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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领域法学理论;金融法学;概念;必要性;应用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金融领域属于重点领域之一,在此背景下金融法学体系应运而生,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都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问题越来越复杂。金融法学因其性质上的特殊,无法完全归属到任何一个部门法中,制约了金融法学的发展。面对此种情况,应该改变原有的理论指导体系,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领域法学理论的出现,就为金融法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领域法学理论的概念
领域法学,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的领域、现象为研究对象,集合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的法学理论学说。目前,财税法学、卫生法学、金融法学等都具有明显的领域法学特征。
首先,领域法学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学理论学说。其主要解决的是特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借鉴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与其他学科理论相结合,解决在特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法学理论,领域法学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集合性和综合性,能够解决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复杂性问题。
其次,领域法学理论是一种法律规范分类。一方面,对于现存的法律来说,领域法学理论不再强调法律规范从属于什么部门法,更多地是通过所解决的问题、所涉及到的领域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在划分之后,进行整合,形成该领域内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好地解决重要领域内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在特定领域内出现的问题,传统的部门法思维可能无法解决部分复杂的问题,通过运用领域法学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更有利于制定出科学的、全面的法律规范。
二、领域法学理论应用在金融法学中的必要性
领域法学理论应用在金融法学中有一定的必要性。一方面,金融法学非常符合领域法学理论的特点,金融法学也是着眼于金融领域,以在金融领域内解决金融问题为核心。领域法学理论中所强调的重点领域,其中也包含了金融领域。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在金融领域内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为了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有时必然会引入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如经济学、社会学等,这就会导致金融法学无法纳入到任何一个部门法中,传统的部门法分类已经限制了金融法学的发展。通过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并且,领域法学理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综合性和集合性,能够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解决金融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为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领域法学理论在金融法学中的应用
金融法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在金融法学体系中,能够看到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金融法学主要是解决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在研究过程中不仅有总体理论,还对各金融子领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例如证券法学、银行法学、票据法学、信托法学。并且金融法学还会不断地开放式发展。金融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适用各种法律规范,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包含了多种部门法律规范。在金融学发展过程中,体现着领域法学理论的特征。
其次,随着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金融法学还会根据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创造性的催生出新的法律规范。例如,在金融交易领域中,国际上形成了净额结算制度、信用支持制度等。我国在金融交易领域,也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但目前来看,部分制度并不符合我国的部门法学理论,无法得到落实发展。在领域法学理论的应用下,对于这部分制度,会进行完善和发展。此外,对于一些绿色金融、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问题,也会充分运用领域法学理论,借鉴各种部门法律规范和各学科的理论知识,解决这些问题,创造性的完善法律规范。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关键词:农村金融;困境;对策研究
一、引言
农村金融扶贫的本质是指一些经济较为窘迫的农户能通过国家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环境和银行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一些资金上的援助的基础上上,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改变或者改进生产模式从而走出贫困境况的模式。这种新型的模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将传统模式中对农户生活上的扶贫变成了对农户在生产上的扶贫,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户贫穷的问题。
二、我国农村金融扶贫存在的困境
1.传统金融扶贫理论存在不足。传统的金融扶贫仅仅是将金融简单的理解为借贷,使金融扶贫变成了借贷扶贫,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农户的问题。真正的扶贫方式不应该只是帮助农户摆脱一时的贫困,而是让农户能够自力更生,长久性的摆脱贫困问题。金融扶贫并不是说让农户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短暂的摆脱贫困,而更多的是提升农户自身创造价值的能力,让他们能源源不断的创造出财富,实现真正的脱贫致富。另外,传统的金融扶贫对于扶贫主体的选择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传统的扶贫理念认为银行是国家政府的钱袋子,应该作为扶贫的主体机构,而政府机构与保险公司等只是金融扶贫的参与者。但是,银行自身作为股份制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盈利,而金融扶贫更多的属性则是一种公益行为,与银行的发展理念相冲突。2.传统金融扶贫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2.1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的障碍。一方面,通过分析我国部分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金融扶贫发现,这些地区的金融资源相较发达地区还十分匮乏,金融扶贫力量十分薄弱,扶贫主力军也基本只能倚靠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其一级法人的先天优势,让其在金融扶贫政策制定上拥有更多主动权,而其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虽然也有上级部门制定的扶贫政策,但不一定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政策的运用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金融扶贫作用难以发挥,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扶贫合力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存在保险扶贫政策多、落地少。国家出台了很多有关保险扶贫的相关政策,但州、县一级并无保监机构的现状,让贫困地区缺乏保险扶贫政策的督办监督机构,加之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上级下发的保险政策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就算基层保险机构有心投入精准扶贫,开发的扶贫保险产品也需要层层上报、逐级审批,一定程度上延误了金融扶贫时间,无法与银行机构打好配合,形成金融扶贫攻坚合力。2.2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方面中存在的不足。政府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一些落后的贫困地区。近几年,有一些伪装成大公司或扶贫机构的小贷公司到偏远农村地区进行非法集资,而农村地区的居民农户教育程度不高,信息接收量较小,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手段来辨别这些集资行为的真假,加上这些公司巧舌如簧,许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导致不少农户将辛苦攒下的钱全部投入到了这些公司之中。但最后这些集资公司大多都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甚至有些公司还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导致农户们倾家荡产。另外,农村高利贷也是层出不穷,很多有钱的地下钱庄通过在当地建立的势力,向农户们发放高利贷,对农户们进行剥削。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村民之间互相借款,许以高额利息,但最终结果大多都是无力偿还。这些做法都很有可能导致农村地区信用意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会打消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扶贫工作持续性难以保持。从以上种种现象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如果农户们的钱都被这些不法的公司和高利贷所夺走,那么金融扶贫的工作很难展开,无论国家的政策有多么好,那些深陷漩涡的农户也无法过上好的生活。
三、我国农村金融扶贫的对策研究
1.新型金融扶贫理论的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金融扶贫理论已经逐渐不适合现在的发展环境,必须要推出一套新型的金融扶贫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效。新的金融扶贫理论必须要具有弥补传统金融扶贫缺陷的特征。要深刻理解金融的内涵,摆脱传统模式中将金融解读为借贷的理念,摆脱通过借款帮助农户实现金融扶贫的模式。新的金融扶贫理论中指出,扶贫的关键是向农民提供较为全面的生产资料以及良好的金融环境,让农民能够从中学到知识,自己创造财富。同时,新的金融扶贫理论要重新对主体进行定位,使政府成为主体,而银行作为辅助,协助政府完成扶贫工作。2.新型金融扶贫实践操作的对策研究。2.1金融机构实践操作的对策研究。虽然,信贷不再是农村金融扶贫工作开展的唯一途径,但它对于农村金融扶贫工作来说不可或缺。一方面,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探索建立“贫困户+企业+银行”的信贷扶贫模式,从根本解决贫困户收入问题。同时,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畅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渠道,及时将当地扶贫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到最大的金融扶贫政策优惠,投身于金融精准扶贫中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在缺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州、县一级地区设立保险行业扶贫协会,或者直接由当地的政府金融办承担该角色,负责组织协调地区保险扶贫工作。另外,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金融扶贫激励约束机制和金融扶贫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集银行、保险机构召开金融扶贫联系会议,通过产品创新、贷款贴息、银保合作、税收优惠等多个方面,来打好“金融扶贫组合拳”,推进扶贫工作取得实效。2.2政府部门实践操作的对策研究。一是加强行业监管。政府应对众多的中小集资机构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他提供的资产数量以及股东背景等的真实性。同时要加大对于高利贷的打击力度,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高利贷情况进行摸排,严禁农村地区高利贷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惩不贷。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扶贫投入力度。通过建立政府风险补偿金,或者“银行+保险+政府”的扶贫合作模式,分担扶贫信贷资金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同时,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对贫困户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即解决了金融机构亏本扶贫的问题,也减轻了贫困户还款负担。三是加强农村金融基础教育和培训,充分运用惠农金融服务建设成果,将惠农金融服务站作为金融知识教育和扶贫政策宣传的前言阵地,通过借助海报、展板、广播、电视等媒介工具加大对农村地区金融风险意识的教育,提高农民防骗识骗能力。
四、结语
农村的金融扶贫工作需要很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不仅是依赖于政府机构和银行机构,还有农户自身的不断努力,才能实现最终的脱贫致富。相信随着农村金融扶贫理论的不断完善与拓展,以及政府部门、银行以及各种金融机构的不断努力,农村的金融扶贫工作一定会开展得更加顺利,能帮助我国更多的贫困村镇摆脱贫困。
作者:邓睿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鹤峰县支行
参考文献:
[1]王鸾凤,朱小梅,吴秋实.农村金融扶贫的困境与对策———以湖北省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6: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