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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人文因素;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299—03
已有的研究表明,与中国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直接相关的各种危险因素中,以社会人文因素导致的心理原因居多,其中又以人格偏差因素为主。系统研究这些社会人文因素,是解决好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问题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
一、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的人文因素探讨
(一)影响大学生人格的社会人文多维生态学模型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社会人文生态的重大变化,作用于包括高校人群在内的各个社会人群的思维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共同形成了影响和冲击现代大学生人格发展的社会人文多维生态环境,形成图1所示的相应生态学模型。
(二)从社会人文多维生态学模型分析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的人文因素
图1所示的七个文化维度有助于我们厘清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的人文因素。
1.大学前教育文化的影响。图1中A方框的大学前教育文化为维度一。大学前教育偏差主要表现为在成人教育与成才教育间失衡,在心理健康发展与身体健康成长间失谐。这种偏差再通过高考阶段的倍增效应,造就了图1中D框所示亟待大学教育纠偏的高校学生群体,他们的人格发展基础上烙有大学前教育偏差的明显印记——高“智商”、低“情商”、弱“心商”,这些印记造就了酝酿人格偏差、推动K框与M框的比例彼降此升,形成抑郁症高发的温床。
2.传统制度文化的影响。图1中E方框的传统制度文化为维度二,是关于传统制度文化的大学之道。大学前教育文化的消极惯性,造成部分高校学子精神上难以独立,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使得传统制度文化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等“内圣”环节的文化人格塑造要求,在部分高校学子身上难以找到形成实效的着力点。反倒是当他们所希冀的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外王”追求,在遭遇到各种因素交织而成的挑战时,往往表现出图1中M方框偏差型人格所容易产生的消极情绪或过激行为,甚至被抑郁所困。
3.社会大众文化的影响。图1中F方框的社会大众文化为维度三,大众文化携善恶同体、利弊参半的大众文化的两重性社会功能,对上页图1D框所示高校学生群体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高校学生群体中少数人表现为或追求物质享受、欣赏媚俗娱乐;或感性膨胀、行为极端,形成了上页图1M框群体的一部分。社会大众文化的负面影响,推动高校学生人格偏差形成,进而推高了抑郁症发生率。
4.现行制度文化的影响。上页图1中G方框的现行制度文化为维度四,其成功标准和师生关系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较大。现行制度文化下的一元化成功标准:在学校看成绩,进入社会看名利,使很多高校学子为此“成功”而疲于奔命,活得不快乐,无形中加大了上页图1中M方框的比例,也形成了一个“准抑郁”群体。另外,当学生发现从师生关系中实际得到的和期许得到的、自己得到的和他人得到的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造成了酝酿苦闷、抑郁等“准抑郁”现象的又一温床。
5.多元价值文化的影响。上页图1中H方框的多元价值文化为维度五。在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多元价值文化也使高校学生群体的基本价值观呈现多元化。高校学生多元价值观格局中健康、向上的成分仍居主导地位。然而,其中的负面表现也不容小觑,诸如功利性、庸俗性、偏颇性、混沌性等价值观,是产生人格偏差、推动上页图1中M方框比例提高、进而导致抑郁症高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6.现代网络文化的影响。上页图1中I方框的现代网络文化为维度六,反映信息化进程的影响。网络文化提供的资源共享特点,使大学生们有利于通过大幅提高时间利用率而促进全面发展。网络文化还有信息结构多元、张扬个体自由、提供情感满足等另外三个兼具利、害双重性的特点,其负面影响已成为高校学生群体中较多出现的十种人格障碍——边缘型、型、分裂样、分裂型、回避型、偏执型、强迫型、表演型、依赖型、自恋型——的推手。由此负面影响所推动的这十种人格偏差和人格障碍助长上页图1中M方框的比例,形成了抑郁症高发的主要诱因之一。
7.城乡二元文化的影响。上页图1中J方框的城乡二元文化为维度七。图2所示城乡二元文化影响农村大学生的文化——生态观略示,给出了这种影响的形成进程与典型表现形式。因此,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城乡二元文化影响下的社会化进程,始终要面对他们中部分人的人格成长可能发生偏差,而成为上页图1中M方框的助长因素之一并进而发展为抑郁症的潜在挑战。
二、应对策略
(一)发展高校学生健康人格的大学教育绿色生态观模型
上页图1中A、E、F、G、H、I、J方框中七个维度文化因素作用于D方框“亟待大学教育纠偏的高校学生群体”,出现K、M方框分别代表的健全人格群和偏差人格群的比例彼降此升,形成了高校学生抑郁症高发率的重要社会人文因素。采取图3中a、e、f、g、h、i、j方框中七个维度应对策略,最大限度实现k方框中高校学生健全人格发展,进而有效降低抑郁症发生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关键词:生育文化;生育率;新型
生育率的变动不仅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生育文化的直接影响。相较于经济发展水平这一影响生育率高低的最终因素,生育文化对生育行为有更直接的影响,生育率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育文化的作用。
一、生育文化的内涵
学术界对生育文化的定义和内涵阐述较多,共同赞同的定义是生育文化是人类生育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些文化特征,是指人类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所形成的对待生育活动的一套观念、信仰、风俗习惯、价值标准以及行为规范等。
这个定义包含了三层很重要的思想,首先,把文化界定为一种观念形态,把文化看做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生育文化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其次,生育文化是在生育活动中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和相应的规范制度,这就将生育文化和其他文化区别开来。最后,指出观念、信仰、风俗习惯、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等都属于生育文化的范畴,确定了生育文化的范围。
二、生育文化对生育率的影响
在影响生育率的诸多因素中,生育文化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考察生育文化对生育率的作用可以采取多种指标,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数据的可靠性,我们采用贫困带各县生育率和超生罚款情况的指标,并与张家口的10个贫困县县域数据进行比较,从而凸显不同县域不同的生育文化对本地区生育率的影响。根据六普数据可知,河北省县域生育水平为38.81‰,张家口这10个贫困县的妇女生育率为28.122‰,明显低于河北省县域的平均水平。张家口贫困县的生育率普遍较低,其中蔚县相交于其他县来说生育水平最高为37.376‰。张家口10贫困县均属于农村二胎政策覆盖范围,生育率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些地区政策内和政策外生育的差异,生育文化的不同也是影响这个地区生育率差异的重要原因。
根据张家口市各县调查数据统计我们发现,此地区农村出现超生情况的家庭很少,不仅如此,许多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满足生育间隔条件可以生育二胎的家庭也不再生育,甚至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也放弃生育二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来自经济的压力,坝上贫困县的家庭收入水平低,养育子女的花费大;另一方面是坝上县的生育文化,在坝上一些地方人们普遍认为生孩子会影响到他们原本较清闲的生活,人们早已形成了这种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文化。
生育率高的县,计划外生育情况也多。我们对贫困县超生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超生罚款比例较高的县和生育率较高的县具有一致性,生育率高的县罚款比例也高。张家口10个贫困县中,蔚县的生育率最高为37.376‰,罚款比例也是最高的为17.33%。根据调研,蔚县地区生育二孩的现象比较普遍,大多数家庭的生育意愿为儿女双全。这种生育文化的影响深刻,甚至是不在生育二胎政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同样受本地区儿女双全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生育二胎。还有部分人们对儿女双全的生育文化产生从众心理和示范效应,也是本地区生育率和超生罚款率高的原因。在生育问题上,人们受本地区生育文化的影响,内部的生育文化氛围就决定了人们的生育行为。同一地区中的人们,在生育意愿、对孩子的性别偏好等方面往往是一致的。因此,有什么样的生育文化,就有什么样的生育行为,生育文化对生育率的影响比经济水平更直接。
三、加速实现新型生育文化
针对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张家口10贫困县受生育文化的影响生育率较其他地区来说较低,这和本地区人们“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念密不可分。然而10贫困县中蔚县的生育率和超生罚款率和其他9县相比都比较高,本地区的生育观念仍受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从而可以看出不同的生育文化影响不同地域的生育率水平,生育文化比经济发展水平对生育率的影响更直接。虽然说传统生育文化已基本转变为新型生育文化,但是我们仍不可低估传统生育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传统生育文化观念仍然顽强的存在人们的意识中。
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生育意愿和生育政策之间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我们应全方位的营造适宜生育文化变迁的环境,采取一些当地人容易接受的方法,努力挖掘传统习俗中积极的因素,使之与生育政策相结合,建立符合现代社会人们生育观念的新习俗。