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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收紧,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渠道逐渐从银行和资本市场转向了同信托机构的合作。同时,随着股市的持续下跌,投资者也转向了信托理财市场,其中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销售更是异常火爆。据了解,北京市场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只要一公布发行消息,往往1天之内就会被预约一空,准入门槛更是超过了100万元。这是因为目前市场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预计收益率普遍较高,而且近3年来已到期的全部此类信托产品均顺利兑付,并没有出现零收益或负收益之类的纠纷,在目前股市低迷、基金折损严重的情况下显示出其独特的投资价值。
尽管如此,我们还需提醒投资者注意:不要仅仅被该类信托产品的高收益率所吸引,而忘却了其特有的风险,投资时一定要了解该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投资。
因项目地点不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不同、建设进度不同、资金运作模式不同,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收益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较流行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抵押贷款型
运作原理:开发商将已经拥有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贷款,承诺信托到期时归还贷款以解冻被抵押的土地或房产。此种产品结构设计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也是前期已经兑付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选择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 信托融资规模与抵押物的价值比率,价值是否经过公正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如接近信托贷款总金额(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价,同时房地产项目失败,则变现抵押物将无法收回原信托贷款本金。目前,随着房地产价格在高位运行,抵押比率应该控制得更为严格,通常应当不低于2:1,如果在3:1(也就是按照评估价格打3折抵押)则比较安全。
2、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对建筑物的留置权是否影响抵押物的变现?开发商是否在国土局或房管局办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并真实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资者可以要求察看土地证或信托公司持有的他项权利证明,以避免未来的法律诉讼纠纷。
3、 房地产项目的运行状况,已经取得的证件情况(通常要求4证齐全,最基本的已经具备土地规划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截至到信托产品发行时的开发进度,项目的位置、预计销售价格及市场前景等。
4、 借款的开发商是否有偿债能力,以往的信誉如何。如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则考察担保方的信用等级应作为投资者的工作重点。
二、房产回购型
运作原理:开发商将已经达到预售状态的房产以低价格出让给信托公司,但约定一定期限后开发商溢价回购该房产。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购买该房产,如果到期后开发商不履行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此种信托的风险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防风险开发商没有实力在信托到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投资者可以考察开发商的资质和过去已经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
2、开发商承诺回购的房产在信托期内发生较大跌价的可能性。目前,一般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以控制风险。投资者也应经常关注房产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状况。
3、 如信托公司在购买房产后未在房地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则开发商可能一房多卖,发生纠纷(如开发商私下将房屋卖给多人,则法律诉讼和执行风险很高)。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期内要求信托公司出具是否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的证明,且要求信托公司履行项目尽职管理的责任,以避免该风险。
三、财产受益权型
运作原理: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选择此种信托时,投资者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房产在信托后的经营状况是否能产生足够的收益供投资者分配?
2、 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使该房产受益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公司应落实抵押登记以代替目前尚未建立的信托登记。
3、 房产变现后如发生大幅度跌价,则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额保证。一般信托计划中的优先受益权占全部受益权的比率应不高于50%。
四、股权型房地产信托
运作原理: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认购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司的股权,使项目公司得到足够的注册资本金,以顺利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或银行贷款。实际建设开发该项目的股东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溢价回购部分股权。在目前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高涨、资金紧缺、银行贷款不能有效解决项目现金流需求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模式逐渐增多。但该种模式结构复杂、风险水平较高,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此类信托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提防风险,如果项目公司管理混乱,那么入股的信托资金将面临被挪用的风险。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要向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人员,但是否能实际掌握该公司的财务控制权,还需投资者审慎分析。
2、 如信托资金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初期建设资金后,项目开发的后期又面临资金短缺,即信托产品的募集资金不足以覆盖项目资金缺口,如此时不能获取后续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或预售回款),则此房地产项目会成为“烂尾”项目,届时信托产品就会遭遇风险。、
3、 如该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不理想或无法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则到期回购资金将没有着落。投资者应重点考察承诺回购股权的股东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经营现金流作为回购保证?另外,考察该房地产项目未来是否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和当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也应是投资者的主要工作。
同前3种房产信托模式相比,股权型信托产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股权的受偿和变现能力相对于债权都是劣后的,所以承担的风险也较高,理论上投资者应要求更高的风险收益补偿。同时,投资者也需具备一定的股权投资和房产投资知识或经验,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对房地产业的相应控制法规和政策。随着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的房产购置税和登记管理办法也在不断的变更,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保证我国房产产权工作的合理性,进一步稳定我国的房产市场,保证房地产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的现状
1、我国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法律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全国各地由于房产产权引发的欺骗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不计其数,这就在客观条件上要求我们规范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
2、我国房地产产权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尺度不一。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针对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的这些规章制度,各地方又按照自己的地区意愿和市场情况制定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各地制定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各自的需要的地方特点,所以有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多种多样。立法过程中行政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分。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为我国房地产行政管理服务,很多主要的法规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的。
3、我国房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业经历多年的发展和不断的变革。经过对很多相关部门的走访和调查,发现我国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产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在职能划分上不明确,而且形式上有分有合。我国现有的房产登记政策和现状,导致房产登记只限于行政职能工作,各级行政部门将房产登记管理工作密切的和部门利益结合起来,忽视了房产所有者的自身利益。
(2)、房产所有权公示力需要完善和提高。我国现阶段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房产登记管理问题及法律纠纷,纠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有房产登记的公示力不够所造成,所以,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二、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的优点
如今电子信息技术已经非常先进,计算机技术日益普及,探讨房地产档案管理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检索、计算机查询对于保障房地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安全运行,确保不发生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安全性
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能够有效防止天灾人祸造成的损失。房地产档案纸质化存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实施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提高了房地产档案的安全系数,确保一旦遭遇天灾人祸档案不能全部灭失。
2、便于保存
由于计算机存储技术日新月异,存储容量得到极大的提高,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备份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保存图片文件,文字文件,影像、影音文件易如反掌。
3、便于异地再备份
房地产纸质档案管理的缺陷是档案文件是惟一的,无法实现异地备份,一旦遭遇汶川地震那样的天灾,造成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实行计算机数字化管理、备份以后,由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使房地产档案异地备份成为可能,这样就能有效解决重大自然灾害条件下档案的安全问题。
三、对我国房产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议及设想
要想保证我国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就要有一个相对健康的房产登记管理制度及工作体系,就根据对现状的分析讨论,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对房地产业的了解,完善健全相应制度,减少房产纠纷案件的发生。要想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建立有力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规范、保护下减少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2、我国的土地是国有制,在房地产业发展业务和项目的前提是得到国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统一制定完整、相互支持的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产权的登记管理作出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将各地区的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彻底核查,不符合标准的严格更新、改进甚至废除,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我国房地产业的房产问题在公平、有法可依、完整的工作体系中进行。
3、将现阶段不能相互支持和依存的各个部门及工作单位进行整合,使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成为一个有机、相互关联的整体。将各种登记类型的工作进行开发和创新。这样,我国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就能在统一的思想下进行工作,规范管理。与此同时,还要提高对房产产权的公示力,只有不断提高公示力,才能将房产登记工作进行得更加规范化和公平化,只有将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才能保证我国的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更叫高效。
4、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间或子系统内部联系不够强,数据不能完全共享,这样容易造成数据的重复录入降低工作效率,增加系统数据的冗余。如在房地产预售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数据与房地产产权销售登记中的需要填写的属性值是一致的,可以不用重复录入,而当前的产权登记系统中达不到这两项数据的共享,在销售登记时还需要重复录入数据,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和数据的冗余。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加强数据共享性的建议:应该加强管理子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尤其是测绘系统和登记系统的相互查询,以及登记系统产生的资料和产籍档案数据的共享。
5、在当前信息系统中的属性数据库中一些数据的字段冗余不仅导致存储空间的浪费,还影响数据的传输速度;而一些跟房产价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却没有列入数据库。一些数据表的设计不符合数据库技术中的基本的范式要求,或者数据表字段相互冲突,或者有些数据表设计不合理,导致出现的空值等。例如,开发商和建筑物名称这两个属性在一般的房屋属性中都是空值。改善数据结构的建议:在数据库的建设中,应该增加交通和基础设施字段,因为交通和基础设施都是影响房地产价值的重要因素,增加这两个字段可以让查询人对房地产的价值有一定的估计,便于房地产的交易。同时对于开发商字段也应该 赋入属性值,由于品牌效应,不同开发商有不同的知名度,也会影响房地产的价值。对于一些特殊的属性采用动态的数据结构,可以节约空间。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开发是的一项重量级项目。而且,随着现阶段房价的不断上涨,房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可靠的登记管理体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但是,不能各自为政,一定要有一个统一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尺度,要尽快解决由于法律法规不能统一而造成的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确定政策的主导地位,将各个不能相辅相成的登记项目整和使用,形成一套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房产登记管理体系,更好的为我国房地产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因房地产开发所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也搞得轰轰烈烈。近年来,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种矛盾日趋尖锐,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由房屋拆迁而引发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和集体上访的案件也常常见诸有关媒体和网站。由于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是各种观念和各方利益的交叉点,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居民百姓能否安居乐业,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屋拆迁手续不健全或根本没有办理相关拆迁手续,从事房屋拆迁的公司规模小,人员素质差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具备拆迁资质的公司,常常把拆迁工程出包或转包给那些没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有些单位虽具备拆迁资质,但拆迁手续却不健全,一边拆迁,一边办理拆迁手续,有的甚至根本不办理拆迁手续就开始拆迁等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同时由于从事房屋拆迁的门槛低,导致拆迁公司大量涌现,许多拆迁公司的员工大多数雇佣的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不是专门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员素质低,在拆迁中根本不讲政策,导致违法拆迁和暴力拆迁事件不断发生,造成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不断激化和升级。
2.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拆迁补偿不到位
房屋拆迁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行征收,被拆迁人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都必须搬迁。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规范、不透明,如对租住的福利分配的公有住房没有进行房改也没有房屋产权证涉及拆迁应如何补偿和安置,有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再者由于开发拆迁项目的不同,在同一地段补偿安置价格差距很大,造成被拆迁户相互攀比,拆迁人互相指责,严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还有拆迁补偿的资金不到位,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造成被拆迁人不肯搬迁,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操作
目前,我国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房地产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房屋拆迁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这些条例、规范及意见对房屋拆迁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致使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解决对策
1.地方政府要加大城市建筑监督稽查的执法力度,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可就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及合法要求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建筑监督稽查部门、办)进行反映,请求这些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拆迁人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敦促拆迁人妥善解决安置房源和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各级地方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和建筑监督稽查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深刻领会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精神,对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补偿资金不到位以及违法拆迁行为,加大城市建筑管理、监督、稽查的执法力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积极维护被拆迁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法律诉讼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和争议,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诉讼。
(1)民事诉讼。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以调解。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如果拆迁人非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诉讼。包含有①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②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措施不作为和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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