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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欺诈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国际贸易中,欺诈行为是难以全面杜绝的,它主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保险、航运、结算等环节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借助不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对另一方的当事人进行隐瞒、欺骗等行为,以此非法获得货物或者金钱,达到自身的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国际贸易欺诈被看做是公认的刑事犯罪,已经和正在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1]。与其他任何一种欺诈行为一样,国际贸易欺诈的最直接的动因在于不法分子的贪婪本性。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无论是贸易规模还是商品的种类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可是,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欺诈活动也逐渐升温,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饱受伤害。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了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希望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时下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鉴的信息。
一、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类别
1.结算欺诈。通常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三种,汇付和托收两种方式,对出口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采用信用证。只是就会出现一种伪造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欺诈,它是信用证欺诈最常见方式;还可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实施欺诈;除此之外,当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过程中有意制定部分隐蔽性条款,让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能够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他的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因为这种信用证从本质上来讲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会导致出口商不能按期发货,这样对方就借口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造成违约,最终索取押金、佣金或者购货款等欺诈行为。
2.利用担保条款进行欺诈。因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相互不清楚彼此的资金信用度,为了降低风险,一般通过制定担保条款以此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然而还有人往往会借助此担保条款来实施欺诈,比如倘若担保人不合格,就会导致担保成为无效担保,也可能是用不是自己全部的他人财产作抵押欺骗签订有关担保合同[2]。
3.单证欺诈。通过单证欺诈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使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它是指卖方通过出具保函确保赔偿船东将可能遇到的损失作为条件,通过恶意串通船东将装有货物损坏批注的不清洁提单置换为清洁提单的方式;第二种是卖方为了达到方便结汇勾结船东与承运人或者他的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海运欺诈,让买方不接受收货及实施索赔的权利致使损害,从而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的方式[3];第三种是通过伪造提单,是指货物实际没有装运,通过出口商伪造提单,然后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欺诈的方式。
二、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成因
1.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监控。目前,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往往远隔重洋,在具体履行相关合同中,从备货到装船运输再到付款结算等方面,均是通过相互交换商业单证来开展的,双方当事人在主要依靠双方的意愿行事,不管哪一方想要完全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不可能的,这也会为一方欺诈另一方当事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目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说明:在通过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国际贸易当中,仅仅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仅仅将它作为标准进行审查与核实,并且按照它决定是不是付款,导致单据的真伪鉴定与货物的真伪检查问题丛生,也会导致部分不法外商产生伪造单据亦或用不好的充当好的行为,最终让这些欺诈行为的监控处于逍遥状态。
三、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防范
1.注重合同条款的严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合同条款通常是贸易双方相互履行合约、进行结算以及处理争端的根本依据。所以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清晰规定贸易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4]。对于进行交易的货物名称与数目、规格与型号、质量与价格、运输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与结算方式等必须提前进行认真的商量,而对于那些容易引发合同欺诈的条款必须要经过仔细的论证。
2.加强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所谓资信调查是指专业信息咨询公司把部分从政府相关部门查询所获得的企业登记资料与被调查公司的具体资料及其对被调查企业所进行的较为综合的资信分析与调查。它的内容具体包括被调查公司注册现状、财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经营者的情况、公司历史最大交易量、公司法庭诉讼记录以及相关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被调查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估等情况。通过对公司资信调查与分析,交易者能够全面掌握交易对象的公司资料与经营状况,进而能够确定和它交易的方式,从而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的目标。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外贸企业正在加快扩展他们的国外市场,在不断发展进出口业务的同时,所经历的国际贸易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多。当前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大多数外贸企业中掌握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并且具备较全面国际经贸经验的外销人员远远不够,所以这就可能成为国外不法商人进行欺诈的目标。本文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欺诈风险的各种不同类别,并且由此展开分析,进而得出在国际贸易欺诈风险的成因,最后从多个不同的视角给出了风险的防范,这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有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胡耀民.国际贸易欺作及防范措施[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34-36.
[2]章静.国际贸易欺诈及防范措施[J].中国商贸,2010(05):195-196.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 文化的活力逐渐被激发, 成为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因素。把握国际贸易需要从文化视角进行解读,商品是价值、使用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统一体,国际贸易实质上也是商品文化价值的交换过程;文化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根源和依据;文化比较优势是推动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的现实动力。
关键词:国际贸易 文化风险 文化差异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文化作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习俗习惯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以一种“共同理念”的形式影响人们的交易行为和消费偏好,促进或制约着国际贸易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国际贸易与文化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文化是影响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因素。然而,综观现有的主流贸易理论,在阐述国际贸易的依据时,本质上都是从劳动、资源、产品、技术等纯经济要素来加以说明,几乎没有涉及文化禀赋问题,更没有将文化作为一种根本性因素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离开了文化,我们就很难说明许多贸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不能去把握贸易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因此,深入探讨国际贸易的文化根源,揭示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文化依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国际贸易文化依据的分析,也为国际贸易中具体文化问题的考察,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一、文化风险的根源
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概念旨在说明文化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损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因不同的社会习惯而存在的产品市场差异,使人们难以预测哪种产品会在外国市场上受欢迎,哪些商品会得到当地国的抵制。为此,文化风险直接作用于出易中的商品和商品贸易中的目标市场。
如果文化差异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将会沿着文化差异、文化冲突、文化风险、这一路径产生文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贸易公司运作的低效率,对贸易双方产生破坏性影响。文化风险的根源是文化差异,并表现在三个层级上。首先,国家的主导文化对国际商务影响最大,不但影响商业交易的语言,还影响交易的性质与种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经常表现为:价值观差异、种族优越感与种族歧视、对文化符号系统理解差异、政治文化的不同导向,以及不恰当地运用管理习惯。其次,文化风险还源于不同国家不同公司间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组织的各个方面,指导日常的商业交往。包括经理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构造组织、如何选择和制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再次,公司内部员工来自不同国家,他们身上都有本国文化的印记,组织中个体文化差异也会带来文化风险。
■二、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诺斯指出: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在那里, 制度至多是经济增长的既定前提, 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作为经济增长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正式制度, 即政治政策、经济规则、契约等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 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 包括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统称为“文化”。在制度对贸易体制的作用中, 正式制度当然占据主要地位, 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贸易活动赖以进行的影响因素, 它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和激励的作用, 以及对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文化因素就是作为这么一项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
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 是人们基本的信念和判断, 这种评价或判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 从而影响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比如人们对生命存在意义上的看法中, 认为平和安顺为好的人追求安静、保守的生活方式, 对新潮事物和产品不感兴趣;而认为轰轰烈烈才不枉人生的人则追求有刺激的生活方式和时尚产品。前者看重归属感, 后者追逐成就或权力。由此推断, 以前者为主流价值观念的国家, 对外交流的欲望不会太强烈, 人们对外来产品和服务不甚欣赏, 所以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而后者与之完全相反。
(二)伦理道德
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 使人们具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 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 以指导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 人们的道德观念及其对人的约束力都不同。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例来说, 中国人倡导的“忠”、“义”、“孝”、“忍”、“稳”等观念, 在社会正常运行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规范作用, 形成了东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约束特征, 这与西方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文明有很大差别。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发展史的文明, 所以法律在人们行为中的规范作用特别大,人们以为守法就是道德, 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东西, 都以法律来规范, 形成了法律约束的特征。顺应道德观念, 利用道德约束展开贸易活动, 对于外来者非常难, 因为对不同地域道德观念的理解、掌握、运用是极其艰难而漫长的。所以, 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 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 而很多西方国家的产品在东方国家的滞销则是由道德观念的差异造成的。
■三、降低国际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措施
面对这种无形的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使世界各国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 享受尽可能多的比较利益, 靠一种文化完全地压制或征服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对贸易不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动世界文化的融合, 形成一种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和补充、杂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综合体, 使文化因素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消失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局面, 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国际性文化交流
为了消除文化差异, 最宏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 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 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 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 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们不懈努力, 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终究会到来。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览盛况空前, 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通过这些文化展览的成功举办, 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一定会加深, 更会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二)贸易策略与当地文化交融
国际贸易活动中最直接的主题就是企业, 当一个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市场展开贸易活动时, 最为重要的就是其贸易策略的制定。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 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 使文化渗透其中, 这是第一个步骤。然后是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 包括产品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 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 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 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 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破除壁垒的目的。
(三)文化交融的培训与培养
为了与文化因素对贸易活动日益明显的的影响保持同步, 需要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 培养出推进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过文化融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键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识和知识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此, 应当进行这样一些方面的培训: ( 1) 文化理解的培训。即介绍不同国家的人文状况, 了解不同国家的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法规等, 并与本国的相应方面作比较, 加深对国外文化的理解。( 2) 文化应用的培训。让被培训者了解其他国家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清楚他们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清楚针对他们的价值观应该采用的奖励方式, 并对当地的奖惩制度做出评价和改进的建议。( 3) 实地文化考察的培训。派遣培训人员到他们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国家进行实地的观察和研究, 使他们在与当地消费者的直接接触中理解他们的文化, 把握他们的动机。( 4) 相互交流的培训。邀请不同文化背景的贸易管理者与被培训人员进行适时的交流, 并经常组织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经贸人员进行交流, 互谈感受, 加深他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
(四)充分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尽管一些习俗禁忌可能会阻碍外来商品的进口,但只要规避得当,同样会创造贸易需求,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公司面对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结果其产品2008年在海外销量增加19%。文化差异对服务贸易的需求影响更是如此。当前,服务业已占世界贸易额的20%-30%,据估计它将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长,这意味着国际贸易中将越来越以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尽管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不像货物贸易中的物质文化易于移植,但其文化特质和文化个性更能影响服务贸易的需求。对于文化附加值很高的文化商品和知识商品而言,由于人们对异国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对高科技文明的追求,无疑是创造贸易需求的文化根源。对于一般的服务商品而言,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固有的感觉方式及其所有属性的重要程度在不同文化间存在差异,但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文化因素仍是产生贸易需求的原因,例如,由于买方必须建立对卖方所售产品质量的信任,因而,服务的无形性使海外的服务贸易变得更加困难,但是一个公司品牌文化及良好的声誉却能改观国外贸易现状。
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互动的过程。这一研究为我国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启示:文化具有单纯的经济战略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如何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比较优势,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一方面,企业和外贸经营者要充分重视文化的价值,努力提高和优化贸易商品的文化品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确立正确的文化战略,以文化力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太原书海出版社,2006
[2]任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中国流通经济,2004
[3]刘锐.文化视野中的国际贸易.理论界,2005
[4]冯双鹏.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影响力.理论界,2005
关键词:国际贸易 文化风险 文化差异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文化作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习俗习惯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以一种“共同理念”的形式影响人们的交易行为和消费偏好,促进或制约着国际贸易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国际贸易与文化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文化是影响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因素。然而,综观现有的主流贸易理论,在阐述国际贸易的依据时,本质上都是从劳动、资源、产品、技术等纯经济要素来加以说明,几乎没有涉及文化禀赋问题,更没有将文化作为一种根本性因素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离开了文化,我们就很难说明许多贸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不能去把握贸易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因此,深入探讨国际贸易的文化根源,揭示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文化依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国际贸易文化依据的分析,也为国际贸易中具体文化问题的考察,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一、文化风险的根源
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概念旨在说明文化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损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因不同的社会习惯而存在的产品市场差异,使人们难以预测哪种产品会在外国市场上受欢迎,哪些商品会得到当地国的抵制。为此,文化风险直接作用于出****易中的商品和商品贸易中的目标市场。
如果文化差异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将会沿着文化差异、文化冲突、文化风险、这一路径产生文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贸易公司运作的低效率,对贸易双方产生破坏性影响。文化风险的根源是文化差异,并表现在三个层级上。首先,国家的主导文化对国际商务影响最大,不但影响商业交易的语言,还影响交易的性质与种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经常表现为:价值观差异、种族优越感与种族歧视、对文化符号系统理解差异、政治文化的不同导向,以及不恰当地运用管理习惯。其次,文化风险还源于不同国家不同公司间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组织的各个方面,指导日常的商业交往。包括经理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构造组织、如何选择和制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再次,公司内部员工来自不同国家,他们身上都有本国文化的印记,组织中个体文化差异也会带来文化风险。
■二、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诺斯指出: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在那里, 制度至多是经济增长的既定前提, 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作为经济增长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正式制度, 即政治政策、经济规则、契约等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 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 包括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统称为“文化”。在制度对贸易体制的作用中, 正式制度当然占据主要地位, 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贸易活动赖以进行的影响因素, 它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和激励的作用, 以及对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文化因素就是作为这么一项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
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 是人们基本的信念和判断, 这种评价或判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 从而影响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比如人们对生命存在意义上的看法中, 认为平和安顺为好的人追求安静、保守的生活方式, 对新潮事物和产品不感兴趣;而认为轰轰烈烈才不枉人生的人则追求有刺激的生活方式和时尚产品。前者看重归属感, 后者追逐成就或权力。由此推断, 以前者为主流价值观念的国家, 对外交流的欲望不会太强烈, 人们对外来产品和服务不甚欣赏, 所以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而后者与之完全相反。
(二)伦理道德
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 使人们具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 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 以指导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 人们的道德观念及其对人的约束力都不同。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例来说, 中国人倡导的“忠”、“义”、“孝”、“忍”、“稳”等观念, 在社会正常运行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规范作用, 形成了东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约束特征, 这与西方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文明有很大差别。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发展史的文明, 所以法律在人们行为中的规范作用特别大,人们以为守法就是道德, 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东西, 都以法律来规范, 形成了法律约束的特征。顺应道德观念, 利用道德约束展开贸易活动, 对于外来者非常难, 因为对不同地域道德观念的理解、掌握、运用是极其艰难而漫长的。所以, 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 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 而很多西方国家的产品在东方国家的滞销则是由道德观念的差异造成的。
■三、降低国际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措施
面对这种无形的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使世界各国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 享受尽可能多的比较利益, 靠一种文化完全地压制或征服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对贸易不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动世界文化的融合, 形成一种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和补充、杂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综合体, 使文化因素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消失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局面, 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国际性文化交流
为了消除文化差异, 最宏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 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 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 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 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们不懈努力, 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终究会到来。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览盛况空前, 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通过这些文化展览的成功举办, 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一定会加深, 更会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二)贸易策略与当地文化交融
国际贸易活动中最直接的主题就是企业, 当一个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市场展开贸易活动时, 最为重要的就是其贸易策略的制定。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 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 使文化渗透其中, 这是第一个步骤。然后是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 包括产品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 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 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 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 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破除壁垒的目的。
(三)文化交融的培训与培养
为了与文化因素对贸易活动日益明显的的影响保持同步, 需要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 培养出推进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过文化融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键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识和知识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此, 应当进行这样一些方面的培训: ( 1) 文化理解的培训。即介绍不同国家的人文状况, 了解不同国家的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法规等, 并与本国的相应方面作比较, 加深对国外文化的理解。( 2) 文化应用的培训。让被培训者了解其他国家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清楚他们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清楚针对他们的价值观应该采用的奖励方式, 并对当地的奖惩制度做出评价和改进的建议。( 3) 实地文化考察的培训。派遣培训人员到他们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国家进行实地的观察和研究, 使他们在与当地消费者的直接接触中理解他们的文化, 把握他们的动机。( 4) 相互交流的培训。邀请不同文化背景的贸易管理者与被培训人员进行适时的交流, 并经常组织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经贸人员进行交流, 互谈感受, 加深他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
(四)充分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尽管一些习俗禁忌可能会阻碍外来商品的进口,但只要规避得当,同样会创造贸易需求,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公司面对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结果其产品2008年在海外销量增加19%。文化差异对服务贸易的需求影响更是如此。当前,服务业已占世界贸易额的20%-30%,据估计它将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长,这意味着国际贸易中将越来越以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尽管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不像货物贸易中的物质文化易于移植,但其文化特质和文化个性更能影响服务贸易的需求。对于文化附加值很高的文化商品和知识商品而言,由于人们对异国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对高科技文明的追求,无疑是创造贸易需求的文化根源。对于一般的服务商品而言,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固有的感觉方式及其所有属性的重要程度在不同文化间存在差异,但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文化因素仍是产生贸易需求的原因,例如,由于买方必须建立对卖方所售产品质量的信任,因而,服务的无形性使海外的服务贸易变得更加困难,但是一个公司品牌文化及良好的声誉却能改观国外贸易现状。
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互动的过程。这一研究为我国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启示:文化具有单纯的经济战略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如何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比较优势,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一方面,企业和外贸经营者要充分重视文化的价值,努力提高和优化贸易商品的文化品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确立正确的文化战略,以文化力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
[1]胡惠林,李康化.文化经济学.太原书海出版社,2006
任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中国流通经济,2004
刘锐.文化视野中的国际贸易.理论界,2005
冯双鹏.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影响力.理论界,2005
关键词:国际贫易 风险转移 交货 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关键词:国际贸易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市场风险含义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变动而引起价值出现无法预料之潜在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表现为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等多种形式。在国际贸易中,同样存在各种市场风险,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及未来发展。因此,正确分析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市场风险,是新时期进出口企业发展国际贸易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市场风险类型
(一)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完成交货的时间比较长。履约期间,由于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动而引起计价货币的波动,便会对出口企业的实际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外汇的波动或多或少地会影响企业的业务成交量。当外币升值时,实际支付的本国货币的贷款额也会上涨,进口的增值税和关税也会相应增加,这些都会减少企业的盈利额,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正确防范国际贸易的防范显得更加重要。
(二) 政策风险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区域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融合,加剧了各国在贸易中的摩擦,各种反倾销的事件和贸易壁垒频繁发生。各个国家均以本国的利益为前提,试图通过制定贸易条款来保护本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甚至运用本国的法律来强迫本国的人们购买本国产品。不少发达国家就是这种方式,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三)贷款风险
WTO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各国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经济危机后很快就会波及到其他国家,致使整个国际经济处于经济危机状态中。开展国际贸易,我们必须重视贷款风险。贷款必须以信任为前提下,贷款国需要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能在一段时间之内将款项还给被贷款国,这样的贷款才安全。否则,便容易给被贷款的国家带来信用风险。
(四)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中包含运输风险。FOB 贸易合同中,货物经装运后,一旦越过船舷后,就可将风险转移给进口商。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风险,出口商未拿到货物的保单就无法向保险公司所赔。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多种风险,而货运的商无法对货物发生的损失承担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货物的出口商与客户已签合同,出口商又不能违反合同将货物卖给其他人,否则要进行赔偿。此外,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也有所限制,通常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只允许一种运输方式。
(五)价格风险
价格波动的风险是国际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与国内相比,交易成本要更多,通常进出口合同金额要大,交期也更长。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对卖方所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而当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下降时,交易双方所处的情况又会不同。此外,价格波动的风险表现在由于企业无法控制价格,使其未来成本无法确定的迷茫状态。如生产成品的企业,从国外买原材料,因无法控制未来的原材料价格,其产成品的市场容量大,价格波动却不大,这时候,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企业来说,有着致命的影响。
三、规避国际市场风险的对策分析
要有效防范上述市场风险,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3.1 做好国际市场调研。要通过搜集、整理相关信息来分析各主要生产国及需求国的生产和需求变动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科学估算未来的供需变动及价格走势, 做到胸有成竹,以便在贸易洽谈、经营决策、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以结算方式为例, 如出口商预测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幅度下跌, 那么通过L/ C方式结算会比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结算来得明智; 而若市场前景看好, 对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托收方式,则可加速资金回笼与周转,并开拓新的业务。
3.2. 分析贸易国相关政策及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因素
一国的财政货币及贸易政策对其进出口贸易有着很大的影响。如: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出口有利, 对进口失利,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则相反。当一国实行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时,会通过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等方式鼓励出口, 而设定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提高进口关税等措施来限制进口。遇上国际收支持续高额逆差时, 政府会进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这些都会引起贸易竞争和贸易摩擦,对国际贸易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关注国际动态, 掌握各国政策、法规的变化, 可使我们规避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3.3防范汇率风险
我国对外实行外汇管制, 因此企业还无法在外汇市场上通过交易来消除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要防范汇率风险,首先要正确选择计价货币, 也就是说,出口要以硬币作价, 进口要以软币计价。如遇到特殊情况,出口中必须以软币作价, 或进口中必须以硬币作价, 应适当调整价格:出口若使用了软币计价,要提高作价; 进口若以硬币计价, 要降低作价。如果所选用的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幅度明显, 那么可以汇率区间来确定价格,在合同中写明价格调整条款,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 当计价货币汇率处于不同区间时, 允许用不同的结算价格或作价方式。如此一来,可控制和规避外汇变化带来的很多风险,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4合理选择市场区域, 营造多元化外贸市场结构
要在充分了解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历史文化背景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的前提下, 合理选择市场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同时,要坚决按照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提示, 构建企业多元化的外贸市场结构。。起初,企业可先发展国内市场,当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时,可按照以上原则积极向多个国家拓展国际市场,如此一来可避免受到价格风险和供需风险。不过,很多初始阶段企业的实力较弱,企业可只将小部分市场放在国外,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积极拓展他国市场和区域。对企业而言,一个国家的风险常有,但多个国家同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回顾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其发源地也是美国,并不是整个西方国家同时爆发。因此,只要坚持“不要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企业本身就可规避一定风险。之后再建立起面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这样一来,就算局部地区市场波动带来不利影响,在其他市场上也能得到扩充或补偿, 否则,如果把市场定位在一个地方,那里进出口市场出现问题的话,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存亡都会有很大影响。
3.5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尽管运用政策手段或期货市场可规避一些市场风险,但仅靠这些手段还远远不够。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会有很多的企业愿意与之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企业自身强大了,其抗风险能力也会变强。我国的进出口中小企业都能通过几个大型企业来与国外做生意,将出口产品卖给这几个大企业,并从这几个企业进口所需产品。显然,具备这个功能的得是国有企业,其目标是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上的合法权益。
结语: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对各个国家的贸易发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风险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分析引起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各种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1] 苏文,《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及防范》,经济师,2004 年第5 期
[2]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与防范》,时代金融,2011年第9期下旬刊
[关键词]外汇风险;国际贸易;防范
我国汇率机制改革始于自2005年,发展至今已整整10年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汇率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人民币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1]。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民币升值不断施压,加之我国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随之加剧。就简单的理论而言,人民币汇率上升1个点,就相当于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成本提升了1个点,必然会削弱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于国外来说,价格上涨了,对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出口规模受到严重影响,无疑给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巨大的威胁。面对当今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为保证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平台中不断的发展,就需要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风险进行分析与预测,以便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外汇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1.1何为外汇风险
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汇率的变化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面临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由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业务核算过程中涉及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汇率波动自然就成为外贸企业必须面临的风险因素,汇率的波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为一国的经济实力、国际收支、通货膨胀以及整体政治、经济的发展环境,这些因素有些会使企业遭受外汇损失,有的也会使企业获得外汇收益。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加上国际贸易中,当前以美元为流通货币,人民币汇率波动不断加剧,外汇风险不断增大,成为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风险。因此,外贸企业预防和化解外汇风险尤显重要,企业只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
1.2外汇风险的种类
外汇风险种类较多,基本上可概括为5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外汇买卖风险及外汇储备风险。下面就这5种风险进行简要阐述:
1.2.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就是企业在交易结算过程中,由于外币和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亏损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时,普遍都是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的改变使得实际获得的本币现金流量减少或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增多而产生的亏损。该风险主要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具体账目表现为以外币计价的未结算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预收或预付、期货交易、远期承兑汇票、国际投资及国际借贷等。
众所周知,时间是外汇风险的构成要素之一,国际贸易过程中,无论采取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方式,都会经历一段时期,而此期间汇率是不断变化的,从而给贸易商带来了结算风险[2]。举例说明,一家贸易公司出口价值10万美金的商品,合同签订时汇率为1美金=7.3元人民币,出口方按照合同价格就可以收到73万元的人民币,由于货款要1个月后才能收到,倘若收款日汇率为1美金=7.2元,那么出口方收到的10万美金就只能兑换成72万元人民币,无形中就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
1.2.2折算风险
我国会计法规规定,我国企业需采取本币就企业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内容进行核算。折算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就外币债权、债务进行会计报表处理时,在折算成本币计价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折算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各异,导致损益不同,加之汇率变化水平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评估风险。譬如,我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于2014年12月初购进一台设备,价值为10万美金(含税费),此时1美金=7.2元,我公司应付账款72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底财务报表出具时,此时汇率为1美金=7.3元,资产价值在报表中反映为73万,比购入时价值多出1万。这就是折算时汇率与购入时汇率不同所造成的评估过大风险。
1.2.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汇率的不可预料性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只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预期评估,是外贸企业进行整体市场规划的一个过程,也是企业预测能力的体现,预测结果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及筹资等战略性决策的展开。
1.2.4外汇买卖风险
外汇买卖风险是在外汇买进和卖出过程中产生的,该风险表现为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通过汇率波动赚取差价利益。该风险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企业的最主要风险。
1.2.5外汇储备风险
为弥补应付外币收支需要,外贸企业都会储备一定的外汇,在外汇储备持有期间,如果储备货币的汇率发生变动,引起外汇储备价值发生损失,就会形成外汇储备风险。为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外贸企业应当适时依据汇率变动和支付需求,随时调整结构,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论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在研究风险转移制度时必须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
现代国际贸易的货物交付过程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跨国的运输,货物在途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更大,比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划分,应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极为关注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仅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而不包括违约风险。风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以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风险仅是一种可能性。其二,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风险是由意外事件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可归责于某一方当事人,则应受其他制度调整。其三,风险问题仅仅涉及双方当事人间对货物损失的分配。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买卖双方都十分重要。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的是“交付主义”;其二,·路货买卖。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起由买方承担。”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完善我国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是合同法中初次使用“风险”这一法律术语,但并未对“风险”作出准确定义。笔者认为应将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完善这一概念。
(二)明确风险转移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根据传统理论,标的物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两类。所谓种类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归于合同项下的行为。划归于合同项下的方式为:或在货物上加标记、或另行排放、或装船、或以其它方式列明,且卖方得向买方发出货物已划归于合同项下的通知。标的物特定化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方所有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卖方一物数卖的多重买卖现象,《公约》第67条(2)款就强调了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笔者建议,《合同法》对于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应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立法,以货物的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非特定物在清楚地划归于合同项下以前,风险不转移至买方承担。
(三)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调整范围。
风险转移规则具体调整着哪些方面,特别是买卖合同在有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均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这是适用风险转移规则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合同法》对此问题却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公约》也并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而有的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前发生,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生效后才能发生。笔者个人倾向于后一观点,买卖合同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时,才能适用风险承担的原则。
(四)完善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的规定。 转贴于
首先,关于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仅规定了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与第94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有些不符,数量不足,迟延交付等可能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没有被考虑进去,显然是不够全面具体的,笔者建议可以将“质量不符合要求”改为“与合同的约定不符”。这样才能包括所有根本违约的情形,以维持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2.4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关键词:国际贫易 风险转移 交货 原则
一、关于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说法
凤险,指的是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而风险的转移实际指的就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三、风险转移的时间
根据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有如下规定:
1、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贸易因其国际性,往往需要经过运输环节,而风险大多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货物的风险在卖方按照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此即“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此即 “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基于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分离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虽然提单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原则,并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灭失由乙公司承担。
2、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的转移。在途货物买卖,也称路货买卖,是指针对已经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买卖。由于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都不大了解,这样无形中加大了交易的风险,所以,确定在途货物风险时要相对复杂一些。《公约》第68条规定,在途货物买卖,货物风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就转移给买方承担。但如果在途货物买卖是凭单交易,即卖方以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至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简单的说就是凭单据交易的路货买卖,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由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保护买方,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发生损坏或灭失的事实,而向买方隐瞒,那么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而不按上述时间转移。
3、不涉及运输时的风险转移。针对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国际货物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或者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由此开始转移。
加入WTO(三大国际组织,即国际基金货币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全球性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建立者、实施者、监督者和仲裁者,他们实行股份制运作方式,主要体现西方国家利益。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
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媚外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
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
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加强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侵权问题
案例1:2004年10月22日,阿联酋客商STANLEY TRADING L.L.C.(史丹利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史丹利公司”)委托佛山市泓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泓信公司”,生产单位为佛山市高宝照明电器厂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近14.6万只,货值约30余万人民币。该客商出示了注册国为阿联酋、注册号码为45875、并经阿联酋外交部官员签名盖章证实,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认证的商标证两张,该商标证说明“HENKEL”商标的持有人为史丹利公司。经审查,泓信公司确信委托生产加工的客商具有“HENKEL”商标许可使用的资质,同时史丹利公司也提供了在我国多次委托其他国内企业加工生产同样产品的证明文件。2004年12月20日,泓信公司向广州海关履行这批车用卤钨灯的报关手续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有“HENKEL”标识,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恩同公司)已经在同类产品注册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广州海关立即与恩同公司取得联系,恩同公司确认这些货物并未经该公司授权生产,而且也从产品本体和包装上指出了仿冒关系。两天后,恩同公司向广州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书,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因此广州海关认定泓信公司的货品侵权,并于2005年3月30日对该批货物进行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的行政处罚。泓信公司不服广州海关的处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两审终审,最终泓信公司以败诉告终。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HENKEL”商标即使已被史丹利公司在阿联酋合法注册,该公司因注册享有的法律权利也仅在阿联酋国内有效,并不必然延伸到中国。在国内,恩同公司是“HENKEL”商标DE合法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中国境内相同商品上使用“HENKEL”商标,应当获得恩同公司或其授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是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指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扣留调查。
所以建议OEM企业,为避免牵扯商标侵权纠纷,再与国外委托方签订加工合同前,应做好如下审查工作:一是严格审查其是否为合法的商标权利所有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授权书,授权书是否真实,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二是委托方在产品最终到达地是否拥有商标权;三是授权加工的品牌与其获准注册的品牌是否完全一致;四是在海关总署的网站上查一下商标备案信息,确定该外商已经在国内注册了同款商标,或者该商标在国内没有被注册;五是在签订合同时加入担保条款,约定知识产权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案例2:2008年7月,英国某公司向绍兴某公司下订单,要求绍兴公司制作一批带有该英国公司商标的笔记本,英国公司已经支付了30%的预付款,并出具了相关表明该公司拥有该商标的权利证书。2008年10月,该批货物做好后,一共分四次发运,第一批货已经到达英国某港口,第二批和第三批在海运途中。第四批在绍兴公司的仓库,正准备运出。2008年11月第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某港口后,英国公司付款赎单提货后表示,第一批笔记本的颜色有问题,要求绍兴公司将其余三批货物打对折。绍兴公司表示不能接受,最后运回中国。但由于该批笔记本上有该英国公司的商标,该英国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转卖并不可行。对笔记本上的商标做了相应处理后,低价销售(该笔记本2.3英镑每本卖给英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仅以4.5元价格销售),损失巨大。
可见,作为OEM企业,一是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检索,看是否与中国或者目标销售国的在先权利有冲突。此时,如能拿到国外买家的权利保证文件,将有助于将来在出现知识产权权利纠纷时,保护己方利益;二是在确定国外买家的权利后,对合同中的货款支付方式、质量条款、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条款要特别注意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约定。因为产品打上了他人的商标,万一国外买家一旦以各种借口不要这些货物,国内制造商也不能轻易将该货物转卖给他人,或将货物在国内销售。相对于普通的国际贸易,这种涉及使用国外买家知识产权的贸易中,国内制造商的权利就更容易受到限制或者损害,因此国内制造商就应该通过尽可能多收预付款、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和有利于己方的质量条款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法来保护自身利益。
自有货物出口的商标权问题
案例3:2006年7月,当王致和集团拟在30多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王致和”商标在德国已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公司(德国欧凯公司,Okai Import Export GmbH,以下简称欧凯公司)抢注。欧凯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注册申请,并在2006年3月24日起开始公示,王致和公司在彼时已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2007年初,王致和向慕尼黑地方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欧凯公司无偿归还商标、予以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一审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一,王致和主张对方是恶意抢注,而欧凯强调是合法注册;第二,王致和主张对“王致和”商标拥有著作权,欧凯则提出其标识是通用的“中国古代士兵头像”;第三,“王致和”提出,对方违反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欧凯则辩称其注册“王致和”商标是对自己的保护。慕尼黑地方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目前,王致和公司已经在全球34个国家和地区抓紧注册,以避免商标再次在国外被抢注。
从此案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整体上对商标的海外保护意识薄弱。2008年,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而同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600多件。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余起。商标被抢注后,自己的产品再进入当地时会被视为侵权,企业进入相关市场将受到阻断,夺回商标也比较费时费力,重新塑造品牌代价更大。企业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多发生于国内企业在国外的产品经销商和代销商之间。国外的产品经销商和代销商之所以要抢注,就是看到了国内企业商品在当地的市场,同时也为了将来能借此通过高价转让商标“大赚一笔”。要防止国外的产品经销商和代销商恶意抢注商标,可在合作协议里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约定对方不能抢注自己的商标,或是约定有对方代为注册商标,但商标权归自己所有。 当然这只是一种有限的消极防范。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及时在产品出口国注册商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
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2.4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132-01
1 前言
中国在加入WTO宣布外资银行准入的政策之后,外资银行各种投资大量涌入,国内商业银行在多个业务领域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竞争;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上,外资银行具有强烈优势。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它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分析研究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目前的状况并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为客户提供应对变化趋势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国际贸易融资概念
根据《巴塞尔协议》条约第244条可知: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广义而言,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国际贸易下的资金融通,是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是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与国际结算相关的营运资金支持,用以进出口商完成相关国际贸易运作,其还款资金来源于相关国际贸易运作之后的所收货款。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国际保理融资、福费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等。
3 国际贸易融资的常见风险
3.1 进出口商资信风险
进出口商资信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参加交易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约,就会导致另一方有可能遭受风险,进而使对进出口商提供融资的银行遭受风险。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存在管理混乱、普遍多头开户、结算、贷款和融资押汇等现象,其资信状况欠;常因资金短缺导致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信用手段套取银行资金后挪作他用。甚至还有一部分企业与外商勾结,向银行申请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利用汇率变动撤证后赚取汇价差润,严重影响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3.2 贸易风险
进出口贸易从谈判、签约到合同的履行都是一种商业信用,不仅要考虑到进出口商的资信能力,还要考虑到贸易商品的质量、交货、市场行情、汇率变动等因素,贸易过程中又会出现贸易纠纷和索赔,出现贸易风险。因此,进出口企业双方的经营能力,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价格、交货期限、市场行情和汇率变动情况以及生产厂家的生产能力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贸易是否顺利完成。这期间,任何一个不利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产生贸易纠纷,出现贸易风险,导致风险贷款。
3.3 金融诈骗风险
在贸易融资诈骗中,信用证诈骗最多最为典型。信用证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有机结合,在其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便利之时,也可能诱发欺诈的产生。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有时会面对企业盗取银行密押或校验码,伪冒通知银行印鉴和密押用假信用证诈骗;伪造提单或主要议付单据,真实单据中加入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融资;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相互开立信用证诈骗,滚动开立信用证诈骗等等。加入WTO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在贸易结算领域中的竞争将日趋激烈,信用证贸易融资的比重会不断增加,融资的风险也会随之扩大。
3.4 货币风险
货币风险也称为外汇风险,指在一定时间内的经济交往中,以外币计价的债权债务、资产,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动,而引起有关货币价值的上升和下降,致使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任何一方有可能遭受的风险。外汇风险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折算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以由于以外币计值的未来应收款、应付款在以本币进行结算时,其成本或收益因汇率波动而面临风险,是一种流量风险;经济风险是指预测之外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数量、价格、成本而使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益和现金流量减少的一种潜在损失;折算风险是指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以外币记值的会计报表以母国货币进行折算过程中所产生的外汇风险。
3.5 操作风险
信用证贸易融资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各家商业银行拓展国际结算业务,加强竞争能力、提高经营效益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各家银行在发展这项业务初期,未对其操作实行严格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因而出现了许多制度不严、监察不力、管理失常等操作失当造成资金损失的操作风险。
4 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4.1 审查进出口商家的资信状况
(1)甄别进出口双方贸易的真实性,应深入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落实信用证项下贸易的真实性,是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
(2)要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应当认真了解开证行的资本结构、资本实力、经营作风等,来证金额是在银行控制的授证额度内,在开证行的资本实力与来证金额明显不符的情况下,要求知名的大银行保兑。
(3)认真审核可转让信用证。无论在进口业务,还是出口业务中,有关银行和进出口商对这种信用证都要十分小心,尤其是国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在出口信用证交易中,我国银行和出口商对可转让信用证应严格审查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并对信用证条款逐条进行审核,同时要加强同出口商联系,帮助其分析其中的风险,配合公司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4.2 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国际贸易融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所以必须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管。
(1)需要做好融资前的调查。一方面了解申请企业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企业负责人品行、经营能力以及该单业务的盈利情况;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资信及信用证条款。
(2)建立进出口企业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对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状况,全部财务指标变动状
况,转机建制发展情况的动态资料信息库,实行动态监测;要特别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管理,应收款管理,定期与企业共同分析往来帐,及时发现有关帐款,组织力量清收。
(3)需要加强事后跟踪及时编制有关报表,分析考核各企业各种额度的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资金,并对各融资的额度、比例和期限实行事后检查。
(4)完善贷款客户资信评估制度。科学、客观地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是正确执行扶优限劣信贷政策的基础,从信贷投入上降低风险,抑制风险。
4.3 完善国际贸易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
(1)我国的立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国际贸易融资的政策法律的研究。
(2)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出发,分析国际惯例与中国现行法律之间的问题,,为科学立法提供依据,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促进中国国际贸易融资的发展。
4.4 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明确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台受理、操作部门为国际业务部,审批部门则是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委员会应对该行的贸易融资基本客户进行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评估并以此核定其年度授信额度、开证额度、付款额度及打包、押汇额度,同时对任何一笔贸易融资,都要严格落实抵押、担保手续。
4.5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构筑防范风险大堤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知识而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我国目前急需既懂国际惯例、既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各商业银行须加强人才培训,想方设法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1)严把进人关,可以引进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
(2)要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道德修养。
(3)强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员工识伪、防伪能力,努力防范和化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
5 结语
随着贸易迅猛发展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进出口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然而现实的贸易融资无论在方式上、业务数量上还是法律的健全上都无法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现实迫使各商业银行必须认真而对和正视风险,在有效规避和控制贸易融资风险的前提下要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
参考文献
[1]张宏伟.国际贸易融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2]黄海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创新趋势[J].新金融,2006,(11).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
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2.4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