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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相邻的市、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明确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线。未划定行政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商划定管理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八条 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补办使用手续,申领《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也要纳入当地水产增养殖规划管理,是否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户,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浅海、滩涂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条 鼓励外商及港澳流动渔民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
第十一条 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
为保证养殖生产安全,各类船只应主动避让养殖区。因船只驶入养殖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养殖生产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 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未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经批准围垦,而又未形成围垦区的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围垦单位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水产增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学研究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内采捕渔业种苗的,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第十六条 在不改变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十七条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者之间对水面、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 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90日内补办养殖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退出养殖的浅海、滩涂。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二十条 进入划为禁渔区的浅海、滩涂进行捕捞生产或者在浅海、滩涂养殖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进行养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四十、关于《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1月12日以粤府〔1994〕4号文)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2.第十七条修改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者之间对水面、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90日内补办养殖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退出养殖的浅海、滩涂。”
4.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四)项。
5.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一、建筑企业在现有经营体制下的增值税管理现状及难点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1.企业可建立相应的调整对策,即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首先,让公司全体成员了解增值税涉嫌风险。其次,公司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即使企业全体成员对增值税风险有了认知,但是还会有一些风险发生,这个时候监督机制就派上了用场,其主要是监督上到企业高层下到企业员工对涉税风险知识的学习,从而能够更好地避免增值税风险。2.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严格的增值税管理措施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以及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增值税的管控水平多数由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来控制,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企业一定要定期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综合素质。3.在所有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其涉税范围广而且复杂,针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做好纳税管理。4.建立科学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需要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通过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从而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建筑企业在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标准的同时,并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了解管理规定中的重要事项。例如:经办人要在发票背面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还需在发票的姓名处加按手印。企业还应明确提出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虚开发票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用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同样,负责管理监督发票背面签字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其相应责任,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其监督工作做出承诺:若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专管人员承担。目的是确保发票背面的签字和手印是由经办人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应添加增值税涉税条款。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该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增值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发现供货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需要按照本司规定,重开真实的增值发票;若税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的情况下,供应方需赔偿本公司双倍的损失,如若因虚假发票违反国家法律,供货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选择信用好、规模大、实力强的一般纳税人合作。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中标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6.开展增值税内控制度执行自评。随着企业税务业务的逐渐完善,企业本身的内控制度自评,更能反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自评能帮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控制度的现状,尽可能避免做出错误的管理决策,以便更好地分派人员管理,各司其职,以维护企业利益。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 营改增 适用税率
中图分类号: F 832 文献标识码:A
在很多省市都有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在新疆地区乌鲁木齐成立了西部前线指挥部,同时也注册和办理了地税登记。按照国家制定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的业务。本文从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增值税业务的四个发展阶段对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增值税业务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一阶段
1994年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的文献,其中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省市的增值税缴纳办法。规定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按照各大油气田的产量对增值税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把相关的纳税额分配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增值税缴纳的方法由当地税务局财政部门决定。1995年国家又出台了《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油气田内部通过非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本油田提供油气田勘探任务,这种情况属于原油、天然气特种货物的生产行为,不能征收营业税。如果是油气田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在勘探和开发油气过程中提供的劳务,需要交纳一定的营业税。如果是油气田企业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除了提供一定的油气勘探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或者对外提供劳务,或为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1]。1994年国家实施新税制改革以来,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不予抵扣,这样不利于再生产投资,不利于鼓励技术进步的更新。石油企业生产和销售石油产品征收增值税,汽、柴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油气田企业税赋负担较重。
二、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二阶段
国家为了保证增值税业务能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石油天然气重组和改制,同时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2000年国家财政部门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主要变化是企业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有很大程度提高,《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油气田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目录。油气田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前原石油天然气编写的《石油设施固定资产目录》把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100项,规定除了100项固定资产外购用于生产的设备物资等,无论财务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另外,石油地质勘探和原油天然气销售等15大类的生产性劳务作为原油天然气的生产环境,则需要进行征收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对这样的规定做了明确的解释,他们认为:地质勘探是利用地质学、化学、物理学,以及一些高科技的电气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地质测量、重力法、VSP测井法、陆地海滩地震勘探、GPRS等。
自从国家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以后,在企业中运行良好,但是由于我国增值税业务起步比较晚,在增值税业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增值税业务在企业中的运行和发展,所以国家税务局又重新出台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从而规范了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业务管理方式。补充规定,油气田企业在省外提供的生产性劳务,需要在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如果劳务生产地办理完相关纳税手续以后,那么就根据国家规定的纳税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油气田的生产劳务发生地不在公司所在地的省市,那么就在当地按照增值税率的6%进行预缴纳[2]。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这一阶段,降低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税赋,明确了油气田企业的划分范围。
三、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三阶段
在2009年国家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和增值转型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且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使得增值税业务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和突破。2009年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较之前的办法有了更近一步的改革。办法中所提到油气田企业主要指的是油气田企业是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为17%,而需要交纳增值税的生产型劳务,只能在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和提供,也就是说只要生产劳务在油气田企业,那么他们就属于是油气田企业的劳务,但是如果是油气田企业和其他之间相互交换生产性劳务,则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国出台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劳务范围包含非常广泛,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海上油田建设、油田基本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3]。
很多油气田企业运行的目的就是为了生产原油和天然气,如果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性劳务,那么就可以根据劳务提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进行抵扣。自从我国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增值税对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而且取消了原来100项不允许抵扣的规定,使得增值税能在各大企业中运行的更加顺利。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在企业中运行增值税业务,能很大程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正是通过精细化的管理不断提高石油物探行业的管理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物探队伍。
如果油气田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那么就由总机构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根据相关的石油井口、生产天然气的数量进行分配,把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交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结构所在的省级税务部门进行确定。而省市、自治区的油气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则由当地的税务局进行确定,而油气田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则由劳务发生地按照3%的增值税进行缴纳,总机构所在地按照劳务所在地的预缴报税单对劳务增值税可进行抵减[4]。由于特殊地区税收的影响比较大,在2009年7月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公司,如果在新疆地区进行生产劳务工作,那就可以按照5%的预征率计算当地的缴纳增值税额,并且可以在油气田企业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减。从而保证每个地区的增值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和补充,保证增值税业务能在企业中顺利进行。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此阶段的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
四、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四阶段
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办法,同时出台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且在铁路运输和邮政运输中进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征试点,凡是在我国境内,开展运输业、邮政业都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一定的增值税税额,油气田企业照此办理。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需要交纳营业税,文中提到的现代企业主要指的是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相关技术性和知识性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等,这些服务的增值税率为6%。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就开始按照6%来执行,而不是17%。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2016年我国财政部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2016年5月1日已开始实行,在全国很多行业中开始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比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大范围把营业税纳入试点范围。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就在新疆乌鲁木齐当地进行了地税登记,公司的后勤业务住宿餐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在劳务发生地预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总部所在地同一省市的单位,主要是后勤业务由于原来在地方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征增值税,无法即时取得发票,纷纷开始成立分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国税和地税。一系列的措施都是为了顺应形势所需,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油气田企业是我国重点支持的行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国防、军事等方面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增值税业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行不断加快,使得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占得一席之地,就要加大增值税业务的关注力度,才能保证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庆红.“营改增”对油气田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8):34- 36.
[2] 蔡小平.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15(10):146- 147.
一、金税工程管理形势的变化和趋势
(一)金税工程各个子系统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运行质量。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和四个系统,就是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各个系统都已经正常运行,发挥了预定功能,实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监控。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各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是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需要。
(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步入正轨,管理对象由手写版发票转向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内容由发票真伪和发票信息并重转向以发票信息为主。金税工程对增值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电子信息的加密和解密,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的比对,再配合协查系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的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亟需纳入金税工程管理,以保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安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虽然已经得到有效的管理,但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相比而言,已成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不能同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势必影响金税工程的效果。
(四)金税工程的各项工作,将按照一窗式管理和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今年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基层调研时曾强调,税收征管改革、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从增值税征管的角度来看,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在根本上要服从于提高增值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最终目标;同时,金税工程各项工作主要是报税和认证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需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有机的结合。
二、目前金税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在增值税抵扣机制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并且直接增加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主要包括荧光油墨、水印和微缩文字等,是针对手工票没有进行购销双方信息的稽核比对的特点,为保证对手工票的安全管理而设置的一道防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税金税工程管理以后,这道防线已经被防伪税控密码和稽核系统所代替,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防护作用,并且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IC卡购买的发票电子代码和号码,会打印到发票票面上,与纸质发票上的号码和代码形成重复,纳税人在打印的时候,很容易将电子代码和号码打印到不一致的发票上。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不规范,代开发票的法律形式不完备,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较多,且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首先是在政策上,总局只是明确可以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则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我省陆续出台的一些文件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相关料,其中纳税人反映较多的是代开准许证、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销合同,省局虽然在2002年2月发文要求停止执行了有关文件,但由于涉及的文件较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书面手续,主要是审批单,与代开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一致,在法律形式上不完备;最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通过防伪税控开具,也没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比对,导致金税工程没有完全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虚假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带来可乘之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控制,相比之下,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就显得比较薄弱。现实情况也是如此。金税工程正常运行以前,税务机关的注意力相对来讲,集中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运费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中,运费发票涉及纳税人的面十分广,而且涉及多方管理部门较多,容易引发案件。许昌爆发虚开19亿虚开运输发票大案,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个漏洞。国家税务局总局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运输业和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其他抵扣凭证的问题也初现端倪,如南通市局第二管理分局收到伪造的由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为河北省邢台市矿业物资化工公司出售焦炭代开的电脑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的领购和认证,是优化纳税申报流程的主要瓶颈。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以外,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和发票认证,增加到税务局的次数,增加了纳税成本。具备条件的纳税选择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的时候,还是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多次来税务机关,没有完全达到电子申报所预期的效果。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已失去意义,一般纳税人同时使用两种发票并存会影响增值税管理效果。防伪税控推行到位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失去了实质意义,发票性质的不同,只有带密码和不带密码的区分,而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从整个增值税制来看,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对薄弱会影响增值税管理的效果。
(二)防伪税控系统方面
1.金税工程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不同岗位(主要是防伪税控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没有得到重视,这种机制缺陷使得税务机关内部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突破。
总局对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的各级工作岗位和职责都有过明确规定,但对相互之间的区分和制约,没有重视。具体落实到基层,受管理观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影响,一人多岗和一岗多职的现象受到很难避免,并且总局也许可这些情况的发生。这里面就忽略了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形成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例如,发票发售岗位和企业发行岗位是不相容的岗位,发票发售系统中的企业信息,来自企业发行系统,如果信息被修改,就可能造成将发票卖给没有经过用票审批的企业或者虚假的企业。又如,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认证岗位和申报岗位,按照票表稽核虽然能将认证报税和申报衔接起来,但如果岗位之间没有牵制制约,票表稽核的数据可能受到篡改,票表稽核的通过的数据和最终采集进入稽核系统的数据也可能不一致。在我国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学军案件中,就存在内部人员修改企业发行系统信息为没有资格的企业发售发票和帮助犯罪分子认证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问题。
2.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工作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亟需明确。防伪税控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制定各项有关的制度和政策。报税和认证是否仅仅是一种区别于手工方式的数据采集方式,即仅仅是将销项和进项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到税务机关?如果是,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这项工作?报税和认证是数据采集的电子形式还是属于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即报税和认证是否具有申报销项和进项的性质?或者认证报税是电子申报的一部分?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才能理顺金税工程中涉及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本还是较高,使用防伪税控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和软件需要进一步整合。目前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必须的初始支出约12000元,包括购买专用设备金税卡1303元、税控IC卡105元、读卡器173元,购买电脑和发票打印机约10000元,培训费200元,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费450元/年;纳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的则除了金税卡和税控IC卡外,还要交纳代开服务费60-120元/年,设备服务费450元/年;使用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需支付另外的费用。纳税人在购票、开票、认证、报税、申报等工作中,要遵守不同的工作要求、时限,使用不同的软件如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网上认证软件、电子申报软件等多种软件(还不包括其他税种的软件),这些业务活动和软件亟需整合。
4.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到位以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还没有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没有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合并。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稽核系统缺少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省以下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直接进行质量指标监控的功能。稽核系统的比对结果直接反映了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对以下各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都是有效及时的,但省级国税机关对地市级国税机关、地市级国税机关对区县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需要通过总局每月完成比对、分析和公布后才能通过稽核系统以外的途径得知。对于全国比对后的各级国税机关的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等不能及时查询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及时监控。
2.对于防伪税控开具的负数发票,目前还没有落实具体的处理办法。负数发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开票方取回原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跨月作废,另一类是根据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三、完善金税工程管理的建议
根据金税工程管理形势的变化和趋势,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金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在强化防伪税控税控开票系统安全管理的同时,逐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增加每次发票发售量,可以减少纳税人来税务局购票的次数,发票的验旧、注销、购新、领购簿登记等工作都可以在申报时一次完成。举例来说,假如在核定某纳税人的月票量为30份,则初次发售时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一个安全库存,如增加20份,即实际发售50份,下个月申报时,可以根据IC卡报税的信息(假设开具28份),在报税后自动发售28份,使纳税人的月初发票库存保存在50份,发票的注销和领购等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在发票领购簿上自动打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开具、注销发票的信息可以通过IC卡准确有效地采集,便于在纳税申报环节和纳税评估环节进行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分析和比对。
另外,可以减少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进一步降低发票印制成本,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从更进一步的角度考虑,甚至可以取消发票防伪措施(或者保留一项防伪措施),使用符合规格的普通打印纸张即可,并且取消发票代码(代码当初是用来表示不同版本的,但是目前版本只剩下电脑版了,号码只具备流水号的性质),纳税人通过IC卡或通过网络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电子号码,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样,在发票保管等其他环节,可以适当放松政策,如降低处罚标准等。
2.规范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简化代开手续,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一方面,建议总局出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仅限于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在发票管理中,代开专用发票是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待遇差异的折衷措施,但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措施。在出台代开专用发票政策的时候,要明确界定代开发票的法律性质(委托—的性质),在代开的手续和形式上要符合这种性质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审批来代替,以免混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导致税务机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为支持个私经济的发展和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同时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特点,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进行简化。对省局先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代开准许证、税务登记证、购销或劳务合同、购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代开审批单等资料进行简化;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只需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和开票委托单,开票委托单替代原来的审批单,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性质,用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进行加密,金税工程目前还没有做到完全覆盖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可以将代开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管理,具体做法是,将每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点赋予一个编码,为其发行一套防伪税控代开发票系统,开出带密码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现有的系统管理,堵塞代开发票抵扣环节的漏洞。
3.加强运输发票等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管理。国务院总理对审计署提交的关于许昌地区虚开货运发票的报告进行批示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十分重视货运发票这个管理漏洞,紧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连续出台了四个文件。加强其他增值税进行抵扣凭证的管理,势在必行;同样,对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的管理,也需要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漏洞。
4.加快实施网上认证,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这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提高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效率。加快网上认证工作的推行,将集中于征收大厅的认证工作逐步分散到纳税人,对缓解征收大厅窗口排队的压力和减少纳税人多次往返排队的麻烦,都有直接的作用。同样,在降低对专用发票纸质真伪关注程度的同时,可以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适当企业领购发票的数量,通过IC卡或网络,将发票号码的电子信息在每月报税的时候发售给企业(对月内用量临时增加的情况,可以单独发售),也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效率。
5.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划分,统一使用增税发票。取消两种发票的划分,将增值税发票划分为密码票和无密码票两种类型,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密码票全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则可以进一步研究,可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可以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具带密码的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开,一般纳税人有资格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包括一机一卡和主机共享等形式,不得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
(二)防伪税控方面。
1.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税工程的岗位职责进行职务相容性分析,严格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等内部控制制度。总局对金税工程岗位已经进行了规定,增值税管理类有稽核管理岗位、税务登记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管理类有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这些岗位之间、这些岗位和其他征收管理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制约,存在不相容性,特别是发票发售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之间、数据采集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相容性。这些岗位落实到基层,不同岗位应配备不同的人员,严格职责分工,并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的制度,及时防范违反规定发售发票、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和纳税申报等重要环节发生内外勾结的违法犯罪活动。
2.建议总局将认证和报税工作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明确,以此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依据。我们认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即有申请抵扣发票所列进行税金的意思表示;报税也具有履行发票所代表的纳税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认证和报税不仅仅是数据采集的电子手段,而且构成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对认证相符的抵扣联,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对于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明责任进行处理;对于报税成功的发票信息,纳税人必须核算和申报相应的销项税额。认证和报税是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应该承担的义务,但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手段,使得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这项工作。
3.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成本,开发和提供一体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
征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征收效率降低成本,但是不能仅仅考虑税务机关内收成本的降低,要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考虑类在内;提供电子申报等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是符合发展方向的,但申报成本不应该有所提高。
建议总局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计委三方进一步协商降低防伪税控系统硬件售价的途径,由总局组织开发功能齐全、接口透明的电子申报软件(开票系统可以集成在里面,也可以单独继续完善),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个软件和一个网络完成购票、开票、报税、认证和申报等各项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和降低维护费用。
4.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内容,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的一部分,进行合并和修改。防伪税控全面推行到位后,由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可以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一个内容,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变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资格等。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在稽核系统中,增加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金税工程运行重要指标的计算和查询功能,便于及时准确地进行监控和考核。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档案信息采集率、报税率等指标,指标结果可以在总局每月比对工作结束后,将涉及的作为指标计算基础的基本数据和指标结果连同总局比对返回结果情况逐级下传到下级国税机关。
2.将负数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和完善证明单的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证券业;应对策略
一、我国证券业面临的挑战
(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为了对接金税防伪税控系统,需要按照规则,来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另外,我国的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具有严格的规定,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制下的处理。因此,证券机构需要对各方面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才能应对“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并且证券机构需要重新评估产品定价,才能降低“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
(二)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
在财务处理上,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不反映在损益中,这对证券机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增值税具有以票控税的特征,在开具、取得、传递发票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相对复杂,大大增加了发票处理数量和申报难度等。因此,为了防止相关工作人员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证券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流程,规范发料开具与进项税额的认证流程。
(三)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方面
“营改增”后,在纳税申报、合并等方面,客户数量、分支机构多的证券业需要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同时,证券机构外购资产实行了一般计税方法,证券机构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通常证券机构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在总部统一采购、付款、获取全额发票后,分摊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由此证券机构总部能够积累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一旦销项税发生在分支机构,需要统筹考虑销项和进项的匹配问题。
(四)管理会计方面
增值税要求实行“价税分离”,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按照不含税净额,来计量总价,并且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由此,在财务指标的内涵上,“营改增”后,证券机构发生了变化。在运营管理、分析决策等方面,证券机构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且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比较等分析工作,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证券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
证券机构要梳理现有的涉税会计科目,在相关监管报告中要注明“营改增”的影响根据实际需要新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在财务报告中附注新增的“营改增”,并且编写相应核算规则。根据证券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分析“营改增”对预算、费用预算等的影响,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制定符合实际管理需求的预算修改方案。另外,要针对供应商及客户来收集管理涉税信息。如:采购前,为了确保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具体业务事项收集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类型、税务登记证等基础信息,向客户收集发票开具的信息,确定最终采购成本。采购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所报价格,修订相关比价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比价。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与客户就定价产生争议,以不含税额与增值税款,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报价。并且证券机构要结合自身行业影响力和监管要求,根据“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分析价格调整的可行性,对定价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
为了衡量不同方案的优劣和可行性,“营改增”背景下,证券机构要从税务角度,根据“营改增”整体实施方案,分析现有业务和财务系统的改造,择优实施改造。并且要结合现有业务流程,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来改造信息系统。另外,在“营改增”工作启动时,为了确保各部门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事项,证券机构要全面培训辅导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提高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
(三)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
在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中,证券机构应该对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梳理,做好增值税进销项管理,对比起设置的风险控制点,优化进项端和销项端特殊事项的管理方案,确保无遗漏事项,保证进销项数据的准确无误。同时,证券机构应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制定增值税计算方法、明确增值税计算的数据来源等,准确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确保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证券机构要建立集发票日常领用、分配、验旧等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制定进项端和销项端发票管理规范,做好增殖发票管理。另外,证券机构应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结合“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配备充足的税务人员,明确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资质认定流程等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证券业面临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业。
参考文献:
[1]王玲.探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5(11)
[2]唐明,谭红彬,许琦.“营改增”全覆盖,征税链条都打通了吗?[J].财政监督.2016(10)
【关键词】混凝土企业;增值税;问题及建议
由于商品混凝土产品的特殊性态,以及生产业务模式的多样性,导致混凝土企业在适用增值税政策、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同时混凝土企业逃避增值税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不仅造成了税源大量流失,也搅乱了混凝土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规范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管理已成为规范行业经营,规范行业市场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生产业务模式
商品混凝土企业基本上都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过由于其外购砂、石等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目前大多数混凝土企业都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交付包括生产、运输、泵送三个环节,原材料的供应既有自购,也存在甲供(客户购买)的情况。根据企业产品生产交付包含的环节以及原材料供应的形式,可以将混凝土的生产业务划分为以下几种的业务模式。
(一)基本业务模式
基本业务模式是指混凝土企业业务涵盖生产、运输、泵送三个环节,原材料全部由企业自行采购。这是最基本的业务模式,也是规范程度最好的业务模式,混凝土销售价格包含了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通常选择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业务外包
1.委外生产
混凝土企业将产品委托给其他混凝土公司生产,这种情况主要出现于混凝土企业因业务量超出自身供应能力,或生产设备出现问题的时候。委外加工占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比重通常较低,委托企业参照基本业务模式计算增值税。
2.外租
外租指混凝土企业将运输、泵送环节的一个或两个环节外包给第三方。外租在混凝土行业比较普遍,一是由于混凝土企业通常不会按照生产峰值配备运输和泵送设备。二是由于运输、泵送环节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管理难度也较大,尤其是运输环节。混凝土企业对外租业务应该按包含外包环节的产品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有些地区市场分工较细,运输和泵送环节由专业的公司运营,如果是由客户和第三方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相应的税收由第三方承担;如果是混凝土企业和第三方发生业务关系,则应按照外租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甲供
1.甲供材料不包含水泥
如果客户提供的原材料不包含水泥,比较常见的是客户甲供材料为外加剂、纤维等占比较少的材料,混凝土企业可以按照不包含甲供材料价值的产品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是如果甲供材料包含占比较大的砂、石等原材料,则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此种模式为受托加工,要求企业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殖税,允许扣除进项税。
2.甲供材料包含水泥
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仅适用于以水泥为材料的混凝土,许多税务机关对此理解为水泥必须由企业自购。如果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包含水泥,则不论其他材料是否甲供,税务机关通常都会将这种业务模式认定为受托加工,要求混凝土企业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殖税。
(四)租赁
少数小混凝土企业由于自身获得市场能力不强,或者出于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直接在市场承接项目,而是采取代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加工或是将生产设备租赁给其他企业的经营方式。如果是代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加工,按照受托加工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混凝土企业,则按照不动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两种形式税率均为17%。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税负较高
大多数生产制造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3.5―4%之间,混凝土企业6%的增值税率明显高出平均水平。较高的税负加大了企业经营压力,变相提升了建筑施工行业成本,催高了房地产价格,也给部分混凝土企业逃避税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加剧了行业的不良竞争,提高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混凝土企业逃避增值税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中小民营混凝土企业。逃税行为直接导致大量的国家税源流失,也搅乱了混凝土行业的市场秩序,消弱了规范企业的竞争能力。常见的逃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瞒生产数量
隐瞒生产数量是最常用、最简单、涉税最大的一种逃税方式。比如有的混凝土企业年生产混凝土40―50万方,可能只有10多万方开具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如果按照1方混凝土需缴纳20元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则少缴税金约800万元。同时由于其未纳税部分的产量,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发票,也为上游企业逃税提供了机会。
2.高税率业务按低税率业务申报
现在甲供在混凝土企业的业务中已经大大减少,比较常见的甲供是客户提供部分外加剂等辅助材料,通常不超过混凝土材料成本的10%,混凝土企业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客户甲供材料包含水泥、砂、石时,其占混凝土材料成本比重就很大,通常水泥占混凝土材料成本的比重在40―45%之间;砂、石因为各地价格差异较大,大体在30―50%之间。此种甲供业务应该判定为受托加工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还是按照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少交税金。
3.通过操作假甲供逃税
将基本业务模式操作成假甲供业务,从而少缴纳增值税的逃税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混凝土企业自己购买的少数材料,比如外加剂等做成甲供,由于甲供材料占材料成本比重不高,不构成受托加工业务,企业仍然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降低了计税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将混凝土企业自己购买的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甚至全部材料做成甲供,彻底做成受托加工业务,按照17%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高了,但由于计税价格大幅降低,混凝土企业仍然可以减少约50%的税金。为了操作假甲供,有些混凝土企业还通过物资公司来操作,更有甚者为了降低受托加工业务的计税基础,还将运输、泵送环节剥离出去,使加工费只包含生产环节发生的费用。以混凝土平均结算价格为300元/方为例,如果按照基本业务模式操作计算,增值税为18元/方;但如果将加工费做到50元左右,则只需要缴纳不到9元的增值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
对于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地区的操作方法差异很大,即使是一个省的不同市甚至不同区、县税务机关理解也有差异。常见的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有以下几种观点:
1.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
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主要客户为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收款时间,属于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税法规定应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但是项目施工进度和合同往往有较大差异,混凝土企业所在的产业链拖欠现象又比较严重,客户很少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这种方式虽然理论依据比较明确,但企业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承受,实际采用的比较少。
2.按照产品交付时间
有的地区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发出,企业纳税义务就发生,即当月生产的混凝土要在次月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方式对税务机关来说操作最简单,且可以最早时间实现征税,但对混凝土企业来说资金压力最大,且违背了增值税条例对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3.按照发票开具时间
这种方式也比较简单,企业申报的收入额和发票开具金额一致,企业编制报表和税务机关管理都比较容易。对于企业来讲,这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准备收款时才开具发票,当然企业也可能开发票后只是就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货款,而不是全额收款,但毕竟开票金额和回款金额差距不是很大,能够较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缴纳税款的资金压力。
4.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
混凝土产品的收入确认严格来说要满足产品已经交付、施工,产品数量、价格能够确认,质量经过检验等条件。通常混凝土企业和客户办理产品结算,并对施工部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需要1―2个月的时间,部分按“图结”(即按施工图纸计算混凝土生产量)进行结算的项目因合同约定必须在施工到一定节点时才办理结算,会导致结算时间延长一些。
(四)委外生产方式的税务问题存在争议
委外生产一般是应急性的,委托企业的出发点是保证混凝土供应,通常是原价转包,没有利润空间。由于这种方式最终还是委托方和客户发生购销业务,委托方要参照自产产品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受托方按照加工业务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有些税务人员将之理解为委托方购买混凝土再转售,对委托方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受托方按照生产销售混凝土计算增值税。这样不仅重复征收了增值税,并且委托方在交易中并没有产生增值,违背了增值税对货物流转实现增值进行增税的前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受托方通常会按照受托加工的混凝土对应的结算金额向委托方提供水泥、砂、石等供应商的原材料发票,由委托方直接付款给受托方供应商,基本不提供加工费发票,以避免重复缴税。这种操作完全违背了委外业务的业务流程,也容易造成受托方加工费的逃税行为。
委外生产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换打混凝土,即委托方请受托方代生产混凝土后,再以替受托方生产等额混凝土抵账的业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实质上并没有少收增值税,但是也有税务人员认为这属于购买混凝土再转售的业务,要求双方企业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对混凝土企业来说有失公平。
三、对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业务的建议
(一)降低混凝土行业税负
1.调低征收率
混凝土行业6%的征收率是参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确定的,但是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暂行条例中已经没有6%的征收率。因此应对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率从6%的征收率调整为3%。
2.允许混凝土企业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大幅度下降。混凝土企业因按照简易方法计税,这一政策并没有适用。但是混凝土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也履行的纳税义务,从公平角度这一政策应该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混凝土行业业务模式和增值税政策
1.制定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管理细则
混凝土行业的税收比较特殊,和传统生产制造行业在原材料发票、产品形态等方面差异较大,所以不能适用通常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建议国家税务机关能出台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管理细则或解释,对混凝土企业增值税计征方法、不同业务模式下的增值税税率、计税基础加以明确。对混凝土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加以规范,企业可以按照分期销售商品的形式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以将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强制要求企业在产品发出时即缴纳增值税。通过细则或解释的形式明确上述问题,可以规范混凝土企业的税务核算,也可以避免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规范税务管理行为。
2.规范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模式
建议参照基础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规范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模式及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对于甲供业务,可以将甲供材料恢复到产品计价基础中去,再按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果企业坚持按加工费为基础计算增值税,则要求客户(建筑施工企业)就委托加工的产品按照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混凝土生产加工环节创造的增值额足额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避免混凝土企业利用假甲供业务逃避增值税的行为。对于外包业务,要明确外包业务认定标准,明确外包业务的合同条件,防止混凝土企业通过假外包降低计税基础的逃税行为。
3.合理确定委外业务中混凝土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分担政策
对于混凝土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或者换打混凝土业务,只针对销售给最终客户,即施工单位这一环节征收增值税,对混凝土企业之间只对销售差额或者加工费征收增值税。因为混凝土企业之间的混凝土交换或委托行为,除了差价部分外,并没有实现增值,如果按混凝土企业之间的销售行为进行征税,就违背了增值税的设立原则,同时也是重复增税。
(三)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范围
目前许多地方税务机关一般对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才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许多逃税的企业会将一个纳税主体纳税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以逃避税务部门检查。建议税务机关扩大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查范围,严查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的逃税行为往往更加严重,且很多企业年逃税金额都大于500万元。
2.建立对混凝土企业税务监控指标体系
对于少报产量的混凝土企业,可以根据与产量相关的指标进行测试,来识别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比如耗电量指标,通常生产1立方混凝土耗电在1.5―1.8度之间,税务机关可以分析企业一段时间的单方耗电量,结合设备情况,判断混凝土企业是否少报生产量。运输车的配备也是测算混凝土企业产量的一个有效方法,通常一辆混凝土运输车(砼车)每月运输1200方左右,根据企业的车辆数量(含外租)基本可以判断企业的产量。税务机关也可以抽查企业生产系统的生产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逃税行为。同一区域混凝土企业的产品配合比差异较小,通常逃税的企业原材料实际耗用和配合比是有明显差异的。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比较原材料实际耗用和配合比的差异,分析混凝土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假甲供,或是隐瞒产量的方式逃税。
3.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税务知识的宣导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30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按《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以及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60天
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出口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0天
(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如税总曾发通知延长四川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时,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其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10天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研究副产品;财税管理
农业(含农、林、牧、渔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研究副产品是指承担农业科研项目的农业科研、教育等机构在在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附带产出的产品,如农作物的良种苗种、林业的苗木、畜牧和水产的良种等。研究副产品不是实施科研项目的主要目的,但它们却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用途。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面存在“重收支管理、轻资产管理”现象,对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更是存在空白,这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显性或隐性流失。因此加强研究副产品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势在必行。同时,农业科研项目研究副产品在产品形态(大多数具有生物资产鲜活有生命的特性)、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与其他行业研究副产品有区别,本文将在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 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
目前,国家各部委出台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对研究副产品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对其管理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单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部分涉及,可操作性较低,如《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四章二十六条规定,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组织实施部门,由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副产品是科学研究过程中的附属产出品,由于科学研究的探索未知和创新特性,其研究副产品的特点,一是产出的不确定性;二是产出数量的不确定性;三是农业研究副产品有生物资产的特性,需要后续跟踪养护,养护难度较大,养护成本较难确定。虽然这些原因大大增加了研究副产品的管理难度,但各单位应积极探讨,建立起适合于本单位的管理规定。以下是笔者在实务操作中的几点心得。
1、由于各科研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同,研究副产品的存放地点比较分散,给管理增加了难度,可探讨实行网络远程管理,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增设研究副产品管理模块,由科研团队、科研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权限实施共同管理。
2、完善科研记录的内容,在科研记录本中增加对研究副产品等的购置、领用、产出等方面的书面记录,作为研究副产品资产管理的参考依据。
3、对研究副产品的管理要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数量极少,价值较低,可采用简易管理办法管理,由科研团队内部指定二人以上兼职管理,定期将研究副产品的销售收入交回财务部门。
4、应结合单位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强化研究副产品的资产管理,特别是农业研究副产品的鲜活有生命特性,如有管理不当,可能全部死亡,因此完善奖惩机制,调动积极性尤为重要。
二、农业研究副产品的涉税事项
农业研究副产品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1、增值税
研究副产品的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农业研究副产品的税款征缴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照章纳税,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另一种方法是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对税法理念的理解不同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有二个关键点,一是“农业生产者”的资格认定;二是“自产农产品”的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解释,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有人片面认为实施农业科研项目的科研和教育单位,其主业是农业科研和教育,不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笔者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对科技非常重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所从事的农业科研项目研究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研新成果的应用可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应认定农业科研和教育单位为“农业生产者” ,其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产农产品,是指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即未经加工的保持原始形态的农产品和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整理而制成的农产品,即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范围规定的所列免税或减税项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非自产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征缴注意事项,一是财税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税法实质,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主动办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税审批或备案事项,做到合法纳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产品生产而购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三是如果主动放弃免税权,那么自从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四是要分别核算免税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计征是以增值税作为计税基础的,如果免征增值税,则税金及附加等随之免征。
3、企业所得税
农业研究副产品在征缴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有的单位往往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分析其原因一是应税、减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无法准确计算填报减免税收入,则无法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二是税收优惠备案手续不齐备。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农业研究副产品的财务核算
在我国,农业科研、教育机构一般都是国有事业单位,执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科技产品的核算规定,根据研究副产品的特性,具体对收入、成本等的财务核算分析如下。
如果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试制、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实际成本,则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科技产品”等科目核算,但目前我国科研项目资金来源大部分为财政性资金,以下主要讨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研究副产品的财务核算。
1、收入核算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副产品销售收入应在扣除后续成本和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在实务操作中部分单位另有一种做法,即列入“经营收入”科目。笔者认为列入“经营收入”科目不妥,其原因是事业单位的记账原则是收付实现制,仅对经营性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现行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只有“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配比,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由于研究副产品的产出不确定性和偶发特性,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难以适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不宜将研究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列“经营收入”科目核算。
2、成本核算
研究副产品是科学研究的辅助产出品,其成本已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并且由于研究副产品产出的不确定特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研究副产品产出前的成本为零。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据实计算成本。
1、如果研究副产品产出后需继续持有暂不销售的,由于农业研究副产品生物资产的特性,后续维护养护成本可能较高,可按实际支出核算成本。
2、如果研究副产品需进一步加工后销售的,可将后续加工费等计入成本核算。
3、农业研究副产品减免税优惠是否在财务账务中反映。
经营单位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布的最低经营利润率及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完成审批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将合同或协议相关资料交财会部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留存备案。综合办公室核实合同审批情况后应及时配合经营单位准备或办理执行合同所需的商检、外汇核销等海关监管凭证。
第二条 合同执行
(一)信用证的审核及出口信用保险
1、单证中心收到银行来证后,及时在ERP系统登记,经营单位根据通知领取L/C副本,正本由单证中心统一保管,同时复印一份副本给财会部,协助审核L/C条款。
2、单证中心、经营单位根据业务情况共同审核L/C条款,L/C必须是即期、不可撤销的,并且在中国到期。若是由信用等级较差的国家或银行开出的L/C,必须要求有保兑行。确认L/C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要求和交货期等是否与出口合同相一致,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单证要求是否能做到,一切妥当方可执行。如果L/C存在“软条款”或难以做到的条款,必须由经营单位要求客户改证后方可执行。
3、对于自营出口业务,除L/C、先收后出的支付条件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业务外,新客户业务和风险较大的赊销、D/P、D/A支付方式,应尽量投保出口信用险。经营单位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客户资料,办理申请信用额度, 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出运,并及时申报出运。信用保险公司批件正本交综合办公室统一保存。
(二)备货
1、合同执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必须经常到工厂察看货物情况的生产情况,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
2、自营出口业务,必须密切跟踪产品的生产进度,做好备货、验货工作,主要核对内容: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保证及时交货:检查货物包装及唛头,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证按时按质交货,安全和顺利地履行合同。
(三)出口单证
1.业务员根据出运情况凭己审核的有效合同协议领用核销单。合作出口业务一般情况下新客户每次领用2份,旧客户每次领用5份。如有特殊情况需多领的,需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公司核销单工作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
2.业务相关的核销单、出口商业发票、国税发票、报关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单等,由业务员认真填写,委托报关的要与报关行、货代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做好单证流转签收工作。
3.业务确有需要提供报关空白单据的,要经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批。公司仅限向签有协议的货代公司和报关行提供,每次签发的空白单据根据近期出货情况配领,其中对需盖公章的发票、装箱单须加注“报关专用联”章;严禁对外签发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纸和进出口合同。
4.所有单证的流转必须做好交接签收工作,包括公司内部交接,对于外寄的单据必须要求对方传真回执,注明使用单位和签收人。
(四)装运、商检、报关
1.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经营单位及时向商检局申请检验,综合办公室配合做好网上报检工作。
2.由我方租船订仓配载的,经营单位事先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经比较,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确认工厂的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以及船期能否达到客人要求的交货期,及时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定仓通知。
3.经营单位按照订单以及工厂提供的装箱资料,备妥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或磅码单)、商检证、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及有关单证委托专业报关行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出口金额应与收汇金额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填报。
4. 货物装船后,属我方保险的,及时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
(五)收汇及结算
1. 以L/C和银行托收方式为收款条件的,应按要求准确缮制单证,在有效期内将整套装船单据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2. 在未收到外汇前,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牢牢控制物权的凭证-----------运输单据。
3.同一出口客户,如前批货物出口后到了收汇期限但仍未收到外汇的,不得继续安排出货。
4,对于采购货物,需办理物权的转移交接确认手续。供货商交货时,需办理商品进仓手续,并提供进仓单给财会部,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如货物是以厂代仓存放的,进仓单上需加盖所存放厂家的公
章;如出口后才与工厂结算货款,付款时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信息)给财会部。
5. 经营单位认领收汇水单后,凭财会部相关付款规定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结算利润必须不低于预算利润。
(六)核销和退税
1、经营单位必须在出口报关后(以出口日期为准)60天内完成外汇核销,核销工作流程参照《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2、 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公司退税管理规定申报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国税发票退税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员必须结合出口报关日期,在预付账款挂账30天内回笼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金额与报关出口金额应控制在合理的成本水平范围内,不得高于报关金额的合理成本水平。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对应多张出口关单。 “0”退税率的商品,增值税发票要分开开具。
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业务员必须在出口报关后(以出口日期为准)70天内收齐报关单退税联和国税发票退税联交财会部。
3、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按装订顺序包括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出口报关单,必须于财务税务组通知期限内按上述顺序装订交税务组统一归集管理。
业务员必须保证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逾期单证:业务员需书面说明逾期的原因,报经营单位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核,逾期报告将作为客户和业务员评级以及合同(协议)续签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合同的后续跟踪
1、单证中心每月25日前将上月业务员出口报关信息整理后交财会部,财会部核算员逐一核对单证齐全情况,跟踪督促业务员按时收汇和回笼增值税发票,发现逾期末收汇和未回笼增值税发票的,及时反馈到经营单位经理、财会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必要时采取停止付款、停止领新核销单等方式,直至改正。
2、财会部每月检查核销工作情况,每月10号前通报逾期未核销和逾期未使用情况,按照管理规定对于有逾期的停止发单,直至改正;
3、财会部检查退税备案单证情况是否齐全、真实。每月通报退税单证备案情况。
4、综合办公室连同财会部、监审部定期检查合同协议执行情况,检查内容有:实际贸易额、利润情况、收汇是否及时、发票是否及时等,发现异常及时通报、反馈、督促改进。
5、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综合办公室发提示通告通知业务员续签。
1.1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永煤贵州区域内煤炭企业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但是所属黔西县单位新田矿、高山矿、小春湾煤矿,所属黔西南州普安县兴安煤业糯东矿均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地税收政策混乱,分管税局出具一项通告,即要求企业缴纳各种税费。通过分析比较,核定征收的吨煤税负比查账征收要高出20多元/吨。
1.2营业税核定不合理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各煤矿项目的主营业务均为煤炭销售,无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但大方县相关企业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税法、精税法的高素质队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充分享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权利。财务人员加强对税、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最新动向,要做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都要有国家及省政府相关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2.5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结合永煤贵州地区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笔者从采购、销售、合同管理、筹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①强化采购管理,抵制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催要购货发票,并对供应商送交的票证、单据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票据的种类、税率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一致。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它发票。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180日,相关人员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慎重。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素与合同、到货验收单是否三者一致。针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不合规的发票,经办人有权退回发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购过程中,因票据不合规、程序不合规等现象带来的税务风险。②财税人员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企业合同会签工作中,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企业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3永煤贵州区开展纳税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背景
在旧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征税制度下,由于营业税扣税之间存在不连续性,造成的重复征税现象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于2011年开始运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是当前税收改革的重要发展趋势。根据我国“营改增”三步走计划:首先,在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行业进行试点,这一阶段已于2013年开始,目前已经将部分行业的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最后,消灭营业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增值税。按照规划,我国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此次税改[1]。税改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建筑企业。建筑业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重要行业,我国在建筑企业运行“营改增”有助于改善建筑企业的市场秩序,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影响
目前正在建筑施工企业推行的“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消极影响。笔者供职的单位下属有多家建筑施工企业,正面临着“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1.积极影响(1)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发展在施行“营改增”政策之后,给建筑施工企业所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费用的支出,解决了以往建筑企业中所存在的纳税筹划难问题。“营改增”实施之后,一方面避免了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对建筑货物实行单一的征税方法,这就使得企业的税务负担得以减轻,增强企业的投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征税平衡;另一方面“营改增”能够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在动工前所购进的机器设备和各种原材料的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企业在向国家缴纳税款时可以将这部分税款抵扣掉,这样,建筑施工企业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成本费用[2]。“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非常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施行。(2)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风险自“营改增”实现之后,建筑施工企业不必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对企业纳税进行筹划,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2.消极影响(1)对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影响建筑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营改增”的推行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就要求建筑行业必须对这些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使施工管理变得相对复杂。比如,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要修订,建设单位招标的预算编制、相应的设计估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对外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等也要有与之相应的调整[3]。此外,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所以,“营改增”会引发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等一系列的改变。(2)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成本的影响是与行业税率和该企业的成本结构相关的。比如某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取得进项税额不够,反而加重其税负了,造成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①建筑材料进项税抵扣困难;②建筑劳务费无法抵扣增加税负;③动产租赁营改增加大建筑业税负;④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3.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除上述影响外,“营改增”还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利润下降、现金流量支出增加等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应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
2.5加强税收征管,建立以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是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作用的关键。建议在改分类所得税为
分类综合所得税的基础上,对各类所得实行逐项扣缴,年度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以有利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及时监控。纳税人多缴税,则退税;少缴税,则补税。同时加快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进度,逐步实行收入支付信用化,推动隐性收入显性化,并加快征管手段的现化建设,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
谈加强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更新时间2010-5-229:31:56打印此文点击数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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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商业环节增值税收入逐年递减,其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税收监督和稽查,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