务定价的影响;KRASENBRINK B 和 PRIBICEVI C B[2]等就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的综合规划发电和交易进行了研究;2002年,NGUYEN D H M 和 WONG K P[3]则研究了自然条件下的动态电力均衡状况和多均衡的竞争力市场。

Rau N[4]指出想要提出一整套标准化的设计方案,在当前是不现实的,并列举了许多暂时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包括形成的区域输电组织与原有价格体系的冲突问题,规划统筹问题,输电过程中费用分摊问题,阻塞管理问题等等,并分析了可能的实用性举措。Ilic M[5]的研究描述了覆盖多个电力市场的跨区域输电组(IRTO)的组织设计构思。Khal Le[6]介绍了发电公司在区域输电组织模式下,如何进行报价。Li Chaoan 、Fu Shuti和Yi Su[7]则介绍了区域输电组织中实时平衡市场的优化和组织,用基于改进单纯性的线性规划算法来计划市场出清价格。Erli G[8]基于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了多区域电力市场下定价和系统运行的模型。Yoon X、Collison K和Hie M[9]共同,描述了在考虑各个区域是独立市场,且具有独立的价格体系的情况下,如何在多区域互联系统中确定电能传输服务价格。

总体来看,国外有关电力市场交易及输送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将区域电价作为输电系统阻塞管理的手段,认为市场的收益将不仅仅局限在解除阻塞这样的问题上(KENT S、MARK H S、JORGE V,2004)[10],而更需要依靠更多的基础投资,比如STAMTSIS G C 和 ERLICH I[11]提出要通过合理的发电厂投资及运营来获得收益。一个好的市场设计必须能避免传输约束之间的博弈,因为这个问题在管制系统里不会遇到。

目前,国外电力市场已发展到一定的成熟阶段,研究的重点已放到转运费用的分析计算上。

2. 国内的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研究

1998年,钟金[12]在其学位论文《电力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分析与发电计划》中阐明了要在结合国外电力市场实践经验和中国电网互联初步商业化运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探讨电网商业化运营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及其实现方法。文章对电网运行从统一调度到分散调度的变化所引起的系统优化分析方法的改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几种典型交易分析方法,并提出了两种可用于不同情况的交易分析与决策模型。同时,文章分析了中国互联电网在向商业化运行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可能的解决办法。

由于文章理论算法性较强而忽视了模型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实际情况,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足。但是,文章在中国电网输送的互联商业化运营模型方面,仍带给学术界和国家以巨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Wei guo Xing [13]介绍了中国第一个跨区域电力交易的市场――三峡市场的前景,讨论了市场可能的组织结构,提出了未来中国电力市场主要为国家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市场的两层市场结构。王芝茗和冯庆东[14]给出了一个解决区域电力市场有约束实时调度的实用方法――等值发电机成本增量曲线法,以应用于区域电力市场输电服务决策。柏瑞,刘福斌,李灿等三人[15]提出了直接考虑网络约束的交易计划新方法,通过引入发电贡献因子和负荷汲取因子解决多级电力市场中存在的协调问题,并针对双边交易的特点,采用交易矩阵的方式建立了区域电力市场中Broker系统制定交易计划的数学模型。曾鸣和刘敏[16]针对我国目前的六大区域互联电网在形成区域性电力市场过程中面临的价格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研究促进我国区域电力市场形成的价格方案及调控机制。主要内容包括:趸售电价、包含转供和开放输电通道在内的输电价格、电力库运营模式、各类合同以及电力市场价格风险等方面。刘坤[17]则针对区域电网公司所拥有的调峰电厂在电网安全运营和平衡市场需求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运用委托一模型,对电网公司和调峰电厂间最优合同模型进行设计,证明在对称信息条件下,当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而人是风险规避型时,该最优合同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风险分担和帕累托最优努力水平;电网公司可以在保证整个电网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电网整体的利润最大。

王红蕾和魏一鸣(2007)[18]结合南方互联电网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电力撮合交易的条件下,运用贪心算法中的任务时间表方法分析了现行模拟电力市场中购售双方存在”就近购买”的行为,指出经济利益的分配是重要因素,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这一点较之前的各类文献已经有很大进步,然而在理论应用和经济管理中的博弈思想体现的仍不明显。

进一步地,他们对南方互联电网从形成之初便开展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各主体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只有对每一次电力交换所带来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调动区域电网的积极性,但是如果不真正实现利益共享,互联运行就难以实现(王红蕾,魏一鸣,2007)[19];并指出联网效果不佳不是技术上的原因,而是由于在统一电力市场电能交易中存在着整体和局部利益的冲突。省间电力交易的价格应经过严格的经济调度和交易计划分析后确定,送电端所获利润应与受电端分享,依靠市场博弈来解决问题。而为了求出“购电整体最优”方案,文章运用了带权拟阵的贪心算法。

曾鸣、孙昕和张启平[20]考虑到我国电力系统管理和调度的实际情况,指出互联电网效果不大的深层次原因是电力运输在价格形成机制上和区域电力市场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在区域电力市场内省间电网的电力交易中,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的缺陷形成链式反应,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影响了各方参与跨省网交易的积极性。

由上述文献看来,我国的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输送研究还刚刚起步,国内确实有学者针对具有输电网络约束的电力市场模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是在输配电市场的建立与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电力交易与电网互联输送中存在着巨大的经济效益潜力,如何同时调动电网内供给者与接受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互联电网的效益,实现运输问题的最优,是目前的理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3. 中国的电力交易与跨区域电网输送――西电东送

“全国联网、西电东送、南北互供”是国家电力公司十五规划的工作重点。

史连军、韩放和张晓园[21]在2001年的《互联电网电力市场运行模式的研究》一文中研究了建立以运输问题理论为基础的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机制,促进东西部地区间的电力交换,优化资源配置,获取联网效益,迫在眉睫。他们针对互联电网电力市场运行模式,分析了互联电网的效益,提出了组织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三种基本模式,并讨论了电力交易类型和价格,研究出了互联电网联络线的调频与控制模式。这一文献,对运输问题在中国电力交易市场与跨区域电网输送领域的理论研究和中国西电东送工程在现实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西电东送工程的推进,国内学者对区域电力市场的研究与实践也在不断深入,调度、定价、规划、公平合理的费用分摊与利益分配等已成为跨区域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问题。

2007年,马文斌[22]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其《跨区域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及管理研究》的学位论文中通过分析比较国外电力市场化进程,借鉴国外电力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电力工业运营实际,系统地研究了我国跨区域电力市场的框架和运营的理论与方式,分析了在不增加电力需求侧用电成本的前提下增加电力企业收益、进而加强电力行业管理、实现和谐电力输送的一个重要思路。文章真正实现将运输问题从理论到实际的运用,对我国的“西电东送”事业拥有重要意义。

针对以上文献对中国西电东送工程研究的贡献和尚存不足,专家和学者在今后还需要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完善电力输送调度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重点研究。

4. 运输问题在民营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应用研究

在我国民营的电力交易与电力输送网络中,民营送变电工程企业是电力行业内电网基建的施工方。而运输则是整个系统中具有增值效应的环节之一,在竞争激烈的行业背景下,提高运输效益是该类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民营电力交易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从运筹学中运输问题的角度出发进行统筹规划,该类企业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相关改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合作博弈的合理运榆计划;合理结合多种运榆方式和路线等。

基于上述实际经济意义,韦琦和刘秋兰[23]发表了论文《民营送变电施工企业的运输问题研究――以广东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例》,论文以广东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例,用运筹学的理论与思想,对民营送变电工程企业的运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其旨在探讨从运输问题方面提高该类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从而提高整个民营电力交易网络的经济效益,为我国民营电力交易和输送网络整合出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

总体而言,由于电力交易与输送在民营企业中的应用实际较少,因而关于运输在此类民营企业的电力输送中的研究文献也较少,尽管其运用可借鉴国家宏观的跨区域电力交易与输送,但是由于微观个体的差异性与独特性,不同民营企业中的电力交易与输送仍存在差异。基于此,学者在今后的研究中,应在对民营企业有个体独特性的分析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民营企业提供适合其发展的电力输送方案。

三、电力输送中的合作博弈

目前已有一些学者运用博弈论对区域间交易决策优化进行了研究,包括Jukka R 、Harri E、Raimo P H、Bai X 、Shahidehpour S M、Ramesh V C、Tan X和Lie T T的合作与不协作情况下双边电力交易决策的研究[24-26]。J.Cardell、C.hitt和W.Hogan[27]提出电力市场并不是一个能够实现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发电厂和大用户都具有一定市场力,如果放任市场成员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将导致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市场价格失控,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Hirsch P、Lee S、Alvarado F 、Mares A Bolton Zammit、David J Hill和R John Kaye[28-30]等人则认为电力市场化的改革以及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应该结合现状,在现有调度和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利用市场的手段和方式,改进、完善和规范现有的调度和交易机制,而不是重新设计和建立一套全新的机制,使电力市场化改革给电力系统带来的安全隐患降到最小。

在费用分摊方面,D.Chatttopadhyay[31]首次在国际上提出应用Shapley值来分摊联网效益,随后,J.W. Marangon Lima、M.V F.Pereira和J.L.R.Pereira[32]提出运用同样的原理分析输电费用,而Y Tsukamoto、I.Iyoda和 J.E F.Wu[33-34]则研究了输电线路扩建成本的分摊原理。D.Chattopadhyay和 B.B.Chakrabarti[35]提出了无功网损的公理分摊方法,研究了输电成本的公理分摊等。

随着我国电力行业体制的改革,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分散管理格局。王先甲和李湘姣[36]提出,在这种格局下进行电网互联,就可能产生决策主体与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电力跨区域交易决策时的特点是相应联络线的传输极限必须计及,以及相应输电费用必须计及,并应计算区域间交易带来的各种效益的量化值,以确定最优交易量、价格及时间。

一般来说,运输问题只能解决一个可以控制调度的运输系统,实现该系统中的运输优化。运用于电力系统中,由于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一个较大的电网布局系统通常是由若干子系统所构成的,并且这些子系统相对于大系统来说通常是独立的(不论从经济上还是行政上来看都是如此)。因此,在一个大的电网布局系统中,例如地区或全国等,尽管可以建立运输问题的优化模型并采用运筹学中的方法求得最佳调运方案,但是,这些最佳调运方案通常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全局最佳调运方案可能会损害一些在市场机制下具有优势的子系统的利益,给一些弱势的子系统带来额外获利。另一方面,全局最佳调运方案与市场机制下的自由竞争原则相违背,由于大系统不能控制子系统的调度,所以,必然会有一些子系统拒绝全局最佳调运方案。因此,在考虑运输费用或营运盈利时,每个子系统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局部地优化本子系统的调运方案,当从而破坏整体的帕累托最优性。

针对这一问题,张建高,郑乃伟[37]曾有所探究,他们在《合作博弈与运输优化》(2002年7月)中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区域性大系统中的运输问题,考虑了在这种运输系统中,由于各个子运输系统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和彼此之间的竞争,采用运筹学中通常的运输问题模型是无法使这样的一个运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的。

这一文献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中证明出,要在区域性运输大系统中实现运输问题的最优解,允许各子运输系统之间结盟是必要的。遗憾的是,尽管此文已经初步阐明了博弈论在电力运输中的重要应用价值极其应用方法,但是它仍然没有摆脱理论算法的限制,也没有将运输问题与现实的管理问题、经济问题所结合。具体来看,表现在仍然遗留了关于运输合作博弈的两个问题:

(1)如果公共销地假设条件不成立,即至少有一个子系统垄断某个销地,运输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还满足超可加性吗?

(2)对于运输合作博弈,是否存在一个线性规划或某种较好的算法,能同时求解全局运输问题最优解和运输合作博弈的核心,或者最小核心,或者核仁。

马文斌、唐德善和陆琳[38]分析了互联电网的特点和问题,指出跨区域互联电网合作的必要性,并结合运输问题的思想,运用博弈论构建了基于多人合作对策的互联电网合作对策模型,并采用核心法、Shapley值法和简化的MCRS法等分配方式进行了算例分析,探讨了不同计算结果的寓意。结果表明,博弈合作对策模型可以更好地体现各合作电网之间的相互影响,使得电力分配运输结果较传统方法更为合理,可以较好地应用于互联电网电力交易的优化决策。据此,他们发表了《基于合作博弈的互联电网电力交易优化分配模型》(2007)。

孔祥荣,韩伯棠[39]在其论文《基于合作博弈的运输分配方法》(2010)中指出,要按照合作博弈规则划分计算运输网络的夏普里值,提出了新型的运输分配方法。而在对物资进行科学分配的同时,综合考虑了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成本最优,便于利益相关者形成稳定的合作同盟。

综合上述文献来看,基于合作博弈的电力运输分配方法超越了单纯追求费用最小或时间最短的传统原则,从管理角度合理利用各方资源,优化运输成本,同时达到稳定和均衡,真正实现了以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完美结合。

四、鲁棒性在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体现

卢强、王仲鸿和韩英铎[40]指出,在现有的电力系统鲁棒控制策略中,有些是以单机无穷大系统为模型进行设计,但由于缺乏各个控制器之间的协调从而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达不到理想的控制效果。而另一些是以大系统整体模型为基础,以预先选定各控制器的结构作为约束条件而得到。理论上按这种方法所设计出的各子系统控制规律可使得总体性能指标在给定控制结构条件下达到最优,但当系统较大时,计算量可能无法接受。

张文泉、董福贵、张世英和陈永权[41]进行了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使发电厂如何组合、发电资产如何重组成为电力市场的重要研究课题。研究叙述了近年来,在电源规划过程中,负荷需求、发电成本等许多因素日益呈现不确定性,制定发电规划必须考虑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发电组合成为鲁棒性组合,即为《电厂鲁棒性组合研究》(2003)一文。他们的研究表明了,电厂鲁棒性组合的发电成本对不确定因素变化不敏感或反应迟钝,这不仅真正充分反映出电厂组合鲁棒性的真实内涵,也充分说明电厂组合鲁棒性研究的现实意义。

陈卓、李少波及郝正航[42]的《复杂电力系统鲁棒性协调控制研究》(2008)针对现有的电力系统鲁棒控制策略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将关联测量控制理论与鲁棒控制相结合的控制策略。

鲁棒性在运输问题中的运用体现研究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以往的研究大多强调系统内的控制策略和组合等,而对鲁棒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研究较少。专家和学者今后可就此方面进行进一步深入探析。

五、总结及展望

运输问题在电力方面的运用已经得到国家和各类民营企业的普遍重视,如我国的西电东送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此前国内外专家和学者也已经对电力交易及电网互联输送、电力输送中的合作博弈理论和鲁棒性在电力交易与输送中的运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了研究。

对于运输问题在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中应用的研究,在国内外都属于较新的课题。结合我国的特点,目前的研究和分析基本符合我国广大区域电力交易和输送的实际,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区域电力交易及电网输送理论,和进行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从整理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当前的研究内容普遍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深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能提出系统、具体、实用的跨区域电力交易体系、价格机制和跨区域输电费用分摊方法。

2.对于跨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电力需求、尤其是长期需求的预测没有相对比较精确的方法。

3.对于供电企业管理的研究较少,没有在电力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情况下从供电企业内部管理上迸行深入分析研究,也没有对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大用户的管理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由此可见,运输问题在我国跨区域电力市场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有主要以下几方面:

1.在跨区域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如何限制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寡头主义对跨区域电力交易的障碍与影响。

2.怎样保证跨区域的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与各个区域电网的发展相协调。

3.在根据适度超前及成本效益原则不断扩大联网规模的同时,怎样保证跨区域联网工程的整体经济性。

另外,鲁棒性在电力运输中的体现是运输问题在电力交易与输送领域运用的另一个研究方向与要点。在当前学术界研究的基础上,若能更加深入地对其进行实际运用上的探究,明晰系统鲁棒性与经济效益的深层关系,则能给中国的电力运输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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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现货市场中的投资者也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参与进行投资,所以在现货市场上资源的配置是无效率的。通过金融市场的改革后,投资者和公司内部的零散资金可以进行投资,而中小供电公司也可以进行融资,进而使市场资金趋向于高效配置,也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种类和范围。同时衍生物合约又可以使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3)扩大交易主体。传统的现货市场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可以进入,而金融市场化后,丰富了交易主体,有利于电力市场从垄断到竞争。2009年改革后,我国目前形成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和南方6大供电区域,形成从原来的小范围的省内供电到跨省,跨区域供电。这种跨区域供电模式依赖于各种衍生物的金融合约,其中包括用以长期对资源稀缺区域提供支持和补充的长期期权期货合约,用以短期补充资源需求的日前期权期货合约,通过这种合约的模式使资源达到合理配置。

二、对我国电力金融市场实现路径的分析

(一)交易主体传统电力现货交易的参与者只有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普通的供电公司或者普通投资者根本无法进入市场交易。而传统模式下造成的垄断价格并不是基于众多的有效信息形成,而是由政府或者部分议价形成,这种模式造成的不完善的机制随着我国电力改革而有所改进。新型的电力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种类丰富,既包括传统模式下的国家电网等部门,又包括小型供电公司,投资者,做市商,电力经纪人,电力兼营机构。这种金融市场模式打破了传统电力工业一体化模式,使电力市场开始从垄断市场走向竞争市场。严格管制、高度垄断、垂直管理等电力工业所具有的传统属性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而逐步减弱。

(二)交易对象从传统实物交割到金融合约交割是一个飞跃的过程。金融市场下交易的对象是电力衍生物合约,该合约分为三种类型,即电力期货合约,电力期权合约和电力远期合约。正如期货本身的特点一样,交易双方基于最有价值,最全面的信息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以很好的预测未来的合约价格和趋势,所以,电力期货合约有现货市场不具有的发现价格的功能。并且这种期货合约中,并不要求实物交割,而是在到期日之前平仓,这种交割手段大大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在锁定了风险范围的同时,可以经过套期保值使电力期货的风险价格在短时间内保持在同一水平。作为标准化的合约,交易所交易的特点使交易更加变得安全可靠,从而在此之上再次降低交易风险,这种内在的特点可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丰富金融产品,稳定物价。由电力特殊的内在特点决定的其不适宜储存,所以电力不同于普通商品,这也就要求了电力销售的高度流动性。而金融市场吸收了众多参与者后,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有利于电力市场高效公平的竞争。而电力期权合约则是在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免除投资者的义务,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和信息决定是否行使权力,通过期权费来相对减少风险。在电力这样一个价格不稳定且高度垄断的行业,这一创新无疑削弱了价格的波动,减轻了来自市场的各个方面的风险。结合电力金融合约北欧和美国等公司成功的案例,这种发展趋势推进中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进程。

(三)交易机制电力金融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了电力衍生品交易的结算机制、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稳定机制。衍生品交易结算诸如期货合约到期前平仓,而不是实物交割。这种结算方式方便了投资者,投资者不必实物持有不易储存的电力。而期权合约可以根据电力的市场价格决定是否执行期权。正是基于各种衍生品的特性,全面的信息,风险的控制,从而发现电力的真正价格,利用有效的价格预测未来的价格信息。一系列的新型交易机制使电力市场在原有的现货交易不稳定的状态下转为稳定,公平的竞争。

三、结束语

第3篇

作为新电改的第四个配套文件,华北电力大学教授,能源与电力经济研究咨询中心主任曾鸣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其明确了通过市场来确定电能交易的量和价,符合本次电改的总体思路,将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标志着即深圳等地区电价向市场化迈进后,跨省区交易率先实现市场化。

跨省区输电率先市场化

在中国,跨省区输电的规模正日益扩大。“北电南送”和“西电东送”等工程已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仅去年一年,我国的跨省区送电量就已经达到1.12万亿千瓦时(俗称“度”),是全年全社会用电总量的五分之一。随着电能跨省区流动逐年增加,也暴露出我国送受电结构不合理、输送费用标准不合理、需研究补偿机制等问题。

市场化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知》要求,首先,送电与受电市场主体要通过协商或者市场化的交易方式确定电能交易的规模即电量,以及价格,并建立起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同时,对于新建送电项目的业主和电价,鼓励在竞争中形成。其次,鼓励以中长期的合同形式确定送受电双方的电量交易,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最后,由于之前国家已经核定了部分跨省区电能交易的送电价格,此后可以由送受电双方自行协商并重新确定价格,只需将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如若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协商确定。

自2014年底起,我国在深圳开始了全国首个电价改革试点。为了推进这一改革,我国又相继在蒙西、宁夏、安徽、云南、湖北等地进行试点,目的是让更多的省区探索区域内的电价改革。而《通知》的,则促进了跨省区输送电能的电价市场化,将改革延伸至区域之间的电力市场。

据曾鸣介绍:“总的来说,我国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总量还是比较大的。我国能源需求和供应在全国范围内是‘逆向’分布的,尤其是未来大量新能源发电并网之后,西北地区的大量清洁能源将通过外送通道送到东部负荷中心,因此未来我国跨省区电力交易的规模还会进一步增加。”中电联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完成跨区送电量274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全国完成跨省送电量合计8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

在我国,长期以来各省间的电能交易一直是以计划为主,具体到交易的电价和电量都是由地方政府确定。在众多跨省区交易中,东北所有的跨省区交易、三峡外送、皖电东送和川电东送等都是由国家直接指令电量和电价并核准审批。南方区域的西电东送等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

每年,国家电网都会在年初向各个省级公司下达年度跨区电能交易指导计划,要求各省市电力公司将其计划进入本年度的电力电量的安排。各个省级电网还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电合同,成为一种刚性的计划指导。

而问题随“计划”的方式产生了。由于计划的不灵活性导致了供电量失衡和电价分歧。2014年年中,在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交易秩序驻点华中监管报告》(下简称《报告》)中提及,2013年第一季度,华中地区电力供应虽然供大于求,但国家电网仍然按照计划向其输送了来自河南和山西的电力86亿千瓦时,造成电力浪费。

除了供电量失衡,电价也有问题。上述能源局的《报告》中显示,跨省区电量交易由于一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以西北电力输送华中的跨区交易为例,某些交易的电价和电量违背了一方意愿,价格高出购电方的诉求。

曾鸣说:“各省之间的‘壁垒’问题在跨省区电力交易中一直存在,是我国跨省区电力市场建设的一个难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省间的资源优化配置。”随着跨省区交易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他认为:“未来,应当继续优化顶层设计,从全局角度出发,不仅省内要电力电量平衡,还要注意更广范围内的电力输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再核定成本促“形成”电价

输电成本核算一直是新电改成败的关键。《通知》提出,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输电价格调整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比例分摊。

据曾鸣介绍:“跨省区电力交易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的主体包括参数良好并且规模相对较大的发电站或发电基地,具备远距离大规模输送能力的电网,用电较为集中的负荷中心(包括大用户及未来的售电公司等)。”其中,电网的输电费过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一直受到相关交易主体的抱怨。

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输电成本包括:电网使用费、管理服务费、辅助设施费和网络接入费等。而最终的售电价格是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线损和管理服务费共同组成的。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也曾指出,输电费存在收费不合理的问题。《报告》也曾提及,实际物理送电量才是收取输电费的基础,但在之前的调研中发现,某些区域跨省区电能交易输电费是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双向累加后得出的绝对值进行计算。得出的输电费用高于关口表记录的实际物理量。

早在三年前,原电监会就曾将云南贵州送广东、西北送华中、四川送华东、东北送华北等跨省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力通道作为样本,核查电力输送成本。形成的结论是,首先,电网公司收费环节过多、标准过高、存在多收费等问题。同时,电网公司网损的分摊不规范,网损费用过高。最后,输电线综合折旧率偏高。

此前,深圳等地的电价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重新核定本地区的输电成本。现在又要重新核定跨省区输电价格,扩大了核定输电成本的范围,这对于电网公司厘清成本,以后专注于输电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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